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9-24 06: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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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4、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應當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
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書面決定(加蓋公章)或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的書面決定,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或其他相關材料。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變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還應提交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7、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動的,應按《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備案提交材料規范》同時提交相關備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復提交。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適用本規范。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無需提交第4、5兩項材料。
3、《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可以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企業登記網》下載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和被委托人的權限;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等,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4)《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領取);
審查意見由作出決定的單位簽署: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會或董事會等蓋章或簽字。
第三條職業培訓機構須按《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規定審批設立,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給《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后,到同級民政部門進行登記。
第四條按照《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的綜合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有關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職業培訓機構的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職業培訓機構的登記工作。
第五條申請登記的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辦學許可證(副本);
(五)其他材料。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單位,應當依法簡化手續,核準登記。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單位,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七條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上應當載明變更事項、原因和方案等。
修改章程的,應當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應出具變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六款規定的其他材料;變更資金的,應當提交有關資產變更證明文件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變更后,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交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由登記管理機關換發新的登記證書。
第八條職業培訓機構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簽署的,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組織出具的清算報告;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和財務憑證;
(六)其他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應當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證明文件。
第九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出對職業培訓機構吊銷《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及時通知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對該機構撤銷登記。
第十條在本辦法下發之前已經取得《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職業培訓機構,須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復查登記。
內容
特此申請
申請單位及個人
年月日
---------
原企業名稱
注冊號
擬變更企業名稱
備選企業名稱(請選用不同的字號):
1
2
3
經營范圍(只需填寫與企業名稱行業表述一致的主要業務項目):
注冊資本(金)(法人企業必須填寫)
企業類型公司制非公司制個人獨資合伙
企業住所(地址)
企業蓋章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2
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清單
選擇項序號文件,證件名稱說明
1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本表第1頁
2企業授權委托意見本表第3頁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須加蓋公章
4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5其他有關材料
備注:
1,“選擇項”欄由工商部門填寫:“說明”欄應注明提交的文件,證件是原件還
是復印件;
2,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中的簽字(蓋章)應由企業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
人)簽字;
3,申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表格或簽字。
申請人謹此確認和承諾本次申請中提交的所有文件材
料和填寫的內容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復印件與原件是一
致的,并對因材料虛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字(蓋章):
3
企業授權委托意見
茲委托(我單位/機構/自然人股東)前來辦理企業名稱變更事宜。
授權期限為:
授權權限如下(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同意”;不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
“不同意”。選擇二項以上同意或有空括號未填寫的,本授權委托意見無效。):
1,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但不得修改本申請書任何文字內容。()
2,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出現的錯別字,遺漏和誤加
的文字。()
3,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如申請的企業名稱未能核準,授權修改,增加
或減少企業名稱字詞表述。()
4,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任何內容和文字表述。
()
代辦人或人身份證復印件[:請記住我站域名/]粘貼處
代辦人或人簽字:
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及郵政編碼:
(企業蓋章處)
年月日
4
(同意使用)承諾書
今有擬變更企業
名稱為,擬用
“”作為字號,主要從事行
業。懇請予以核準。
本企業特此承諾:該名稱中的字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其行業用語與經營范圍主營業務是相一致的,凡在今后的經營活動
中,若與其他企業因名稱發生爭議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與名稱申請
的經營范圍或行業專用語有差異時,我們愿無條件服從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的處理決定,變更企業名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蓋章: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依法實行登記,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第三條市、區(縣)社會團體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登記的程序
第四條登記管理機關審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證、公告。
(一)受理。申請登記的舉辦者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全部有效、齊全后,方可受理。
(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條件。
(三)核準。經審查和核實后,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或個人。
(四)發證。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別頒發有關證書,并辦理領證簽字手續。
(五)公告。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公開發行的市級報刊上公告。
登記的對象
第五條舉辦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照下列所屬行(事)業申請登記:
(一)教育事業,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校或學院,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二)衛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三)文化事業,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業,如民辦科學研究院(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民辦科技服務中心、民辦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五)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六)勞動事業,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
(七)民政事業,如民辦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
(八)社會中介服務業,如民辦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務業,如合作、合伙律師事務所,民辦法律咨詢事務所或中心等;
(十)其他。
登記的條件與事項
第六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必須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擁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其合法財產中的國有資產份額不得超過總財產的三分之一,但不包括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開辦資金必須達到本行(事)業所規定的最低限額。沒有規定的,一般不得低于十萬元。
第七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舉辦者應當提交《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文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申請書應當包括:舉辦者單位名稱或申請人姓名;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住所情況;開辦資金情況;申請登記理由等。
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應當包括對舉辦者章程草案、資金情況、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基本情況、從業人員資格、場所設備、組織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等內容的審查結論。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往所或活動場所須有產權證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驗資報告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
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目前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有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個人簡歷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為身份證的復印件,登記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驗證身份證原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草案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合伙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可為其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應當包括(條例》第十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款的內容。民辦非企業單位須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協議中載明該單位的增值部分不得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
第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為:名稱、往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
住所是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辦公場所,須按所在市、區(縣)、鄉(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登記。
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開辦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業務主管單位應登記其全稱。
第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并發出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第十條經審核準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對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
民辦非企業單位可憑據登記證書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十一條《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簡化登記手續。
變更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變更的理由,并附決定變更時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紀要,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申請單位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對變更登記事項審查同意文件;
(三)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發生變更的,除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第十二條規定的文件外,還須分別提交下列材料:變更后新住所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變更后的業務范圍;變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第七條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變更后的驗資報告。原業務主管單位不再承擔業務主管的文件。
第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交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由登記管理機關換發新的登記證書。
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協議的,應當報原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報請核準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核準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章程或合伙協議的修改說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協議;
(四)有關的文件材料。
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準予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申請注銷登記: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不再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
(三)宗旨發生根本變化的;
(四)由于其他變更原因,出現與原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不一致的;
(五)作為分立母體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為合并源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為需要注銷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第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注銷登記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的,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理由的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組織提出的清算報告;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和財務憑證;
(六)登記管理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注銷或不準予注銷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公告、證書和年度檢查
第二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公告分為成立登記公告、注銷登記公告和變更登記公告。
登記管理機關的公告須刊登在公開發行的市級報刊上。
公告費用由民辦非企業單位支付。
第二十一條成立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宗旨和業務范圍、業務主管單位、登記時間、登記證號。
第二十二條變更登記公告的內容除變更事項外,還應包括名稱、登記證號、變更時間。
第二十三條注銷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登記證號、業務主管單位、注銷時間。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正本應當懸掛于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有效期為4年。
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補發證書手續。
第二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補發登記證書,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補發登記證書申請書;
(二)在報刊上刊登的原登記證書作廢的聲明。
第二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在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按《條例》規定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年度檢查,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經原登記機關核準驗收后發還。年度檢查不合格或不履行年度檢查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其他
第二十八條經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開立銀行帳戶,應按照民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的《關于民辦非企業單位開立銀行帳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經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刻制印章,應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聯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內容
特此申請
申請單位及個人
年月日
---------
原企業名稱
注冊號
擬變更企業名稱
備選企業名稱(請選用不同的字號):
1
2
3
經營范圍(只需填寫與企業名稱行業表述一致的主要業務項目):
注冊資本(金)(法人企業必須填寫)
企業類型公司制非公司制個人獨資合伙
企業住所(地址)
企業蓋章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2
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清單
選擇項序號文件,證件名稱說明
1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本表第1頁
2企業授權委托意見本表第3頁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須加蓋公章
4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5其他有關材料
備注:
1,“選擇項”欄由工商部門填寫:“說明”欄應注明提交的文件,證件是原件還
是復印件;
2,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中的簽字(蓋章)應由企業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
人)簽字;
3,申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表格或簽字。
申請人謹此確認和承諾本次申請中提交的所有文件材
料和填寫的內容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復印件與原件是一
致的,并對因材料虛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字(蓋章):
3
企業授權委托意見
茲委托(我單位/機構/自然人股東)前來辦理企業名稱變更事宜。
授權期限為:
授權權限如下(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同意”;不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
“不同意”。選擇二項以上同意或有空括號未填寫的,本授權委托意見無效。):
1,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但不得修改本申請書任何文字內容。()
2,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出現的錯別字,遺漏和誤加
的文字。()
3,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如申請的企業名稱未能核準,授權修改,增加
或減少企業名稱字詞表述。()
4,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任何內容和文字表述。
()
代辦人或人身份證復印件粘貼處
代辦人或人簽字:
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及郵政編碼:
(企業蓋章處)
年月日
4
(同意使用)承諾書
今有擬變更企業
名稱為,擬用
“”作為字號,主要從事行
業。懇請予以核準。
本企業特此承諾:該名稱中的字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其行業用語與經營范圍主營業務是相一致的,凡在今后的經營活動
中,若與其他企業因名稱發生爭議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與名稱申請
的經營范圍或行業專用語有差異時,我們愿無條件服從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的處理決定,變更企業名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蓋章:
特此申請
申請單位及個人
年月日
---------
原企業名稱
注冊號
擬變更企業名稱
備選企業名稱(請選用不同的字號):
1
2
3
經營范圍(只需填寫與企業名稱行業表述一致的主要業務項目):
注冊資本(金)(法人企業必須填寫)
企業類型公司制非公司制個人獨資合伙
企業住所(地址)
企業蓋章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2
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清單
選擇項序號文件,證件名稱說明
1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本表第1頁
2企業授權委托意見本表第3頁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須加蓋公章
4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5其他有關材料
備注:
1,“選擇項”欄由工商部門填寫:“說明”欄應注明提交的文件,證件是原件還
是復印件;
2,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中的簽字(蓋章)應由企業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
人)簽字;
3,申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表格或簽字。
申請人謹此確認和承諾本次申請中提交的所有文件材
料和填寫的內容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復印件與原件是一
致的,并對因材料虛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字(蓋章):
3
企業授權委托意見
茲委托(我單位/機構/自然人股東)前來辦理企業名稱變更事宜。
授權期限為:
授權權限如下(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同意”;不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
“不同意”。選擇二項以上同意或有空括號未填寫的,本授權委托意見無效。):
1,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但不得修改本申請書任何文字內容。()
2,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出現的錯別字,遺漏和誤加
的文字。()
3,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如申請的企業名稱未能核準,授權修改,增加
或減少企業名稱字詞表述。()
4,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任何內容和文字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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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人或人身份證復印件粘貼處
代辦人或人簽字:
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及郵政編碼:
(企業蓋章處)
年月日
4
(同意使用)承諾書
今有擬變更企業
名稱為,擬用
“”作為字號,主要從事行
業。懇請予以核準。
本企業特此承諾:該名稱中的字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其行業用語與經營范圍主營業務是相一致的,凡在今后的經營活動
中,若與其他企業因名稱發生爭議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與名稱申請
的經營范圍或行業專用語有差異時,我們愿無條件服從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的處理決定,變更企業名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蓋章:
第三條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按照《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規定審批設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發給《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后,到同級民政部門進行登記。
第四條按照《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社會力量辦學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縣級以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有關社會力量辦學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工作。
第五條申請登記的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辦學許可證(副本)。
第六條民政部門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單位,依法簡化登記手續并核準登記。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單位,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七條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在申請書上應當載明變更事項、原因和方案等。
修改章程的,應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應出具變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六款規定的其他材料;變更開辦資金的,應當提交有關資產變更證明文件等。教育行政部門同意變更后,由民政部門核驗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交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由民政部門換發新的登記證書。
第八條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簽署的,還應當提交不能簽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組織出具的清算報告;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和財務憑證。
民政部門準予注銷登記的,應當發給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證明文件。
第九條教育行政部門作出對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吊銷《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及時通知同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對該機構撤銷登記。
第十條本辦法下發之前已經取得《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復查登記。
復查登記工作自本辦法下發之日開始,至*年12月31日結束。
第三條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法定代表人)經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條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免職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
第六條企業法人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對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
(二)對企業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
(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
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
第八條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出現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該企業法人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第九條法定代表人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組織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十條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變更后住所的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住所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7、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辦理程序:
受理審核核準發照
公司注冊地址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材料注意事項: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住所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
2、《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可以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企業登記網》下載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