關鍵詞:監察體制改革 法律銜接 實務困境 合作機制
摘要: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初期,《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聯動銜接尚待完善,加之司法實踐中原有的“公安—檢察”協同偵查機制老化,已不足以應對現階段“公安—監察”聯合作戰所面臨的新形勢、新難點。因此,在公安、監察機關的協同辦案實踐中已經出現了案件管轄分配不清、證據資格轉換法律依據不明、線索流轉機制及互涉案件配合模式缺漏等一系列難題。監察體制改革背景下“警”“監”合作辦案新機制的有效架構,應以公安、監察機關協同作戰過程中面臨的法律困境與實務困境、監察程序與訴訟程序的沖突協調等方面為切入點,綜合考慮沖突規則背后的價值意義,實現依法合規與偵查(調查)效率的動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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