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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基金申報材料模板(10篇)

時間:2023-03-01 16: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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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基金申報材料

篇1

xx市地處xx盆地,國道xxx線、217線和xx橫貫東西,x—x高等級公路從境內穿過,總面積xx萬平方公里,轄xx個鄉(場)鎮,x街道辦事處,有xx個政村,61個農牧業隊,x個社區居委會。~年,農牧民人均純收入達到xxxx元,增加了312元。今年,預計達到xx左右。~年上半年,全市總人口達xx萬人,全年預算投入計劃生育事業費xx萬元,人均達到10元,“四項手術”費用60萬元。上半年出生人數為1271人,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99.76%,綜合節育率達86.48%。

二、計劃生育暨“雙創”工作的開展情況

(一)、創建工作機制“七抓七到位”

1、狠抓學習,保障思想認識到位。為“雙創”工作提供思想和組織保障。為切實提高各級領導干部對新形勢下抓好“雙創”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近幾年我市把計劃生育“一法四規”以及上級有關開展“雙創”活動的意見、要求納入了學習計劃,定期組織學習,使各級領導干部充分認識到貫徹“一法四規”、深入開展“雙創”工作的重大意義,統一了思想認識。市委、市政府每年召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會議,及時調整“雙創”工作領導小組,分管領導親自掛帥,研究解決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適時出臺了《xx市創建自治區級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縣)市和婚育新風進萬家活動示范先進(縣)市實施方案》等規范性文件,明確了創建工作的指導思想、創建目標和評估標準,統一了思想認識。

2、狠抓管理,保障組織領導到位。市委、市政府與基層黨委政府簽訂責任書,把計生工作任務分解到單位,責任落實到人,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人人肩上有重擔、有壓力的工作格局。日常工作中,堅持做到“四個親自抓”,即:各級主管領導和計生辦主任親自掛帥深入基層抓調研;親自聽取群眾意愿和計生工作階段性安排;親自走村入戶解決群眾棘手問題;親自協調人力、物力、財力。通過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為我市“雙創”工作納入科學化、規范化管理軌道提供了有力保障。

篇2

人事保險即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工作,它既是人事制度改革的組成部分,又是各項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隨著企業基礎管理模式的深刻變革,人作為一項資源變得越來越重要。以人力測評、績效評估和薪資激制度為核心的人力資源管理,只有對人力資源管理進行新的定位,才能真正使人力資源管理成為整個企業管理的軸心。

一、參與社會保險的原則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的不斷加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養老保險支付壓力越來越大,因此,在現有的養老保障制度框架內,明確定位養老保障體系,迎接我國人口老齡化高峰的到來。

辦理人事保險是依據當地社會保險辦理中心的有關政策,只要是已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再結合本單位職工一個月的工資總額,每個月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為其辦理增減、申報繳費以及保險享用的綜合性業務。以下對人力資源管理的人事保險工作流程進行分類介紹。凡是與用人單位或者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應按照合同的有效期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參與社會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指國家通過立法對勞動者因年老、患病、傷殘、生育、失業、死亡等原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時,給勞動者本人或遺屬提供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大類。

(一)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的人員,與原單位或者企業保留勞動關系,并由原單位或者企業或個人自理社會保險費用的,應與原單位或者企業簽訂聘任合同以及出具社會保險參保證明。

(二)與原用人單位或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已參保的,要補齊欠繳保險費用后才能轉至新用人單位或企業的參保地。

(三)對于已經簽訂勞動合同,原又未參與社會保險的人員,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參保之日開始辦理。

三、每月正常繳費

(一)申報要求

用人單位或企業在獲得社會保險費登記的批準后,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以下就相關規定進行介紹。

1.繳費比例:社會保險費用基數是由用人單位或企業上個月的實際工資總額和職工本人上個月的工資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組成的。其中若職工的月工資低于本市去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就按照去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以一定的比例進行繳納;若超過本市去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就按照去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以一定的比例繳納。由于每個地方的社會平均工資標準、繳費項目和比例有所不同,用人單位或企業需按照《工資、費用管理暫行辦法》來籌劃工資。勞動者由用人單位或企業發放工資時按照勞動者實際工資總額以一定的比例代繳。

2.申報、繳費時間:在每月5日以前,用人單位或企業應依法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本單位參與社會保險的人員以及繳納相關的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核實和批準后,用人單位或企業于每月10日前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繳納足額的社會保險費。每月的11日至13日是催繳期,用人單位或企業若逾期沒有繳納或者繳納為足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除了依法催繳欠費數額外,還應按日收繳從11日起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3.申報材料:參與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或企業如沒有人員增減或者在辦理完人員增減手續后,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企業還應提供本月的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和本月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盤表,其中社會保險申報表一次三份,以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即時審核。

(二)申報流程

對于用人單位,在成立、變更、消注的情況下,必須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以及注銷登記手續。

1.參保登記

對于繳費單位必須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之內,按照注冊地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障登記,其分支機構也應作為一個獨立的繳費單位,根據所屬地管理原則單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繳費單位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時,必須攜帶工商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及其復印件,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及其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和其他相關證件、資料,如實填寫社會保障登記表。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通過對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障登記表進行審查,建立參保單位登記檔案,確定該單位勞動保障正好,核發勞動和社會保障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已通過審核的繳費單位建立社會保險登記檔案,確定該單位的參保險種及時間,通過對繳費單位參保職工情況進行核查后,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2.變更登記

當繳費單位遇到下述變更時情況,必須依法向原社會保障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

(1)單位名稱;

(2)住所或地址以及郵政編碼;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身份證和聯系電話);

(4)單位類型(包括企業登記注冊類型、事業單位類型);

(5)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6)主管部門或隸屬關系;

(7)開戶銀行或銀行賬號;

(8)參加社會保險險種。

繳費單位應當字工商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30日之內,填寫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攜帶營業執照、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或有關部門批準或宣布變更證明、社會保險登記證到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對單位填寫的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進行審核,更改相應材料,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并重新打印發放新的社會保險登記證。

3.注銷登記

當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并時,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

繳費單位應在工商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手續,填寫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提供工商局注銷證書或行政注銷通知書、法院裁定破產單位破產等情況的相關法律文書及其復印件、單位主管部門批準終止的有關文件及其復印件、社會保險登記證和其他相關證明資料和批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核實以上材料后,對符合注銷條件的參保單位在辦理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終止手續后,封存單位參保信息,并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

四、人員增減辦事程序

人員增減:依據社會保險關系由勞動關系決定的原則,用人單位在或企業在建立、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時,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辦理人員增減手續。

(一)人員增加申辦材料

1.需辦理增員手續時,用人單位或企業需提供與新增人員之間的勞動合同方才辦理;

2.勞動者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打印的增員表,復印件一式一份,增員表一式兩份;增員辦理手續隨著每月的申報繳納一起進行;

3.參與社會保險的人員在兩單位或企業之間進行調動,若沒有與原單位或企業辦理減員手續的,在新單位或企業是不能辦理增員手續的;

4.對于異地轉入的人員,在辦理保險基金轉移之前應先辦理保險轉移手續和轉入正常的繳費。

(二)人員減少申報材料

參與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或企業在辦理減員手續時,應提供減員表和按減員原因提供被減人員的相關資料。

1.正堂退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在辦理減員時需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證原件;

2.提前退休:由于病退、特殊工種退休以及享受傷殘體恤金的人員在辦理減員手續時,需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提前退休審批表;

3.其他情況減員:對于與原單位或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應提供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對于死亡人員,應提供醫療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火化證。

人員增減手續的辦理時間應以合同開始或終止時間為準,對于減員要在繳納本單位或企業當月的足夠的社會保險費,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后,在下個月申報前予以減員。

五、繳費方式

參與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或企業的繳費方式可以是支票、信用卡等,征繳部門在確認繳費后給予發票,用人單位或企業憑發票到本單位或企業的財務部門報銷。

六、保險享用

根據權利和義務相等的原則,繳納足額的費用就應該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這就根據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有關規定來執行各項保險的享用。

七、結束語

人事保險工作是一項規范且有必要的工作,它關系到用人單位或企業職工的切身利益。所以,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做好人事保險工作,保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或企業之間關系呈良性發展,進而發揮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在整個企業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賈俊玲.社會保障與法制建設[J].中外法學,1999,(1).

[2]王怡.從企業保障制到社會保障制的思考[J].當代經濟研究,2000,(11).

篇3

第二條本規程將社會保險經辦業務劃分為社會保險登記、保險關系管理、養老待遇核發、工傷待遇核發、失業待遇核發、醫保待遇核發、生育待遇核發、財務管理、統計、稽核、業務復查、內審、咨詢、業務檔案管理等環節。

第三條本規程適用于*省內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稱社保機構)。

第四條各級社保機構要按照本規程設置經辦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完善信息管理系統,確保業務經辦的準確、安全、高效。

第二章社會保險登記

第一條社會保險登記,主要依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我省有關法規處理。

第一節參保登記

第二條單位申請參加社會保險時,社保登記環節應要求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有異地分支機構的,還應填寫《所屬分支機構情況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按單位性質不同分別提供以下證件或資料之一:

1.黨政機關提供編制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批文。

2.事業單位提供編制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批文和核發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

3.社會團體提供民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

4.企業單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營業執照。

5.軍隊單位提供軍隊主管部門核發的軍隊事業單位對外有償服務許可證。

6.個體工商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7.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登記證。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條受理后,社保登記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重點審核單位性質、隸屬關系、行業類別等,對符合參保條件的單位,在信息系統錄入單位基本信息,確定其社會保險編碼、參加社會保險險種、各險種適用費率等,并打印《社會保險登記證》和《參保單位基本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與《社會保險登記證》一起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社會保險登記表》、《所屬分支機構情況表》一起歸檔。

第二節變更登記

第四條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申請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手續時,社保登記環節應要求其填寫《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修改單位名稱、單位性質、法人或負責人、主管部門或總機構、單位地址等項目,需要提供有關批準機關同意變更的證明材料。

(三)修改組織機構代碼,需提供新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受理后,社保登記環節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一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核驗上述表格、資料后,對資料真實齊全、表格填寫準確的,在信息系統中更改相關信息,打印《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核定表》一式二份交申辦人核對簽名后,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一起歸檔。

涉及登記證信息變更的,在原證上更改相關信息并加蓋社保機構校正章,必要時可重新打印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節注銷登記

第六條參保單位發生營業執照注銷或吊銷、被批準解散、撤銷、終止、跨統籌范圍轉出等情形,申請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時,社保登記環節應要求其填寫《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交回社會保險登記證,并根據注銷類型分別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注銷、吊銷通知或法院裁定破產等法律文書。

(二)非企業單位主管部門批準解散、撤銷、終止的有關文件。

(三)有關部門批準轉出及轉入地社保機構同意接收的證明。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受理后,社保登記環節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核驗上述表格、資料后,應重點核查單位是否有欠費。審核通過的,在信息系統中辦理注銷操作,在《社會保險登記證》上加蓋“注銷”章,并打印《注銷社會保險登記證明》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一起歸檔。對尚未結清社會保險費的,應告知申辦人按規定清償欠費。

第四節驗證和補證

第八條社保登記環節定期進行社會保險登記驗證,要求參保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填報《社會保險年度檢驗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分支機構情況表。

(三)在職職工名冊及變更情況表。

(四)在職職工工資表。

(五)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

(六)各月繳費憑證復印件。

(七)上年度勞動年審合格證。

(八)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或其他反映參保單位財務狀況的報表。

(九)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受理后,社保登記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重點對單位辦理社保登記、參保人數增減變化、申報繳費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在《社會保險登記證》上加注核驗標記或印章,4年期滿的予以換證。審核不通過的,交稽核環節做進一步稽核處理。

第十條參保單位因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申請補辦手續時,社保登記環節應要求其先通過報紙刊登遺失公告,并提供相關證明。核實無誤后,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章社會保險關系管理

第一條社會保險關系管理,主要依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省養老保險條例》及實施細則、《*省工傷保險條例》、《*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法規處理。

第一節在職增員處理

第二條新單位參保或單位為新招收、調入的職工辦理參保手續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單位填報《在職職工增員申報表》,并提供新增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第三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經辦、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重點審核申報信息與身份證記載信息是否相符。審核通過的,在信息系統錄入新參保人員信息,確定參保險種,打印《新增參保人員信息核對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請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材料一起歸檔。

若新增人員身份證號在信息庫中已有記錄,應特別注意信息庫中已記錄的人員與新增人員姓名是否相同,并與申辦人核對是否屬于續保人員。屬于身份證重號的,應給申辦人出具《身份證重號證明》,請當事人先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后再申報。

第二節在職減員處理

第四條單位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因死亡、失蹤等申報減員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單位提供《在職職工減員申報表》,并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職工處理審批表等減員證明材料。

第五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審核有關資料后,在信息系統錄入減員信息,打印《在職職工減員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請申辦人簽名確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第六條職工被批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被批準享受工殘津貼的,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及時對其進行在職減員處理。

第三節個人歷史信息核定

第七條參保人申請核定出生時間、個人身份、用工形式、參加工作時間、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年6月底前特殊工種年限等個人檔案記載的歷史信息,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其單位填寫《個人歷史信息申報表》,并附個人檔案原件。

第八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審核《個人歷史信息申報表》所填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與檔案最早記錄是否相符,個人身份、視同繳費年限、特殊工種名稱、時段是否有事實和政策依據。核定后,在信息系統錄人認定結果,并打印《個人歷史信息核定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申請人,一份歸人本人檔案,一份與《個人歷史信息申報表》一起歸檔。如果核定結果與單位申報的不同,經辦人員應將檔案中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作為附件歸檔。

第四節繳費年限與個人帳戶管理

第九條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每月應根據社保費征收部門提供的各單位和參保人的實際繳費情況,按險種記錄參保人的實際繳費年限和養老、失業、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情況,并按規定的比例記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條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每年應在規定的時間按個人帳戶記帳利率對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結息一次,并打印一次參保人《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發給參保人核對。發放對帳單時應要求領取人簽名,并請單位和參保人在規定時間內認真核對,同時告知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時效。

第五節個人信息變更處理

第十一條參保人申請更正個人信息,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更正個人信息申報表》,并附如下資料:

(一)更正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或公安部門的證明材料;

(二)更正繳費年限、繳費額、個人帳戶等繳費信息的,提供當時實際繳費憑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三)更正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特殊工種年限等個人歷史信息的,提供檔案或其他有效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二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更正姓名、身份證號的,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更正繳費信息和個人歷史信息的,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有關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確需更改的,在信息系統修改有關信息,打印《參保人員信息變更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歸檔。

第六節保險關系轉出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調離本統籌區,申請轉出養老、失業、醫療保險關系的,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社會保險關系轉出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委托他人辦理保險關系轉出手續的,需提供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

(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轉入的證明(養老、失業、醫療經辦機構分設的,應分別提供證明)。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當場檢查申請人是否欠繳養老保險費,所報資料是否完整,填寫是否符合要求。對符合轉出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分別打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表》、《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請申辦人簽名確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對有欠費記錄的,告知申辦人應先補繳欠費,再辦理轉出。

第十五條月結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生成保險關系轉出人員信息和應轉移的各項基金明細清單,交財務管理環節辦理基金轉出手續。

第七節保險關系轉入

第十六條原在異地參保的人員要求將養老、失業、醫療保險關系轉入本統籌區的,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并提供如下資料:

(一)經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同意調入的,提供調動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二)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對資料進行審核后,對符合轉入條件的,出具《同意社會保險關系轉入證明》一式三份,加蓋業務專用章后,其中兩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資料一起備查。如不符合轉入條件,告知申辦人理由。

第十七條經同意轉入的參保人,在辦理基金轉移手續后申請接續社會保險關系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轉出地社保機構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表》、《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表》。

(二)繳費明細記錄或原養老保險手冊。

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與財務管理環節確認轉移基金到賬情況。對經批準轉入且基金已到帳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轉入的養老、失業保險各年度繳費信息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記錄,打印對帳憑證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八節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人員流動處理

第十八條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人員,申請財政一次性補貼和個人帳戶中單位劃入部分資金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單位申請函。

(二)經同級人事部門加具意見的《一次性補貼及建立個人帳戶中單位劃入部分資金審核表》一式四份。

(三)《補繳養老保險費申報表》一式二份。

第十九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及時處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根據該職工*年7月至調離期間的繳費工資、個人繳費和單位劃入部分比例,計算出需要同級財政部門補足個人帳戶單位劃入部分的金額,在《一次性補貼及建立個人帳戶中單位劃入部分資金審核表》的“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意見”欄填上相應數據,并加蓋經辦機構公章,并按單位進行匯總,填寫《一次性補貼及建立個人帳戶中單位劃入部分資金匯總表》,加蓋經辦機構公章,送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接到財政部門將有關資金劃入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的通知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確認流動者的個人帳戶。確認時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根據單位提交的《補繳養老保險費申報表》,在信息系統中錄入各年度個人帳戶信息,打印《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一次性補貼及建立個人帳戶中單位劃入部分資金審核表》、《補繳養老保險費申報表》等資料一起歸檔。

第二十一條職工由企業進入未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暫按中斷繳費處理其養老保險關系。待其退休后,再按第五章第四節的程序將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發給本人。

第四章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

第一條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主要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粵府[*]l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實施意見》(粵地稅發[*]117號)等文件規定處理。

第一節繳費工資與應繳額核定

第二條由社保機構核定社會保險費應繳額的地區,保險關系管理環節在辦理在職增員手續時,應同時核定職工的繳費工資。重點審核單位申報的繳費工資是否符合上限、下限標準。

第三條參保人工作單位沒有變動的,繳費工資一般每年調整一次。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允許職工實際工資收入有變化時申報調整繳費工資。單位申報調整繳費工資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單位提供《職工繳費工資申報表》。

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檢查單位申報的繳費工資是否符合上下限規定,并將職工繳費工資資料錄入信息系統,按單位打印《繳費工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單位核對,一份與申報資料一起存檔。

第四條月結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根據各單位的實際參保人數和繳費工資總額,以及各單位適用的費率,核定各單位各項社會保險費應繳額,并及時將有關數據送交社會保險費征收部門。

第二節補繳社會保險費處理

第五條單位為職工申請補繳應參保而未參保時段的養老、失業保險費的,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單位填報《補繳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關于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說明。

(二)證明該職工與本單位有勞動關系的原始材料。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后,符合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計算應補繳金額,打印《補繳養老保險費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第六條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按單位形成補繳數據,及時送交社會保險費征收部門。

第五章養老保險待遇核發

第一條養老保險待遇的審核與支付,主要依據《*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及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養老金核發

第二條符合正常退休條件或提前退休條件的參保人,以及新參保單位參保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按規定申領遇休養老金時,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有申請人簽名的《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二)以申請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儲蓄帳戶存折或金融卡的帳號頁復印件。

(三)未核定個人歷史信息者,附申請人個人檔案原件。

(四)提前退休者,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準予提前退休的批件原件和復印件(若是因病提前退休,還要附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五)新參保單位參保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需提供原已審批的離退休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六)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條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申請人的證件和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重點審核申請人是否已達到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條件,申請人填報的個人信息與原已核定的信息是否相符。如果申請人的個人歷史信息未核定,應會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核定其歷史信息。對符合享受養老金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計算養老金金額,核定始發時間和補發金額,打印《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歸檔。

對尚不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應出具《不予核定養老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四條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按月將領取養老金人員明細清單送交指定的社會化發放機構,并通知財務管理環節及時撥付資金,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每月定期接收社會化發放機構的反饋信息,檢查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情況。對社會化發放不成功的,應查明原因,及時補發。

第五條單位因離退休人員死亡、失蹤、被判刑收監、轉換身份或其他原因申請停發養老金時,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停發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申請表》,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即時處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核定養老金停發時間,在信息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打印《離退休人員停發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對已經多發的養老金,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追回。

對因死亡、失蹤而申請停發但證明材料不全的,應作暫停發放待遇處理,并記錄在案,跟蹤處理。

第六條離退休人員失蹤重現、刑滿釋放或其他原因申請恢復養老金的,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二)恢復發放養老金的書面申請。

(三)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定重新發放養老金的起始時間,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恢復發放核定表》一式二份,將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第七條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每年組織一次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工作。對住在同城的離退休人員,可委托街道勞動保障機構進行認證;對異地居住的可委托當地社保機構、派出所或居委會協查認證。

根據資格認證情況,養老待遇核發環節進行相關處理:對去世人員予以停付;對失蹤、被判刑收監、勞教等類人員暫停支付;對未按規定進行資格認證的人員暫停支付,待提供證明符合條件后再予恢復發放并補發;對冒領待遇的,及時移交稽核環節查處。

第二節養老金調整

第八條按規定調整養老金時,社保機構應及時根據有關規定,調整信息系統程序,并向參保單位發文,告知調整養老待遇具體事宜。

第九條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給每個調整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打印《離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對帳單》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發給離退休人員,一份歸檔。同時應將養老待遇調整數據錄成光盤存檔。

第十條養老待遇調整工作結束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對本次養老待遇調整情況進行總結、分析,擬寫總結報告。

第三節一次性老年津貼核發

第十一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享受長期待遇條件的參保人申請養老待遇,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填寫《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二)以申請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儲蓄帳戶存折或金融卡的帳號頁復印件。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受理后,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上述證件、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重點審核申請人是否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申請人填報的個人信息與信息系統記錄是否相符。對確不符合享受定期養老金條件,需要計發一次性老年津貼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計算一次性老年津貼和個人帳戶金額,打印《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三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將一次性老年津貼和個人帳戶總額撥到申請人帳戶中。待遇撥付后,終結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

第四節未達退休年齡者清退個人帳戶處理

第十四條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因出國定居、工殘退休、農民工回原籍、死亡等原因,本人或死者家屬申請清退個人帳戶時,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清退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申請表》,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出國(境)定居者,提供護照和出境定居證明。

(二)農民工回原籍者,提供本人書面申請、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如非本人申請,應提供申請人的有效公證委托書及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工殘退休者,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四)未達退休年齡死亡者,提供公安機關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五)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辦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以上證件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核對有關信息,計算應退個人帳戶金額,打印《清退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六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辦理個人帳戶支付手續。待遇支付后,終結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

第五節退休死亡待遇核發

第十七條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死亡后,單位或其遺屬申領死亡待遇時,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退休死亡待遇申領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公安機關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二)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申請一次性救濟費的,需提供供養關系證明材料、被供養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如被供養人是滿16歲但未滿18歲的在校學生,需要提供在校證明。

(三)以待遇領取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儲蓄帳戶存折或金融卡的帳號頁復印件。

第十八條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上述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重點審查死亡時間、供養關系。審核通過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計算死亡待遇金額,打印《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九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辦理死亡待遇支付手續。對因不及時申報導致多領養老金的,應向其家屬追回多領金額。待遇支付后,終結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

第六節信息變更與養老保險待遇重核

第二十條離退休人員申請更改姓名、身份證號、聯系地址、電話等與待遇水平無關的個人信息的,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更正離退休人員信息申報表》,并提供申請人身份證。

第二十一條受理后,待遇核發環節應即時受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審核后,應在信息系統中更改相關信息,打印《離退休人員信息變更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歸檔。

第二十二條單位或養老保險待遇享受者對社保機構核定的養老保險待遇有異議,在行政復議時效內提出重核申請的,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提供如下資料:

(一)重核申請書。

(二)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與初次核定待遇的材料進行核對。發現有關信息確實有誤,需要更正的,在信息系統中更改相關信息,重新計算待遇,核定應補發金額,打印《養老待遇重核對帳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材料一起歸檔。應補發的待遇隨下月養老金一起發放。

如不同意更改,應出具《不予重核養老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作短期保存(至少保存兩年以上)。

第七節養老保險待遇臺帳管理

第二十三條月結時,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按不同單位、不同待遇項目、不同支付方式,匯總、生成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應付臺帳,經財務管理環節審核、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歸檔。

第六章失業保險待遇核發

第一條失業保險待遇的核發,主要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省失業保險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及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失業保險金核發

第二條單位在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按規定為失業人員辦理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備案手續時,失業保險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失業人員備案表》。

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核查單位是否欠繳失業保險費,所備案的失業人員是否已核定個人歷史信息。對有欠費的單位,應告知單位及時補繳欠費;對尚未核定個人歷史信息的原固定職工,應告知單位攜帶該失業人員檔案原件,按第三章第三節的規定到保險關系管理環節辦理個人歷史信息核定手續。

第三條失業人員申請失業保險待遇時,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一)失業證。

(二)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

(四)以申請人姓名在指定金融機構開設的儲蓄存折首頁或金融卡帳號頁復印件。

(五)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條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在l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審核內容包括:是否屬于非自愿性失業;是否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如果原為固定職工,是否已核定視同繳費年限;單位是否欠繳失業保險費。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和金額(對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還應核定醫療補助金),打印《失業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請資料一起歸檔。

對不符合享受失業待遇條件的,應出具《不予核發失業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五條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按月將享受失業保險金人員明細清單送交指定的社會化發放機構,并告知財務管理環節及時撥付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

第六條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每月應定期對領取待遇的失業人員進行資格驗證。驗證時,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和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的該失業人員已求職的證明。有條件的地方,失業待遇核發環節可定期從就業服務機構獲取失業人員求職、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等情況。

驗證完畢,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對連續兩次或者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介紹工作的失業人員,以及連續兩個月沒有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驗證手續的人員進行匯總,按管理權限進行復核、審批后,停止支付其失業保險待遇。

第七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刑滿釋放或勞動教養期滿后,需繼續領取已結轉的期限的,受理人員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

(二)刑滿釋放或勞動教養期滿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失業待遇核發環節經審核確認后,從次月起恢復發放其失業保險金。

第二節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核發

第八條農民合同制工人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后,在規定時效內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

(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即時處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符合條件的,核定一次性生活補助金額,打印《失業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一起歸檔。

對不符合享受條件的,應出具《不予核發失業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條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支付手續。

第三節失業人員死亡核發

第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后,其家屬申請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時,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失業人員死亡待遇申領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證件、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一)親屬本人身份證以及與死者關系的證明材料;

(二)公安機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三)以親屬姓名在指定金融機構開設的儲蓄存折首頁或金融卡帳號頁復印件。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計算死亡待遇,打印《失業人員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由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對不符合享受條件的,應出具《不予核發失業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三條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按月將享受失業死亡待遇人員明細清單送交指定的社會化發放機構,并告知財務管理環節及時撥付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失業死亡待遇。

第十四條辦理失業死亡待遇手續時,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告知其家屬到養老待遇核發環節辦理清退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續,到醫保待遇核發環節辦理清退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手續。

第四節醫療補助金核發

第十五條對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在核發其失業保險金時一并核發其醫療補助金。

第十六條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嚴重疾病,到社保機構指定的醫院住院治療,需申領一次性醫療補貼的,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書面申請;

&nbs,p;(二)出院診斷證明書;

(三)醫院收費票據原件和住院醫療用藥明細清單。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待遇核發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核定一次性住院醫療補貼數額,打印《失業人員一次性住院醫療補貼核定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由申辦人簽名后與申請資料一起歸檔。醫療補助費隨下月的失業保險金一起發放。

第十七條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繼續參加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有關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不再發放失業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住院醫療補貼。

第五節失業保險待遇轉移發放

第十八條戶籍不在本地的失業人員(含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跨統籌地區遷移戶籍人員),如要求回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失業保險轉移申請表》一式二份,并提供如下資料:

(一)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二)接收地同意轉入的證明和銀行帳號。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核定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對符合轉移條件的,核定該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計算出轉移金額,打印《失業保險待遇轉移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由申辦人簽名后與申請資料一起歸檔。辦結后,通知財務管理環節將應轉移金額轉入接收地帳戶。

第十九條異地失業的城鎮戶籍失業人員,選擇回戶籍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戶籍地社保機構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失業保險待遇轉移單;

(二)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三)以申請人姓名在指定金融機構開設的儲蓄存折或金融卡帳號頁復印件。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財務管理環節確認轉移資金到帳后,經辦人員將轉入人員個人信息、待遇金額錄入信息系統,打印《失業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失業人員,另一份經失業人員簽名后與申請資料一起歸檔。轉人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與資格審驗與正常失業者相同。

第六節失業保險待遇臺帳管理

第二十條月結時,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按不同待遇項目、不同支付方式,匯總、生成各項失業保險待遇應付臺帳,經財務管理環節審核、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歸檔。

第七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管理

第一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核發管理,主要依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44號)、《*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管理辦法》(粵勞社[*]319號)、《*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粵勞社[*]304號)、《*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暫行辦法》(粵勞社[*]303號)及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節就醫管理

第二條用人單位及職工按規定參加醫療保險后,醫保待遇核發環節為首次參保的人員印制、發放醫療保險待遇證卡(以下簡稱醫保卡),作為參保人到指定醫藥機構就醫、購藥的憑證。

第三條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普通門(急)診就醫或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購藥時,可憑醫保卡按規定記帳,定點機構再集中與社保機構結算。

第四條參保病人經定點醫療機構診斷需住院治療的,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參保人出示醫保卡、身份證,提供醫院診斷證明。經辦人員在核對其個人身份、醫保繳費及使用統籌基金等情況后,對按規定可由醫保統籌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員,出具同意住院記帳的證明。社保機構委托定點醫院處理此項業務的,需在服務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具體操作流程。

第五條參保人員申請轉院治療的,醫療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備案(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轉院,并于5個工作日內補辦轉院備案手續):

(一)由本人就醫的定點醫院機構主診醫生填寫、定點醫療機構醫務部門審核蓋章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轉院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參保人相關病歷。

醫保待遇核發環節審核后,在申請表上加蓋確認章,其中一份交申辦人作為辦理住院記帳手續或報銷手續的憑證,一份存檔備查。

第六條參保人員申請門診特定項目治療的,醫療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特定項目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由定點醫療機構主診醫生填寫、定點醫療機構醫務部門審核蓋章的《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項目診斷證明書》一式二份。

(二)參保人醫保卡及身份證。

(三)參保人近期相關病歷。

受理后,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處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經辦人員應在信息系統中進行登記,并在《申請表》上填寫審批意見、加蓋公章后,一份交申辦人作為享受門診特定項目治療待遇的憑證,一份與申請資料一起存檔備查。

第七條常年在境內異地工作、居住的參保人,申辦異地就醫手續時,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選擇異地定點醫療機構登記表》,并附申請人身份證或異地暫住證復印件。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經辦人員應在信息系統上錄入相關信息,登記備案。

異地居住的參保人患病住院時,應在規定時間內向醫療待遇核發環節報告備案。

第二節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核付

第八條參保人在定點醫藥機構按規定使用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時,待遇核發環節應根據定點機構傳送的數據及時記錄參保人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支出情況。

定點醫藥機構與社保機構結算時,屬于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支出的費用,財務管理環節應按規定從個人帳戶基金中支付。

第九條參保人死亡或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出國(境)定居、跨統籌地區流動,其遺屬或其本人要求清退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余額的,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支取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申請表》,附參保人醫保卡,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出國(境)定居者,提供護照和出境定居證明。

(二)跨統籌地區流動的,提供書面申請、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死亡者,提供公安機關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受理后,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辦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以上證件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核對有關信息,計算應退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金額,打印《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支取憑證》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申辦人憑《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支取憑證》和醫保卡到財務管理環節或有關銀行支取個人帳戶、注銷醫保卡。待遇支付后,終結參保人的醫療保險關系。

第三節醫療費用報銷

第十條參保人患病住院或急診,由于各種原因無法采用記帳方式結算,個人先墊付了醫療費,要求報銷的,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報銷申請表》,并提供如下資料:

(一)醫保卡。

(二)醫療費用收據和用藥明細清單。

(三)疾病診斷證明。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受理后,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查對申請人是否已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備案手續,其醫療費用支出是否符合醫保政策及醫療規范。審核后,在《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報銷申請表》上填寫審核意見,核定統籌基金支付金額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支付金額,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報銷核定表》一式三份,其中二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二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醫保費用支付手續。

第四節與定點機構結算管理

第十三條參保人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屬于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定點醫藥機構先記帳,再定期與社保機構結算。結算時,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定點醫藥機構填報《基本醫療保險結算明細表》和《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匯總表》,并按當地社保機構的規定附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受理后,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審核醫療費用是否符合醫保政策及醫療規范。審核通過的,在信息系統錄入相關信息,打印《基本醫療基金結算匯總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算明細表》各一式三份,一份交定點醫院,一份交財務管理環節,一份與定點醫院的報表一起存檔。

對未被核準的費用,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書面通知醫院。醫院提供有關依據后,再重新審核。

第十五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醫保費用撥付手續。

第五節醫療保險待遇支付臺帳管理

第十六條月結時,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按不同單位、不同待遇項目、不同支付方式匯總、生成各項醫療保險待遇應付臺帳,經財務管理環節審核、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歸檔。

第六節定點醫藥機構服務協議管理

第十七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對具備醫保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充分考察,草擬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服務協議應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辦法及標準、費用審核與控制、違約責任、爭議處理、協議有效期限等內容。服務協議經社保機構和定點機構雙方負責人簽署后生效。社保機構應通過傳媒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名單,并發給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證書和標牌。

第十八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對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進行醫保經辦業務培訓,包括醫保政策、收費管理、電腦操作等培訓,并發放相關宣傳資料。

第十九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對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服務進行檢查、監督。發現服務機構違反醫療保險政策的,應及時報告領導,并按協議規定處理。

第七節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按規定對參保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檢查。開展醫保監督檢查工作時,一般應有兩名工作人員在場。

第二十一條核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人員時,經辦人員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確認就醫、購藥參保人員身份,是否存在冒名現象;參保人員是否按規定就醫購藥;參保人是否符合享受異地就醫相關政策醫療待遇;參保人員報銷票據及就醫資料是否真實和完整等。

第二十二條檢查定點醫療機構時,經辦人員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門診患者掛號、就診時是否驗證患者身份證和就醫憑證;

(二)檢查處方和病歷是否按規定保管;

(三)是否存在以下現象:

1.將未參加醫療保險人員的醫療費用列人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上報;

2.將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3.將不屬于門診特定項目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4.將不符合現行住院標準的病人安排住院治療,或者偽造假病歷掛名住院,或者假出院、二次入院,或者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

5.不按規定限量開藥或者串換藥品;

6.不嚴格執行診療常規和技術操作規程,不遵守轉院規定,不合理地重復使用大型設備為參保人員檢查;

7.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收費,分解收費,不執行藥品價格規定;

8.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醫療保險金。

第二十三條檢查定點零售藥店時,經辦人員應重點核查其是否按服務協議的規定配備了專(兼)職人員;醫保藥品的質量、定價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品種變換、以物代藥等行為;醫保患者購藥是否按協議規定辦理。

第八章工傷保險待遇核發

第一條工傷保險待遇的審核與支付,主要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省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工傷待遇資格審核

第二條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單位為其或其供養親屬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資格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結論。

第三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審核該職工在發生工傷時是否已經參保、單位是否已按時繳費,參保單位是否在事故發生或職業病診斷(鑒定)后的規定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以及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審核通過的,在《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上簽署同意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意見,加蓋公章后,送交申辦人。

如不同意支付的,應出具《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做短期保存(至少保存兩年以上)。

第二節醫療(康復)待遇核發

第四條工傷職工因傷情需要申請到協議醫療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就醫的,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提供有協議醫療機構簽署意見、參保單位蓋章的《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符合規定的,經兩個工作人員初審、復核后,在表上加蓋公章,交申辦人。

第五條工傷職工申請進行醫療、身體機能、心理、職業等工傷康復的,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有協議醫療(康復)機構簽署意見、單位蓋章的《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符合規定的,經初審、復核、審批后,在表上加蓋公章,交申辦人。

第六條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需治療(含舊傷復發)的,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有協議醫療機構簽署意見、單位蓋章、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蓋章確認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符合規定的,經兩個工作人員初審、復核后,在表上加蓋公章,交申辦人。

第七條工傷職工申請報銷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工傷職工的醫療(康復)票據、費用清單。(原件)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和門診病歷(住院者,提供出院小結)。

(四)經同意的《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或《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

第八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對工傷職工發生的醫療費進行審核。重點審核如下內容:各項檢查治療是否與工傷部位、職業病病情相符合,是否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規定,以及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審核后,在《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單位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九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支付手續。

第十條與協議醫療(康復)機構直接結算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指派兩名工作人員對醫囑處方、住院病歷、治療項目、病程記錄、各種檢查報告單及收費清單、用藥清單等內容進行初核、復核,主要審核是否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及有關規定。審核通過后,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支付手續。

第三節輔助器具費用核發

第十一條工傷職工申請報銷安裝、配置、更換、維修輔助器具費用的,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三)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同意的《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申請表》。

(四)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出具的證明。

(五)費用發票及清單(原件)。

第十二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按規定標準計算申請人的輔助器具金額,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單位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三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輔助器具費用支付手續。

第十四條與簽訂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直接結算費用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指派兩名工作人員按規定對有關費用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輔助器具費用支付手續。

第四節傷殘待遇核發

第十五條已評定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申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等傷殘待遇,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三)以申請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儲蓄帳戶存折或金融卡的帳號頁復印件。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按照規定計算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金額,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單位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七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按月將領取傷殘待遇人員明細清單送交指定的社會化發放機構,并通知財務管理環節及時撥付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傷殘待遇。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每月定期接收社會化發放機構的反饋信息,檢查傷殘按時足額發放情況。對社會化發放不成功的,應查明原因,及時補發。

第十八條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被收監執行或死亡。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親屬向社保機構報告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收下其相關證明材料,核對相關信息,按管理權限復核、審批后,停止發放傷殘津貼。若因不及時申報而構成冒領工傷保險待遇的,應向待遇領取人追回多發的待遇,并將情況抄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查處。

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服刑完畢要求恢復傷殘津貼時,工傷保險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重新填寫《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備注欄寫明收監日期、服刑完畢日期),并提交服刑完畢的相關證明。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按管理權限初審、復核、審批后,在信息系統上進行恢復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將另一份及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九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每年6月和12月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人員待遇資格進行審驗。審驗時應要求提供享受待遇人員身份證件及生存證明(采取指紋鑒定的地區,應提供指紋樣本)。審驗完畢,對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或不按規定提供生存證明者,從下月起暫停支付其待遇。

第五節工亡待遇核發

第二十條職工因工死亡,單位或其親屬申領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工亡待遇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死亡證明材料。

(三)供養親屬身份及供養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以待遇享受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儲蓄帳戶存折或金融卡的帳號頁復印件。

(五)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一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按照規定計算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單位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二十二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按月將領取工亡待遇人員明細清單送交指定的社會化發放機構,并通知財務管理環節及時撥付資金,按時足額發放相關待遇。

第二十三條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喪失供養條件,用人單位或其親屬向社保機構報告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收下其相關證明材料,核對相關信息,按管理權限復核、審批后,停止發放其撫恤金。若因不及時申報而構成冒領工傷保險待遇的,應向待遇領取人追回多發的待遇,并將情況抄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每年6月和12月對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待遇資格進行審驗。審驗時應要求提供享受待遇人員身份證件及生存證明(采取指紋鑒定的地區。應提供指紋樣本)。審驗完畢,對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或不按規定提供生存證明者,從下月起暫停支付其待遇。

第六節工傷保險待遇調整

第二十五條傷殘津貼、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長期待遇按規定每年調整一次,一般與養老待遇年度調整同步進行。按規定需要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時,社保機構應根據有關規定對工傷待遇調整的范圍、方式、幅度、資金需求量等進行測算,確定待遇調整方案,調整信息系統程序,并向參保單位發文,告知調整工傷待遇具體事宜。

第二十六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打印《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對帳單》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發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員,一份歸檔。同時應將年度工傷待遇調整數據錄成光盤存檔。

第二十七條年度工傷待遇調整工作結束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對當年的工傷待遇調整情況進行總結、分析,擬寫總結報告。

第七節工傷保險待遇重核

第二十八條單位或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人對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核定結果有異議,提出重核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提交重核申請書,說明申請重核的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九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對資料進行審核,確需更改的,在信息系統中更改有關信息,計算補發待遇差額,并打印《工傷保險待遇重核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歸檔。

如不同意更改,應打印《不予更改工傷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做短期保留(至少保留兩年)。

第三十條需要補發待遇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相關待遇支付手續。

第八節工傷醫療服務協議管理

第三十一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充分考察、比較的基礎上,提出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服務機構候選名單,并分別草擬“醫療服務協議”、“康復服務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協議”,報社保機構領導審批后,正式發函征求總工會、企業協會對服務機構候選名單和服務協議稿的意見。工傷醫療、康復與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協議應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辦法、費用審核與控制、違約責任、爭議處理、協議有效期限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各方如無異議,由社保機構領導與協議機構負責人正式簽署服務協議。服務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遇情況變化,需要變更或補充的,雙方應及時協商議定。簽訂工傷醫療服務協議的機構名單應通過本地報紙公布。

第三十三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對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服務進行檢查、監督。發現服務機構違反工傷保險管理政策的,應及時報告領導,并按協議規定處理。

第九節工傷保險待遇臺帳管理

第三十四條月結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按不同單位、不同待遇項目、不同支付方式,匯總、生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應付臺帳,經財務管理環節審核,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歸檔。

第九章生育保險待遇核發

第一條生育保險待遇核發管理,主要依據勞動保障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504號)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節生育保險待遇核發

第二條已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生育或流產后,本人或單位為其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時,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生育保險待遇申領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計劃生育服務證》。

(二)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

(三)申請人身份證。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條受理后,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辦人應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申請材料是否真實、申請人是否已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單位是否已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是否在規定的有效期內申報、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等。審核通過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核定生育醫療費、生育津貼等待遇金額,打印《生育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請資料一起歸檔。

如不同意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的,出具《不予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請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四條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手續。

第五條實行生育醫療待遇與定點醫院結算模式的地區。參保人到指定醫院檢查、生產或進行計劃生育手術時,憑記帳憑證與醫院結算,醫院再按月與社保機構結算。具體操作程序按當地的規定執行。

第二節生育保險待遇重核

第六條單位或參保人對生育保險待遇核定結果有異議,提出重核時,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提交重核申請書,說明申請重核的理由和依據。

第七條受理后,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對資料進行審核后,同意重核的,在信息系統中更改有關信息,重新核定相關待遇及應補發金額,打印《生育保險待遇重核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材料及初次核定待遇的材料一起歸檔。

如不同意重核,則出具《不予重核生育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請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八條對需補發待遇的,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手續。

第三節生育保險待遇臺帳管理

第九條月結時,生育保險待遇核發環節應按不同單位、不同待遇項目、不同支付方式,匯總、生成各項生育保險待遇應付臺帳,經財務管理環節審核、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存檔。

第十章基金財務核算管理

第一條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核算管理,依據財政部、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節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核算

第二條社保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的地區,地稅部門將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分險種劃入相應的財政專戶后,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財政提供的銀行進帳單和地稅劃解各險種明細清單填制記帳憑證,按照一級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每月初,財務管理環節應將上月地稅劃入社會保險財政專戶的各項社保費與地稅局反饋給社保部門的征收信息(單位和個人繳費信息)進行核對,發現不符時,應以社保機構名義發函給同級地稅部門,同時抄送同級財政部門,要求地稅部門予以書面回復。

第三條地稅發生多收、重收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險費時,按以下程序辦理退款:

(一)由于社保機構的原因造成多收、重收社會保險費的,經保險關系管理環節審核確認后,財務管理環節應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按程序審批后生成銀行托付單,委托銀行從支出戶中將款項退給單位,并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二)由于地稅部門的原因造成多收、重收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需向社保機構提交退款申請函,附地稅部門出具的多收、重收證明和原繳費憑證,財務管理環節據此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按程序審批后生成銀行托付單,委托銀行從支出戶將款項退給單位,并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第四條收到開戶銀行或財政專戶轉來定期存款、債券投資的利息通知單后,財務管理環節應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每季度末10個工作日內,財務管理環節應將本級基金收入過渡戶、支出過渡戶上一季度的銀行存款利息劃入同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第五條收到同級或上級財政部門撥付的調劑金、儲備金及其它財政補貼時,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財政批復及國庫撥款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第六條收到銀行轉來異地轉入基金到帳憑證后,財務管理環節應及時將有關到帳信息逐筆錄入信息系統中,并進行會計核算。對未經轉入地社保機構批準轉入的基金,先作暫收科目核算處理,待查明原因后,按程序審批退回轉出地社保機構。

第七條收到下級上解的調劑金、儲備金時,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財政部門提供的撥款憑證和銀行進帳單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第八條收到銀行轉來滯納金等其他收入的銀行回單或財政部門提供的收入憑證時,列其它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節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核算

第九條通過社會化方式支付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財務管理環節按如下程序處理:

(一)月結后,根據待遇核發環節提供的各險種社會化發放人員明細清單,生成《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按管理權限審核、審批后,從支出戶將資金撥付到負責的金融機構指定帳戶,并將發放人員名單和電子數據送交發放機構,

(二)以《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和銀行撥款憑證為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三)對社會化發放不成功的銀行退單,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銀行的退款憑證做相應的會計沖帳處理,并及時將機構反饋的退款所屬的人員名單轉交給相關的待遇核發環節。相關待遇核發環節更正相關信息并交來補發待遇名單后,重新按以上(一)、(二)程序處理。

第十條通過參保單位方式支付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財務管理環節按如下程序處理:

(一)月結后,根據各險種待遇核發環節提供的委托各單位待遇的人員明細清單,生成《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按管理權限審核、審批后,按單位生成明細托付單,委托銀行從支出戶將資金撥到單位帳戶。

(二)以《社保基金撥付審批表》和銀行撥款憑證為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三)對撥付不成功的銀行退單,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銀行退款憑證及時做相應的會計沖帳處理,并及時將銀行退單所屬的單位名單轉交給相關的待遇核發環節。相關待遇核發環節更正相關信息并交來補發待遇名單后,重新按以上(一)、(二)程序處理。

第十一條對清退個人帳戶等即時支付的社會保險待遇,財務管理環節按如下程序處理:

(一)對待遇核發環節提供的相關待遇核定表復核后,打印《一次性待遇現付通知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申領人作為其到銀行支取現金的憑證,一份留存。

(二)當天業務終結后,及時與銀行對帳、結算。

(三)以相關待遇核定表、《一次性待遇現付通知單》和銀行回單為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二條發生基金轉移支出時,財務管理環節按如下程序處理:

(一)根據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提供的轉移人員清單,匯總填寫《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按管理權限審核、審批后,將匯款清單及資金交銀行匯款。

(二)以《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和銀行回單為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三)對銀行撥付不成功的退單,應及時根據銀行的退款憑證做相應的會計沖帳處理,并及時將銀行退單復印件送交保險關系管理環節。在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更正有關信息,重新提供轉出人員明細清單后,重新按上述(一)、(二)程序處理。

第十三條上級或同級財政撥付給社保經辦機構調劑金、儲備金及其它社會保險基金財政補助資金時,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相關撥款憑證和銀行進帳單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五條發生經財政部門核準具有指定用途的非正常社會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時,財務管理環節應及時根據有關支出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節其他核算

第十六條財務管理環節每月末應及時對各帳戶現金、銀行存款、暫付款、債券投資、臨時性借款、暫收款等資產類、債券類科目進行清理和會計核算。

第十七條財務管理環節應按規定編制上報社會保險基金月份、季度、年度資產負債表和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表。

第十八條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關于年度基金決算編制工作要求,于年末前核對各項收、支帳目,清理往來款,并做好與開戶銀行、社保費征收部門、財政專戶進行對帳,在此基礎上進行年度結帳。根據本年度各帳戶年終結帳情況。編制年末社會保險基金資產負債表、收支表和年度社會保險基金決算報告,并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每年10月底前,財務管理環節應會同社保費征收部門,根據上年度社會保險基金決算收入、支出和結余情況,預測本年度參保人員增減變動及社會保險基金預計收入、支出等情況,合理編制下年度的社保費收入及支出預算。經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匯總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分別呈報上一級勞動保障、財政、地稅部門。

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批復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每季度檢查基金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

因特殊原因需調整預算時,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具體情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一章社會保險統計

第一條社會保險統計工作,主要依據《統計法》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社會保險統計報表

第二條每月生成業務臺帳后,統計環節應集中提取并存儲統計指標體系指標值,并對指標值進行邏輯性檢查。發現異常的,應及時查找原因,需要修正的,應及時按信息維護程序進行更正。

第三條每月5日前,統計環節應從信息系統數據庫中提取統計數據,按要求編制上月社會保險統計月報表,經業務負責人復核,呈社保機構負責人簽發后上報電子文檔,紙質報表隨后郵寄上報。

第四條每季季后15日前,統計環節應從信息系統數據庫中提取統計數據,按要求編制上季度社會保險統計季報及半年報表,經業務負責人復核,呈社保機構負責人簽發后上報電子文檔,紙質報表隨后郵寄上報。

第五條次年1月底前,統計環節應按要求編制上年度社會保險統計報表,經業務負責人復核,呈社保機構負責人簽發后上報電子文檔,紙質報表隨后郵寄上報。

第二節社會保險統計分析

第六條統計環節應該定期或不定期對本統籌區的統計信息進行統計分析。定期統計分析選擇有代表性、能反映社會保險全面或重點情況的指標系列,如參加保險人數、繳費工資水平、社會保險基金征收、支付、結余等進行分析,時間要求一般為半年為一期。若上一期對某指標統計分析時發現問題,則下一期應增加該指標作跟蹤分析。不定期的統計分析一般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具體項目和目標。統計分析具體程序如下:

(一)根據統計分析的目標確定統計分析方案,包括目標任務、統計分析方法、數據所屬期間、分析指標、指標口徑。

(二)從數據庫中提取數據,整理匯總歷年數據及相關指標數據,編制統計表、統計圖。

(三)對統計結果作對比、計算,分析社會保險情況,撰寫分析報告。

第七條統計環節在進行統計分析過程若發現統計結果出現與事實不符等問題,應重新核對數據,了解問題出現的緣由,尋求解決辦法。必要時應提交書面意見,并在下幾期作跟蹤對比分析。

第八條統計環節應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有計劃地進行社會保險發展預測,經業務負責人審核后,呈社保機構負責人審閱。具體程序如下:

(一)根據業務需要確定發展預測的目標,制定預測方案。包括預測的內容、項目、所需資料、預測方法。

(二)搜集、審核、整理資料。從數據庫中提取或從外部搜集數據,計算指標現值及預測值。

(三)分析統計資料,選擇預測方法,建立預測模型。

(四)進行分析預測。

(五)計算、分析預測誤差,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定性分析,評價預測結果是否切實可行。

(六)提交專題報告并提出可行性建議。

(七)追蹤監控,修正數學模型,并作分析說明。

第十二章社會保險稽核

第一條社會保險稽核,主要依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和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節舉報稽核

第二條舉報人通過來信、來人、電話等形式舉報單位、個人違反參保、繳費、待遇領取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稽核環節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按如下辦法處理:

(一)對通過信函舉報的,經辦人員應根據舉報材料,填寫《社會保險舉報情況登記表》,在3個工作日內送業務負責人批辦,。

(二)對到稽核環節當面舉報的,一般應由兩名工作人員接待。接待人員要認真聽取舉報人的陳述,詳細記錄舉報內容,向舉報人收集書面資料,并填寫《社會保險舉報情況登記表》一式二份,經舉報人簽名確認后,一份給舉報人,一份在3天內送業務負責人批辦。

(三)對通過電話舉報的,接話人員應認真填寫《社會保險舉報情況登記表》,在3天內送業務負責人批辦。

第三條稽核環節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立案。對需要立案的,指定稽核小組成員(兩人以上)、稽核方式;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批轉有關人員草擬《不予稽核立案告知書》,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經業務負責人簽發后,通知舉報人;對案情重大的舉報案件,應提出擬辦意見,呈社保機構負責人批辦。

第四條稽核經辦人員應根據批辦意見,分析舉報材料,向舉報人了解、核實情況,對照有關政策,草擬稽核行動方案,經業務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實行書面稽核的,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向被稽核對象發出《社會保險書面稽核通知書》,要求被稽核對象在限期內提供有關稽核所需要的報表、資料。

(二)被稽核對象報送資料后,經辦人應對資料進行認真審核。符合要求的,填寫《社會保險稽核調閱資料清單》,由報送人簽名核對后,將第二聯交報送人,并做好《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記錄》:對不符合報送要求的資料、數據,應要求被稽核對象補報或重新報送;對關鍵性證據材料應復印,要求被稽核單位蓋章后留存,其余報送的原件于稽核結案后退回被稽核對象,并履行交接手續。

(三)根據需要可對舉報人、被舉報單位有關人員、被舉報人進行詢問,做好筆錄,填寫相關的稽核表格,并要求當事人簽名確認。

(四)發現單位、個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稽核環節認為有必要的,可采取實地稽核的方式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稽核。

第六條實行實地稽核的,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根據案情的需要,實地稽核前3天向被稽核對象發出《社會保險實地稽核通知書》,將進行稽核的有關內容、要求、方法和需要準備的資料等事項通知被稽核單位,必要時經社保機構負責人批準,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實施稽核時,應有兩名以上稽核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向被稽核對象表明身份。

(三)根據確定的稽核內容,對被稽核單位的勞動用工、工資收入、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繳費數據和相關帳冊、會計憑證等與參保、繳費有關的情況、資料或待遇領取人員的出生年月、退休時間、待遇領取情況等進行核查。稽核時應填寫《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記錄》,認真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摘錄等方式獲取與稽核事項有關的資料和數據。對摘抄、復印的資料或數據,應由被稽核單位有關人員的簽字確認及單位蓋章。

第七條通過書面稽核或實地稽核取得有關材料后,經辦人員應及時進行整理分析。沒有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草擬《社會保險稽核情況告知書》;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草擬《社會保險稽核整改通知書》。其中,《社會保險稽核情況告知書》應在稽核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送達,《社會保險稽核整改通知書》應在稽核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送達。兩種文書經稽核環節負責人審核、經辦機構領導審批后,加蓋社保機構印章。

第八條《社會保險稽核整改通知書》發出后,經辦人員應及時跟蹤整改情況。被舉報人在限期內如果沒有按規定整改,經辦人員應提出《社會保險提請行政處罰建議書》,經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報請勞動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處罰。

第九條對于稽核后認為不要求被稽核對象整改的案件,發出《社會保險稽核情況告知書》后可結案;對于稽核后要求被稽核對象整改的案件,被稽核對象在限期內整改的可結案,稽核對象不在限期內整改的,向行政部門發出《社會保險提請行政處罰建議書》后可結案。對于擬結案的稽核案件,由稽核經辦人員填制《社會保險稽核案件結案審批表》,經稽核環節負責人審批后,將有關資料一起歸檔,并應及時用電話等形式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二節日常稽核

第十條稽核環節應按照上級布置的稽核任務以及本級工作安排,每年適時擬定全年稽核工作的總體計劃,報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實施。稽核工作計劃應明確總體目標、任務安排、完成時限及主要措施。

第十一條實施稽核計劃時,應合理確定被稽核對象。稽核環節應對參保單位當年申報的職工人數、繳費工資基數以及參保單位、個人提供生存證明等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對繳費人數、平均繳費工資下降幅度大或平均繳費工資明顯低于本行業平均繳費工資的單位,以及沒有及時進行領取待遇資格審驗的單位、個人,應督促其進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礎上,應按計劃有針對性、有代表性地選擇確定被稽核對象的具體名單。

第十二條確定稽核對象后,應制定具體稽核行動方案。稽核行動方案應著重明確稽核項目、稽核人員、工作步驟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條制定稽核行動方案后,稽核人員應及時收集有關政策規定、統計數據和年檢信息等相關資料;了解被稽核單位的單位性質、行業分類、從業人數、單位申報工資基數等基本情況;了解收集待遇領取可疑人員的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日常稽核的書面稽核和實地稽核的程序,與舉報稽核的書面稽核和實地稽核程序相同。

第十五條稽核計劃完成后,稽核環節應及時撰寫總結分析報告。同時,建立社會保險稽核案件卷宗。

第三節稽核案件的督辦和轉辦

第十六條收到上級主管部門有關社會保險稽核督辦案件后,稽核環節應對督辦案件進行分析,對應由本級直接辦理的案件,由稽核環節按照舉報稽核程序進行處理;對屬于應由下級社保機構辦理的,稽核環節應擬寫《社會保險稽核案件轉辦(督辦)函》,轉下級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并跟蹤其辦理情況。

第十七條稽核環節在稽核實施過程中發現所受理舉報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于舉報人留有聯系方式的,還應在移送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信件等形式告知舉報人案件已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章業務復查與內部監督檢查

第一節業務復查

第一條社會保險業務復查,主要依據《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指定一個綜合部門負責本單位的復查工作。

第二條參保人或其單位對社保機構核定其繳費工資、個人歷史信息、社會保險待遇標準有異議,申請復查的,復查環節應要求其提出書面復查申請,并提供能反映其本人觀點的證明材料。

對不屬于復查范圍,但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到有關復議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第三條對屬于復查范圍的申請,復查環節受理人員應審核其申請內容是否完整。完整的復查申請應包括如下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所在單位、聯系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請求事項、原行政行為的結論、要求復查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時間、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如果是口頭提出申請的,經辦人員應當場記錄其申請內容,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四條受理人員收到復查申請后,應交業務負責人閱批,確定經辦人員。復查案件一般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對于情況復雜,取證確有困難的案件可延長辦結時限,累計最長不超過40個工作日。

第五條經辦人員應在接到申請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對復查申請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復查申請不屬于復查范圍或已超過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有效期限的,應擬寫《不予復查告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經業務負責人審核后,加蓋社保機構復查專用章,送達申請人。復查申請符合復查范圍、時效等條件的,經辦人員應擬寫《社會保險業務復查事項調查通知書》,附上復查申請書復印件,經業務負責人審核后,加蓋復查專用章,送達有關單位或原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業務環節,請他們就有關情況作出書面說明。

第六條原經辦環節收到副本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復查環節提供《關于xxxx情況的說明》,對作出被復查行政行為的時間、事實依據、法律法規政策依據和有關情況進行說明,并附上有關材料。

第七條復查環節經辦人員接到原經辦環節的情況說明后,根據有關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在5個工作日內對有關資料進行審查,草擬《社會保險業務復查結果通知書》。如果原經辦環節提供的材料不夠全面的,應調閱職工檔案,或向申請人所在單位調查有關情況。調查時間不計入上述審查時限。

《社會保險業務復查結果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通知的對象(申請復查的單位全稱,申請復查的個人的姓名),申請復查的時間,復查請求,復查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復查結論,申請人不服復查結論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落款,通知日期,抄送單位(如果是個人提出復查申請的,復查結果通知書應抄送其所在單位)。

第八條《社會保險業務復查結果通知書》經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復查環節應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及其單位。

第九條復查結論變更原行政行為的,負責管理相關信息的業務環節應在接到復查結果通知書的5個工作日內按復查結論更改相關信息;需重核待遇的,待遇核發環節應在相關信息更改后的5個工作日內為申請人重核待遇,并將重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復查結果的落實情況由復查環節負責督辦。

第十條復查環節作出復查結論之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終止復查程序,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一)申請人提出撤銷復查申請的。

(二)申請人已向勞動保障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

第十一條復查案件結案后,復查機構應當將案件的材料立卷歸檔。

第二節內部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內部監督檢查(簡稱內審),是指由社保機構負責內審工作的部門(簡稱內審環節)對各業務環節的業務管理、經辦規范情況、法規、規章執行情況、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以及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內審環節應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內審工作計劃,經社保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實施。內審時限一般以本年度為主,必要時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內審可采用全面檢查或重點抽查的方式,內容包括:

(一)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注銷、驗證和補證等情況。

(二)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核定、補繳等情況。

(三)個人帳戶的管理情況。

(四)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辦理、支付、調整情況。

(五)個人歷史信息的建立、審核、更改情況。

(六)基金收入、支出、會計核算和預算的管理情況。

(七)其它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十四條在實施內審前,內審環節應提前7個工作日向被審業務環節發出內審通知書。通知書的內容應包括:

(一)被審業務環節的名稱。

(二)內審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對被審業務環節配合檢查的具體要求。

(四)檢查組組長及其他成員名單。

(五)落款及簽發日期。

在特殊情況下,若事前下達內審通知書對內審效果有明顯影響的,經社保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不提前下達內審通知書。

第十五條內審人員應根據檢查情況編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工作底稿應包括:

(一)內審項目工作底稿的編號。

(二)內審項目的名稱。

(三)內審事項發生的日期、文件號、憑證號、金額等。

(四)內審事項主要內容的摘錄。

(五)附件的主要內容及張數。

(六)被審業務環節相關人員簽名。

(七)檢查組制單人、復核人簽名及填制日期。

(八)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十六條檢查組應在內審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可延長到30個工作日以內),形成內部業務檢查報告。內審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內審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二)對內審項目的基本評價。

(三)認定存在問題的基本事實、造成的后果以及認定依據、證據和處理建議。

(四)提出加強業務管理的建議。

(五)檢查組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六)檢查組組長簽名。

(七)報告日期。

第十七條檢查組在提交內部業務檢查報告前,要征求被審業務環節意見。被審業務環節收到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在規定期限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視為無異議。檢查組對有異議的問題應進一步核實,如有必要應當修改內審報告。

檢查組在上報檢查報告時,要將被審業務環節書面意見或說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報。內審環節負責人審核后,報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十八條內審報告經領導審批后,內審環節應及時書面通知被審業務環節,要求被審業務環節按照局領導的批示,對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被審業務環節應按內審結論通知的要求,積極進行整改落實,認真研究內審報告提出的管理建議,于1個月內將整改情況上報社保機構領導,并抄送內審環節。

第二十條檢查組在實施檢查時,如發現被審業務環節或個人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社保機構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一條內審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檢查組要將收集,的有關資料歸檔。

第十四章社會保險咨詢

第一條社會保險咨詢,是指群眾咨詢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檢舉、揭發社會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行為,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主要依據國務院《條例》和社會保險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群眾來信處理

第二條群眾來信按集中管理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辦法處理。直接寄給社保機構或社保機構負責人(領導)收的群眾來信,由環節處理。直接寄給各業務環節的群眾來信,轉交環節登記處理。

第三條經辦人員應填寫《群眾來信登記表》,記錄來信人姓名、所在單位、來信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聯系地址、電話、反映內容,并編號備查。

第四條交由環節處理的信件,經辦人員應根據來信內容提出分辦意見,經審批后,轉交有關部門或工作人員辦理:

(一)咨詢、建議、反映情況類的,由環節直接辦理。

(二)對社保機構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復查環節按業務復查程序辦理。

(三)舉報單位存在違反社保法規行為或舉報冒領養老金的,轉稽核環節按稽核程序辦理。

(四)舉報、投訴社保機構工作人員的,轉內審環節辦理。

(五)要求辦理社會保險具體事務的,轉有關業務環節辦理。

(六)無聯系姓名、地址的,暫不處理。

第五條信件轉辦時,經辦人員應與有關環節做好交接,并在來信登記表上簽名,防止信件丟失。對轉辦的重要信件,經辦人員應對辦理情況進行跟蹤。

第六條來信一般應在60日內辦結。來信要求回復的,經辦環節應予回復。來信中注明聯系電話和聯系人的,可電話回復;無聯系電話但地址、聯系人清楚的,以便函形式回復,蓋社保機構專用章發出。

第七條來信辦結后,經辦人員應在來信登記表上填寫辦結情況并由辦理者簽名。

第八條來信如有領導批示的,或外單位以公文形式轉來的,按公文處理程序處理。

第九條環節應按月匯總群眾來信及處理情況,對來信集中反映的問題進行分析,對領導批辦信件的辦理情況進行反饋。

第二節群眾來訪來電處理

第十條單位、參保人、群眾到社保機構咨詢社會保險政策和經辦程序、反應情況、提出建議、意見,由環節負責接待。單位或參保人咨詢涉及自身的參保信息或待遇,由相關業務環節負責接待。申辦人在辦理具體業務過程中咨詢相關政策和經辦程序,按首問負責制的原則,由受理人員負責解答。

第十一條接待群眾來訪或電話咨詢時,能直接解答的,接待人員應當場予以解答。不能當場解答的,應先將有關問題和聯系電話記錄下來,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二條來訪人提交書面材料的,接待人員應予以登記,并按來信處理。

第十三條接待人員發現情況復雜的,應及時報告業務負責人,必要時逐級上報。

第十四條各業務環節應按月對來訪、來電反映的問題進行歸集整理。對重要問題或反映較多的問題,應書面報告社保機構負責人。

第十五章業務檔案管理

第一條社會保險業務檔案是指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社會保險業務工作中形成的,記錄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待遇核發及基金收支情況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數字信息等原始記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主要依據《*省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粵社保[*]36號)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業務檔案的預立卷

第二條各業務環節在辦理日常業務中,每辦完一項業務,業務工作人員應將其所有的社保材料收集齊全,并按核定表放最上面、申報表和附件材料放于其下的要求組成“件”。

第三條各業務環節每月應根據社保檔案分類方案,將本環節收集齊全的“件”進行分類,按業務辦結時間分年度和月份組成“卷”,并按照業務檔案管理的要求預先進行整理、排列、編號、裝訂。對每一卷業務檔案,各業務環節應對照業務辦理情況檢查各件是否齊全完整后,填寫一式二份的卷內文件目錄,一份裝訂于案卷首頁,一份匯總交與檔案管理環節。

第四條各業務環節應定期向本單位檔案管理環節移交預立卷的社保檔案。移交時,須詳細填寫《社保業務檔案移交情況登記表》一式二份,經移交人和本業務環節負責人簽名后,交專職檔案人員簽收,業務環節和檔案管理環節各存一份。

第二節業務檔案的管理

第五條檔案管理環節接收業務檔案的移交必須進行核查和驗收,根據業務環節填寫的《社保業務檔案移交情況登記表》和業務管理系統對照檢查所移交的業務檔案與實際業務辦理情況是否一致,業務檔案預立卷是否符合檔案管理要求。

第六條經驗收合格的業務檔案由檔案管理環節進行檔案立卷入庫處理。立卷的檔案須按順序置人檔案盒保存,檔案盒須制作封面和背脊,標明盒內各卷內容。各類檔案按年度編制檔案目錄和立卷說明。

第七條檔案資料進庫或調出,檔案管理環節必須進行登記、統計,按規定填寫《業務檔案出入庫情況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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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明市醫保檔案的現狀與特點

自2012年以來,三明醫保事業在不斷探索中前行,通過“三醫聯動”,醫保事業迎來了新格局。截至目前,三明市醫保基本情況如下:全市共有參保人數263.52萬人,其中城鎮職工42.27萬人,城鄉居民221.25萬人,生育保險參保人數22.65萬人。2019年市中心檔案室共收集、整理、分類、歸檔各類業務檔案330卷。全市檔案從業人員均為兼職人員,共有11名,其中中級職稱3名,初級職稱1名。

(一)醫保檔案涉及人員范圍廣。醫保檔案自每個人出生之日起,伴隨其一生,因此,對個人而言,醫療保障部門檔案是否全面對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影響較大。參保種類可分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醫療保險基本待遇享受分為干部保健、門診特殊病種、住院報銷、異地就醫、異地安置、特殊用藥備案等。醫療保險稽核類有現場稽核、有對手工報銷材料進行審核、復核等等。因此,醫療保障部門的檔案在其他社會保險類檔案中是與人民群眾聯系最多、利用最廣,與人民生命健康關系最密切的檔案類型。

(二)醫保檔案的組成類型多。組成醫保檔案的有醫保中心形成的文書檔案及相關的合同協議;參保人員的信息登記表、相片、身份證復印件,與單位簽訂的合同等相關材料;住院患者報銷的各種發票、住院清單、疾病證明書等相關憑證;醫院、藥店、診所等定點醫療機構的開通申請書、信息變更表、賬目沖銷報告等相關附件;生育保險參保人員的信息登記及待遇申請表等相關資料;駐醫院服務站辦理業務時收集的新生兒登記表、門診特殊病種登記表、特殊用藥備案表、異地就醫申請表等;醫療保險稽核科到定點醫療機構現場稽核記錄本、稽核人員到外傷參保人員事故發生所在地和就醫地進行稽核的筆錄本、對待遇審核科工作人員手工報銷材料進行審核、復核的反饋單等。

(三)醫保政策的不斷深入。醫保政策的制定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與參保人員的需要而不斷發展變化的,因此,不同時期的醫保檔案有著不同的特點和側重點。具體表現為:每年住院報銷目錄與比例的調整與變化,參保單位及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基本上是每年一調,以及個人賬戶劃撥比例的調整,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每年的繳費也在逐年增加(從最初的每年每人20元到2020年每人280元),審批材料的報送等進行不斷更新,還有辦理業務所提供的材料也在不斷發生變化(以人民為中心,讓群眾少跑路,最多跑一趟為前提,醫療保障部門時常調整提供材料的種類),這些政策上的調整,導致醫保檔案材料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側重點。

二、三明市醫保檔案存在的問題

(一)對醫保檔案規范化管理工作重視程度不夠。醫療保障部門的檔案承載著與醫保相關的一切信息,與參保單位、參保人、定點醫療機構、醫保中心關系密切,也是地方政府制訂醫保政策依托的基礎數據與材料的主要來源。從醫保檔案業務人員的配備、檔案室建設的水平及年度檔案工作的考核等情況看來,醫療保障部門的業務檔案與三明醫改差距較大。

(二)信息化建設水平不高。檔案管理的日常工作都是以紙質檔案為主,檔案軟件只用簡單的“陽光文檔”軟件,僅能對檔案進行錄入和自動生成案卷目錄、卷內目錄及簡單查詢等功能。檔案室的硬件設備未及時更新,室內只是簡單配備了檔案柜、打印機、計算機、滅火設備、溫度計。從檔案室建設標準要求來看,檔案室還應配有相應的密集架、防磁柜、溫濕度調控系統、防盜監控系統等。

(三)檔案從業人員素質不高。沒有檔案專業的人從事醫保檔案管理工作,市中心與管理部都沒有專職的檔案管理人員,都是兼職人員,平時以其他工作為主,檔案工作為輔。

三、三明市醫保檔案管理規范化路徑

針對三明市醫保檔案內容多、變化快、利用多等特點,為保持三明市醫保檔案的統一性與可持續性,必須制定統一規范的管理制度、檔案鑒定及銷毀制度、檔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檔案設備的維護和使用制度、業務檔案管理流程制度、業務檔案立卷工作流程制度等。各項制度既要體現檔案管理的專業特點,又要保持醫保業務開展的方便,且做到最大化服務參保人員。

(一)建立統一的醫保檔案歸檔辦法。各科室及各管理部要按照各自工作情況,以方便檔案查閱、利用為前提,根據《福建省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福建省醫療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若干制度》,制訂《三明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業務材料歸檔工作流程操作規程》,規定由業務科室在第二年度上半年對本科室上一年度的材料進行收集、分類、整理、組卷、打碼,然后移交給檔案室,對其進行編寫卷內目錄、填寫備考表、擬寫案卷題名、歸檔驗收、編制檢索工具、編制案卷目錄、裝盒、填寫檔案盒、上架。

(二)建立檔案借閱與利用制度。為了提高醫保檔案提供利用水平,也為了更方便服務參保單位和人民群眾的查閱,醫療保障部門要加強檔案的日常管理,每一份檔案的借閱和利用都要進行登記,特別是服務效果好的、利用率高的檔案要及時讓借閱者對其進行評價,確保醫保檔案有借有還,防止醫保檔案的遺失及損壞。

(三)加強醫保檔案的電子信息化建設。醫療保障部門需不斷提升醫保檔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以信息技術對醫保檔案收集、整理、歸檔、利用全流程進行改造升級。電子檔案與紙質文檔相比,具有易保存、方便借閱和歸檔,存儲空間大、物理條件要求低的特點,在調閱和檢索等方面有很強的便利性。利用“e三明”“微信”“云閃付”等平臺搭建“城鄉居民醫保繳費”平臺,利用“閩政通”網上辦事大廳平臺,方便參保人員在線辦理業務。

(四)提升檔案從業人員素質。應加強檔案從業人員的檔案管理知識培訓及檔案專業知識培訓,加強檔案管理崗位責任意識和道德修養培養,促使其認真學習醫學、法律和信息化技術等相關知識。讓醫療保障部門的工作人員充分認識到醫保檔案工作的保密性、重要性,確保醫保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安全性、可用性,認真將檔案管理工作做好,使醫保檔案工作有序進行。醫療保障部門要形成醫保檔案工作和崗位責任管理相結合的考評機制,提高醫保檔案管理效率。

(五)加強檔案庫房建設。建立醫保檔案專用庫房,嚴格檔案室庫房的建設標準,要求配備必要的防火、防水、防盜、防霉、防潮、防塵、防光、防高溫紫外線、防有害生物以及照明等設備,并將各項指標落實到位。

四、三明市醫保檔案分類的探討

三明市醫療保障部門的業務檔案分類是在國家、省有關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要求的基礎上,根據三明市醫保檔案利用與科室工作方便的原則,將醫保檔案分為七大類:一是社會保險管理類,保管期限分為永久、100年、50年、10年,其中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登記材料期限為永久、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關系轉入申請材料及附件期限為100年、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出材料期限為100年、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繼承審批材料期限為100年、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審批表及附件材料期限為100年、參保單位基本醫療保險變動月報材料期限為100年、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匯總表期限為100年、參保人員放棄補繳申明材料期限為50年、參保人員異地聯網申報材料期限為50年、基金購買健康保障服務協議、合同協議審批單期限為10年。二是醫療保險費征繳類,如退休人員補足25年醫療保險費審批表及附件材料,保管期限為100年。三是醫療保險待遇類,如門診特殊病種確認表和疾病診斷證明書,保管期限為10年。四是生育保險待遇類,如生育保險待遇登記表及相關附件材料,保管期限為10年。五是醫療保險稽核監管類,保管期限為30年,其中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信息更改申報材料期限為永久、定點醫療機構功能新開通審批材料期限為永久、定點醫療機構退出或暫停醫保定點申請材料期限為永久、定點醫療機構開通全省聯網定點的申請材料期限為永久、稽核情況匯總表期限為30年、醫療機構變更結算、沖銷費用的申請、報告材料期限為30年。六是醫療保險耗材類,保管期限為30年,其中公立醫療機構第四批醫用耗材采購現場議價、專家意見及配送承諾書期限為30年、單位耗材產品信息調整材料期限為30年、藥品(耗材)聯合限價采購品規調整登記表期限為30年。七是醫療保險業務統計報表類,保管期限為10年、30年、永久,其中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居民醫療保險年報表期限為永久、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居民醫療保險季報、月報表期限為10年。

【參考文獻】

[1]朱秀紅.創新醫保檔案管理的幾點看法[J].辦公室業務,2020(13):106-107.

篇5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提高機關效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為目標,以便民利民為宗旨,按照建設科學發展的和諧博羅的總體要求,以涉及民生事項為重點,認真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積極推進行政管理體制創新,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建立起規范高效的審批運行機制和嚴密完善的審批監督體制。

(二)工作目標:通過清理和確認我縣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的設定和實施,按照“從規范流程向規范環節細化、從要求時限向要求質量深化”的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非行政許可審批管理辦法,將非行政許可審批納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使我縣的審批方式更加科學、審批監管更加嚴密。

二、清理范圍

非行政許可審批是指由行政機關及具有執法權的事業單位實施但不屬于《行政許可法》調整的審批、登記、備案、年審檢及各類事業單位的執法和收費事項,主要包括:

(一)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內部審批);

(二)有關稅費減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關政策待遇的審批;

(三)有關人口戶籍和計劃生育、投資計劃、科技計劃、教育計劃及招生擇校等管理的審批;

(四)有關民政優撫和社保待遇的審批;

(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關對其管理的國有資產變動的審批;

(六)對有關財產權利或者其他法律關系、法律事實予以確認的登記,包括準予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七)具有執法權的事業單位的執法審批和收費;

(八)各類年審檢、備案事項;

(九)其他不屬于《行政許可法》調整的審批事項。

三、工作重點

(一)清理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的設定依據。

非行政許可審批原則上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國務院及其部委、廣東省人民政府、惠州市人民政府、博羅縣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縣直各部門不得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不得重復審批和越權審批。

縣級規范性文件草案擬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應當對審批內容、辦理條件、申報材料、受理和決定機關、實施方式和程序、辦理時限、審批的效力、收費、年審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規范性文件未規定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等內容的,由縣政府予以規定或者由實施機關按照本規定擬定實施辦法報縣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規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清理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的實施機關。

非行政許可審批由具有非行政許可審批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權限范圍內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行非行政許可審批。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根據便捷、高效原則,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也可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和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代為受理非行政許可審批申請。

有權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的行政機關和組織名稱以及非許可審批項目,由縣政府予以公布。未經縣政府公布的機構,不得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

縣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依法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非行政許可審批權。按照集中辦事制度的要求,非行政許可審批可以納入行政服務中心的,應該進行政服務中心實行集中辦理、統一辦理和聯合辦理。

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沒有規定初審的,行政機關不得為其他行政機關或者要求其他行政機關對非行政許可審批申請進行初審。

行政機關依法需要根據檢驗、檢測、檢疫、審計、鑒定的結果作出非行政許可審批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公布法定的檢驗、檢測、檢疫、審計、鑒定標準。檢驗、檢測、檢疫、審計、鑒定應當逐步由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實施。專業技術組織及其有關人員對所實施的檢驗、檢測、檢疫、審計、鑒定結論承擔責任。

(三)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的實施程序。

1.建立方便申請者辦事的受理機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應當向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并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申請人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行政機關采用的非行政許可審批申請書格式文本、表格、合同范本等申請材料文本,應經非縣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規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審查后公布。行政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使用復印的或者從網站下載的符合規格的申請書格式文本、表格、合同文本等申請材料文本。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申請人向行政機關遞交非行政許可審批申請材料,行政機關無論是否受理申請,均應當根據情況當場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回執。

行政機關接收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申請之日。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行政機關應一次性告知,并出具書面補辦通知書。

2.設定便捷高效的審批程序。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場作出書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決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對非行政許可審批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的規定時限內作出決定并將其書面告知申請人。行政機關作出非行政許可審批決定,依法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審計、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審批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審批的決定,應當出具不予審批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尋求有關法律救助的權利。

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審批的決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在辦事大廳或相關網站上予以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步驟。

清理規范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年11月1日-11月30日,工作部署和部門自查清理階段。各單位根據要求做好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自查清理工作,并于11月底前將《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表》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規范表》(詳見附件1、2)一式兩份報縣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規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發改局)。

第二階段:*年12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事項清理階段。縣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規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報送的非行政許可保留事項進行嚴格審查,提出擬保留和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報縣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第三階段: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審批流程規范階段。縣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規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等逐項進行規范,并制定《非行政許可審批規范表》,規范非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行為。

(二)組織領導。

篇6

本次清理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工作目標是通過清理和確認我市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的設定和實施,按照“從規范流程向規范環節細化、從要求時限向要求質量深化”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管理辦法,將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納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使我市的審批方式更加科學、審批監管更加嚴密。

二、清理范圍

非行政許可審批是指由行政機關及法定授權組織實施但不屬于《行政許可法》調整的審批、登記、備案等事項,主要包括:

(一)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

(二)有關稅費減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關政策待遇的審批;

(三)有關人口戶籍和計劃生育管理的審批;

(四)民政優撫和社會保險有關事項的審批;

(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關對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國有產權、資產變動的審批;

(六)對有關財產權利或者其他法律關系、法律事實予以確認的登記,包括準予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七)其他不屬于《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行政審批和登記。

三、工作重點

(一)清理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的設定依據

非行政許可審批原則上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國務院及其部委、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市政府各部門不得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上級對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設定依據作出新的規定時,要及時調整和取消。

市級規范性文件草案擬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應當對審批內容、辦理條件、申報材料、受理和決定機關、實施方式和程序、辦理時限、審批的效力、收費、年審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規范性文件未規定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等內容的由市政府予以規定或者由實施機關按照本規定擬定實施辦法報市行政服務中心備案。

(二)清理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清理標準

1.不符合設定依據的一律取消;

2.雖有設定依據,但與現實管理要求不相適應,難以達到管理目的予以取消或調整;

3.通過市場機制、行業自律能夠解決的予以取消;

4.通過質量認證等事后監管可以達到管理目的或行政相對人能夠自主決定的予以取消;

5.一個審批事項多部門、多環節審批的按照職能相同或相近的由一個部門承擔的原則進行調整,該取消的予以取消;

6.上級明令取消的事項,一律取消;

7.長期未實施、取消后不影響管理的予以取消;

8.以省政府及其部門和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作為事項設定依據的待規范性文件清理后再決定是否保留;

9.黨委部門的事項不列入這次清理范圍。

(三)清理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的實施機關

非行政許可審批由具有非行政許可審批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權限范圍內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行非行政許可審批。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根據便捷、高效原則,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也可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和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代為受理非行政許可審批申請。委托機關辦理委托的應當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并將受委托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和受委托的內容予以公告。受托機關或者組織應當以委托機關名義辦理受托事項,委托機關對受托機關或者組織辦理受托事項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有權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的行政機關和組織名稱以及非許可審批項目,由市政府予以公布。未經市政府公布的機構,不得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

行政機關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應建立統一受理非行政許可審批申請,統一送達非行政許可審批決定制度。凡面向企業、群眾,為社會服務的項目都應進入行政服務中心各行政機關的行政服務科,負責統一受理與統一送達。行政機關應對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的行政服務科充分授權,提高現場審批率。因特殊情況不能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的由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提出意見后,報市政府決定。

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沒有規定初審的行政機關不得為其他行政機關或者要求其他行政機關對非行政許可審批申請進行初審。

行政機關依法需要根據檢驗、檢測、檢疫、審計、鑒定的結果作出非行政許可審批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公布法定的檢驗、檢測、檢疫、審計、鑒定標準。檢驗、檢測、檢疫、審計、鑒定應當逐步由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實施。專業技術組織及其有關人員對所實施的檢驗、檢測、檢疫、審計、鑒定結論承擔責任。

(四)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的實施程序

1.建立方便申請者辦事的受理機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應當向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并提供申請材料。申請人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行政機關采用的非行政許可審批申請書格式文本、表格、合同范本等申請材料文本,應經市行政服務中心統一審查后公布。行政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使用復印的或者從網站下載的符合規格的申請書格式文本、表格、合同文本等申請材料文本。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申請人向行政機關遞交非行政許可審批申請材料,行政機關無論是否受理申請,均應當根據情況當場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回執。

行政機關接收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申請之日。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行政機關應一次性告知,并出具書面補辦通知書。

2.建立便捷高效的審批程序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場作出書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決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對非行政許可審批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的規定時限內作出決定并將其書面告知申請人。行政機關作出非行政許可審批決定,依法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審計、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審批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審批的決定,應當出具不予審批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尋求有關法律救濟的權利。

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審批的決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在辦事大廳或相關網站上予以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步驟

清理規范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工作部署和部門自查清理階段。各有關部門根據要求做好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自查清理工作,并于3月底之前將《非行政許可類審批管理項目統計表》和《非行政審批事項清理規范工作分管領導和聯絡員統計表》一式四份報市發改委、法制辦、監察局和行政服務中心。此前,實施行政許可、審批“兩集中三到位”中已填報《行政許可及非許可類審批管理項目統計表》單位,如對報送的非許可類審批管理項目無調整的可不再報送。

第二階段:事項清理階段。市發改委、法制辦、監察局和行政服務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對報送的非行政許可保留事項進行嚴格審查,提出擬保留和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篇7

委托 機構:

地址:

聯系電話: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承租方家庭成員情況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與乙方的法定關系: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與乙方的法定關系: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與乙方的法定關系:

為保證公共租賃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則基礎上,按照公共租賃住房 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位于本市 區 路 村 棟 號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該房屋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標準(房屋具體設施見附件)。

第二條 該房屋是甲方通過 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該房屋僅限乙方居住或與其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乙方無權擅自處分該房屋。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燃氣、通訊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 該房屋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該房屋現時租金標準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每月人民幣 元,月租總金額為人民幣 元。合同期內租金標準隨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政策變動做適時調整,物業管理費用和日常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本體維修基金)等由 承擔。

第五條 簽訂合同時,乙方須交納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證金,押金(按簽訂合同時的三個月租金標準繳納)為人民幣 元,房屋完好保證金為人民幣 元。合同終止后,乙方如果不存在違約事項,甲方應將乙方所繳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證金原款予以返還。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月收取,乙方須在每月 日前將該房屋的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托收銀行,每月劃款時間為 日至 日。如因乙方原因致使銀行不能正常劃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交并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收取滯納金。乙方欠租超過三個月,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并可采取措施追繳拖欠租金和滯納金。乙方如錯過當月的租金劃款時間,可直接到雙方約定的交款地址補交租金和滯納金,也可將欠交的租金和滯納金存入托收銀行。

第七條 合同簽訂后不足半個月退租的,租金按半個月收取;滿半個月不足一個月退租的,租金按一個月收取;滿一個月后退租的,租金按照實際租住天數計算。

第八條 甲方確保交付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能實現租賃目的,并保證其安全性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的規定。 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乙方應負維修責任,維修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九條 在使用該房屋過程中,因非乙方過錯,該房屋或其附屬設施出現或發生妨礙安全、正常使用的損壞或故障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缺陷的進一步擴大;甲方應及時進行維修或委托乙方 維修,維修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條 甲乙雙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的規定或雙方的約定,認真履行各自承擔的安全消防義務。乙方承諾不在該房屋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變供電線路,不違規安裝電器設備等。甲方 該房屋消防安全設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規定的安全標準,并督促物業服務單位做好公共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 為保證公共租賃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有效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甲方有權檢查住房使用情況及核對住戶的有關資料,乙方必須予以配合;對甲方實施的室內及相鄰區域的維修工作,乙方應積極配合。

第十二條 甲方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雙方約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乙方入住、退出等情況進行登記 ,并按本合同約定收取租金;

(二)對該房屋使用情況進行監 查,并及時將情況錄入 ;

(三)對乙方的戶籍、家庭人 收入、資產、住房等變動情況進行核查;

(四)法律、法規與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乙方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雙方約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享有租賃合同存續期間對該房屋的 使用權;

(二)依照法定程序,對甲方的日常監督 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法律、法規與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發生不可抗力,合同無法履行的,自通知送達對方之日起,本合同終止;

(二)政府征用、收購、收回或拆除該房屋的,自相關政府做出行政決定之日起,本合同終止;

(三)租賃合同期滿前三個月,乙方未提出續租申請的,合同到期后自行終止;

(四)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自雙方達成協議之日起,本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嚴重違規、違約行為之一的,甲方可書面通知乙方 本合同(自通知書送達乙方之日起解除),收回出租房屋。合同解除后,乙方交納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證金不予退還。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造成的損失。有轉租轉借行為的,還應向甲方返還轉租轉借期間的不當得利。

對有關情況,甲方可向乙方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相關政府部門及社會通報,并將有關情況計入乙方不良誠 錄:

(一)隱瞞事實,以虛假材料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擅自轉租、轉借該房屋,轉讓該房屋承租權的;

(三)因購置個人房產或家庭收入增長等事實的發生,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卻不主動辦理退房手續的;

(四)強占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退出的;

(五)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計超過三個月的;

(六)未征得甲方同意改變房屋用途的;

(七)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體結構嚴重損壞的;

(八)連續六個月

內不入住的;

(九)經計劃生育 部門查實,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十)利用該房屋從事非法活動;居住期間的行為有害公共秩序與安全,警告多次仍然不改 ;

(十一)其他嚴重違規、違約行為。

第十六條 租賃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乙方應在5日內騰空該房屋,并通知甲方共同驗房。甲方應在收到預約驗房通知后的3日內,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共同驗房。甲方經檢查發現住房及設施有損壞或丟失,其維修費用從乙方的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補齊。 乙方應在驗房結束后的5日內,結清有關費用和辦理銷戶手續,攜租賃合同、水電燃氣結清單、銷戶單、押金和保證金收據、本人身份證、退房交驗單等到雙方約定的地點辦理退房手續;

第十七條 租賃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乙方未按約定退房,或拒不退回該房屋的,甲方將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市場指導租金標準計收其逾期期間的租金,并載入其個人誠信不良記錄。 乙方強占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退出的,乙方在超期居住期間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甲方有權采取停水、斷電等方式,或法律規定的其它措施收回該房屋。

第十八條 合同期滿后如需續租的,乙方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向甲方提出續租申請。甲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續約承租人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核查,自核查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續約或不予續約的決定。不予續約決定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承租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就續租達成協議的,應重新訂立合同,并辦理相應的后續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以家庭為單位提出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乙方和家庭成員就共同租賃行為承擔連帶 .本合同約定的各項條款,甲乙雙方均須自覺履行,如出現違約情形的,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可就本合同未盡事宜在附頁中另行約定;附頁之內容作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經雙方簽章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的糾紛,除可通過行政行為依法處理的外,應經雙方協商解決;協商 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人(授權人):

委托人:

篇8

二、推動企業兼并重組。支持優勢重點企業兼并重組落后企業和困難企業,重組后的企業彌補被兼并重組企業以前年度虧損,視同當年實現利潤,并按被兼并重組企業上年度工資總額10%給予補助。支持優勢企業、關聯企業聯合重組。在企業重組過程中,免收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土地、房產權屬變更中繳納的契稅給予適當補助。對并購擁有核心技術和重大發明專利的國外科技型企業,按并購實際發生額20%給予補助。支持國有骨干企業股份制改造和戰略重組。

三、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對重點扶持300家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科技項目,按投資額10%給予補助。對輔導期內市級高新技術企業,按相當于企業繳納所得稅10%的額度給予補助,用于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給予500萬元獎勵;對新創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的企業給予300萬元獎勵;對世界500強企業在我市獨資或合資創辦研發機構給予500萬元補助。對我市承擔的IC裝備、R0110合成氣重型燃氣輪機、高檔數控機床等國家重大科技專項給予資金匹配支持。

四、加快企業技術改造。調整產品結構,促進產品更新換代,全面提高產業競爭力。對工業企業當年新增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的,按相當于新增地方稅收留成部分20%的額度給予獎勵,用于促進企業改造升級。對先進裝備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農業重大項目按當年固定資產投資額5%給予補助。支持和鼓勵企業爭取國家重點項目。

五、加強工業園區基礎配套設施建設。對市級以上工業園區農網改造等重點基礎配套設施建設,按投資額20%給予補助。

六、鼓勵生產使用國產首臺(套)裝備。建立使用國產首臺(套)重大裝備風險補償機制,對使用我市自主研發的國產首臺(套)重大裝備的企業,按設備價格20%給予補助。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國產首臺(套)重大裝備,給予研發生產企業1000萬元獎勵。

七、推進節能減排。對工業企業利用先進技術開展節能降耗項目,按固定資產投資額2%-8%給予補助。支持生態市創建重點工程項目,對熱電廠和工業供暖鍋爐減排脫硫工程建設費用給予每噸位1.34萬元補助;對13個區、縣(市)污水處理廠建設給予每萬噸100萬元補助;對72個村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給予每百噸15萬元補助;對區、縣(市)新建12個垃圾處理廠和14個大型中轉站給予每萬噸100萬元補助。

八、積極引進地區總部。對世界500強和跨國公司在我市設立的地區總部,按實際開辦費用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在我市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區總部,包括投資性公司、管理性公司,按相當于新增納稅額地方留成部分20%的額度給予獎勵。對自建或購買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500元給予一次性補助;對租用辦公用房,按租金40%給予補助。

九、大力發展服務外包產業。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外包企業,比照國家服務外包示范城市企業所得稅、營業稅政策給予補助;可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每新錄用1名大專以上學歷員工從事服務外包工作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企業不超過每人4500元培訓補助。對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從事服務外包業務人才(大專以上學歷)培訓,并通過服務外包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考核、與服務外包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給予培訓機構不超過每人500元補助。對公共服務平臺設備購置及運營費用和服務外包企業創建品牌、取得國際資質認證等給予補助。鼓勵政府部門和企業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將數據處理等不業務外包給專業企業。對年薪5萬元以上服務外包人才,按相當于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額度給予獎勵。

十、支持企業出口。對先進裝備產品、高新技術產品、農產品出口企業,以20**年出口額為基數,增量部分每出口1美元補助0.15元人民幣。對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按實際繳納保費30%給予補助。對企業每取得一項國際認證或海外注冊商標,按實際費用50%給予補助。幫助出口企業提高自身檢測能力,免費為企業培訓質量檢測人員,為企業創造條件享受分類管理、直通放行等檢驗檢疫優惠待遇,縮短檢驗檢疫周期。

十一、擴大市場份額。鼓勵金融機構放寬住房、汽車等大宗商品消費信貸條件,對金融機構按新增消費信貸額度1%。給予獎勵。對在創建品牌、服務企業和擴大內需中有突出貢獻的行業協會,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不超過50萬元補助。對當年新建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農村商品配送中心,按投資額30%給予獎勵。

十二、搭建投融資平臺。市財政注入資金40億元,整合國有優良資產,組建注冊資本120億元的**基礎產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整合國有工業資產,組建注冊資本100億元的工業發展投融資公司。加大財政支農資金投入,建立投融資規模8億元、擔保規模30億元的農村投融資機構。市財政出資8000萬元,支持“一市三縣”搭建投融資平臺,用于工業園區土地整理及基礎配套設施建設。

十三、完善信用擔保體系。市財政籌資10億元,用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建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鼓勵各類投資主體組建信用擔保機構,對信用擔保機構按擔保貸款總額比上年新增部分2%給予補助。擴大農村有效抵押物范圍,開展集體建設用地、林權、大型農機具等抵押物貸款試點。

十四、增加信貸投放。鼓勵設立各類金融機構,對在我市新設立注冊資本金10億元以上金融機構,獎勵1000萬元;注冊資本金5-10億元,獎勵800萬元;注冊資本金1-5億元,獎勵500萬元。對在我市貸款投放余額高于上年的銀行類金融機構,按新增貸款余額1%。給予獎勵。

十五、支持企業上市融資。對在境內外上市的融資企業,一次性最高獎勵300萬元。對上市后備企業實行分階段補助,完成企業改制后與境外上市中介機構簽約或通過省證監局備案登記的,給予50萬元補助;上市申報材料被中國證監會、境外證券管理部門或證交所正式受理的,給予不超過150萬元補助。對在科技“新三板”掛牌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

十六、發展新型金融機構。鼓勵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科技銀行、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金融租賃公司,年內設立20家以上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首期注冊資金5億元,逐步擴大規模。

十七、穩定就業崗位。對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調整工時等辦法不裁員的困難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給予每人每月500元基本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統籌部分社保補助,補助人數最多不超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在崗職工總數的50%。鼓勵企業開展待崗職工培訓,參加失業保險企業在堅持不裁減人員、確保職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組織待崗職工開展技能提升培訓、轉崗培訓或委托培訓,按人均300元標準給予補助。

十八、減輕企業社會保險費用負擔。以20**年為基數,今年不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最低繳費基數。今年少征收城鎮參保單位和職工(包括靈活就業人員)1個月的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對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可緩繳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

十九、實行農民工醫療工傷綜合保險。對招用農民工企業,按2%費率建立農民工醫療工傷綜合保險,農民工個人不繳費,參保人員按規定享受相關醫療和工傷待遇。

二十、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收費。在國家、省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基礎上,我市再取消、停止和減半7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收費。

二十一、允許困難企業延緩繳稅。對符合稅法規定條件、按期繳納稅款確有困難的企業,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

二十二、提高退稅效率。對出口業務在一段時期內較為集中或單筆出口退稅額200萬元以上的重點企業,可暫緩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機關實行即報、即審、即退。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支持力度,對軟件、生產集成電路產品企業的增值稅超稅負退稅辦法,由原來半年退稅改為按季度分期退稅,全年匯算清繳;在20**年所得稅匯算之前,已取得高新技術證書的第一批企業,在匯算期內將20**年超繳的所得稅額返還企業。

二十三、實施便捷通關措施。積極推廣“屬地申報、口岸驗放”,“多點報關、口岸放行”,“快速轉關”等區域通關模式;對轄區AA、A類企業經申請采取門到門服務、提前報關、加急通關、快速轉關、適用較低查驗率等便利通關措施。縮短減免稅項目備案和審批時限,登記備案時間由5個工作日縮短為3個工作日,用匯額度超過100萬美元項目復核時間由5個工作日縮短為3個工作日。

二十四、實行多元化海關稅收擔保制度。對AA類企業和進出口總值超過1000萬美元的A類生產型企業,加速辦理企業擔保驗放審批手續。在企業提供銀行等金融機構擔保的前提下,采取先放后稅等快速通關措施。對轄區內提供銀行擔保確有困難的大型生產型企業,爭取實施資產質押擔保;對大型央企爭取實行在銀行總擔保下,子、分公司先放后稅措施。對資信度良好的大型企業內銷,在有銀行等第三方金融機構擔保前提下,提供最高3個月繳稅寬限期并可分批次繳納。

二十五、降低市場準入門檻。對改制國有企業、增資擴股公司、分立與合并存續公司,允許其注冊資本中貨幣出資比例低于30%。允許改制國有企業、分立與合并存續公司以凈資產出資。對籌建期較長大型企業,試行法人資格和經營資格分離,可先確認法人資格,核發籌建執照。機械裝備、汽車、航空等優勢產業企業首次出資額達到注冊資本20%,即可辦理工商登記,其余部分在規定期限內繳足。允許持外國護照或雖持中國護照但取得外國居留證明的留學人員創辦外資企業。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公司,可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允許其分公司超出總公司經營范圍,涉及經營條件、經營資格需要辦理前置審批的,只由分公司辦理。

二十六、鼓勵組合出資。實行公司股權出資和出質登記,探索公司債權轉股權模式,盤活企業存量資產。農民可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出資,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鼓勵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村民委員會作為股東設立涉農服務型公司。

二十七、下放行政審批權限。賦予“一市三縣”、國家級開發區市級經濟管理權限,相應的市級行政審批權限全部下放到位。全面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前置條件,各地區和市直部門不得自行設定和變相設定審批項目前置條件。

二十八、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啟動市區聯動工作機制,企業設立所涉及的前置審批部門一律實行聯合辦理制度。對基本建設項目實行“并聯審批”,即到即審、即到即驗、即到即辦,對重大項目實行現場辦公。對重大基本建設項目實行整體規劃、分期環評、分期核準。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可在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一次性完成各分支機構的所有審批手續。基本建設項目總體審批時限控制在1個月內。企業設立的總體審批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50%的審批項目實行網上申報。免收企業年檢費。

篇9

1、幫助企業申報產業振興調整規劃項目。緊緊抓住國家促進自主創新和先進制造業基地建設的機遇,突出抓好重點工業項目的儲備,組織、篩選相關項目上報國家發改委、國家工信部和省發改委、省經委,積極爭取列入國家和省產業調整規劃,爭取政策資金支持。

2、積極幫助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爭取資金。相關部門要按照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179號)要求,積極幫助企業申請國家專項資金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和資本金扶持。統籌用好工業結構調整資金、高新技術產業專項資金、節能獎勵資金等,支持重點企業加快實施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和結構升級等項目,擴大適銷產品規模,加快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改造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重點工業項目(含工業技術改造項目)的申報工作,優先組織申報國債貼息和省技術改造貼息項目,爭取貼息資金的支持。

3、擴大中小企業擔保資金規模。將區啟新擔保公司注冊資本增加到1000萬元,在保證資金安全的情況下,加快運作,惠及更多的企業。通過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有效解決企業流動資金短缺問題,緩解企業融資難壓力。

4、建立完善政府采購制度。按照上級要求,政府采購優先支持選用自主創新工業產品。政府采購項目、政府投資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列入政府采購目錄的自主創新工業產品。在我區建設的農業、水利、工業、城建、交通、文化等非政府投資重點項目,同等條件下,有關部門要為其優先推薦列入政府采購目錄的自主創新工業產品。自主創新工業產品政府采購目錄由經貿局、科技局負責篩選推薦。凡本區企業生產或開發的,暫不具備市場競爭力,但符合國民經發展要求、代表先進技術發展方向的產品,可由政府優先采購。

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部門要積極落實中央關于適度寬松貨幣政策的要求,認真貫徹國家、省、市有關金融政策,擴大對工業企業的金融信貸規模,增強對全區經增長的支撐能力。充分發揮地方金融機構的作用,積極探索新的融資方式;協調引導各銀行金融機構綜合運用授權授信、房產土地抵押、設備抵押、股權質押、應收帳款質押、動產質押、專利品牌(商標)質押等多種方式擴大信貸投放,使更多的企業獲得銀行貸款支持。

積極推進銀行與中小企業合作。進一步加強銀企對接,分行業、分專題、分層次召開流動資金貸款協調會,幫助企業緩解資金困難;通過開展推介會、銀企懇談會等形式,推薦一批信用好、產品有市場、效益好、還款有保障的企業和項目,爭取金融部門支持。每年舉辦2次銀行與我區中小企業銀企合作專項洽談會,加強中小企業與銀行間的交流、合作,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平臺。

6、鼓勵企業創新融資方式。完善中小企業擔保抵押貸款方式,落實創業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加快典當、拍賣、產權交易市場發展,積極籌措資金;利用并購貸款、房地產信托基金、股權融資、債券融資、融資租賃、應收賬款質押、票據貼現、買方信貸、出口創匯貸款、聯合協作貸款等多種形式,拓寬融資渠道。

7、推動產學研聯合。對購買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專利技術或轉化科研成果,實施技術改造,提升產業水平,實現規模化生產的企業,經市有關部門聯合審查認定為重大轉化項目的,優先安排企業貸款擔保,優先推薦申報省產學研聯合重點項目計劃,優先爭取省產學研專項資金支持推進產學研結合。大力推進高校、科研院所與我區企業的緊密合作,加速重點技術、專利技術和科技成果的轉化。

8、加快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圍繞重點改造項目,推進企業重點技術改造,積極培育企業技術研發中心。建立市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動態儲備庫,每年保持10家,其中,國家級后備企業技術研發中心1個,省級后備企業技術研發中心2個,市級后備企業技術研發中心7個。

9、實施重點企業培育計劃。選取30家對地方貢獻大、技術水平高、成長性好的企業作為重點培育對象,支持這些企業優先申請政策資金扶持,加快項目建設,幫助企業做大做強。

二、優化工業企業發展環境

10、開通重點工業投資項目綠色通道。認真貫徹執行市政府《關于印發市建立重點工業投資項目綠色通道暫行辦法的通知》(政字〔2009〕3號)精神,對重點投資項目開通綠色通道,實行限時辦理、優先辦理、并聯辦理、預約申辦等措施。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提供便捷、高效、優質的申報和協調服務,在申報材料齊備的條件下,相關部門要按規定一半的時間轉報上級部門,并負責協助企業與上級部門聯系溝通。

11、繼續減輕企業負擔。堅決執行國家關于統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認真貫徹落實《關于減輕企業負擔支持企業發展的通知》(魯工指字〔〕10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清理各類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以及資源補償類、環境保護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根據不同情況,采取“減、免、緩、降”等措施,幫助企業度過難關。自2009年1月1日起,各類法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按法定標準下限征收。嚴禁到企業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拉贊助,嚴禁以任何名義強制企業接受有償服務,嚴禁將咨詢、評估、信息、監測、商業保險等企業自主選擇的服務變為強制,嚴禁強制工業企業參加學會、協會、培訓班等,變相收取企業費用,對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和亂檢查、亂評比、亂培訓等新老“三亂”行為要嚴厲查處,建立定期收費監察制度和暢通的亂收費舉報渠道,堅決杜絕各種違法收費行為,最大限度減輕企業負擔,為企業發展創造更為寬松的環境。

12、嚴禁一切非必須的檢查活動。一切檢查活動要按《關于優化發展環境“三條禁令”的實施細則(試行)》(長辦發〔〕19號)文件執行,涉及環境保護、節能降耗、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及計劃生育等必須的檢查,遵循“履職不收費”的原則,盡量減少數量或合并開展。嚴禁各執法部門違反規定到企業檢查、收費、罰沒;嚴禁對企業的吃、拿、卡、要、報、借;嚴禁在服務企業和群眾中生冷硬頂、推委扯皮、弄虛作假、承諾失信、故意刁難,為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空間。

13、切實保障企業生產及項目建設順利推進。實行“綠色通行證”制度,由區交通、交警部門為全區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和重點商貿企業頒發“綠色通行證”。與企業原材料購進及產品銷售有關的車輛,一律不予扣留,確有違規、違章行為的應予糾正,要以批評教育為主,對確需處罰的適度從輕處罰。執法部門要加大對阻撓施工行為的打擊力度,確保項目建設有序進行。

14、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完善政務中心服務體系,全力推進行政審批提速,及時協調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遇到的難題。組織中介機構每年對中小企業開展培訓服務、創業服務、公共技術服務、信息化服務、信用服務、管理咨詢等服務,以上服務按實際發生額對中介機構予以適當支持。通過各項專業服務活動,不斷提高中小企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水平。

三、加強企業管理

15、大力推進節能減排。積極支持企業申報國家和省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項目,爭取中央和省資金補助。鼓勵企業將淘汰落后與技術改造升級相結合,壓小與上大相結合,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和工藝設備。嚴格建設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竣工驗收制度和核準程序,嚴把環保準入關,控制新上高耗能、高污染項目。

16、努力挖掘自身潛力。各企業要以加強企業精細化管理為抓手,廣泛開展“練內功、挖潛力、增效益”活動,要把技術進步和加強管理緊密結合起來,不斷加大技術投入,開發新產品,推動產業優化升級。要加強企業基礎管理,全面提高員工素質。要強化企業成本管理,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大力壓縮生產成本,努力減少兩項資金占用。加強企業生產管理,增強生產的連續性、均衡性和穩定性,提高產品合格率和優質率,降低原材物料消耗。

17、高度重視市場營銷機制建設。建立健全售后服務質量體系,嚴格執行售后服務質量國家標準,充實售后服務隊伍。強化企業營銷隊伍建設,把加強營銷員隊伍建設作為提升企業市場競爭力的一項重要戰略來抓,多形式、全方位開展專業技術培訓,提高營銷團隊的業務素質和市場開拓能力。

18、強力推進品牌建設。支持引導企業大力實施品牌戰略,增強品牌意識,加強品牌管理,鼓勵企業爭創國家、省級“名牌產品”、“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積極創建知名品牌,培育塑造產品和企業的良好形象,走質量效益型的名牌發展之路。大力實施名牌戰略。將培育品牌作為長期戰略來實施,完善自主創新機制,提高企業創新能力,用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推進品牌建設,強化激勵機制,從財政稅收、金融服務、政府采購等各方面提供支持,加大對品牌的保護力度,嚴厲懲處假冒偽劣、侵權等行為,強化品牌的研究和專業服務,為其成長提供條件,創造環境。

19、增強抵御和防范風險的能力。企業要牢固樹立風險管理意識,建立和完善風險管理體系。要把確保資金鏈安全放在企業管理的突出位置,采取多種措施強化現金流管理,加強資金集中管理、資金預警監測和資金預算控制,強化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和責任追究,有效防范資金鏈斷裂帶來的經營風險。加強企業內部信用管理,建立健全資信、財務、勞工、環保、安全、產品服務等企業內部信用管理制度,堅持誠實守信經營。

20、努力保持社會穩定。面對金融危機帶來的不利影響,各企業要加強產品結構調整,積極開拓市場來減少損失。如生產經營暫時困難,確需要采取減員、停產放假等措施來應對的企業,要認真執行市勞保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意見》(勞社字〔〕128號)精神,保證平穩有序進行。企業對拖欠的水、電、汽等費用要積極與相關部門協商處理好;有關部門在當前金融危機的情況下,要盡量避免采取給企業斷水、斷電、斷汽及提起法律訴訟等強制措施,保持全區社會和諧穩定。

21、加強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引導企業依法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按照《公司法》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規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權責,制定切實可行的“三會一層”議事規則,完善董事會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行使經營管理權,監事會對董事、經理實施有效監督的自我約束機制,提高科學決策水平。按照公眾公司的要求逐步完善公司股權結構,為公司利用資本市場融資創造條件。

四、強化對工業經運行的組織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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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醫療成立已十余年,旗下主要品牌為“和美婦兒”及“現代女子”等。其招股書顯示,以2013年集團收益計算,和美醫療在中國所有私立婦產科專科醫院集團中排名首位,市場份額約占13%。

在位于北苑路的和美醫療北京總部,和美醫療控股有限公司副總裁、董事會秘書陳偉接受了《首席財務官》專訪。

波動中的逆勢IPO

2015年7月上旬,A股遭遇了連續20個交易日的巨幅下跌,暫停IPO也成為救市政策之一。與此同時,包括港股在內的全球市場都在劇烈波動。

盡管選擇此時上市,似乎并不是個好時機。但7月7日和美醫療仍以每股7.32港元如期開盤。考慮到資本市場的持續震蕩以及恒生指數接連創下自2012年以來的單日最大跌幅,用陳偉的話說,“和美醫療以最快的速度趕在市場大幅調整之前完成了全球路演及定價發行,而且招股價定在最高限,依然超額認購很多倍,說明投資人對價格不敏感。最近三年來,香港資本市場所有IPO中我們是定價最高的,估值最高的,體現了資本市場對我們的認可。”

和美醫療上市的保薦人為摩根士丹利和建銀國際,已于6月30日截止公開發售,國際配售第一天即獲得四大國際著名投資基金搶購。

“在機構投資人名單里,有東南亞最著名的長線政府基金,也有全球最大的資產管理公司和歐美最著名的長線基金,這種情況還是很少有的。”陳偉不無興奮地表示。

談起此次IPO,陳偉頗為感慨:“一個好的行業,好的公司,在正確的時機選擇了正確的資本市場。”

事實上,和美醫療最初是以A股為上市首選地,但及時扭轉了方向。時間成本是和美醫療“棄A赴港”考慮的首要因素。從去年7月啟動上市到今年7月正式掛牌,正好是一年的時間,如果在A股排隊,可能要等待3年左右。就在和美醫療香港掛牌之前,中國證監會宣布IPO發行暫緩,截止目前排隊等待上市的企業數量仍然超過500家。

“我們沒想到香港資本市場對醫療概念股估值這么高,并且他們的效率也特別高,從申報材料到最后通過聆訊只有三個月左右的時間。相比之下,A股的不確定性比較大”作為擁有十年中國資本市場投行經驗的資深保薦代表人,陳偉坦言,為了把握中國醫療健康市場發展的契機,和美醫療果斷選擇了醫療題材稀缺的香港資本市場。

在醫改逐漸深入的大背景下,醫療服務行業一直受資本青睞,成為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關注熱點。2008年鼎暉投資通過旗下兩只人民幣基金投資和美醫療,目前持有和美醫療10.25%的股權。在醫療健康領域中,鼎暉一直是先行者。從2003年開始鼎暉就布局大醫療,第一筆投資是2004年投資慈銘體檢。

據陳偉描述,2008年多家國內外著名VC/PE在追逐和美,之所以最終和鼎暉聯手,是看中了鼎暉有很多醫療項目的經驗以及整合資源的能力。“企業選擇接受投資的時機很重要,鼎暉進來之后,對和美醫療的公司治理規范以及探索高端模式方向上都起到了關鍵作用。”

醫療股“以稀為貴”

此次和美醫療逆勢IPO受到市場追捧,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香港資本市場醫療股的“以稀為貴”。

內地企業鳳凰醫療集團開創的“托管+供應鏈”模式,得到了資本市場的認可,并于2013年11月在香港上市,成為當時香港市場的第一支“醫院股”。鳳凰醫療參與公立醫院和國有企業醫院改革的主要模式是托管,包括京煤集團總醫院、門頭溝區醫院等。在實施托管之后,這些醫院都保持著原有的非營利性,但鳳凰醫療通過建立供應鏈業務,從所構建的非營利性醫院網絡當中獲益。

有別于鳳凰醫療的托管模式,和美醫療旗下的醫院均為自營,并且主要收入來源是提供醫療服務,這一塊的營運收入占其總收入的94%以上,藥品、耗材的供應鏈業務銷售所得占比則不到6%。所以,和美又被稱為港股第一家“純醫療股”。在投資人看來,這種收入模式有效避開了政府對藥品的定價政策,所以毛利率更有想象空間。和美招股書顯示,集團上市前三年的毛利水平分別為46.3%、46%和50.5%。

陳偉表示,托管模式的營收很大一部分依靠藥品收入,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而且托管模式并不是完全市場化的操作,存在一定的政策風險。但他也透露,“和美在未來的收購中,不排除托管模式,區別是我們仍然會專注于婦幼保健類的專科醫院。托管本身不是目的,引導高端客戶分流才是重點。”

政策紅利下的藍海

國家生育政策“單獨二胎”的全面實施,對提升了整個婦產科的市場空間無疑是一項重大利好。除此之外,受益于整個社會辦醫的鼓勵政策,近十年來醫療產業一直受到各方追捧。

2015年6月11日,國務院公布了《關于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首次明確提到了對社會辦醫進行資本化探索的支持態度。

在全行業翻紅的大背景下,和美醫療一直處于快速成長階段。招股書顯示,從2012年到2014年,和美醫療營業收入分別為7.503億、8.332億和9.358億。以婦產科為主的醫院服務業務,一直占到和美醫療總收益的94%以上。

陳偉非常樂觀的表示,“從政策層面,這幾年一直對我們是利好,國家大力支持發展醫療產業,尤其是醫生多點執業和醫院設立審批程序的簡化,對民營醫院來說是春天,相信未來這個趨勢還會繼續。中高端市場大門剛剛打開,蛋糕非常之大。”

正如陳偉所言,在醫療需求明確呈多元化趨勢的背景下,中高端醫療顯示出了強勁的市場需求。和美醫療所服務的女性消費者,均來自中高收入家庭。相對于公立婦產醫院,私立婦產專科醫院的優勢十分顯著,首先,舒適的就醫環境及貼心周到的服務尤其吸引有消費能力的都市白領精英;此外,私立醫院愿意支付高于公立醫院的薪酬來聘請經驗豐富的醫生,因此醫療水平也有保障。

為“莆田系”正名

從事醫療產業已有20余年的和美醫療創始人林玉明,是福建莆田人,這一略顯特殊的身份總會碰到一個不可回避的話題,即多年來以“莆田系”為代表的民營醫院口碑欠佳。尤其是今年3月份莆系醫院和百度翻臉鬧得沸沸揚揚讓人印象深刻。百度新聞官方微博稱:在百度累計拒絕的1.3萬多違規醫療機構中,莆田系占6成以上,并會加大整治以莆田系為代表的違規醫療推廣。莆系很多醫院依賴搜索引擎的患者導流,在業內也是不爭的事實。

對此,陳偉表示,“莆田系醫院是一個很大的概念,以前口碑很差,目前也是發展得良莠不齊。但莆系在中國民營醫療的發展上有不可否認的位置。在莆系民營醫療里,我們是從一開始就走規范化發展道路的醫療集團之一,我們對專家、技術、服務都非常重視。并且,林總的胸懷比較寬廣,現在和美的高管團隊是非常現代化的,來自各個專業領域。”

正如陳偉所說,和美醫療確實是在成立之初就開始嘗試連鎖化道路、實行現代化管理。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深圳和美率先獲得JCI認證,這代表著醫院服務和管理達到了國際水準。JCI是國際醫療衛生機構認證聯合委員會(Joint Commission on Accreditation of Healthcare Organizations)用于對美國以外的醫療機構進行認證的附屬機構,是世界公認的醫療服務標準,由醫療、護理、行政管理和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國際專家組成,目前已經給世界40多個國家的公立、私立醫療衛生機構和政府部門進行了指導和評審,13個國家的78個醫療機構通過了國際JCI認證。

另外,上述提到的“依賴搜索引擎導流”在和美并不存在。陳偉解釋道,“和美婦兒做的廣告很少,主要是依靠口碑,因為高端人群往往有非常強的辨識能力。我們更愿意回歸醫療的本質,相信醫療服務會對消費者產生更多的粘性。”

此次和美醫療在香港上市,無疑是對旗下醫院的品牌形象產生的正向影響,也為所謂的“莆田系醫院”正名。陳偉強調,和美上市募集的資金,將主要用于新建高端婦兒醫院,并在就醫環境、人才引進、設備投入、信息系統管理等方面進行升級,從而來保證醫療品質及服務質量。

集團化,標準化

和美醫療目前在中國七個城市運營11家醫院,過去三年旗下醫院營運收入占其總收入的比例均超過9成。據招股書顯示,和美醫療此次募集的約15億港幣中,有60%將用于北京、廈門、南京、杭州及重慶的新醫院項目,這些新項目將在未來3年內投入使用;而募集資金的另外15%則將用于收購新醫院。

隨著和美醫療成功上市,將會更加重視流程建設及制度規范,進一步提升管理效率,集團化的運營管理優勢將會更加凸顯。陳偉表示,“集團化管理的難點在于標準化。連鎖一定要做到標準化才能快速復制,包括管理流程、服務流程標準化,以及品牌和裝修設計等。接下來我們還會在財務信息系統和客戶管理信息系統上加強建設,這也是和美的核心競爭力之一。”

對于新醫院項目的投資回報時間,陳偉向記者介紹:“新設醫院的籌備期為一至兩年,一般兩到三年才能達到收支平衡。”和美醫療在招股說明書指出,其單體醫院扭虧為盈平均而言需要3年。未來集團的利潤增長還是來自于規模效應,通過提高非醫療部分的管理水平,降低連鎖的成本,提升利潤空間。

專業醫療管理人才對于社會辦醫是極其重要的。在陳偉看來,和美醫療擁有一支經驗豐富的優質醫護團隊也是其保持市場領先地位的關鍵因素之一。目前,和美醫療集團擁有66名主任醫師、128名副主任醫師、151名主治醫師及139名駐院醫師等484名醫師;另外,每張病床的平均從業合資格醫護人員數為1.63人,遠高于政府規定的同等級醫院0.88人的水平,能夠為病人提供的服務更加細致獨到。

“醫師多點執業此前實行的是審批制,而現在是備案管理,只需要登記,不再需要批準。這是民營醫院吸引公立醫生特別好的人才契機。”陳偉補充道。

十年投行磨一劍

作為資本市場上最活躍的群體,董秘可謂兼“宣傳員、監督員、服務員、規劃員”等職責于一體,承受來自各方的壓力。不過,這些來自各方的壓力對于多年游刃于資本市場的陳偉來說,并不算什么。在加入和美醫療之前,陳偉擔任國信證券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曾經完成多個IPO、再融資、并購重組項目,擁有豐富的資本市場運作經驗。

盡管陳偉是今年3月才從國信證券離職,但卻對和美非常了解,因為他以前曾作為國信證券保薦代表人希望培育和幫助和美醫療在A股上市。

正式加入和美半年以來,陳偉的主要壓力還是在上市過程中。他坦言,千頭萬緒要理順,包括和政府部門的協調,和各個中介機構的協調,每個環節都有明確的時間表。“難能可貴的是,我們都是非常嚴格的按照最初設定的時間表來完成計劃,按期解決各個問題,選擇了合適的中介機構,內部組建了強有力的推動團隊。”

從知名投行轉型做公司董秘,在陳偉看來,這也是他職業生涯的一次轉型。“投行十年,做過很多個項目,駕輕就熟。現在是時候沉下心來深耕一份事業,嘗試一份更有挑戰的工作。最關鍵的是,我特別看好醫療這個行業。”

做了十年投行的陳偉,對資本市場自然是非常熟悉。董秘是非常重要的角色,是總協調人,不僅要協調各個機構,也要協調公司各方面資源,非常考驗個人綜合能力。“對我而言,專業知識肯定沒問題,包括合規和信息披露以及投資者關系維護,都沒問題。香港的投資者以機構投資者居多,他們非常積極地關注著公司的一舉一動,公司需要和投資者保持密切的溝通和聯系。但是,身處一個好的行業、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往往還不夠,怎樣去和投資者做好溝通、展現公司的投資亮點,往往對于公司的資本市場表現更加意義重大。畢竟,有的時候投資者也是需要被教育和引導的。”陳偉表示。

CFO小傳

2005年獲得上海財經大學財務管理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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