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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模板(10篇)

時間:2023-03-13 11:25:02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一)公共場所種類

1.住宿與交際場所

分別為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店、酒吧、茶座。

2.洗浴與美容場所

分別為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3.文化娛樂場所

分別為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4.體育與游樂場所

分別為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5.文化交流場所

分別為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6.購物場所

分別為商場(店)、書店。

7.就診與交通場所

分別為候診室、候車(船、機)室、公共交通工具(指飛機、輪船、火車客運車廂)。

(二)環境特征

人群密集,流動性大,易混雜各種污染源,造成疾病特別是傳染病的傳播。經營單位多,分布廣,基本條件相差較大。設備及物品供人群重復使用,易造成玷污。從業人員的衛生水平低,衛生制度不健全。建筑和布局不合理。

二、存在問題分析

1.對公共場所衛生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各級領導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存在著“重食品衛生監督,輕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現象。在社會不斷發展,人民物質財富不斷增長的今天,公眾對食品衛生狀況越發重視起來,衛生意識不斷提高。一旦發生食源性疾患,影響面廣,社會反響大。各級領導對食品衛生工作給予重視,在工作方針,指導思想,具體措施上向食品衛生工作傾斜。而公共場所衛生問題相對而言較為隱蔽,容易被人們忽視。社會公眾對公共場所衛生狀況不了解,對公共場所可能引起的衛生問題缺乏相關專業知識。一些公共場所經營人員、從業人員既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又對衛生監督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存在消極抵觸情緒。由于領導、公眾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不夠重視,影響了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自身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的熱情,工作中態度消極、得過且過。

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法規薄弱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過輕,違法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大于受處罰后所受的損失,造成一些經營者漠視法律尊嚴,我行我素。隨著社會法制的不斷完善,對行政執法的要求越來越嚴重。衛生監督過程中,執法程序的嚴格、手續的繁瑣、效果的輕微,使監督員產生畏難情緒,影響了監督員執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各級地方行政部門陸續頒發了一些地方性法規、條例、辦法等,基層衛生監督員往往不能及時掌握相關信息,影響了工作的開展。

3.監督員數量少

基層衛生監督機構往往將公共衛生、學習衛生、勞動衛生合為一處,一些公共衛生監督員同時擔負其它衛生的監督任務,分散了經歷。

4.儀器設備老化陳舊

設備落伍,儀器陳舊,長期使用中,儀器磨損大,影響監測結果的精度和準確性,制約了監督監測工作的開展。

三、采取措施

1.提高認識,加強重視

各級領導要充分認識到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的重要性,堅持食品衛生、公共衛生一起抓。在制訂工作計劃、工作任務、具體措施時嚴格要求,強化管理。

2.開展衛生宣傳教育

衛生監督機構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等各種傳播媒介宣傳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走入社區,面向公眾宣傳衛生法規、衛生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衛生意識。

3.強化衛生培訓,提高衛生管理水平

組織經營人員、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定期對公共場所管理人員進行培訓,督促各單位建立衛生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4.加大監督執法力度

加強日常衛生監督監測。對一些屢教不改的經營單位、人員予以行政處罰,樹立法律的威信、維護法律尊嚴。

5.組織業務學習,提高監督員素質

定期舉行業務培訓,組織監督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對執法文書的書寫,執法程序的規范進行統一培訓,考核。開展專題討論,對工作中的難點、問題在集體會議上探討,共同研究,集思廣益。定期將最新的法規、辦法、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性意見反饋給監督員,督促監督員自我提高、自我學習、不斷提高監督員的綜合素質。

篇2

1.引言:所謂公共場所就是指那些人群聚集,為公眾提供一些服務性的活動場所;公共場所就好比是一個窗口反應了一個國家及其本民族的物質條件和精神文明建設。就現階段我國的公共場所而言,總的來說具有人群流動性大,容易導致有病患的患者與正常人之間混雜,一旦攜帶有病患的患者進入公共場所將一些公用的用具被污染后,這就非常容易傳播一些具有傳染性的疾病,從而大大增加了正常人有患病的可能性。因此對于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的好壞會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本文章專門針對我國國內現階段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狀況做了研究與討論。

2.我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現狀

我國的公共場所包括下列七類28種: (1)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2)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3)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4)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5)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6)商場(店)、書店; (7)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2]。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場所傳染疾病的相關管理條例,對于我國公共場所中6、5類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實施細則的檢驗方法(GT/T 18204. 1~18204. 30-2000)明確規定6、5類公共場所空氣中的可吸入顆粒物的標準測定方法(WS/T 1999 -2001)以及對于顆粒物大小的明確要求,以及對6、5類公共場所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以及凈化的相關法律法規。就目前我國的衛生監督管理情況而言,我國衛生管理部門的管理監督工作還應該不斷深入,衛生監督方法也應該不斷改進和充實。

3.數學理論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質量評價中的應用

黃楚標等選取公共場所的研究對象對東莞市 68 家市直管的住宿場所從2009 年 ~2011 年連續3 年間的衛生監督進行了量化評分,其中將 2009 年的量化評分情況作為實施量化前的結果,將 2010 年和2011 年 2 年的量化評分情況作為實施量化分級后的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并應用 SPSS18. 0 統計軟件對所有統計數據進行了分析處理,結果發現,隨著對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進一步深入開展,被監督單位的衛生信譽度等級越高,衛生狀況越好,衛生監督員對該單位的監督頻次也就越少。這樣,衛生行政部門將集中有限的衛生監督資源,把監管的重點放在存在問題較多的住宿場所上,切實提高了被公示單位的自身衛生管理能力、衛生意識。這說明衛生監督信息量化評級管理是一種有效的衛生監督手段,是現有常規衛生監督制度方法的補充。

4.日常衛生監督管理中的工作重心與展望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現階段我國人民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隨之而來的便是提供各種消費娛樂為的公共場所的數量的不斷增加,由于諸如此類工作共場所都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因此發生一些衛生方面的不良現象也是數見不鮮的,這就必然加重了整個公共場所以集中公共場所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監督作為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重心。根據國家出臺的對第5類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相關衛生管理辦法來對現階段整個公共場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進行規范化處理,對6、5類公共場所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及時的清洗處理,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辦事。就衛生行政部門而言,要加強對整個系統所開展的各類公共場所的新建、改建以及擴建的所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統一化規范化管理。隨著衛生監督工作的不斷深入,就勢必使得衛生行政部門在監管上面出現人力物力匱乏的現象;針對這種現象應實施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分級管理的制度,一方面,減輕了巨大的工作量,提高了辦事效率,另一方面也促進了整套信息公示制度的日趨完善。在未來的衛生監管工作中,既要做好當下的監管,同時也要注重對更多的監管管理理論的吸收,使得更多、更先進的管理理念以及管理模式應用到我國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管工作中來,更好地服務于人民面。

5.小結

就當今而言,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整個國家的法制體系建設的日趨完善,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對我國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也正在發生著巨大的改變。國家法制辦應隨時向社會廣大群眾公開征求意見,并做好衛生執行工作的實時調研共工作。從我國對第5、6類公共場所的相關衛生管理條例的修訂草案中就集中體現了對整個新環境下管理理念及方式方法的轉變,對整個公共場所衛生監管明確定義了公共場所的范圍, 即所謂公共場所就是對所有公眾開放的人群聚集地,考慮到有些公共場所很可能會造成一些具有傳播性疾病以及危害廣大群眾的的經營性場所,因此,國家對與公共場所有關的衛生監管嚴格實行分類管理的辦法。

參考文獻

[1] 黃楚標. 東莞市住宿業實施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效果分析[J].中國衛生監督雜志.2012.12

篇3

第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各部、委、局衛生職能部門要加強對衛生防疫機構的領導,健全機構,充實公共場所衛生技術裝備和人員。

第三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實施衛生監督。國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所屬的衛生防疫機構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機場、車站、碼頭等候室等公共場所和國內民航客機、鐵路客車、客輪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實施衛生監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其主要對本系統外營業的公共場所以及尚無衛生防疫機構進行監督的單位由地方衛生防疫機構實施衛生監督。部隊、學校以及其他系統所屬的對社會開放的公共場所由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實施衛生監督。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四條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監督和指導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對其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工作,其中個體經營者的培訓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區衛生防疫機構負責。培訓的具體要求:

(一)衛生防疫機構按全國"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教學大綱"編寫教材;

(二)公共場所衛生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必須完成教學大綱規定的培訓學時,掌握教學大綱規定的有關衛生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基本衛生操作技能等;

(三)衛生防疫機構對受訓人員的培訓進行監督審核,對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證"上加蓋考核合格章。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應取得衛生知識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四)從業人員每兩年復訓1次。

第五條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規定:

(一)旅店業、咖啡館、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游泳場(館)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下同)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其它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兩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繼續上崗工作。新參加工作的人員上崗前須取得"健康合格證"。公共場所內經營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按《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執行。可疑傳染病患者須隨時進行健康檢查,明確診斷。

(二)公共場所主管部門負責健康檢查的組織安排和督促檢查工作。經營單位每年向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提交應進行健康檢查的人員名單,并根據健康檢查的結果,對患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和其它傳染性疾病者應調離其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崗位。

(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療衛生單位承擔健康檢查工作。健康檢查應統一要求,統一標準,認真記錄,建立檔案。醫療衛生單位在健康檢查兩周內應向受檢單位發出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合格者由衛生防疫機構發給"健康合格證"。

(四)"健康合格證"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

(五)健康檢查項目按衛生部頒發的有關預防性體檢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患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衛生管理標準: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經系統治療后基本痊愈(主要癥狀消失,肝區無明顯壓痛及腫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可恢復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復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需經六個月觀察無惡化,可恢復原工作。乙肝病毒攜帶者若e抗原陽性,不得從事理發美容業、公共浴室業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細菌性痢疾)經治療臨床癥狀和體征消失,大便培養陰性,停藥后兩周內大便培養3次陰性者,可恢復原工作。

(三)傷寒臨床癥狀和體征消失,大便連續培養3次陰性者可從事不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經衛生防疫機構進行觀察,第2年糞便檢查連續進行兩次培養陰性者,方可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四)活動期肺結核活動期肺結核和痰帶菌者應隔離治療,痰培養陰性或一周內連續痰涂片兩次陰性,達到臨床治愈方可恢復原工作。

(五)皮膚病化膿性皮膚病、滲出性皮膚病及接觸性傳染的皮膚病患者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復原工作。

(六)其它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重癥沙眼、急性出血性結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從事原工作。

第七條"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規定:

(一)"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由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發放管理。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職能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機場、車站、碼頭等候室等公共場所和國內民航客機、鐵路客車、客輪以及土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工作。

(二)經衛生防疫機構進行審查監測確定主要衛生指標符合衛生要求,80%以上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合格的經營單位方可取得"衛生許可證"。

(三)對經營多種公共場所的單位只發放1個"衛生許可證",并注明其兼營項目。因違法而需注銷其中某個經營項目時,在"衛生許可證"的相應處加蓋注銷章,被注銷經營項目的單位經衛生監督監測認定合格后,可申請恢復被注銷的經營項目,并換發新證。

(四)"衛生許可證"發放程序:

1.申領"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到所屬衛生防疫機構領取并填寫"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經主管部門審核后送衛生防疫機構。

2.衛生防疫機構委派衛生監督員按衛生標準和要求進行審查和監測,對符合要求的發給由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對審查、監測的資料應存檔備查。

(五)新建、擴建、改建公共場所或變更營業項目的應按上述程序申領"衛生許可證"。

(六)"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核1次。復核時,經營單位應填寫復核登記表,經審查、監測合格的在復核登記表上加蓋"審核章"。逾期3個月未加蓋"審核章"者,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七)"衛生許可證"應用墨筆填寫,字跡清楚。單位名稱要寫全稱。"衛生許可證"應懸掛在明顯處,以便監督檢查。"衛生許可證"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

(八)申請開業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經衛生防疫機構審查監測后確定不符合衛生要求者,應采取改善措施,達到衛生要求后發給"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應自衛生防疫機構接到"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之次日起兩個月內,對審查合格者簽發"衛生許可證"。

(九)遺失"衛生許可證"者應及時到發證機關報失補領,歇業單位應到發證機關注銷"衛生許可證"。

第八條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和個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報告制度。

(一)報告范圍:

1.微小氣候或空氣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

2.生活飲水遭受污染或飲水污染所致的介水傳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衛生設施遭受污染所致傳染性疾病、皮膚??;

4.意外事故處致的一氧化碳、氨氣、氯氣、消毒殺蟲劑等中毒。

(二)事故報告責任人是經營單位負責人及衛生負責人,其他人員也有義務報告。

(三)發生死亡或同時發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時,事故報告責任人要在發生事故24小時之內,電話報告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國內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等所屬經營單位,應同時報告本系統衛生防疫機構,隨即報告主管部門,必要時(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須同時報告公安部門。

(四)衛生防疫機構在接到報告24小時內會同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及處理意見于1周內寫成"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現場調查報告書",報送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上級衛生防疫機構、事故單位的主管部門和事故單位,并建立檔案。

第十條《條例》第九條中"妥善處理"包括搶救受害者脫離現場,迅速送病人到醫療機構,防止事故的繼發。確保不擴大危害范圍和不繼續惡化環境,以及在不影響上述情況前提下保護好現場。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一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的監督職責分工按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執行。上級衛生防疫機構有責任對下級衛生防疫機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各級衛生防疫機構之間要明確分工,避免遺漏或重復監測。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防疫機構對下級衛生防疫機構和當地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處理不當的違反《條例》的案件,有權糾正或重新處理。

第十二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必須定期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及上一級衛生防疫機構上報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報表及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職責:

(一)對管轄范圍內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宣傳衛生知識,指導和協助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

(三)根據有關規定對違反《條例》有關條款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罰建議。

(四)參加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

(五)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包括取證照相、錄音、錄相等,調查處理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付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根據工作需要衛生防疫機構可設置助理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在衛生監督員的指導下,協助衛生監督員執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條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紀守法,工作認真,作風正派,秉公辦事,身體健康。

(二)衛生監督員具有醫士以上(含醫士)技術職稱,從事公共衛生工作1年以上,掌握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業務和有關法規,有獨立工作能力的專業人員。

(三)助理衛生監督員具有從事公共衛生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醫士(含醫士)技術職稱,熟悉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業務和有關法規,有一定的獨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守則:

(一)學習和掌握《條例》、《細則》及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

(二)執行任務做到依法辦事,忠于職守,秉公辦事,禮貌待人,不得營私舞弊、索賄受賄。

(三)執行任務時應著裝整齊,佩戴"中國衛生監督"證章,出示監督證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認真填寫記錄。

(四)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可按每30至60個公共場所設1人的比例配置??h以上(含縣)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從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符合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條件的可作為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

第十八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同意后,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發給證書。助理衛生監督員由縣或地區級衛生防疫機構提名,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同意后,由縣或地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發給證書。

第十九條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者,須及時交回證件和證章,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的任免及數量,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參照本細則第十七條自定,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設計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一)凡《條例》第二條所列公共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設計應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設計說明書中必須有衛生篇章。其內容包括設計依據、主要衛生問題、衛生保健設施、措施及其預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圍環境質量影響和有職業危害以及對周圍人群健康有影響的公共場所建設項目必須執行建設項目衛生評價報告書制度。衛生評價報告書應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施工設計前完成。

(三)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應將建設項目衛生評價報告書報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審查同意的建設項目發給"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建設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后方可辦理施工執照。

(四)設計及衛生評價報告書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同意。

(五)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應通知衛生防疫機構參加。驗收合格者方可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衛生評價資格單位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定并發給資格證書,報衛生部備案。

第四章罰款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20元至2萬元、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處罰。上述處罰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罰:

1.違反《條例》第六條,衛生制度不健全或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者;

2.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不按時進行健康檢查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一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20元至200元罰款:

1.有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經警告處罰仍無改進者;

2.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兩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3.違反《條例》第七條,未獲得"健康合格證"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經處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不調離《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三款第二項所列情形經處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涂改、轉讓、倒賣、偽造"健康合格證"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三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4.違反《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400元至1500元罰款:

1.有本條第四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經處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四項以上(含四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拒絕衛生監督者;

4.違反本細則第七條第七款的規定,涂改、轉讓、倒賣、偽造"衛生許可證"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800元至3000元罰款:

1.有本條第五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經處以四百元至1500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違反《條例》第九條,發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時報告者。

(七)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而擅自施工者處以100元至3000元罰款,并可視具體情況責令其停止施工。

(八)違反本細則第八條,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處以1500元至2萬元罰款:

1.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罰款1500元至3000元;

2.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罰款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罰款8000元至1萬元;

4.造成死亡者罰款1萬元至2萬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責令7天以內停業整頓處罰。經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可延長其停業整頓期限至90天止:

1.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經衛生防疫機構確定需要采取緊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衛生條件;

3.經兩次罰款處罰后仍無改進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吊銷"衛生許可證"處罰:

1.經九十天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

2.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條對3000元以下罰款須經衛生防疫機構審議批準。停業整頓及超過3000元的罰款須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吊銷"衛生許可證"由原發證單位批準。

第二十五條《條例》第十五條中"對受害人賠償損失"的賠償包括醫藥費、誤工費、生活補助費、喪葬費、遺屬撫恤費等。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條例》造成嚴重后果及阻撓、謾罵、毆打衛生監督和檢查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檢舉、揭發人進行打擊報復,情節嚴重、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二十七條《條例》第二條中的"飯館"的監督范圍和內容系指安裝空調設施的就餐場所的環境衛生狀況。"公園"的監督范圍系指公園內有圍護結構的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國內運送旅客的飛機、火車、輪船。"商場(店)、書店"系指城市營業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縣、鄉、鎮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場所。其中對醫藥商場(店)等藥品經營企業的監督,按《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衛生防疫機構:指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衛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環境衛生監督監測站(所)及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下屬的衛生防疫站。拒絕衛生監督:指以各種借口和手段妨礙或拖延衛生防疫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履行職責的行為。經營多種公共場所:指在1個經營單位內同時經營兩種以上《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公共場所。公共場所主要衛生指標,在下列公共場所分別指的是:

1.賓館(有空調設施的):顧客用具消毒,臥具更換,自備水源與2次供水水質,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風量。

2.旅店、招待所:臉盆、腳盆配備,顧客用具消毒,臥具更換,自備水源與2次供水水質,床位面積,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臉盆、腳盆配備,顧客用具消毒,臥具更換,機械通風量,濕度,床位面積,不得生火取暖、做飯,噪聲,二氧化碳。

4.影劇院、錄相廳、音樂廳:場內禁止吸煙,場次間隔時間,立體影院的眼鏡消毒,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

5.舞廳、音樂茶座、游藝廳:噪聲,場內禁止吸煙,人均占有面積,二氧化碳(或新風量)。

6.酒吧、咖啡廳:新風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顧客用具更換、消毒,禁止性病、傳染病、皮膚病的顧客就浴,池水濁度,二氧化碳。

8.理發店、美容店:理發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發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腸菌群和金黃色葡萄球菌,頭癬患者專用的理發工具,氨(經營燙發的場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爐的理發店),工作人員操作時穿工作服,清面時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渾濁度,池水凈化消毒設備,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10.體育館: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館內禁止吸煙,飲用水水質。

11.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照度,噪聲,二氧化碳(或總風量),館內禁止吸煙,閱覽室內不得印刷和復印。

12.商場(店)、書店:照度,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場(店)內禁止吸煙。

13.醫院候診室:細菌總數,室內禁止吸煙,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內地面保潔,室內禁止吸煙,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篇4

隨著經濟的不斷進步,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越來越重視日常生活的質量。公共場所作為人們進行日常的社會交際、商業交易和旅游娛樂等活動的地方,更是備受人們的關注。怎樣提高公共場所的衛生質量成為當務之急。雖然我國根據社會現狀修改頒布新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使我國的公共場所衛生狀況獲得了一定的進展,但是在實施的過程中仍出現了一些較為明顯的問題,所以應在適應社會發展的基礎上得到進一步的加強。

1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檢測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1 1987年4月1日國務院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截至今日已有26年之久,盡管是為了給公眾營造一個適宜人類生活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而制定的條例,但當今的社會的迅猛發展,《條例》的部分內容已經不能再滿足當前人們多元化的需要了。于2011年5月1日頒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雖然距今的時間不長,但是仍存在著無法滿足當代人需求的問題。時展飛快,新興產業不斷涌出,人們的生活內容也向多元化的方向發展,新型的公共場所,如健身房、證券交易所等場所出現,而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相關法律法規卻沒有及時進行完善,來確保在工作人員執法的過程中有法可依。

1.2 對于《條例》和《細則》來說,其中的一些條款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強?!稐l例》中的規定存在空隙,例如有些商家在開業或者工作人員檢查之際才向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還有一些監督檢測項目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有時候甚至是一天的時間來進行檢測;還有一些規定沒有考慮到南方和北方的差異,使部分指標僅在一部分地區起作用,而其他地區該項目的檢測便稍顯多余。《細則》中則主要是利用衛生指標來限制和防止違法現象的發生,但是對于部分場所有重要意義的指標卻未被納入監測項目中。例如在咖啡廳、茶樓等地方,杯具的大腸桿菌指標,歌廳、酒吧等地的空氣細菌數、一氧化碳含量等都對這些場所有重要意義,但是這些指標都沒有被納入此類場所的主要指標中。同時,有些檢測指標雖然被納入測試范圍,但是對于一些場所并不能反應其衛生問題。

1.3 《條例》和《細則》的頒布雖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并沒有遏制違法現象的出現,究其原因,有一條不能忽視:處罰方式不夠完善。一方面是在《條例》和《細則》中對于違反規定的行為處罰過輕,對于經營單位起不到威懾的作用。另一方面,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共有五個步驟,前兩步的罰款數目較少,后三步的停業整改耗費的時間較長。這兩個方面使法律法規對違法者的震懾作用大大降低,使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工作缺少了必要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因此并不利于公共場所衛生的改善和提高。

1.4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檢測相關本部門的職能劃分不明確,沒有做好分級管理工作。常常出現上下級監督機構監督重疊和遺漏監督的現象,使各項相關業務的開展受到了嚴重影響,也使我國執法部門的良好形象受到了影響。監督檢測工作還存在著工作開展不平衡的現象,比如說,在城市的衛生監督工作明顯優于城鄉結合部和縣、鄉等經濟欠發達地區,前者的監督檢測設備和技術也明顯好于后者,監督檢測工作不平衡現象十分嚴重。

1.5 衛生監督檢測的專業工作人員較為缺乏,當前工作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可以說衛生監督的工作人員目前的整體素質難以符合當前執法工作的需要。一方面,在專業人員的培養方面,該專業屬于新興的專業,盡管現在許多高校有專門的課程設置,但是往往在實踐中出現脫節現象,職業技能的培養也跟不上。另一方面,監督工作比較繁重,致使絕大部分人員缺少時間和精力去學習專業知識和相關知識,而且單位提供專門進修的經費、機會也不多,所以許多的工作人員缺乏一定的理論知識,從而難以提高專業知識和執法能力。

2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檢測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2.1 修改、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緊跟時代步伐,針對社會大眾的實際需求,及時將新型的營業場所納入監督檢測的范圍內。定時更新《條例》和《細則》的內容,是工作人員可以有法可依,公正執法。

2.2 組織強有力的專家,根據不同公共場所的特點,討論制定不同公共場所的不同檢測指標,做到既沒有重疊項,也不存在空白項。同時要加強對公眾的衛生法律法規的深層認識,普遍提高公眾的衛生意識,發動廣大群眾的監督作用。

2.3 研究制定《條例》的處罰部分的內容,通過加大處罰力度等方式來使經營者重視衛生狀況,做到規范經營。

2.4 合理劃分上下級的職能范疇,充分做好分級管理工作。國家和省級監督機構可以側重于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專業人才的培養,市級、縣級等單位可以實行劃分地域的監督管理方式。同時要努力多培養專業人才,加強欠發達地區的監督檢測力度,做好地區之間的平衡。

3 結語

綜觀,當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檢測的體制越來越規范,監督的渠道也呈現多元化的趨勢,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檢測機制在社會大眾的重視下,不斷的發展。專業人才也越來越多的出現,并在實踐中不斷改進監督檢測的方式方法,提高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檢測的能力。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檢測的工作會在法律法規、人才增多等許多有利條件下向良好方向的發展,為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服務。

參考文獻

篇5

深圳市龍華新區位于原深圳市關外,隨著市場經濟的完善,其公共場所經營方式也逐步向多元化發展,基層衛生監督機構在實施衛生監督中遇到的難題也日益增多,如何科學高效的實施衛生監督,一直是衛生監督部門積極探索的問題。本文就深圳市龍華新區公共場所在日常監督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對策進行探討。

1 深圳市龍華新區公共場所基本情況

深圳市龍華新區于2011年底成立,面積182平方公里,人口近300萬,下設龍華、大浪、民治、觀瀾4個街道。全區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由龍華新區衛生監督承擔。目前,龍華新區共有公共場所經營單位1465戶,其中住宿場所290戶,美容美發826戶,商場書店122戶,歌舞廳、游藝廳、酒吧、茶座等娛樂場所180戶,影劇院13戶,游泳場所28戶,候車室4戶,浴室2戶。目前,龍華新區對公共場所住宿業、游泳場所、浴室和美容美發實行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共評出A級單位1戶,B級單位199戶,C級單位556戶。

2 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2.1法律法規欠完善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據是1987年國務院頒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下簡稱《條例》) 及1991年衛生部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下簡稱《 細則》),但這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比嚴重滯后,嚴重制約了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的有效開展。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繼出現了很多新興的服務行業和場所如婚紗影樓、證券交易場所、網吧、健身房、保齡球館、洗腳城、按摩院、郵電營業廳以及銀行營業廳等,這些均為人群比較集中、流動性大、且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很容易造成環境污染和傳播疾病的場所。而《條例》中規定的公共場所只限7類28種,未將上述場所列入監督管理范圍之內,給實際工作帶來很大麻煩,致使監管工作存在許多空自和盲區。盡管衛生部在2011年對《細則》已經修訂,并于今年5月1日起實施,但具備的強制性和約束力仍然不夠,并且仍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出現多頭、交叉、重復,致使監督執法難度加大。

2.2處罰力度小,程序繁瑣

龍華新區地屬深圳市原關外,公共場所經營單位負責人及經營者文化水平及素質偏低、衛生法規意識淡薄,很多無視《條例》的存在。未按規定及時辦理衛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未按規定對衛生許可證進行復核,未按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公共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等等,這些在龍華新區是最為常見的違法事實,條例中明確規定了4種處罰形式: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而罰款是期中一項比較有效的形式。但依據《細則》有關條款的規定罰款的額度比較小,可操作性差,這與深圳飛速發展的經濟不相適應,不能充分體現衛生法規的震撼力和威懾力,同時也使得監督員在執法過程中遇到許多困難,同樣也不能引起違法單位的足夠重視。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除此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進行一般程序進行處罰。而龍華新區公共場所大部分的經營者是個體戶,當經營者存在違法事實進行處罰時,超過五十元的罰款都要進行一般程序處罰,程序繁瑣,工作量大,給監督員帶了很大的壓力。

2.3有關衛生許可證的問題

《條例》第八條規定,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2013年3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啟動,辦理營業執照不需要提供衛生許可證,這種制度造成了很多經營單位辦理營業執照后不去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情況,這給我們的衛生監督工作帶來了很多困難,使無證營業單位監管出現空白。

2.4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薄弱

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發現公共場所許多在建設項目設計上存在著問題,缺少必備的功能專間,布局不合理,衛生設施不配套,重門面建設,輕基本衛生設施投入等?!稐l例》中規定防疫部門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但在實際工作中這些衛生執法監督權并未得到認可和落實。如從《條例》頒布至今,我單位從未收到一家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在選址和設計時主動申請衛生防疫部門進行衛生審查,都是沒有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而擅自施工建成的。待公共場所竣工并正式開業后,其經營者才到衛生防疫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這時所建公共場所不符合衛生要求,需要重新返工,造成極大的浪費。

2.5衛生監督人員不足,綜合素質低

深圳市龍華新區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共有1465戶,而負責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員只有7名,人員嚴重不足,再加上基層任務重,工作人員積極性不高,衛生監督人員學習和培訓機會少,綜合素質偏低,監督效率又不高,嚴重制約衛生監督工作的有效開展。

2.6公共場所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衛生意識薄弱。

公共場所經營者只追求經濟效益,忽視衛生管理水平的提高,不愿意在功能間及公共用品用具和消毒設備方面的投資,即便投資購買了設備,也是形同擺設,應付檢查;同時各項衛生管理制度不健全,沒有專人負責,衛生監督意見和建議無法得到落實。

2.7流動性從業人員管理難度大

龍華新區是深圳的產業大區,聚集著大量的工廠和企業,人員居多。因此,該地區的的文化娛樂場所、美容美發店以及旅館等行業較為突出。《細則》第十條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但事實上那些直接為顧客服務的“流動軍”,工作場所變動快,招聘解聘不規范,使衛生監督部門很難掌握和監測其流動情況和健康情況。

3 對策和建議

3.1進一步完善公共場所法律法規

健全的衛生法規是搞好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的前提,因此,進一步完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尤其是《細則》中的法律責任部分,對無《衛生許可證》的業戶予以取締、收繳查封非法用工具設備,提高處罰的力度,增強可操作性,擴大公共場所的管轄范圍,使現行的行政法律法規更加完善,更切合實際,更容易運用和操作,使依法行政真正納入法制軌道。

3.2重視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

明確責任,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合格工程的出爐;實施對公共場所建筑圖紙審查為主要內容的預防性衛生監督,并將建筑裝飾材料納入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的范疇,從根本上杜絕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新、改、擴建公共場所的產生。

3.3加強多部門之間協作

加強同工商部門的合作,定期讓工商部門提供商事主體名單信息,衛生監督部門對這些名單摸底調查,對存在無衛生許可證而擅自營業的單位給予嚴重的處罰,堅決遏制無證無照經營活動泛濫的勢頭,形成依法辦理證照、合法經營的市場氛圍。同時要加大執法力度,對違法行為絕不姑息遷就,該罰款的罰款,該停業的停業,必要時請有關執法部門一起進行現場的衛生監督工作,請他們為衛生監督工作保駕護航。

3.4增強衛生監督隊伍建設,提高監督員的執法素質

充實和加強衛生監督隊伍,建立一支素質良好、業務精湛的衛生監督隊伍是搞好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的關鍵。首先,要大力加強現有的衛生監督人員的衛生專業知識、衛生法律法規、執法文書的書寫的培訓,提高其綜合專業素質。其次,引進法律專業、工程專業和經濟學專業人才充實到衛生監督隊伍中,提高衛生執法專業水平。再次,應健全衛生監督機構內部制約機制,完善各類考核制度,定期對衛生監督人員的德、能、勤、績進行綜合考評,對考評不合格的不予任命和聘用,為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創造良好的內部環境。

3.5加強公共場所的法規宣傳和培訓力度

采用網絡、報紙、電臺、電視等多種形式向群眾進行公共場所的普法教育,從而增強企業法人的守法意識和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深入地開展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工作,如:集中培訓;派發錄像資料;大型單位上門培訓等,著重加強對衛生操作技能和操作程序的培訓,保證每位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和上崗后都能得到系統、規范的學習,督促他們自覺地作好衛生消毒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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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Abstract】objective to understand the 2012-2015, wuxi beitang district public health conditions and monitoring the status quo, in order to further strengthen public health supervision, regulatory measures and enhance the level of public health. Methods according to \"public health inspection method\" air of public places and public goods sampling test, the result according to relevant national standards of judgment, to wuxi beitang district monitoring data from 2012 to 2015 were analyzed. Air quality monitoring results: 2012-2015, 6534 test air samples, among them 6365 pieces of qualified samples, the percent of pass is 97.41%. Percent of pass of th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between different years (chi-square = 25.98, P < 0.01). Qualified rate differences between different types of public places (chi-square = 79.41, P < 0.01). Public goods monitoring: 2012-2015 2658 test public goods samples, among them 2501 pieces of qualified samples, the percent of pass is 93.15%. Qualified rat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between different years (chi-square = 13.86, P < 0.01). Qualified rat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between different types of public places (chi-square = 42.65, P < 0.01). Conclusion wuxi beitang district air quality of all kinds of public places and public products pass rate is higher, but individual types of public goods in the public health situation is not optimistic, should further strengthen health supervision and monitoring, and constantly improve the hygiene safety of public goods.

【key words 】 public places; Health supervision and monitoring; Public goods; air

【中圖分類號】R-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1-8801(2016)05-0121-03

公共場所是指人群經常聚集、供公眾使用或服務于人民大眾的活動場所,其衛生狀況與人民群眾的健康息息相關。隨著社會的發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場所的衛生質量已成為社會文明和城市現代化的重要標志,而公共場所公共用具的衛生狀況可以直接反映公共場所的衛生質量[1]。公共場所由于人群聚集,流動性大,設備和物品供公眾反復使用,給疾病的流行傳播提供了機會[2]。為了了解無錫市北塘區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情況,我們對公共場所開展了衛生監測工作,旨在進一步提高衛生監督管理水平,改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衛生質量,現將無錫市北塘區2012-2015年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結果分析如下。

1 材料與方法

1.1 對象 2012-2015年四年間,隨機抽取無錫市北塘區各類公共場所經營單位,依據國家相關采樣方法及標準,采集的樣本主要是公共場所的空氣和公共用品,對采集的樣本進行衛生監測,涉及的公共場所類型涵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中的美容美發、飯館餐廳、公共浴室、文化娛樂場所、住宿場所等6類場所。

1.2 方法 嚴格按照《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方法》中的要求進行采樣和檢驗,依據《公共浴室衛生標準》(GB9665-1996)、《旅店業衛生標準》(GB9663-1996)、《理發店、美容店衛生標準》(GB9666-1996)、《飯館(餐廳)衛生標準》(GB16153-1996)等進行合格評價,其中有1項指標不符合標準判定該樣品為不合格。

1.3 監測項目 空氣質量依照標準主要檢測相對濕度、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噪聲、風速、甲醛、空氣細菌總數,公共用品主要監測大腸菌群、細菌總數和致病菌。

1.4 統計學分析 采用SPSS13.0軟件進行統計分析,率的比較采用2檢驗,P

2 結果

2.1 不同年份空氣質量監測結果 2012-2015年無錫市北塘區共檢測各類公共場所空氣樣品6534件,其中合格樣品6365件,不合格樣品169件,合格率97.41%。各年份合格率分別為2012年96.35%、2013年96.22%、2014年98.39%、2015年98.11%。不同年份間合格率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2=25.98,P

2.2 不同類別公共場所空氣質量監測結果 2012-2015年不同類型公共場所空氣質量監測合格率分別為公共浴室95.50%、飯館餐廳97.28%、美容美發97.46%、文娛場所99.68%、住宿場所94.44%、其他場所99.67%,不同類型公共場所間合格率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2=79.41,P

2.3 不同年份公共用品監測結果 2012-2015年無錫市北塘區共檢測各類公共場所公共用品樣品2658件,其中合格樣品2501件,不合格樣品157件,合格率93.15%。各年份合格率分別為2012年94.61%、2013年91.46%、2014年94.53%、2015年96.25%。不同年份間合格率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2=13.86,P

2.4 不同類型公共場所公共用品監測結果 2012-2015年不同類型公共場所公共用品監測合格率分別為公共浴室91.24%、飯館餐廳93.68%、美容美發93.93%、文娛場所100%、住宿場所98.60%、其他場所84.38%,不同類型公共場所間合格率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2=42.65,P

3 討論

3.1 監測合格率行業間存在差距 在公共場所空氣樣本監測中,住宿場所合格率最低,這與住宿行業小型旅店較多有一定關系,小型住宿業客房設施設備陳舊,通風系統不完善,對于空氣的消毒不及時等原因可以造成噪聲、可吸入顆粒物、空氣細菌總數的超標,如果開窗通風時間不足還可以造成一氧化碳及二氧化碳的濃度超標[3]。在公共用品監測中,游泳館等其他場所的合格率最低,這與游泳場館的監測項目中的余氯、尿素指標容易不符合國家標準有關。

3.2 依據監測結果監督檢查有所側重 公共場所具有人口相對集中、相互接觸頻繁、流動性大、設備物品供公眾重復使用,易污染,健康與非健康個體混雜,易造成傳染病傳播的衛生學特點[4]。建議對于監測合格率較低的公共場所行業側重檢查,排查不合格項目的風險環節,加強內部管理,落實消毒制度,杜絕消毒不徹底和二次污染的發生。

3.3 公共場所經營者自身能力建設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一個穩定而長期從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工作的人員,對于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保證公共用品的衛生安全至關重要。而在實際經營中,由于從業人員的流動性,公共場所經營者很難設立長期穩定的衛生管理人員,因此,應當進一步加強宣傳培訓,尤其是公共用具消毒知識,完善公共場所衛生制度及消毒制度,指導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消毒程序按技術指導規范內容,使消毒工作落到實處,克服人員流動性大帶來的問題,提高公共衛生用品的消毒質量[5]。

3.4 公共用品消毒設備設施的使用 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中,公共用品消毒設備設施的配置為關鍵項,該項不符合要求則要求整改合格后方可準予許可。在各類公共場所實際經營中,也配備了相關消毒設備設施,但一些小型公共場所不能夠按照要求正常使用消毒設施,近幾年頻頻曝光公共場所工作人員為圖一時之便,清洗潔具時一條毛巾多用,到處污染[6]。主要原因是公共場所工作人員文化素質偏低,消毒設施不能夠正常使用。改善措施應當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按照法律要求整改和行政處罰,督促各公共場所經營者正常使用消毒設備,嚴禁私自停用消毒設施或者挪作他用。

3.5 各類公共場所衛生規范不健全 在目前現行的住宿業、游泳場所、美容美發場所和公共浴室四類公共場所衛生規范中,對設置的各功能區域的空氣流通和通風換氣有相應要求,而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應當進行衛生監管的公共場所有7大類,特別是目前飯館類公共場所,一些使用木炭當燃料加工的場所會產生大量的一氧化碳氣體,而沒有相應的衛生規范提出特殊的衛生防護設施設備要求。因此,應當制進一步完善各類公共場所衛生規范,從通風換氣的硬件設施上作要求,進而消除公共場所空氣質量不合格的潛在風險,保障空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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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是衛生部根據目前我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實際,應用風險性分析理論,對公共場所衛生評價項目進行量化評分,根據量化評分結果對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進行分級,然后按照不同信譽級別確定相應的監督頻次的一種監督工作方法。通過對公共場所進行風險分析和監督信譽分級,形成激勵機制,最大限度地調動公共場所經營者的積極性,提高其自身衛生管理水平;通過建立衛生信譽度分級和公示制度,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以提高我縣公共場所衛生整體水平,保護公眾身體健康。

二、工作目標

按照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在全縣范圍內全面推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以住宿場所、美容美發場所、餐飲服務單位就餐場所、歌舞娛樂場所為重點,其它公共場所根據實際確定推進進度,力爭2012年全面實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

三、實施范圍

(一)全縣范圍內已獲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實施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等級評定。

(二)新領取衛生許可證未滿一年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暫不參加等級評定,對新申辦衛生許可證的單位,縣衛生監督所應參照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審查,但不評定等級。

(三)對未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逾期未復核和延續或超經營范圍的,一律不予等級評定。

(四)發生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的,一律不予評定。

四、基本原則

1、量化評價。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評價項目進行量化,并應用風險性分析理論,按風險度高低分為關鍵項目和非關鍵項目。通過監督量化評價評定公共場所衛生信譽等級,以客觀公正地反映其衛生狀況。

2、動態監管。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根據每次日常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監督頻次隨量化評價結果做相應調整,以合理分配監督資源。

3、公開透明。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向社會公示,并使用統一標識,增強消費者公共場所衛生意識,使消費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費選擇,便于社會監督。

五、實施步驟

(一)宣傳培訓階段(2012年6月)。通過各種形式宣傳《細則》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理化分級管理工作,讓消費者及時、準確地了解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意義,做到知情消費,起到扶優治劣的效果,為順利推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同時利用座談會、動員會、培訓班等形式,對轄區內公共場所經營單位負責人及從業人員進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和衛生知識的宣傳和培訓,提高其對量化分級管理的認識,形成誠信經營,爭創A級單位的良好氛圍。

(二)自查整改階段(2012年7月)。在系統培訓的基礎上,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認真對照相應的量化分級評分表進行自查自糾,逐步整改落實,改善衛生設施硬件條件,加強衛生管理。期間,縣衛生監督所要加強監督指導,督促整改落實。

(三)審核評定階段(2012年8月-10月)。嚴格按照衛生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指南》及“省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分表”的標準和要求,對轄區內實施量化分級管理的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量化評分,確定信譽度等級,將存在的問題以衛生監督意見書的形式告知經營單位。

(四)等級公示階段(2012年11月初)。根據現場量化評分結果確定其年度信譽度等級,對評分結果低于60分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處理,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利用信息網絡及媒體等途徑,及時、客觀、準確地向社會公布轄區內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情況及衛生信譽度等級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五)總結階段(2012年11月底)。公示結束后,縣衛生局公布全縣確定信譽度等級的公共場所名單??h衛生監督所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匯總相關數據,總結經驗,分析問題,總結行之有效的方法,著力建立長效機制。對已實施量化分級管理,確定了衛生信譽度等級的公共場所發放《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公示》的標識,并放置在公共場所的醒目位置,并及時、客觀、準確地通過適當方式公布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信息。

六、評價方法

(一)日常衛生監督量化評價

對獲得衛生許可證的公共場所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要使用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分表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狀況進行量化評價。根據量化評價結論確定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和衛生監督頻次。

衛生監督員現場填寫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現場檢查筆錄,但對于違法經營行為的查處仍應嚴格按照相關執法程序進行。

(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確定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分表評價,按100分標化后,總得分在90分以上的,衛生狀況為優秀,衛生信譽度為A級;總分得分在70-89分的,衛生狀況為良好,衛生信譽度為B級;總得分在60-69分的,衛生狀況為一般,衛生信譽度為C級;總得分低于60分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處理。

(三)衛生監督頻次的確定

公共場所日常監督頻次參照其衛生信譽度等級確定。等級越高,監督頻次應越低。下表為不同衛生信譽等級的最低監督頻次。

衛生信譽度監督頻次

A級

B級

C級不少于1次/年

不少于2次/年

不少于3次/年

由于行政任務和處理投訴舉報而需要進行監督時不受此頻次限制。

七、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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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認真組織,周密部署;廣泛宣傳,發動群眾;主動協調,密切配合幾個方面進行闡述。其中,主要內容包括:縣近年來旅游業崛起,游客倍增,促進賓館住宿、美容美發、商場、文化娛樂等相關行業快速發展。縣衛生監督所成立了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縣衛生監督所召開全縣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會議、為確保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順利有序開展,爭取相關部門的配合,共同推進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開展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縣近年來旅游業崛起,游客倍增,促進賓館住宿、美容美發、商場、文化娛樂等相關行業快速發展。為了更好地實現建設生態旅游強縣目標,不斷提高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水平,有效促進經營單位加強自身管理,不斷改善衛生條件。**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采取多項有效措施,扎實推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

一是認真組織,周密部署。**縣衛生監督所成立了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具體的工作實施方案,認真規劃工作步驟、時間和進度,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對全體衛生監督員進行了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培訓,準確掌握標準和要求,不斷提高監督管理水平。

二是廣泛宣傳,發動群眾。7月21日,**縣衛生監督所召開全縣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會議,參加會議的各公共場所負責人達96人,發放宣傳材料200份。通過學習,經營者明確了推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的意義、目標和步驟,明確了評查項目、內容與標準,鼓勵經營單位積極增添衛生硬件、軟件設施,創造條件,爭取評上優秀、良好的等級。同時,還通過專欄、咨詢、有線電視等媒體發揮輿論導向作用,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公示投訴舉報電話,讓消費者視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衛生信譽度,進行選擇和知情消費。

三是主動協調,密切配合。為確保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順利有序開展,爭取相關部門的配合,共同推進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開展,**縣衛生監督所邀請旅游管委會相關負責人參加公共場所負責人會議,會上強調了衛生信譽等級的重要性,下一步將向各旅行社通報衛生信譽等級評查情況,要求賓館住宿單位加強自身管理,為游客提供良好的住宿衛生條件,確保公眾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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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貫徹〈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實施方案》的精神,以進一步推進公共場所管理工作,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認識貫徹《實施細則》的重要意義,把貫徹實施《實施細則》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作為一項長期性重點工作抓緊、抓好、抓出實效。

二、工作目標

進一步提高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水平,強化公共場所經營者作為公共場所衛生第一責任人的意識,保護公眾身體健康,減少群體性健康損害事件的發生,著力在全市建立制度完善、管理規范、監管有力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體系,為全市經濟社會快速健康發展提供有效保障。

三、工作任務

(一)切實提高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管重要性的認識

公共場所衛生監管是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責,對于提高監督管理水平,健全衛生監測體系具有重要意義。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公共場所衛生監管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落實責任,采取有力措施進一步做好公共場所衛生監管工作,充分發揮衛生監督和疾病預防控制等機構的作用,切實提高監管水平。

(二)抓緊開展《實施細則》的宣傳和培訓工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把學習、宣傳《實施細則》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具體工作安排。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移動通信等各種宣傳工具,通過電視宣講、公益廣告、懸掛標語橫幅等方式,以組織開展《實施細則》宣傳周為契機,廣泛開展《實施細則》宣傳活動,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形成全社會共同關注、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加強對衛生監督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使監督員全面掌握《實施細則》的內涵,提高衛生監督人員的執法水平;要督促、指導公共場所經營者加強《實施細則》學習,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三)依法履行衛生監管職責,提高監管效率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強化責任意識,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制定貫徹實施的具體方案。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管需要,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依法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和抽檢工作。衛生監督機構要嚴格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監管的法律制度依法行政,督促公共場所經營者切實承擔起衛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嚴肅查處違法經營行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檢測任務,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工作。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合理分工、相互協作,充分發揮衛生部門的整體工作效能,提高監管水平。

四、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安排部署、宣傳培訓階段(月1日—月20日)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組織開展《實施細則》宣傳和培訓活動,制定各項工作計劃和方案。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階段(月21日—月15日)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分工,依照各項工作計劃和方案開展公共場所監督檢查和檢驗檢測和評價工作。

第三階段:總結驗收階段(月16日—月15日)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對公共場所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總結自評,并形成書面總結于年月20日前報至市衛生局法監處。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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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加辛〖?、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后,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并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罰則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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