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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管理是維護城市正常運行的基礎工作。生活垃圾處理是一項重要的公共服務,是一項關系民生的基礎性公益事業。不斷提升生活垃圾管理水平,是推進節能減排、發展低碳經濟的重要途徑,是實現本市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改善人民群眾生活環境的基本要求。
近年來,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取得了明顯成效。但隨著本市人口的快速增長,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能力已不能滿足處理需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布局不合理、部分處置設施長期超負荷運行、資源化利用總體水平不高、無害化處置技術應用不廣等問題日益凸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面臨嚴峻形勢。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從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深刻認識加強生活垃圾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履行職責,增強服務能力,提升管理能級,進一步提高本市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水平。
二、明確加強生活垃圾管理的基本原則、工作目標
(一)基本原則
1.堅持城鄉統籌、科學規劃。按照“一主、多點”的要求,優化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規劃,完善科學合理的區域處置布局,著力形成市中心城區和郊區生活垃圾物流既相對獨立又資源共享的格局。
2.堅持環境優先、資源利用。著眼于環境友好、節能減排,積極倡導低碳生活方式,大力推進生活垃圾分類,促進垃圾源頭減量,優化資源利用結構,切實提高各類垃圾再生利用水平。
3.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積極構建政府引導下的社會參與機制,按照市場化運營管理模式,形成職責清晰、技術先進、能力充足的生活垃圾末端處置體系,不斷提高生活垃圾處理效率。
4.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完善市、區縣、街(鎮)三級垃圾管理體制,形成市級統籌全市生活垃圾管理技術、標準、政策及物流。區縣負責所轄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工作,承擔相應費用;街(鎮)組織發動市民群眾、社會單位積極參與生活垃圾管理的工作格局。
5.堅持技術創新、安全運行。以適用、先進、安全為方向,推進生活垃圾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技術的創新與產業化應用。加強處置設施運營監管,規范處置運營行為,嚴格控制收集、運輸、處置過程對環境的污染。
(二)工作目標
1.切實控制生活垃圾年增長幅度。大力推廣居民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綜合運用多種手段,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力爭將全市生活垃圾年增長率控制在3%左右。
2.積極推進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到2012年,基本實現建筑垃圾、餐廚垃圾、綠化垃圾與日常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到2015年,基本實現建筑裝修垃圾、餐廚垃圾、綠化垃圾等資源利用。
3.著力提升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到2012年,全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達到約2萬噸/日。到2015年,全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達到約2.7萬噸/日,基本滿足全市生活垃圾處理需求。
三、落實加強生活垃圾管理的主要任務
(一)加強源頭管理,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
1.促進社會源頭減量。加大政府引導推進力度,努力發展循環經濟、低碳經濟,鼓勵社會、市民積極參與源頭減量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不斷促進清潔生產。限制產品過度包裝,鼓勵包裝物回收利用,發展綠色包裝,強化生產者責任。推進新建住宅全裝修,提倡適度裝修,減少房屋裝修垃圾。倡導節儉型餐飲文化,積極引導綠色消費、適度消費;繼續推進凈菜上市,減少餐廚垃圾。
2.推進生活垃圾全過程分類。繼續加強宣傳引導,大力推行低碳生活方式。推進居住區、企事業單位、公共場所日常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強化垃圾分類在文明小區、文明社區、文明單位、文明行業以及市容環境責任區等各類創建活動中的作用,促進生活垃圾的循環利用。加大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專用設備的投入力度,加快建設日常生活垃圾、建筑裝修垃圾、餐廚垃圾、綠化垃圾分流處理系統,逐步形成居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全過程分類。
(二)推進資源利用,提升生活垃圾資源化水平
1.完善廢品回收利用體系。鼓勵社會參與廢舊物品回收利用工作,健全社區廢品回收利用系統,進一步完善廢舊物資回收利用網絡。加大政策引導和支持力度,推進廢品回收企業規模化、規范化發展。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建立健全電子垃圾回收處理系統,積極推進現有回收體系與相關末端處理企業的對接,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參與回收渠道建設。
2.拓展建筑裝修垃圾利用途徑。建立健全建筑裝修垃圾集中收集、規范運輸、定點處置機制,促進建筑裝修垃圾有序消納。推進建筑裝修垃圾水運中轉碼頭和浦東、閔行、寶山等裝修垃圾、拆建廢料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設立區域分揀處置場,逐步實現建筑裝修垃圾就地消納和再生利用。依托生活垃圾集裝化運輸中轉碼頭,在老港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基地建設裝修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加快研究裝修垃圾資源利用技術,推進示范項目建設。積極扶持建筑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支持建筑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健康發展。
3.推動餐廚垃圾資源利用。規范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行為,實現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全覆蓋管理。引導社會力量積極探索餐廚垃圾處理新技術和新方式,開發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推廣餐廚垃圾源頭脫水技術。鼓勵郊區采取資源規范利用等方式處理餐廚垃圾。
4.加大綠化垃圾回收利用力度。完善各區縣綠化枯枝、落葉收集系統,鼓勵有條件的郊區接納中心城區已粉碎的預處理綠化垃圾。推廣應用綠化垃圾回收利用技術成果,采取粉碎發酵、腐熟堆肥等多種方式,實現綠化垃圾綜合利用。
5.提高日常生活垃圾資源利用程度。加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力度,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推進生活垃圾分揀,促進廢紙、廢塑料、廢玻璃等垃圾資源的再利用。大力支持生活垃圾填埋場沼氣利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等項目建設。深化相關鼓勵扶持政策,著力提高生物氣發電和焚燒發電產業利用水平。
(三)加速推進設施建設,提高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
1.加快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推進老港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和配套環保設施建設,不斷適應中心城區生活垃圾量持續增長的需要。按照“就近消納”的原則,著力推進郊區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完善農村生活垃圾“戶分類、村收集、鎮運輸、區處置”的處理系統,以適應郊區城市化進程加快所帶來的生活垃圾處置需求。2012年,完成老港生活垃圾綜合利用基地一期建設;2015年,完成老港生活垃圾綜合利用基地二期和金山、奉賢、嘉定、浦東、閔行和長興島等地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
2.提升餐廚垃圾處理設施能級。以改進餐廚垃圾處理工藝為重點,通過改建、擴建現有處理設施,提升餐廚垃圾處理綜合能力。新建賓館、飯店、餐飲街、度假村、高校校區、職工食堂等應按照標準,配套建設餐廚垃圾處理設施,不斷規范餐廚垃圾處置行為。
3.改善垃圾處置設施周邊環境。加快原老港一、二、三期垃圾填埋場生態修復工程。關閉金山、青浦、松江等區域內鎮級生活垃圾簡易堆場,實施環境改善工程。對已投入運營和在建、規劃建設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實施規劃控制,嚴格控制人流聚集性項目開發,并結合實際情況實施防污染隔離林帶建設。
4.規范滲瀝液減排。加強生活垃圾清運過程管理,繼續推進生活垃圾收運車輛技術更新,規范滲瀝液收集、排放行為,消除收運過程滴漏現象。改造、更新生活垃圾小型壓縮式收集設施,推廣生活垃圾中轉站、轉運碼頭滲瀝液的就近規范排放,減少生活垃圾末端處置量。加快推進生活垃圾中轉、集裝化運輸系統建設,努力減少二次污染,不斷提高環境質量。
四、確保生活垃圾管理有序進行
(一)落實設施建設責任
積極探索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國有控股企業參與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新機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市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以市級政府性投資建設為主;郊區政府負責本區域生活垃圾處理,包括裝修垃圾、餐廚垃圾、綠化垃圾等資源化利用設施的建設。對郊區政府投資建設的生活垃圾末端處置設施,市政府給予一定的經費補貼。
(二)強化價格調控機制
根據“按量收費、按類收費”的原則,規范單位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深化居民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及實施機制研究。完善市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處理價格機制,健全各區生活垃圾總量控制和計量收費制度,繼續實施“超量加價、減量獎勵”政策,鼓勵源頭減量。進一步完善生活垃圾處理環境補償辦法。對社會企業參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按照“保本微利,公開透明”的原則,建立合理的價格體系。
(三)健全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
按照法定程序,推進生活垃圾管理立法研究,加快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規的立法工作,開展餐廚垃圾、建筑垃圾管理等政府規章、技術標準的制訂、修訂。研究并落實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的相關扶持政策,支持相關項目實施主體和配套單位的有關工作。研究制訂各類資源化利用產品推廣應用政策和資金補貼機制。研究制訂適度包裝和綠色包裝標準,制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車輛技術標準和作業規范,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技術規范和監管辦法。
(四)加大科技支撐力度
加大政策引導、扶持力度,積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及垃圾綜合管理的基礎性、關鍵性技術的研究,特別是突破制約生活垃圾處置行業發展瓶頸的新技術研究。大力推動生活垃圾處理中滲瀝(濾)液處理、臭氣控制、資源化利用、生態修復等方面新技術的研究與產業化應用。加快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化系統建設,逐步實現生活垃圾處理全過程信息化管理。
(五)健全監督管理體系
加強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過程監管,建立健全垃圾收運、處置多元化監管體系,防止垃圾混裝、混運,防止收集、運輸、處置中對環境的再污染。建立并完善各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質量標準、監管標準和綜合考評辦法,強化監管手段,加強運營質量監督和環境監測,切實提高垃圾處理設施運營效率和監管水平。
(六)增強公眾責任意識
一、人員配備
各行政村以現有村民小組為單位,每單位至少配備1名組保潔員,負責本組范圍內垃圾收集、轉運的保潔工作;村安排專人分管進行督查、考核;專人將集中收取垃圾分類、轉運。
二、基礎設施投入
各行政村根據居民的垃圾投放需求,配備相應數量的垃圾箱(桶),每名保潔人員配備一輛人力三輪車,同時各行政村以合并之前村為單位每村至少建一座垃圾中轉池負責村民小組垃圾收取、分類、轉運工作。
三、資金的投入
㈠保潔人員的工資:各行政村保潔人員的工資由基本工資和考核工資兩部分組成,資金來源一是財政統籌,市財政整合農村公路、水利等養護資金,按照每年每村3萬元標準實行以獎代補撥付到鎮,鎮根據管護工作量和考核結果統籌分配,三是社會籌資。動員鼓勵農村富起來的能人、民營企業家向農村生活垃圾收集提供捐助;三是一事一議籌資。
㈡生活垃圾轉運處理補助資金
1.補助方法和標準
⑴補助方法:根據各村人口生活垃圾的標準測算日產垃圾總量,以及各村送鎮中轉站的實際數量,計算垃圾無害化處理率(詳見附表1,凡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90%(含)以上的村;鎮財政對各村送達垃圾中轉站的轉運費用給予補助;低于90%的村不予以補助。
⑵補助標準:鎮按實際垃圾處理量補助處理費的50%。
三、生活垃圾的收集、分類、中轉和填埋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鎮非生活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和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四條鎮村管理辦公室是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六條鎮村管理辦公室根據鎮區建設、施工情況,組織制定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及爐渣。
第七條產生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及渣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處置前5日內,向鎮村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核準同意后方可處置。
第八條建設、施工單位須在施工結束后15日內將建筑垃圾處置完畢;企業產生的工業垃圾自行拖到指定地點傾到,產生爐渣的單位必須日產日清。
第九條凡需利用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回填場地的單位和個人,須向鎮村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統一安排回填地點、時限等。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醫療垃圾、有毒有害化學品、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將生活垃圾、醫療垃圾、有毒有害化學品、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的,責任人應當及時處置,并承擔處置費用,責任不清的,由產生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及渣土的單位和個人處置。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棄置場或者受納未經核準傾倒的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
第十二條產生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的單位和個人須按有關規定繳納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處置費,并簽訂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清運責任書。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鎮村管理辦公室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施工單位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單位處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二)將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和渣土混入生活垃圾,將醫療垃圾、有毒有害化學品、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中圖分類號:R12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6-00-01
一、前言
本文主要通過2大方面進行具體的分析和論述。1.分析了我國城市垃圾的處理現狀,主要是探討了垃圾處理方法和我國垃圾的產量和成分。2.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具體的管理方法進行了研究。通過對上述這2方面進行具體的介紹,進而使讀者能夠進一步了解有關于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下面就進行具體的分析。
二、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現狀分析
1.垃圾處理方法
(1)焚燒法
焚燒法是在我國應用最為廣泛的垃圾處理方法,通過對垃圾進行燃燒進而減少城市生活垃圾的數量。但是采用焚燒法存在著一個問題就是,燃燒垃圾需要較高的熱值,也就是說需要非常多的燃料[1]。從目前我國采用焚燒法的效果并不是非常的好,造成了很大的經濟上的浪費。尤其是一些垃圾中可燃的成分非常少的時候,采用焚燒法會造成很大程度的經濟損失。因此,采用焚燒法雖然能夠大范圍的減少垃圾的數量,但是卻存在著非常大的經濟問題。
(2)填埋法
填埋法在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中也應用的非常廣泛。填埋法主要是將生活垃圾在一個適當的場所中加上覆蓋的材料,進而使垃圾自行經過化學反應和物理反應。采用填埋法主要的優勢在于,投入的資金比較少,并且容易實行,處理垃圾的數量非常大[2]。但是,采用填埋法也有其自身的缺點,并且該缺點對環境有著非常嚴重的破壞。就是采用填埋法是土地中含有大量的有毒物質,然后通過風化和流水侵蝕等進而破壞了土地的肥力,不僅對種植業有著非常嚴重的影響,而且也危害著人類的身心健康。
(3)堆肥法
堆肥法與焚燒發以及填埋法相比,在處理城市生活垃圾方面是比較綠色和環保的。堆肥法主要是將垃圾中的有機物和無機物進行混合,在微生物的作用下,將生活垃圾降解成為一定的腐質物,并且這些腐質物可以當作農田的肥料,實現一種可循環利用的模式[3]。采用堆肥法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的能夠實現資源效益,但是其缺點在于采用堆肥法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周期過于長,不適用于大范圍的使用,處理的速度大大小于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速度。
2.我國城市垃圾產量及其組成成分
我國城市垃圾的產量非常的驚人,并且增長速度非常大。根據相關資料表明,1998年我國的城市生活垃圾的數量為5001萬噸,而到了2008年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的數量上升到11923萬噸,并且還在持續的增長中,形勢非常的嚴峻。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的特點是可燃物質含量較低,可再利用的物質非常的少,不可燃物遠遠的高于可燃物。而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食品結構在發生著變化,進而導致我國的能源結構也在變化,也進一步影響了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的成分變化。總的來說就是,我國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可燃物質,可再利用的物質以及有機物質在大大的增加,進一步提高的垃圾中熱值的幅度。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分析
1.經濟管理
所謂的經濟管理最為主要的形式就是進行收費。在對城市生活垃圾收費主要是采用計量進行收費的。對城市垃圾進行收費是最直接的減少垃圾數量的方法。目前,在我國的一線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已經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但是,由于采用計量收費的方式難度較大,需要具備成熟的客觀條件[4]。因此,像我國的很多二線城市還沒有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收費時,應該根據自身城市的實際條件逐步的開展定額收費以及逐步的對單位普通垃圾的計量進行收費。另外,對于城市生活垃圾進行如何的計量收費也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定。像:以桶的體積計量或者采用重量稱重的方式實施起來困難較大,成本也較高。例如:像德國對于居民垃圾收費方式中計量收費只占26%。因此,一些如水、電、煤消費系數折算法的計量方法,具有強制性大、操作成本低等優勢,是現如今最為廣泛的計量方式。
2.法律管理
所謂的法律管理主要是我國應該針對于城市生活垃圾方面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規,針對于居民生產垃圾以及企業生產垃圾等,都要進行明確的規定,并且應該對于產出垃圾較大的企業采用一些法律上的措施,嚴格控制企業生產垃圾的數量[5]。另外,針對于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方式,也應該做一些法律上的規定,進而約束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單位能夠按照法律法規上的相關規定進行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
3.輿論監督
我們還應該重視輿論監督的作用。通過媒體曝光等手段監督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情況,對與一些處理垃圾方式不科學的方面應該在媒體上進行深入的探討,以督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單位能夠進一步改善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方式。另外,我們還應該積極的鼓勵市民進行監督,對于城市處理垃圾中存在著的有害于環境的方法進行譴責和舉報有關部門,促進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方式的進一步科學化,促進我國經濟的良性發展。
三、結束語
本文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現狀與管理進行了具體的分析和探討,通過本文的研究,我們了解到,對于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行為,我們應該進行有效的管理,對于在處理城市生活垃圾中存在的問題應該積極的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進行解決,進而進一步維護我國的城市環境,促進城市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張樂觀,朱新鋒.我國生活垃圾的處理現狀及發展趨勢[J].工業安全與環保,2006(09).
[2]吳克明,陳新麗.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現狀及發展趨勢[J].安全與環境學報,2004(S1).
當前,對于生活垃圾較為常用的方法就是填埋,而我國大部分地區在填埋場的建設與管理方面都存在著諸多的不成熟之處,由于受到資金以及技術等因素的影響,導致很多填埋場對生活垃圾進行處理時,只是簡單的填埋處理,對于環境仍然有較為嚴重的影響。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不斷增強,對于垃圾填埋處理場的新建與管理問題也愈加重視,尤其是在運行管理方面,其管理效率對于垃圾處理效率有著直接的影響。筆者從生活垃圾日常管理、設備管理以及安全管理等幾個方面對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運營管理進行簡單的闡述。
一、生活垃圾日常運行管理
1.生活垃圾成分分析
對生活垃圾成分進行分析,是制定垃圾處理工藝的基礎和依據。由于受到經濟發展水平和技術落后等因素的影響,有的地區并未建立垃圾綜合處理生產線,但是從長遠來看,這是垃圾填埋場的必然趨勢,垃圾處理也必然向著資源化、無害化的方向發展,因此,對于垃圾綜合處理生產線的建設也是必然的趨勢,為此,首要的任務就是能夠全面的對垃圾成分進行分析,積累數據,為日后的各項工作奠定數據基礎。
2.進場生活垃圾計算
進入填埋場的垃圾實際數量,是填埋場運行管理中最重要和基礎的數據,它既可以用于分析垃圾量的處理能力,又可以用于基于真實垃圾最的經濟分析核算。有的填埋場僅根據清掃清運部門提供的數據計算進場垃圾的數量,由于消運清掃部門的數據可能有誤,加上由生產企業直接運進場的垃圾可能漏算,導致進場垃圾量統計失真。在BOT, TOT或TOO等市場化運行模式中,垃圾處理且是運行方和政府結算處理費用的直接和必須依據,可見作好進場計算的重要性,因此,填埋場必須堅持自行計算統計。
3.進場垃圾檢查
進場的生活垃圾需要在一般性檢查的基礎上,對于垃圾的來源方向進行重點檢查,尤其是針對醫療垃圾和企業生產自行進場的垃圾。對于醫療垃圾,應當防止其混入到生活垃圾中,尤其是在醫療垃圾定點計量收費處理的地區,有的醫療機構為了節省費用而將醫療垃圾混入到生活垃圾中,這對于生活垃圾的處理也帶來一定的難度。對于生產企業自行進場的垃圾進行檢查,主要是避免有毒有害的物質進入到垃圾填埋場中,對填埋場的正常運行帶來影響。
4.填埋場場內道路
由于受到垃圾本身的性質以及氣候因素影響,尤其是在南方較多地區,生活垃圾的含水量較大,導致垃圾填埋場庫區內部的路面較為泥濘,很少能夠保持通暢,這對于填埋場的正常運行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因此要加強對運輸道路的管理。可以采取在場內鋪設毛石道路,或者是利用建筑垃圾,如磚塊、混凝土塊等作為填料鋪設場內的道路。在必要的情況下,距離填埋場進場口和出場口較近的地區,可以專門鋪設一層較高的垃圾平臺,供車輛運行使用。
二、垃圾填埋場設備管理
1.推土機
推土機是垃圾填埋場內部基本的設備之一,其主要是用來推平和壓實垃圾,同時對于其他車輛的故障也能夠進行有效的救援。一般情況下,推土機的配置數量應當比規定的數量多出1—2臺,確保在其中某臺設備出現故障時能夠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2.壓實機
壓實機主要是用來對垃圾進行壓實,減小垃圾的體積,根據相關的規范要求,市級以上的填埋場都應當配置壓實機。如果遇到多雨的季節,或者是地基含水量較多的地區,如果使用大齒輪的壓實機作業,可能會引起側翻等情況,因此應當根據填埋場實際的情況,配置相適應的壓實機。
3.噴藥設備
在垃圾填埋場內會產生大量的蚊蠅等,因此需要通過噴藥設備來保證填埋場的環境,目前較為常用的是電動噴霧機,更換周期一般為2年,及時的更換能夠保證設備運行的效率。
4.其他設備
由于垃圾填埋場的作業環境較為惡劣,長期露天作業,而且塵土和粉塵較多,因此對填埋場內部的設備要經常保養與維護,而且在填埋場內部作業的設備,更換周期一般都要比規定的使用年限少,才能夠確保各項設備的安全運行。
三、填埋場安全管理
1.填埋氣的管理
在垃圾填埋過程中產生的填埋氣中含有大量的甲烷氣體,這也是影響填埋場安全管理的一個主要因素。國內有多個填埋場由于對填埋氣缺乏科學的處理而引起燃燒爆炸事故,造成了大量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此,應當加強對填埋氣的管理,需要注重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是確保導氣管的安裝必須符合要求,確保能夠順利的將填埋氣到處,不會發生填埋氣聚集的情況;第二是在填埋場內嚴禁煙火,這也是較為關鍵的一個環節,無論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在填埋場內使用煙火;第三是加強日常的巡查工作,能夠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發現、及時排除,以此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2.垃圾拾荒的安全管理
由于受到城市經濟發展以及就業情況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在城市中大部分的填埋場中都有拾荒現象,拾荒人員經常會在填埋場內哄搶垃圾,容易產生安全事故。對于拾荒現象的管理,一方面要對拾荒的開放時間進行嚴格的控制,非拾荒時間禁止拾荒人員進入到填埋場中;另一方面則要針對拾荒制定嚴格的規章制度,進入到現場的拾荒人員必須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對于不遵守規定者進行相應的處罰措施。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遇到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應當禁止拾荒行為,杜絕安全隱患的產生。
3.垃圾運輸車輛的安全管理
在填埋場內,每天進出的垃圾運輸車輛有很多,龐大的熟練必然會加大管理的難度,為此,需要針對垃圾運輸車輛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一方面對進出填埋場的車輛速度要嚴格的控制,堅持慢進慢出;另一方面要對填埋場內部的區域進行劃分,明確車輛傾倒區域和其他作業區域,禁止無關的人員進入到垃圾傾倒區域。
4.填埋現場的其他安全管理
在垃圾填埋場的安全管理中,除了上述問題,還需要對安全用電、防盜以及一般企業的生產安全問題進行有效的管理。由于垃圾填埋場的環境較為惡劣,因此對于現場的設施要做好日常的維護工作,確保其正常運行。
結束語:
伴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物質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升,與此同時,產生的生活垃圾也在不斷的增多,對于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進行科學的運營管理,能夠有效的提升其運營效率,促進垃圾回收和處理技術的不斷提升,減少對環境產生的污染,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鄭勁峰.淺議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的運行管理[J].中華民居,2011(08)
[2]趙波.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污染治理措施的探討[J].建材發展導向(下),2010(03)
[3]葉海霞.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選址方法研究[D].中山大學:環境科學,2006.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章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處置
第二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一)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一)許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圖分類號:TN830文獻標識碼: A
一、前言
近年來,由于環境治理的不斷壯大,生活垃圾轉運站自動化管理設計問題得到了人們的廣泛在重視。雖然我國在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依然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需要改進,在經濟突飛猛進的新時期,加強生活垃圾轉運站自動化管理的設計,對我國生活垃圾處理工程有著重要意義。
二、生活垃圾概述
生活垃圾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業垃圾、集貿市場垃圾、街道垃圾、公共場所垃圾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垃圾。居民生活垃圾占環衛清運垃圾總量的60%以上。
生活垃圾收運系統由收集、運輸和中轉3個部分組成,中轉部分視垃圾產生源至垃圾處理場的運輸距離及收集車輛性狀而設置。生活垃圾的收集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垃圾密封桶收集:主要設置在部分舊城區的背街里巷和企事業單位;垃圾箱(屋)收集:主要設置在城鄉結合部、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區;垃圾樓道收集:一般設置在多層建筑,在底層設有垃圾儲存間。生活垃圾的運輸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直接運輸:利用大、中型垃圾車直接將各收集點的垃圾運至垃圾處理場;中轉運輸:通過人力或機動小車運至垃圾轉運站,再由大中型垃圾車運至垃圾處理場
三、生活垃圾轉運站自動化管理的重要性
生活垃圾轉運站是連接垃圾產生源頭和末端處置系統的一個結合點,在城市的生活垃圾收運站系統里起到了樞紐作用。垃圾經轉運站壓縮后不僅實現了垃圾封閉化、大運量的運輸,提高了長途運輸的經濟性,而且也顯著改善了垃圾運輸的環保性,減少了長途運輸的車流量。近年來,轉運站在我國越來越多的城市得到了應用,已逐漸成為城市最重要的環衛設施之一。
轉運站的建設應該應用系統工程方法,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制定科學的實施計劃,在實施過程中要搞好環境衛生設施的可持續發展和市場化運營管理。只有這樣,才能充分地發揮轉運站的作用,才能促進轉運站的推廣和發展
四、自動化管理設計
1、系統總體設計
自動化管理系統工作原理見圖1
本方案是生活垃圾中轉站整體方案中的一部分,自動化管理系統在垃圾中轉站的運營中,起到保障站內各種設備作業有序,站內生產安全、調度科學合理,降低運營成本、提高運營效率等作用,其目的是使整個中轉站智能化,能夠高效自動化運作,中控系統可極大提升整個中轉站的工作效率,體現中轉站整體化、系統化、集約化、模塊化和人性化的設計理念。
2、中央控制管理系統設計
中控管理系統主要分為垃圾收集車進站派位管理、轉運作業管理、除塵除臭控制。通過計算機網絡對車輛信息及垃圾收集信息進行采集、存儲、統計及打印,并根據要求輸出設備控制信號進行垃圾轉運控制和其他設備控制,從而達到系統的智能化管理。中控管理系統主要完成:車輛進出站稱量信息采集、垃圾車輛智能派位和指引、除塵系統共享收集車輛到位信號、轉運車換容器指引、垃圾處理報表查看等功能。
中控管理系統從稱量系統獲取車輛進站數據,系統根據派位策略運算處理后,將派位信息顯示至LED指引大屏及泊位LED條屏,車輛根據LED指引行駛并停靠指定泊位,操作工人根據系統LED條屏及紅綠燈指令工作,更換容器車輛根據轉運紅綠燈進行更換容器操作,各傳感器將泊位實時運行狀態反饋至中控系統。除此之外,還可以將泊位控制信號傳遞給前端噴淋系統,以實現車輛停靠時的自動噴淋進行降塵除臭。中控系統拓撲見圖2
(1)垃圾收集車進站管理
垃圾收集車進站,由稱量系統讀取該車發卡信息,對應其車輛信息,然后再進行稱量,得出1條進站數據,中央控制系統讀取該數據,得到車輛進站信息。中央控制管理系統根據進站車輛所載垃圾質量進行系統自動派位,LED顯示屏顯示指派泊位信息,指引垃圾車輛到指定泊位進行傾倒。中控管理系統會顯示派位信息、各泊位容器內垃圾量、填充度、車輛是否停靠等信息。垃圾收集車輛進站流程見圖3。
(2)垃圾轉運車轉運管理
當容器內垃圾達到設定值時,系統將停止給該泊位分派車輛,系統通過LED條屏提示操作人員進行更換容器操作,操作人員完成壓實關廂等操作后,按下請求更換容器按鈕,轉運紅綠燈亮綠燈指引轉運車輛拉走容器、放置上新容器,更換容器結束,泊位重新恢復使用,系統開始對其進行新一輪派位
(3)除塵除臭控制
中控系統將泊位車輛檢測信號傳遞到噴淋除臭系統,當轉運車在泊位卸料時,噴淋除臭系統
自動打開對該泊位進行噴淋排風除塵除臭等處理。
(4)中控數據報表
中控系統會根據站內運轉數據信息自動生成車輛信息報表、垃圾傾倒信息報表,并可以進行實時查詢和歷史報表查詢及打印。
3、系統運行結果及分析
本自動化管理系統目前已經在多個垃圾轉運站中投入使用,且運行效果顯著。上海某大型生活垃圾轉運站在未使用該系統前,所有工作都由人工指揮,效率低下而且經常出現差錯,容器的裝載率很低,對系統資源造成了極大浪費,使用本系統后不僅運行效率提高,而且大大提升了容器裝載率。其自動化系統使用前后參數對比見表1.
從表1可看出,對于1座日均處理500t的中型垃圾轉運站,使用本系統后容器的裝載率由原來的90%提升至98%,每容器平均可多運1.3t垃圾,由原來每天35車次的轉運縮減到每天32車次轉運。此項改進將為轉運站節約大量的運營成本。
本自動化管理系統結構簡單、系統安全穩定、成本較低,比較適合大中型生活垃圾轉運站。經過現場實際應用,本系統有效提高了中轉站運行的效率、降低了運營成本,并且操作簡單、使用方便。
五、生活垃圾轉運站自動化管理的意義
垃圾收運設施作為連接垃圾產生源和末端處理處置設施的重要環節,其耗資最大,操作過程也最復雜,已經成為當前垃圾處理過程中的最薄弱環節。據估計,在生活垃圾從產生到處置的全過程管理中,收集和運輸的費用占總費用的60%~80%。盡管許多地方掀起了建設垃圾轉運站的熱潮,并對垃圾轉運站的規劃進行了理論和實踐的研究,但目前大多數收運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水平仍與先進國家和地區存在較大差距。因此,做好生活垃圾轉運站自動化系統的規劃,對于提高垃圾處理效率、降低處理成本、控制環境污染、促進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六、結束語
通過對生活垃圾轉運站自動化管理設計的研究問題分析,進一步明確了自動化管理設計在生活垃圾轉運站自動化中的重要性。因此,在生活垃圾轉運站自動化管理設計的后續發展中,要不斷提高自動化管理設計的研究,促進生活垃圾轉運站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李磊,宋敘言,吳育華 城市垃圾系統管理與創新研究 環境保護 2009年
第一條 為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包括餐廚垃圾、建筑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餐廚垃圾、建筑垃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市場運作、社會監督的原則。
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
第五條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推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建立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
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落實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的主管部門,組織制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目標,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的組織推進、檢查指導和監督考核。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經貿信息部門負責可回收物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有害垃圾處理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義務。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義務,共同維護良好的城市環境。
第九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違法行為舉報、投訴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依法處理舉報和投訴,并反饋結果。
第二章 分類標準和分類投放
第十條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分為三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廢金屬、廢棄織物、廢棄電子產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應當專門處置的廢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廢油漆、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等;
(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廢棄物。
鼓勵有處理條件的住宅區等場所將生活垃圾分為四類: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廚余垃圾可以納入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系統進行收運和處理。
市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生活垃圾管理實際,在充分征求意見、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貿信息、環境保護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黨政機關、駐深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場所,本單位為責任人。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本單位為責任人;
(二)住宅區,全體業主為責任人。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業主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為責任人;
(四)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潔;
(二)公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時間和地點;
(三)對分類投放工作進行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管理臺賬,記錄責任范圍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運輸者、去向等情況,并定期向轄區街道辦事處報送數據;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體育館、公園、電影院、音樂廳、圖書館、機場、客運站、地鐵、火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市政路燈照明設施管理單位,學校,醫院等,應當回收產生的廢燈管并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處理。
第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置標準和分類標識,并向社會公布。
鼓勵有條件的果蔬集貿市場實行果蔬菜皮就地就近處理。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公示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丟棄、拋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害垃圾回收點;
(三)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五條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妥善處理,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類投放。
第十六條 住宅區內的生活垃圾,實行定時定點相對集中分類投放。
前款規定的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的具體時間和地點,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確定,并在住宅區內顯著位置公示告知。
第十七條 本市設立生活垃圾資源回收日,住宅區在資源回收日當天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資源回收日的實施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及標準。
實行清掃保潔衛生外包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合同,并監督實施。
第三章 分類收運和分類處理
第十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基礎設施的建設,做到生活垃圾收運規模運營和區域全覆蓋;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企業承擔生活垃圾處理服務,并向社會公布服務企業的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制定有害垃圾收集、運輸、貯存的技術規范,避免環境污染。
第二十一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標示明顯的生活垃圾分類標識。在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堆放、遺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當持證上路,主管部門、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車輛的執法檢查。
第二十二條 分類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處理;
(二)有害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企業處理;
(三)其他垃圾按照規定采用焚燒、衛生填埋等方式處理。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市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委托專業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對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的運行情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三條 主管部門負責廢玻璃、廢塑料等可回收物分類收集、運輸的監督管理。
經貿信息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規劃國土、財政等部門,引導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對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處理。
第二十四條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應當優先采用焚燒方式處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逐步降低衛生填埋的比例。
第四章 促進措施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管理實際,制定產品及包裝物設計、生產的特區技術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一次性包裝材料的使用。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優先采購列入循環經濟產品政府采購目錄的產品,推行無紙化辦公。
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引導消費者節約用餐,低碳消費。
第二十六條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采取押金返還、以舊換新等措施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及包裝物進行回收、再利用。
第二十七條 鼓勵廢棄織物進行資源性回收再造。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在深圳讀書月活動中開展廢舊書籍贈與或者交換活動。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納入節能周全國低碳日等環保活動的宣傳內容,集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的宣傳推廣。
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宣傳教育計劃,會同相關部門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
教育部門負責對全市中小學、幼兒園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知識教育,將分類和減量知識教育納入環保教育相關內容,組織開展校園系列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實踐活動。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納入本單位職業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婦聯、團委(義工聯)、工會、科協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特點,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宣傳教育,推動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
鼓勵、支持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活動,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選擇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
第三十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督促會員單位落實工作方案的相關要求。
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有關要求納入物業服務企業評級考核或者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優秀住宅小區評定的標準及評分細則。
第三十一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適時在黃金時段或者顯著版面進行普及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的綜合考核制度,并將對相關部門、區人民政府的考核結果按規定程序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第三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貿信息、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計量稱重工作制度,逐步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重量統計。
第三十四條 本市實行轄區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制度,并適時將限量排放要求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轄區跨區域處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向生活垃圾處置導入區支付環境補償資金。重量統計信息作為支付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資金的依據。
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和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全過程監管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并與經貿信息、環境保護、住房和建設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臺賬,匯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報送的相關數據,并按規定向區主管部門報送。
第三十六條 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貿信息、環境保護、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的協調機制,定期通報情況,加強監管。
第三十七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社會監督員制度。
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選擇一定數量的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社會監督員中應當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志愿者等。
社會監督員有權監督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義務,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義務并被行政處罰的,主管部門、經貿信息、環境保護、市場監管、住房和建設等部門應當作不良行為記錄,并將記錄納入征信系統。
對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社區、家庭和個人,可以給予表揚和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指導的,處3000元罰款;
(二)未公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時間或者地點的,處20xx元罰款;
(三)未記錄或者未如實記錄責任范圍內生活垃圾排放情況的,處20xx元罰款;
(四)未按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處3000元罰款;
(五)未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的,處500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分類投放或者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元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罰款。
個人受到罰款處罰的,可以申請參加主管部門安排的社會服務以抵扣罰款。
第四十二條 生活垃圾收集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混合收集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門處1000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生活垃圾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以罰款:
(一)運輸車輛未標示明顯的生活垃圾分類標識的,處20xx元罰款;
(二)運輸車輛未保持密閉、整潔、完好的,處3000元罰款;
(三)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丟棄、堆放、遺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處5000元罰款;
(四)混合運輸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的,處100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生活垃圾處理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法處理其他垃圾或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產生二次污染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0元罰款。累計處罰3次或者3次以上的,取消其生活垃圾處理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活垃圾處理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法處理有害垃圾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經貿信息、環境保護、市場監管、住房和建設、教育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和標準。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廚余垃圾,是指居民在家庭生活或者消費過程中產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飯、菜梆菜葉、瓜果皮核、廢棄食物、廢棄蔬菜、盆景植物、殘枝落葉等。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垃圾強制分類深圳邁入垃圾強制分類時代。昨日(6月3日),深圳市、區城管部門聯合舉辦全民分類時代邀您共同見證深圳家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引會。全市共分為1個主會場和10個分會場,多位市民共同見證了《家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的。據了解,對于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或個人,主管部門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6月4日《羊城晚報》)
今年3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發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通知,要求46個城市先行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包括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在20xx年底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達35%以上。但從目前出臺的措施來看,均沒有像深圳這樣帶有鮮明的強制特征,例如北京,以再生資源和廚余垃圾等分類進行劃分,并沒有懲罰性配套措施。
深圳的措施顯得更嚴厲,除了相關部門將會把《指引》發放到深圳市每個家庭,以引導市民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外,還將加速推進住宅區(城中村)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規范設置,計劃今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并配套完善收集、運輸和處理體系。此外,在住宅區分類投放設施、生活垃圾分類后處理上甚至細化到服務半徑不宜超過70米,對各類垃圾的收集、投放、運輸、處理等都有詳細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章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處置
第二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一)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一)許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國家鼓勵發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逐步實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無害化、資源化和減量化,搞好綜合利用。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根據本地區發展規劃,會同規劃、計劃、環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七條凡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從事經營。
第八條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設置垃圾箱(桶)、轉運站等設施。單位內部上述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由各單位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
第九條城市居民必須按當地規定的地點、時間和其他要求,將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袋裝收集的地區,應當按當地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場所。
廢舊家具等大件廢棄物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不得隨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單位和居民都應當維護環境衛生,遵守當地有關規定,不得亂倒、亂丟垃圾。
第十條單位處理產生的生活垃圾,必須向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按批準指定的地點存放、處理,不得任意傾倒。無力運輸、處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單位運輸、處理。
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有害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條凡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將生活垃圾運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場,不得任意傾倒。
第十二條存放生活垃圾的設施、容器必須保持完好,外觀和周圍環境應當整潔。未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搬動、拆除、封閉和損壞。
第十三條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必須做到密閉化,經常清洗,保持整潔、衛生和完好狀態。城市生活垃圾在運輸途中,不得揚、撒、遺漏。
第十四條國家對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的服務實行收費制度。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委托其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收取服務費,并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費用。城市生活垃圾的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所收專款,專門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維修和建設。
第十五條各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改善環衛職工的工作條件和減輕勞動強度,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環衛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對環衛職工做好衛生保健工作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十七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單位分別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并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等服務的;
(二)將有害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三)不按當地規定地點、時間和其他要求任意傾倒垃圾的;
(四)影響存放垃圾的設施、容器周圍環境整潔的;
(五)隨意拆除、損壞垃圾收集容器、處理設施的;
(六)垃圾運輸車輛不加封閉,沿途揚、撒、遺漏的;
(七)違反本辦法其他行為的。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同時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件》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工礦居民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