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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體系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08 15: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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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體系論文

篇1

證券監管是指證券市場管理機構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對證券的發行、交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規范性的監督管理活動。多年來,證券市場發展的經驗教訓表明,市場與市場主體的成熟與否與證券監管的成熟與否是相輔相成的。系統完善的證券監管體系是證券市場基本功能得以充分發揮的保障,是證券市場基本功能正常運轉的外在條件。伴隨金融對外開放,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必將面臨新的機遇與挑戰,而有效的市場監管就顯得尤為重要。如何建立適應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己成為一項十分急迫的任務。

一、我國目前證券監管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我國證券市場有明確的監管原則和目標,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我國特殊的經濟環境和發展階段,使證券監管并不能充分而有效的運行,還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統一的監管體系。

我國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統一型監管模型,也稱政府主導型模型,其特點:一是強調立法管理,具有完備的證券法律、法規體系;二是設立統一的全國性的證券管理機構承擔監管職務,與自律性監管模型相比,這種監管模式更具有權威性,更加嚴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能。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和市場發育程度,目前選擇集中統一型監管模式無疑是明智的,但僅僅依靠監管會及其派出機構,顯然是無法搞好證券監管的,需要建立一個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組織在內的監管體系。同時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的失靈,又使監管環節中斷,無法預警和防范市場風險,整個監管體系出現機構殘缺、功能缺損的現象。

(二)證券市場自律功能尚未充分發揮作用

首先是自律組織不健全,據統計在目前近千家證券商、中介機構中,加人中國證券業協會的團體僅為121個;其次是自律組織管理混亂,現階段的自律組織,形式上由兩個證券交易所及其證券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地方證券業協會組成,但實際運行中,各方彼此獨立,地方證券業協會隸屬關系各異,難以協調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地方證券業協會大多屬于官辦機構,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與《證券法》規定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對自身會員的自身約束、相互監督起到對政府監管的補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另外,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由于管理機制不同,對證券監管力度也存在差異,致使各證券交易所在執行仲裁和行使懲戒職能時會出現不一致,所以,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作用不強。

(三)現行證券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還不完善。其一,缺乏相應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所法》、《投資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尚未出臺,這不僅使國內現有的交易行為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據,而且證券法規體系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帶來可操作性差等問題。其二,在具體的交易規則等方面,影響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如《公司法》缺乏有效保護少數股東權益的條款,這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其三,在法律體系的協調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規和全國性法規的矛盾;其四,對證券市場證券商的規范化管理和監督執法存在局限性,尤其表現在對一些特殊主體監管不力,如對少數證券公司在從事證券及非證券自營業務時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處理缺乏力度。

(四)政府監管職能錯位

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對資本市場的監管相比,我國政府的監管存在明顯的職能錯位,這也是我國目前證券市場中存在的最大的問題,并由此造成了政府管理效率下降和行業自律作用削弱。目前證券監管部門疲于應付證券市場中不斷出現的經常性問題,缺乏中長期的證券市場戰略規劃研究;同時在監管手段上,仍注重計劃與審批手續,將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證券市場,這種違反證券市場操作的強制性管理方法成為證券市場秩序混亂的誘因,也是幾年來證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證券協會形同虛設,發揮不了應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

(五)監管人員素質不高。

證券監管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操作性都很強的專業工作,要求從事此項工作的監管人員具有較高的政治素養、專業水平和道德水平。而且,在國際化的條件下,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場操作手段也會應運而生,這就需要市場從業人員的素質與之相適應。但從目前來看,我國各級監管人員在數量、知識結構、業務素質等方面難以適應監管工作的客觀需要,因而監督管理人員素質的提高是提高監管水平的關鍵。

二、改善證券監管的幾點措施

(一)順應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組建一體化的衍生監管體系

由于混業經營將是我國人世后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在我國目前的保護性過渡期內應該改變以往的分業監管體系和方法,逐步建立起與混業經營相適應的監管體系,加強整個金融監管的協調和合作,定期不定期的就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協調、交流監管信息,解決好分業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研究對策,有目的、有計劃地聯合建立金融監管方面的公共制度,如通報制度、質詢制度,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為全面混業監管做好準備;另外,還要提高素質,明確職責,改進手段,強化聯合監管力度,不斷提高綜合監管的水平和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二)加強自律管理,完善市場機制

證券市場的復雜性,法律的滯后性兼之證券管理機構超脫于證券市場之外,使得證券管理機構不能及時明察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很難實現既要保持市場穩定有序,又要促進市場高效運作的管理目標,所以,我國在對證券市場實行全面監管的同時,應借鑒英國式的自律性監管體制的做法,加強自律組織的建設,以法律形式確認自律機構的法律地位,賦予其制定運作規范、規劃,監管市場,執行市場規則的權利;應明確規定自律組織承擔日常業務管理,有權制定、執行日常業務管理規則,并行使懲戒職能;建立我國證券業自律組織體系,這種體系由證券業協會和交易所組成的證券交易所協會組成,但自律組織并不是完全脫離證券組織機構,而應接受其指導、監督和管理,具體可以通過自律組織資格授予工作考核以及自律自治管理規則審批、授權、仲裁等方式進行,政府監管機構應采取措施,促使各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建立市場監察部,加強內部管理,政府應扶持證券業協會的發展,使其在對從業人員的資格認定,市場交易活動的監視,市場參與者的管理、信息披露及專業技能培訓等方面發揮作用;應改變目前證券業協會大多屬于官辦機構和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關負責人兼任的做法;同時應明確各地方證券業協會的隸屬關系,建立統一的自律組織體系,統一證券交易所的管理體制,以便更好的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

(三)加強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健全和完善法律體系

我國證券市場立法滯后,法規不完備,沒有形成完善的證券法規體系,在證券市場發展的過程中,國家沒有及時制定相應的法規和政策,相當長時間沒有出臺證券基本法,其間雖然制定法規法章250項,但大多屬于臨時應急性質,缺乏穩定性。1998年《證券法》雖然出臺了,但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如《基金法》、《投資信托法》等遲遲未出臺,這在法律手段上,表現為可操作性差,執法力度弱,因此應盡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可操作性,盡快制定《基金法》、《期貨法》,處理好《證券法》與相關法律的銜接,避免出現不一致問題。證券監管機構應根據市場出現的新問題,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對市場變化保持靈敏反應。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公開披露制度

包括為批準一項許可申請所必要的初步信息,為進行持續監管所要求的定期信息,在視察或危急情況下的非常信息,為實行有效監管,需要獲取整個市場組織的質量信息、市場交易信息、市場數據信息、公司運行信息,相應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向主要上市公司派駐監管員制度,定期報送風險報告和監管報告,隨時報告重大風險事項,實行市場監管督辦制度,限期整改、分級上報;實行監管質詢制度,要求被監管方對資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做出解釋;實行監管公告制度,隨時向公眾公布監管結果,公布舉報電話,建立投資者、中介機構、新聞媒體參與、證券會實行的“四位一體”社會化監管。超級秘書網

篇2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總之,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篇3

中圖分類號: TV547.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現行檢修體制下的機組能量狀況

在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將國際上發達國家設備檢修的發展趨勢想借鑒作為依據,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發電設備檢修也會面臨著更大的變化。伴隨著不斷完善的機組狀態檢測技術,設計的檢修方式也從傳統的定期預防性檢修逐漸轉變為預知性檢修方式。所謂狀態檢修,其實就是指檢修管理方式具有一定的先進性,利用這樣的方式,可以使計劃檢修更為準確,這樣的話,人、材、物資源的浪費現象也不會出現,從而使設備的可靠性和可用性得到一定的保障,這種方式運用在檢修中是最為合適的。但是當前,也會出現一些的問題,就像沒有完善的監測系統、不夠成熟的故障診斷機理、無法確定指標判據,以及狀態檢修一直以來復雜性都比較強,在一定程度上,使狀態檢修的推廣和應用受到限制。

一臺水輪機性能的好壞,是需要通過1臺水力發電機組的水輪機能量指標、穩定性指標和空蝕特性的3大指標來決定的,水輪機綜合性能是在水輪機綜合性能的基礎上反映出來的,而水輪機過流通道的完善也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水輪機結構和工藝方案的水平以及制造、安裝、檢修和運行的質量,如果有過高的運行效率,那么發電成本就會越低,對于整個水電站而運行而言,更為經濟和有效。因為水輪機的運行工況的復雜性太強,而且零部件也比較多,運行中空化、磨損等問題的出現,到現在還沒有得到有效地控制,作為決定檢修工作的水輪機空化性能指標和泥沙磨損程度的監測工作仍然處于停滯狀態, 所以, 定期檢修及檢修質量的好壞將直接影響機組安全穩定運行和經濟效益的發揮。

水電廠機組檢修的時機、檢修工期的安排主要取決于水輪機的運行狀態, 除一些設備更新改造外, 每次檢修的主要任務是對水輪機及其過流通道被空化、泥沙磨蝕嚴重的部位(如:水輪機固定導葉、活動導葉、上下抗磨板、止漏環、轉輪葉片、轉輪下環流道、軸流機組轉輪室、尾水管等)進行補焊、打磨處理, 尤其是多泥沙河流電站更是如此。當空蝕磨損部位修補結束, 機組其它部件檢修安裝完成, 參數調整合格后, 經過機組檢修水輪機能量指標能否“ 恢復”, 機組的能量指標(功率、效率)客觀地反映了設備的健康狀況、機組的檢修質量、機組當前的運行狀況以及運行人員的操作水平等綜合信息, 對指導機組安全經濟運行具有現實意義。

二、水輪機能量指標現場實測

某電網的主力電廠, 原設計裝機容量1225MW(實際核定容量為 1160MW), 從1988年開始, 經過 10 余年的技術改造, 于2001 年順利完成了全廠5臺機的改造增容,共增容190MW, 相當于擴建 1 座中型水電廠。機組改造后, 電廠領導非常重視發電設備的健康狀況, 大修前后開展機組性能指標的檢測工作已成慣例, 以此作為檢驗大修質量的重要數據之一, 并為機組以及全廠開展優化運行提供寶貴的第一手資料。水輪機的能量指標并不是突然下降的, 而是設備受到損壞后, 如:轉輪被磨蝕, 葉片表面形狀、粗糙度發生變化, 轉輪間隙增大, 漏損增加, 使水輪機效率逐漸降低。這種降低可以通過各種類型的傳感器(變送器)不斷地監測參數的變化和比較來了解機組的狀態, 從而達到能量指標的早期診斷、預測和預防。通過比較, 也可以判斷檢修前水輪機經過一個大修周期運行后能量指標的下降程度, 以及檢修后的機組是否恢復到了初始狀態及恢復程度, 并成為檢驗檢修質量的標準之一。

三、加強檢修管理, 提高檢修質量

狀態檢修隨著時間的不斷發展,占有的地位也是越來越重要的,在檢修過程中,對于機組的設計參數、結構特點、靜態和動態品質、安裝質量、運行狀態等方面都應該進行全面地了解和認識,只有這樣,才能將檢修標準規范制定出來,而且同時也要緊密地聯系機組性能的重要指標使檢修計劃的安排更為合理,使其目的性和針對性更為明確。例如,影響效率指標的因素多為轉輪葉片形線的變化、過流通道的磨損以及止漏環間隙的增大, 所以, 從能量指標角度出發, 檢修中應重點考慮這幾方面的檢修質量, 盡可能恢復到原來的設計標準。要改革傳統的檢修觀念, 樹立全新的檢修意識, 實行項目負責制, 積極推行項目監理制, 確保檢修工期和檢修質量。除此之外,檢修其實并不只是單純的維修就可以了,而是應該在檢修過程中找到出現問題的相關原因,針對其中所出現的問題應該在更深層次的角度進行分析,然后準確地判斷出問題的基本原因,最后找出相應的解決辦法,這樣的話,機組的可用率也可以得到進一步的提升,使機組的檢修周期可以更大程度地延長,從而使發電廠獲得的經濟效益更多。

四、結語

有效地檢測和診斷水輪機能量狀態是尤為重要的,這種重要性其實與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同樣都占有著重要的地位。而監測能量指標的工作,應該在很長的時間內都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來進行,這對于每一個水電廠而言,特別是針對那些泥沙河流水電廠,應該與各電廠的實際情況相結合,將能力指標下降以及恢復程度的檢修標準制定出來。在能力指標下降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就可以明確機組是不是需要檢修,也就是要與發電設備的實際情況相結合,最終確定機組是不是需要檢修,以及檢修后能量指標的某一恢復值作為機組檢修質量評定的重要指標之一, 而檢修后的能量指標又可為確定水電廠經濟運行中的開機臺數和負荷優化分配提供第一手資料。水輪發電機組,特別是那些大中型水輪發電機組,在進行大修前后,現場性能的對比測試是很有必要的,將這類機組大修測試工作列入到規范化的工作中。

參考資料:

1.陳順永.水輪發電機組狀態監測與故障診斷方法[J].甘肅科技. 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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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煙草行業改革與發展的新時期、新形勢下,國家局對如何轉變煙草專賣管理方式提出了新要求、新課題。構建“打擊嚴厲、管理到位、疏導及時、服務周到”的市場監管體系(以下簡稱“打、管、疏、服”市場監管體系),就是一次有益的探索和思考。

一、實施“打、管、疏、服”市場監管體系的背景

2012年4月9日,國家煙草專賣局趙洪順副局長在全國煙草專賣管理暨專賣內管工作現場會上提出:著力構建“打擊嚴厲、管理到位、疏導及時、服務周到”的市場監管體系。堅持守土有責,強化屬地管理,堅決打擊各種形式不合法、不規范行為。提高市場分析和判斷能力,注重市場監測,加強對異常零售客戶的管理。適應社會環境的變化,有針對性地開展市場檢查,積極疏導零售客戶的合理訴求。牢固樹立服務零售客戶的理念,努力為零售客戶提供優質服務。

在煙草專賣管理工作中,著力構建“打、管、疏、服”市場監管體系,也是符合《行政處罰法》有關要求的。《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還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打、管、疏、服”市場監管體系的內涵及方式

卷煙市場監管的目的是嚴格貫徹煙草專賣法律法規,查處和打擊涉煙違法犯罪行為,建立規范有序的煙草生產經營秩序,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實施“打、管、疏、服”市場監管體系,既適應市場監管的目的,又符合市場監管內容的需要。打擊嚴厲、管理到位、疏導及時、服務周到,是市場監管方式的四個方面,既可單獨適用,也可綜合實施。

(一)打擊嚴厲

提升案件經營能力,強化信息情報網絡建設,開展聯合執法,突出對制售假行為、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主要方式是對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嚴重的取消煙草專賣經營資格;對無證經營行為,移交工商部門聯合予以取締;對涉煙犯罪行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管理到位

提高專賣執法人員分析判斷能力,對卷煙零售戶實施分類管理,以異常零售戶為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市場檢查和管理。主要方式是實施《卷煙零售戶分類管理辦法》,結合卷煙業態,明確分類管理的重點,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和轉化舉措。

(三)疏導及時

對有違法行為的零售戶,通過實施行政指導舉措,進行教育轉化,避免再次違法;對輕微的無證經營行為引導整改或不再經營。主要方式是采取行政提示、行政告誡、行政約見、行政建議、行政回訪等方法,減少違規率,提升教育轉化率。

(四)服務周到

落實“與客戶共創成功”理念,通過為零售戶提供法制培訓、真假煙識別等,為零售戶經營發展建言獻策,提供多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服務。主要方式是實施五層法規培訓,即新辦證戶入門培訓、經營初期培訓、違規戶專門培訓、守法戶常規集中培訓和日常上門培訓,提升服務水平。

三、實施“打、管、疏、服”市場監管體系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專賣管理部門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打擊、管理、疏導和服務,所實施的執法行為不得超越管理權限,不應違背法律精神、原則和國家政策。

(二)合理性原則

注重公平、公正,所實施的疏導和服務應符合行政相對人的利益要求,方式方法應妥善。

(三)針對性原則

緊密圍繞市場監管工作中的重點、難點、熱點、薄弱環節,根據不同的對象、案件或行為性質、特點,選擇相應的市場監管或服務方式,實現最佳效果。

(四)以人為本原則

綜合運用各種行政措施和管理、服務手段,寓執法、監管于疏導、服務之中,有效解決隨意執法、趨利執法、不規范執法等問題。

(五)公開性原則

通過多種渠道,采取適當方式向零售戶公布“打擊嚴厲、管理到位、疏導及時、服務周到”的內容、形式等,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四、實施“打、管、疏、服”市場監管體系的重要意義

實施“打、管、疏、服”市場監管體系是在煙草行業改革與發展的新時期、新形勢下,對轉變煙草專賣管理方式提出的新要求。近幾年,連云港市局實施的柔性執法,已在構建和諧的執法環境,提高零售戶守法意識,保持良好卷煙市場秩序等方面顯示出成效。實施“打、管、疏、服”市場監管體系,是對“柔性執法”的完善和提升。

(一)該體系是推進依法行政,構建和諧社會的現實要求

實施“打、管、疏、服”市場監管體系,是推進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建設法治煙草的體現,有利于提高專賣執法的親和力;是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專賣管理秩序和社會環境的體現,有利于優化發展軟環境。

(二)該體系是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轉變管理職能和服務方式的重要舉措

實施“打、管、疏、服”市場監管體系,是專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理念與模式的重大轉變,是在工作職能上從傳統管理型向公共服務型轉變,是在工作方法上從剛性監管為主向剛柔相濟、相輔相成轉變。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新型煙草專賣執法管理模式的體現,有利于提高專賣管理部門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三)該體系是優化執法環境,實現執法成效與社會效果共贏的根本保證

實施“打、管、疏、服”市場監管體系,有利于突出對重點違法行為的打擊,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可以減少或避免違法現象的發生,提高監管效率和效能;可以協調和解決專賣管理部門與相對人之間的矛盾,最大限度地消除誤解,爭取配合。

五、實施“打、管、疏、服”市場監管體系的注意事項

“打、管、疏、服”是一項綜合性的市場監管體系,需要專賣管理登多部門分頭實施,同時又要協調配合。在實施過程中,需要明確實施主體、職責,制定完善相應的制度文書,規范操作流程和程序,確保應用、監督、考評到位。

(一)部門協作,共同實施

機動大隊側重于打擊,日常監管大隊全面實施管理、疏導和服務,證件管理部門側重于管理和服務,案件審理部門側重于疏導和服務,綜合管理部門側重于督查考核。專賣監督管理部門繼續發揮好與公安、檢察、法院等機關的協作機制,共同解決調查取證、證據認定、法律適用等難題。繼續完善與工商部門打擊無證經營的協作機制,依法取締無證經營。

(二)形成體系,系統實施

該監管體系的建立,需要市縣局共同實施。要明確市縣局的分工,系統實施。打擊方面的制度應主要包含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行政處罰案例指導制度》、《暫停整頓操作辦法》、《取消經營資格操作辦法》等。管理方面的主要制度應有:《卷煙零售戶分類管理辦法》、《8種檢查方式實施細則》等。疏導方面的主要制度有:《行政指導程序規定》和配套的實施細則、標準規范等。服務方面的主要制度有:《卷煙零售戶法制培訓實施細則》等。四個方面共用的制度有:《卷煙市場日常監管實施細則》、《卷煙市場互查實施辦法》、《煙草專賣行政執法用語規范》、《全程說理執法實施意見》、《市場凈化率考評辦法》等。

(三)完善標準,規范實施

打擊、管理、疏導和服務,每個方面都應有相應的實施標準和操作流程,實施單位應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流程規范,做好有關文書、資料的收集、保管、統計、分析等工作,按照要求規范實施。

(四)信息支撐,高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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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監管是指證券市場管理機構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對證券的發行、交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規范性的監督管理活動。多年來,證券市場發展的經驗教訓表明,市場與市場主體的成熟與否與證券監管的成熟與否是相輔相成的。系統完善的證券監管體系是證券市場基本功能得以充分發揮的保障,是證券市場基本功能正常運轉的外在條件。伴隨金融對外開放,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必將面臨新的機遇與挑戰,而有效的市場監管就顯得尤為重要。如何建立適應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己成為一項十分急迫的任務。

一、我國目前證券監管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我國證券市場有明確的監管原則和目標,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我國特殊的經濟環境和發展階段,使證券監管并不能充分而有效的運行,還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統一的監管體系。

我國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統一型監管模型,也稱政府主導型模型,其特點:一是強調立法管理,具有完備的證券法律、法規體系;二是設立統一的全國性的證券管理機構承擔監管職務,與自律性監管模型相比,這種監管模式更具有權威性,更加嚴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能。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和市場發育程度,目前選擇集中統一型監管模式無疑是明智的,但僅僅依靠監管會及其派出機構,顯然是無法搞好證券監管的,需要建立一個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組織在內的監管體系。同時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的失靈,又使監管環節中斷,無法預警和防范市場風險,整個監管體系出現機構殘缺、功能缺損的現象。

(二)證券市場自律功能尚未充分發揮作用

首先是自律組織不健全,據統計在目前近千家證券商、中介機構中,加人中國證券業協會的團體僅為121個;其次是自律組織管理混亂,現階段的自律組織,形式上由兩個證券交易所及其證券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地方證券業協會組成,但實際運行中,各方彼此獨立,地方證券業協會隸屬關系各異,難以協調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地方證券業協會大多屬于官辦機構,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與《證券法》規定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對自身會員的自身約束、相互監督起到對政府監管的補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另外,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由于管理機制不同,對證券監管力度也存在差異,致使各證券交易所在執行仲裁和行使懲戒職能時會出現不一致,所以,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作用不強。

(三)現行證券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還不完善。其一,缺乏相應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所法》、《投資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尚未出臺,這不僅使國內現有的交易行為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據,而且證券法規體系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帶來可操作性差等問題。其二,在具體的交易規則等方面,影響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如《公司法》缺乏有效保護少數股東權益的條款,這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其三,在法律體系的協調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規和全國性法規的矛盾;其四,對證券市場證券商的規范化管理和監督執法存在局限性,尤其表現在對一些特殊主體監管不力,如對少數證券公司在從事證券及非證券自營業務時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處理缺乏力度。

(四)政府監管職能錯位

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對資本市場的監管相比,我國政府的監管存在明顯的職能錯位,這也是我國目前證券市場中存在的最大的問題,并由此造成了政府管理效率下降和行業自律作用削弱。目前證券監管部門疲于應付證券市場中不斷出現的經常性問題,缺乏中長期的證券市場戰略規劃研究;同時在監管手段上,仍注重計劃與審批手續,將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證券市場,這種違反證券市場操作的強制性管理方法成為證券市場秩序混亂的誘因,也是幾年來證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證券協會形同虛設,發揮不了應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

(五)監管人員素質不高。

證券監管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操作性都很強的專業工作,要求從事此項工作的監管人員具有較高的政治素養、專業水平和道德水平。而且,在國際化的條件下,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場操作手段也會應運而生,這就需要市場從業人員的素質與之相適應。但從目前來看,我國各級監管人員在數量、知識結構、業務素質等方面難以適應監管工作的客觀需要,因而監督管理人員素質的提高是提高監管水平的關鍵。

二、改善證券監管的幾點措施

(一)順應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組建一體化的衍生監管體系

由于混業經營將是我國人世后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在我國目前的保護性過渡期內應該改變以往的分業監管體系和方法,逐步建立起與混業經營相適應的監管體系,加強整個金融監管的協調和合作,定期不定期的就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協調、交流監管信息,解決好分業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研究對策,有目的、有計劃地聯合建立金融監管方面的公共制度,如通報制度、質詢制度,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為全面混業監管做好準備;另外,還要提高素質,明確職責,改進手段,強化聯合監管力度,不斷提高綜合監管的水平和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二)加強自律管理,完善市場機制

證券市場的復雜性,法律的滯后性兼之證券管理機構超脫于證券市場之外,使得證券管理機構不能及時明察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很難實現既要保持市場穩定有序,又要促進市場高效運作的管理目標,所以,我國在對證券市場實行全面監管的同時,應借鑒英國式的自律性監管體制的做法,加強自律組織的建設,以法律形式確認自律機構的法律地位,賦予其制定運作規范、規劃,監管市場,執行市場規則的權利;應明確規定自律組織承擔日常業務管理,有權制定、執行日常業務管理規則,并行使懲戒職能;建立我國證券業自律組織體系,這種體系由證券業協會和交易所組成的證券交易所協會組成,但自律組織并不是完全脫離證券組織機構,而應接受其指導、監督和管理,具體可以通過自律組織資格授予工作考核以及自律自治管理規則審批、授權、仲裁等方式進行,政府監管機構應采取措施,促使各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建立市場監察部,加強內部管理,政府應扶持證券業協會的發展,使其在對從業人員的資格認定,市場交易活動的監視,市場參與者的管理、信息披露及專業技能培訓等方面發揮作用;應改變目前證券業協會大多屬于官辦機構和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關負責人兼任的做法;同時應明確各地方證券業協會的隸屬關系,建立統一的自律組織體系,統一證券交易所的管理體制,以便更好的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

(三)加強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健全和完善法律體系

我國證券市場立法滯后,法規不完備,沒有形成完善的證券法規體系,在證券市場發展的過程中,國家沒有及時制定相應的法規和政策,相當長時間沒有出臺證券基本法,其間雖然制定法規法章250項,但大多屬于臨時應急性質,缺乏穩定性。1998年《證券法》雖然出臺了,但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如《基金法》、《投資信托法》等遲遲未出臺,這在法律手段上,表現為可操作性差,執法力度弱,因此應盡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可操作性,盡快制定《基金法》、《期貨法》,處理好《證券法》與相關法律的銜接,避免出現不一致問題。證券監管機構應根據市場出現的新問題,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對市場變化保持靈敏反應。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公開披露制度

包括為批準一項許可申請所必要的初步信息,為進行持續監管所要求的定期信息,在視察或危急情況下的非常信息,為實行有效監管,需要獲取整個市場組織的質量信息、市場交易信息、市場數據信息、公司運行信息,相應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向主要上市公司派駐監管員制度,定期報送風險報告和監管報告,隨時報告重大風險事項,實行市場監管督辦制度,限期整改、分級上報;實行監管質詢制度,要求被監管方對資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做出解釋;實行監管公告制度,隨時向公眾公布監管結果,公布舉報電話,建立投資者、中介機構、新聞媒體參與、證券會實行的“四位一體”社會化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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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監管體制的歷史演變

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演進是伴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產生和發展而建立起來的,并隨之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其體制變遷及其特征與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與格局相適應,并與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和內在的政府監管目標相吻合。我國政府對監管體制的選擇和調整決定于我國特殊的經濟、政治、文化、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經歷了以下3個階段:

1.1981—1985年,無實體監管部門階段

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萌芽期。除了國債發行之外,基本上不存在股票市場和企業債券市場。雖然于1984年公開發行了股票,但股份制試點與股票交易僅限于極其狹小范圍。該階段不存在真正的監管體制或明確的管理主體。

2.1986—1992年,監管體系雛形階段

總體上,我國證券市場仍處于規模極小的“嬰兒期”,與之相對應,在政府管理層面上出現了若干監管上述證券市場領域的部門主體,但未形成統一、有序、通暢的集中管理體系。監管體制框架中的政府部門和自律組織等若干因素已出現,但仍表現出明顯的初創特征和摸索性質。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管理企業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管理金融市場”被正式法規確立為證券市場主管機關。但監管職責不明確,實踐中的管制權力缺乏集中型模式所要求的權威性和管制力度。地方政府體現出監管框架中的分權性和非集中性。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管制。多部門介入的管理格局略見雛形。行業自律監管組織尚未擔負實質性自律職能。

3.1992一l998年,初級集中型監管體制階段

1992年l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步人了集中型監管體制階段。從有關資料可以看出,1996年以后,市場取得飛速發展,無論是日均成交金額還是日均開戶數都是呈現上升的趨勢,這充分說明了證券市場的蓬勃發展。與此相呼應,集中型管理體系逐漸形成。確立中央監管機構,一部分權力根據證券活動性質和歸口的不同劃分給國務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相當程度地介入證券市場管理,形成了中央與地方相結合的市場管理體系。首次確立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專門性證券主管部門,擺脫了依附于財政或中國人民銀行的舊模式。一定程度上兼顧了我國證券市場發展與規范進程中所牽涉到的錯綜復雜的諸多方面的難題。但是,仍表現出權力分散、獨立性和權威性弱、缺乏覆蓋全國性的監管機構的動態特征。總體上,這個階段表現出多層次的、多元化以及部門分工協作的中國特色,且明顯地顯示出過渡期的特征。

二、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現狀及其內在機理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即以政府監管為主導,集中監管和市場自律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框架。

1.監管主體

1998年國務院批準了中國證監會的職能、內部機構和人員編制的“三定”方案,確定了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負責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并成為取代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職能的惟一最高證券監管機構。根據該方案的規定,證監會將建立集中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在全國各地設立派出監管機構并實行垂直管理,但在現實中,我國監管主體存在多元化現象,主管部門之間關系較為復雜和不協調。

2.自律組織是資本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自律組織有兩種形式,即社會性的監督組織和行業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證券業的中介服務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后者包括兩方面:一是證券交易所的場內自律,二是場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的自律監管。

3.監管法規體系

1998年以前我國證券市場和監管是通過一系列的行政法規,包括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規。1998年《證券法》的通過標志我國證券市場依法治市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證券法》和《公司法》作為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其他證券法規共同構成證券監管法規體系。現行證券監管體制具有集權性和一元化、權威性和獨立性高、兩級管理垂直化以及自律性弱的特征。雖然仍存在自律管理作用未得到足夠重視的問題,但這個體制框架與我國證券市場現在高速發展相適應。現行證券監管體制的形成原因主要是針對如何克服原體制存在的內在弊病和矛盾。

三、未來證券監管體制的進一步完善

在全球化程度加快的大環境下,我國證券監管體制應當立足國情,放眼世界,不斷健全、完善。證券監管體制的建設,不僅關系到證券市場的發展,更關系到經濟安全,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進一步完善證券監管體制必須全面考慮,放眼未來,對證券監管體制進行有效的改造。

1.加強證券監管體制的自身建設,逐步健全與完善

證券市場是變化無窮的,只有依據客觀規律,制定完善制度才能保障市場健康運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樹立科學監管理念。監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確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統風險;第四,樹立國際化意識。

(2)明確監管職能,提高監管水平。監管機構作為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其職能就是保障市場的公平、公開以及公正地對待所有市場參與者,體現了監管理念和目標。相應的權限,應當依據其職能而定,即僅能作為“裁判員”。并非事無巨細一概全攬,不能把“運動員”兼于一身,應減少證監會在監管中的行政干預色彩,增強其對上市企業以及證券市場的各參與者的監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監管過程中,要加強對行為和過程的監管,而不僅僅是對結果的監管,對監管者而言,行為本身比結果更值得關注。同時,改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水平,努力實現手段的間接化、多樣化、市場化,減少政府對市場的操縱。此外,應當提倡監管行為的科學化、民主化,保證公正地權衡各方利益,保護投資者信心。(3)完善監管體系,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監管。隨著證券市場的成熟,政府主導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系日益成為大多數國家選擇的主流。充分發揮兩者的優勢,避免各自的缺憾,對于完善監管體系是十分重要的。自律監管具體而言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加強自身監管機構的組織建設;第二,要盡快完善自律管理規則;第三,要理順證券交易所管理制度。

2.改善證券監管的外部環境,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1)健全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環境。證券市場的發展,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監管,這就要求首先要完善立法,去掉或者完善一些與現有政策和法規相矛盾的條文,法律是要不斷向前發展的,結合目前市場需求不斷完備證券監管的法律制度,盡快細化證券法的相關規則,出臺相關的法律條文,形成完善的證券法規體系。其次是要加強執法,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執法措施,再完善的法律條文也無用,因此我們不能忽視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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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全文: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及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對海南市場監管的模式、方式與手段提出了新的標準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監管市場的經濟衛士,如何應對經濟全球化浪潮的沖擊,創新市場監管機制,并與國際慣例接軌,這將是新時期海南工商行政管理者必須研究和解決的重大課題。

一、新時期加大海南工商市場監管力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海南作為全國最大的經濟特區,如何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以達到社會經濟運行的最高效率和社會需求及社會利益的最大滿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促進海南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必然。

(一)加大海南工商市場監管力度,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首先,從構成要素來看,具有廣泛性。其中包括:以公有制為主體,其他經濟并存的所有制結構體系,包括市場體系、分配體系、宏觀管理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等,每一個構成要素包括多方面的內容,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工商部門作為市場監管的政府重要職能部門,更是任重道遠。其次,具有整體相關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本身是一個整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整體基本特征是通過各個構成要素的具體內容體現出來的,各個構成要素之間相互聯系、相輔相成的。再次,具有明顯的層次性。此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一種有序的法治經濟,必須加強監督管理和宏觀調控。國內外的實踐證明,市場主體只有依法進行管理,市場才是高效有序的。

(二)加大海南工商市場監管力度是發展海南經濟的必然要求。要發展經濟必須有繁榮的市場,而要有繁榮的市場,必須加強市場監管力度,以保證其有序運作,蓬勃發展。如旅游業要健康發展,必須規范旅游市場秩序,堅決制止黑導、黑車等違法行為,凈化海南旅游環境。可見,加大海南工商市場監管力度是發展海南經濟的必然要求。

(三)加大海南工商市場監管力度是適應WTO的必然要求。加入WTO,工商市場監管環境、監管對象和思維方式都發生了新的變化。經濟全球一體化的趨勢,在創造就業機會的同時,也使工商市場監管面臨更為復雜的形勢。因此,工商市場監管,必須與時俱進,按照WTO規則要求,一視同仁,消除對貿易活動的人為干預及其帶來的扭曲,創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

二、當前海南工商市場監管的現狀

海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海南經濟衛士,在嚴厲打擊非法傳銷、假冒偽劣商品,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強化商標、廣告管理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諸多方面為海南經濟建設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是,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必須清醒地看到目前工商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其主要表現在:

(一)工商市場監管體制還尚未完全理順。一是有些直屬局,不是“小局大所”,精干高效,而是“大局小所”,人數眾多,效率低下,職責不清、權限不明。二是工商所建設不平衡,人數差異大,人數多的工商所多達100多人,人浮于事,而人數少的僅2人,難以完成大量的監管和服務工作。三是有些工商所重收費、輕管理,執法不到位,對市場監管缺乏動態跟蹤管理,經濟戶口也不健全,難以做到執法重點下移,更難做到與國際慣例接軌。四是個體勞動者協會、廣告協會等各種協會中介組織不健全,有些市縣這些組織尚未建立,有的組織人員結構不合理,年齡老化,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工商市場監管的法規體系不完善。一是陳舊過時。一些現行的工商法規仍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盡管前段時期進行了清理,廢止了一批,仍未能適應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二是不具體、不透明。有的法規規定很抽象,遇到具體問題,難以依法處置。三是隨意性大。有些工商法規游移空間大,給主觀隨意解釋提供了條件。四是缺乏權威性。從效力看,在目前法規體系尚未健全的情況下,出現講話不如批示等不正常的現象,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尚未得到應有的體現。

(三)工商市場監管的模式、方法、手段滯后。墨守成規,安于現狀、不思進取,不與時俱進,“看看、摸摸、聞聞”等憑經驗辦事現象時有發生,形成了一套固化的東西。如有的工商管理人員把工商市場監管僅僅看成是調整市場攤位、收管理費而已,思想觀念不轉變,意識不到位,在執法過程中,流于形式,不講質量,簡單粗暴;仍然習慣于設關卡、搞審批、放不下部門利益,辦案工具、檢測技術等手段落后,監管僅在表面上,只重治標,不重治本。這些都與商品化的市場經濟不適應,與世貿組織的規則格格不入。

(四)對違法違規案件查處力度不夠。目前在市場監管和執法方面,干擾多,說情風重,查處難度大,本位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嚴重,一些案件是大案化小,小案化了,導致小案辦得多,大案辦得少,得過且過。一些直屬局三年來沒有辦過一宗上萬元的案件,有形市場(如農貿市場等)監管查處多,而無形市場(如證券市場、電子購物等)監管力度薄弱,對假冒偽劣商品案件的查處沒有建立良好的追溯制度。

(五)工商市場監管隊伍整體素質不高。許多市場監管人員雖然長期在工商系統工作,但缺乏系統的學習,業務素質不高。據了解在基層工商所,懂得筆錄、辦案的人員不過40%,難以承擔起監管市場的重任。

三、加大海南工商市場監管的對策

加入WTO,首先是政府加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政府監管市場的重要職能部門,必須適應新階段市場經濟的要求,按照“規范、統一、透明、服務、高效”的原則,提高服務水平和監管能力,創新監管制度和監管方式,更新監管手段,做到“當好市場運行的裁判員,維護好市場秩序的堅強衛士”。

(一)創新機制,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工商市場監管體系

1、創新機制,建立規范性的監管體制和公正合理的監管規則。入世后,海南工商市場監管要從傳統的對農副產品貿易市場監管轉移到對統一大市場的監管上來,在強化對有形市場監管的同時,加強對無形市場如證券、網上購物的監管,實行“政企脫購”。對市場監管對象要平等對待,一視同仁,建立公正合理的監管規則,合理確立管理范圍,調整管理規則,完善管理程序,改善管理方式,努力實現從收費型轉為管理型,從主要利用管理、審批等方式進行“干預”轉為通過建立健全法規、完善環境、提供服務,從主要為國有經濟服務轉為為所有多種所有制經濟成份服務,克服職能混淆,觀念不分,權力任意膨脹的行為。

2、與時俱進,實行市場監管的公正性、科學性和靈活性。市場結構的多樣性、復雜性,要求工商管理要與時俱進,對市場監管要實行“陽光作業”,杜絕暗箱操作,建立健全一整套科學規范的市場監管體系,制定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通過靈活先進的監管手段尤其是經濟杠桿的手段調節和實現經濟總量的平衡,創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二)實現監督、管理、服務的創新

1、嚴把市場準入關,強化對企業登記的監管。適應入世新形勢和新階段工商市場監管體制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堅決取締各類違法違章生產經營主體,堅決清理“五小”企業,大力查處“三無”企業,加大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力度,集中開展清理網吧、音像制品等文化市場經營主體專項行動,凈化文化市場。

2、深入開展打擊假冒偽劣商品行動,加大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執法力度,堅決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以影響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農資為重點,加大打假專項整治行動,推進“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和查處網絡建設,進一步加大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嚴厲查處仿冒商品的名稱、包裝和藥品市場、建筑市場、旅游市場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打擊走私販私活動,嚴厲查處一批社會影響大,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封鎖和限制競爭案件。以“反欺詐,打虛假”為契機,完善和實施廣告監測制度,強化對商標生產、流通領域全方位監管,嚴厲查處虛假廣告和商標侵權行為,對馳名商標、著名商標予以保護,為海南實施名牌戰略提供有力保障。

3、加強合同監管,建立企業信用制度。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也是信用經濟。工商市場監管必須加大對企業信用制度的監管力度,規范信貸、工程建筑等主要合同的簽約行為,指導企業深入開展“重信用、守合同”活動,逐步實施企業合同信用公示制和信用備案制,大力提高經營者商業道德水平。

(三)創新監管方式,提高市場監管水平和質量

1、創新企業注冊方式,建立行政審批與民事自律相結合的市場準入機制。完善“并聯審批”方法,使涉及前置審批的企業辦照時間縮短,提高辦事效率。改革企業名稱登記,推進名稱登記從行政核準向審核備案,探索建立行政許可與民事行為相結合的名稱登記管理制度。規范注冊工作程序,提高準入工作透明度和規范化,防止新的“三無”企業的產生。

2、創新企業管理方式,建立市場主體動態監管機制。建立健全“經濟戶口”,在“經濟戶口”管理上實現三個轉變,即從線條管理向立體綜合管理轉變,從靜態管理向動態管理轉變,從被動管理向主動管理轉變,使工商所的“經濟戶口”真正做到“底清數明,動態快速反應”。同時建立和完善對有違規行為企業的監控機制,使市場監管向制度化、規范化軌道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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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緣起

市場監管是指為解決市場失靈,維持穩定有序的市場環境,監管主體依法對市場主體、市場活動及其所產生的的產品和服務等因素進行監管的行為。其本質在于政府以直接微觀的干預手段矯正市場失靈,是在不存在市場最優解的前提下,政府代替市場的一種次優制度安排。良好的市場監管既能夠有效的矯正市場失靈,又能夠有效的維護社會公平和穩定社會秩序。

商事登記制度改革作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是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邊界,推動政府簡政放權和職能轉變的重要切入點,對于放寬了市場準入條件,營造自由競爭的市場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在激發市場經濟活力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市場經濟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因素,這對高效的市場監管提出了客觀需要。但是目前我國強制型市場監管模式卻存在諸多問題,難以適應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變化的市場環境,因此推動市場監管模式轉型勢在必得。基于此,本文以市場監管監管主體是否多元、監管內容是否合理有限、監管手段是否多樣、監管程序是否民主法治、對監管權的監督機制是否健全為分析維度當前我國的市場監管模式進行歸類分析,并結合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對市場監管模式轉型的導向作用,描繪我國市場監管模式轉型的路徑和未來轉型的方向,為我國市場監管模式轉型工作提供借鑒。

二、我國當前的市場監管模式――強制型市場監管模式

我國的市場監管發軔于計劃經濟時期的政府管制,形成于改革開放以來的經濟體制改革和歷屆政府機構改革,大致呈現出全面政府管制(計劃經濟時期)――監管放松(1978年到2003年)――監管改革(2003年至今)的發展脈絡。就目前我國市場監管模式的整體情況而言屬于強制型市場監管模式。強制型監管模式是指政府為了維護市場秩序和自由競爭,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運用行政審批、例行檢查、行政處罰等強制性的行政手段對市場主體的主體資格、經營行為等內容進行嚴格的監督的一種監管模式。該監管模式的特點就在于:①信任機制的缺失,即以政府為主導的監管主體不信任自利的市場主體能夠實現自我監管,市場主體也不信任以政府為主導的監管主體在監管工作能夠堅持公共利益導向,實現秉公執法;②監管主體的一元化,即政府幾乎承擔了所有的市場監管責任,缺乏有效的市場監管參與機制,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幾乎不參與或僅僅在形式上參與市場監管工作;③大而全的監管內容,目前我國市場監管內容大概涵蓋了市場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監管、市場行為監管、產品和服務質量監管、市場風險監管等內容;④監管手段單一、監管效能有限。監管手段多以事前嚴格的審批核準、事中的市場檢查或巡視,事后的行政處罰等強制性手段為主,難以適應量多異質的市場監管對象,監管工作容易出現成本效益失衡的問題。⑤對監管權的監督機制不健全。尚未形成對市場監管機構的專門監督機制,雖然建立了涵蓋立法、行政、司法、社會四位一體的監督體系,但是存在監督資源分散、監督缺乏合力;行政監督一權獨大,其他監督尤其是社會監督流于形式;監督法律制度缺失導致監督缺乏有效的法制保障等問題。我國當前的強制型市場監管模式帶有強烈的政府干預的色彩,雖然具有短期見效快、威懾力大的優勢,但是也存在諸多問題,例如監管理念滯后、監管機構設置不規范、監管權力分散、監管職能越位缺位、監管手段單一強制等,這決定了在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時代背景下我國市場監管模式必須轉型。

三、市場監管改革先行區的監管模式――復合型市場監管模式

針對強制型監管模式存在的系列問題,少數市場監管改革先行區結合地方實際創新了市場監管的模式。這類市場監管模式可以稱之為復合型市場監管模式,是因為它一種過渡性的監管模式,既包含了強制型監管模式的部分要素,又兼具了合作型監管模式的先進理念。事實上,深圳、上海等市場監管改革先行區所建立的市場監管模式就是復合型市場監管模式。以上海浦東新區為例,在市場監管改革工作中推行了“三合一”改革,整合工商、質檢、食藥監實現對生產、流通、消費的“全過程監管”;優化市場監管流程,在市場準入、食品安全監管、產品質量監管、公眾訴求處置、執法辦案領域實現“五個一體化”;推行“一個街鎮、一個監管所”模式,實現監管重心的下移。之所以將浦東新區的監管模式歸為復合型監管模式是因為相較于強制型監管模式,其進步之處在于有效地理順了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壓縮了政府事前審批事項的規模,推動市場監管由事前審批轉變為事中事后的監管;推動關聯監管部門的資源、職能、隊伍的化學整合,在專業管理的基礎上實現綜合執法,構建了政府內部的大監管格局;實現生產、流通、消費的“全過程監管”以及“五個一體化”,推動市場監管流程的優化,有效地提高了監管效能;變革監管部門的管理模式,由垂直模式轉變為屬地模式,推動監管執法力量的下移,為市場監管工作的落實奠定了基礎。但與此同時由于這種監管模式仍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難以適應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市場監管工作的需要。例如尚未在市場監管工作中建立起有效的多方合作機制,非政府監管主體參與市場監管工作的廣度和深度有限;社會信用信息體系不健全,信用監管在市場監管中運用有限;市場監管的法律體系不夠完善,缺乏規范市場監管部門的職能配置、執法流程、責任追究等方面的專項法律法規,市場監管工作的法治化程度有限。

四、順應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市場監管模式――合作型市場監管模式

(一)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對市場監管模式轉型的導向作用

自2012年廣東省改革試點以來,我國的商事登記制度大致形成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 “三證合一一照一碼”、“先照后證證照分離”、企業年報和信息公示制度、事中事后監管和信用懲戒制度改革等內容。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帶來的市場環境的變化和政府職能的轉變在客觀上對現行的強制型市場監管模式形成了一定的沖擊,也為未來市場監管工作的轉型樹立了新的方向標。具體而言包括:監管治理,即在市場監管工作中建立多方合作機制,推動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參與監管工作,實現市場監管工作的社會化;監管服務,即以市場主體為中心精簡監管事項、優化監管流程、革新監管工具,以提高監管效率,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的監管服務;協作監管,即打破政府監管部門之間的壁壘,以整合市場監管職能為抓手,建立市場監管部門的大部門體制,提高監管的合力;信用監管,即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為依托,通過聯合懲戒機制對納入黑名單、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市場主體及其主要負責人給予失信懲罰。

(二)合作型市場監管模式的含義和本質特征

基于我國現存的強制型市場監管模式的諸多弊端、改革先行區的復合型市場監管模式的不足以及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對市場監管模式轉型的導向作用,筆者認為未來我國市場監管模式轉型的方向應該是合作型市場監管模式。合作型市場監管模式是基于多方合作機制基礎上的市場監管主體對市場進行有限監管的一種監管模式。其本質區別就在于:

監管責任的重新分配與監管角色的轉變。合作型監管模式強調市場監管的責任不僅僅在于政府一方,而是市場中的全體利益共同體的共同責任。因此它建立了多方合作機制,在該機制下市場主體與以政府為主導的監管主體間是一種主動―輔助的關系,市場主體承擔主要的監管職責,由被動地接受監管轉變為主動的自我監管;政府在市場監管中僅起輔助作用,由直接監管者轉變為“自我監管和制度的構建者”,政府的職責僅在于通過完善法規體系和強化制度設計來激發培育市場主體的自我監管意愿和監管能力。

現代監管的理念。現代監管的特征,一是基于規則,二是同政府保持距離。合作型市場監管模式下的市場監管工作不再是單純的命令和控制,而是基于規則,這種規則是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代表各方利益的監管規則,是一種能夠被人們認可和自覺遵守的監管規則。因此基于規則的市場監管工作體現出民主、法治的現代監管理念。同政府保持距離是指按照民主協商程序形成的監管規則不是由政府執行,而是由一個獨立的機構執行,由此避免政府的過度干預和監管過程的偏私,保證監管職責的切實履行。因此,同政府保持距離的市場監管工作體現了公平、責任的現代監管理念。此外,合作型監管模式還秉承了有限監管的的現代監管理念,監管內容由重主體資格轉變為重市場行為、監管方式由重事前審批轉變為事中事后監管。

完備的法律體系。合作型市場監管模式是一種高度法治化的監管模式,立法先行、嚴格執法是其基本原則。在橫向層面,合作型監管模式在經濟性監管領域和社會性監管領域的各行各業都建立的完備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使市場監管工作有法可依。在縱向層面,合作型監管模式建立了涵蓋法律―行政法規―監管規則和標準的自上而下、效力遞減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其中法律、行政法規從宏觀的角度對市場監管工作的價值和方向進行規范,具有強制力,各市場主體必須遵守;監管規則和標準是由行業協會制定的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業內部契約,從微觀的角度對市場監管工作的細節進行指導,各市場主體在監管工作中結合自身實際參照監管規則和標準實行自主監管。因此,該市場監管法律體系有效地避免了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問題。

軟硬兼施、強度漸進的市場監管手段。合作型市場監管手段形象的可以概括為“溫和的大炮,即管制機構要帶著大炮才能對被管制者溫柔的說話”[[]],一般而言包括兩個監管手段系統:一是柔性監管手段體系,通過說服、教育、獎勵、資助等手段引導監管對象主動糾正違法行為;二是強制監管手段體系,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等手段對違法違規行為給予相應的處罰,使監管對象被動地糾正其不當行為。在實際的市場監管工作中,當監管主體發現監管對象有違法違規行為時,一般先依次采用柔性監管手段解決問題,當柔性監管手段用盡仍不能解決問題時,監管主體就會啟用強制性監管手段。因此合作型市場監管模式的監管手段既可以激發和培育監管對象的公民精神、自我監管意識和能力,又能保證監管工作的威懾力,提高監管效能。

監管治理網絡。不同于強制型市場監管模式的自上而下的監管體系,合作型市場監管模式借鑒治理理念,建立了涵蓋政府、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在內的市場監管治理網絡,在該網絡中各監管主體之間是平等信任、相互依賴的合作伙伴關系,共同完成監管工作。

(三)我國市場監管模式轉型的路徑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三類市場監管模式在特定的歷史發展階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我們需要明確的是順應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監管模式應該是合作型監管模式,而非強制型和復合型監管模式。但是在推動市場監管模式轉型過程中仍存在著一系列的制約因素,主要包括:政府層面因監管權分散、監管職能錯位越位缺位、監管機構設置不合理等方面的不足,政府還無法實現對市場的高效監管;行業協會層面因相關法律法規的缺位、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職能定位不準確等問題,我國目前的行業監管能力有限;社會監督層面因法律法規保障和約束機制的缺位、社會輿論監督機制不健全、公民參與意識薄弱和參與能力有限,我國市場監管工作的社會參與度較低;法律層面因立、改、廢工作的滯后以及統一的市場監管法的缺位,我國的市場監管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社會誠信體系方面因社會信用法規和標準缺失、信用服務市場不成熟、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不健全、社會征信體系不完善等制約因素,信用監管無法在市場監管工作中施展拳腳。正是以上制約因素使得我國市場監管模式轉型工作很難由當前的強制型監管模式到合作型監管模式一步到位實現,而是要堅持漸進主義的演變路徑,由強制型監管模式過渡為復合型監管模式,然后在各種制約因素已經解決的基礎上由復合型監管模式轉變為合作型監管模式。

參考文獻:

[1]王湘軍.電信業政府監管研究――行政法視角[D].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9.

[2]上海市工商局辦公室課題組.上海推進市場綜合監管體制改革的調研報告[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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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目前股票市場和期貨市場實際的規模、需求量和法律法規環境,我國已經具備了發展指數期貨交易的條件。根據其他國家開展指數期貨交易的經驗和教訓來看,指數期貨的風險防范問題是開展指數期貨交易重中之重的問題,所以在交易過程中,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嚴格的風險防范措施和健全的市場監管機制。

一、股指期貨交易一般性風險

由于股票指數期貨市場運作的不確定性,不但對期貨市場產生風險,而且對現貨市場產生風險,甚至將給市場宏觀主體和微觀主體以及整個社會、經濟環境造成危害。

(一)股指期貨交易風險的類型

按照巴塞爾委員會于1994 年7月27日發表的《衍生產品風險管理指南》,可將股票指數期貨交易風險作如下分類。(1)市場風險。市場風險又稱價格風險,股指期貨價格風險包括投機者對期貨價格的預測失誤風險和套期保值風險。套期保值風險是指當股票指數期貨交易的標的物股票價格指數發生逆向變動,即股票期貨市場指數變動不完全與股票現貨市場指數變動成比例,使套期保值的對沖交易發生變化或破裂所造成的風險。造成股票指數期貨市場無法發揮應有的套期保值功能。套期保值中主要的風險為基差風險,由于現貨價格與期貨價格之間的收斂性是不確定的,尤其是在期貨到期之前進行對沖,期貨價格常常會過度偏離現貨價格,基差風險就可能增大。(2)信用風險。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當交易的對方不愿意或不能夠完成契約責任時,信用風險就會出現。對手違約又可分為敵意違約和被迫違約兩類。前者為有能力履約但故意不履約,后者為的確沒有能力履約(如破產等原因)而不能履約。對于股指期貨交易而言,信用風險發生的概率極小,原因是在進行股指期貨交易時,交易所有一套獨特的交易體系,如設立一系列的保證金制度,最低資金要求,逐日盯市結算措施及強行平倉制度等,使整個市場的信用風險下降。但這種由結算公司充當所有投資者的交易對手,并承擔履約責任,一旦結算公司出現風險暴露,由于其風險過度集中,則將危及到整個體系的安全。(3)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包括兩類風險,一種是市場流動性風險,另一類是資金流動性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是指市場交易量不足或無法獲得市場價格,導致投資者無法及時平倉的風險。資金流動性風險是指因市場投資者流動資金不足而導致合約到期時無法履行合約支付義務或無法按合約要求追加保證金的風險。在股指期貨市場上資金流動性風險通常是投機者操縱市場的重要手段。如果多、空方主力嚴重違規,將會使無數空頭或多頭面臨爆倉的危險,人為造成資金流動性風險。如我國“327 國在期貨事件”由于空方主力嚴重違規、使多方面臨爆倉的絕境,便是人為制造流動風險的實例。(4)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由于人為因素和風險管理控制方面的失誤而產生虧損的風險。其本質屬于管理問題。引起操作風險的主要原因,有人為的錯誤、電腦系統的故障、操作程序錯誤、系統失靈或內部控制失效等等。如巴林銀行倒閉案,就是典型的內控機制系統造成的。(5)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交易合約及其內容與相關法律制度發生沖突致使合約無法正常履行或無法獲取所期待的經濟收益所造成的風險。當然,也包括相關法規制定不及時、不完整,當市場發生劇烈波動時被迫采取臨時措施而造成的風險。例如,我國在“ 327 國債期貨事件”及許多商品期貨市場上都曾采取過的協議平倉,便是實例。

二、股指期貨交易的特殊風險

股指期貨作為金融衍生品種,除了一般性風險外,還由于標的物自身的特點和合約設計過程中的特殊性,而具有一些特定的風險:(1)基差風險。基差風險是股指期貨相對于其他金融衍生產品(期權、掉期等)的特殊風險。從本質上看,基差反映著貨幣的時間價值,一般應維持一定區間內的正值(即遠期價格大于即期價格),如美國標準普爾500種股票價格指數期貨(S&P500)的基差,在一般情況下為2到3點。但在巨大的市場波動中,也有可能出現基差倒掛甚至長時間倒掛的異常現象。基差的異常變動,表明股指期貨交易中的價格信息已完全扭曲,這將產生巨大的交易性風險。(2)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是指類似的合約品種,如日經225種股指期貨和東京證券股指期貨,在相同因素的影響下,價格變動不同。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價格變動的方向相反。二是價格變動的幅度不同。類似合約品種的價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變動幅度上的差異,也構成了合約品種差異的風險。(3)標的物風險。股指期貨交易中,標的物設計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風險無法完全鎖定的原因。從套期保值的技術角度來看,商品期貨、利率期貨和外匯期貨的套期保值者,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內,通過建立現貨與期貨合約數量上的一致性、交易方向上的相反性來徹底鎖定風險。而股指期貨由于標的物的特殊性,使現貨和期貨合約數量上的一致僅具有理論上的意義,而不具有現實操作性。因為,股票指數設計中的綜合性,以及設計中權重因素的考慮,使得在股票現貨組合中,當股票品種和權數完全與指數一致時,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鎖定風險,而這在實際操作中的可行性幾乎是零。因此,股指期貨標的物的特殊性,使完全意義上的期貨與現貨間的套期保值成為不可能,因而風險將一直存在。(4)交割制度風險。股指期貨采用現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對于其他結合實物交割進行清算的金融衍生產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風險。如在利率期貨交易中,符合規格的債券現貨,無論如何也可以滿足一部分交割要求。股指期貨則只能是百分之百的現金交割,而不可能以對應股票完成清算。

三、股指期貨交易的風險防范

(一)建立完善的法規體系

為保證指數期貨交易安全運作, 必須建立嚴密的法規與監管體系,健全交易者行為,防范指數期貨的風險,保證指數期貨市場的公平競爭和平穩運行。對于國外指數期貨,均有嚴密的法規與監管體系。以美國為例,指數期貨交易是在國家統一立法《期貨交易法》的制約下,形成了商品期貨委員會(CFTC)、期貨行業協會與期貨交易所三級監管模式,有效的抑制了風險的發生,并促進了市場的發展。我國目前期貨交易已形成統一監管體系,形成了證監會一期貨交易所兩級監管模式,而指數期貨也可沿用兩級監管模式,以方便風險管理。在法規體系上,可根據指數期貨的特征對 《期貨市場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在此基礎上制訂《指數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與 《指數期貨交易規則》。從長期考慮應盡快制訂 《期貨法》,使指數期貨交易有法可依、規范發展,防范市場操縱和防范市場風險,以更高法律效率的、更加完善的法規體系作保證。

(二)建立嚴格的交易風險防范機制

為了增強市場的抗風險能力,一方面要總結國內期貨市場風險監管的經驗,另一方面要借鑒國外指數期貨市場的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礎上做好以下工作:(1)科學定位指數期貨標的物。指數期貨標的物要包含大量具有較大市值的股票,保證市場不易縱。(2)確定合理的保證金水平。由于我國股價波動限制在10%,所以,指數期貨的保證金應在15%以上。(3)規定適度的漲停板幅度。由于我國股票市場不很成熟,保證金的追加速度受到金融服務效率的制約,所以要規定適度的漲跌停板。(4)在市場價格風險加大時,每日結算兩次,同時要求保證金在一小時內到位。因此,建立高效率的結算制度,是股指期貨風險控制的基本要求。(5)建立特殊情況下的強行平倉制度。當指數期貨市場連續單方無報價時,可采取商品期貨的處理方法,按規定的步驟強行平倉,釋放市場風險。(6)建立風險控制的巡回斷路系統。風險控制的巡回斷路系統是為了協調股票市場和指數期貨市場的價格變動,并對指數期貨的價格進行限制的措施,以減少股市和期市之間的系統風險。(7)嚴格的風險準備金制度。目前國內期貨市場的風險準備金非常有限,要推出指數期貨,就必須增強市場抵御突發性風險的能力,因此應該提高風險準備金提取比例。(8)實行更加嚴格的限倉制度,防止市場操縱行為。(9)建立風險預警系統。在參考國外風險預警的基礎上,建立國內指數期貨交易的風險預警系統,以便能夠在事前預測和控制指數期貨風險。

(三)建立健全的市場監管機制

目前我國期貨市場監管工作當中缺乏行業自律管理這個環節,導致市場風險監控方面出現盲區,增加了政府監管和交易所監管的難度。指數期貨對風險控制的要求更高,所以必須盡快建立自律性期貨行業的內部溝通,運用行業力量降低指數期貨市場的風險。并且建立跨部門、跨市場的聯合監督機構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利于股票市場和指數期貨市場監管信息共享,有利于風險控制決策、措施及步驟的一致。最后,要改進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水平。我國期貨市場一直是以行政監管為主,但法律監管具有力度大、管理規范、對市場的沖擊力較小等優點,因此成為指數期貨風險監管的主要方式。

參考文獻

[1]陳潔《我國證券市場風險問題研究》[J],載《合作經濟與科技》,2007(第316期)

篇10

根據目前股票市場和期貨市場實際的規模、需求量和法律法規環境,我國已經具備了發展指數期貨交易的條件。根據其他國家開展指數期貨交易的經驗和教訓來看,指數期貨的風險防范問題是開展指數期貨交易重中之重的問題,所以在交易過程中,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嚴格的風險防范措施和健全的市場監管機制。

一、股指期貨交易一般性風險

由于股票指數期貨市場運作的不確定性,不但對期貨市場產生風險,而且對現貨市場產生風險,甚至將給市場宏觀主體和微觀主體以及整個社會、經濟環境造成危害。

(一)股指期貨交易風險的類型

按照巴塞爾委員會于1994年7月27日發表的《衍生產品風險管理指南》,可將股票指數期貨交易風險作如下分類。(1)市場風險。市場風險又稱價格風險,股指期貨價格風險包括投機者對期貨價格的預測失誤風險和套期保值風險。套期保值風險是指當股票指數期貨交易的標的物股票價格指數發生逆向變動,即股票期貨市場指數變動不完全與股票現貨市場指數變動成比例,使套期保值的對沖交易發生變化或破裂所造成的風險。造成股票指數期貨市場無法發揮應有的套期保值功能。套期保值中主要的風險為基差風險,由于現貨價格與期貨價格之間的收斂性是不確定的,尤其是在期貨到期之前進行對沖,期貨價格常常會過度偏離現貨價格,基差風險就可能增大。(2)信用風險。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當交易的對方不愿意或不能夠完成契約責任時,信用風險就會出現。對手違約又可分為敵意違約和被迫違約兩類。前者為有能力履約但故意不履約,后者為的確沒有能力履約(如破產等原因)而不能履約。對于股指期貨交易而言,信用風險發生的概率極小,原因是在進行股指期貨交易時,交易所有一套獨特的交易體系,如設立一系列的保證金制度,最低資金要求,逐日盯市結算措施及強行平倉制度等,使整個市場的信用風險下降。但這種由結算公司充當所有投資者的交易對手,并承擔履約責任,一旦結算公司出現風險暴露,由于其風險過度集中,則將危及到整個體系的安全。(3)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包括兩類風險,一種是市場流動性風險,另一類是資金流動性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是指市場交易量不足或無法獲得市場價格,導致投資者無法及時平倉的風險。資金流動性風險是指因市場投資者流動資金不足而導致合約到期時無法履行合約支付義務或無法按合約要求追加保證金的風險。在股指期貨市場上資金流動性風險通常是投機者操縱市場的重要手段。如果多、空方主力嚴重違規,將會使無數空頭或多頭面臨爆倉的危險,人為造成資金流動性風險。如我國“327國在期貨事件”由于空方主力嚴重違規、使多方面臨爆倉的絕境,便是人為制造流動風險的實例。(4)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由于人為因素和風險管理控制方面的失誤而產生虧損的風險。其本質屬于管理問題。引起操作風險的主要原因,有人為的錯誤、電腦系統的故障、操作程序錯誤、系統失靈或內部控制失效等等。如巴林銀行倒閉案,就是典型的內控機制系統造成的。(5)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交易合約及其內容與相關法律制度發生沖突致使合約無法正常履行或無法獲取所期待的經濟收益所造成的風險。當然,也包括相關法規制定不及時、不完整,當市場發生劇烈波動時被迫采取臨時措施而造成的風險。例如,我國在“327國債期貨事件”及許多商品期貨市場上都曾采取過的協議平倉,便是實例。

二、股指期貨交易的特殊風險

股指期貨作為金融衍生品種,除了一般性風險外,還由于標的物自身的特點和合約設計過程中的特殊性,而具有一些特定的風險:(1)基差風險。基差風險是股指期貨相對于其他金融衍生產品(期權、掉期等)的特殊風險。從本質上看,基差反映著貨幣的時間價值,一般應維持一定區間內的正值(即遠期價格大于即期價格),如美國標準普爾500種股票價格指數期貨(S&P500)的基差,在一般情況下為2到3點。但在巨大的市場波動中,也有可能出現基差倒掛甚至長時間倒掛的異常現象。基差的異常變動,表明股指期貨交易中的價格信息已完全扭曲,這將產生巨大的交易性風險。(2)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是指類似的合約品種,如日經225種股指期貨和東京證券股指期貨,在相同因素的影響下,價格變動不同。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價格變動的方向相反。二是價格變動的幅度不同。類似合約品種的價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變動幅度上的差異,也構成了合約品種差異的風險。(3)標的物風險。股指期貨交易中,標的物設計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風險無法完全鎖定的原因。從套期保值的技術角度來看,商品期貨、利率期貨和外匯期貨的套期保值者,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內,通過建立現貨與期貨合約數量上的一致性、交易方向上的相反性來徹底鎖定風險。而股指期貨由于標的物的特殊性,使現貨和期貨合約數量上的一致僅具有理論上的意義,而不具有現實操作性。因為,股票指數設計中的綜合性,以及設計中權重因素的考慮,使得在股票現貨組合中,當股票品種和權數完全與指數一致時,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鎖定風險,而這在實際操作中的可行性幾乎是零。因此,股指期貨標的物的特殊性,使完全意義上的期貨與現貨間的套期保值成為不可能,因而風險將一直存在。(4)交割制度風險。股指期貨采用現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對于其他結合實物交割進行清算的金融衍生產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風險。如在利率期貨交易中,符合規格的債券現貨,無論如何也可以滿足一部分交割要求。股指期貨則只能是百分之百的現金交割,而不可能以對應股票完成清算。

三、股指期貨交易的風險防范

(一)建立完善的法規體系

為保證指數期貨交易安全運作,必須建立嚴密的法規與監管體系,健全交易者行為,防范指數期貨的風險,保證指數期貨市場的公平競爭和平穩運行。對于國外指數期貨,均有嚴密的法規與監管體系。以美國為例,指數期貨交易是在國家統一立法《期貨交易法》的制約下,形成了商品期貨委員會(CFTC)、期貨行業協會與期貨交易所三級監管模式,有效的抑制了風險的發生,并促進了市場的發展。我國目前期貨交易已形成統一監管體系,形成了證監會一期貨交易所兩級監管模式,而指數期貨也可沿用兩級監管模式,以方便風險管理。在法規體系上,可根據指數期貨的特征對《期貨市場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在此基礎上制訂《指數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與《指數期貨交易規則》。從長期考慮應盡快制訂《期貨法》,使指數期貨交易有法可依、規范發展,防范市場操縱和防范市場風險,以更高法律效率的、更加完善的法規體系作保證。

(二)建立嚴格的交易風險防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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