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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拓展:《民事訴訟法》中規定如何申請回避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例文:
回避申請書
申請人:XX市XX公司
地址:XX市XX區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經理
被申請人:XXX,女,XX市XX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助理案判員,在審理申請人訴XX市XX公司債務糾紛一案中擔任審判員。
請求事項及理由:
據悉,被申請人XXX與本案被告XX市XX公司的委托人XXX是XX關系。為避免本案不公正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款第1項規定,審判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必須回避,現申請XXX回避。
請人民法院審查,更換審判員審理本案。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市XX公司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者(含港、澳、臺地區,下同)和存款人在大余境內辦理外匯登記證、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適應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者、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有外經貿部門的批準文件、批準證書、批準生效的企業合同、章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的企業法人或非法人。
本辦法所稱外匯指定銀行,是指在大余境內經國家外匯管理局贛州中心支局批準經營結、售匯等外匯業務的商業銀行。
本辦法所稱賬戶是指企業開設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外匯資本金賬戶。
“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
“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
第三條存款人應在注冊地開設賬戶,符合規定的經批準后可在異地開設賬戶。
第四條存款人開設外匯賬戶實行核準制度,經國家外匯管理局贛州中心支局授權縣人民銀行核準后由開戶銀行開設。
第五條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外匯賬戶。
第六條銀行外匯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利用銀行賬戶進行套、逃外匯,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七條外匯指定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賬戶信息保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外匯指定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
第八條縣人民銀行是轄內銀行外匯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外匯登記證的辦理
第九條《外匯登記證》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頒發給外商投資企業的以反映該企業基本情況、注冊資本到位情況、外匯帳戶開戶記錄、利潤再投資記錄、利潤匯出記錄、年檢記錄和其它特別記錄事項的重要憑證,外商投資企業憑證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外匯指定銀行申請開設外匯帳戶,辦理外匯業務。
第十條《外匯登記證》的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30天內,向縣人民銀行提交下列資料后可辦理《外匯登記證》:
①加蓋單位公章的申請書;
②企業法人工商營業執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提供營業執照(驗原件,留復印件);
③外經貿部門批準企業成立的批準文件,頒發的批準證書(驗原件,留復印件);
④企業批準生效的合同、章程;
⑤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驗原件,留復印件)。
對符合條件的,縣人民銀行予以當即辦理;對不符合條件的,縣人民銀行予以當場指出,并應企業要求出具《審核材料補正通知書》。
第三章銀行外匯賬戶的開立
第十一條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賬戶,按用途分為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外匯資本金賬戶。
第十二條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境內機構經有權管理部門核準具有進出口經營權或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以及有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等外匯收入的單位、企業。
第十三條存款人申請開設經常項目賬戶,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①開戶書面申請(企業基本情況、開戶原因、開戶幣種、開戶銀行);
②批準有進出口權的資格證書(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③工商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有效證明(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④組織機構代碼證(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⑤外商投資企業開戶還須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對提交材料齊全或補正材料齊全的,凡當場能辦結的,縣人民銀行按內部審核程序審簽后當即辦理;當場不能辦結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提交不齊的,由縣人民銀行當場或五日內一次說清需補正的全部材料,并應企業要求出具《審核材料補正通知書》,人行審核批準期限為20天。
第十四條經常項目的收支范圍。經常項目外匯帳戶的使用范圍:收入范圍為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支出范圍為經常項目支出和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目支出。
第十五條賬戶最高限額的核定。新開戶的經常項目外匯帳戶最高限額核定不能超過10萬美元,如收到企業超過最高金額的經常項目外匯,可以暫時予以入賬,但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結匯,逾期不辦理,開戶金融機構應報縣人民銀行由其責令強制結匯。捐贈、援助、國際郵政的匯兌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其限額按特殊來源收入的100%核定。以后經申請,縣人民銀行視企業收入每年調整一次企業外匯帳戶最高限額。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以現匯出資的企業可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
第十七條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①加蓋單位公章的申請書(企業基本情況、開戶原因、擬開戶銀行);
②《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證》原件(驗后返還)。
對提交材料齊全或補正材料齊全的,凡當場能辦結的,縣人民銀行按內部審核程序審簽后當即辦理;當場不能辦結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提交不齊的,由縣人民銀行當場或五日內一次說清需補正的全部材料,并應企業要求出具《審核材料補正通知書》,人行審核批準期限為20天。
第十八條外匯資本金賬戶的最高限額。資本金帳戶的最高限額為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注冊資本金中規定的外方以現匯出資額。注冊資本金現匯出資1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開立一個資本金帳戶,注冊資本現匯出資1000萬美元之以上的,可根據外經貿部門核定的投資進度及驗資報告開立兩個資本金帳戶。
第十九條外匯資本金賬戶收支范圍使用范圍:收入范圍為投資者投入的外匯現匯資本金;支出范圍為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和外匯局批準的資本支出。
第四章銀行外匯賬戶的關閉
第二十條企業自身需要或一年內沒有任何外匯收支的企業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贛州中心支局提交下列資料關閉經常項目賬戶:
1、加蓋單位公章的關戶申請書;
2、原開戶核準件的單位留存聯;
3、《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4、銀行對賬單。
第二十一條企業外匯資本金賬戶注銷所需材料:
1、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
2、原開戶核準企業聯、銀行聯(如銀行已收檔則應當出具賬戶注銷證明);
3、《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第五章銀行外匯賬戶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贛州中心支局授權縣人民銀行負責監督、檢查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對存款人、銀行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銀行負責所屬營業機構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其執行本辦法的情況,糾正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銀行應明確專人負責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審查,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存款人開銷戶信息資料,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銀行賬戶管理檔案,按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銀行對經核實的各類銀行賬戶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告縣人民銀行。
銀行應對存款人使用銀行賬戶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存款人的可疑支付應按照反洗錢有關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
第二十六條存款人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戶登記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用章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簽章的式樣等相關證明文件。個人遺失或更換預留個人印章或更換簽字人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以及原預留印章或簽字人的個人身份證件。銀行應留存相應的復印件,并憑以辦理預留銀行簽章的變更。
第六章附則
xxx:
茲介紹
我單位XXX前去XXX處辦理刻制財務專用章事宜,請見信辦理為盼。
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介紹信范文二】
xxx(刻公章的地方):
茲證明我單位**同志,因公務需要到貴處辦理重新刻財務章事宜。
日期:________
公章
刻章介紹信格式
刻章介紹信要用正式的介紹信樣式,填寫好內容就可以了:
茲介紹
我單位XXX前去XXX處辦理刻制財務專用章事宜,請見信辦理為盼。
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刻章介紹信范文
證明
****(刻公章的地方):
茲證明我單位**同志,因公務需要到貴處辦理重新刻財務章事宜。
日期
公章
(帶**同志身份證)
青島市刻章介紹信相關規定
一、辦理依據
民政部、公安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青島市人民政府施行《青島市刻字業治安管理規定》
二、辦理程序
1、受理;2、審查;3、出具介紹信。
三、提交材料
1、委托制作機關、事業單位公章,由市政府辦公室出具證明;委托刻制機關各部門公章要出具編委文件及復印件,本單位寫出申請。
2、臨時機構,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政府辦公室出具證明。
3、委托制作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公章的,出具營業執照副本的原件和復印件,持信人身份證。
4、委托制作社會團體公章的,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及民政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
5、委托刻制黨委、支部、工會等公章出具上級黨委、總工會介紹信,本單位寫出申請。
7、公章更換要寫出申請并加蓋行政章、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8、公章丟失要出具執照副本及復印、登報掛失報紙、法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9、財務章丟失要出具申請書并加蓋行政章、掛失的報紙。
10、公章燒毀出具消防證明、上級證明(廠礦由本單位出具證明)或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四、承諾時限
即辦
五、收費標準
不收費
(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章刻制需出示以下證件:
1、上級單位介紹信(留存)
2、經辦人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留存)
(二)企業單位刻制行政公章、經濟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及企業變更名稱的,需出示以下證件:
1、營業執照正本、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留存)
2、稅務登記證正本復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留存)
4、外地企業單位刻制上述公章除上述手續外,應有當地縣級公安機關委托函或介紹信
(三)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刻制公章所需證件:
1、持登記機關開具的公章刻制介紹信(留存)
2、登記證書
(中國福利彩票標識)
中國福利彩票代銷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委托方): (福利彩票銷售機構名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所:
委托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乙方 (受托方為自然人用):
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
住所:
通訊地址:
電話:
郵編:
乙方(受托方為法人用):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所:
委托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制定的有關彩票管理政策和規定、規范,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乙方銷售中國福利彩票(以下簡稱“福利彩票”)事宜簽訂本合同。具體內容約定如下:
第一條 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在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 區(縣) (具體地點)設立福利彩票銷售站點,代銷 (具體品種)福利彩票。
第二條 委托期限
乙方代銷福利彩票的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代銷費用
甲方按照雙方的約定,向乙方支付福利彩票銷售額 %的代銷費。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
(一)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規、規章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制定的有關彩票管理政策和規定、規范;
(二)甲方有權根據相關規定及委托事項對乙方銷售福利彩票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三)甲方有權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和彩票市場發展需要,調整代銷費比例;
(四)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押金或者保證金,押金或者保證金不計利息;
(五)甲方有權對乙方拖欠的福利彩票銷售款、其他應繳費用和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故障、損壞或者丟失產生的損失,從其押金或者保證金中予以扣除。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向乙方支付福利彩票代銷費;
(二)甲方與乙方簽訂福利彩票代銷合同后,應在 個工作日內,向乙方發放福利彩票代銷證,并提供相應的合格福利彩票銷售設備供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三)甲方接到乙方福利彩票銷售專用設備發生故障的報修申請后,應及時響應,并予以維修。經維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應予更換;
(四)甲方應對乙方的福利彩票銷售員進行上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準予其上崗;
(五)甲方應在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收回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和福利彩票代銷證、結清有關款項后,在 個工作日內退還乙方押金或者保證金。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
(一)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取得代銷費;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且乙方無違約情形,乙方交還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和福利彩票代銷證、結清有關款項后,有權向甲方要求返還所交納的押金或者保證金;
(三)乙方有權在合同履行期間,對甲方提供的銷售設備以及宣傳品,按照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約定的用途、方式,合理使用。
第七條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應當遵守《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規、規章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制定的有關彩票管理政策和規定、規范;
(二)乙方銷售福利彩票后,應及時向甲方交納福利彩票銷售款,或者按照與甲方約定的預存款交款方式或實時交款方式,及時結交福利彩票銷售款;
(三)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押金或者保證金,押金或者保證金不計利息。押金或者保證金金額不足時,乙方應當及時予以補足;
(四)乙方應當維護福利彩票的形象,不得侵犯甲方的名譽權、知識產權;
(五)乙方銷售福利彩票,應當妥善保管甲方發放的福利彩票代銷證,將其置于彩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不得轉借、出租、出售;設置福利彩票標識;張貼福利彩票發行宗旨的宣傳標語、針對非理性購買彩票的提示標語、不得向未成年人銷票和兌獎的警示標語;公示開獎結果;承擔兌獎義務并回收兌獎彩票,防止流失已兌獎彩票;
(六)乙方必須按照彩票游戲規則和兌獎操作規程兌獎。應當以人民幣現金形式向彩票中獎者一次性兌付彩票中獎獎金,不得以實物形式兌付,不得分期多次兌付;
(七)乙方有義務對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經彩票中獎者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彩票中獎者身份特征信息;不得違背彩票中獎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獎者捐贈中獎獎金或者變相捐贈中獎獎金;
(八)乙方有義務對銷售的福利彩票票面的完整性予以審核,不得銷售票面信息不完整的福利彩票;
(九)乙方應當規范使用、維護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不得轉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不得擅自改變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用途,不得拆卸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或更換其零部件;不得查閱、修改、復制、刪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裝載的程序和有關數據文件,或者安裝、運行其他程序和文件;不得擅自外接設備。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出現故障、損壞或者丟失,乙方應當在 個小時內告知甲方;
(十)乙方應按甲方制定的福利彩票銷售站點規范化建設的要求建設銷售站點。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遷移銷售站點;
(十一)乙方福利彩票銷售人員須接受甲方組織的上崗前培訓,并取得福利彩票銷售資格。如乙方更換福利彩票銷售人員,應當提前 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十二)乙方及其銷售人員應當參加甲方組織的與其銷售福利彩票行為相關的會議、培訓及活動;
(十三)乙方銷售福利彩票,不得有本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彩票銷售行為;
(十四)乙方不得無正當理由中止銷售福利彩票,不得變更或者變相變更福利彩票面額銷售,不得以賒銷、信用方式銷售福利彩票;
(十五)乙方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福利彩票和兌獎;
(十六)乙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應當向甲方送交書面申請,經甲方書面同意后方能停止銷售福利彩票,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十七)福利彩票代銷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 個工作日內,乙方應當將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福利彩票代銷證退還甲方,并保證退還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能正常使用。
第八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按約定向乙方支付代銷費的,每遲延一日,應當額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費用的 ‰作為違約金,最高不超過 %。違約金達到拖欠費用15%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所欠費用及違約金;
(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專用設備出現故障并向甲方報修后,甲方拒絕維修或經維修仍無法正常使用且不更換可以正常使用的銷售設備達到 天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支付具體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三)甲方在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收回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和福利彩票代銷證、結清有關款項 個工作日內,未向乙方退還押金或者保證金的,每遲延一日,應額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費用的 ‰作為違約金,最高不超過 %。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一)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故障、損壞或者丟失的,由乙方承擔維修費用或照價賠償責任,乙方應按甲方要求賠償損失;
(二)乙方未按甲、乙雙方約定交納福利彩票銷售款、押金或者保證金的,每遲延一日,應額外支付拖欠金額的 ‰作為違約金,最高不超過 %;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方提出 天后拒不改正,甲方有權責令乙方暫停銷售福利彩票并進行限期整改:
1.對彩票中獎者,未以人民幣現金形式一次性兌付彩票中獎獎金,或者無故拒絕兌獎、拖延兌獎的,或者違背彩票中獎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獎者捐贈中獎獎金或變相捐贈中獎獎金的,或者泄露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未按規定期限交納福利彩票銷售款及其他應繳費用的;
3.無正當理由連續或者累計停止銷售福利彩票,一年內達到 天的;
4.未按規定設置福利彩票代銷證、福利彩票標識的;
5.未按規定張貼福利彩票發行宗旨的宣傳標語、針對非理性購買彩票的提示標語、不得向未成年人銷票和兌獎的警示標語的;
6.私自更換銷售人員,或者銷售人員未取得銷售資格而銷售福利彩票的;
7.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由甲方組織的與乙方銷售福利彩票行為相關的會議、培訓及活動的;
8.以賒銷、信用方式銷售福利彩票的;
9.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10.具有其他應當限期進行整改的情況的。
乙方整改后經甲方認定具備銷售條件的,可以重新恢復福利彩票銷售資格。
(四)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福利彩票代銷資格,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到達乙方之日起合同解除。甲方有權視損失情況扣除乙方的押金或者保證金:
1.向未成年人銷售福利彩票和兌獎的;
2.以誤導、欺騙方式銷售福利彩票的;
3.設立分銷站點,或者轉讓、轉租、轉借銷售站點的;
4.轉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代銷證的;
5.銷售本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彩票的;
6.通過手機、互聯網等超出福利彩票機構規定范圍和方式銷售福利彩票的;
7.變更或者變相變更彩票面額進行銷售,或者銷售已經作廢的福利彩票的;
8.未按批準的地址設立銷售站點,或擅自遷移銷售站點的;
9.轉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或者擅自改變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用途,或者拆卸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或更換其零部件,或者查閱、修改、復制、刪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裝載的程序和有關數據文件,或者安裝、運行其他程序和文件,或者擅自外接設備的;
10.泄露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11.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12.有損害福利彩票形象的言行的。
第十條 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期滿自然終止;
(二)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三)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或根據彩票市場發展需要,甲方需調整代銷費比例或變更代銷合同條款,乙方不予認可的,乙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第九條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五)因乙方自然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法人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本合同解除。
第十一條 特別約定
(一)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因其他違法行為受到相應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二)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及時通知對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減少損失;
(三)因電力、通訊等非甲乙雙方的原因造成不能正常銷售福利彩票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四)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及第三方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五)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者解除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六)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二條 其他
(一)甲方與乙方均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制定的有關彩票管理的政策和規定、規范,嚴格履行本合同。如本合同的條款與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規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規定為準。
(二)對本合同未盡事宜及對本合同部分條款的變更,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中國福利彩票代銷
申請書》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甲乙雙方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應于變化后的 日內通知對方,否則按原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進行的聯系,視為送達;
(五)乙方符合甲方有關福利彩票銷售場所條件的,雙方簽字、蓋章。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福利彩票銷售機構名稱) 乙方(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人(簽字):
委托人(簽字):
甲方公章乙方印鑒或者公章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中國福利彩票代銷申請書示范文本》
附件:
中國福利彩票代銷申請書示范文本
申請人(自然人)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及郵編:
住宅電話:
移動電話:
電子郵件:
申請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單位地址及郵編:
聯系人姓名: 辦公電話: 移動電話:
一、申請事項
申請設立福利彩票銷售場所地址:
申請銷售福利彩票品種:
二、申請人承諾
(一)申請人具有可用于代銷 (具體品種)中國福利彩票的固定經營場所及所需資金;
(二)申請人不具有以下任何一種情形:
1.申請人為自然人但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申請人為單位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2.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3.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4.有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結案的案件,未逾三年的;
5.代銷福利彩票因違反規定被解除合同未逾三年的;
6.存在刑事處罰記錄和不良商業信用記錄未逾五年的。
(三)申請人按規定為彩票銷售人員提供符合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相關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
(四)如申請人所承諾內容不實,或者未能履行承諾內容, (福利彩票銷售機構名稱)可以解除福利彩票代銷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申請人承擔。
三、申請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明細
1.申請人及銷售人員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為單位的,須提供經其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企業年檢合格證明的復印件;
2.經營場所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3.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可以在所在市、縣以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律師事務所設立的分支機構為律師事務所分所。
設立分所的律師事務所對分所的業務活動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登記。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
(一)成立時間滿4年;
(二)有專職律師20人以上;
(三)申請設立分所前兩年內未受過處罰。
第五條分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二)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
(三)有3名以上律師事務所派駐的專職律師;其中分所負責人應當具有兩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第六條分所的名稱應當為:律師事務所名稱+分所所在地(市、縣)地名+"分所"。一個分所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第七條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應當向分所所在地(市、縣)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派駐分所的律師名單、簡歷、居民身份證及律師執業證的復印件;
(三)律師事務所向分所負責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四)分所的執業場所證明和資金證明;
(五)由律師事務所登記機關出具的律師事務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接受申請的市、縣司法局應當在30日內提出意見,并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通過報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請的律師事務所,并抄送律師事務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第九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收到準予登記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分所的開業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7日內辦理完畢,并頒發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同時將派駐分所律師的執業證書更換為分所住所地的律師執業證書。
第十條分所憑據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辦理稅務登記,依法開展業務活動。
第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對分所具有下列權利:
(一)任免分所的負責人;
(二)制定分所的規章制度;
(三)決定分所的分配方案,對分所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
(四)處置分所的資產;
(五)決定分所的資產;
(六)其他由律師事務所決定的事宜。
第十二條分所可以在當地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分所聘用律師向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
第十三條分所的年檢及其所屬律師的執業證書注冊,由分所的登記機關辦理。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分所的登記事項,應當到分所的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律師事務所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分所的登記事項也應當作相應的變更。
第十五條分所停辦、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時,應當辦理注銷登記,由分所的登記機關收回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分所公章及所屬律師的執業證書。
律師事務所停辦、被吊銷執業證書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時,其分所應當終止,并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分所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后,由登記機關在報刊上公告。
第十七條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由司法部統一制作。
設立分所的律師事務所對分所的業務活動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登記。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
(一)成立時間滿四年;
(二)有專職律師二十人以上;
(三)申請設立分所前兩年內未受過處罰。
第五條分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二)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
(三)有三名以上律師事務所派駐的專職律師;其中分所負責人應當具有兩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第六條分所的名稱應當為:律師事務所名稱十分所所在地(市、縣)地名十“分所”,一個分所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第七條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應當向分所所在地(市、縣)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派駐分所的律師名單、簡歷、居民身份證及律師執業證的復印件;
(三)律師事務所向分所負責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四)分所的執業場所證明和資金證明;
(五)由律師事務所登記機關出具的律師事務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接受申請的市、縣司法局應當在30日內提出意見,并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報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請的律師事務所,并抄送律師事務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第九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收到準予登記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分所的開業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7日內辦理完畢,并頒發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同時將派駐分所律師的執業證書更換為分所住所地的律師執業證書。
第十條分所憑據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辦理稅務登記,依法開展業務活動。
第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對分所具有下列權利:
(一)任免分所的負責人;
(二)制定分所的規章制度;
(三)決定分所的分配方案,對分所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
(四)處置分所的資產;
(五)決定分所的終止;
(六)其他由律師事務所決定的事宜。
第十二條分所可以在當地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分所聘用的律師向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
第十三條分所的年檢及其所屬律師的執業證書注冊,由分所的登記機關辦理。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分所的登記事項,應當到分所的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律師事務所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分所的登記事項也應當作相應的變更。
第十五條分所停辦、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時,應當辦理注銷登記,由分所的登記機關收回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分所公章及所屬律師的執業證書。
律師事務所停辦、被吊銷執業證書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時,其分所應當終止,并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分所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后,由登記機關在報刊上公告。
第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離婚或復婚,必須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取得婚姻證書,方能確立或解除婚姻關系。
第二條
依法履行登記手續的婚姻當事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申請結婚、離婚或復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對婚姻登記機關必須了解的情況,應如實提供。有關單位應協助婚姻登記機關做好登記工作。
第二章登記機關
第四條
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記工作。
第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嚴格貫徹執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通過婚姻登記,保障合法婚姻關系的確立或解除,防止違法婚姻的發生,維護和鞏固社會主義婚姻制度。
第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的具體任務是:
(一)依法辦理結婚、離婚和復婚登記;
(二)受理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申請,并負責查核和上報工作;
(三)開展婚姻登記法律咨詢;
(四)對登記結婚的當事人進行婚姻法和晚婚、計劃生育以及勤儉辦婚事等宣傳教育;
(五)做好婚姻登記檔案的立卷、管理和上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記的統計工作。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本著方便群眾的原則,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并在本轄區內公布。鄉、鎮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每星期不得少于一天。
第三章登記員
第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婚姻登記員,其中鄉、鎮婚姻登記員應由民政助理擔任,并可視需要增設由其他工作人員兼任的婚姻登記員。
第九條
婚姻登記員必須由經過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記員證書》的人員擔任。
非婚姻登記員不得直接承辦婚姻登記。
第十條
婚姻登記員的工作要求:
(一)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記辦法》以及有關婚姻登記工作的各項政策規定;
(二)堅持原則,嚴格依法辦事,不徇私情,不以權謀私;
(三)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對當事人熱情接待,禮貌待人;
(四)工作認真負責,不草率,不拖拉。
第四章結婚登記
第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的,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不得委托親友、律師或其他人代辦。
男女雙方戶口均不在本市,但一方的父母戶口在本市的,可到父母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當事人須提供能反映其父子(女)或母子(女)關系的戶籍證明,或提供當事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關系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持有下列證件、證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二)由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不在本區、本鄉或本鎮申請結婚登記的一方當事人,其《婚姻狀況證明》須加蓋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由指定醫療保健單位出具的認定可以結婚的《婚前體檢證明》;
(四)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單人照片三張。
《婚姻狀況證明》應寫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以及雙方不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內容。
離過婚的當事人申請再婚的,應持有離婚證件(《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下同)。
第十三條 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登記,須持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超期服役戰士和志愿兵在探親期間申請結婚無部隊開具的證明的,可持當地區、縣人民武裝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十四條 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出國留學人員要求在國內結婚的,可到本市一方戶口所在地或當事人原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申請結婚登記,除應持本人護照外,還應持國家教育委員會出國人員集訓部或其派出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自費
出國留學人員申請結婚登記,應持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出國留學前已達婚齡的,還須持原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國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公務、勞務出國或去港澳人員在本市申請結婚登記的,除應持本人護照外,應持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我駐外使、領館或駐外機構、港澳工作機構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出國或去港澳前已達婚齡的,須持原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國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十五條 勞動教養人員申請結婚登記,除應持原工作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外,還必須持有勞動教養管理所出具的結婚登記的準假證明。
第十六條 正在服刑人員在關押或保外就醫、監外執行期間,不準結婚;在緩刑或假釋期間申請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第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經審查符合結婚規定的,應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當事人離過婚的,應在其離婚證件上注明再次結婚的日期和另一方姓名,加蓋婚姻登記機關公章或婚姻登記專用章后交還當事人。
領取《結婚證》時,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第十八條 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應查明原因。對確已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的當事人雙方,婚姻登記機關應主動同有關單位聯系,做好疏導工作。經疏導無效,當事人仍不能取得所需證明的,婚姻登記機關可將調查和聯
系的情況在《結婚申請書》中注明,依法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發給《結婚證》。
第十九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結婚,不予辦理結婚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即男不滿二十二周歲,女不滿二十周歲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麻風病、性病未經治愈,或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其他疾病的;
(六)法院判決離婚尚未生效的。
第五章離婚登記
第二十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一方在外省市工作,另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的,可到本市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但在外省市工作的一方必須親自來本市辦理登記手續,不得委托親友、律師或其他人代辦。
第二十一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及《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登記,須持《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以及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的證明。
第二十二條 男女雙方申請離婚登記時應接受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法律咨詢。婚姻登記機關應向當事人詳細解釋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和程序,認真了解情況,做好調解工作。
當事人雙方經過婚姻法律咨詢,仍堅持要求離婚的,可正式辦理申請離婚登記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愿離婚,感情確已破裂,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和分居條件確已有適當處理并達成協議的,應準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二十三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婚姻法律咨詢、正式辦理申請手續和領取《離婚證》時,必須親自到場。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應在接到婚姻登記機關通知書之日起,三十天內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或領取《離婚證》;逾期不辦理離婚手續,或逾期不領取《離婚證》,除有特殊情況外,即作為自動撤銷離婚登記申請結案。
第二十四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男女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和分居條件達不成協議的;
(三)一方系無行為能力的;
(四)男女雙方戶口均不在本市的。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而自行同居的男女雙方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的,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后,婚姻登記機關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登記離婚后,當事人一方有正當理由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或增減子女撫養費、經濟幫助金額,且當事人雙方能達成新的協議的,可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協議。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屬實的,應予變更。
《離婚變更協議書》須經當事人雙方簽名蓋章,并加蓋婚姻登記機關公章或婚姻登記專用章后生效。《離婚變更協議書》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一份由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備查,并在原離婚登記檔案內記載。
變更協議一般只受理一次,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第六章復婚登記
第二十六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申請復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所持的證件、證明與申請結婚登記時相同。
第二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復婚登記,發給《結婚證》,收回雙方離婚證件。
復婚登記的《結婚證》和《結婚申請書》,應在編號中注明復婚字樣。
第七章檔案和出證
第二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建立、健全婚姻登記檔案制度,妥善保管好婚姻登記申請書和有關證件。本市婚姻登記檔案分別由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統一保管。鄉、鎮婚姻登記機關應按年做好婚姻登記檔案的立卷和編目工作,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內上交區、縣民政局保管。
區、縣民政局保管婚姻登記檔案的期限為十年。保管期滿后,應即移交區、縣檔案館長期保管。
第二十九條 《結婚證》和《離婚證》不予更換和補發。
丟失《結婚證》或《離婚證》的婚姻當事人需要證明夫妻關系或已解除夫妻關系的,可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婚姻登記機關經核查婚姻登記檔案,證實當事人確已依法辦理過結婚或離婚登記的,應報區、縣民政局審批,由區、縣民
政局依法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申請出證的當事人應持下列證件、證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二)由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寫明結婚出證或離婚出證的《婚姻狀況證明》,不在本區、本鄉、本鎮申請出證的一方當事人,其《婚姻狀況證明》須加蓋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雙方當事人申請結婚出證的,應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單人照片三張,一方當事人申請結婚出證的交二張;申請離婚出證的,應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一寸單人照片二張。
第三十一條 申請出證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在本市的,可以委托在本市的一方或親友代辦。
申請出證時,應持本細則第三十條規定的證件、證明(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可交復印件)及當事人親筆簽名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并交驗人的工作證或居民身份證。
第三十二條 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婚姻登記檔案,向需要了解當事人婚姻情況的公安、司法等機關出具婚姻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離婚和復婚的證明;證明上應加蓋婚姻登記機關公章或婚姻登記專用章。
第八章處罰
第三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已經登記結婚的當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宣布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發給的《結婚證》,并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受當事人一方或他人脅迫,或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非自愿的;
(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系他人冒名頂替的;
(三)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條件,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四)偽造、涂改證件的。
第三十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已經登記離婚、雙方尚未再婚的當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宣布該項離婚無效,收回已發給的《離婚證》,并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觸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當事人雙方感情并未破裂,為了達到某種個人目的,弄虛作假,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
(二)受當事人一方或他人脅迫誘騙,或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非自愿的。
第三十五條 宣布婚姻無效的案件,由當事人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負責審批,并報市民政局備案。《宣布無效婚姻通知書》應加蓋區、縣人民政府公章,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并抄送原婚姻登記機關、當事人的所在單位和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六條 《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雙方由婚姻登記機關予以處理,有關單位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予協助執行:
(一)對男女雙方均已符合結婚條件的,由婚姻登記機關責令雙方當事人限期補辦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可視情節輕重,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辦的,加倍處罰,并責令其繼續補辦登記手續。
(二)對男女雙方或一方尚未符合結婚條件的,由婚姻登記機關責令雙方限期分居,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分居的,加倍處罰。
第三十七條 婚姻登記員在承辦婚姻登記中,違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由其所在單位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在本市辦理婚姻登記,分別按照《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和《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規定,由市婚姻登記處辦理。上述人員要求出具婚姻登記證明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婚姻狀況證明》、《離婚協議書》、《離婚變更協議書》和《宣布無效婚姻通知書》,由市民政局按有關規定統一印制;《婚前體檢證明》由市衛生局統一印制。
各項證書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由市民政局會同市物價局制訂。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市民政局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婚姻登記的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婚姻登記的意義1)進行登記是結婚必經的法定程序。
只有辦理結婚登記,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關系,雙方的婚姻關系才發生法律效力,才會受到國家和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登記的婚姻是違法婚姻。
(2)進行登記是結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實行結婚登記制度,是嚴格執行婚姻法,保護婚姻關系的需要。
(4)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以提高當事人的法制觀念,進法制宣傳教育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減少糾紛,維護安定團結,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結婚登記,可給婚姻當事人以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預防和減少婚姻、家庭糾紛,為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礎;同時,實行結婚登記,還可以給爭取婚姻自由的當事人及時地提供法律援助,保障當事人正當的婚姻要求,及時拯救因無知或受騙或受威脅而陷入不幸婚姻旋渦的婚姻當事人。
(5)防止和懲治違法婚姻行為。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務服務是指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辦理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以下合稱行政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及提供相關公共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從事政務服務活動,應當建立集中便民的場所,實行政務公開,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第四條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提供政務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公正、高效便民、廉潔誠信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所有面向社會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項目應當納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
因特殊情況不能納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經縣政府同意,有關部門應當設立專門辦事窗口或政務服務分中心,按照“一個窗口對外”的要求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行政服務,并接受縣政務服務中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縣政府成立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全縣行政審批工作的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
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籌深化全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據法律法規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組織相關部門做好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和運作制度改革,研究總結行政審批服務的新情況、新經驗,創新行政服務方式和工作機制,提高政務服務水平和效能;
(二)代表縣政府依法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辦理、聯合辦理或者集中辦理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作需要對行政審批事項的變動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縣政務服務中心代表縣政府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規范各部門的政務服務工作。縣政務服務中心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為部門辦事窗口提供優良的辦公條件,做好服務工作,所需經費由縣財政予以保障。
縣政務服務中心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和規范縣政務服務中心的管理制度,審定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制定的政務服務各項制度,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流程;
(二)對進入或者退出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進行初審并報縣政府決定;
(三)對依法決定撤銷或停止執行的已納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行政服務事項,督促該事項在規定期限內停止執行;
(四)對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運轉情況進行協調和監督并適時通報有關情況;
(五)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政務服務事項進行組織協調;
(六)對各部門在縣政務服務中心設置窗口提出具體意見,對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的各辦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培訓和考核;
(七)對鄉鎮(街道辦)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機構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受理、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違紀違法等行為的投訴舉報;
(九)負責制定和實施各項管理制度并進行監督檢查;
(十)完成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八條經縣政府決定納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行政審批及相關服務工作的部門,應當在縣政務服務中心設置辦事窗口,派駐在編工作人員。行政審批服務事項數量少或者受理次數少的部門,經政務服務中心審核同意,可以委托縣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代為受理相關申請。
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職能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履行本部門法定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職能,按照規定將本部門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納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
(二)依法制定本部門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辦理流程并組織實施;
(三)按照規定在縣政務服務中心設立辦事窗口,明確辦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員的審批權限,選派、調整辦事窗口工作人員及指定窗口負責人;
(四)對需要多個部門審批的事項,應建立相應的協調決策機制;
(五)在辦事窗口依法、規范地公開本部門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
(六)保障辦事窗口必要的辦公條件及正常的工作經費;
(七)對縣政務服務中心發出的政務服務事項督辦函及時處理并按期回復;
(八)配合縣政務服務中心開展工作,協同縣政務服務中心處理當事人的投訴舉報。
第九條各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的職能部門要選派思想素質高、辦事能力強的工作人員到辦事窗口工作,由進駐職能部門提出人選,經縣組織人事部門和政務服務中心聯合審核后確定。進駐職能部門要根據工作需要,將歸并的行政審批職能內設機構成建制派駐到縣政務服務中心工作,內設機構負責人由縣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機構與派駐職能部門聯合任命為窗口負責人。選派的窗口工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工作未滿兩年的一般不得更換。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換的,應當征求縣政務服務中心的意見。
辦事窗口工作人員由縣政務服務中心和派駐部門實行雙重領導,人事關系保留在原單位,日常工作由縣政務服務中心管理,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的年度考核由縣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實施。
辦事窗口工作人員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違反縣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規定的,由縣政務服務中心通報派駐部門,提出調換人員要求的,派駐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調換。
第十條縣政務服務中心辦事窗口履行以下職責:
(一)代表本部門履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職能,辦理本部門按照規定納入縣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
(二)根據本部門授權,能當場辦理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應當場辦結;不能當場辦理的,應在法定期限或承諾期限內辦結;
(三)遵守縣政務服務中心的各項管理規定,接受縣政務服務中心的監督、協調和管理;
(四)做好縣政務服務中心與本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
(五)實行辦事信息公開,接受當事人的辦件咨詢,執行限時辦結、首問負責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六)完成本部門和縣政務服務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三章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服務
第十一條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推行行政審批、收費和公共服務事項權限整合和集中工作,原則上應將涉及多個內設機構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業務的職責權限整合到一個內設機構,并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
第十二條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和公共服務事項,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原則上不在本機關或者其他場所辦理。
各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罰款收入應當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銀行窗口繳納。
第十三條縣政府法制局、縣物價局、縣財政局、縣政務服務中心及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核進入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確保其合法性。
第十四條通過公開方式引入與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相關的各類中介服務,并加強監督。
第十五條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在各部門和政務服務中心開展網上受理、審批工作。已經實現網上審批的事項,辦事窗口也應當提供現場辦理服務,由申請人自行選擇。
第十六條有關部門對本部門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業務事項辦事指南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政務服務中心規定的統一格式及時予以印制,免費提供給辦事群眾。
辦事指南應當包括事項名稱、法定依據、申請條件、申報材料、實施主體、申請示范文本、送達機構、辦理程序、辦理時限、收費罰款依據、收費罰款標準、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
第十七條在縣政務服務中心設置辦事窗口的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將行政審批、收費罰款和公共服務事項的辦理權限授予辦事窗口,委托其使用行政審批專用章。行政審批專用章在實施行政審批和其他行政服務時與本部門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的費用,應當按照公開的法定項目和標準進行收繳,收繳方式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接受財政、物價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縣政務服務中心辦事窗口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必須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確保票款相符。物價局、監察局和政務服務中心應加強對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相關費用收繳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申請辦理行政審批的申請書必須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免費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
縣政務服務中心和有關部門要將經審定的行政審批辦事指南和申請書格式文本在其網站上公布,并提供免費下載。行政審批事項發生變化的,辦事指南和申請書格式文本應當及時更新。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依法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承諾,其承諾期限不得超過該部門辦理該行政審批的法定期限。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所需的時間,應當在辦事指南中告知。
第二十一條在縣政務服務中心設立辦事窗口的部門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應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行政審批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在通知書上說明具體理由。
第二十二條根據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行政機關應當在承諾的期限內完成審核。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準予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審批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縣政務服務中心各辦事窗口所在部門對相關的行政審批服務信息應當予以公布,公眾有權免費查閱。
第二十四條縣政務服務中心的電子政務工作平臺應當與同級政府電子政務網站互聯。政務服務中心和辦事窗口所在部門之間應當建立網絡鏈接,采用統一的操作平臺和軟件,建立網上審批和電子監察系統,實行信息共享和辦公自動化。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監察局、縣法制局、縣財政局會同縣政務服務中心對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務服務活動中的依法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由監察機關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縣政務服務中心要制定政務服務管理考核辦法,負責做好對政務服務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核結果與縣政府對各部門年度工作目標考核掛鉤。
第二十七條縣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的評議、投訴及責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風監督員參與政務服務的監督工作,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縣有關部門、政務服務中心對政務服務工作成績突出的窗口和個人,應給予表彰。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派駐辦事窗口的工作人員在實施政務服務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監察機關和政務服務中心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糾正不當行政行為;構成違紀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一)應當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辦事窗口辦理的事項拒不進入或在辦事窗口、本機關及其他場所同時辦理的;
(二)不按要求選派辦事窗口工作人員,或未經批準擅自調整辦事窗口工作人員的;
(三)對辦事窗口未充分授權的;
(四)未按規定刻制使用行政審批專用章和制作使用書面憑證的;
(五)未按規定在縣政務服務中心結算窗口統一收取費用的;
(六)在涉及多部門聯合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中,相關部門相互推諉、延誤辦理期限的;
(七)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過程中有“吃拿卡要”行為的;
(八)工作人員因失誤造成政務服務事項延期辦結或者在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九)不服從縣政務服務中心的業務管理和工作協調,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
(十)其他違反政務服務管理規定行為的。
為實現“創名牌學校、當一流教師”的目標,促進我校爭創科研示范校、教師爭當科研教師活動的開展,不斷提高教師自身科研素質和教育教學水平,教師要做到:
一、忠誠于黨的教育事業,具有事業心和奉獻意識,講究職業道德,不斷培養、鍛煉和提高自己的教學能力、班級管理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
二、要具有教育科研意識,積極參加教育科研理論學習,做到不缺席、不遲到、有記錄、有收效。要努力掌握和運用教育科研理論指導自己的工作實踐,積極探索教育科研的途徑和方法。
三、每學期初要有切實的個人科研計劃。要避免計劃流于形式,平時工作中要注意課題的階段性、實施的科學性、方法的藝術性,不斷完善和調整計劃、改進工作。
四、要善于總結教育教學經驗,積極撰寫論文和經驗材料。積極主動參加有關部門舉辦的研討會、學術會議和論文評選活動。積極訂閱科研刊物。每學年都要爭取在市級以上刊物或研討會上或經驗文章。
五、要積極申報和主動承擔國家級、省、市級科研課題,能夠參與學校和其他老師的協作課題研究。并通過各種形式提高科研素質,努力向學者型教師轉變。
第二章 教育科研管理條例
一、樹立“科研興校”意識,健全科研組織、形成科研網絡。學校成立科研領導小組,建立科研室,做到組織落實、人員落實、責任落實、規劃落實、課題落實。要與教育科研部門保持密切聯系,與有關部門和學校建立科研信息網絡,保證科研信息渠道暢通,創造濃厚的科研和學術氛圍,真正成為教育科學研究的龍頭校。
二、明確科研指導思想,制定科研規劃,把教育科研工作列為學校工作的重要內容。結合學校實際,搞好教育科研規劃,確定教育科研工作重點,明確一個時期的重要研究課題。
三、學校每學年研究課題不少于兩項,做到每個學科都有實驗項目、每位老師都有研究課題,并有經常性的督促檢查,保證科研規劃的實施和課題研究的順利開展。
四、要做到教育科研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學校科研工作規劃、計劃、方案、總結等資料完備,各種規章制度健全。
五、積極參加國家、省、市各級科研會議及科研活動,并在會議上交流學術論文或工作經驗。校內每學期要召開一次科研理論研討會、論文交流會、成果匯報會。總結經驗、表彰優秀成果和先進個人。
六、會同有關部門,培養教育科研骨干隊伍。在校內要廣泛開展教育科研普及活動,開展科研理論講座,搜集科研信息資料,為教師創造科研條件,向“示范性學校、科研型校長、學者型老師”的目標邁進。
第三章 教育科研課題立項與申報制度
遵循“科學性、整體性、可行性和創新性”原則,確立課題研究項目并組成相應課題組。課題組負責人將所選定的課題向學校教科室或有關科研規劃部門申報,然后報教育局教科室審批備案。課題申請人應規范、如實填寫有關材料,報所在學校審批;申請人所在學校按照要求嚴格審查,簽署“是否同意立項”意見;確認同意立項的課題,在規定日期內將校級課題申請書報市教育局教科室備案。市級以上課題,必須在校級課題的基礎上申報。
教育科研課題申報的基本程序是:
1、確定選題
教育科研課題的選題,要以本校教育教學改革發展的理論和實踐問題為主攻方向,突出應用研究,大力提倡校本研究,著力推動學生全面發展,促進教師專業成長,提升學校發展內涵。具體課題項目的確定,可以來源于公布的教育科研課題指南,也可自行思考設計,但是都應該確保切合本校和研究者的實際,列入研究的問題要具體明確,切口不宜過大,同時要注意立意新穎,有時代特點,特別是要具備實際研究的價值和開展研究的可行性。
2、撰寫開題報告
開題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1)課題名稱。
(2)課題界定和理論依據。
(3)本課題研究的目的、意義。
(4)研究的主要內容。
(5)本課題國內外的研究現狀。
(6)理論假說和研究目標。
(7)完成本課題的主客觀條件分析。
(8)過程設計。
(9)預期成果及形式。
3、填寫教育科研課題研究項目申請書
學校要組織有關人員對課題申請書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確定是否確認為校級立項課題。對市級及其以上課題,所在學校應首先審核并加蓋公章,并將課題申請書(包括子課題研究方案)連同開題報告按期交市教育局教科室,市教育局教科室組織人員對課題申請書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
4、課題主持人資格
市級以上課題主持人必須是該項目研究的實際執行者,同時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具有3年以上教齡,專業知識扎實;具備指導開展課題研究的組織能力和學術水平;申請人在課題申報同一期限內一般只能申報一個課題。以往承擔市教育科研課題未結題者,不得擔當新課題的負責人。多人合作完成的研究項目,所有參加人員必須完成其中的一個或一個以上子課題的研究,或負責其中的部分研究任務。
第四章 教育科研過程管理制度
根據科學規范的管理常規,具體課題的研究進程應注意積累整理以下六方面材料:
1、計劃性資料。包括總體實驗設想、設計實驗方案及研究性實施計劃。
2、基礎性資料。實驗對象的基礎情況,如學生家庭住址、家庭成員、父母職業、文化程度,實驗班學生的基礎狀況,個人興趣、愛好、性格,實驗教師的自然情況,學歷、教齡、教學水平等。
3、過程性資料。主要是指實驗課教案,典型實驗課實錄,課后分析研究記錄,課外活動設計、實施及學生活動情況,教師實驗研究的觀察記錄、隨筆,以及社會、家庭、學校、學生的反映等。
4、專題性資料。包括專題講座、專題報告、專題研討等研究資料。
5、效果性資料。包括個案變化及群體變化的資料。
6、總結性資料。包括學期、學年或專題的研究總結、論文、報告。
實驗資料在形成、積累、歸檔時,應注意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注意材料的完整性、系統性;注意檔案的科學性、適用性。
學校課題開展研究中期,課題組應填寫《教育科研課題中期評估表》,由學校教科室會同市教育局相關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有關課題進行中期評估。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須由課題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學校審批,報市教育局教科室備案:
1、變更課題負責人;
2、改變課題名稱;
3、改變成果形式;
4、對研究內容作重大調整;
5、變更課題管理單位;
6、課題完成時間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終止或撤銷課題。
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上述變更的課題,將不予結題。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課題負責人所在學校或者市教育局教科室宣布撤銷課題(市級以上研究課題的撤銷,由相關學校或者市教育局教科室提出意見,報請批準立項的部門宣布撤銷課題):
1、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
2、剽竊他人成果,弄虛作假;
3、與批準的課題設計嚴重不符,且學術質量、實踐價值較低劣;
4、獲準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5、違反課題研究規則的其它情況。
6、被撤銷課題的課題負責人原則上兩年內不得申請新課題。
為提高課題研究(實驗)的效益,市級以上的重點課題和校級綜合性的重點課題,一般應設立領導組織、指導組織、課題工作組織。
課題領導組織。一般有行政領導參與,主要負責對重點課題把關確立;提供完成課題所需時間及必要條件;代管課題經費及提供足夠經費保障;培訓實驗人員,解決實驗進程中重大問題,組織成果鑒定、宣傳推廣成果。
課題指導組織。一般由學術造詣較深,業務能力較強,有一定科研經驗的教學專業人員組成。主要負責理論咨詢,跟蹤指導,在實踐過程中掌握實驗方向和進展情況,定期不定期地召開研究會、交流會、總結會、座談會,組織有關沙龍。
課題工作組織。一般由熱心該課題研究、有一定經驗的教師及行政人員組成,主要任務是執行實驗方案,具體實施研究和觀察、記錄、整理研究資料,撰寫實驗報告。
市級及市級以上課題,所有過程性材料統一交學校教科室歸檔管理,同時由市教育局教科室負責督促檢查、幫助指導,過程材料由研究人員管理,但在學期末要連同總結或階段性的論文交學校教科室。
課題組在組織實施研究的過程中,應在所屬單位領導的支持下,切實履行以下基本職責:
1、負責課題的設計并組建課題組,進行開題論證、制定計劃及實施方案、組織研討、申請鑒定等。
2、掌握課題進度,調控進展速度。
3、結合本課題開展學術活動(如論證研討,考察等)。
4、制定本組人員業務培訓計劃,并負責指導考核。
5、安排本課題經費使用計劃和檢查落實執行情況。
6、組織學習有關的法規制度,并遵守一切與研究有關的法規制度。
7、組織成果鑒定及技術資料歸檔工作。
第五章 課題結題鑒定制度
1、教育科研課題的結題鑒定和評價,是學校教育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之一。學校申報的各級立項課題,必須規范結題。
2、課題組在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后,應及時做好材料的匯總、分析和整理工作,認真撰寫課題研究報告(主件)。并認真選編好與課題研究相關的科研論文集、教案集、專著以及在研究過程中制作的軟件、音像制品等(附件)。
3、課題組必須在正式結題前十五天向相應教科所提出課題結題書面申請,并提供課題研究的成果主件、附件材料5—7份。
4、課題鑒定一般采用專家評議方式,包括現場評議或書面評議。鑒定組專家由課題組與相關教科所共同商定,一般由具有中學高級職稱的教科專家或行政管理人員5—7人組成。鑒定組專家將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通過現場考察、聽取匯報、審閱機關結題材料等方法,對課題研究成果進行全面評議和鑒定,形成鑒定組集體意見,由組長填寫《成果鑒定書》并由專家組成員簽字。
第六章 監督檢查制度
1、學校教科室要加強對教育科研工作的管理,避免“兩端管理”(即年初寫計劃,年終寫總結)行為。
2、學校教科室應經常檢查、了解課題研究情況,檢測研究效果,提供信息資料,指導研究方法;建立定期報告制度,要求課題負責人定期作出口頭或階段的研究報告;強調課題組的自身建設,抓好計劃的實施和反饋調節完善,抓好研究材料的積累和管理。
3、在課題研究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換課題負責人或延長研究期限的,學校教科室應書面報告市教科所,經同意后方有效。
4、對立項后無實際進展的課題,經過幫助、督促后仍未能按計劃進行研究者,將中止其課題項目。
第七章 教育科研成果獎勵辦法
為推動我校科研工作的發展,調動和鼓勵全校教職工科研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教育技能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一、評獎原則及范圍
1、優秀科研成果獎評選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獎勵前兩年的優秀科研成果。
2、我校教學公開出版的專著、公開發表的論文或經驗材料,均可參加評選。
二、教育科研成果的鑒定與評價
課題研究工作按計劃完成后,課題組應填寫《課題成果鑒定申表》,接受所在學校組織的成果初步鑒定或結題驗收。課題組提供的鑒定材料,應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報告及課題申請書復印件。鑒定內容主要包括論文、研究報告、研究計劃及研究過程中所積累的問卷、成果統計分析、調查報告、階段研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資料等全部檔案資料和必要的現場鑒定材料。
科研成果的鑒定評價,應切實執行以下評估標準:
1、先進性。成果反映的教育思想端正,符合黨的教育方針;選題方向和研究內容具有前瞻性、創新性;研究結論具有突破性;研究水平在地區同類研究中具有相對的先進性。
2、科學性。能科學、準確地選擇和運用教育科研方法及教育統計測量手段;立論符合教育科學原理;研究過程堅持科學態度,尊重客觀事實,研究結論真實可靠。成果形式符合教育科研基本規范;成果表達論點明確,資料翔實,依據充分,論證嚴密,邏輯清晰
3、價值。能逼近或揭示某一方面的規律,在學術上有新的突破;具有一定的理論價值;對解決教育教學中的實際問題或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提供了實用有效的教改方法和技術措施。
課題的正式鑒定驗收,一般由批準立項的部門或者受權管理的部門組織。鑒定一般采取通訊或會議兩種方式。每個課題的鑒定專家一般為5~7人,并設一名組長。專家由鑒定部門指派,也可以由課題組聘請,但須經鑒定部門批準。課題組成員不能擔任本課題的鑒定專家。
采取會議鑒定方式的,有關報請鑒定的材料應在會前一個月提交給鑒定組。鑒定組在認真分析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照課題申請書預期達到的目標,實事求是地對研究成果提出客觀、公正、全面的鑒定意見,確定是否通過鑒定,并由鑒定組代表填寫鑒定書。
課題鑒定一般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課題組向批準立項的部門或者受權管理的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教育科研課題成果鑒定申請表》,接受所在學校組織的成果初步鑒定或結題驗收。
2.準備好鑒定的必要文件(一式5—7份);
3.聘請鑒定專家或接受批準立項的部門(受權管理的部門)指派的鑒定專家,并將文件送交專家手中;
4.專家鑒定后送市教科室。
以會議方式鑒定者,由專家共同確認并由組長簽署意見;通訊方式鑒定者,各專家將鑒定寄交組長,組長根據多數人的看法簽署意見后再報市教育局教科室。
結題驗收要在專家鑒定的基礎上,經市教育局教科室確認,發放《教育科研課題結題證書》。
每一個課題研究規劃期結束后,市教育局教科室對結題的成果進行評選,擇優推薦報刊發表,報送有關部門作為決策參考,或在一定范圍內推廣。
所有課題研究都要重視成果的推廣工作,可以通過推介會、公開課、專題報告、論文宣讀等形式充分展示研究成果。市教育局將定期篩選對全市教育教學有指導價值的成果進行推廣,并根據《中小學教育研教科研成果獎勵辦法》對其中的優秀成果予以獎勵。
三、獎勵等級及條件
1、基本條件
(1)申請獎勵人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圓滿完成任務,成績突出。
(2)教育、教學科研成果對教研教改和教育教學工作有較大價值。
2、獎勵標準:分別按國家、省、市、區級獲得的不同等次進行獎勵。
(參照學校獎懲制度進行獎勵)
第八章 教育科研檔案管理制度
1、教育科研檔案資料管理是教育科研管理的一項基礎工作,教育科研檔案資料管理的系統化、規范化、科學化又是教育科研管理向更高水平發展的重要標志。
2、學校教科室要配備兼職資料員,加強教育科研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鑒定、保管、統計和利用,發揮科研檔案的作用。
3、教育科研檔案主要包括:課題檔案、管理檔案、綜合檔案和成果檔案等四大類。
(1)課題檔案:包括《課題審定書》;課題研究方案及論證材料;課題研究計劃及情報資料;課題研究實施過程中有關主要原始記錄、實驗過程記錄及數據處理材料等;研究工作總結及研究成果報告。
(2)管理檔案:包括年度計劃和總結;工作職責;有關制度;課題研究機構建設資料;教科研方法學習、教育理論學習的文件材料;各種考核記載。
(3)成果檔案:包括成果鑒定評價、驗收及成果獎勵的有關材料;成果推廣階段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實驗課教案集;科研論文集及獲獎證書;學校教科研刊物。
(4)綜合檔案:包括相關科研文件、通知;教育科研專項會議文件材料;教育科研的交往活動、外事活動的記錄材料等。
為使我校教育科研工作規范化、科學化,需將教師的科研成果檔案化管理,特制定教育科研檔案管理制度。
一、凡我校教師在市級以上刊物或學術交流會上公開發表的論文、公開出版的專著等,均屬存檔范圍之列。有關教師應及時將論文獲獎證(復印件)、校本和專著封面、目錄(復印件),上報學校存檔,并建立個人檔案。
二、凡在校內科研研討會、論文交流會大會交流的論文或經驗材料,均屬存檔范圍,并由科研室通知本人。有條件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推薦發表。
三、凡上級有關部門索稿,在未公開使用之前,不能與已發表的同論,可在校內研討會或交流會上發表后存檔。
四、科研檔案管理應分門別類,做到系統、規范,并使檔案管理工作不斷完善。
五、科研檔案作為科研興校的創校史料永久保存,有條件時,將利用科研檔案做校內科研成果展,以推動我校科研工作的進一步開展。
第九章 教育科研經費投入、使用條例
為了促進我校教育科研工作更好地開展,加強對科研工作的管理,結合本校實際情況,擬定教育科研經費投入、使用條例。
一、學校科研經費,用于學校科研工作所需的;
1、課題組的印刷費
2、學校訂購的資料費
3、學術差旅費
4、教師科研成果獎勵(按獎勵條例規定執行)
二、凡未經學校批準,擅自支出的,學校在經濟上不承擔責任。
三、經費資助制度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銀行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借款,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上述貸款。經雙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主要借款內容
借款金額、用途、種類、利率、期限
金額(大寫)
用途
種類
利率
期限_______年________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______結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提款和還款
1.分期提款、還款計劃。
2.借款人在提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提款計劃,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3.貸款人按提款計劃辦理借款憑證手續,在___________個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
分期提款計劃
分期還款計劃
年 月 日 金 額
年 月 日 金 額
在本合同期限內,實際放款日、還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憑證為準。
4.借款人應主動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歸還全部借款本息,并按雙方約定的分期還款計劃還款;不主動歸還的,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入帳戶中扣收。
第三條 還款資金來源
借款人應用下列資金,但不僅限于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借款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政策性貸款帳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計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貸款人對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_計收利息。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會報表和統計報表等資料,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檢查;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包括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等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賃、合并、分立、聯營等改變經營方式行為,均應最遲于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并積極落實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對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以保證政策性貸款得安全。借款人對外任何擔保均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并以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為限。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應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8.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________違約金。
9.對貸款人的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反映;因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貸款人給予賠償。
10.承擔政策性任務的借款人,有權享受政策性貸款的各項優惠政策;貸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貸款利率,不得無故提前收回貸款。
第五條 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生效后,借、貸雙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3.借、貸雙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轉讓給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更換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后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
合同附件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延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托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八條 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借貸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借、貸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借款人___________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簽 章
(或授權人)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 款 人
貸款人____________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負責人____________簽 章
(或授權人)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證 人
(1) (2) (3)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