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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共利益模板(10篇)

時間:2022-08-15 06: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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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共利益

篇1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篇2

關鍵詞:經濟法;公共利益;公益訴訟

一、經濟法價值目標——社會公共利益

在現代法律部門中,經濟法、民法、行政法都包含利益內容,但三者之間又有十分明顯的區別。傳統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個人利益,行政法以國家權力為本位,而經濟法則立足于社會公共利益。利益基石的各不相同使三個法律部門得以相互獨立,經濟法存在與獨立的核心,體現為社會公共利益。

1. 傳統民法、行政法的局限

從經濟思想和經濟政策上看,人類社會歷經自由放任、政府干預,再到限制干預的發展歷程,法律精神也從單純的契約倫理過渡到產生社會正義的需要。從民法上看,“意思自治”、“私權神圣”,都是不可侵犯的法律信條,經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確立并且延續至今。但隨著資本主義社會發展到壟斷階段,這種對利益的調節方式開始顯露出局限。首先,民法以平等為基本原則,并以此建立公平體系。但民法的公平體系只能保證前提的公平,或者說機會均等的公平,卻難以對結果加以調整。這直接導致大量事實上的不平等經市場經濟環境的催化而發生。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所有權絕對的原則也使資源難以得到合理配置,個人利益與整體利益矛盾日益突出,并最終影響市場經濟的發展。(汪淵智,2003)市場固有的缺陷也使其運行結果出現非效率性的配置和非公平性的分配。(應飛虎,2001)

民法在利益調整方面的種種局限,使凱恩斯的國家干預主義盛行一時。國家的強制干預在某些程度和某些特定歷史時期,的確遏制了市場的無序狀態,使社會與經濟趨于穩定。但由于國家經濟職能的擴張,使“政府失靈”成為需要面對的新的問題。行政法無力克服“政府失靈”現象,因為行政法的核心畢竟是對政府行為的限制。而隨后行政法的社會化雖然使行政干預與社會契約相結合,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政府失靈”問題,但作為公權力,行政權的剛性強制調整手段仍然與市場經濟的本質相悖。

市場經濟的發展,既需要運用國家力量以克服其消極之處,又要限制國家干預來尊重市場經濟的自我調節。因此,對市場所采取的措施就必須正義且適度,這一措施還取決于政府“依照統一規則享有的權限”(哈耶克,2001)。單純依靠民法、或者依靠行政法,都無法做到這一點。既能彌補民法的不足,又能限制行政權運用的法,只有經濟法。

2. 經濟法的社會公共利益追求

效益和公平是經濟法的價值目標,社會公共利益是其價值追求的最終體現。經濟法承認現實生活中個人能力與財產的不平等,并以此為基礎,通過合法的“不合理對待”,來實現經濟公平。不承認不平等現實存在,或者追求絕對的平等,都是制度僵化的體現。經濟法正是為了打破僵局,從社會沖突中獲益而產生的。這是一種科學的思路,它反思傳統民法形式公平的弊端,并通過建立新的社會規范來解決社會經濟沖突。

經濟法追求的社會公共利益,看重的是利益實際的歸屬,強調的是實質的公平。社會發展、天賦能力、個人際遇,這些因素都導致人們之間差異的顯著化。無視差異,一視同仁,反而是鼓勵不平等,加劇不平等。經濟法鼓勵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但又認為這種行為應該對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承擔義務;它引導和建立起公平競爭機制,又致力于社會經濟的組成部門的相互配合與合理制約;它既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又不放松社會分配的公平。經濟法關注“結果如何”,追求“整體公平”,這一切的內在驅動力,都是社會公共利益。

二、經濟法公共利益的表現形式

社會公共利益是經濟法產生的價值基點,立足于此,經濟法的利益目標與民法、行政法有本質的不同。經濟法更注重實質利益的合理分配,而不是單純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在這個意義上,經濟法彌補了傳統民法的不足。而從程序體系上看,經濟法理解并認同現實的不平等,并以此為基礎形成自己的訴訟體系。

1. 實體表現: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推動分配公平

經濟法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其價值取向,分配問題是公共利益問題的核心。(戴文禮,1997)在市場經濟中,由于單個主體占有的資源、條件等不同,初次分配、產業差別都會導致出現貧富差別、分配不均等現象。在這種前提下談論社會公共利益,不是指要以此為標準,使社會財富重新平均分配,而是指充分利用國家的經濟調控能力,對產業結構進行調整,刺激低收入產業提高效益,并通過再分配來均衡收入差距與貧富懸殊。

在市場經濟領域,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換即為第一次分配,比如通過勞動力交換報酬,通過物的價值交換利益。而主體的抽象平等,并不能產生分配上的平等。因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就其機制來看,仍然存在模仿西方市場機制,忽視中國國情的現象。這種分配機制下聚集起來的財富,直接表現為日益嚴重的分配不均、貧富差距擴大。為此,我國提出“初次分配重視效率,再次分配重視公平”的政策,并通過一系列的經濟立法來推動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初次分配的差距,大部分是由于不公平的競爭環境與競爭過程引起的,經濟法通過反壟斷立法等限制惡意競爭,確立市場結構,維護交易自由,探求從源頭上解決初次分配的公平問題。總之,經濟法可以通過法律強制的手段來合理分配社會資源,這種分配首先是符合市場規律的,通過宏觀調控保障初次分配盡可能公平,其次才是根據社會公共利益對資源進行再次調整和分配,并在合理配置資源的同時,防止貧富分化。

2. 程序表現:經濟法公益訴訟突破傳統訴訟的局限

立足于社會公共利益的分配調控是經濟法在實體上的表現,經濟法的程序表現則體現在經濟法糾紛的調解手段上。國家對經濟的調控是經濟法的核心內容,在調控過程中,國家運用一系列方法,來配置和分配社會資源與社會財富。資源與財富的稀缺性是客觀的,再完美的分配方式也會導致利益的重新調整和分配格局的改變,因而產生利益爭奪。除此之外,國家的調控過程中對國家權力的運用也容易損害到不同經濟主體、行政主體的利益,由此產生一系列糾紛,如上下級行政主體在調控過程中的爭議、國家調控主體與被調控主體之間的爭議、被調控主體之間的爭議等。解決上述爭議主要 依賴當事人協商、仲裁、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等四種方式,其中司法手段是最權威的,也是適用范圍最廣的。

運用司法手段解決經濟法上的糾紛,可以將其稱之為“經濟法訴訟”。經濟法調整的對象、原則、方法,與傳統三大訴訟的調整對象等有較大的不同。上述經濟法施行過程中產生的種種糾紛,與民事、刑事、行政糾紛也有明顯的區別。首先,經濟法糾紛發生的原因來自國家對經濟的調節,不涉及民事交往與行政管理,通常也不構成犯罪。其次,經濟法糾紛的當事人不僅包括國家調控主體,也包括民間組織和社會公眾。但是,在傳統的三大訴訟法之外,專門設計一種針對經濟法糾紛的經濟法訴訟制度,顯然是不符合我國國情的,也難以為學界所接受。經濟法廣泛的調整對象導致其糾紛的多樣性,也由此使其調整方法具有綜合性。普遍的做法是,如果糾紛中涉及經濟犯罪行為,則依據刑事訴訟法進行處理;如果糾紛涉及行政機關與其相對人,則依據行政訴訟法處理;經濟實力和經濟地位平等的主體之間的糾紛,可以考慮適用民事訴訟法。而對經濟法糾紛中,上述三大訴訟法不能很好調整和解決的爭議,則通過特別規定予以解決,比如經濟公益訴訟。

早在羅馬法時代,就已經出現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設的公益訴訟,并且將其區分為由市民提起的市民法公訴和大法官諭令規定的大法官公訴。(周桐,1999)在近代美國,公益訴訟又被稱為公共訴訟,以處理涉及多數人或者集團的復雜經濟糾紛為特征。公益訴訟與傳送訴訟法中的公訴不一樣,它相對于私益訴訟,可以國家機關、利害關系人的名義提起,也可單獨以個人名義提訟。經濟公益訴訟的目的主要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通過維持社會經濟秩序來促進社會的穩定與發展。經濟公益訴訟并不以現實的損害為提訟的前提,只要對社會公共利益有損害威脅,就能成立訴訟的前提。在具體的訴訟原則和制度方面,經濟公益訴訟也有所突破,由于訴訟標的并不限于私益,必然要對當事人的處分權加以限制。總之,經濟法上的公益訴訟,是鼓勵社會個體立足自身,關注社會公共利益與長遠利益的特殊訴訟形式,從根本上說,這是對個體權利的終極關懷,也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深層次關懷。

三、我國經濟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方式

實體上看,經濟法追求分配公平,程序上看,經濟法訴訟需要突破傳統訴訟的限制。而實現上述兩點,不僅需要從整體上把握公平與效率,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程序機制。

1. 整體上把握公平與效率

經濟糾紛直指分配問題,糾紛的領域卻不限于市場領域,還包括政治領域、社會領域。從整體上把握公平與效率是個一分為二的問題,從市場角度看,“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是經過實踐檢驗的合理方案,但在政治領域與社會領域,“公平優先,兼顧效率”則更為合理。因為在市場領域,效益是分配的絕對前提,價格自發引導資源的有效配置,市場通過其自身機制促使經濟增長,因此資源的合理流動、生產要素的提高等,都是市場良性運轉的重要條件。而在政治領域與社會領域,人權、社會安定、公平競爭等,是更需要首要考慮的要素,公平也因而具有頭等重要的意義。

2.完善程序機制

經濟法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最高準則的法律制度,其價值目標和價值理念都歸結于社會公共利益之中。而程序機制的正當性,能幫助經濟糾紛的當事人限制公共權力,并從程序中獲益。首先,涉及公共利益的糾紛,必須以嚴格的科學調研和專業論證為前提。科學調研和專業論證可以保證在合理限度內限制公民基本權利,保障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其次,決策過程和執行過程的公開必不可少,如此才能避免出現以公共利益為借口剝奪相對人程序權利與民利情況,進而保障經濟法調控行為的合法有效。第三,程序控制機制并不是沒有限制的,必須在程序控制之外,堅持平等商談、公平補償等原則,使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不以犧牲個人利益為代價。(作者單位:四川大學)

參考文獻:

[1]彼德·斯坦等著,王獻平等譯:《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84頁。

[2]哈耶克著,鄧正來譯:《正義:法律與權利》[J],《環球法律評論》,2001(春季號)。

[3]戴文禮著:《公平論》[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頁。

[4]馮彥君著:《民法與勞動法制度的發展與變遷》[J],《社會科學戰線》,2001年第3期。

[5]李功國著:《民法本論》[M],蘭州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頁。

[6]厲以寧著:《經濟學的倫理問題》[M],三聯書店1995年版,第27-29頁。

[7]梁慧星著:《物權法》[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頁。

篇3

其次,就社會公共利益來說,經濟法明確規定了社會各個經濟組織之間的協作和競爭關系;就整個社會來說:社會分工和協作是在一個大團隊中進行利益劃分和勞動寫作的,他們彼此之間是相互扶持和相互依靠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誰離開誰都不可能獨立的存在和發展。所有的現代化的企業競爭都是在整個社會這個有機整體中去不斷地協調和磨合以實現自身利益追求,經濟法就給眾多的企業提供了競爭合作的規則,讓其在有效的規定范圍中進行良性有序以及促進社會積極向上發展的良性競爭,不能更不允許企業之間以惡性競爭來謀求不當利益,這樣會對整個經濟環境造成破壞,影響社會經濟的良性健康發展。

篇4

關鍵詞:經濟法;社會公共利益;實現機制

一、前言

社會公共利益一直是用來作為論證國家和社會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政府權力的法律目的、法律秩序和正當目的的終極價值的基礎性概念,并被各國法律,甚至是憲法上規定為用來限制個體的權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對司法實踐、立法、執法都會產生重要的影響。經濟法是用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經濟法是以社會公共利益優先作為法律的核心精神,構成了經濟法有別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門法的一種特質。經濟法專門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自然也應該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內涵,否則,一切所謂的社會公共利益只只能是一種空談。本文就經濟法中的社會公共利益進行探討。

二、經濟法對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意義

1、經濟法規范了社會經濟細胞即企業的社會地位和相關的規范

由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是社會經濟運行的主要主體。整個社會的生產與生活物質資料都要由企業提供。而且,現代社會生產分工細密,協作關系復雜。因此,作為社會經濟細胞的企業的活動也不是“私人”的事情了,而變成了社會性質的活動。不對企業經濟活動進行規范,一旦出現問題就會破壞整個社會的正常經濟秩序。所以現代社會條件下,對經濟細胞的企業實行國家調控是一種必要,同時也是一種必需。

2、經濟法規范了社會經濟組織之間的競爭與協作關系

社會化的生產離不開彼此的分工協作和競爭。這種與社會經濟運行有關的協作和競爭絕不是社會組織“私人”的事情。這種協作是整個社會協作,整個社會是一個有機的整體。這種競爭也應該是在統一游戲規則內的有序的、對社會有促進作用的競爭,而不能允許不正當競爭對社會經濟生活造成破壞和損害。

3、經濟法規范了社會保障關系

勞動和社會保障是當今世界各國都很關注的國家大事。它一方面體現了社會進步的人道主義精神,另一方面也是社會獲得高質量、高水平勞動者的重要步驟和必不可少的環節。為了社會經濟的需要,國家也要對社會的勞動者實施有效保護。

4、經濟法規范了涉外的經濟關系

當代社會國際經濟一體化是一個總的發展趨勢。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的經濟融入到了國際經濟的大循環中。這樣,我國的經濟與國際接軌為對外貿易、國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等都需要進行有效的規范。

三、經濟法中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機制

所謂社會公共利益,是指我們這個社會上絕大多數成員的共同利益,而不只是某個集團、部門或者單位的利益,更不可能是某個個體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具有群眾性和廣泛性,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能夠有利于公眾的工作、學習、生產、和生活。如果破壞了社會公共利益,這必將影響到廣大群眾的安居樂業,給大家帶來諸多的不便,同時也違背了社會的公平性。

1、傳統的救濟途徑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救濟顯得明顯不足

現代社會的經濟快速增長給社會帶來了很多的負面影響,如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資源的濫用和浪費和消費者權益問題等等,這類行為的最大特點就在于被害主體的分散性和侵害利益的擴散性。傳統的那種個體訴訟對于這種現象明顯缺乏有效的規范措施,只有依靠經濟法來保護這些社會公共利益的理念,才能夠尋求到一種新的解決之路。

2、突破傳統理念,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第一,通過民眾訴訟。民眾訴訟賦予了普通公眾更加多訴訟的權利,他們在相對比較寬泛的條件下就能夠提訟。當然,這種訴訟不是無限制的,可以被限制在如資源的濫用壟斷環境污染等嚴重損害或者威脅社會公共公益的訴訟中。

第二,通過集團訴訟代表人。在現行民訴法中,集團訴訟代表人往往需要原告人數的確定,而且也需要授權,當規模公害發生時,這種制度可以做到全面而有效的救濟,經濟法應該賦予這些代表人,依據自己的判斷,對全部被害者的利益相關人員進行訴訟的權利,即使被害者的損害和范圍難以得到計量和證明,也不需要授予訴訟進行權,同時還不妨礙代表人的訴訟權利。

第三,通過專門機構訴訟。為了阻止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那種不正當行為,以英國為典型代表,許多國家設立專門的人員和機構來接受個人的檢舉,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訟。

第四,通過代位訴訟。為了有效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很多國家在司法實踐中都對法定社會團體的原告資格進行了賦予。代位訴訟可以削弱對原告資格的限制,擴大原告的范圍,同時也能夠加強對中小企業、消費者、勞動者這些屬于社會弱勢群體,以抗衡相對強勢的侵害方,并通過組織起來的社團,可以讓這些社會弱勢群體從費力、費時的法律訴訟中解脫出來,實現公益的有效救濟。

四、結束語

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保護應該由多個法律條規來進行完成,經濟法也是這其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所以說,經濟法學界既不應該推卸經濟法對于社會公共利益保障的義務,也不應該把所有的社會公共利益全部攬入到經濟法的范圍里來,更不應該引起那些不必要的地盤之爭。眾所周知,社會公共利益是代表特定地區、特定時期的絕大多數人的共同利益,我們為什么不可以通過所有能夠利用的方式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呢?為什么不可以給予當事人必要的關于經濟法的司法救濟呢?對于經濟法中社會公共利益的討論,遠遠沒有結束,值得我們在以后繼續探討。

參考文獻:

[1] 鄧綱. 對社會利益及其與經濟法關系的反思[J].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 ,2001,(3):132-136.

篇5

志愿者,拉近了中國人與外國人的心靈距離,縮小了世界與中國的隔閡,將奧林匹克運動真正地變成了一個“非政治化”的運動,變成了一個大眾一起娛樂與happy的場所。志愿者,由此也成了北京最好的名片,成了中國最好的名片。

不僅如此,幾個去現場觀看的朋友都不約而同地說,身邊的志愿者讓他心情很舒坦,也更加愿意服從他們的指揮和“命令”,做一些配合性的事情。因為,“志愿者的精神在感召我,讓我更加意識到自己也是社會的一分子,要自覺地為奧運貢獻自己的力量。”

這是一次“社會治理開放”的極好演練。這個開放,開放的不是如何利用服務大眾的機會而增添主辦者的光環,而是如何更好地奉獻愛心、責任擔當和高效透明地提供公共品。在奧運會的這次開放中,我們看到,社會服務及一些公共品的提供,任何有意愿的公民都可以直接參與其中,他們提供的服務不僅高質而且高效,他們的行為也引起了市民們的自覺配合。同時,我們也從中看到了我國社會自組織能力的巨大潛力。正因為如此,也才產生了很好的社會效應和國際反響。

這次演練可以說是奧運會帶給中國的一個寶貴制度財富。在早之前的雪災救援中,很多志愿者因為擔心搶了政府風頭而不敢有所作為;在前不久的汶川地震救災中,很多奮勇向前的志愿者組織因為無法與政府組織工作有效銜接而顯得雜亂無章。但這一次,志愿者行動與政府組織實現了無縫銜接,各司其職,上演了一出政府社會協同提供公共服務的漂亮“北京十六天”。雖然,志愿者的自發性和主動性還有待加強。

篇6

[關鍵詞]:專利權;個人利益;社會公眾利益

在知識經濟占主導地位的今天,科學技術的創新對一國的經濟發展至關重要,被認為是對創新的激勵最有效的專利制度,也面臨著如何定位的問題?面對美、日等發達國家在國際社會要求日益加強專利權保護的壓力,業內的許多人士就此認為,加強專利權的保護乃是我國今后在知識產權制度發展中的重點,也是當前刻不容緩的任務。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反對的聲音,呼吁要警惕知識產權保護的攀高和超標。而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于2002年發表的一份報告,也對發展中國家如何正確對待本國包括專利權在內的知識產權制度提出了警示。在這樣的背靜下,我國在專利制度上應采取什么樣的立場和策略?是應追隨發達國家的這種趨勢進一步擴張對專利權的保護?亦或是應冷靜地思考以作出適合本國現狀的策略?而這一系列問題的關鍵之處則是如何為專利權設定一個合理的邊界?本文通過分析專利制度的目的以及專利制度的運行機制,從而指出確定專利權的合理界限,應當是在專利權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尋求一種恰當的平衡點。而這一基點的確定,必須與本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一、專利制度目的之探討

評價一種制度的安排是否合理有效,一個很重要的考量標準則是這一制度的實際運行使得設計制度時所確立的目的能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實現。在對專利權邊界的確定問題上,筆者以為也應首先探討這一制度或權利設置時的目的所在。

專利制度的目的經歷了一個變化。最初涉及專利保護的1883年《巴黎公約》中顯示出來專利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工業產權。而在專利制度歷經百年之后,于1995年WTO成立時生效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確立的目的則是:促進技術的革新、技術的轉讓與技術的傳播,以有利于社會及經濟福利的方式去促進技術知識的生產者與使用者互利,并促進權利與義務的平等。對此,我國《專利法》也有相似的規定: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技術進步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特指定本法。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專利制度的立法理念在百年當中經歷了一個重大變遷,即從單純的保護權利到更有效地保護權利和更為重視社會公共利益,也就是說,從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推進了。①這也就意味著,專利制度在現實中要實現兩個目標:即提供有效的機制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從而不斷激發人們的創新;與此同時,也要保障社會公眾接近和利用專利技術的權利和利益、促進先進技術的廣泛傳播,從而為社會的文明進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從中我們也可以發現,雖然專利權被認為是一種私權,是一種私人的財產權,但法律對其提供保護的最根本目的卻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從表面看上去是為專利權人提供了一種壟斷性的、排他性的權利保護,但這一保護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激發人們的創新,從而為社會的進步提供一種動力。雖然其他的私權也會涉及到對公眾利益的保障,但專利權區別于其他私權的重要之處在于,公眾利益成為專利權的直接保護對象,而一般的私權最根本、最重要的目的則是實現對個人利益的維護,社會利益只是其深層的目標。因此,筆者以為將專利權界定為一種因公權力介入自然狀態的產物,可能會更好地說明專利權的特質。正因為如此,我們對專利權的理解就不能僅僅將其定位在一種普通的私權層面,而應更多地去考慮其特殊性。

明確了專利權設置的目的,則在界定專利權的邊界時就應沿著如何更好地實現這一目標的方向而努力。

二、平衡論—專利制度的運行機制

“平衡”也可以理解為均衡。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所謂的均衡是指利益關系中的每一方都同時達到最大目標而趨于持久存在的一種相互作用的形式。②這種“平衡”模式正是專利制度運行機制的核心部分。

如上所述,設置專利權的目的就是要實現對個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雙重保護。但我們很快就會發現,這一制度的兩個目標之間既相互統一又相互對立。因此,要想實現專利制度的目的,就需要在這兩種利益之間進行衡量,以達到平衡的狀態。

在專利制度內,個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的一致性表現在,對個人利益的適當保護,是實現社會利益的前提和基礎。我們知道發明創造是一個高風險、高投入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發明人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財力,還要承擔研發失敗的風險。而發明人所創造出的成果即專利權的客體,在本質上屬于一種信息,是一種無形的財產,它具有使用上的共享性,即可以被多人同時使用或被多人反復使用而不致減損,也不會增加額外的成本。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搭便車”現象。因此,若不對這種發明創造給予特殊的保護,則發明人就無法或難以收回其在創新過程中所投入的高額成本,而無償使用或仿制他人的發明創造者,卻可以不付出或僅付出很少的成本就能獲得巨大的利潤。這不僅會造成發明人與無償使用者之間的不公,也會極大地打擊人們的創新熱情。

最后人們可能都不愿意投入成本去創新,而是等待他人投資科研活動獲得成果后而進行仿制。這最終會阻礙技術的進步以及社會的發展,從而使得專利制度的目的落空。國家通過賦予發明人以專利權,使得發明人在一定期限內就其專利技術享有獨占權,任何他人未經其許可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其專利技術,這就使得發明人得以收回其投入的研發成本并獲取一定的利潤,從而激發人們不斷的創新,進而實現專利制度的根本目的。且專利權的設置也會促進市場的競爭。就專利權人而言,由于擁有一項專利技術并不意味著可以永久占有競爭優勢,技術發明會不斷地被加以革新,為保持自己的市場優勢,就需要不斷進行創新。而對于專利權人之外的競爭對手,為了能夠與專利權人相競爭,也必須進行獨立的開發研究,開發出與之不同的更新更好的技術,以對抗其他競爭者。因此,專利權的設置就創造了一種不斷啟動和維持開發研究,從而維持競爭的動力和機制。

但另一方面,對專利權人個人利益的保護又可能會限制或阻礙公眾利益的實現。技術發明作為一種信息,又具有公共商品的屬性,社會公眾對其也享有合法的需求。由于人們學習知識離不開對他人思想成分的吸收,因此思想或信息向公眾公開對滿足公眾的需要就是不可缺少的。而且在當今這樣一個信息世界,很少有信息是完全地源于一人,很多時候是來自于對已經在公共領域的東西的整合。人們要想不斷地進行技術的革新和創新,就必須建立在已有的知識積累的基礎之上。③就專利技術的后續發明,必須要以現有的發明為基石。因此,從社會公眾的角度來看,對信息的公開和接近是必須的,即信息的公有領域越廣,對其越有利。但專利權作為一種壟斷權,在本質上卻具有反競爭的特性。專利權人為保障其在市場競爭中的優勢,就可能會盡量限制他人對其信息的使用并會自然地開發限制模仿的戰略。而在專利權過于“密集”的領域內,他人由于懼怕受到專利侵權的指控,而遭受經濟損失,使得在同一技術領域中進行開發研究就會有所顧忌,這在一定程度上就妨礙了新技術的產生。而且若專利權人濫用其專利權,就會導致后續的發明受到極大的阻礙。由于專利權人享有獨占權,他人未經許可就不得從事對其專利產品的制造、銷售等活動,這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產品的供給量,從而有可能使得該領域的產品價格相對抬高,使消費者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損害。④因此,對專利權人的保護,潛在地影響了社會公眾的利益。

正是由于專利制度中這兩種利益之間的特殊關系,使得國家在做立法決策時就必須要綜合考量這兩方面的利益,在二者之間尋求一種平衡,使兩方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因此,可以說專利制度是一種協調和平衡各方利益關系的利益平衡機制。專利權被認為是國家“以壟斷換取公開”的機制,國家通過賦予專利權人以一定期限內的壟斷權,從而換取其發明向社會的公開,最大程度地避免這種臨時的壟斷所引發的不利,而使這種激勵模式產生最大的社會效益是制度設計的重心。而實現這種利益平衡的目標最關鍵的則是要對專利權的范圍做一個合理的界定。因為專利權的范圍即信息專有領域的大小,直接關系到對專利權人保護的力度,也就是對創新的推動力,并且也直接影響到了社會公眾對信息的自由接近和使用的程度,從而對后續的創新產生影響。

因此,在確定專利權的合理邊界時,首要的標準就是在專利權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尋求一個理想的平衡點,使各方利益都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具體來講,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是對專利權客體的合理界定。即哪些發明創造應當被納入到專利的保護范圍內,而哪些卻不宜列入專利的保護范圍。從專利制度的發展歷史來看,專利權的客體有不斷擴張的趨勢。當然這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也是根本的原因,乃是由于現代技術的快速發展而不斷出現新的發明創造,這就要求對這些發明創造加以專利保護。但于此也存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問題,并非所有的新技術發明都應當被賦予專利權。如果不適當地擴大了這一范圍,將會導致信息的傳播和使用嚴重受阻,阻礙技術的不斷創新。

其次,是對專利權內容的合理界定。即專利權人享有哪些權利以及在什么界限內保有其專有權。就我國專利制度的發展而言,專利權的內容也有進一步擴張的趨勢。我國《專利法》的每一次修改都表現出了對專利權內容的擴張。以1992年修改的《專利法》為例,專利權內容的擴張主要體現為擴張方法發明人的專利權。方法發明專利權的擴張體現為將方法發明專利的禁止權延伸至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產品,而在92年修改《專利法》之前,方法專利只保護方法本身,并未涉及到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之使用和銷售方面。⑤但無論如何,在確定這一界限時,考慮對專利權人利益的保護與社會公眾正常接近專利技術和相關的知識及信息的保護都是必要的。

最后,是對專利權保護期限的合理界定。專利期限體現了對專利權人的足夠的激勵、足夠的時間收回投資,以及對公眾自由地接近知識和信息的保障。專利權作為一種壟斷權,是有一定期限的,而非永久性的。設定一個合理恰當的保護期限,一方面將會保障專利權人有足夠的時間回收其發明投資并獲取一定的利潤。如果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太短,專利權人將無法通過商業化其發明從而收回投資。另一方面也為競爭者和其他的社會公眾從事后續的發明和作為獲取知識及信息的途徑創造一個“公共領域”空間。如果不對專利權的期限做一個限制,則所有的商業性的相關的技術信息將無限制地受制于專利權人的控制,這將會形成技術的無限壟斷,從而阻礙技術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⑥

總而言之,在確定專利權的邊界時,必須要在專利權人對其專利技術的壟斷和社會公眾對其的合法需求之間尋求平衡。如果對專利權的保護過強,將會損害公眾接近和利用專利產品及信息的權利和利益,不僅不能刺激有效的科學創造活動,還可能影響新技術的傳播和使用,妨礙技術進步,造成不必要的社會成本;反之若對專利權的保護不足,將嚴重影響人們的創新激情,使技術進步的原動力嚴重不足。無論哪種情形,都將導致一個結果,即專利制度的目的落空。

三、小結——經濟發展水平決定專利權的保護

就專利權邊界的確定上,如何在這種利益關系中尋找到一個理想的平衡基點,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對這一問題的回答,更多地涉及到經濟成本與效益的關系,應當是從社會學和經濟學的角度來加以論證,這已大大超出了筆者的能力范圍。筆者在此只想也只能是就影響這一平衡點的關鍵因素做一簡要論述。而這一關鍵因素就是一國現有的經濟發展水平。

從各國的專利制度發展歷史來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與對專利權的保護強度成正比關系。即在同一時期內,發達國家對專利權的保護程度要強于發展中國家。⑦這一方面是出于本國經濟技術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發達國家借以在國際市場上掠奪發展中國家資源的一種策略。近年來,發達國家通過不斷地制定和修改知識產權立法,導致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權的不斷擴張,扭曲了專利權的最初目的即為了促進技術的社會文明的進步,而逐漸將其演變成為它們在國際社會中爭奪市場、壟斷資源、進行信息時代“圈地運動”的工具。⑧這就是發達國家不斷要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根本原因所在。面對這樣的情形,我們必須冷靜地思考,而不應盲目隨從。我國目前在科學技術上的創新能力要遠遠低于美、日、歐幾個國家和地區。在這種狀況下一味強化專利權的保護只能對發達國家有利,而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將會產生負面的影響。將適用于他國的專利制度策略簡單地套用在本國身上,只能使專利制度成為經濟發展的“絆腳石”。我們必須從本國的國情出來,制定適合本國經濟發展的策略,并隨著經濟的進步而逐步完善。就目前來講,我們應警惕專利權保護的攀高和超標。

專利權是一把雙刃劍,只有對其作出合理恰當地定位,才能發揮其最大功效;否則它不僅不能成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推動力,最終還將阻礙社會的進步。

注釋:

①劉華:《知識產權制度的理性與績效分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頁。

②馮曉青:“知識產權理論中的平衡論”,載《北大知識產權評論》(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頁。

③馮曉青:“知識產權理論中的平衡論”,載《北大知識產權評論》(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頁。

④尹新天:《專利權的保護》,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第540-541頁。

⑤馮曉青:“試論知識產權擴張與利益平衡”,載《湖南文理學院學報》,2004年第29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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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各階層利益矛盾的根源就在于不同利益群體在實現自身利益時所采用的實現方式的不合理性,這種結果會導致不平衡的社會利益格局以及造成大量的社會矛盾,甚至是社會分化的惡性循環。經濟法產生的歷史背景(戰爭和經濟危機),就是基于社會的不和諧,解決不和諧的因素,維護社會穩定發展正是經濟法的使命所在。我國社會的不和諧因素主要體現在:

(一)貧富兩極分化

我國貧富兩極分化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在與國際標準的對比中,自1978年來,我國的基尼系數不斷遞增,2005年增至0.47,說明我國社會存在兩極分化的隱患。其次,地區貧富差距加大,東部地區經濟年均增速高出西部2.3%。一直以來,上海、北京、廣東、浙江、福建都被認為是人均收入最高的五個省份,而人均收入低的省份則集中在寧夏、青海等省,這種區域收入差距的加大加速了貧富的兩極分化,越來越多的人們被迫成為弱勢群體,造成社會動蕩的潛在威脅。

(二)城鄉收入差距增大

2006年國家統計局資料顯示,20萬億國內金融資產中80% 被城市居民擁有,盡管我國政府針對農民的補貼、賦稅政策一直在完善與改進,但是仍然出現了農民收入與貧富差距同時增加的現象。這種“相對變窮”不僅會引起農民階層的負面情緒,甚至造成許多經濟、政治問題,危及社會的穩定和快速發展。

(三)不健全的社會保障系統

弱勢群體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安全閥”,顯然,我國在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上存在著一些問題。而由于社會保障制度不夠完善,公共投入較少,社會再分配偏向強勢階層,弱勢群體無法得到生存條件上的基本保障,一旦產生利益心理失衡,就會威脅到社會秩序的穩定和團結。

經濟法的利益配置功能

經濟法作為“第三法域”的出現,不僅強調保護市場中個體利益的實現和滿足,而且還要重視社會公共利益。在遵循市場規律的同時要克服“市場失靈”的狀況,這就要通過經濟法的利益配置功能。總體來說,經濟法的利益配置功能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分別是利益分配、利益維護和利益保障。

(一)經濟法的利益分配功能

經濟法的利益分配功能,一方面是通過實現對于市場資源的分配來干預市場;另一方面,則是通過分配政治資格(與市場相關)來實現對于政府的干預。

1.重塑與完善企業制度。在企業的內部環境中,企業法通過各種公司制度對企業內部利益相關者,如所有者、經營者、監督者之間的利益進行合理的分配,從而為企業進行外部競爭構建穩固支撐的內部環境;在外部環境中,企業法在企業與企業外部利益相關者,如社會、國家、債權人之間建立有效的利益分配制度,維護市場的穩定與可持續發展。

2.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理性人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但是,資源的稀缺性導致了理性人準則的失靈。為了從實質上解決不同主體間形成利益的合理分配格局,經濟法賦予某些人以“特權”,實行市場準入制度。這種表面上的“不公平”恰恰成為了“最優組合”,并從一定程度上保持了與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一致性。

3.“看得見的手”—利益再分配。經濟法的利益再分配就是通過國家和社會制度來調整、矯正、恢復利益在各市場主體間的公平合理分配,促進市場經濟的正常有序發展。

(二)經濟法的利益維護功能

經濟法的利益維護功能構成了經濟法利益配置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銜接了經濟法的利益配置功能以及后續的利益保障功能。

1.維護消費者權益。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了經營者一方在市場中的優勢地位,針對經濟法主體的具體性,采取傾斜性配置方式,通過規定經營者更多的義務,來維護消費者在整個利益格局中的公平與權力。

2.維護市場競爭利益。針對“市場失靈”的情況,經濟法從市場競爭的秩序、合理的格局、正確的運行機制出發,來維護人們在市場競爭中得到更多的利益。在市場競爭中,極易出現經營者利用競爭優勢造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經濟法通過排除、舉出不正當行為,以及相應的處理措施,來維護市場活動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3.維護產品質量關系中的利益。一直以來,產品作為市場經濟的“水源”,受到經濟法方方面面的規范與監督。經濟法始終關注于消費者利益的合理配置與維護上,因此,消費者作為產品的使用者,對于產品質量和產品責任的規范就是從根源上保證了“消費者”,也就體現了經濟法的利益維護功能。

4.維護廣告法律關系中的利益。毫無疑問,鋪天蓋地的廣而告之為消費者提供了形形的產品信息,繼而也就成為了消費者知曉產品特性的主要手段。因此,維護廣告法律關系中的利益隸屬于經濟法的視域范圍。《廣告法》通過對廣告經營者、者等組成的廣告市場秩序的規范和維護,來實現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承諾。

(三)經濟法的利益保障功能

經濟法的利益保障功能作為經濟法的武器,保障了法定權利的實際運作,發揮了紙上權利的實際效力。經濟法一般通過三種途徑來實現對自身利益的保障:訴訟方式、行政方式以及經濟公益訴訟制度。

實現構建和諧社會中經濟法的利益配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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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要義所在,辯證認識二者的統一關系,是實現二者有機統一的首要環節。

首先,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本質上是一致的。工商行政管理的一切工作,都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將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具體地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都是圍繞維護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來展開,包括保障和發展行政相對人的訴求權利,最大限度地保護和實現行政相對人的正當權益。使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各項權益得到滿足,但這并不意味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忽視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當事人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保護和實現了行政相對人的個體利益,維護了法律的尊嚴,也就在客觀上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

其次,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既有一致性又有差異性。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分別有著不同的評價機制。法律效果是指實施具體管理行為在法律上產生的影響和結果,法律效果的好壞主要依據管理活動的合法性評價。社會效果是指管理行為在社會生活、社會公眾中產生的影響和結果,社會效果的好壞主要依據管理活動的社會反響來評價。因此。在工商行政管理實際工作中,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時會出現不一致、不協調的情況。如有的案件情節認定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法律適用正確,確實體現公平公正。但行政相對人及社會公眾都對案件處理結果頗有微辭。出現這種情況。一是法律自身的原因。一方面,立法者不可能預見到法律制定后發生的所有事情,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難就難在用同一規則去處理大量不規則的行為,因而法律在調整社會關系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在執法活動中撇開其他手段,單純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就有可能導致社會效果不夠理想。另一方面,相對于經濟生活日新月異的變化,法律具有較強的滯后性。如果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機械地適用已滯后的法律條文,就可能犯“刻舟求劍”的錯誤,導致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不一致、不協調。二是社會環境的影響。現實生活中社會效果評價體系存在著“個人好惡”等主觀評價和利益驅動等因素,造成行政相對人對正確的處置結果也不愿接受。三是有極少數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工作方法簡單化、一般化,機械辦案,機械管理。更有甚者。認為管理就是處罰,處罰就是管理。這也是造成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不一致的重要原因之一。

再次,以統籌兼顧的方法可以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統籌兼顧是我們黨科學有效的工作方法,也是我們正確處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關系的重要方法。要善于統攬全局、善于協調各方,認真分析和疏理管理活動中所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關系,堅持立法宗旨、立法背景、法理原則、現實需要等諸方面的統籌考量。在法律的大框架內統籌考慮和兼顧各方利益。實施統籌管理、和諧管理,改進管理方式,改善管理關系,推進民主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樹立戰略思維、辯證思維、系統思維,多視角、多方位、多層次觀察,分析解決具體問題,努力化解經濟矛盾和糾紛,維護好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確保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積極探索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切工商行政管理活動首先應當以管理的質量和水平來衡量。法律標準是其最基本的標準。同時,管理活動必須注重社會效果的標準,統籌考慮具體公平正義和社會公平正義,統籌考慮管理活動的社會評價和導向作用。具體地講。應正確把握和處理以下四個方面的關系:

其一,正確把握和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法律與道德都具有調整和規范人們行為的功能。法律側重于對人們外部行為的調整,道德則要求人們的外部行為和內在動機都符合道德的規范。二者對人們同一行為的評價標準有一定的差異,有時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工商行政管理的社會效果。現實生活中之所以會出現一些群眾不理解某些正確、合法的管理活動。如對清理無照經營活動中給弱勢群體以必要人文關懷的不同反響,就在于人們持有的道德評價標準和法律所包含的行為評價標準不一致。所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活動中,要著眼于實際工作的需要,積極探索運用法律和道德兩種調整機制,力求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其二,正確把握和處理法律與政策的關系。政策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政策成熟化、系統化、剛性化的成果。二者都是為實現黨在一定階段的總目標、總任務服務的。工商機關在管理活動中,不僅要有較強的法治觀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而且要有較高的政策水平,特別是當前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國民經濟下降壓力加大、企業經營困難增多的情況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善于將適用法律與執行政策結合起來考慮問題,把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促發展的總體目標貫穿到工商行政管理活動的全過程。

其三,正確把握和處理合法行政與合理行政的關系。從實踐科學發展觀、推進民主法治進程、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出發,依法行政應該有更高的要求和評判標準。工商行政管理不僅要強調合法行政,更要求合理行政,努力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合法行政是指行政行為必須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的原則,一切行政行為在法律規定的條件、種類、幅度下實施行政行為。合理行政不僅要求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條件、種類、幅度下實施行政行為,更要求行政活動中準確把握法律的立法宗旨、內在精神,準確適用法律。合理行政中的“理”不是道德意義上的“理”,而是符合法律精神和一般原則的“理”。“合理”是從法律的內在精神、宗旨、目的、授權范圍的角度衡量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從而得到社會的廣泛認知和認同。由此可見,合法是合理行政行為的前提。合理是合法之下的合理。是行政行為更高層次的判斷標準。在具體工作中,合理行政必須做到對行政相對人一視同仁,不偏不倚;任何行政行為的目的、動機都符合法律宗旨和社會需求;行政行為的內容和范圍合理合情;行政行為的手段和措施適當。得到行政相對人的認可;行政行為的方式符合行政目的,行政相對人都能接受或基本接受。這樣。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就可以在較高層次上實現有機的統一。

其四,正確把握和處理管理與傳媒機構的關系。在現代社會,工商行政管理的社會效果主要通過傳媒所表達的社會輿論反映出來。社會輿論評價高,在很大程度上說明管理的社會效果好。因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

學會與傳媒打交道。十分注意處理與傳媒的合作關系。首先。工商行政管理要接受輿論的監督。接受社會的監督,保證依法行政的公正和公平。其次,要注意和防止傳媒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可能產生負面影響。諸如傳媒在信息不充分的情況下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一些活動作出一些片面的評價和結論: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傳媒的影響營造對犯罪活動有利的社會輿論,對社會產生一些誤導,以干擾工商機關的管理活動,貶損工商機關的良好形象。再次,要重視發揮媒體在公民法律意識養成中的重要作用。盧梭曾經指出:“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里。”要在媒體大力開展富有成效的工商法治文化宣傳活動,積極向媒體受眾宣傳普及工商法律法規,提高工商法規在社會各界的認識度,特別是讓行政相對人內心信仰法律,信任工商,信從管理,從而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社會公信力。因此,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改善和加強與媒體的合作,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重視對重點法規問題和熱點案件的正確引導。發揮媒體在宣傳工商、展示工商以及疏導群眾情緒、化解社會矛盾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必須注意把握的幾個問題

探索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在大膽探索、大膽實踐中注意把握好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增強宗旨意識,牢固樹立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思想觀念。工商行政管理來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務于人民。必須強化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當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要盡快更新管理理念,進一步從思想認識上真正解決“為誰管理,如何管理”的問題,在行政管理的諸方面環節都要堅持人民利益至上和合理行政原則。必須堅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大于一切、重于一切。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作為己任,把群眾的呼聲作為第一信號,把群眾的需要作為第一選擇。把群眾的滿意作為第一標準。時時處處為人民群眾謀求福祉,時時刻刻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要常念人民之托,體察群眾意愿。關心群眾疾苦。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的思想。為群眾誠心誠意辦實事。盡心竭力解難事,堅持不懈做好事,多做暖人心、穩人心、得人心的事情:對群眾提出的意見和要求,能夠馬上解決的立即解決,短時間難以解決的,必須制訂計劃、規定期限,明確責任,抓緊時間解決,并及時說明短時間不能解決的原因和困難,使群眾理解,讓群眾放心。真正做到胸中裝著群眾,凡事想著群眾,工作依靠群眾,一切為了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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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是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愿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現代公益基金會大量興起。一百多年來,眾多基金會組織通過不同形式的資助,在社會福利救助和促進社會科學文化教育等公益性事業發展中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自1981年12月底到2013年3月底,基金會數量從8家增長到3089家,呈飛速發展態勢。基金會設立目的是為了緩解社會矛盾、改善民生和構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但是,隨著“郭美美”“盧美美”等信任危機事件頻出,公益基金組織成為眾矢之的,公信力缺失成為制約基金會發展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公信力代表著公眾對基金會的認可和信任程度,是基金會持續發展的生命線。

1.公益基金會公信力缺失表現

基金會公信力缺失主要是指組織行為偏離志愿性公益機制,出現資源配置效率低下、非公共性價值取向的現象,使之產生功能上和效率上的缺陷。公信力缺失主要表現在:(1)資金違反法規挪用。基金按相關規定應用于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但某些基金會私自進行挪用。如2004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一名會計私自挪用公款2億多元,涉嫌貪污1262.37萬元,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2)違規進行高風險投資。基金會應按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一些基金會卻出現了投資的畸形狀態。如在2002年,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利用希望工程超一億元善款進行投資,卻巨額虧損,基金無法有效增值保值現象堪憂。(3)捐贈物資使用不當。基金會應按其宗旨高效地配置捐贈物資,但許多基金會對捐款肆意使用。如“仁愛基金”捐贈自行車事件中,善款本該用于助學和救助弱勢群體,卻捐給了退休干部。物資使用不當沒能使受助者真正收益,公信力進一步下降。(4)賬目管理混亂不堪。財務管理對于改善基金會資金環境具有重要意義,而如今基金會賬目混亂現象普遍存在。如在2012年12月,網友指出中華兒童慈善基金會賬目中約48億不翼而飛,內部會計失職、財務混亂導致事件發生。賬目混亂現象已使公眾大大降低了對基金會的信任度。

2.基金會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2.1人員缺乏使命感,消極從事工作。基金會人員使命是基金會存在和發展的靈魂。基金會原隸屬政府部門至今逐漸放開,工作人員覺得從事公益工作只是作為社會人的責任,缺乏公益使命感,以至于出現捐款發霉等現象。(2)內部制度不規范,擴大管理漏洞。良好的制度無疑是實現基金會可持續發展和“綠色捐贈行為”的首要前提,制度的約束力不強必然造成內部問題的積累。問題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嚴格的財務制度標準進行約束,易導致資金風險和費用雜亂使用等;二是在行政管理制度建設中缺乏專業人員,且人員職責不明,使得內部管理沒有得到良好的協調。(3)法律體系不完善,缺乏強制手段。自80年代以來,隨著《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基金會信息公開辦法》等法規相繼施行,但至今仍未有一部專門法律約束基金會的行為,出現信息披露程度層次低下、工作人員不準時辦公等問題,又對其管理、監察和責任追究等缺乏依據,人們從事公益活動無法得到保障。(4)信息透明度低下,無法有效監督。基金會資金來源于社會的捐贈,有義務進行公開。但根據基金會中心網顯示,截至2013年第13周,涵蓋2214家基金會,透明指數平均分僅為50.17分,合規分為48.8分,近四成基金會分值低于合規分,民眾無法得到準確信息,即使公眾有捐贈意愿,也不愿通過基金會進行捐贈。(5)監督機制不健全,各方難以互動。政府、公眾和媒體在監督中沒有形成良性的機制。政府與基金會長期以來存在裙帶關系,至今政府對基金會的監管依舊不嚴;公眾缺乏有效的監督平臺實施監督行為;媒體的監督無法做到全面,不具備專業化。各監督主體的缺位給基金會留下了違規的空間,致使違規現象不斷出現。

3.全面提升基金會公信力的對策

在基金會信任危機背景下,采取有效途徑提升公信力變得至關重要。

3.1密切協調基金會人員與實際操作的關系

(1)增強工作人員素質。基金會通過制定適合本組織特點的績效考評、薪酬福利和教育培訓制度,強化內部員工對組織的情感和對公益事業的責任心,使工作人員積極參與到公益事業中

(2)進行透明化操作。提升透明度是基金會發展必須堅持的方向,基金會應真實地向社會公開其基本信息、財務信息和審計信息等,完善相關指標、標準,以科學化管理推動公益事業發展。

3.2完善法律與制度的適配性體系

(1)完善社會法律體系。結合國內外先進基金會運作經驗和公眾意見,如建立慈善改革論壇平臺等措施,盡快出臺《慈善事業法》,完善實施細則,制訂設立條件、運行規則等

(2)深化內部制度改革。制度是基金會進行公益活動的準則,內部制度須結合法規加以制定,如上海真愛夢想基金會結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經驗使財務管理制度得以完善,有利于建立品牌效應;需要建立問責制度,從問責主體、對象、內容和反饋機制四個方面展開,設立相應的問責人員來提升公信力。

3.3明確政府職責與改善社會聯合治理機制

(1)政府為基金會提供政策法律支持和實行嚴格的監管,不應以行政方式直接介入基金會的內部管理和慈善捐獻活動,且政府的監管不得干預基金會的管理方式、人員編制和財務運作,這種“不作為”才是真正的有作為

(2)同時建立聯合治理機制,政府和社會公眾通過新媒體緊密溝通,達到全民參與的目的。

3.4引入第三方監督和評估機構。

(1)引入第三方監管機構。依靠獨立的第三方監管對基金會進行托管,負責對基金的全面核查及增值服務,如壹基金與招商銀行簽署托管協議,銀行管理和監控基金會整個善款的支出。資金的監管做到專業化和獨立化,使資金的效率成倍提升。

(2)引入專業化評估機構。評估機構根據“3E”評估理論,即指經濟(Economy) 、效率(Efficiency)與效果(Effectiveness),建立適合不同類型基金會的評估指標,積極吸引基金會參與評估,提升基金會的績效與服務能力,有利于提升運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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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夏龍.紅十字基金會公信力缺失研究[D].湖南:中南大學,2012

篇10

[摘要] 社會工作是協助他人適應所在的社會環境,增強或恢復其社會功能的專業服務。醫療活動中社會工作主要用于協助病人解除心理、社會問題,有效利用現有衛生服務。我國開展醫院社會工作的歷史悠久。社會工作與公立醫院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對社會工作的認識,需要提升到軟實力的戰略高度,并且對新醫改的深化提供有益的參考。

[

關鍵詞 ] 社會工作;公立醫院;軟實力

[中圖分類號]R1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2-5654(2015)03(a)-0119-03

Social Service build Soft Power of the Public Hospitals

WANG Yiting1 WANG Jialing2 WANG Qicheng2 LI Hao2

1.Kangda College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Province,210029 China;2.Yizheng College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Province,210029 China

[Abstract] Social work is the professional service to assist others to adapt to the social environment and to enhance or restore its social function. Medical social work is mainly to help patients relieve psychological and social problems, leading to the utilization of the existing health services effectively. There is a long history of social work in hospitals in our country. Social work has connected with public hospitals. Social work should be considered strategically from the point of soft power, which will give a beneficial reference for new medical reformation.

[Key words] Social service;Soft power;Public hospital

[作者簡介] 王屹亭(1977-),女,江蘇南京人,博士研究生,副教授,研究方向:衛生經濟學和醫院管理。

醫療活動中社會工作主要用于協助病人解除心理、社會問題,有效利用現有衛生服務。從1921年協和醫院首創“醫務社會服務部”開始,我國開展醫院社會工作的歷史悠久。但是,目前在我國的醫療實踐中,社會工作仍然停留在可有可無的地位。普遍認為社會工作是用于解決具體問題的。社工人員的人事關系和工資成本的歸屬還有不同的看法[1]。相關制度與政策研究也停留在社會工作專業化的角度[2]。事實上,社會工作具有深厚的內涵。對社會工作的認識,需要提升到軟實力的戰略高度。在我國,公立醫院占主體地位,也是醫療體制改革的重點和難點。通過社會工作構建公立醫院的軟實力將對新醫改的深化提供有益的參考。

1 社會工作和公立醫院的歷史溯源

社會工作的出發點是利他,最后的立足點是社會功能的恢復—即“助人自助”,展現了對人的社會屬性的關懷。雖然科學化、職業化的社會工作是伴隨工業化進程而產生的,至今只有一百多年的時間。但是社會工作起源于貧民救濟或慈善事業,他們主體各異、形式多樣,是后來發展的基礎。而公立醫院的發展和演變也身處其中。

1.1社會工作的前身—社會救濟催生公立醫院

公立醫院最初的源頭是宗教救濟所,也是社會工作的早期形式。有記載最早的公立醫院是370年的凱撒城。在宗教的統治與影響下,以信仰為第一要義,主要目標是幫助患者[3]。13世紀初教會醫院開始被政府接手,城市管理者注入公共資金,巴黎、羅馬、倫敦等出現大型城市醫院。這一階段除了傳染病醫院和軍醫院之外,醫院主要是收治窮人的。醫院條件簡陋,但畢竟是“無論聲望、信仰和性別的,向所有病人敞開大門的收容所”。惡劣的治療環境和居高不下的死亡率,決定了只有貧民患者才會自愿被收容。直到19世紀,大部分病人仍然留在家庭,由私人醫生上門診療[4]。早期公立醫院的技術優勢并不突出,醫療活動被包含于社會工作的。

1.2社會工作與公立醫院同步實現現代化轉型

19世紀末,醫學理論的完善和技術創新帶來了各種診療設備,而這些設備大多只能集中在醫院。公立醫院的技術色彩變得濃厚,所耗用的藥品和設備日漸復雜,醫藥費用大比例上升。越來越多的中上階層民眾對醫院服務產生需求,私人醫生不再是主流的行醫模式[5]。技術規范和患者的主管感受上都對公立醫院的診療環境提出要求。公立醫院必須面對一些棘手的問題。例如1891 年美國克利沃蘭德市將濟貧院轉變為城市醫院,社會工作者進入醫院為城市醫院的病人建立病案紀錄,以確認病人身份。1900 年開展院外救濟,社會工作者協助醫院將塞滿長期病人和無家可歸內戰老兵的病房“清理”出來[6]。隨著社會工作在公立醫院轉型過程中創造出巨大價值,社會工作自身也邁出了職業化的步伐。當今美國醫院是否設立社會服務部是鑒定醫院是否合格的一項指標[7]。

1.3 東西方文明交融下的公立醫院社會工作

中國醫藥文化底蘊深厚,但傳統中醫社會服務功能發展緩慢:從北魏開始出現由國家設立收治病人的醫館,從唐宋至明清各朝都有類似機構,但始終未能推廣和延續。中醫現代化的進程停滯不前,現代化是被西醫裹挾的結果。當傳教士攜帶西醫技術進入中國的時候,所面臨的惡劣環境不僅包括貧弱的民眾,還有出于無知和恐懼而編造的謠言。為了提高療效和消除誤解,西醫必須更大限度地介入民眾的日常生活。中國式的熟人社會也給西方人士留下了深刻的印象。20世紀初外籍專家蒲愛德、蘭安生受聘協和醫學院,為了提高衛生服務的效果,以“社會服務”、“地段保健”理念為指導的全方位診療實踐是中國醫院社會工作的開端,后來又通過本土人員培訓將實踐推廣至鄉村。公立醫院處于三級保健系統的核心地位,對鄉級保健所和村級保健員進行技術指導,同時公立醫院也擁有通往末梢的社會工作渠道。建國后由財產公有制提供經濟基礎,包容了傳統醫藥的三級保健系統在全國推廣開來,取得舉世矚目的衛生成果[8]。這也使得中國經驗被各國所重視和借鑒。

2 軟實力對于公立醫院的戰略意義

從歷史傳承中可以發現公立醫院存在兩個相互矛盾的戰略目標:一是向所有的病人敞開大門,即使患者身無分文也要提供基本的救助;二是在醫療技術發展的背景下開源節流控制預算,實現持久運營。同時歷史經驗也顯示:社會工作作為一種柔性的、非強制性的、非交易性的手段為公立醫院目標實現起到巨大作用。1990年美國著名政治學家約瑟夫·耐于提出軟實力(Soft Power)的概念,與硬實力相區別:硬實力是通過武力強制和利益交換對他人的行為施加影響并達到自己目的;軟實力則是通過價值觀的感召來吸引他人自愿采取和自己目標一致的行動[9]。軟實力最早用于制定宏觀層面的外交戰略,也用于微觀組織的戰略管理。公立醫院調動內部和外部的資源的能力—對患者、員工以及社會各界的影響力,也可以歸結為軟實力和硬實力。其中,軟實力更具戰略意義。

2.1硬實力在公立醫院的發揮空間有限

公立醫院的強制力僅限于特定的情境和范圍。公立醫院可以具備剝奪對方人身、財產等社會權利的能力,強制地征集社會資源、組織衛生工作。但只在特殊的情況如爆發疫情或戰爭,或其它處于高度集權的社會狀態,公立醫院作為國家意志的代表才具有這樣的強制力。多數情況下作為行政系統的末端,公立醫院的強制力是有限的。因為經常要面對弱勢群體,公立醫院甚至無法像作為一般民事主體借助司法系統的強制力。他們擁有的、能夠被剝奪的東西已經很少,所以司法強制對他們并不構成有效的威脅。強制措施可能帶來更為嚴重的后果的時候,公立醫院也很難獲得司法部門的配合。

公立醫院也不能夠自由運用經濟杠桿。公立醫院掌握一定的財政預算,可以通過利益交換的方式集中一部分資源。公立醫院的服務也具備一定的市場價值。但是公立醫院不是企業,為了保證公平性,服務過程不是等價的交易關系。耗用服務最多的群體,支付能力很可能是最低的。工作最為繁重的部門,可能是經濟效益最差的部門。如果過度強調趨利避害的經濟理性,公立醫院的運營容易背離正確的方向。所以一般情況下公立醫院對內和對外都無法使用經濟杠桿。同時公立醫院的服務即使具備市場價值也不能夠隨意交換。非市場化是公立醫院的基本要求,一旦過界公立醫院將失去立足之本,成為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經濟主體。

2.2 軟實力在公立醫院的作用

首先,公立醫院的軟實力體現在醫患關系管理,樹立醫院的威信、獲得患者的信任。公立醫院的資源是稀缺的,低價政策和共付制度都會刺激患者過度使用。床位是關鍵的醫療資源,輕癥患者不及時出院就會影響重癥患者的收治,道義勸說是加快病床周轉最好的方法。軟實力決定了勸說能否奏效。另外,醫療過程存在各種無法預計的可能。治療結果不符合人們預期的糾紛,會干擾醫療秩序甚至造成嚴重后果。軟實力體現在患方相信院方會盡力,能夠配合治療過程,理智地對待醫療風險。

其次公立醫院的軟實力體現在人力資源管理,調動醫院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凝聚人心、提高服務水平。醫務人員是知識型員工,不能依靠簡單的科層監督。軟實力是員工的自我認同,是最好的激勵作用。另外,公立醫院為了履行救助、教學等社會職能,同時也為了控制人員成本,需要容納多種短期雇傭關系,提高了人力資源管理的難度:除了常見的見習、實習、進修之外,還可能存在勞務派遣、多點兼職人員。軟實力所傳遞的價值觀是身份各異的員工平等合作、實現組織目標的基點。

最后公立醫院的軟實力體現在公共關系管理,醫院主動接納媒體監督、利用媒體開展形象宣傳。公立醫院是公共資源分配的平臺,公開和透明可以防范腐敗、增強信心、減少因誤解而產生的負面信息。同時,公立醫院還是資源集聚的平臺,除了政府的財政投入之外,還要吸引其它社會資源投入才能讓醫院有更充裕的物質支持。對此,軟實力所發揮的作用要遠遠超過市場交易。無論是資金數量還是輿論效果方面,無償捐贈比有償服務更適合公立醫院作為籌資渠道。

3 社會工作轉化為醫院的軟實力

公立醫院成立專門的社會服務部門、有專業的社工人員和專項的預算,并不等于具備了軟實力。只有將社會工作 “助人自助”的理念融入醫院的管理,并進行制度改造和流程再造才能形成軟實力。

3.1扶危助困是軟實力的基本價值

軟實力是價值觀的傳遞。社會工作的重點是弱勢群體。物競天擇、優勝劣汰和弱肉強食是自然法則。對于人類社會來說,保障競爭落敗的一方也能夠維持生存,是避免社會割裂和動蕩的基本做法。對弱者憐憫和照顧的背后是對平等生存權利的認可,是最能夠激起人們共鳴的情感。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機會進入強勢群體,但是自然和社會的規律讓任何人都可能成為弱勢群體的一員。所以,扶危助困是最容易讓人接受的價值觀

扶危助困的價值觀要求社會工作著眼于醫務工作的大局,突破部門和對象的局限建立更加公平的制度和流程。等候就診的患者是弱者,他們接受服務可能需要輪候和等待,但要給予同樣的機會:服務先后只能按照病情的輕重緩急來分配;公立醫院不應該以支付能力作為區分服務的標準。同時,直接面對疾病、承擔壓力與風險的醫務人員也是弱者,他們的薪酬可能是多樣化的,但是福利和保障必須公平,才能營造助人的團隊。院方對醫務人員能夠不論學歷、等級、合同期限,都給予平等的尊重和愛護,醫務人員才能對患者不論收入、地位、親疏關系,都給予平等的救助和關懷。

3.2自立自強是軟實力的核心價值

軟實力還需要可持續的社會工作來不斷傳遞價值觀。對弱者的幫助如果停留包辦代替,會讓他們滋生惰性、消極等待。弱者成為社會的負擔,幫助就成了逆向淘汰。社會工作要作為常態延續下去,必須實現弱者自覺減少對幫扶的依賴。用自強自立的價值觀鼓勵他們從受助到自助、再到運用自己的力量去助人。人們對于強者也有著天然的崇拜和效仿之情,平等發展的權利也是更高層次的共同追求。所以,自強自立的價值觀才是軟實力傳遞的核心內容。

自立自強的價值觀要求社會工作在服務的同時給對方以明確的期望,使他們的行為和醫院的目標一致。給予醫務人員完善的福利和保障,同時也要促使他們不斷提升職業技能和素養。給予患者機會平等和危急優先的權利,也要促進患者主動降低公共資源的占用、提高病床周轉率等。另外,在對外宣傳展示自身形象的同時要拓展院外資源,加強與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的協作、吸納公眾捐助等。

開展社會工作和軟實力建設不僅僅是公立醫院內部的范疇,還涉及更深更廣的制度完善和改造。當社會工作在適宜的制度環境下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環,公立醫院不僅自身具備軟實力,還會成為一座城市甚至一個國家軟實力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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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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