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麻豆一精品一av一免费,日韩精品中文字幕一区二区三区 ,国产一区美女,欧美一性一交

限購細則模板(10篇)

時間:2022-05-28 16:43:14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限購細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第三條國家對鮮繭收購實行資格認定制度。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鮮繭收購的經營者,必須通過鮮繭收購資格認定、取得鮮繭收購資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

本辦法所稱的鮮繭收購經營者包括從事鮮繭收購的單位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條商務部負責全國鮮繭收購資格認定的管理工作。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具體負責本地區鮮繭收購經營者的資格認定,頒發《鮮繭收購資格證書》,向社會公布,并報商務部備案。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的鮮繭收購資格認定工作不得下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鮮繭收購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鮮繭收購資格認定應堅持適度規模、相對集中并有利于促進貿工農一體化發展的原則,提高蠶農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

第六條鼓勵繅絲生產企業、絲綢企業(包括到外地建基地、建廠、建公司的貿工農一體化企業)與蠶農和蠶農合作組織建立穩定的經濟關系,給予風險投資、提供技術服務,與蠶農形成訂單收購、返利收購等協作關系。

鼓勵在蠶桑基地建設和新農村建設中做出貢獻的貿工農一體化繅絲、絲綢生產企業從事鮮繭收購活動。

第七條鮮繭收購經營者從事鮮繭收購活動必須取得鮮繭收購資格。

取得鮮繭收購資格的經營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當地縣級以上蠶桑生產發展及繭站布點規劃,有穩定的鮮繭繭源。

(二)具有與收購能力相適應的資金實力。

(三)具備完善、科學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相關管理制度,包括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各個工種、工序的工作規范和崗位責任制度等。

(四)具有與其承擔的鮮繭收購量和繭處理量相配套的收購、檢驗和貯存場地,收購門市、儲存場地和烘繭場地應分別不低于每50公斤鮮繭占地0.2平方米、0.2平方米和0.4平方米。

(五)鮮繭收購、檢驗和烘繭所需的設備齊全,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運轉狀況良好,與收購能力相適應,全部設備應在有效使用期內。

(六)鮮繭收購和干繭貯存的設施和環境應具備防潮、防蟲、防鼠、防火、防盜的能力,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勞動安全、消防和環保等方面的要求。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鼓勵鮮繭收購經營者使用節能降耗、安全環保的烘繭設備。

第九條擬從事鮮繭收購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提出鮮繭收購資格認定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條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負責受理所在地鮮繭收購資格的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以及收購布局的合理性進行實地考察和審核,并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逐級報送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核準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獲得鮮繭收購資格的經營者,頒發《鮮繭收購資格證書》,并將批復文件報商務部備案。

第十一條《鮮繭收購資格證書》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統一制作。《鮮繭收購資格證書》主要內容應該包括證書編號、鮮繭收購經營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收購區域、發證時間及有效期等內容。

第十二條從事鮮繭收購的經營者持《鮮繭收購資格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或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鮮繭收購資格證書有效期為兩年,每兩年(在工商部門年檢前)審核一次。收購經營者應在《鮮繭收購資格證書》有效期滿前60天,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提出審核申請,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審核后,逐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核準換發新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匯總后,于次年3月底前報商務部備案。

第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受理鮮繭收購資格申請材料后,應在45天內完成鮮繭收購資格核準工作。

第十五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鮮繭收購資格的經營者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對不符合收購資格條件的經營者,取消其鮮繭收購資格,注銷其《鮮繭收購資格證書》,向社會公告,并在5日內通知原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被取消鮮繭收購資格的經營者,應在被取消資格之日起2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獲得鮮繭收購資格的經營者應及時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上報各期蠶繭收購情況,接受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鮮繭收購經營者有以下行為的,由認定機關取消其鮮繭收購資格,向社會公告,同時報商務部備案,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在資格認定申請中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超越《鮮繭收購資格證書》核準區域從事收購活動的;

(三)租借、轉讓《鮮繭收購資格證書》或者使用過期、偽造、變造《鮮繭收購資格證書》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擾亂鮮繭收購秩序的行為。

第十八條實施鮮繭收購資格認定的有關部門應該確保鮮繭收購資格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和公開。

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索賄受賄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2

(二)信用風險

金融機構是巨額貨幣資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資金詐騙、貪污受賄等非法活動,存在著嚴重的犯罪風險和信用風險。而我國金融機構在公司治理過程中,對信用風險管理的認識不充分,信用風險管理理念很陳舊,不能適應復雜的風險環境。表現為:金融機構對近期利益與長遠目標的協調不到位,信用風險管理的意識在全體職員中和銀行經營管理的全過程中貫徹得不充分等。在大量運用數理統計模型、金融工程等先進方法方面,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方法也遠遠落后于國際上先進銀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國的金融機構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使得合理的內控制度和嚴格的管理失效,進而加大信用風險發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剝離不良資產1,4萬億元,2008年農行準備上市獲得政策剝離8000億元。經過剝離的不良貸款事實上的回收率很低,資產回收率一般在30%、現金回收率在20%左右。銀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為4549.1億元,雖然總數較年初減少424.2億元,但損失類不良貸款余額卻增加了21.2億元。如此持續下去,必定影響銀行的發展和金融的穩定。同樣,由于外部與內部的原因,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不善,會出現經營虧損、信用風險、支付危機等,雖然數量上并不大,但更為顯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管理是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提高關聯交易管理水平對保護利益相關者利益、促進金融機構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5](p26-27)。目前,絕大多數金融機構已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了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由獨立董事擔任委員會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規范的問題。由于關聯交易存在的這些問題,金融機構與其關聯方常常有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這種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嚴重影響了金融機構的安全、穩健運行,因此迫切需要對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行為進行嚴格規范。從近幾年銀行業監督管理的情況來看,不公允的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帶來了巨大的信用風險,造成大量信貸資產損失。不公允關聯交易是形成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數商業銀行、信用社倒閉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機構股本結構方面

1.股權集中度方面

聶堂波(2008)指出,我國證券公司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為25.11%,前五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56.23%。而美國十大投資銀行最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7.5%,前五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16.7%,可見我國證券公司股權集中度水平遠遠高于美國(1720)。過分集中的股權給公司治理帶來一些不利影響,中小股東難以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用手投票”來保護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難在董事會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東則會濫用控制權,如為了執行政府的經濟政策,不惜損害金融機構以及中小股東的權益。

當然金融機構也有股權相對分散的情況,如民生銀行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為15.26%。股權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礎,可以避免“一股獨大”的現象發生。但在我國的實際情況下,如果股權太過分散,所有的股東都不愿對公司的運營進行監督,都希望“搭便車”,導致股東大會行使權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沒有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致使董事會出現越權行為,但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權結構不合理,產權不明晰

以我國商業銀行為例,盡管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發行股票,但是與上市前相比,國有股比重變化并不大[7](p19—22)。如農業銀行上市前,匯金公司和財政部分別控股50%,上市后匯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44.48%。名義

 

上國家是商業銀行的產權主體,但是實際上占有、使用、支配銀行財產權利的是政府的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國資委、財政部等),但是銀行的所有權無法在這些部門之間進行具體劃分,也無法清晰界定這些部門的權利與責任邊界[8](p118-119)。同時,銀行的經營者沒有辦法真正享有財產權力,實現自主經營。這使得商業銀行產權主體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機構產權主體不明晰,就難以實現有效的監督,經營過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風險就難以避免。

金融機構存在著股權結構不合理,產權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況,嚴重制約著金融機構的發展[9](p89)。例如,國家給國有控股銀行出資,政府卻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預和行政照顧。這不僅影響銀行業市場的競爭性,也會淡化其他商業銀行、銀行經營者的競爭意識以及經營管理效率,造成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經營的政策化,銀行機構組織的行政化等問題的出現。另外,我國商業銀行目前仍承擔的政策性業務使得銀行的經營目標變得多元化,弱化了股東利益最大化、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很難實現真正的自主經營。

(二)金融機構內部治理方面

1.股東大會形同虛設

我國金融機構的股權多由國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東。所以股東大會的參與者多是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東的參與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機構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常常與政府和主管部門提名任選結果一致,所以股東大會根本不能反映小股東的意愿和要求。股東大會形同虛設,對金融機構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會功能弱化,獨立董事不獨立

由于股權結構的失衡性和國有性,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存在重大缺陷,董事會職能弱化,無法實現董事會的決策權和對經理人的監督。在我國大部分證券公司中,一年召開l~2次董事會,其主要內容只是聽取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使得董事會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機構的董事應當具有金融、證券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但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東選任,而其股東多數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作為生產性企業,他們缺乏管理金融機構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所以董事會成員不能經常、專業、深入地了解金融機構的狀況,不能發現金融機構運營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加大了銀行信用風險的發生。另外,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會由大股東控制,而獨立董事大多由關聯股東人員擔任。在大股東持股比例較高的情況下,這些獨立董事很難真正獨立起來。并且獨立的外部董事中,與關聯股東有聯系的占多數,他們也難以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3.監事會無法發揮監督作用

我國金融機構雖然在組織上大都擁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管理層的完整設置,但由于對金融機構治理結構各個部分的權利、義務缺乏清晰的理解,對各個主體之間相互制約關系沒有給予嚴格、強制性的界定,更由于從國有企業演變而來的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所有者缺位,我國相繼實行的銀證、信證分業造成金融機構復雜的產權結構,導致大部分金融機構的監事會形同虛設,根本起不到分權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

在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過程中,有效的激勵制度非常重要。我國的金融機構始于計劃經濟體制,由于歷史背景的影響,我國金融機構的激勵機制大多數都是短期激勵,并且以簡單的物質激勵手段為主。實際上,管理者過分地關注權力與地位的激勵。與國外銀行相比。金融機構的經濟激勵落后于行政激勵,而行政激勵標準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結果使很多經理人員不敢創新,不思進取,積極性不高。對我國商業銀行經理層而言,由上一級銀行來任命下一級銀行的行長以及領導。選拔考核的辦法基本上是按照選拔官員的方法。另外,國有銀行內部并沒有建立分部門考核制度,經理層的收入和銀行經營的業績沒有直接的聯系,對個人的考核也沒有量化,考核結果與個人的職位晉升和福利報酬相關性不大。對員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對固定的,與職務、工齡有關,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為了升職,以獲得各種各樣的優惠和福利,卻不會去考慮銀行的長遠利益。

(三)金融機構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環境存在的問題

外部制度環境主要是指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所處的法律、政策環境。目前,國家對金融機構制定的各種法律、法規產生沖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亂。例如,我國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業具有金融監管機關的角色與獨立經濟產業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觀調控責任的金融企業,這種定位的偏差使得商業銀行經營目標產生混亂。在法律監管環節上,我國的金融機構同時受到多重制約,并且法律法規體系還存在許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規、條例所規定的內容,在實施的時候也經常有落實不到位、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出現,對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的制度約束還不夠明確、嚴厲。

2.外部市場環境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我國的發展情況看,影響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相關市場的發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場的價格形成機制很不完善,股東投機的行為傾向大。我國還沒有形成通過股票價格對金融機構進行約束的機制。其次,由于金融產品比其他行業能更快地改變其資產的風險構成,投資者很難對其發出的信息判斷金融機構的真實價值和其風險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機構的產品市場很難達到規范和公平競爭,從而弱化了產品市場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機構外部市場治理機制的作用發揮減弱。最后,經理人市場。我國金融機構的高管幾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國的經理人市場處于初級階段,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進行完善。外部市場的失靈使得銀行業的外部治理基本處于失靈狀態,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從行業特性來看,金融機構是高風險行業,需要通過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來實現對內部風險的有效監控。但從我國金融機構的管理實踐來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機構需要履行規范的信息披露義務外,其他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還十分欠缺,金融機構治理過程中的風險監督和風險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時,金融機構本身也缺乏進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識,在披露信息時存在年報內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規范,對會計報表附注不重視,對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披露較少等問題。大部分金融機構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權威性無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機構向社會披露信息的范圍也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內部與外部信息不對稱,嚴重削弱了外部關聯者的監督,加重了內部人控制現象。

三、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對策選擇

在以上兩部分現狀及原因分析的基礎上,我們探討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對策選擇,這里我們主要從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風險預警方面談對策選擇。具體又可分解為兩個層面:

 

(一)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重構的總體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宏觀預警監管機制,完善早期報警功能。建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宏觀預警機制組織網絡,應本著“統一組織領導,統一管理,統一監督內容,統一監測指標,分級監控”原則,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建立宏觀預警組織系統。具體負責對全國性和區域金融機構的監測預警,對中觀和微觀預警機制實行管理和領導,并及時接收來自中觀預警機制和微觀預警機制的各種信息,處理防范銀行風險的各種決策和措施的及時傳輸。

其次,建立金融機構治理中觀風險預警機制,發揮中期監測作用。金融機構治理中觀風險預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饋金融宏觀、微觀雙向預警信息,并是宏觀、微觀監測系統的結合部。金融中觀預警機制將各種手段、方式合理搭配與協調使用,為實現金融宏觀預警機制,通過中觀預警機制加以具體化,然后傳導金融微觀預警機制運行中去,從而發揮中期監測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觀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降低風險程度。金融機構治理微觀風險預警機制是宏觀、中觀風險預警機制的最終傳導系統,是對微觀風險的監管,把風險降到最低程度,是促進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的關鍵環節。

(二)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重構的具體做法

1.股權結構方面

(1)優化股權結構

我國金融機構的股權過于集中,常出現大股東侵害小股東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的現象。為了避免大股東操縱,金融機構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權結構。但是,股權過于分散時,又會使股東參與治理的積極性因成本高于收益過多而減弱。理論上,可以通過股權適度多元化來解決這一矛盾,從而提高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多元化投資主體主要包括:境外戰略投資者、國內股份制企業、民營企業、外部自然人、員工、經營者、基金等金融機構,要積極鼓勵這些主體參股。特別是,要吸引境外戰略投資金融機構,因為這些投資者除了能帶來大規模的資本金外,還能帶來先進的管理機制、風險控制能力、創新產品的機制。在引進戰略投資者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和防范可能會出現的一些問題。例如,股權轉讓價格問題、戰略投資者的套利變現和惡意收購問題等。充分考慮戰略投資的穩定性、獨立性以及實力和信譽,不能盲目引入戰略投資者。在股權多元化的基礎上,加強對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報告金融機構的資金和業務往來情況,通過資格核準和監控,掌握其復雜股權結構中隱藏的風險。

(2)明晰產權

明晰的產權是金融機構資源優化配置和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長期以來,我國金融機構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對管理者進行監管,委托問題嚴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權結構,將使金融機構產權關系更加清晰,產權界定更加明確。產權明確不僅能解決所有者缺位問題,而且也可以解決金融機構對國有資產管理無效的問題,可防止因投資主體不明和無人負責引起的國有資產流失。

2.內部治理方面

(1)董事會

建立一個權責分明、有效的董事會是金融機構改進內部治理的關鍵。在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中,董事會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機構在建立董事會事時應做到以下幾點:首先,董事必須具備相關的知識水平和素質特征,要嚴格按照獨立性、專業化的標準選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會中董事的構成比例,優化董事會結構,強化對大股東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維護中小股東和利益者相關者的權益。最后,健全專業委員會,合理確定各委員會的目標、職責、權限和成員結構,提高董事會決策的效率和科學性。

大力推行獨立董事制度,適當提高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設立1~2名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實現獨立性的前提是選拔機制,要選擇與控股股東無任何關系、誠信、盡責的專業人士作為獨立董事,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并擁有相應的權利。金融機構監管部門要出臺有關法規,詳細規定金融機構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對專業知識水平的要求。

(2)監事會

明確金融機構監事會的職責,加強其監督權力的中心地位。增強監事的業務能力,確保知情權、禁止不善經營管理易位性、榮譽性任職、養老性任職。同時應制定規章制度確保監事會的知情權,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重大活動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報送董事會時,必須同時報送監事會。建立監事會風險控制制度,通過強化監督職能,有效控制金融機構的治理風險。

另外,在監事會中引人利益相關者,賦予監事會新的內容。在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體系中,缺少對利益相關者權益的保護,但他們的利益常常與公司的相關性最大,監事會應集中代表他們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關者時,要考慮利益相關者以何種科學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參與監事會,在多大程度上參與,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在建立明確的、市場化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建立對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履職評價體系。根據他們不同的工作性質,制定不同的考核標準。其薪酬應與金融機構的盈利情況、實力發展情況、為股東帶來的紅利掛鉤。適度增加與長期績效有關的薪酬比例,將激勵機制與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聯系起來。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權和員工持股等長期激勵機制,將高管和員工的報酬與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目標聯系起來,解決所有者與經營者利益不一致的問題。

其次,建立問責制。在對金融機構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科學考評的基礎上,實行嚴格問責。界定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履職要求。明確規定其違反法律或不盡職的處罰措施。要徹底取消金融機構高管的行政級別,改變選拔的方式,將聘任高管的權力歸還董事會,使高管成為真正對董事會負責的管理人員。董事會要拓寬選擇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場化原則選拔高管,理順董事會和高管層、董事長和高管之間的關系,便于董事會、監事會對高管實施有效監督。

(4)完善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督

加強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力度,將內部審計作為金融機構內部監督的核心。內部審計要為金融機構提供獨立、客觀的評價和咨詢活動,從而增加其價值,改善經營狀況。

加快金融機構流程改革,優化業務操作過程,建立聯動的業務管理機制,全面改造內部業務流程。適當削弱金融機構基層負責人的權利,減輕管理信息嚴重減少的現象。強調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執行力、提高經營戰略決策的執行力,防范各種風險,解決基層內部人控制的問題。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應實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這里所說的信息透明不僅要對外部透明,還要對內透明。通過建立定期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地將有關公司工作動態、市場動態、政策動態和風險狀況反饋給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實現公司經營的透明化。對于不向股東通報經營情況和風險情況的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權進行督促。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準則,對

 

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盈利等進行詳細、準確、及時的信息披露,發揮市場的監督約束作用,提高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過程中,除了要強調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監督外,還要強調外部的獨立審計監督。通過“外人”的審計,披露的信息會比較客觀、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共謀”問題。

(2)規范金融和金融產品市場

構建會融機構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環境。首先,促進金融業的良性競爭,循序漸進地對外開放我國金融業。要建立公平競爭的環境,減少政府對國有金融機構具體業務的干預,強化政府出資人的身份,用市場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機構。落實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自主權,鼓勵他們相互競爭。其次,進一步推動金融創新。鼓勵金融機構進行產品創新及機制創新,使合規經營得到及時的支持。最后,應該大力發展經理人市場,促進金融機構管理人員之間的競爭。總之,政府須從微觀方面退出金融市場,放棄對金融機構的干預,使金融機構以追求利潤為經營目標、規范其經營行為,并采用市場化的激勵機制,通過競爭來選聘高管和通過商業化方式來進行資產管理等。

(3)加強外部監管

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外部環境相當不健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金融機構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強制力量,需要外部監管、法律環境、金融市場等多種因素的配合。監管部門要強化對金融機構的股東的監管,鼓勵資本實力強、誠信記錄良好的機構參股金融機構。同時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保護遵規守法、堅持原則的高管,淘汰不稱職、不合規的高管,處罰違法、違規的高管人員,培育合格的證券業職業經理群體。由于經營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機構無法像一般企業一樣,依靠公司治理機制來確保正常的運營。在這種狀況下,金融機構需要監管部門加入公司治理,來彌補其治理機制的缺陷。有效的監管活動,有助于控制金融機構進行高風險的業務,可以減少股東和經理層對其他利益相關者權益的損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評價機制,對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狀況進行評價,有利于督促金融機構規范運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結論

總之,在金融危機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國金融市場發展還不完善,中國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體系必將面臨著更加嚴峻的挑戰。因此,我們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風險,要通過不斷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斷完善信息披露機制,逐步推進公司治理評價和治理風險預警機制建設。

參考文獻

[1]羅勝,邱艾超.基于公司治理系統論的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研究[j].保險研究,2008,(12).

[2]李逆.轉軌時期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如何解決“內部人控制”問題[j].開放論壇,2000,(1).

[3]高婧揚.試論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現代商業,2009,(26).

[4]周宏,李大偉,非銀行金融機構信用風險分析方法研究[j].工業技術經濟,2005,(8).

[5]常凌欣,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j].西部金融,2008,(3).

[6]聶堂波.我國證券公司治理現狀及存在問題[j].商業文化.2008,(10).

[7]俞雪華,沈小燕,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問題研究[j].蘇州大學學報,2006,(6).

篇3

(二)信用風險

金融機構是巨額貨幣資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資金詐騙、貪污受賄等非法活動,存在著嚴重的犯罪風險和信用風險。而我國金融機構在公司治理過程中,對信用風險管理的認識不充分,信用風險管理理念很陳舊,不能適應復雜的風險環境。表現為:金融機構對近期利益與長遠目標的協調不到位,信用風險管理的意識在全體職員中和銀行經營管理的全過程中貫徹得不充分等。在大量運用數理統計模型、金融工程等先進方法方面,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方法也遠遠落后于國際上先進銀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國的金融機構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使得合理的內控制度和嚴格的管理失效,進而加大信用風險發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剝離不良資產1,4萬億元,2008年農行準備上市獲得政策剝離8000億元。經過剝離的不良貸款事實上的回收率很低,資產回收率一般在30%、現金回收率在20%左右。銀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為4549.1億元,雖然總數較年初減少424.2億元,但損失類不良貸款余額卻增加了21.2億元。如此持續下去,必定影響銀行的發展和金融的穩定。同樣,由于外部與內部的原因,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不善,會出現經營虧損、信用風險、支付危機等,雖然數量上并不大,但更為顯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管理是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提高關聯交易管理水平對保護利益相關者利益、促進金融機構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5](P26-27)。目前,絕大多數金融機構已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了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由獨立董事擔任委員會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規范的問題。由于關聯交易存在的這些問題,金融機構與其關聯方常常有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這種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嚴重影響了金融機構的安全、穩健運行,因此迫切需要對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行為進行嚴格規范。從近幾年銀行業監督管理的情況來看,不公允的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帶來了巨大的信用風險,造成大量信貸資產損失。不公允關聯交易是形成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數商業銀行、信用社倒閉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機構股本結構方面

1.股權集中度方面

聶堂波(2008)指出,我國證券公司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為25.11%,前五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56.23%。而美國十大投資銀行最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7.5%,前五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16.7%,可見我國證券公司股權集中度水平遠遠高于美國(1720)。過分集中的股權給公司治理帶來一些不利影響,中小股東難以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用手投票”來保護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難在董事會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東則會濫用控制權,如為了執行政府的經濟政策,不惜損害金融機構以及中小股東的權益。

當然金融機構也有股權相對分散的情況,如民生銀行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為15.26%。股權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礎,可以避免“一股獨大”的現象發生。但在我國的實際情況下,如果股權太過分散,所有的股東都不愿對公司的運營進行監督,都希望“搭便車”,導致股東大會行使權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沒有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致使董事會出現越權行為,但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權結構不合理,產權不明晰

以我國商業銀行為例,盡管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發行股票,但是與上市前相比,國有股比重變化并不大[7](P19—22)。如農業銀行上市前,匯金公司和財政部分別控股50%,上市后匯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44.48%。名義

上國家是商業銀行的產權主體,但是實際上占有、使用、支配銀行財產權利的是政府的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國資委、財政部等),但是銀行的所有權無法在這些部門之間進行具體劃分,也無法清晰界定這些部門的權利與責任邊界[8](P118-119)。同時,銀行的經營者沒有辦法真正享有財產權力,實現自主經營。這使得商業銀行產權主體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機構產權主體不明晰,就難以實現有效的監督,經營過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風險就難以避免。

金融機構存在著股權結構不合理,產權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況,嚴重制約著金融機構的發展[9](P89)。例如,國家給國有控股銀行出資,政府卻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預和行政照顧。這不僅影響銀行業市場的競爭性,也會淡化其他商業銀行、銀行經營者的競爭意識以及經營管理效率,造成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經營的政策化,銀行機構組織的行政化等問題的出現。另外,我國商業銀行目前仍承擔的政策性業務使得銀行的經營目標變得多元化,弱化了股東利益最大化、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很難實現真正的自主經營。

(二)金融機構內部治理方面

1.股東大會形同虛設

我國金融機構的股權多由國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東。所以股東大會的參與者多是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東的參與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機構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常常與政府和主管部門提名任選結果一致,所以股東大會根本不能反映小股東的意愿和要求。股東大會形同虛設,對金融機構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會功能弱化,獨立董事不獨立

由于股權結構的失衡性和國有性,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存在重大缺陷,董事會職能弱化,無法實現董事會的決策權和對經理人的監督。在我國大部分證券公司中,一年召開l~2次董事會,其主要內容只是聽取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使得董事會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機構的董事應當具有金融、證券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但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東選任,而其股東多數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作為生產性企業,他們缺乏管理金融機構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所以董事會成員不能經常、專業、深入地了解金融機構的狀況,不能發現金融機構運營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加大了銀行信用風險的發生。另外,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會由大股東控制,而獨立董事大多由關聯股東人員擔任。在大股東持股比例較高的情況下,這些獨立董事很難真正獨立起來。并且獨立的外部董事中,與關聯股東有聯系的占多數,他們也難以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3.監事會無法發揮監督作用

我國金融機構雖然在組織上大都擁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管理層的完整設置,但由于對金融機構治理結構各個部分的權利、義務缺乏清晰的理解,對各個主體之間相互制約關系沒有給予嚴格、強制性的界定,更由于從國有企業演變而來的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所有者缺位,我國相繼實行的銀證、信證分業造成金融機構復雜的產權結構,導致大部分金融機構的監事會形同虛設,根本起不到分權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

在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過程中,有效的激勵制度非常重要。我國的金融機構始于計劃經濟體制,由于歷史背景的影響,我國金融機構的激勵機制大多數都是短期激勵,并且以簡單的物質激勵手段為主。實際上,管理者過分地關注權力與地位的激勵。與國外銀行相比。金融機構的經濟激勵落后于行政激勵,而行政激勵標準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結果使很多經理人員不敢創新,不思進取,積極性不高。對我國商業銀行經理層而言,由上一級銀行來任命下一級銀行的行長以及領導。選拔考核的辦法基本上是按照選拔官員的方法。另外,國有銀行內部并沒有建立分部門考核制度,經理層的收入和銀行經營的業績沒有直接的聯系,對個人的考核也沒有量化,考核結果與個人的職位晉升和福利報酬相關性不大。對員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對固定的,與職務、工齡有關,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為了升職,以獲得各種各樣的優惠和福利,卻不會去考慮銀行的長遠利益。

(三)金融機構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環境存在的問題

外部制度環境主要是指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所處的法律、政策環境。目前,國家對金融機構制定的各種法律、法規產生沖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亂。例如,我國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業具有金融監管機關的角色與獨立經濟產業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觀調控責任的金融企業,這種定位的偏差使得商業銀行經營目標產生混亂。在法律監管環節上,我國的金融機構同時受到多重制約,并且法律法規體系還存在許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規、條例所規定的內容,在實施的時候也經常有落實不到位、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出現,對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的制度約束還不夠明確、嚴厲。

2.外部市場環境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我國的發展情況看,影響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相關市場的發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場的價格形成機制很不完善,股東投機的行為傾向大。我國還沒有形成通過股票價格對金融機構進行約束的機制。其次,由于金融產品比其他行業能更快地改變其資產的風險構成,投資者很難對其發出的信息判斷金融機構的真實價值和其風險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機構的產品市場很難達到規范和公平競爭,從而弱化了產品市場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機構外部市場治理機制的作用發揮減弱。最后,經理人市場。我國金融機構的高管幾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國的經理人市場處于初級階段,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進行完善。外部市場的失靈使得銀行業的外部治理基本處于失靈狀態,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從行業特性來看,金融機構是高風險行業,需要通過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來實現對內部風險的有效監控。但從我國金融機構的管理實踐來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機構需要履行規范的信息披露義務外,其他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還十分欠缺,金融機構治理過程中的風險監督和風險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時,金融機構本身也缺乏進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識,在披露信息時存在年報內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規范,對會計報表附注不重視,對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披露較少等問題。大部分金融機構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權威性無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機構向社會披露信息的范圍也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內部與外部信息不對稱,嚴重削弱了外部關聯者的監督,加重了內部人控制現象。

三、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對策選擇

在以上兩部分現狀及原因分析的基礎上,我們探討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對策選擇,這里我們主要從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風險預警方面談對策選擇。具體又可分解為兩個層面:

(一)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重構的總體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宏觀預警監管機制,完善早期報警功能。建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宏觀預警機制組織網絡,應本著“統一組織領導,統一管理,統一監督內容,統一監測指標,分級監控”原則,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建立宏觀預警組織系統。具體負責對全國性和區域金融機構的監測預警,對中觀和微觀預警機制實行管理和領導,并及時接收來自中觀預警機制和微觀預警機制的各種信息,處理防范銀行風險的各種決策和措施的及時傳輸。

其次,建立金融機構治理中觀風險預警機制,發揮中期監測作用。金融機構治理中觀風險預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饋金融宏觀、微觀雙向預警信息,并是宏觀、微觀監測系統的結合部。金融中觀預警機制將各種手段、方式合理搭配與協調使用,為實現金融宏觀預警機制,通過中觀預警機制加以具體化,然后傳導金融微觀預警機制運行中去,從而發揮中期監測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觀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降低風險程度。金融機構治理微觀風險預警機制是宏觀、中觀風險預警機制的最終傳導系統,是對微觀風險的監管,把風險降到最低程度,是促進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的關鍵環節。

(二)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重構的具體做法

1.股權結構方面

(1)優化股權結構

我國金融機構的股權過于集中,常出現大股東侵害小股東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的現象。為了避免大股東操縱,金融機構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權結構。但是,股權過于分散時,又會使股東參與治理的積極性因成本高于收益過多而減弱。理論上,可以通過股權適度多元化來解決這一矛盾,從而提高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多元化投資主體主要包括:境外戰略投資者、國內股份制企業、民營企業、外部自然人、員工、經營者、基金等金融機構,要積極鼓勵這些主體參股。特別是,要吸引境外戰略投資金融機構,因為這些投資者除了能帶來大規模的資本金外,還能帶來先進的管理機制、風險控制能力、創新產品的機制。在引進戰略投資者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和防范可能會出現的一些問題。例如,股權轉讓價格問題、戰略投資者的套利變現和惡意收購問題等。充分考慮戰略投資的穩定性、獨立性以及實力和信譽,不能盲目引入戰略投資者。在股權多元化的基礎上,加強對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報告金融機構的資金和業務往來情況,通過資格核準和監控,掌握其復雜股權結構中隱藏的風險。

(2)明晰產權

明晰的產權是金融機構資源優化配置和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長期以來,我國金融機構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對管理者進行監管,委托問題嚴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權結構,將使金融機構產權關系更加清晰,產權界定更加明確。產權明確不僅能解決所有者缺位問題,而且也可以解決金融機構對國有資產管理無效的問題,可防止因投資主體不明和無人負責引起的國有資產流失。

2.內部治理方面

(1)董事會

建立一個權責分明、有效的董事會是金融機構改進內部治理的關鍵。在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中,董事會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機構在建立董事會事時應做到以下幾點:首先,董事必須具備相關的知識水平和素質特征,要嚴格按照獨立性、專業化的標準選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會中董事的構成比例,優化董事會結構,強化對大股東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維護中小股東和利益者相關者的權益。最后,健全專業委員會,合理確定各委員會的目標、職責、權限和成員結構,提高董事會決策的效率和科學性。

大力推行獨立董事制度,適當提高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設立1~2名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實現獨立性的前提是選拔機制,要選擇與控股股東無任何關系、誠信、盡責的專業人士作為獨立董事,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并擁有相應的權利。金融機構監管部門要出臺有關法規,詳細規定金融機構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對專業知識水平的要求。

(2)監事會

明確金融機構監事會的職責,加強其監督權力的中心地位。增強監事的業務能力,確保知情權、禁止不善經營管理易位性、榮譽性任職、養老性任職。同時應制定規章制度確保監事會的知情權,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重大活動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報送董事會時,必須同時報送監事會。建立監事會風險控制制度,通過強化監督職能,有效控制金融機構的治理風險。

另外,在監事會中引人利益相關者,賦予監事會新的內容。在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體系中,缺少對利益相關者權益的保護,但他們的利益常常與公司的相關性最大,監事會應集中代表他們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關者時,要考慮利益相關者以何種科學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參與監事會,在多大程度上參與,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在建立明確的、市場化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建立對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履職評價體系。根據他們不同的工作性質,制定不同的考核標準。其薪酬應與金融機構的盈利情況、實力發展情況、為股東帶來的紅利掛鉤。適度增加與長期績效有關的薪酬比例,將激勵機制與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聯系起來。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權和員工持股等長期激勵機制,將高管和員工的報酬與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目標聯系起來,解決所有者與經營者利益不一致的問題。

其次,建立問責制。在對金融機構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科學考評的基礎上,實行嚴格問責。界定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履職要求。明確規定其違反法律或不盡職的處罰措施。要徹底取消金融機構高管的行政級別,改變選拔的方式,將聘任高管的權力歸還董事會,使高管成為真正對董事會負責的管理人員。董事會要拓寬選擇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場化原則選拔高管,理順董事會和高管層、董事長和高管之間的關系,便于董事會、監事會對高管實施有效監督。

(4)完善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督

加強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力度,將內部審計作為金融機構內部監督的核心。內部審計要為金融機構提供獨立、客觀的評價和咨詢活動,從而增加其價值,改善經營狀況。

加快金融機構流程改革,優化業務操作過程,建立聯動的業務管理機制,全面改造內部業務流程。適當削弱金融機構基層負責人的權利,減輕管理信息嚴重減少的現象。強調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執行力、提高經營戰略決策的執行力,防范各種風險,解決基層內部人控制的問題。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應實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這里所說的信息透明不僅要對外部透明,還要對內透明。通過建立定期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地將有關公司工作動態、市場動態、政策動態和風險狀況反饋給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實現公司經營的透明化。對于不向股東通報經營情況和風險情況的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權進行督促。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準則,對

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盈利等進行詳細、準確、及時的信息披露,發揮市場的監督約束作用,提高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過程中,除了要強調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監督外,還要強調外部的獨立審計監督。通過“外人”的審計,披露的信息會比較客觀、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共謀”問題。

(2)規范金融和金融產品市場

構建會融機構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環境。首先,促進金融業的良性競爭,循序漸進地對外開放我國金融業。要建立公平競爭的環境,減少政府對國有金融機構具體業務的干預,強化政府出資人的身份,用市場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機構。落實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自主權,鼓勵他們相互競爭。其次,進一步推動金融創新。鼓勵金融機構進行產品創新及機制創新,使合規經營得到及時的支持。最后,應該大力發展經理人市場,促進金融機構管理人員之間的競爭。總之,政府須從微觀方面退出金融市場,放棄對金融機構的干預,使金融機構以追求利潤為經營目標、規范其經營行為,并采用市場化的激勵機制,通過競爭來選聘高管和通過商業化方式來進行資產管理等。

(3)加強外部監管

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外部環境相當不健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金融機構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強制力量,需要外部監管、法律環境、金融市場等多種因素的配合。監管部門要強化對金融機構的股東的監管,鼓勵資本實力強、誠信記錄良好的機構參股金融機構。同時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保護遵規守法、堅持原則的高管,淘汰不稱職、不合規的高管,處罰違法、違規的高管人員,培育合格的證券業職業經理群體。由于經營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機構無法像一般企業一樣,依靠公司治理機制來確保正常的運營。在這種狀況下,金融機構需要監管部門加入公司治理,來彌補其治理機制的缺陷。有效的監管活動,有助于控制金融機構進行高風險的業務,可以減少股東和經理層對其他利益相關者權益的損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評價機制,對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狀況進行評價,有利于督促金融機構規范運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結論

總之,在金融危機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國金融市場發展還不完善,中國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體系必將面臨著更加嚴峻的挑戰。因此,我們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風險,要通過不斷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斷完善信息披露機制,逐步推進公司治理評價和治理風險預警機制建設。

參考文獻

[1]羅勝,邱艾超.基于公司治理系統論的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研究[J].保險研究,2008,(12).

[2]李逆.轉軌時期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如何解決“內部人控制”問題[J].開放論壇,2000,(1).

[3]高婧揚.試論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現代商業,2009,(26).

[4]周宏,李大偉,非銀行金融機構信用風險分析方法研究[J].工業技術經濟,2005,(8).

[5]常凌欣,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J].西部金融,2008,(3).

[6]聶堂波.我國證券公司治理現狀及存在問題[J].商業文化.2008,(10).

[7]俞雪華,沈小燕,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問題研究[J].蘇州大學學報,2006,(6).

篇4

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立法現狀

2014年4月,新的《環境保護法》修訂通過,新的娜境保護法》新增了有利于污染治理以及環境保護的條例,例如鼓勵投保條款的建立。但是新的《環境保護法》的修訂并不能為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的建立提供全面、有力的支撐,一些原則性規定比較少。作為新時展背景下的我國首部環境單行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首次將環境污染治理提到日程上來,產生了極大的影響。而自此之后,相關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并未建立。不得不說,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建立尚處在起步階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是指環境侵權人向受害人提供賠償以及相關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統稱,之所以要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是因為我國有關污染治理以及污染侵權責任的界定以及追究體系尚不完善。200年12月4日,作為環境污染責任試點工作拉開序幕的日子。這一天對于我國環境保護以及污染治理工作具有重大的意義《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的將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體系的建立提到日程上來。但是隨著試點工作的不斷推進,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的建立反而陷入了尷尬的境地。在試點過程中,雖然企業以及公眾對于環境污染責任的界定以及追究工作表現出巨大的熱情和支持,但是其真正實施踐行的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一方面,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社會效應并不是十分強烈,難以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以及規范提供支撐;另一方面,由于缺少權威性的法律依據,對于一些高污染企業的治理和處罰工作開展的也并不是十分順利。

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的構建

 (一)以新《環境境保護法》為依據,強制規定投保情形,充實法律條款群

新的《環境保護法》增加了鼓勵投保的規定,因此,可以借鑒這一新的規定進行環境單行法的修訂。在修訂環境單行法時,要將投保情形進行明確,因此充實法律群。具體來說,就是將環境要素各個領域的特點和保護要求放置在環境單行法中進行特殊強調。每個環境要素在各個領域的保護要求以及發展特點都是具有差異的,因此,要想能夠將環境單行法真正貫徹下去,需要將強制投保的情形進行明確。因此,在環境單行法的法律原則上,應該重點強調強制保險的情形以及所要采取的相關治理措施,至于各個環境要素保險法是如何進行運行的則無需重點強調。例如,在《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過程中,對于使用有害氣體的生產企業以及生產部門都設有相應的治理條例以及處罰意見。而經過多次修添《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環境責任保險條款則大大簡化,僅僅規定只要是使用以及排放有害氣體的企業都需要投保環境污染保險。環境污染保險投保情形的強制規定以及明確大大簡化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的運行程序,不僅提升了法律的效力,也有利于環境污染治理。

 (二)制定娜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強化立法的全面性以及適用性

各個環境要素領域并不是完全不同的,而是存在一些相同的地方。因此,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建立的目標之一就是對普遍適用的領域進行全面立法并集中實施。在《環境保護法》的修訂過程中,立法部門曾經各方面征求意見,許多公眾都認為商業保險的投保是解決環境污染治理問題最為主要的手段。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開展更加是證實了這一言論的正確性。首先,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過程中,要完善相關制度以及技術配套措施,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真正落實下去,從而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的構建提供實踐性的支撐。其次,要重點解決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構建的中心問題,即強制保險問題,其涉及到許多專業性以及技術性的問題。強制保險問題對于所有環境領域以及各個環境要素都是普遍適用的,因此,無論是環境單行法,還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體系的建立,都需要將強制保險問題作為立法的決策重點。強制保險在立法過程中要體現其全面性和適應性,需要涵蓋總則、保險合同、理賠事項、法律責任以及附加說明等方面的內容。

 (三)針對專門環境治理領域進行專門立法

篇5

「關鍵詞保險;最大誠信原則;社會信用

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也是《保險法》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必須遵守的法律準則。但這一原則的理論闡述和現實的實踐活動存在差異。分析保險最大誠信原則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建議,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保險最大誠信原則運用的背景

1、最大誠信原則的落實已成為時代難題

隨著中國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會不和諧問題也日益顯現。不和諧的原因是風險的存在,風險存在的原因是市場經濟,市場經濟導致風險是因為競爭。競爭有良性競爭和惡性競爭,良性競爭本身不是把對手擊敗,而是比對手領先。但當前保險競爭主體越來越多,卻沒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穩健經營的領跑者,幾乎全都成為惡性競爭的追隨者。惡性競爭就好像一個險惡的漩渦,大家都往里跳,誰都迷失了方向。這是因為產品同質化和費率市場化,導致可供競爭主體選擇的空間非常有限。惡性競爭的結果是行業內相互抵毀,違背價值規律高抬手續費、降低費率。

保監會從今年四月開始在廣東、湖南試點打擊三高:高回扣、高返還、高手續費,以維護市場有序和行業形象。同此,“誠信危機”已成為道德倫理之外的商業景觀,“失信”已經是中國社會中很普遍的現象、很危險的事實、很可怕的后果。人們驚呼保險不保險。

2、失信懲戒已成為熱門話題

對于誠信危機的出現,盡管已到了一個相當嚴重的程度,但終究不能被道德倫理所接受、不能被人們良知所接受。從法制建設的角度、從風險機制建設和行政方面的態度也非常重視這個問題,中國保監會吳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加大失信懲戒力度。為了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地發展,為實現保險業做大做強,保險監管已發生深刻變化,形成了以償付能力監管、市場行為監管和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為三大支柱的監管體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場行為監管,其核心內容就是誠信有為、失信懲戒。

3、誠信建設已成為共同主題

商品經濟是契約經濟,契約品質問題要求當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誠信原則在法制建設機框架下自控、在倫理價值下自主、在風險機制下自省,否則導致契約品質問題出現。尤其是保險業,由于契約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誘發這問題的出現。誠信體系建設已成當務之急,誠信建設評價標準已納入監管的常規檢查內容。人們普遍認識到:今天的誠信、明天的市場、后天的品牌。

二、保險最大誠信原則運用的目的

1、解決保險經營中信息不對稱問題

所謂信息不對稱是指當事一方對自己的認知遠遠高于另一方對他的了解。保險經營尤其如此,對于保險人而言,投保人轉嫁的風險性質和大小直接決定著其能否承保與如何承保。然而保險標的是廣泛且復雜的,作為風險承擔者的保險人卻遠離保險標的,而且有些標的難以實地勘查,而投保人對其保險標的的風險及有關情況卻最為清楚;因此,保險人主要也只能根據投保人的告知與陳述是否屬實來決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確定費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告知義務。對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險合同條款的專業性與復雜性,一般難以理解與掌控,對保險人使用的保險費率是否合理、承保條件及賠償方式是否苛刻難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據保險人為其提供的條款說明來決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險人基于最大誠信履行其應盡的此項義務[2].

2、解決保險合同的附合性與射幸性可能帶來的道德風險

由于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險人應履行其對保險條款的告知與說明義務。另外保險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標的的風險事故是不確定的,而投保人購買保險僅支付較少的保費,保險標的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被保人所能獲得的賠償或給付標準是保費支出的數十倍甚至數百倍。因此就單個保險合同而言,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已遠遠高于其所收的保費,倘若投保人不誠實、不守信,將引發保險事故陡然增加保險賠款,使保險人無法承擔而無法永續經營,最后將嚴重損害廣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險產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壽險產品它是無形產品,是將無生命的產品賦予生命的意義。永續經營永續服務是其特有的職能,誠信便是其生命意義的組成部份。

4、滿足客戶購買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險是客戶不需要時購買為需要時使用,壽險購買的還是一份期望、一份尊嚴、一份生活品質。特別需要保險人用誠信滿足客戶的心理安全需要,以減少客戶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誠信原則運用中存在的問題與原因分析

最大誠信原則產生初期主要是約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險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壞此原則而拒絕履行賠償義務。為了平等地保護投保人的利益,現代立法已予修訂,即最大誠信原則同時適用投保人和保險人。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增加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3].所以,保險誠信原則運用的主體應當同時是保險活動當事人即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同時涉及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目前,雖然《保險法》對當事人雙方的誠信行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險理論的闡述對投保人的誠信要求較為全面,對保險公司和保險關系人的要求則不夠,而在現實中保險公司存在的誠信問題較多,它產生的負面影響輻射較廣。

一般理論認為,最大誠信原則由三條重要的法理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證,三是棄權與禁止反言[4][5].最大誠信原則主要針對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則,后來才產生了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的自動棄權和禁止反言原則[4].這一內容明顯與社會現狀相違背。誠信原則對投保人的投保行為規范是保險活動的開始。新《保險法》對投保人這一主體在該環節的誠信要求具體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前,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保險合同是典型的誠信合同,最大誠信就是告知。實踐證明,保險人危險負擔的有無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誠信原則。因此,為避免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訂立之前,如實、準確、無保留地向保險人告知其投保標的的一切重要情況。其次,投保人必須履行通知的義務。《保險法》第22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另外《保險法》有關投保人應按合同的約定交付保險費、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規定也體現出法律對投保人的誠信要求。

誠信原則對保險人也有明確規范要求。《保險法》第106條、第131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工作人員、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應自覺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得“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承諾“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歸納起來,《保險法》對保險人的誠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兩個方面:一是對客戶如實告知義務,二是對保險合同內容如實說明、解釋的義務。

1、誠信原則的運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對保險人這一主體而言。一是造假問題屢禁不止。假數據、假賬本、假報表、假保單、假收據現象在保險經營過程中屢見不鮮。保監會自成立以來,始終將打假作為一項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開展專項打假活動。盡管如此,造假問題并未得到根本性解決。二是惜賠現象時有發生。一些保險公司理賠手續繁瑣,服務不到位,個別案件拒賠不合理,客觀上表現出惜賠現象,在客戶中造成不良影響,在社會中形成投保易、索賠難、收款快、賠款慢的惡劣印象。三是誤導問題并未根治。由于營銷機制的不完善,營銷員誤導問題只能在某種程度上有所減輕,實質上并未得到解決。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風險意識、保險意識、投資意識較差的客戶中,誤導、欺瞞現象并不罕見。

(2)對投保人、被保險人這一主體而言。道德風險防范困難。近年來,我國保險知識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險后竟打起了騙保騙賠的主意,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現象屢見不鮮,騙賠手段更是五花八門。

2、不誠信行為的原因分析

(1)社會信用基礎薄弱影響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處在剛剛起步階段,信息數據采集困難,數據開放沒有明確規定,信息資料數據庫建立滯后,信用法規缺乏,失信行為得不到有效懲治。薄弱的社會信用基礎勢必影響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

(2)保險信用法規建設滯后阻礙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盡管我國保險信用法制建設有所進展,但與現實的保險經營活動相比仍顯滯后及不完善,高速發展的保險業帶來許許多多新現象、新問題,有些問題是直指誠信的,比如回傭,為了爭奪客戶資源造成遵紀守法遭受了損失,違規失信卻增加了收益的局面。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勢必助長失信毀約的歪風蔓延。

(3)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約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現為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則表現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誠信的制約機制。人性弱點是天然存在的,商務領域僅僅靠道德良心是不夠的。如果沒有剛性的信用管理機制,管理者就不得不為人的素質及品質傷腦筋,如營銷員挪用保費問題,如果沒有制度能保證營銷員不接觸現金,那么這個問題將永遠存在;信息不對稱則客觀上為失信行為提供了條件,對于保險人來說,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資料都是新的,其真實準確與否無從評估。對于投保人來說,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無法掌握保險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無法比較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只能道聽途說地片面了解保險。

(4)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體制陳舊落后不利于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目前國內一些保險公司的經營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擴大保費規模上,上級公司對下級的考核體系突出強調保費收入、完成保費收入指標。為達目的,在競爭中任意抬高手續費、降低費率,弱化對營銷員的誠信教育等,無暇顧及公司的社會形象、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

(5)保險營銷機制不完善困擾著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我國保險營銷員的數量占從業人員總數的絕大多數,這支銷售大軍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尤其是壽險業的發展具有推動作用。然而,現行的營銷機制隨著市場的擴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現為缺乏對營銷員的保障制度,缺乏長效激勵制度,對營銷員的考核以業績為主,傭金提取不合理等等。這些問題誘發營銷員產生背信棄義、誤導欺瞞客戶行為[6].

四、貫徹最大誠信原則需要進一步完善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

保險業的順利發展,需要加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誠信教育與體系建設。現實中,人們感到社會缺少誠信,并不是誠信內容和法律規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對誠信行為的激勵和保護。盡管國家在加強法制保障、加大誠信宣傳、加大失信懲戒、考核保險誠信建設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沒有對誠信行為起到有效的保護和推動作用。為此,必須加強誠信體系建設。

1、把握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契機,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奠定基礎

保險業的發展離不開經濟的發展,更離不開社會的進步。建設保險業誠信體系,必須結合現代化社會信用意識,改善社會信用環境。我國信用體系建設已經展開。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國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聯合出臺了《關于開展社會誠信宣傳教育的工作意見》。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又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因此,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恰逢其時,應把握契機,一方面不斷完善自身的誠信體系建設,一方面為全社會的信用建設做出貢獻。

2、加強保險誠信法制建設,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法律保障

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建設在誠信方面已經加強,對失信懲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經出臺《保險營銷員管理辦法》,行業自律對保險公司的約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維護行業的整體誠信形象方面、政府機關職能部門如何配合保險監管部門加大懲戒方面的具體措施尚未出臺,應盡快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并加大懲戒尺度。

3、建立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創造條件

一是要建立剛性的誠信管理制度。對經營管理過程的各個環節都要有制約制衡機制,用制度保證誠信得以實現。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個人誠信數據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道德風險無法規避。對保險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營銷員持證上崗規定的出臺,建立保險營銷員專用網絡,強化了營銷員的誠信行為,但各保險公司之間還應建立與社會公眾溝通交流平臺,如公眾網站,現場常設咨詢臺等[7].

4、結合貫徹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加大誠信宣傳教育

保險行業應按照中央提出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誠信友愛”的要求,聯系客戶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對員工進行誠信有為教育。

5、改革保險公司營銷體制,為保險業誠信體系的建設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險競爭主體的營銷體制普遍采用保險人制。保險營銷員處于“城市邊緣人”的尷尬地位,無法在社會中樹立誠信形象。同時由于首期高傭回報的利益沖擊,使一些營銷員沒有將誠信植根于保險職業的生命之中,見利忘義。如果采取職員制營銷,改變營銷員身份,將會大大提高誠信水平。

6、加強對保險公司的誠信考評工作

目前保監部門還沒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針對保險公司的誠信行為考評體系,也沒有建立一套科學的與之相對應的考評指標,更沒有形成一套常規的考評考核工作程序。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行業協會應建立一系列嚴格的考評體系與科學的考評指標。在這方面,廣西保險行業協會進行了兩年的誠信考評工作,考評體系按3大類36項量化成100分制的考評指標,以80分以上作為合格標準,對達不到合格要求的保險公司將上報中國保監會和相應的總公司,已經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效。

「參考文獻

[1]吳定富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建設創新性行業,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地發展[Z]2006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文件,中國保監會辦公廳,20065

[2]吳定富保險基礎知識[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84-85

[3]穆圣庭,徐亮關于保險合同主體中的最大誠信原則問題[J]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3):287-290

[4]朱應芬,王瑞蘭,王時芬等保險學教程[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4:55115

篇6

中圖分類號 X799.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6)18-0148-02

2014年1月6日,陜西西咸新區正式獲批,其在探索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道路、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等方面發揮著示范和引領作用。然而,西咸新區農村環境治理問題依然突出,尤其是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面臨著體制障礙和管理瓶頸。要想破解必須尋找全新的治理方式。

1 西咸新區農村污水治理責任分擔體系建構的指導思想及原則

1.1 指導思想

1.1.1 全面建設、建成小康社會思想。西咸新區農村污水治理責任分擔體系構建既是新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難題之一,又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動力來源,兩者的目標具有根本一致性。農村污水治理必須面對日益嚴峻的治理形勢,將治理目標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社會建設的各個方面和全過程,滿足農村居民污水治理的各種需求,改善家庭生活衛生狀況,提高自身居住環境質量,保護區域環境,促進農村社會、經濟、民生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1-2]。

1.1.2 美麗鄉村建設思想。西咸新區農村污水治理是美麗鄉村建設的重點內容與應有之義。農村污水自身特點、農村污水治理工程特點以及農村污水治理資金與治理技術能力的不足,要求克服治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各種障礙,建設具有西咸特色的治理模式。西咸新區農村污水治理與美麗鄉村建設兩者相輔相成,密切聯系。應充分利用美麗鄉村建設的政策條件與政策環境,以美麗鄉村建設為契機,著力推進農村污水治理,進行頂層設計,創新體制機制,實現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協調、共贏。

1.1.3 “十三五”規劃綱要。“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了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具體任務。農村生活污水是農業面源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加強農村污水治理是預防農業面源污染的重要途徑。以西咸新區農村污水治理為契機,加強新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飲用水水源地保護,開展農村河道綜合整治和水污染綜合治理,有利于推進新區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通過農村污水治理來改善家庭生活衛生狀況和提高自身居住環境質量,這也正是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最終目的和歸宿。

1.1.4 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和《陜西省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為西咸新區農村污水治理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具體可行的方式和路徑:西咸新區農村污水治理要與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和鎮、鄉、村莊規劃相適應,要尊重農民意愿,在科學引導鄉村住宅和居民點建設以及方便農民生產生活的基礎上進行,要與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村莊整治、農村河道整治、農村水環境整治緊密結合。

1.2 基本原則

1.2.1 隨機制宜原則。在加強國家對農村污水治理工作宏觀調控的同時,要給予西咸新區農村污水治理業務主管部門更多的自,充分發揮業務主管部門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效、務實地開展本區域的治理工作。一方面,要認真貫徹國家的治理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另一方面,要解放思想,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在具體工作上要有獨立性和自主性,開創性地搞好農村污水治理。

1.2.2 能級分布原則。能級分布原則主要是針對環境管理組織機構建設而言的,是管理組織的能級結構優化的根據,其基本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管理組織的能級必須按照層次形成穩定的組織結構;不同能級的主體應被授予不同的權力,實現不同的利益;不同專業崗位的能級必須動態對應[3-4]。西咸新區農村污水治理機構設置應當體現管理的能級分布原則,確保農村污水治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1.2.3 管理動力原則。環境保護中的管理動力分為激勵和懲罰2種。在西咸新區農村污水治理實踐中,刺激應以實現治理目標為標準。對不僅完成已有的目標,而且于整體環境質量改善有較大貢獻的行為予以超常正刺激。對近期目標有貢獻,而對中、遠期目標無益,甚至有害的行為,不予以刺激或予以負刺激。另外,激勵措施與手段要符合新區農村污水治理的實際需要,懲罰措施與手段要健全、可行。

1.2.4 管理反饋原則。西咸新區農村污水治理,要以國家的方針、政策為指導,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治理對策、措施和目標,且需要不斷調整和反復修正。為此,需要建立一個完善的西咸新區農村污水治理信息反饋機制,以確保信息反饋渠道的暢通,而且需要農村污水治理決策者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

篇7

1.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定義及特點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又被稱為“綠色保險”。所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以下簡稱環責險),就是以企?I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受害人)造成的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保險[2]。在這種保險機制中,排污單位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保險人)預先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保險公司則根據約定收取保險費,并承擔賠償責任,即對于排污單位的事故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害,保險人保人向第三人賠償或者支付保險金[3]。漸進性環境污染是指在污染企業合法生產經營的情況下,產生的環境損害,具有價值正當性。漸進性環責險具有公益性、強制性和無過錯的特點。

2.我國推行漸進性環責險的需求分析

近年來我國經濟高速發展,隨之而來的環境污染問題也越來越多。由于公民的環境和法律維權意識不斷增強,社會對環保問題的關注度也越來越高,維權訴訟也越來越多,并預計在未來一段時期會保持增長。在這種形勢下,一方面較高的法律成本使得企業不得不重視起環保問題,采取措施來降低污染風險;另一方面很多企業主自身逐漸形成了一定的環保意識,主觀上愿意為環保問題買單,一旦發生不可預期的環境事故時,也想承擔起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的責任,因此就產生了通過投保漸進性環責險來降低風險、承擔環保義務的需求[4]。

但目前我國現有的環責險試點都是對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承保,對漸進性環境污染還沒有覆蓋,而漸進性的環境污染時有發生,尤其是在固體廢棄物處置領域,因此漸進性環責險存在一定的市場需求。

一般來說,社會需求主要由保險企業、政府部門和投保企業的三方面需求構成。其中政府希望通過漸進性環責險制度的推行可以把風險有效的轉移到投保企業和保險企業,而企業接著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同時保險公司從企業和政府處獲得經濟收益,而企業也能得到政府相應補貼[5]。保險企業、政府部門和投保企業三方風險及利益流動關系如圖1所示。

2.1保險企業需求

在漸進性環責險制度沒有推行之前,保險企業不承擔風險但也沒法獲得經濟收益,由于保險企業自身是通過承擔風險來取得收益的,所以其希望通過建立環責險市場來獲得利潤。在傳統財險和人身保險市場已經飽和的情況下,責任保險尤其是新責任險種市場更具吸引力[6]。同時承保漸進性環責險也有利于保險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能夠增加企業社會聲望。

由于漸進性環責險的經營需要較高的成本,保險企業的積極性會受到影響[7]。保險企業經營環責險具有外部經濟性,帶來的邊際社會收益較大,而環境風險的復雜性、損失評估等的高難度性,容易造成保險企業自身的邊際私人收益較小,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企業經營環責險的供給量通常小于社會最優需求量。因此,為充分調動保險企業的積極性,還需要政府相關部門給予一定地政策支持。

2.2污染企業需求

隨著我國對環境風險管理的重視,以及國家相關法規政策的逐步完善[8],促使企業管理者重視環境風險管理,從而有效識別風險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風險。污染企業面臨的主要風險后果有:第三者賠償、生態環境恢復賠償、刑事責任和罰款、停工損失和聲譽損失。其中第三者賠償和生態環境恢復賠償屬于可保風險,可以通過投保漸進性環責險的方式來轉移風險。

在三方關系中,污染企業的博弈策略是希望能夠以合適的代價規避風險,通過在政府部門處獲得政策支持以降低保險成本,然后在保險公司進行投保降低風險,最終達到企業的風險和成本控制的預期。同時污染企業投保環責險后,保險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對投保企業的污染防護設施和排污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企業整改以達到環保要求,能夠盡量避免污染事故的發生或將損失控制在最小程度內。

2.3政府需求

沒有推行漸進性環責險時,政府等于承擔了三者關系里最大的風險。由于環境污染發生后造成的損失往往巨大,以往僅對肇事企業的罰款是無法承擔受害人賠償和環境修復費用的,而這之間的資金缺口往往由政府來承擔,這給政府造成了很大負擔,也等于使用社會公共資源來給污染企業買單,造成了巨大稅收浪費[7]。因此政府部門期望通過推行漸進性環責險制度促使企業在環境風險管理和應對上投入合理的成本,切實降低對環境和公眾健康的隱患,借助市場力量來發現和降低自身環境風險。

3.我國環責險的現狀分析

環責險作為責任保險新興的險種,我國范圍內尚未制定專門的法律對其進行具體規范,現有規定大多是出現在別的法律法規中涉及環境因素的條款,僅僅這些依據確定了我國現有環責險制度的基礎。除此之外對環境責任保險的直接規定基本處于空白。

全國首例正式的環境污染責任險賠償案例發生在湖南株洲。2008年7月,株洲一家農藥生產企業購買了平安保險公司的污染事故責任險,投保額為4.08萬元。2008年9月,該企業發生氯化氫氣體泄漏,污染了環境污染事故,保險公司接到企業報告后,支付了1.1萬元賠款。目前我國理賠數額最大的環責險理賠案例是山西長治的苯胺泄漏污染濁漳河事故。2012年12月31日,山西長治潞安集團天脊煤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發生苯胺泄漏事故[9],造成濁漳河揮發酚超標。人保財險山西分公司接到理賠要求后立刻前往調查事故原委,同時做好事故專家鑒定、保險資金賠付等準備,最終企業共獲得405萬元賠款。從2007到2014年,我國投保環責險的企業已經超過2.5萬家次,保險公司提供的風險保障金累計超過600億元。根據環保部公開的信息顯示,到2014年4月包括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近5000家企業已經投保了環責險、具有風險保障能力,涉及重金屬、石化、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處置、電力、醫藥、印染等行業。雖然目前投保的環責險均屬于突發性環責險,但很多投保企業也同時存在著漸進性環境污染風險,因此未來漸進性環責險市場潛力巨大。

4.域外主要國家漸進性環責險制度介紹

4.1美國漸進性環責險現狀

美國的環責險工作起步較早,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成為世界上環?險制度最健全的國家之一。美國環責險的發展是伴隨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而進行的,一方面環保制度完善使企業面臨的環境污染責任風險越來越多,增加了對環責險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促進環責險制度的發展,從而不斷滿足風險企業的新需求[10,11]。從20世紀60年代到90年代,美國出臺并修改了多部有關環境保護的法規,其中不僅有多處要求有關企業投保環責險的規定,而且嚴格的責任制和處罰也促使企業積極投保環責險來降低生產運營中的環境風險。20世紀70年代起,隨著環境污染訴訟案例的激增,法院對保險索賠的判決以及對環境保險條款的司法解釋,從開始的僅認定突發和偶然性污染事故轉變為納入了漸進性污染,這對環境保險市場產生了重要影響。因此購買環責險成了大多數中小企業采用的規避環境風險的可行辦法,這客觀上為環責險市場創造了大量的需求,也刺激了美國環責險的建立和發展[12]。

4.2德國漸進性環責險現狀

德國的環責險采用財務擔保的制度。根據德國《環境責任法》規定只有通過政府或金融機構擔保的企業可以獲得環責險豁免,其余所有企業都要具備環境風險擔保。由于政府一般只對公共投資提供擔保而銀行則很少會對普通企業提供擔保,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德國環責險以強制險為主[13]。同時在1992年12月10日對《環境責任法》進行修改后,漸進性環境污染不再被列為保險責任免除范圍,因此保險公司提供的環責險同時承保了突發性和漸進性事故。

同時德國環責險制度的保障范圍也在不斷擴大。1965年之前,德國的環責險只承保突發性污染事故引起的損失,將漸進性污染引起的環境責任損失列為除外責任;從1965年起,開始承保漸進性水污染造成的損失;1978年后,又對大氣和水污染導致的財產損失予以承保。現在德國環責險也包括對因特定設備影響環境而引起的人身傷亡、健康受損或財產損害提供保障[14]。2007年,德國依照歐盟的環保責任法令ELD的規定推出環境治理保險,主要承保對土地、水域及生物圈等造成損害的治理責任,旨在避免環境損失、治理已造成的環境損失和賠償相關費用。

4.3法國漸進性環責險現狀

法國環責險采取的是以自愿為主、強制為輔的模式,其發展歷程大致經過兩個階段:20世紀的50年代和70年代。法國的環責險起源于20世紀50年代,起初沒有專業的環責險,一般責任保險單上通常將大氣污染、水污染、噪聲、臭氣、光害及溫度變化等環境損害造成的損失列為除外責任,只在必要時在一般責任保單下對突發性大氣污染或水污染事故附加承保。1977年后,法國多家保險公司共同組建了污染再保險聯營(GARPOL),設計了環境污染特別保單,保障范圍不僅涵蓋偶然、突發性環境事故賠償責任,也將單獨、反復性或持續性事故引起的漸進性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包含在內。GARPOL設立了技術委員會來加強核保和核賠體系控制。

4.4域外國家環責險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根據上述對國外國家環責險制度的經驗考察,不難發現一些在制度上的共同點。首先,在保險模式的選擇上,越來越多的國家都開始采用強制責任保險的模式。其次,在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發展較早,相對成熟的國家中,保險的范圍實現了從只承保突發性環境事故到對累積性或漸進性事故所引起的環境損害也開始承保的轉變。第三,政府的大力支持是環責險廣泛經營的必要條件。我們應當認真研究國外國家的制度經驗,取其精華吸取寶貴經驗。

5.我國推行漸進性環責險的發展建議

5.1健全環責險的法律體系

要改變我國環責險制度發展落后的局面,亟需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我國沒有專門的環責險條例,法律中關于環責險的規定也寥寥無幾,環責險的試點主要是依據環保部和保監會聯合頒布的指導意見展開的。我國于2013年初開始進行的環責險強制試點效果并不顯著,一些劃歸在試點范圍內的企業并未投保。究其原因,就是由于指導意見的法律強制力較弱,在賠償的原則、主體、范圍、標準、舉證責任、請求時效等方面也缺乏明確的規定,企業即使不投保也沒有相應的懲罰措施,發生污染事故后可以不賠償或賠償很少。因此必須完善相關的法律體系,為環責險的開展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

5.2實行以強制性為主、任意性為輔的保險模式

考慮到我國污染問題的嚴重性、環責險的社會公益性,以及發達國家強制性趨勢加大的因素,我國的漸進性環責險制度應該實行以強制性為主、任意性為輔的模式。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任意性為主的模式,除了法律法規強制規定需要投保油污責任險和在強制性試點范圍內的企業,其他企業都有自主選擇是否投保的自由。因此,為了刺激環責險的需求,需要在制度安排上加大強制性的力度,在一些污染嚴重的環境領域、漸進性環境污染風險較高的行業內,通過政策法令的形式將漸進性環責險規定為強制性保險,要求所有企業必須投保。

5.3加大政府對環責險的扶持力度

環責險的發展需要政府各相關部門從多個方面予以扶持。首先,加大環保宣傳和環責險知識普及,提高公民和污染企業對漸進性環責險的了解。通過宣傳和教育,讓公眾和污染企業充分認識到環責險的重要作用。其次,分別針對保險公司和投保企業制定激勵優惠政策,提高雙方參與環責險制度的積極性。例如,環保部和保監會聯合的《強制試點指導意見》中提出在安排環保專項資金或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時,對投保企業污染防治項目予以傾斜或優先給予信貸支持。然而,目前尚未出臺針對保險公司的財政支持政策,保險公司的積極性還沒有被完全帶動起來。再次,加強環保部門與保險行業的互助協作,為漸進性環責險的發展提供專業的技術支持。環保部門、保監會和保險公司既要各司其職,又要密切合作,建立資源、技術共享平臺和良好的溝通機制。在風險數據積累和技術水平提升的基礎上,可逐步擴大漸進性環責險的承保范圍。

5.4建立環境污染巨災保障體系

篇8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0.051

[中圖分類號]F812.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6)20-00-02

以制造類企業單位為例,作為向社會提供專業應用產品的經濟組織,其對于專項物資的采購具有常態化的趨勢。按照現有的采購原則,首先由企業單位內部需求部門提出申請,并給出初步的預算。然后,在單位管理層的領導下進行項目立項審查,最終在公開招投標或者定向采購的模式下來完成物資采購活動。從中不難發現,以上所遵循的采購原則(規制機制)使得企業單位采購呈現出陽光化的表現,這種表現不僅有助于管控單位的資金安排,也能在各個環節的監督下規避經濟問題的出現;但從辯證的視角來看,現行的采購原則也存在著不少弊端。而且,在企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無論是技改還是固定資產重置,則需要發揮車間、班組層面的主觀能動性。然而,過多的采購環節實則增大了企業單位采購的內部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增大,有將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直接需求部門提出采購申請的意愿。為此,本文將對現行采購原則的利弊進行分析,最后提出對策。

1 企業單位現行采購原則利弊分析

1.1 對采購原則的優點分析

任何制度的被設計和確定,都是基于已經存在的問題來實施的。企業單位現行的采購原則,便是對過去那種非理性采購和專項資金使用浪費問題的一種破解。在企業單位的組織管理中,充斥著國人所熟悉的人際關系影響力,這對于采購工作的影響和干擾是有目共睹的。需求部門的采購申請能否被立項,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部門管理者與管理層的“私人關系”。由此,現行的采購原則能夠在集體領導下和民主決策下,降低負面影響的干擾。可見,在問題導向下的現行采購原則,仍然是適用于企業單位采購管理工作的執行。

1.2 對采購原則的短板分析

正如在本文開篇之處就已提到,程序性決策因為其中的環節較多,討論和決策的時間成本較大,便使得職能部門與管理層之間的信息溝通、談判所導致的交易成本顯著增大。在企業單位內部治理機制變革的當下,這種較高的交易成本將使得部分采購工作停滯不前,甚至部分專項采購工作因管理層換屆而被“推倒重來”。如,某企業單位為本單位無房戶提供的周轉房,在經歷了漫長的申請和打分篩選后,因周轉房室內基礎性裝修材料需要通過公開招投標來采購,導致了渴望住進周轉房的職工只能又經歷一次漫長的等待。

2 企業單位現行采購原則的優化采購制度思考

當現行采購原則的利弊同時存在的情況下,只有在發揚優點和克服短板的基礎上,才能更好地推動企業單位采購工作得以優化。為此,以下從兩個方面進行思考。

2.1 建立以人為本的采購原則

隨著企業單位內部治理機制變革的不斷深入,現行的采購原則首先與市場原則存在著很大差別,即企業單位現行采購原則遵循層層結構制,采購信息屬于縱向傳遞;而市場原則下的采購則是遵循平等的點對點制度,這種交換原則屬于經濟主體之間的橫向傳遞。由此,若是不打破現有采購短板,不僅危害需求部門的工作熱情,也無益于與供應商進行合作。因此,需要建立以人為本的采購原則。

2.2 建立輕重緩急的采購原則

企業單位在體制變革下,也使得自身的采購決策權限被不斷放大,在遏制機會主義動機的同時,還需要建立起輕重緩急下的采購原則。具體而言,那些與單位業務開展緊密相連的物資采購,應在現有流程下加快采購進度,實行專項采購或者給予綠燈照顧。另外,對于那些關系單位職工切身利益的物資采購,應規定在一定資金額度內進行特事特辦。不難發現,建立輕重緩急的采購原則,仍然需要重視以人為本目標。

當然,企業單位現行采購原則中合理的成分應給予保留,且不能因企業單位體制變革的走向而給予廢除。

3 企業單位現行采購原則的實施對策

3.1 強化民主集中制原則

部分企業單位目前在采購過程中的“拖拉”現象,并不歸因于本身采購原則的問題,而是過于死板并與人際關系影響力有關。因此,所要改觀的不是采購原則本身,而是不適應時代需要的舊有制度。這就要求,無論企業單位的內部治理機制變革朝向何處,堅決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不可放棄。而且,在今后的采購工作中還需要通過線上公示,以及增強采購部門的獨立性,來進一步完善專項采購資金的預算和使用工作。

3.2 建立分等級采購機制

在以人為本和輕重緩急原則下,還需要建立分等級的采購機制。具體而言,對于那些急需和時間緊迫的物資采購,是否可以采取“貨比三家”的模式而繞開招投標制度,則值得思考。需要指出的是,當前企業單位中的招投標也存在著圍標和合謀的問題。另外,對于資金處于特定界限內的物資采購,是否可以由需求部門與采購部門自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探索。這里的關鍵是建立專項采購立項委員會,使得成員能從預算、業務等多個方面來論證物資采購的合理性。

3.3 進行市場化采購改造

處于后金融危機時代,大多數制造業面臨著生存困境,特別對于那些資源指向型和能源型企業而言,需要降低采購中的行政成本,這樣才能在行業競爭中獲得生存權。那么在進行采購原則改造上,也需要從簡化管理層的審批程序上下功夫。如,在對物資進行功能分類之后,那些通用性物資(空調、復印紙等)則可以取消招投標模式,而是與供應商建立契約關系的基礎上進行長期合作。事實上,長期合作將抑制供應商實施機會主義行為的意愿。

4 企業單位現行采購原則的問題拓展

配合采購原則的優化,這里還需要對企業固定資產的管理模式上進行改觀,進而與現階段的采購工作行成契合態勢。

4.1 明確管理的目的

建立起類似于全面質量管理下的固定資產管理,依賴于單位的全員參與和全過程管理。為此,在明確管理目的時應著力從以上兩個要求出發,通過崗位培訓和現狀調研等工作來完成。特別對于全過程管理而言,企業管理層和職能部門負責人需要明確,應充分重視“資產采購、資產使用、資產維護”這三個主要環節的管理績效。

4.2 創新管理的手段

這里把創新的重點放到單位采購部門的管理功能上,采購部門應會同資產管理部門對固定資產使用狀況進行考核,在現行的歸口管理制度下,管理層應授權財務部門對職能部門進行績效考評。針對設備的維護方面,則依賴于不定期的檢查來開展。面對當前的“去產能”工作來說,以鑄造企業為例,則可以將部分閑置的專用性資產租賃給對其需要的中小企業,以配合對中小企業勞動力的培訓工作。通過這種模式,既為大型制造企業的實現了營業外收入。同時,也有助于企業騰出空間和精力,認真完成產能優化的工作。

4.3 完善管理的考核

完善管理的考核包括完善考核主體的構建、完善考核指標的建立和完善激勵機制的設計等。結合當前影響單位考核的短板問題,這里應突出對激勵機制設計的完善。筆者建議,應在聲譽約束和常規激勵制度下,共同來提高各部門成員對企業固定資產的使用和維護績效。

5 結 語

按照現有的采購原則,首先由企業單位需求部門提出申請,并給出初步的預算。然后,在單位管理層領導下進行項目立項審查,最終在公開招投標的模式下來完成物資采購活動。從中不難發現,現階段的采購原則利弊共存。本文通過對企業單位現行采購原則的利弊分析后認為,當前需要建立這樣兩個原則:建立以人為本的采購原則、建立輕重緩急的采購原則。在此基礎上的對策,則可從強化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分等級采購機制、進行市場化采購改造等三個方面來構建。

主要參考文獻

[1]楊柳青.行政事業單位政府采購管理機制研究[D].武漢:武漢理工大學,2012.

篇9

中圖分類號:S6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引言

集裝箱運輸經過近五十年的發展,在經營理論、運營技術各方面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尤其在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班輪公司之間競爭的同事也紛紛開展了合作,各班輪公司運輸的線路也逐步發展為網狀。而航線是船公司開展經營活動的基本場所,船公司要開展運輸或擴大原有的運輸范圍,就會遇到航線設計及評價的相關問題。

2集裝箱班輪航線設計的基本原則

2.1.航線網絡系統化

在進行某條航線的優化時,要對航線進行仔細研究,分析市場特點、未來發展趨勢、市場競爭對手的情況、未來航線市場的運力運量變化趨勢、貨物流向、客戶需求等眾多與該航線有關的因素,以做出正確的決策方案。同時,除了要考慮航線本身外,還應從企業整體的角度來分析方案在全局系統是否有利于企業整體運力的調配,是否有利于企業整體效益最大化,是否有利于企業整體發展目標的實現。

將集裝箱班輪運輸的航線網絡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進行優化,而非僅考慮一條一條單一的航線,無疑能為集裝箱班輪運輸經營者實現規模經濟帶來效益,并同時使這些經營者擴大航線服務覆蓋面,提升市場占有率,以及實現箱體流轉平衡。客戶(貨主)特別是全球化經營的大企業,在選擇承運人(班輪公司)時,也把航線網絡作為對班輪公司的重要評價標準。

2.2效益最大化

企業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其出發點和歸宿是盈利。企業一旦成立,就會面臨競爭,并始終處于生存和倒閉、發展和萎縮的矛盾之中。企業必須生存下去才可能獲利,而只有不斷發展才能求得生存。因此,企業必須能夠獲利,才有存在的價值。也就是說,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是企業追求的目標,因此在調整航線時應始終以效益最大為基本指導原則。

2.3支線服務于干線

集裝箱運輸航線的選擇,一般有多港掛靠直達運輸方案及干/支結合轉運方案。隨著集裝箱大型化的發展趨勢,集裝箱船舶裝載箱量越來越大、單船營運費用不斷提高、速度不斷加快(目前一般新船都是20節以上),干支線運輸方式應用越來越多。采用干/支線相結合的方式,支線作為喂給船接運干線船舶不直達港口的貨物,從而要求在進行航線優化時,必須充分考慮到支線服務于干線的原則,支線的調整應主要是從能否更好的接運、形成網絡、縮短中轉時間等方面考慮。當然,從另一方面講,干線船舶在優化調整時,也要考慮到支線船舶的接運問題。

2.4合適的船舶配在合適的航線

航線優化配置工作中,一條重要的原則就是將合適的船舶配在合適的航線,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1)船舶船型在技術等方面(船舶尺度、結構性能、船舶設備、航行性能、航速等)要適合準備上的航線。

(2)船舶在航線上要具有競爭力(航速、掛港等方面具有競爭力)。特別是在當今市場運力供給大于運力需求,集裝箱運輸市場競爭非常激烈的情況下,一條航線如果在交貨期、準班等方面沒有優勢,攬貨工作將會很難,也難以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3)從公司所有航線來綜合評估,選擇合適的船舶上最佳的航線。在航線優化調整時,基本確定選擇某種船型后,要從公司整體的角度,分析比較如果上公司其它航線,經濟效益等方面是否會更好,也就是一個綜合評估選擇的問題。不僅要努力做到單航線最優、而且要做到公司整體也是最優。

2.5充分運用合作手段

國際班輪運輸業作為一種國際性的競爭行業,面臨復雜多變的外部環境,尤其是在當前國際班輪運輸供大于求的情況下,競爭形勢更為嚴峻。另一方面,在國際班輪運輸市場上,隨著跨國公司作為主要貨主的出現,貨主對市場的控制力越來越強,對班輪運輸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為貨主提供高質量的服務逐漸成為各班輪經營人的主要目標。因為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上,不滿足貨主的需要就不可能達到盈利的目的。這種情形下,集裝箱班輪經營人不得不考慮擴大經營規模。但是,在市場運力供大于求的條件下,為了取得良好的經營效果,再大的國際班輪經營人也很難單純依靠自己一家的資源來不斷提高服務,滿足客戶需求,因此,各經營人必然走上廣泛合作的道路,合作己成為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業發展的必然趨勢。

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是一個跨國性的經營行業,長期的供過于求導致持續的賣方市場,業內競爭極其激烈,運費水平一直在低位徘徊,許多業內公司的經營都出現了危機。為了在艱難的環境中求得生存,同業內合作(聯盟和兼并)己經成為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業發展的主流。從1994年起,在行業內掀起了聯盟和兼并的浪潮。世界上絕大多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承運人都多或少地涉足了聯盟活動。

2.6實施動態追蹤與即時調整

近幾年,由于市場的不景氣以及集裝箱運力投入大于運力需求,造成世界集裝箱運輸市場的持續低迷,從而使得集裝箱運輸市場的競爭日趨劇烈。另外,由于經濟活動本身的趨利性,船公司都會在易于賺錢或經營的市場開辟集裝箱班輪航線,使得全球范圍內任何一條大的集裝箱航線,都會有數家或數十家船公司在經營,從而使各大集裝箱航線的競爭都很激烈,任何一家船公司,要使自己的市場份額有所提升或維持在原先水平都很困難。而且一旦船公司經營不善,市場份額、航線效益就會立即跌下來,從而要求船公司必須時刻充滿危機感,隨時根據市場形勢的變化,做出及時的反應并采取相應措施,以適應市場的變化。

貼近市場實施動態追蹤與及時調整,不僅指船公司要及時調整以適應市場變化,而且還包括船公司應及時根據影響航線的各種政治、經濟等突發事件立即反應這種情況。如2002年的美西封港事件發生后,許多船公司的船只無法進港,只能在外拋錨等候,己經在港的船舶無法作業,只能繼續在港等候,從而造成船舶班期全部紊亂,后續航次甚至都無船舶的情況。這時,就必須馬上采取措施,立即調整航線班期,最大限度地減少船期損失。同時,也應看到這次事件發生后的巨大商機,即許多船公司的航線因無船可開而不得不臨時停止,以及許多貨主不再通過美國大陸橋走貨物而是愿意走巴拿馬運河到美東卸貨,在此情況下,有條件的班輪公司可以迅速調配公司富余船舶,甚至可以采取其它航線停航的辦法,以抽調出船舶來開辟美東加班船。據悉,有幾家船公司就是采取了類似的措施,取得了很好的經濟效益。

3 集裝箱航線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

評價一條集裝箱航線運行的質量如何,不僅要看其是否能夠盈利,而且還要看其盈利能力和潛質、觀察其運行的穩定性、經濟性、操作性和抗風險能力等等。同時,由于航線評價指標是供航線經營人進行決策分析的經濟指標,故航線指標的選取要突出重點,應該選擇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指標。

根據對集裝箱班輪運輸航線的全面考察以及特征分析,挑選航線評價指標,現從航線的盈利能力、穩定性、抗風險能力和發展潛質四方面構建評價指標體系。其相關指標主要有:平均值、艙位成本、均天艙位收益、保本箱量、保本運價、利潤成長率、風險承受力等。指標體系圖如下:

4結語

在競爭日益激烈的海運市場中,船公司在船舶部署和航線配置上進行適當的調整和修正,期望通過緊密的船期和迅速的航班服務來增加攬貨能力,提高收益水平。然而,在實際業務中,航線經營人對于不同班輪在不同航線中的運營情況往往無法做出科學正確的比較,這就給航線的調整帶來極大地風險性和不確定性。本文通過分析航線設計的基本原則、設計評價指標,為集裝箱班輪航線建立起一整套的綜合運行評價體系,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和可操作性。

[參考文獻]

篇10

機構接盤浮虧上千萬

受塑化劑事件影響,上周五復牌的酒鬼酒不出意料地一字跌停。全天交易總額僅為5312萬元,換手率0.55%,截至收盤,跌停板上的封單仍有8756萬股,約37.5億元,當日該股市值蒸發15.47億元。

詭異的一幕出現在上午9點41分,有一筆1萬手的買單突然成交,成交金額4282萬元。誰會貿然在第一個跌停板上大手筆買入酒鬼酒?要知道,在眾多基金剛剛的最新估值調整報告中,他們對酒鬼酒的合理估值僅為38元多,以接近43元的價格買入酒鬼酒無異于主動找套。

深交所盤后龍虎榜顯示,當日鬼酒鬼共計成交124萬股,成交金額5312萬元。國泰君安交易單元(390426)、國泰君安上海打浦路營業部分列賣出金額最大的前兩位,分別賣出4586.45萬、432.49萬元。而在買入金額最大的席位中,機構專用席位以4282萬元排在首位。

不難看出,機構席位接盤的正是這1萬手突然成交的買單。而賣出方金額最大的兩個席位國泰君安交易單元(390426)和國泰君安上海打浦路營業部均是業內盛傳的私募一哥徐翔旗下澤熙的大本營。

本周前兩個交易日,酒鬼酒繼續開盤即跌停,但機構已沒有再繼續買入了。同樣,國泰君安交易單元(390426)、國泰君安上海打浦路營業部的賣出金額也沒有發生任何變化,僅僅是后者在此期間買入了1.77萬元。

按酒鬼酒28日收盤價31.22元計算,23日買入100萬股的機構目前賬面浮虧高達1160萬元。

接盤只為拯救澤熙?

不難看出,能在第一個跌停板就賣出酒鬼酒的國泰君安交易單元(390426)和國泰君安上海打浦路營業部無疑是十分幸運的。但值得一提的是,這兩個席位都是業內盛傳的澤熙常用的席位。

一位長期跟蹤交易席位的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這幾個席位在澤熙操盤過的國電清新、德豪潤達等多只股票上都出現過,可以斷定這就是澤熙的席位。除此之外,中信證券上海浦東大道營業部也是他的席位。”

熱門文章
主站蜘蛛池模板: 平邑县| 昌图县| 诸暨市| 信丰县| 平南县| 隆尧县| 西安市| 景洪市| 石台县| 鹤峰县| 三原县| 永顺县| 墨玉县| 承德市| 高碑店市| 巴彦淖尔市| 海丰县| 深圳市| 东兴市| 衡阳市| 定边县| 江源县| 新宾| 灵台县| 治县。| 庆城县| 额尔古纳市| 北流市| 桂林市| 大名县| 鄂尔多斯市| 桐柏县| 绥阳县| 海兴县| 来凤县| 宜宾市| 克东县| 巨鹿县| 绩溪县| 安国市| 海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