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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改革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2-04-30 09: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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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改革論文

篇1

1全科護理的內涵

全科護理把以人為本作為核心理念,對患者及其家屬進行長期照顧的護理模式,以家庭為單位,把個體健康和群體健康相結合。為了適應人們日益提高的護理健康意識,適應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醫院應加強建設護理隊伍,特別是提升隊伍中全科護士的專業素質和工作技能。在全科護理中,護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能力是工作的關鍵部分,因此提升護理工作質量的核心就是提升護理人員的質量[2]。自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引進全科護理技術,國內的醫療人員也越來越認識到了全科護理的重要性,各個地區的醫療人員開始對這種以人為本,以家庭為單位的長期照顧的護理模式進行研究和分析,提出了非常具有建設性的改革意見。高艷紅在參加地震救治的過程中,通過分析護理人員的組成情況,將全科護理模式應用于災難救治中,對護理人員進行有目的性的針對培訓和管理。薛曉英認為全科護士和全科護理模式實在醫療體制改革下應運而生的,因此全科護士應該經受更加嚴格的考核和培訓,通過制定培訓計劃來提升護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工作能力。

2全科護理的模式和措施

加強對護理人員的培訓管理。定期開展業務培訓,對于日常工作中出現的多發病和常見病進行講解,幫助護理人員對各種疾病有更深刻和準確的認識,積累經驗,日后工作中遇到此類疾病知道如何應對。護理人員要學習與患者及其家屬加強溝通,除了身體方面的護理也應該注重對患者心理的護理,緩解患者內心因為患病而產生的不安和緊張情緒,患者提出的疑問要耐心的解答,幫助患者保持輕松地良好的情緒,有助于身體健康的恢復[3]。加強對患者的宣傳教育。大部分患者對醫學護理方面的知識不甚了解,護理人員在于患者溝通過程中可以科普相關的醫療知識和護理知識,發揮護理人員的宣教作用,患者可以根據學到的知識運用到生活中,加強運動,改變不良的生活習慣,提高自身的免疫力。規范護理人員的工作流程。制定規范工作的管理方案,護理人員按照規定范圍進行護理。護理過程中護理人員應與醫生多多溝通,及時向醫生反應患者的情況,有不懂的問題也要及時向醫生尋求答案,力求將工作做到最完美,提高服務質量,提升自己的專業素質和工作能力。

3全科護理培養方式

3.1國外全科護理培養方式

國內外的全科護理培養方式略有不同。全科護理模式在20世紀60年代興起于西方發達國家,這些西方國家將全科醫學教育納入了醫學保障體系。在美國和加拿大,社區服務備受重視,社區醫院占美國醫院總數的八成之多,全科護士主要在社區進行工作,以家庭和社區為單位幫助進行一些保護和預防等工作,病人可以在更為寧靜舒適的環境中接受治療,住院天數大大的減少,人力資源、衛生資源以及醫療費用都能夠得以節約;英國的全科醫學發展也相對完善,英國全科醫學中臨床路徑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培訓內容,在英國國家醫療服務體系中設有相關的專業委員會,委員會中就包括專科醫生、全科醫生、藥學專家、經濟學專家和全科護理人員,英國的全科護士的工作主要為換藥,測血壓等;在日本,全科護理模式發展也比較完善,不同于其他國家,日本的全科護理人員分工更加精細和科學,全科護士分為了保健護士和家庭訪問護士,保健護士主要為患者解決疑問和宣傳教育,患者對醫學護理方面的知識不甚了解,護理人員在于患者溝通過程中可以科普相關的醫療知識和護理知識,家庭訪問護士是對患者進行簡單的身體檢測,觀察患者的病情變化并時刻觀察患者的生命體征,護理人員的護理內容涵蓋多項,除了基本的康復護理還有生活護理,臨終護理和壓瘡護理等[4]。因為全科護理建立于西方國家,所以這種模式在上述國家發展相較國內更為完善,對護理人員的考核也更為嚴格。主要的培養模式有學校直接培養護理人才和醫院護士中分化兩種,國外對全科護士的學歷要求更高。如美國的全科護理人員必須為本科畢業生,至少要有3年的工作經驗,臨床經驗非常豐富且為注冊護士;日本的全科護士需要有專科或者大學的畢業證,并且畢業后經過專門的全科護理培訓和考核。

3.2國內全科護理培養方式

篇2

從1987年6月29日到2002年8月31日,醫療事故的法律處理是由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簡稱《辦法》)和民法調整的?!掇k法》由于存在許多缺點,一直受到批評。王利明和楊立新把《辦法》的缺點規為如下幾點。[3]第一,醫療事故的定義過窄?!掇k法》規定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事故。他們認為醫療事故還應該包括醫療差錯。醫療差錯是指因診療護理過失使病員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殘廢,功能障礙以外的一般損傷和痛苦。第二,《辦法》中的免責條款完全排除了醫生因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診治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他們認為如果病員的不良后果部分是由醫生的故錯造成的,醫生也應該分擔責任。第三,《辦法》的損害賠償原則是和《民法通則》第119條不一致的。這就產生了法院適用法律的因難。

《規定》和《條例》在許多方面對原有的醫療事故的法律處理進行了改革。這些改革無論對醫生和醫院在醫療事故的侵權責任確定方面還是在對病人的賠償方面都更加有利于受害病人。在責任規則方面,《條例》方便了取證。原有的《辦法》沒有規定病人對病歷和各種原始資料的取證權。北京市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甚至排除了病人對自己病案的查閱權?!稐l例》第10條明確規定了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等各種病案資料。

這一法律改革是和某些發達國家的法律發展相一致的。盡管在英國普通法上醫生對病人有信任的義務而使得病人有權限制醫生把病人病歷信息披露給第三者,但是法院一直不認為病人在普通法上有權取得自己的病歷資料。[4]從訴訟程序法來看,對抗制的訴訟形式也被認為雙方可以向對方隠瞞自己的案子。[5]但民訴法的現代趨向是雙方可以向對方取得必要的證據。在英國的1981年《最高法院法》第33條第二款和《最高法院條例》第7A條下,受傷害或死亡的原告或家庭成員可以在訴前向法院申請要求可能成為被告者向原告或原告的人披露相關文件數據。訴訟提起后,《最高法院條例》第一條規定雙方當事人有權從對方取得在對方有權占有,控制或權力所及下的跟訴訟有關的文件。除了訴訟法的改革外,受傷害的病人還可以根據1984年的《數據保護法》,1988年的《取得醫療報告法》和1990年的《取得病歷記載法》來獲得自己的病歷資料。

在加拿大,最高法院認為病人取得自己的病歷等資料是源于醫生對病人的信托義務。[6]屬于隠私和個人的病歷記載信息是病人的自治權的一部分。醫生對病人的保障病人利益的信任規則要求病人有權取得及醫生有義務提供病歷記載給病人。由于病人對自己病歷資料的取得權起源于衡平法,法院有時有拒絕病人取得自己病歷資料的裁量權。這種裁量權通常是為保護病人的利益而行使的,而且法院通常要醫生舉證說明不提供病歷數據是為了病人的利益。

可以肯定,《條例》對患者取證權的規定將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病人勝訴的機率。

《規定》要求醫療機構承擔不存在過錯及過錯和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這一舉證倒置的規定是和英美國家的舉證責任有區別的。在英美法系國家,證明醫生有過失及故失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舉證之責在病人。[7]當然,病人并不需要證明醫生絕對有過失或過失是損害后果的惟一原因。受害的病人只要證明根據提供的證據,醫生更有可能有過失及醫生的過失更有可能是造成病人傷害的原因。受害的病人也不是必須要用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的過失。他可以依賴從證明的事實中作出的沒有被相反證據否定的合法推定。[8]在某些案子中,法院為了減輕病人難以完成舉證的困難允許病人從自己遭受的損害事件中推定醫生有故失。這被稱之為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resipsaloquitur)。

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來自伯恩訴博厄斗一案。[9]在該案中,原告在經過一條公共道路時被經營面粉的被告從二樓窗口缷滾出來的一桶面粉所打傷。原告在該案中由于沒有證明該桶是怎樣被處置的,初審法官判決被告無過失。在上訴中被告認為證據和桶是由不屬于他控制的第三者所處理相符合的以及原告不應該以猜測來代替證明被告的過失。主持上訴的波洛克爵士說:“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適用于某些案子,此案正是其中之一?!边@樣,原告在該案中從被捅打傷的事實推定出被告有過失而贏了該案。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認可了在某些情況下原告可以從某事實推定被告有過失。

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的適用是受限制的。斯各特一案最早簡述了某些限制。[10]在該案中,埃爾法官說:

一定要有合理的過失證據;但是當某個事物是在被告或他的雇員的管理之下以及如果那些管該物的人謹慎從事的話,事故通常是不會發生的,那么在被告不能解釋的情況下事實提供了合理的表明被告有過失的證據。

從這段話中可以發現兩個重要的限制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適用的條件。第一,被告或某些受他雇用的人控制著一個事物或某個場合;第二,事故通常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不會發生。這些限制條件后來也被美國的法院所采用。[11]

跟其它案例相比,在醫療事故案件中使用事實說明了自己的規則并不是很理想的。病人在手術臺上死亡的原因可能跟手術無任何關系。有些風險是現有醫療技術所不能避免的。如果我們不能肯定病人的傷亡是由醫生的故失所造成而適用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的話,過失責任原則將被嚴格責任所取代。盡管在醫療事故案件中使用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并不總是很理想,但是這并不排斥這一規則在某些案件中的適用。美國和英國早在20世紀40年代及50年代就將這一規則適用在特定的醫療案件中。

美國的雅巴拉訴斯潘加得一案是很有代表性的案子。[12]在該案中,原告因闌尾炎而需要動手術切除闌尾。當原告手術后從麻醉中醒來時,他發覺自己的右肩受到了嚴重的損傷。這一損傷是和手術沒有任何關系的。它可能是在手術過程中原告在被搬遷過程中摔傷的。也有可能是原告在手術過程中因身置不當受到壓力而損傷的。法院認為要一個處于麻醉昏迷狀態的人去證明在手術過程中的某個特定護士或麻醉醫生或外科醫生有過失是不公正的。最后該案的病人因適用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而得以勝訴。該規則在這一案件中起了二個作用。第一,它起了間接證據的作用。第二,它克服了跟手術相關的人員間相互串通沉默的作用。

英國的卡雪地一案也顯示了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在醫療事故案件中的適用。[13]該案中原告左手的第三和第四指得了掌攣縮病。為了治療,原告在被告的醫院動了手術。手術后,原告的手和臂被一個很緊的夾板固定了十幾天。不幸地,在夾板被拆除后,原告的兩個經手術處理的手指完全僵硬了。更壞的是不僅原告的另兩個好的手指也僵硬了而且原告的手也傷殘了。法院在醫院對負責手術的所有成員承擔責任的事實基礎上認為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適用于該案。在該案中,誰也搞不清損害究竟是怎樣發生的。被告在放棄專家作證而自己又不舉證過失推定的情況下被判承擔了過失法律責任。法院也裁定原告不必證明某個特定的醫生有過失。

在英美兩國,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也適用在其它的一些醫療事故案件中。如該規則適用在醫生把消毒棉球,沙布和器具在手術后遺留在病人體入。[14]然而,不論在英國還是在美國,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并不適用于所有的醫療事故案件。

根據《規定》第9條第3款,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的另一事實。顯然,《規定》已把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引入到醫療事故的訴訟中。由于《規定》采用了舉證責任的倒置,所以把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限制在某些醫療事故案件的適用中已無可能。所以我國在醫療事故的處理中,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的適用是和英國和美國不相同的。

我們再來看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適用的后果。在英國,盡管有相反的案例,[15]該規則的適用提供了被告有過失的初步推論。這就要求被告解釋如果自己或其它雇員無過失時事故也可能發生。如果被告不能用證據來自己過失的推論,被告就要承擔責任。如果被告向法院提供了事故在自己無故失的情況下也會發生時,被告過失的推定就要被。[16]如果被告過失和無過失的機率相等的話,原告就會敗訴。[17]法院還重申過被告過失的舉證責任在原告。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并不使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18]

在美國,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的程序效力更低一些。在大多數州,該規則的適用可以使陪審團推定被告有過失,但是卻不能強制陪審團得出被告有過失的結論。[19]舉證的責任并沒有轉移到被告。在一小部分州,該規則的適用將會導致可的過失法定推論。[20]這意味著陪審團不但可以推定被告有過失,而且在被告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將被要求推定被告有過失。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在這些州的法律效力類似于英國的規則。

在我國,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適用的法律后果跟英國是相同的。遺憾的是在《規定》明確采用舉證倒置的情況下,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在醫療事故案件中用處不大。《規定》第4條第8款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梢钥隙?,我國舉證倒置的法律要求將增加醫生敗訴的機率。

醫療事故鑒定機構的組成從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轉為由醫學會負責增加了鑒定的中性成份。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事故的鑒定缺乏中性是一直受到批評的。中消協會長曾指出,醫療鑒定一直是醫院和醫療部門組成的醫療事故委員會鑒定的,結果往往有利于醫院一方,這顯然對消費者不公正。[21]很多患者也認為,鑒定機構與醫院當事人關系密切,又缺少客觀監督,若當地有地方保護主義或部門保護主義的傾向,則患者難討公道。[22]某些統計數據也顯示了這一點。在1998年,消費者直接寄給中國消費者協會的醫患投訴共125件。其中,涉及患者死亡的33例,涉及患者傷殘的30例,兩項共計63例,約占總量的50.4%.這些患者本人或其親屬均提出了鑒定要求,但被接受并經過鑒定的只有30例。在被鑒定的30例中,被認定為醫療事故的僅5例。[23]1998年,中消協根據衛生部辦公廳處的要求,將125件投訴分別轉給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后來,只有其中4例回函,另有兩件原信退回,其余的119件均無著落。[24]

即使我國現在由醫學會負責對醫療事故鑒定的規定也是和英美法系的法律不相同的。在英美法系國家,醫生可以為原告或被告提供專家意見,但最后采用那方專家意見的決定權在法院。澳大利亞的一個案例很有代表性。[25]博爾恩法官在該案中說:

專家意見會幇助法院。但最后是由法院決定被告是否對原告承擔謹慎的義務以及是否違反了該義務。法院會得到專家證據的引導和幇助??墒欠ㄔ翰粫趯<业闹湎伦鞒鰶Q定。法院會非常重視專家的意見。有時法院的判決是和接受專家支配而得出的結論是完全相同的。但是法院不是盲目地跟著專家意見作出判決。法院通常是認真考慮和平衡所有的合法證據。如果法院僅僅地按照專家意見而沒有鑒別性地考慮專家意見和其它證據,法院則拋棄了自己根據證據確定被告是否對原告擁有義務以及是否違反義務的責任。

另一方面,法院具有最終決定權也不表明法院可以無視所有的專家意見。在診斷和病情處理方面,法院通常依賴專家意見。[26]法院必須首先確認專家的看法是否代表了在醫學領域有經驗的職業團體的意見。[27]在符合這一原則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接受代表了二種不同職業團體中的任何一種專家意見。當然在二種醫生職業團體的意見在能力上和負責程度上有很大區別時,法院可以偏好其中一種好的意見。[29]

英美法系在處理醫療事故時法院對專家意見的處理給我國提供了一些借鑒。從有利競爭和選擇的角度來看,我國法律應該接受醫生或病人自己選擇的有名專家的鑒定意見。根據《條例》第40條,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該《條例》第46條也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痹诜ㄔ菏芾戆讣那闆r下,對醫療事故責任的處理不必以醫學會鑒定組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為前提條件。在這點上,最高人民法院應該改變自已過去的立場。

法院接受醫生或病人自己選擇的有名望專家的鑒定意見不僅給當事人提供了選擇而且有利于法院和行政機構之間在處理醫療事故方面的機構競爭。當然,病人或醫生自己選擇專家也有缺點。第一,當事人的律師只會選擇有利于自己當事人的專家提供的專家意見。這種現象有時會造成律師和專家串通而向法院提供不公正的意見。在信息不完善的情況下,這是完全可能的。第二,在醫療事故的訴訟對抗性加劇的情況下,訴訟成本會明顯增加。在存在社會成本的情況下,訴訟成本的增加既不利于社會也不一定總是有利于當事人。第三,病人和醫生分別尋找不同的專家會造醫務專家資源的浪費。沒有理由表明法院比醫學會組成的鑒定能更好地確定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

如果醫學會能保證在醫生和病人之間保持中立的話,由醫學會作為醫療事故的惟一鑒定者也無尚不可?!稐l例》首先對組成專家的任職資格進行了規定。鑒定人員不僅必須要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而且必須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及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30]其次,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是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它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31]

從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鑒定委員會人員組成到由醫學會負責鑒定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增加了鑒定機構的中性成份。雙方當事人隨機抽取鑒定人員也顯示了這一傾向。從其它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鑒定人員不僅可以解決特定地區某類專業人員缺乏的現象而且也可以避免醫療機構和本地鑒定人員關系過于密切而不能保持中立。還有,《條例》增加了當事人申請特定鑒定人員回避的權利。[32]最后,當事人訴諸法院的選擇給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增加了必要的競爭。

《條例》對爭議投訴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原《辦法》沒有規定當事人在什么期限內可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可是,北京市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第25條規定:“從醫療事故發生時超過兩年申請鑒定的,不予受理?!卑凑铡稐l例》第37條第2款,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初看,《條例》一年的規定短于北京市《實施細則》兩年的期限。但是,事實卻往往不盡如此。北京市《實施細則》兩年的期限是確定的期限。它是從醫療事故發生時起兩年。超過兩年的醫事故將不予受理?!稐l例》的一年期限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它可以是從當事人知道醫療事故造成健康損害之日起算,也可以從當事人應當知道自己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算。當然,起算點必須是兩者中早的一個。由于許多醫療事故的損害后果可能在醫療事故后好長一段時間后才反映出來,《條例》對某些醫療事故的投訴期限比北京市的《實施細則》規定的二年期限還要長。投訴期限的延長將增加醫療事故訴訟的頻率。丹恩從的研究表明訴訟時效對成年人縮短一年降低了8%的訴訟頻率。[33]

跟《辦法》相比《條例》增加了病人知情權的規定。根據《條例》第11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醫生將受到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34]相對不太清楚的是違反病人知情權是表明醫生有過錯或是過錯的一個證據還是給病人以提起違反法律的侵權救濟。比較可取的是把違反病人知情權作為醫生過失的一個證明。[35]當然,違反病人知情權只是在某些醫療事故案件中能使病人獲得勝訴。國外在這方面也是如此的。[36]病人知情權的規定將增加病人勝訴的機率。這將會進一步增加病人索賠的頻率。[37]

《條例》和《規定》不僅對醫療事故的處理擴展了醫生和醫療機構的侵權責任,而且增加了對受損害病人的賠償金額。在原《辦法》下,醫療事故賠償的數額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在《辦法》實施的最初幾年,各地制定的最高補償限額非常低。[38]在《條例》下,確定賠償數額的方式是統一的。這就限制了某些省制定過低賠償金的可能性。當然,具體的賠償數額在許多方面決定于受損害病人當地的生活水平。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明確規定將明顯增加賠償金額。根據《條例》第50條第9款,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奇怪的是,《條例》傾乎更重視對死亡者親屬精神痛苦的補償而不是對受傷害病人本人精神痛苦的補償。這是值得商榷的。

雖然《條例》在許多方面增加了對受害者的賠償金額,但是也應該看到《條例》在賠償額方面作了許多限制。如誤工費被限制在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39]殘疾生活補助費不僅被限制在30年而且只按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40]另外,被扶養人生活費只按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而且對有勞動能力的人只扶養到16周歲。[41]

不庸贅述,《條例》對醫療事故賠償額的限制是和民法中的實際賠償原則不一致的。[42]這種不一致會導致法院適用法律的困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李新榮訴天津市第二醫學院附屬醫院醫療事故賠償一案如何適用法律的復函》體現了法律適用的矛盾性。用行政法規來作為特別法去改變民法中的損害賠償原則是不妥當的。比較可取的辦法是由人大常委會來對救濟方法的取舍,訴訟時效的變更和賠償數額的增減作出規定。

二、對保險市場的影響

從社會福利角度考慮,好的法律規則是為醫生和病人提供激勵因素使得他們對醫療事故避免的投資的邊際成平等于他們的邊際收益。大于邊際收益點的邊際投資是浪費資源的。這樣對社會而言,適量的醫療事故總是存在的。這正如現代人們寧愿容忍由于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傷亡也不愿徹底拋棄現代交通工具一樣。對無可避免的醫療事故,醫生的醫療責任保險和社會醫療保險成了不可缺少的分散風險的工具。當然現實中絕大部份醫療事故都可以通過第一者或第三者保險來分散風險。

阿羅認為在人們厭惡風險的假定下,如果保險公司不承擔社會損失,大數法則將通過保險分享風險來降低總的損失和每一位受保者的損失。[43]大數法則(theLawoflargenumbers)表示當保險集合中擁有獨立或非相互關聯風險的人數增加時,對每一個人的期待損失預測的精度也隨之提高。風險的獨立性或非相互關聯性是指一個風險的發生不會改變另一個風險發生的機率。只有獨立的或非相互關聯的事件才能通過保險來分散風險。而當期待損失的預測精度提高時,風險的不定性就會減小。[44]風險不定性的減小會提高保險的可得性。顯然,保險公司的作用是確認獨立或非相互關聯的風險并把他們聚集在一起以降低總的風險。但是保險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是能提供的。交易成本會影響保險的可能性。[45]逆向選擇和道德危機問題也會增加提供保險的難度。

阿克勞夫對逆向選擇的討論完全適用于保險市場。[46]如果保險公司不能區別好的和壞的受保人,保險公司的保費必須反映受保人集合的平均風險。要是受保人之間的風險差別很大,低風險者會覺得保費遠大于他們期待的損失。這樣他們會放棄保險。低風險受保人的離開將增加保險公司的風險。為了避免無損,保險公司必須增加保費。保費的增加將進一步失去相對低風險的受保者。如果這一過程繼續下去的話,某些保險將不復存在。

為了改善逆向選擇問題,保險公司都想法通過保費或其它合同條款來分離不同風險的受保人。如果保險公司不能把保險集合中的風險歸類縮小的話,該類險別保險提供的困難性非常大。風險分類改善了保險公司預測期待損失的能力;這使得保險集合中在受保人較少的情況下的預測精確度提高。風險分類不僅降低了保險集合的風險度而且減少了保險成本。風險分類還改善了逆向選擇問題。逆向選擇問題的改善使得保險對風險集合中的低風險受保人的吸引力增加。[47]所以保險業務的很大部分是對個別受保者評估和對風險的定價。汽車保險中對汽車所有者年齡的區分和對醫療責任險中醫生經驗的分辨都是為了改善逆向選擇問題而吸引更多的低風險受保者加入保險集合。還有一個風險區分的標準是看受保人需要的保險額。對受保人保險額不加區別將導致不同風險受保人之間財富的不合理再分配。[48]

波力道德危機理論可以解釋為甚么有的保險不容易提供。[49]道德危機指一旦受保后投保人會降低避免風險的努力。這會增加保險公司的風險。保險公司增加的風險又會以更高的保費來反映。道德危機的另一個意思是事故發生后受保人會增加賠償請求額。波力認為在如下的三個條件滿足時,對某些事件的保險更有可能:(1)在零價格時的需求不會大大超過正價格時的需求,(2)事件的隨機性很大使得通過分散風險而降低風險極大地增加;和(3)人們對事件的風險厭惡性很大。[50]

為了減輕道德危機問題,保險公司常常采用免賠額和共同保險。免賠額規定當承保的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只賠償一定數額以上的損失。共同保險規定如果承保的事故發生,受保人自己必須承擔損失的一個百分比。[51]但是免賠額和共同保險在第三者保險中比在第一者保險中更難采用。由于醫療責任侵權法里的保險是第三者保險,所以在醫療責任保險中適用免賠額和共同保險的難度很大。如果采用的話,對受害病人的賠償會打折扣。

通過第一節對醫療事故法律改革侵權責任擴展和賠償金額增加的討論和本節對保險功能的簡單描述可以看出我國醫療事故的法律改革對醫療責任保險將產生重大的影響。如前所述,病人知情權的規定將增加訴訟求償頻率。延長求償申請期限也會增加訴訟求償頻率。還有,病人取證權的規定和醫療事故鑒定方法的更改都會增加病人勝訴的機率。另外,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改革也將增加病人勝訴的機率。而病人勝訴機率的提高又會使更多的病人提訟。隨著人們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識的提高,病人訴訟的頻率也會進一步的上升。

訴訟頻率的增加和賠償數額的提高有時并不能靠提高保費來轉嫁成本。醫療事故的侵權責任是通過第三者保險來實現的。第三者保險將更難區分風險大小而產生逆向選擇問題。例如,醫療事故對高收入者的賠償額要比對低收入者的賠償額大得多。另外,同樣的事故對不同病人的損害程度是不同的。這會導致保險公司確定保費的困難性。保險公司究竟是按醫生的經驗和技術來確定保費還是按照醫生所看病人的收入來確定保費。在醫療事故在不同病人身上產生不同程度的損害情況下又如何確定保費。如果保險公司對保額進行封頂,那么許多受損害的病人就得不到好的保障。這又是跟醫療責任險的初始目標背道而馳的。

醫療事故的第三者保險也會加重道德危機問題。如受害者有增加醫療費,誤工費和陪護費的傾向。很明顯,醫療事故受害病人在零價格時對醫療的需求遠大于正價格時的需求?!稐l例》對這一道德危機問題的處理方法是結案后確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但對結案前的人身傷害治療費用則憑據支付。在這一方面道德危機問題依然存在。另外,《條例》規定患者住院的陪護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跟其它賠償費用相比,《條例》對陪護費的規定偏松。這也會導致受害人有擴大陪護費求償的傾向。在誤工費問題上,《條例》把無固定收入者的賠償定在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這也可能使這些人有延長誤工期間的動機。

精神損害險也只有在第三者保險中才有。精神損害賠償會加劇逆向選擇和道德危機現象。[52]精神損害撫慰金在賠償總額中占很大比例。這將因增加醫生投保時的風險差異而可能產生逆向選擇問題。事后,受害者也有夸大精神損害的動機。當然《條例》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作了上限規定。

對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上限的規定雖然有時不能使受害者得到足額賠償,但是卻有利于減輕逆向選擇問題。在第一者保險市場上,人們是不購買精神損害險的。同時《條例》對誤工費、殘疾生活補助費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限制雖然不符合實際賠償原則,但卻會迫使高收入者購買第一者人壽和傷殘保險。第一者保險由于更能減輕逆向選擇和道德危機問題而使保險市場更有效。

需要指出的是《條例》對受損害病人賠償費用的限制規定并不是最佳的公共政策。許多醫療事故的受害病人的實際損害將得不到足額賠償。更佳的公共政策是讓保險公司對醫療事故責任險的承保額上限進行限制而達到減輕逆向選擇問題。對受害病人在承保額上限以上的損失由醫生或醫療機構承擔。但是,醫生或醫療機構在對受損害的病人在承保額上限以上的損失進行賠償時,法律應允許醫生或醫療機構從本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數額中扣除病人因為購買第一者保險而得到的補償的數額。

這樣的規定有利于醫生或醫療機構減少通過努力能避免的醫療事故的數量。跟病人相比,醫生和醫療機構更可能作出努力而避免醫療事故。對于醫療事故的避免成本大于期待損失的醫療事故,醫生和醫療機構也是風險的更佳承受者。在保險公司對賠償上限作出限制而迫使中產階層以上人員購買第一者保險的情況下,不能完全承擔保額以上損失的受害者都是低收入者。跟低收入者相比,醫生和醫療機構更能承受這樣的損失。醫生和醫療機構也能通過收費把受到的損失從其它病人收取費用的利潤中得到補償。對于購買了第一者人壽和傷殘保險的高收入者,法律應允許醫生和醫療機構在對他們的損失進行賠償時扣除這些人從保險公司得到的在醫生和醫療機構第三者醫療責任險承保上限以上的第一者保險金。這樣做的理由是能改善逆向選擇問題和防止不必要的財產從低收入者轉向高收入者的現象。希望我國將來在制定醫療事故處理法時嚴肅考慮這一建議。

保險公司經營成平的很大一部分是推銷保險業務。對醫療責任險而言,是否有強制醫療責任險將直接影響保險公司的經營成平。強制醫療責任險將會大大降低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但是除深圳外,我國大部分地區還未對醫生和醫務人員實行強制執業風險保險。高的經營成本必須通過醫療責任險保費來反映。如果高的保費大大超出低風險醫生的期待損失時,低風險醫生會不愿購買醫療責任險。這將會導致逆向選擇問題的出現。再加上高風險醫生或醫療機構更愿意購買醫療責任險,這將進一步加劇逆向選擇問題。據何雪峰和沈保報道,廣州不會對醫院作出硬性購買醫療責任險的規定。南京的大多數醫院也不愿購買醫療責任險。[53]顯然,從社會角度考慮,實行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將增大社會福利。

2000年初,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率先在全國范圍內推出醫療責任保險。跟著,平安保險公司和太平洋保險公司也陸續推出了此險種。在《條例》和《規定》出臺后,人民保險公司已增加了精神損害賠付。但是至今醫療責任險的實行仍然舉步維艱。本文的分析認為醫療事故糾紛的增加必然使大數法則產生作用從而有可能降低醫療責任險保費和增加保險公司利潤的看法是過于簡單化的?,F實要求我們使醫療事故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責任規則和賠償規則更有利于限制逆向選擇和道德危機現象。也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建立一個有效的醫療責任保險市場。

如果我們不分析醫療事故法律處理的財富分配影響,那么對醫療事故法律改革對保險市場的討論將是不完全的。擴展醫療事故的侵權責任和增加對受害病人的賠償額原本是為了保護病人的權利??墒欠珊头ㄒ幍牟煌晟萍氨YM的不斷上升將使低收入病人更難獲得好的醫療服務。還有,醫療事故對高收入者的賠償遠高于對低收入者的賠償,但是醫生對各種病人的反映了保費的收費是一樣的。這就會出現財富從低收人者轉向高收入者的不符合分配正義的現象。[54]顯然,我國醫療事故的法律和法規還有待進一步的完善。法學者再也不能不重視法律對社會資源的配置性影響和對社會財富的分配性影響。如果詩人只能從茅屋為秋風所破嘆出安得廣廈千萬間的詩句,那么學者顯然在為更多的人提供廣廈方面的社會功能更大一些。

三、結尾

本文從我國醫療事故的法律處理的改革討論了侵權法的發展趨向。文章也在適當的地方比較分析了我國醫療事故處理的法律和英美法系國家法律相同和不一致的地方。在詳細地討論了我國醫療事故法律改革對侵權責任的擴展及對醫療事故受害者增加賠償額后,文章進一步分析了在醫療事故中侵權責任的擴展和賠償金額的增加通過對逆向選擇和道德危機問題的作用而對醫療責任保險市場產生的影響。作者認為,只有醫療事故處理的行政法規和法律的責任規則和賠償規則更有利于限制逆向選擇和道德危機現象,我們才能建立一個有效的醫療責任保險市場。文章也對醫療事故法律處理的進一步完善提出了適當的建議。

注釋:

[1]HarveyWachsman,“IndividualResponsibilityandAccountability:AmericanWatchwordsforExcellenceinHealthCare,”10St.John‘sJournalofLegalCommentary303,505(1995)。

[2]田吉生和金偉飛,《浙江日報》,2002年4月18日。

[3]王利明和楊立新,《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03到309頁。

[4]MichaelJones,MedicalNegligence(London:Sweet&Maxwell,1996)at551.

[5]同上,第556頁。

[6]McInerneyv.MacDonald,[1991]2Med.L.R.267;(1992)93D.L.R.(4th)415(S.C.C.)。

[7]Jones,見注4,第244頁;Wilsherv.EssexAreaHealthAuthority[1988]1AllER871;RichardEpstein,Torts(NewYork:AspenPublishers,Inc,1999)at171.

[8]Jones,見注4,第146頁;Epstein,見注7,第171頁。

[9]Byrnesv.Boadle,2H.&C.722;159ER299(Ex.1863)。

[10]Scottv.London&St.KatherineDocksCo.,3H.&C.596;159ER665(Ex.1865)。

[11]JohnWigmore,Evidence,§2509(1sted.1905);RST§328D.

[12]Ybarrav.Spangard,154P.2d687(Cal.1944)。

[13]Cassidyv.MinistryofHealth[1951]2K.B.343.

[14]Garnerv.Morrell,TheTimes,October31,1953,C.A.,Epstein,見注7,第183頁。

[15]Hendersonv.HenryJenkins&Sons[1970]A.C.282.

[16]Ballardv.NorthBritishRailwayCo.1923S.C.43,54perLordDunedin.

[17]ColevillesLtdv.Devine[1969]1W.L.R.475,479,perLordDonovan.

[18]NgChunPuiv.LeeChuenTat[1988]R.T.R.298(P.C.);加拿大的法律與該案相似,見Holmesv.BoardofHospitalTrusteesoftheCityofLondon(1977)81D.L.R.(3d)67(Ont.H.C.)。

[19]Gilesv.CityofNewHaven,228Conn.441,630A.2d1335(1994);Brownv.Scrivner,Inc.,241Neb.286,488N.W.2d.17(1992);WilliamProsser,“ResIpsaLoquiturinCalifornia,”37CaliforniaLawReview183(1949)。

[20]Stone‘sFarmSupply,Inc.v.Deacon,805P.2d1109(Colo,1991)。

[21]《中國醫療事故引發法律大戰》,《長江日報》,2000年3月30日。

[22]同上。

[23]孫愛國,《中華工商時報》,1999年8月17日。

[24]同上。

[25]F.v.R.(1982)33S.A.S.R.189.

[26]SidawayvBethlemRoyalHospitalGovernors[1985]1AllER643,659.

[27]Hillsv.Potter[1983]3AllER716,728;Bolithov.CityandHackneyHealthAuthority[1993]4Med.L.R.381,386.

[28]Maynardv.WestMidlandsRegionalHealthAuthority[1984]1W.L.R.634.

[29]Poolev.Morgan[1987]3W.W.R.217,253.

[30]《條例》第23條。

[31]《條例》第24條。

[32]《條例》第26條。

[33]PatriciaDanzon,“TheFrequencyandSeverityofMedicalMalpracticeClaims:NewEvidence,”49Law&ContemporaryProblems57,71-72(1986)。

[34]《條例》第56條第1款。

[35]TheQueenintheRightofCanadav.SaskatchewanWheatPool(1983)143DLR(38)。

[36]Epstein,見注7,第143-46頁;Jones,見注4,第336-351頁。

[37]DonaldDeweesetal.,“TheMedicalMalpracticeCrisis:AComparativeEmpiricalPerspective,”54(1)LawandContemporaryProblems217,244(1991)。

[38]王利明和楊立新,見注3,第308頁。

[39]《條例》第50條第2款。

[40]《條例》第50條第5款。

[41]《條例》第50條第8款。

[42]《民法通則》第119條。

[43]KennethArrow,“UncertaintyandtheWelfareEconomicsofMedicalCare,”53(5)AmericanEconomicReview941,960-61(1963)。

[44]GeorgePriest,“TheCurrentInsuranceCrisisandModernTortLaw,”96TheYaleLawJournal1521,1539-40(1987)。

[45]D.LeesandR.Rice,“UncertaintyandtheWelfareEconomicsofMedicalCare:Comment,”55AmericanEconomicReview140(1965)。

[46]GeorgeAkerlof,“TheMarketfor‘Lemon’QualityUncertaintyandtheMarketMechanism,”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488(1970)。

[47]Priest,見注44,第1543頁。

[48]參閱Arrow,見注43,第963-64頁。

[49]MarkPauly,“TheEconomicsofMoralHazard:Comment,”58(3)AmericanEconomicReview531(1968)。

[50]同上,第534頁。

[51]有關免賠額和共同保險,請參閱Arrow,見注43,第960;Pauly,見注49,第535-36頁。

篇3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等方面的改革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有力地促進了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但醫療衛生體制的改革卻不盡如人意,出現了諸如醫療衛生的公平性下降,衛生投入的宏觀效率低下,人民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如不解決,必然會降低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度,不利于經濟的發展與和諧社會的建設。本文力圖對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作一梳理和分析,并提出解決問題的若干建議,以期對當前我國正在進行的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鑒。

我國的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于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啟動,其改革的基本走向是商業化和市場化。經過20多年的衛生體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其問題主要表現在:

1.醫療服務的公平性下降。醫療服務公平性的下降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的衛生費用不平衡。占全國人口2/3的農村居民只擁有不到1/4的衛生費用,而占人口1/3的城鎮居民享有3/4以上的衛生費用,而且農村居民占衛生費用的比例有逐年下降的趨勢。東部地區的人均衛生費用明顯高于中西部地區。二是醫療保障的可及性低。近八成農村人口和近五成城市人口——亦即全國近3/4的人口尚未參加各類醫療保險,在遭遇疾病風險的時候無法得到政府的扶助。(張冉燃:《權威報告:中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總體上不成功》,載《醫院領導決策參考》2005年第14期)

2.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日益嚴重。醫療體制改革以來,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的醫療服務價格的增長和衛生費用的增長極為迅速,大大超過了GDP和居民收入的增長幅度。據統計,從1989年到2001年,按當年價格計算,城鎮居民人均收入增長了39.3%,而在同一時期,平均每一門診診療費和日均住院費則分別增長了96.5%和99.8%(葛延風:《中國醫療服務體系改革反思》,載《中國衛生產業》2005年第9期)。

3.醫療衛生服務和衛生投入的績效低下。有關衛生統計表明,雖然中國人口還在增長,但醫療機構的門診量卻在下降。2003年全國醫院和衛生院門診總量為20.96億人次,比1993年減少了1.09億人次。但同期城鄉居民的兩周患病率卻從140.1%提高到143.0%。(張冉燃:《權威報告:中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總體上不成功》,載《醫院領導決策參考》2005年第14期)另據統計,2002年,衛生總費用占GDP的比重已經增至5.24%,2003年超過5.4%(葛延風:《反思中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載《中國經濟時報》2005年6月6日)。但盡管如此,居民綜合健康狀況卻沒有明顯的改善,在某些領域特別是公共衛生領域,一些衛生、健康指標甚至惡化。

4.衛生資源的布局與結構不合理,資源浪費與短缺現象并存。我國的衛生資源約80%集中在城市,其中2/3又集中在大城市。大城市一些高精尖醫療設備的占有率已經達到或超過發達國家的水平,明顯過剩。而醫療機構為了收回投資成本和追求高收益,隨意對患者使用大型醫療設備,亂檢查、重復檢查的現象時有發生,加重了患者的負擔。與此同時,市縣以下公共衛生機構特別是一些農村的醫療衛生機構卻缺乏一些基本的醫療設備和條件。

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中一系列問題的出現,原因是復雜的、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以商業化、市場化為走向的醫療衛生體制改革,違背了醫療衛生事業的基本規律,將市場經濟的原則移植到具有公益性質的醫療衛生事業中來。二是政府對醫療衛生事業的管理責任缺失:如政府對醫療衛生事業的財政投入嚴重不足,衛生資源的配置極不合理,對醫療衛生機構缺乏有效地監管等。

要解決我國醫療衛生體制中的問題,既不能繼續沿著完全市場化的方向繼續走下去,也不能走回頭路,退回到計劃經濟時代的醫療衛生體制。必須根據我國國情,在總結以往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經驗的基礎上,通過深化改革,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醫療衛生體制。

一是要明確醫療衛生的基本目標定位。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社會所能提供的醫療衛生資源是有限的,但社會成員對醫療衛生的需求幾乎是無止境的,要解決這一矛盾,必須確立合理的醫療衛生的基本目標。要建立起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使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不斷提高全民健康水平。這是符合中國國情的科學的目標定位,堅持這一目標定位,對于促進社會公平和穩定,推動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篇4

目前,我國一些地區在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時,附加了一個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的規定,達到規定的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最低年限(含視同繳費),退休后才有資格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否則,就只能一次性結清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上的資金,就沒有可能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筆者認為,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的規定,雖然有利于防止企業和個人逆向選擇行為的發生,可以減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支出,但也有許多弊端,不利于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需要進一步加以改進。

一、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受益資格條件的規定

我國絕大多數省(市、區)設置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都有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的規定,即規定男性職工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25年,女性職工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20年,其退休時才有資格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達不到受益資格條件的人員,則無法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僅以北京市的政策規定為例,進一步理解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的主要內容。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11條,本規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男滿25年,女滿20年,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的人員,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本規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前款規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補足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71條,本規定從2001年4月1日起施行。對上述規定,本文的理解如下:

1.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必須達到養老保險的受益資格。如果勞動者不能獲得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不能按月領取養老金,也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若當前,我國大部分省、直轄市規定的養老保險受益資格條件是,最低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例如,北京市某企業職工,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是9年,2001年4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2月退休。由于該職工的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其退休后顯然不能獲得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現在,即使該職工愿意補足企業和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也不能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由此可見,退休人員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的前提條件是,獲得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

2.達不到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就會喪失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后參加工作的,累計繳費年限男不滿25年,女不滿20年的,一次性結清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上的資金,其退休后將不能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

3.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的范圍比養老保險制度保障的范圍狹窄。根據一些地方政府的規定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能夠獲得養老保險制度保障的退休人員,不一定能夠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能夠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的退休人員,一定能夠獲得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從這一結論可以看出,未來將有一些享受退休金的退休人員,不會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踞t療保險的受益資格條件比養老保險的受益資格條件高,顯然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的范圍比養老保險制度保障的范圍狹窄。

二、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規定的利弊分析

制度設計是一把“雙刃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對于退休人員受益資格條件的規定,既有積極作用,也有消極作用。

1.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規定的積極作用。

(1)可以防止個人逆向選擇行為的發生。如果一些地方政府不設置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的條件,有些沒有履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義務的個人,可以在即將退休時,掛靠到某一家企業工作,繳納一段時間基本醫療保險費,其退休后就可以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梢?,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的設計,可以起到防止道德風險、防止個人逆向選擇行為發生的作用。

(2)可以防止企業逆向選擇行為的發生。如果一些地方政府不設置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的條件,有些企業就會不履行依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義務。有些企業就會在有即將退休的職工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企業沒有即將退休的職工時,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這樣會使一些企業不愿意履行繳費義務,就會影響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依法、足額征繳。

(3)可以實現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設計的公平。一些地方政府設置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目的在于防止繳費年限比較短的職工,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如果一個職工及其所在企業,只履行了幾年的繳費義務,就可以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這對于長期履行繳費義務的企業和職工來說,是不公平的。為了實現制度設計的公平,有必要設置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的條件。

(4)可減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支付。根據一些地方政府設置的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的條件,未來將有一部分退休人員不能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這會減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支出,有利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積累。

2.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規定的消極作用。

(1)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規定得過于苛刻。筆者認為,我國一些地方政府設置的20年或25年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過長,條件過于苛刻,許多職工特別是低學歷、低收入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年老退休時,可能會達不到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受益資格條件,將會成為無法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的社會群體。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勞動者面臨失業的風險比較大。目前,我國勞動市場處于勞動力供給嚴重大于需求的不均衡狀態,勞動者在勞動市場上處于弱勢地位,企業在勞動市場處于強勢地位,勞動者時刻面臨著被解雇的失業風險。勞動者失業后,就會失去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依托——企業,就會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因此,對于失業風險較大、失業頻率較高的勞動者來說,其未來喪失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的可能性非常大。

第二,企業不愿意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買方勞動市場條件下,一方面是勞動者難以找到工作,另一方面卻是企業逃避依法承擔的責任,不為員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手續,不為員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侵害員工的合法權益。例如,2006年3月,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資料顯示,在過去4年對9680戶繳費單位進行的專項審計顯示,64.54%的被審計單位存在漏、逃社會保險費問題。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有關人士介紹,繳費單位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主要方法是在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上做手腳,有的單位只給部分職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而以各種理由不給臨時工、外地城鎮職工、季節工、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一些勞動者受雇于企業,即使知道企業未依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不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否則,就會失去來之不易的工作。企業不依法履行繳費義務,勞動者退休后自然無法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

第三,政府執法監察的力度不強。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執法、監察的不到位,導致一些勞動者即使有在企業工作的年限,但是由于企業未依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會喪失基本醫療保險的受益資格。如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進一步加強執法、監察的力度,未來喪失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的群體中,這部分人將會占很大比例。這對于勞動者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反過來,政府對于勞動者權益保護的不利,客觀上縱容了企業肆意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我國法定退休年齡比較低。目前,我國法定退休年齡是男滿60周歲,女工人滿50周歲,女干部滿55周歲。隨著我國教育制度的延長,勞動者實際就業的平均勞動年齡大約為20歲。這也就是說,即使個人在勞動年齡內不間斷工作,其工作年限大約有30—40年。20年或25年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的規定,實際上意味著個人在勞動年齡內需要用大約50%—70%的時間履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義務,其退休后才能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否則,就無法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這樣嚴格的繳費受益資格條件的規定,對大多數勞動者來說,是難以達到的。

(2)苛刻的受益條件,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相悖。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實現制度的“低保障、廣覆蓋”,使更多的人能夠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累計繳費男性滿25年、女性滿20年的受益資格條件的限制,無疑會使許多履行了繳費義務的職工,在年老退休、需要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時,由于達不到規定的受益資格條件,而喪失基本醫療保險的受益資格。根據我國衛生部公布的數據顯示,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80%用于支付退休人員的醫藥費。根據個人生命周期理論,個人醫療消費的80%是在退休后的時間里花費的??梢?,社會群體中,最需要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的人群是退休人員。大量退休人員無法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固然可減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出,減少政府財政支出的壓力,但卻加重了退休人員及其家屬的經濟負擔,影響到退休人員的生活,給退休人員造成比較大的心理壓力,從而導致退休人員因病致貧、病困交加。

(3)苛刻的受益條件,對于未達到基本醫療保險受益條件的個人是不公平的。對于達不到基本醫療保險受益條件的個人來說,其單位已經履行了繳費義務。企業現期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主要用于目前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費用支出(即現收現付),而當其職工退休時,卻因為達不到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的規定,而無法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也是不公平的。同樣,對于個人累計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女性職工或者不滿25年的男性職工,其退休時,只能一次性結清個人賬戶的資金,不再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這對于個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例如,對于履行了18年繳費義務的女職工和23年繳費義務的男職工來說,他們同其他勞動者一樣,長期履行了繳費義務,只是由于達不到苛刻的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而喪失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顯然,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的制度設計對于大部分勞動者來說,是不公平的。可以預期,未來會有許多勞動者由于達不到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的限制,而無法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

(4)苛刻的受益條件,會促使勞動者放棄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于失業風險較高的勞動者群體來說,勞動者一旦失業、中斷繳費,預期個人達不到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的條件,就會主動放棄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就會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損失。勞動者失業后,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不意味著這些人年老以后,就不需要花錢看病了。當喪失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的人員無法支付昂貴的醫療費用時,依然需要國家提供醫療救助的保障。我國的家庭結構正在逐步縮小,原來幾個子女供養1個老人的人口結構,正在逐步向1個子女供養幾個老人的人口結構轉化。在這種情況下,個人面臨的疾病風險,難以通過家庭成員的互濟互助加以分散,其醫療費用的最終承擔者只能是國家,政府的負擔并沒有減輕。

三、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規定的改進措施

基于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的利弊分析,筆者認為,有必要改進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苛刻的受益條件,降低履行繳費義務的年限,可以將履行繳費義務的時間降低為累計繳費滿15年,該受益資格條件的規定,同養老保險受益資格條件的規定相同,可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這一受益資格條件的時間限制也是適度的,是企業和勞動者可以接受的,也適合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低保障、廣覆蓋”的目標,更適合政府實現全民保障的長遠目標。這樣設計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設置15年的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是勞動者可以接受的。這一受益資格的時間限制,大約相當于勞動年齡的1/3—1/4,是勞動者可以接受的,也是勞動者較容易達到的,可以激勵勞動者積極履行繳費義務。

2.設置15年的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可以使更多的勞動者退休后獲得制度的保障。同20年或25年的累計繳費年限相比,設置15年的累計繳費年限可以使勞動者比較容易達到規定的受益資格條件,可以使更多的勞動者退休后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適合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低保障、廣覆蓋”的發展目標。

2.設置15年的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可以擴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踞t療保險統籌基金的來源是企業繳納的費用。設置15年的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可以鼓勵職工監督企業依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可以擴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從而形成制度運作的良性循環。

3.設置15年的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可以實現制度設計的公平。這樣,既可以防止只履行幾年繳費義務的個人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也可以防止個人因擔心繳費年限過長、達不到受益資格條件的規定,而不愿意再履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義務。

四、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實施的制度建設

降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受益資格條件的限制,并不意味著這樣的制度設計就是盡善盡美的,需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采取積極、有力的措施,促進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良性運作。筆者認為,需要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1.強化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力度。目前我國基本醫療保險是將職工和用人單位直接聯系在一起籌集資金的,如果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即使職工個人愿意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無法繳費。鑒于企業在履行繳費義務中的特殊作用,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進一步強化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力度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盡快擴大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隨著勞動者就業難度的加大,許多勞動者到外資、合資等非公有制企業工作。這部分勞動者到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就業,即使履行了勞動的義務,但是,由于用人單位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這些勞動者同樣面臨著喪失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的風險。由此,擴大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尤其是擴大非公有制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是非常必要的。只有非公有制企業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依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勞動者退休后才能達到基本醫療保險的受益資格條件,才能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否則,即使勞動者履行了20年或25年的勞動義務,而沒有依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無法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

3.擴展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的方式。目前,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方式主要是企業代扣代繳,個人缺乏有效的繳費渠道,如果個人不在企業工作,即使愿意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沒有繳費的渠道。這就意味著,勞動者一旦失業、中斷繳費,就有可能喪失基本醫療保險受益的資格,這對于失業風險比較大的社會群體來說,是不公平的。失業風險比較大的人員,本來就沒有工資收入,再無法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會進一步加劇這些人員的貧困化,會進一步擴大社會的貧富差距。有鑒于此,筆者認為,應該允許中斷繳費的個人、失業人員、鐘點工等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該發揮積極的作用,創新制度規范,擴展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方式,可以委托各地人才交流中心等管理機構,個人、鐘點工、失業人員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申報、繳費手續,使愿意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個人擁有依法繳費的依托,使這些人員年老以后能夠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這也體現了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設計的公平。

4.規范企業勞動用工制度。在買方市場條件下,如果企業可以隨意解雇職工,而不需要付出較高的成本,職工特別是低收入職工就會處于不斷被解雇的不確定狀態,其達不到基本醫療保險受益條件的可能性比較高。為了保護這部分職工的利益,國家有必要出臺法律、法規,規范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規范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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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20世紀50年代初建立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統稱為職工醫療保險,它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險的重要項目之一。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現行的醫療保險制度遠不能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的需要。因此,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因其關系到我國社會政治、經濟的穩定和健康發展,便成為社會保障制度中一個重要的課題。本文擬通過對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簡要介紹和分析,提出如何改革和完善醫療保險制度的思路。

一、醫療保險制度的概念和產生

關于醫療保險的概念,目前國內外學術界尚無統一的定論,對醫療保險的提法、表述及內容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從醫療保險的范圍大小來看,可以分為廣義的醫療保險和狹義的醫療保險。我國以往和現行的職工醫療保險制度,表面上看只支付醫療費用,但實際上通過其他制度也補償了由疾病引起的誤工費用,即是一種廣義的醫療保險。我國計劃要建設的醫療保險制度,應該是向著“健康保險”的方向;但由于我國的現實國情,短期內的醫療保險只能是努力完善醫療費用的保險或補償。所以,本文所指醫療保險,其實質即是狹義的醫療保險。在此,有必要區分醫療保險和疾病保險。

西方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大多是從醫療保險起步的。醫療保險始于1883年德國頒布的《勞工疾病保險法》,其中規定某些行業中工資少于限額的工人應強制加入醫療保險基金會,基金會強制性征收工人和雇主應繳納的基金。這一法令標志著醫療保險作為一種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的產生。特別是1929~1933年世界性經濟危機后,醫療保險立法進入全面發展時期,這個時期的立法,不僅規定了醫療保險的對象、范圍、待遇項目,而且對與醫療保險相關的醫療服務也進行了立法規范。目前,所有發達國家和許多發展中國家都建立了醫療保險制度。

二、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按照醫療保險費用來源的不同,可以將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分為兩個時期:一是國家醫療保險時期,二是社會醫療保險時期。

1.國家醫療保險時期。我國國家醫療保險時期的保險,按不同的對象,又可以分為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保險制度。公費醫療制度是我國對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大專院校學生實行的一種醫療保險制度。我國公費醫療始于20世紀50年代初,當時,僅在部分地區以及某些疾病流行區的范圍內重點實行。1952年政務院頒布了《關于全國人民政府、黨派、團體所屬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措施》的規定,自此,便在全國實行了公費醫療制度。隨著享受公費醫療的人數不斷增加,公費醫療費用呈現較大幅度增長的趨勢。1965年10月頒布《關于改進公費醫療管理問題的通知》中,進一步規定“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人員治病的門診掛號費和出診費改由個人繳納,不得在公費醫療經費中報銷?!?966年以來又相繼出臺一系列對藥品的限制。1960年規定的不予報銷的藥品為6種,1966年時達到102種,1975年達175種,1982年又進一步規定凡標有“健”字的藥品一律不予報銷。總之,公費醫療制度使每個職工不論職位高低、收入多少,凡患疾病者均能享受免費醫療,解除了職工對疾病的憂慮,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的健康。

2.社會醫療保險時期。20世紀70年代末,中國開始改革開放,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傳統醫療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日益突出,如醫療費國家和企業包得太多,超出國家生產力水平;缺乏有效的醫療費用控制機制,醫療費用增長過快;醫療保險覆蓋面窄,僅能覆蓋全國20%~25%的人口;管理和服務社會化程度低;企業負擔不均;勞動力流動不暢;醫療服務追求高成本,造成醫療資源浪費;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重復建設等等。自1984年起,在政府的指導下,各地試行了一些小幅度的改革。1998年12月14日,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由此,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社會醫療保險時期。1999年1月14日,國務院實施《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暫行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有關部委就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具體問題制定了一系列的操作規則,加上各種地方的地方政策法規以及試點經驗,已經構成中國醫療保險立法的基本原則和框架。

三、我國醫療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由于目前我國處于醫療保險的轉型時期,因此,醫療保險制度在醫保范圍、醫療保險金的籌集方式和渠道、醫療費用支付方式、醫療保險機構的管理等方面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其突出問題主要有:

1.保險范圍窄,社會化程度低?,F行的醫療保險,由于制度不統一,使得我國公民有的有醫療保障,有的則得不到保障,造成了社會不公平現象。全國醫保不平衡,啟動城市多,覆蓋人口少;中等城市參保多,大城市參保少;機關事業單位參保多,困難企業參保少。這與我國憲法關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一規定相悖。由于缺乏統一的調劑機制,醫療保險管理和服務的社會化程度極為低下,既影響企業市場經濟中的平等競爭,阻礙勞動力合理流動,也不利于多種經濟形式長期并存和發展。

2.缺乏合理的醫療經費籌措機制和穩定的醫療費用來源。由于享受人數的增加,老年職工的增多,疾病的變化,醫療技術的發展,藥品和各項醫療費用的調整,各種高技術醫療設備的引進,加之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職工對醫療需求的變化,使醫療費用開支不斷增加。同時醫療費提取比例低于實際開支,使得個人實際支付醫療費用比例過高,負擔過重。

3.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醫療服務機構或定點醫療保險藥店的行為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出現了為了各自經濟效益各自為政的局面。對于醫療費用的支付方式,由于管理不善,部分人員亂開醫療費用或用醫療保險中的個人賬戶購買生活用品。這些現象造成了新的醫療保險腐敗和醫療保險基金的減少。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對策加以解決:

1.實行“部分統籌與單位自管相結合”。即住院和大病實行統籌,同時個人也要承擔部分費用,以利于從利益機制上促使單位、個人關心節約醫療費用;而一般的門診、急診就醫由單位管理,各個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不同的管理辦法,不強求統一。這個辦法有幾個明顯優點:首先籌資比例低,統籌資金容易到位。其次有利于用好管好統籌資金。由于統籌只管易于界定的病種,操作比較簡單,監管成本低,控制方便。再次在一定階段內承認并允許不同單位的職工在保證基本醫療的前提下,所享受的醫療保障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單位和職工易于接受。此外有利于各單位自管的醫療機構發揮作用,提高監管效率。

2.保費的收取可以嘗試“成本倒推”,即從醫院方面的醫療收入倒推算出各個單位應繳納的保費。這樣做有以下幾個優點:一是簡單易行,操作方便。二是體現了公平的原則。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是投保額與給付額相一致,即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關系。三是有利于擴大醫保覆蓋面,創造“多贏”格局。

3.同時設立兩種形式的個人賬戶。(1)實際儲存制的個人賬戶,讓職工在年輕時為年老時的健康儲備一定的資金。(2)現存現付制的個人賬戶,以鼓勵職工節約統籌以外的醫療費用。此賬戶由各個單位自行管理,具體形式、管理辦法、自付比例等都可由單位根據自身情況而定。以上兩種賬戶國家均付給不低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且都可以結轉和繼承。總之,既要通過調節個人自付比例來制約不合理的醫療消費,又要使節約醫療費的職工在個人賬戶上得到適當的利益。

4.采取按標準病種定額付費(DGR)的辦法,即不管患者看了幾次門診、急診,也不管住院幾天,一律按患病的種類定額付費。國際上德國搞了100多年的醫療保險,從1996年開始改為按標準病種定額付費,美國是從1983年開始的。采用此法可以避免按單元服務定額付費的大部分弊端,有利于疑難雜癥的診治;有利于醫院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發揮各級醫院的作用,有效地改變患者在大醫院看病“三長一短”現象;有利于加強醫院間的競爭,降低成本,提高服務質量;有利于管理部門對醫療行為和費用進行監管。當然,實行按標準病種付費的測算工作是比較復雜的,但我國幾十年來積累了大量的病案資料,又有國際上很成熟的經驗可做參考,借助現代化的計算機等工具進行統計計算,是完全有條件將各個病種的標準費用測算出來的。

參考文獻:

1.覃有土,樊啟榮。社會保障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王先林,李坤剛。勞動和社會保障仲裁與訴訟。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篇6

建國以來我國一直實行企業職工的勞保醫療制度及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費醫療制度,50年代末到70年代中期又在農村發展了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這些都對在計劃經濟條件下保障職工健康,促進生產力的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向市場經濟轉軌中卻暴露出了很多的缺陷。主要體現為(1)由于企業規模不同、效益不同、職工隊伍年齡結構和健康狀況不同,醫療費用的負擔很不均衡;(2)是這種制度導致的醫療費用不合理支出越來越多,企業和國家的負擔越來越重,最終使國家、企業和職工都受到損害。

數據顯示,從1978年至1988年,我國職工人數上漲30%,而同期的醫療費用卻上漲414%;人均醫療費用上漲310%;1988年以來我國醫療費用每年以20%的速度遞增,大大超過同期國民收入的增長速度。但是1992年以來醫療費總額的增長明顯鈍化。自1991年至1994年職工的總醫療費增長分別為17%、18%、23%、21%。與工資總額同期增長率13%、19%、25%、35%相比,人均醫療費的增長1992年以后也低于人均工資的增長,1994年甚至低于消費價格指數25%的漲幅。北京、上海等一般被認為醫療費增長較快的地區,實際上醫療費增長也都低于工資增長,甚至天津、遼寧等國有企業集中的地區醫療費增長不足10%。

這種相對鈍化現象有多方面的原因,醫療事業總體投入不足、嘗試性改革抑制過渡消費、國企經營狀況的惡化導致的無力負擔、醫療消費的改革的敏感性相對較低。種種原因說明了一點事實——我國城鎮職工的醫療消費水平沒有隨著經濟發展得到相應的提高。這種國民福利水平與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狀況,長此以往不利于經濟的長期穩定發展。現實中,由于人口老齡化、科技進步、疾病譜的變化以及人們醫療需求提高等原因造成醫療費用的上升,所有這些都沖擊并推動著原有的醫療保障制度的變革。

二、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內容

國家進行多種形式的醫療保障改革嘗試自1994年開始,在九江和鎮江試點進行以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為基礎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1996年在全國57個城市擴大試點。1998年《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簡稱《決定》)以來,1999年、2000年,國務院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又陸續出臺了系列文件,進一步完善了醫療保險政策體系,已初步形成以《決定》為主體,以10多個密切相關配套政策為支撐的政策體系,這標志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的制度和政策框架已初步形成。這一政策體系為全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提供了統一的政策依據。

改革的目標是自1998年起用3-5年的時間,以建立和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為核心,在擴大覆蓋范圍、提高社會化服務水平、完善基礎管理的基礎上,建立多層次的城鎮醫療保險體系,根據人口和經濟特征,通過多種形式解決醫療風險,滿足不同人群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需求。

首先,全國城市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本著“基本水平、廣泛覆蓋、雙方負擔、統賬結合”的基本原則,實現三個轉變,即由福利型轉變為保險型,由包攬型轉變為分擔型,由自保型轉變為互濟型。

其次,以自愿的原則,發展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是相對于基本醫療保險而言的,包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社會互助醫療保險和社區醫療保險等多種形式,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力補充,也是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相結合的辦法是由我國的國情、國力決定的,我國是發展中國家,人口多、底子薄、財政困難、企業效率不高,所以為了使醫療保險既能發揮保障生活和安定社會的作用,又能適應不同經濟條件下的具體需要,宜實行多種保障模式。

三、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深層次影響

醫療保險的性質是國家和社會為社會成員提供的用于患病、受傷、年老的治療費用、服務和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的非盈利性的社會事業。它作為社會經濟正常運行的穩定器,無論對于體制的順利轉軌,還是作為市場經濟體制的一個組成部分,都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

建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體系是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而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又是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戰略性舉措之一,是我國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基本目標之一。因此,對于醫療保障制度改革這項涉及方方面面關系和億萬職工利益的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必須盡力做好。

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計,到1999年,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覆蓋率為81%,失業保險為72%,而基本醫療保險不到10%。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例,從1998年全國醫療保險改革方案出臺至去年上半年,職工基本醫療參保人數僅有1396萬人,而此時全國的失業人口就達1120萬人,其中95%以上的職工都不能得到基本醫療保險。同時,我國城市貧困人口總數也達到1176萬人。如果這部分人群的就醫難問題得不到很好解決或缺乏正確的處理和引導,容易引發社會不滿情緒的滋長和蔓延。所有這些要求各地的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必須分散決策、因地制宜,也要求采取合理的方式、方法。

篇7

基于日益沉重的醫療費用包袱,1994年國務院在取得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并于1998年底出臺了《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低水平,廣覆蓋,雙方負擔,統賬結合”?!半p方負擔”即基本保險由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統賬結合”即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已實行40多年的公費、勞保醫療制度就此告終。到2000年底,我國已基本建立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人口5000萬。

2002年4月份在哈爾濱召開的社會保障工作會議上,要求全國各地加快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改革工作進程,切實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確保完成今年醫療保險90%以上統籌地區啟動,覆蓋8000萬人的工作目標。中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已取得相當成效,到今年6月底,全國349個地級以上統籌地區中,307個已經啟動實施,占全國的88%;覆蓋人數達到5026萬人,占全國應參保人數的30%.

二。新醫療保險制度中現實存在的問題

1.會帶來醫療風險

新制度僅提供基本的醫療保險,并不是覆蓋所有的醫療費用,所以,享受了幾十年免費醫療的老百姓似乎一下子難以接受自己要交錢看病這個“殘酷”的現實,明顯地流露出對過去醫療制度的留戀。以個人賬戶為例。規定要求個人交納月平均收入的2%,單位總共承擔墊,其中的30%以內劃入個人賬產,也就是總數的1.8%,折算一下是個人月收入的38%以內。北京市員工平均年收入是一萬多元。因此中等水平的職工個人賬戶只有不到300元。這就是他一年的門診醫療費用。社會統籌還好,可是,要是得一場大病個人帳戶的資金就很捉襟見肘了。因此,可能很多人舍不得看病而影響到自己的健康。

另外,新制度中沒有把小孩包括進去,而以往的勞保醫療和公費醫療孩子的醫藥費用基本是父母所在單位共同承擔的。

新醫療制度對預防問題準備也是不足的。以前的醫療重視預防,單位有定期的體驗,有固定的醫務室、還有兒童防疫站。這些在新醫療保險中屬于門診的范疇。也就是說要從個人賬戶中花錢。這樣很可能導致:本來應該看的病沒看,本來是小病結果耽擱成大病。而國外歷來將“預防是控制大病的最有效方法”視為至理名言。

2.醫院可能拖醫保改革的后腿

醫療保險改革是所有社會保障項目中最復雜的,它牽涉到社會保險機構、醫院、個人、企業和醫療行業。錯綜復雜的關系再加上過去醫院醫藥不分,就變得更復雜。醫療保險改革難,不是難在本身,而是難在醫保之外。醫院體制的改革和醫藥體制的改革很可能會拉醫療保險改革的后腿。

醫療保險改革的總體思路是“用較少的費用為老百姓提供比較優質的服務,滿足他們的基本醫療需求?!笨刂瀑M用是醫療保險的根本問題。這是醫保本身無法解決的,只能訴諸于醫院。造成目前醫療費用過高的主要原因是藥品價格太高。醫院是出售藥品的主要渠道,向出售藥品是醫院收入的重頭戲。醫院作為非贏利性機構,要維持日常運轉,國家財政撥款只能滿足它50%的需要。另外50%則主要靠賣藥。

另外,醫療資源結構不合理是另一個突出問題。拋開城鄉之間的巨大差別(占總人口不到30%的城市人口享有全國70%的醫療衛生資源),就城市醫院的結構來說,就相當不科學。90%的人生的是一股的小病,沒必要去綜合性的大醫院看。而現在恰恰是大醫院過多,服務于社區的小醫院少。大醫院多,建設成本高,收回成本的愿望就更強烈。沒有發達的社區醫院醫療網絡,個人疾病醫療的代價更高,醫療保險的代價也會更高。

3.新制度規定中本身的漏洞

依據新的醫保制度,當事人只要付相當少的一部分費用,便可在不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額(以上海為例:新醫保為累計超過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4倍,2000年為5.6萬元)內隨意使用醫藥費。一些醫院和醫生為了將更多的醫保資金劃進自己醫院的賬戶上,也不限制開出藥品的數量和金額。這樣,持卡人就有可能與醫院或某些醫生聯手將國家醫保資金騙入私囊或小團體的賬戶中。另一種情況則是一人醫保,全家享用,因為醫??▌澷~時,醫院并不要求持卡者本人到場。

我國現在處于社會轉型時期,處于道德失范的混亂階段,新規矩和老規矩并存,原有的社會道德規范和道德底線受到侵蝕和破壞在所難免。

三。針對問題初步探討進一步深化改革的方案

中國醫療保險改革確實有難點。承認難是為了慎重、積極地改。中國醫療保險改革會非常艱難,不會一步到位,可能經歷一個比較長的時期,需要不斷提出適應的方案。

方案1要堅持醫療保險、醫療衛生和藥品流通體制改革的“三改并舉”(三個方向一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改革;二是醫藥公開核算,分別管理;三是醫院分類管理)進一步強化和完善醫療服務管理。

近期社會保障會議指出,經濟條件差的地區可以先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對無力繳費的困難企業職工也可以采取先參加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基本醫療保險的辦法,解決好職工住院和大病醫療問題,使醫療風險達到最小化。

實行醫療保險制度,必須解決當前存在的以藥養醫問題,必須切斷醫療機構和藥品營銷之間的直接經濟利益聯系。醫院的門診藥房要改為藥品零售企業,獨立核算,照章納稅。中國衛生部已經明確要求藥品要集中招標采購,以后逐步將基本用藥目錄中和臨床用量大的藥品都納入集中招標采購的范圍。

醫院改革首先要求醫院分類管理。非贏利性醫療機構為社會公眾利益服務而設立,主要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并執行政府規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贏利性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價格放開,根據市場需求自主確定醫療服務項目。這樣有利于醫院之間的競爭,并且有利于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系統。

方案2優化醫療資源的配置,提高使用效率。要對定點醫療機構建立實施真正的競爭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據統計,中國醫院的腦CT機擁有量是美國、日本的好幾倍。每個醫院都想通過給病人做CT來賺錢。不僅增加了病人的醫療負擔,也造成資源浪費。因此對高檔醫療設備,國家應該統一配置和管理。而針對大型醫院相對過剩社區醫療服務相對不足的情況,應該倒入真正的競爭機制,按照市場法則優勝劣汰,政府則不宜保護過度!

篇8

 

一、珠海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發展歷程

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制度是指在將城市和農村作為統一的整體進行制度設計安排,通過提供保險、救助等形式向全體公民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一項醫療保障制度。由于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我國現行醫療保障制度也呈現出二元化、碎片化的特征,在城市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農村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再加上不完善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基本上實現了“全民享有醫保”這個基本目標,但二元醫療保障體制的弊端已成為制約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大瓶頸,構建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制度,

實現全體居民公平、有效的享受醫療保障已成為了當務之急。

珠海由于改革開放,已由一座海濱小縣城發展為如今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珠海在改革發展過中沒有像深圳一樣大量引進外來人口醫療改革,再加上珠海政府對珠海的城市形象定位,珠海一直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及較少的人口總量。珠海沒有體制包袱、人口少、經濟發展相對均衡,被選為醫療體制改革的試點城市之一。珠海于1998年啟動醫療保險改革,經歷十幾年的發展,珠海醫改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觀其發展歷史,我們可以將其概述了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初步建立了職工醫療保險制度

1998年,珠海作為醫療改革試點城市為響應國家號召,實施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確定了醫療保險繳費由國家、單位及職工個人三方共同承擔,以及基本醫療費由個人、社保醫療統籌基金共同分擔的新型醫療保險方式。2000年,珠海作為貫徹醫改試點城市,率先把外來工大病統籌納入社會醫療保險體系,制定了外來工大病醫療保險辦法。同時還把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人員及下崗特困工也納入了醫療范疇。

(二)第二階段:建立了新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

2003年,珠海正式啟動了新型農村醫療保險,截止到2007年全市新農合參保率為93%,形成了嚴密的農村醫療保障網,讓廣大的農民享受到醫療保障的福利核心期刊。該制度在2008年隨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出臺而被正式廢除。

(三)第三階段:建立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制度

2006年,珠海率先出臺了未成年醫療保險辦法,打破戶籍限制,外來人口的子女與本市未成年享有同等醫療待遇。

2007年12月推出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外來工大病醫療保險和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之外的城鄉居民全部納入醫療保險范疇,以家庭為單位繳費和政府補貼的方式建立醫保統籌基金,對住院醫療以及部分門診病種(目前為32種)進行醫療保障?;鸬幕I集標準為每人每年400元醫療改革,其中參保人繳費250元,財政補貼150元。參保人住院核準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1]根據持續繳費時間確定的參保人醫保待遇限額。

2007年12月5日珠海市政府又《關于建立全民醫療保障制度推進健康城市工程的實施意見》,正式啟動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制度。而后相繼頒布了《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療免費”實施試點方案》、《珠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及《珠海市實施城鄉醫療救助試行辦法》等三個配套文件。標志著珠海進入了“大病統籌救助,中病醫療保險,小病治療免費”的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制度的新時期。

二、珠海市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的現狀

(一) 珠海市醫療保障概述

珠海市人口(包括外來人口)總計145萬,其中參加醫療保險的人數已達120萬人,其中基本職工醫療保險與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參保率均達95%以上。全民醫保目標在珠海得到了實現。珠海市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全面覆蓋城鄉居民,推行“大病統籌救助、中病進入保險、小病治療免費”的全民醫保的三角架構模式,涵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基本醫療救助制度。目前珠海市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還針對外來務工人員與未成年設立了外來勞務人員大病醫療保險制度、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制度。此外還推出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覆蓋更多的困難群體。形成了“四基本一救助”模式。

1、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四基本”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繳費及待遇標準如下列表所示:

表1:珠海市各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

 

險種

繳費方式

繳費比例

備注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

按月(每人)

按繳費基數:

單位6%,個人2%

參加門診統籌:

統籌基金50元+個人賬戶50元

外來勞務人員大病醫療

按月(每人)

按繳費基數:

單位2%,個人不繳費

參加門診統籌:

統籌基金安排100元,個人不繳費

城鄉居民醫療

按年(以家庭為單位)

一般居民:參保人每人每年250元,政府補貼150元

參加門診統籌:

統籌基金50元+財政補貼25元+個人繳費25元

“特殊人群”:參保人每人每年25元,政府補貼375元

參加門診統籌:

個人不繳費,由財政補貼

未成年人醫療保險

按年(每人)

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大學生):每人每年60元

參加門診統籌:

篇9

中圖分類號:R19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7)07-0055-02

一、引言

在改革開放以前,我國還沒有推行市場化經濟,那個時候是由政府部門來主導國家經濟的走向,國家實施的是計劃經濟。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計劃經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在當時個體經濟自發性還較弱的前提下,國家實施計劃經濟,使中國市場的整體秩序保持良好健康的發展,且大大推動了國民經濟的發展。在當時的時代背景下,醫療衛生事業在國家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也基本上滿足了國家人民對醫療衛生服務的需求。甚至可以說,在當時國家整體經濟較為落后的時代背景下,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大大推動了當時經濟的發展以及國家綜合實力的提升。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國家整體策略的調整,我國開始實施市場經濟體制。在這樣的前提下,如果醫療衛生事業不及時的進行改革,那么其前行的道路必然會越來越難走。因此,在市場化的背景之下,醫療衛生事業進行改革是發展的大趨勢,這是無可置疑的。但是在改革的過程中我們所面臨的困境是需要我們積極應對的。分析困境所在,減少改革阻力,提出積極應對改革的策略正是此論文的寫作目的所在。

二、市場化背景下中國醫療改革的重要意義

在市場化背景下,要想使我國的醫療衛生事業更加符合人們的需求、更加能夠適應時展的要求,就需要積極的進行改革。在市場經濟背景下,對我國醫療衛生事業進行改革,有著重要的意義。

1.有利于建立起更完善的醫療制度,創建更加公平、效率高的就醫環境

無論是在計劃經濟時期還是現如今市場經濟時期,看病難、看病貴始終是一個難題困擾著患者就醫以及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與進步。在醫療體系中,之所以會有許多不良現象的存在,歸根結底最重要的原因還是因為醫療制度的不完善。沒有一個好的就醫環境,因此造成了許多類似于“看病難”、“看病貴”等問題的存在。這些問題不僅僅給患者造成了極大的不便,同時也大大的影響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因此,針對目前所存在的醫療上的問題,有針對性的進行改革,建立起更加完善的醫療保障制度,使各項醫療衛生工作在推進的過程中有完善的制度來對其進行制約,從而使工作流程更加規范,工作更加公開、公正、透明。從而也會有利于創建更加公平、效率高的就醫環境。

2.有利于構建完善的醫療體系,從而推動國家經濟的發展

對于目前醫療體系中所存在的影響其自身發展的問題,對其問題及時的進行改善,不僅僅會有利于問題本身的解決,同時也能帶來許多其他方面的效益。例如,能夠提高患者對國家醫療的滿意程度;在市場化的背景下為醫院帶來更好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這些都是從小的微觀層面上來看所存在的積極意義。醫療改革所能夠帶來的成效,不僅局限于微觀層面,其在宏觀層面更是意義重大。整個大的醫療體系當中,正是由一個個小的問題組成的。解決每一個小的方面以及小的問題,就能夠大大的改善整個醫療環境,從而構建一個完善的醫療體系。而醫療體系的完善,問題的改善,不僅僅可以給醫療領域帶來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同時對于推動國家層面的經濟發展也能起到非常大的幫助。

三、市場化背景下中國醫療改革所面臨的困境

1.政府的定位不準確,對其職責定位不清晰影響了醫療改革

醫療改革是在市場化的大背景下推行的,因此醫療改革的核心應該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之下實現最優化的醫療配置。做好這一點的關鍵在于政府部門以及醫療機構要分別對自己有一個正確的定位,清晰的劃分出自己的職責所在。市場化改革的初衷本是想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但是如果一切權力都交由市場來掌控,那就會容易造成資源分配不均衡,導致政府監管不力,政府職能缺失等。這將會給醫療改革造成很大的阻力。因此,要想減少改革的阻力,脫離改革困境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強化政府的責任,明確其應該監管的范圍,完善各項制度,給予的醫療機構的自應該在政府機構的監管范圍內實行。

2.醫療服務體系不夠完善,醫療市場秩序混亂影響了改革的步伐

醫療改革順利進行下去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要有一個完善的醫療體系作為保障,只有在規范的醫療體系醫療制度的制約之下才能使改革順利的推行下去。但是從目前來看,改革面臨著重重阻礙,許多問題遲遲無法通過改革來解決,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我國醫療服務體系還不夠完善,相關的制度也不夠完善,缺乏有效的制約,因此造成了醫療市場秩序的混亂。從目前公眾所反映的問題有醫療效率低下、醫生收紅包為自己謀取私利、藥價虛高、醫療服務價格混亂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歸根結底還是因為醫療服務體系的不完善,醫療制度不健全,導致了醫療市場秩序較為混亂,嚴重影響了改革的進度與步伐。

3.部分醫生的能力與素質還不夠高,為醫療改革造成了阻力

推動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改革,除了國家政策的支持以及醫療系統內各醫院的配合之外,還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醫生的綜合素質以及綜合能力。在這里我們所講的素質和能力既包括醫生對醫療衛生知識的充分認知,還包括醫生的醫德、責任心等。醫療改革這項工作,歸根到底還是要醫療系統內的工作人員來推動,但是從目前來看,雖然我國醫生的整體素質與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綜合素質高、能力強的醫生還多數集中在大城市的大醫院中。在一些小城市或者區縣的醫院中,還有相當一部分的醫生專業素質以及能力并不高,甚至不能勝任本崗位的工作。他們在醫療改革的過程中,不僅不能對改革起到推動作用,甚至會為了一己私利而阻礙改革的步伐。這就為醫療衛生事業的改革帶來了一定的阻力,大大影響了改革的成效。

四、市場化背景下中國醫療改革走出困境的對策分析

1.明確政府部門的職責,政體分開,強化政府責任

國家政府以及相關行政等部門作為推動醫療改革的主體,在醫療改革的過程中起到了主要的作用。政府等部門需要明確好自己的職責,哪些行為可以放權給醫療部門,而哪些行為必須要由政府等部門來積極推動與參與,是需要充分把握好其中的“度”,也就是說政府部門不能管的太多,也不能管的太少,保證醫療衛生體系的改革要在國家政府充分把控的前提下來自由發揮其在市場中的重要作用。

因此在醫療改革中,政府一定要強化自身的責任,給自己一個準確的定位,協調統一推進醫療體制的改革。堅決杜絕政體不分的狀況再出現。在之前我們在醫療衛生系統中經常會聽到老百姓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而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政體不分的醫療體制。政府部門掌控醫院行政權及人事權等等,公立醫院附庸于政府部門,那么行政權力的缺位錯位等就會嚴重影響到醫院的正常發展。所以,要想使我國醫療改革走出困境,就一定要明確政府職責,政體分開,強化政府部門的責任。

2.完善醫療服務體系,整頓醫療市場的秩序

在推動醫療體制改革的進程中,除了政府部門要發揮其重要作用外,還需要醫療部門的配合。尤其是在公立醫院中,一定要樹立長遠的發展目標,立足國情與醫療體制的現狀,科學的推進改革,充分的完善醫療服務體制。國家政府部門在市場化的背景下,充分放權給醫療市場,那么醫療市場就要對自身權利進行充分的整合,不能將所有的權利都依附在政府身上,所以在市場化背景下,就要重新理順自己手中的權利,配合政府部門一起來完善醫療服務體系,整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立和完善多種體制與機制,發揮出醫療改革后在市場化大背景下的應有的效率。醫療系統風氣的改善將會大大的改善醫療市場的秩序,從而推動中國醫療體系的改革步伐。

3.加大人才整頓力度,提高醫療系統工作人員的能力與素質

在上述中我們已經提到了,醫療系統中人才的素質與能力對于醫療改革有著直接性的影響。因此,在市場化背景下推動中國醫療,就要加強對醫療系統中人才隊伍的整頓,通過培訓、定期考核等手段來提高醫療系統工作人員的能力與素質。例如,在醫療系統內部,由國家主導、醫院內部執行,定期為醫生進行分層次的培訓與考察。對管理層人員更側重于管理類相關知識的培訓,對醫護人員側重于對專業知識的培訓等。培訓與考核要進行充分的結合,對其對其進行考核,考核通過者可以繼續留任工作,考核多次不通過者就要實行淘汰制度。除了專業素質與綜合能力的培訓與提高外,還應該加強醫療系統內工作人員對國家出臺的大政策的了解與把控,使他們能在改革中做到全力配合。

無論是在醫療服務體系中還是在其他領域中,不管是為了促進企業或行業的發展還是為了對其進行改革,改善其存在的弊端,我們都應該意識到一點,那就是人才存在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因此在人才的建設方面,對人才的培訓,一定要切合實際,實事求是,決不能走形式。那樣既不能起到好的效果,反而會對資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參考文獻

[1]季宇歡.淺談如何走出醫療改革困境――從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的角度看 [J].現代婦女.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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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醫療保險改革是所有社會保障項目中最復雜的,它牽涉到社會保險機構、醫院、個人、企業和醫療行業。錯綜復雜的關系再加上過去醫院醫藥不分,就變得更復雜。醫療保險改革難,不是難在本身,而是難在醫保之外。

1當前醫療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醫療保險改革的總體思路是“用較少的費用為老百姓提供比較優質的服務,滿足他們的基本醫療需求。”新制度僅提供基本的醫療保險,并不是覆蓋所有的醫療費用,所以,享受了幾十年免費醫療的老百姓似乎一下子難以接受自己要交錢看病這個“殘酷”的現實,明顯地流露出對過去醫療制度的留戀。以個人賬戶為例。規定要求個人交納月平均收入的2%,單位總共承擔墊,其中的30%以內劃入個人賬產,也就是總數的1.8%,折算一下是個人月收入的38%以內。因此中等水平的職工個人賬戶只有不到300元。這就是他一年的門診醫療費用。社會統籌還好,可是,要是得一場大病個人帳戶的資金就很捉襟見肘了。因此,可能很多人舍不得看病而影響到自己的健康。

醫療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政策的制定上對各定點醫療機構制訂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對參保人員的就醫流程、用藥范圍、費用支付等方面都有相應的具體規定,以保證給參?;颊咛峁┖侠?、有效、優質、廉價的醫療衛生服務。

控制費用是醫療保險的根本問題但在實際管理中,部分定點醫療機構受有限的醫保統籌金的制約,往往從自身的經濟利益出發,加大醫保目錄外項目的使用,增加有自負比例藥品的使用,加重了醫保患者的經濟負擔,違背了我國基本醫療保險改革的初衷。通過醫療保險醫療費結算單中的項目,能夠反映出醫療機構執行醫保政策的情況,也能反映出醫院管理中存在的題:

1.1全額自費項目

醫保目錄外或超過最高限價的費用,結算時列入“全額自費”項目。過高的全額自費,直接導致醫保患者過高的個人負擔額度。各城市醫療保險管理部門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中,對該項目占總醫療費用的比重都有詳細規定,目的就是減少醫?;颊叩姆秶獾挠盟幒蜋z查治療,醫療機構應在此基礎上盡量降低該比例,切實保障醫保患者的利益。

1.2部分自負項目

“部分自負”項目與“全額自費”項目一樣,是不納入醫保統籌金分檔結算的,這部分費用直接由醫保患者支付,醫療機構應本著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合理檢查的原則,充分發揮醫保目錄中甲類藥品的作用,將醫?;颊叩呢摀档阶畹忘c。

1.3住院天數項目

個別醫療機構通過增加醫?;颊咦≡禾鞌祦碓黾邮杖?,增加醫保統籌金的支出,相應的醫保患者的個人支付現金的比例也隨之增加,醫療機構應在保證醫療質量的前提下,盡量縮短患者的住院天數,既減少了醫保患者的負擔,又保證了醫保統籌金的合理有效支出。

1.4藥品支出項目

合理控制藥品費用支出,走出“以藥養醫”的現狀,是近年來醫療機構探索解決的焦點問題之一,也是醫療保險管理部門解決統籌金超支的辦法之一,這是一個社會問題。醫療保險改革的目標是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要作到這一點,光靠醫療保險機構是不行的,醫療保險管理部門、醫療機構、藥品生產流通三項制度改革必須同步進行,做到醫療服務質量高、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合理。

作為醫療機構應加強醫藥服務管理,平衡好醫、患、保三方合法權益,加強醫護人員的素質培養,降低醫保患者的個人負擔,確保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平衡。

2針對問題探討深化改革措施

從上述醫保結算項目表面看,能反映出醫保管理中存在的部分問題,但在醫保結算的實際操作中,有個別醫療機構,將全額自費的項目拿到住院結算費用以外,讓醫?;颊咴陂T診交現金,失去了醫保結算單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掩蓋了醫保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增加了醫保管理部門的管理難度,需要加大管理和處罰力度。

醫療機構只有通過提高醫療水平、提高服務水平、減少住院天數、減少自費比例、減少總醫療費用,通過強化內部醫保政策落實,隨時監控醫?;颊呓Y算情況,保證醫?;颊叩睦?,才能贏得醫保患者的信任和支持,提高醫療機構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1實行醫療保險制度,必須解決當前存在的以藥養醫問題

必須切斷醫療機構和藥品營銷之間的直接經濟利益聯系。醫院的門診藥房要改為藥品零售企業,獨立核算,照章納稅。中國衛生部已經明確要求藥品要集中招標采購,以后逐步將基本用藥目錄中和臨床用量大的藥品都納入集中招標采購的范圍。

2.2醫院改革首先要求醫院分類管理

非贏利性醫療機構為社會公眾利益服務而設立,主要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并執行政府規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贏利性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價格放開,根據市場需求自主確定醫療服務項目。這樣有利于醫院之間的競爭,并且有利于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系統。

2.3要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減少患者不必要的費用支出和負擔

應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成果,大力推進醫療保險化進程:在中心城市建立數據庫,通過網絡掃描等方式對各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進行監控和預測: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尊重患者對檢查、治療、用藥和價格的知情權。電腦還將擔負起規范醫療行為、監督醫生不要濫用藥的重任。值得欣慰的是,我國正在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改變購藥無序狀況,大力推行集中招標采購藥品及衛生材料。建立醫藥價格數據庫,瞬時向所有計算機聯網的醫療單位發送價格信息,并公布國家收費標準。這對于降低醫保費用無疑是大有好處的

3結束語

總之,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雖然已然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改革,但是仍存在制約整體社會保險體系完善的許多亟待解決的具體問題,改革的進程總是需要付出代價的,這要求政府及社會各界作出極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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