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麻豆一精品一av一免费,日韩精品中文字幕一区二区三区 ,国产一区美女,欧美一性一交

團體保險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29 09:26:51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團體保險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團體保險論文

篇1

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團體保險已成為現代員工福利計劃的最重要的保障方式之一。團體保險以團體為投保人,用同一張保單承保多個成員的風險,具有投保成本低、管理簡便,能夠部分消除逆向選擇等特點,從而在成本上具有規模經濟效益,因此在高速發展的我國極具前景。

1我國團險業務的歷史演進

在上世紀80年代初恢復商業保險業務以來,我國商業保險業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中國恢復商業保險業務至上世紀90年代初,保險產品主要以簡易人身保險為主,產品結構比較單一。而產品的銷售只能通過單位推銷人身保險,保費低保額小。從市場需求角度考慮,改革開放初期居民收入少且社會保障較充分,對保險產品的需求少而缺乏彈性。這一時期的團體保險多表現為團體,僅指團體投保,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團體保險。

第二階段:上世紀90年代前期,由于中國經濟持續多年的飛速發展,保險業也呈現井噴之勢。從保險的需求方分析,此階段居民雖已有一定積蓄,但鑒于社保和國企改革尚未啟動,對社保和養老方面的保險需求仍然不足。再加上專職人的引入使個保基本轉為人銷售為主,團險業務受到明顯擠壓。而保險公司為了迎合“雙高”時的市場而推出的各類儲蓄型產品和團體年金產品,因隨后的連續降息而蒙受巨大的利差損。在此階段,雖然團體保險的保費收入有了一定增長,但從其在行業的地位來看,處于下降階段。

第三階段: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至今,隨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國企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對團體保險的需求激增,原因如下:一從企業角度,原來由國營企業承擔的養老和醫療等福利制度取消,福利制度成為吸引人才的重要因素之一,團體保險成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工具;二從國家角度,中國特殊的人口結構,造成了“未富先老”的局面,巨大的社會保障壓力使政府大力推進養老保障體系的建設,其中企業年金正是重要支柱之一;三從消費者角度,由于社會正處于轉型時期,醫療、養老體系都不健全。出于對未來的不確定性,消費者自我保障的欲望強烈,大大激發了對此方面的保險需求。國內的保險主體也不斷增加,各種新型團體保險產品不斷涌現,壽險業進入產品轉型期。企事業單位對團體保險的認識日益加深,中國的團體保險業務開始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2我國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的外部政策環境

(1)國家政策鼓勵發展商業保險。2006年《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文件提出,統籌發展城鄉商業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該文件的出臺體現了政府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力度,鼓勵商業保險發展的決心,同時給團體保險業務的發展帶來了利好信息。

(2)團體養老保險稅收政策不到位。根據《通則》及財政部2003年下發的《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規定,補充醫療保險可以享受4%的稅收優惠政策。但若嚴格按定義歸類,以重大疾病為保險責任的險種是不屬于享受補充醫療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另外團體補充養老保險與信托型的企業年金從大的范圍來講,同屬于補充養老保險。但《通則》下發后各省并沒有出臺給予補充養老保險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從現有稅收政策看,團體養老保險無論是企業交費還是個人交費均缺乏稅收優惠政策,推動困難。政策上的制約壓縮了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的空間。

(3)管理式醫療保險不計保費收入。《保險行業新會計準則實施指南》中明確:“如果僅具有保險的法律形式,但并無保險風險,或保險風險沒有發生轉移的合同不屬于保險合同。”由此可見,管理式醫療不定義為保險合同,不計算保費收入。意味著對于要做大壽險保費收入的公司來說,單純的管理式醫療產品需要做相應的修改,增加一定的保障因素,或者放棄該類業務的推動。3團險業務銷售方式的分析

團體保險的銷售渠道主要有以下三類,直銷、中介和交叉銷售。除了這三種渠道外,還存在其他的銷售模式.例如通過互聯網絡、國際共保組織進行銷售以及職團等。下表是對三種主要銷售渠道的對比分析

4銷售渠道組合策略

目前團體保險銷售最先進的模式是公司綜合運用各種渠道,采取多層次的分銷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保險人采用各種不同的渠道銷售產品。同時,可以通過不同渠道的組合,達到以最小成本獲得最大收益的目的。因此,選擇團體保險分銷渠道組合的策略就顯得尤為重要,組合中的渠道,必須是那些能夠為公司帶來某個目標市場的許多交易的渠道。

選擇分銷渠道組合的模式,需要根據市場的情況、產品生命周期的情況來進行,主要的策略有:

第一,密度策略。這是指在一定時期內,特定的目標市場上所采用的分銷渠道的多少。保險公司可以同時采用盡可能多的分銷渠道來銷售團體保險產品,這種方式雖然能夠迅速占領市場份額.但由于團體保險客戶的有限性,渠道間的競爭導致成本增加。保險公司還可以挑選最為合適的渠道來銷售針對特定的團險產品,這種方式能夠充分挖掘細分市場潛力,提供更專業的客戶服務,但保險公司容易進入過度操縱的管理誤區。另外還可以采用獨家分銷策略,這里的獨家分銷策略不是指保險公司只選擇一種分銷渠道,而是指某些特定的團體保險產品只能采取一種分銷渠道。這種策略能夠保證各種渠道之間避免競爭性,但容易受到渠道制約。

第二.團體保險產品生命周期分銷渠道策略。團體保險分銷渠道的組合策略必須與所銷售的產品的生命周期相匹配。對于投入期的產品,如果保險公司的產品不易模仿,可以選擇可控性較強的渠道組合,以避免大規模的資金風險。如果產品易模仿,就要選擇廣泛的分銷渠道,以迅速占領市場。對于處于成長期的產品,保險公司應該選擇廣泛的分銷渠道,以維持和擴大市場份額。對于處于成熟期的產品,在達到銷售目標的時候.保險公司可以考慮放棄某些分銷渠道,以減少成本。對于處于衰退期的產品,保險公司可以取消部分分銷渠道,只保留效益好的少數渠道。

第三.市場細分策略。在激烈競爭的保險市場中,任何保險公司都不可能占領全部市場,這就需要根據自身優勢對市場進行細分并且確定目標市場。市場細分就是依據保險購買者對保險商品需求的偏好以及購買行為的差異性,把整個市場劃分為若干個需求與愿望各個相同的消費群。在市場細分的基礎上,保險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營銷優劣選擇合適的目標市場。

總體而言,團體保險分銷渠道的選擇,需要考慮一些原則,主要有經濟性原則,即渠道的選擇能夠為保險公司帶來利潤最大化;有效性原則,即分銷渠道能夠為保險公司帶來優質業務并且能夠增加現有客戶忠誠度,吸引潛在客戶;控制性原則,即保險公司能夠控制分銷渠道,以使其能夠符合公司的發展策略;適應性原則,即選擇的分銷渠道必須能夠適應變化的營銷環境;匹配性原則,即分銷渠道的選擇能夠和團體保險產品的復雜性相匹配。

篇2

組織關系的要求也是為了區分個體和團體,防止實踐中個體與團體的混淆。因此,組織機構的設立根本上既是為了達成“意思”的指向,更是為了形式上區分于個體。法律辨認團體的時候,團體必須具備一定的組織機構。具備一定的組織機構和人員才能成立公司法人、甚至不同權利能力的法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組織關系,這是組織關系對權利能力范圍的限制。

組織關系問題在公司中的體現就是股東會、董事會以及監事會等的設立,動態的組織關系當然也包含公司治理問題,涉及各個機構之間權力如何劃分、如何合作等等,在公司運轉中的關系。從靜的方面去看,則是公司組織機構設立的問題,“公司治理與公司組織結構密不可分。在現代企業制度中,判斷一個公司治理是否良好的基本衡量標準為該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是否完善及各組織機構之間的關系是否協調和有效率”[55].組織機構的設立成為我國法律調整公司法人等團體的一個必要條件。

我國《公司法》第19條第4款要求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第73條第5款要求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然后在第二章第二節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組成及權限等等,在第三章第二節至第四節具體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權限、義務和人員等等,公司組織機構的規定占據了《公司法》的大量篇幅,其重要性可見一斑。我國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的公司,對這兩種公司設立的財產、組織機構的要求都有很大的差別,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更嚴格。由這些差別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總體上比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利能力范圍更加豐滿,比如股份的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等等。《保險法》第70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采取下列組織形式:1、股份有限公司;2、國有獨資公司”,《證券法》第118條規定,“本法所稱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規定和依前條規定批準的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法》第17、18條規定,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中國人民銀行、政府有關部門的代表、有關專家和本行工作人員的代表組成。

這些具有特別權利能力的公司都對公司的組織機構有具體的要求,且要求有相關的知識水平的從業人員。“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不僅包括公司設立何種組織機構及各組織機構的職權職責劃分,而且還包括各組織機構運行中的相互制衡關系。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必須解決公司治理的中心問題”[56].事實上,公司治理問題就是團體組織關系在運動中產生的各種問題,是一種動態的關系,體現在法律上就是公司組織機構設置和各種權限職責的劃分,而各種不同的權限職責劃分形成的不同的組織機構,就會構成對具體公司法人權利能力的限制。

四、關于法人權利能力范圍的“性質上的限制”

通說認為,凡以自然人的天然性質為前提而為自然人專屬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法人均無從享有和負擔,是為法人權利能力范圍性質上的限制。

誠然,公司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存在著極大的差別,這種差別的淵源來自于各自的本質要素的不同,自然人具有生物體的人和一定的身份,而法人則具有意思、財產和相應的組織關系。各自的權利能力范圍從本質要素的需求上衍生而來,自然人的某些權利法人不能享有,法人因其特性享有的某些權利自然人同樣不能享有。“無論自然人或者法人,其得享有的民事權利的范圍均受其自身性質的限制。法人不能享有自然人基于生理、血緣親屬關系而享有的人身權利,自然人也不能享有法律規定專屬團體人格享有的某些財產權利”[57].傳統民法關于法人權利能力范圍“性質上的限制”正從另一側面說明,權利能力是受主體的本質要素局限的。

小結:權利能力概念的采用具有價值和邏輯技術設計兩方面的功用,由此引申出權利能力抽象和具體兩方面的含意。在抽象意義上,權利能力人人平等,而具體意義上,存在權利能力范圍的問題,不同的公司,由于自身團體性要素的緣故,存在權利能力范圍的差異。

公司權利能力范圍的差異,來自于法律對公司團體性要素的調整,是對公司享有具體權利能力的限制。這種限制源自于公司的團體性,根據團體性標志要素可分為意思限制、財產限制和組織關系限制。法律以這三個標志要素的差異,賦予不同公司以不同的權利能力范圍,每個要素的限制都可能引起權利能力某方面的局限,但三個要素實際上融合成一個整體,互相牽制,共同發生效力,我們不能孤立地看待其中的某一個,那樣會造成與團體實質要求的偏差。

結 語

現實生活中團體的存在已經非常久遠,人類生活之初,就是結成部落等共同體。對團體的調整則是后來的事,法律對團體的調整有兩條歷史線索,一是團體的發展歷史,一是法律的發展歷史。團體的發展歷史要比法律調整團體的歷史久遠的多,在制度層面上形成公司和法人制度更是只有幾百年的歷史,團體是現實的社會存在,不依賴我們去不去調整和規制,但資本主義以來團體調整的迫切性,卻是社會的價值驅動。

法律對團體的調整是一種邏輯的法技術上的設計,是對生活現實中產生的觀念在法律上的體現,是一個從完全抽象到具有一定表象的過程,這是法律的特質。人們根據以前的經驗評判后來的事件,需要抽象出一定的特征作為標記,法律也是一樣。當法律需要對團體作出評價時,就需要從技術上抽象出團體特征標志,這個標志是隨著法律自身的發展而變化的,一旦確定就對整個的團體相關的制度如公司、法人制度產生全面的影響。

從法人的本質來看,即使只是認識論的角度,法人實在說中的組織體說也較有說服力,組織體實際上就是團體。首先,法人是作為一個社會實在而存在的,而這個存在的特點就是具備組織的特征,綜合這些特征,法律在調整的時候抽象出一定的要素作為標志,這個標志必須符合本質的要求,但卻可以是不同且不斷變化的。其次,與個體相區別,所有的團體都具備的共同特征我們稱之為團體性,法人是團體的一種,抽象出的特征作為法律上的表達,就成為團體性的要素。我們可以用意思、財產和組織關系三個標志要素,來解釋法人的團體性,作為法律規制的參照。法律對團體的全面調整就是從這三個要素展開,不管是公司還是法人,只要是法律上的團體,法律規制的最基本的問題就都是圍繞這三個要素。

我國公司制度是受法人制度的節制的,公司的發展要求法人制度和理論的配合。以意思、財產和組織關系三要素作為公司團體的標志,能夠解讀公司的制度并可對公司的發展方向作出評價。公司的設立、公司的能力以及公司的治理無不涉及這三個要素,都是三要素在法律調整公司時,邏輯推演中不同階段的展開。

注釋:

[1] 本文對于法人、公司語詞的使用,第一章是在民法體系外,從歷史和概念層次的角度闡述,發覺它們的團體共性。而在后文第二章、第三章是從團體性審視民法體系內的法人、公司制度,語詞的內涵不盡相同,卻也是很難避免的。

[2] 虞政平著:《股東有限責任——現代公司法律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頁。

[3] 江平主編:《法人制度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第45頁,另可參見前注2 第57頁。

[4] 參見前注2 第61頁。

[5] 大冢久雄著:《股份公司發展史論》中國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第114頁。

[6] 方流芳:《公司詞義考:解讀語詞的制度信息》,載《中外法學》2000年第3期 該文對漢語“公司”一詞的產生及變化有詳盡考證,本文“公司”中文語詞歷史主要參照了該文。

[7] 方流芳博士論文:《公司:國家權力與民事權利的分合》15-16頁。在該文的這部分論述中,作者采用的是廣義公司的概念,公司實際上相當于本文的團體。

[8] 彼得羅·彭梵得著,黃風 譯:《羅馬法教科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第51頁。

[9]《拉漢辭典》 中,societas的含意有“聚會結社、社會、團體;商會、商團、公司;政黨、聯盟”等;ordo有“秩序、行列、層次;隊伍;百人隊;等級、社會地位”等;collegium含意有“同伴、同僚;團體、社團、集團、書院、公學;聚會、結社”等;corpus的含意有“有形物體、肉身、本質、正文;人、尸體;由部分構成的整個形體(船骨骼、防衛工事)”等;universitas指“普通、普遍、一般、全體、全部、共同;集合萬象、世界、宇宙”等;conciliabula指“集合所、會場、市場、劇場”等;castella含意指“堡壘、城堡;村落、山中田園”等。這些詞都一定程度含有“團體”的意思,與本文的該部分論述相映照,并沒有沖突的地方。

[10] 周枏著:《羅馬法原論》(上) 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 第290-291頁。

[11] 在這里所稱的“法人觀念”,事實上不如說是“團體觀念”更為恰當。借用今天大陸法系的“法人”語詞,意在強調它與法人制度之間的延續性。

[12] 團體所要具備的要素,只是作為法律辨認團體的形式上的標志,要受團體、法人本質的制約。越能體現本質的要素,越是利于事物的調整和發展。團體的意思、財產和組織關系三要素的得出,既有來自于和個體區分的現實價值需求,也來自于法律的邏輯設計,涉及對法人本質的認識,本文在第二章的法人本質部分還有闡述。

[13] 劉得寬:《民法諸問題及其展望》之“法人本質與其能力”,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494-506頁。本文關于法人本質的一些學說觀點參照了該文。

[14] 目的財產不能與單純的財產相提并論,財產與確定的目的意思結合,便具有了不同于單純個體和客體財產的特征,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如果目的意思和財產的結合具有相當的規模和穩定性,且能集合一定的組織關系,那么我們可以認為這具備了法人的基礎性要素——團體性。

[15] 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修訂版,第173頁。

[16] 江平主編:《法人制度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 第7頁 江教授在此指出“人和財產”兩個要素,而不是“人數和財產”兩個要素,而且成員可以是不現的,從形成基礎上人數根本無從體現,可見人的因素主要體現在人的意思,以及受意思管領的綜合形成的多數人之間的關系。

[17] 趙旭東主編:《公司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117-122頁,本文采用該文公司設立條件的分類,說明與團體性要素的關系。

[18] 王涌:《一人公司導論》載《法律科學》1997年第4期。

[19] 朱慈蘊:《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研究》 第211-213頁。

[20] 王涌:《一人公司導論》中提到美國特拉華州公司法允許設立中的公司通過其發起人從事商事交易,設立中的公司沒有股東,稱“無人公司”,此外美國學者將互助儲蓄銀行和保險公司等也稱為無人公司。

[21] 江平主編:《法人制度論》 第8-10頁,根據團體和其成員關系把團體分為成員顯現型、成員隱現型和成員不現型三種,實際上說明了團體中均含有“成員”要素。之所以成為團體成員,尤其是成員隱現型和成員不現型,以我的理解,就是團體中蘊涵了成員的意思。

[22] 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 第229頁 張老師在新版本中,對意思表示沒有采用表示行為、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行為意思及表示意識的理論,但本文為論述方便,不作深入探討,仍然應用這些概念。

[23] 趙旭東主編:《公司法學》,第118-122頁。

[24] 虞政平,前注2,第132頁。以下關于有限責任的歷史,參考了該書的其它相關章節。

[25] 方流芳:《公司:國家權力與民事權利的分合》(博士論文),第13頁(“法人理論應是注釋法學派在十四世紀建立起來的學說,在此之前,只有‘公司’概念,并無法人學說”)。據史尚寬先生所言,首先在1794年《普魯士邦普通法典》中被采用,當為1896年《德國民法典》采用后,其影響即擴大到全世界“)。另可參見伯爾曼著:《法律與革命》,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 261頁。

[26] 虞政平:《法人獨立責任質疑》,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1期,第129-132頁。

[27] 趙旭東著:《企業與公司法縱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223頁。

[28] 見上注中,《論中國公司法之資本信用》諸文,在這些文章中,趙老師闡述了資本信用的弊端和不足,以資產信用取代資本信用的必要必然性,本文直接采用這樣的觀點和結論,而不作深入的探討。認為資產信用更能體現團體財產的實質,資本信用是對團體財產和責任的誤解。

[29] 朱慈蘊:《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與一人公司的規制》 載 《法學評論》 1998年第5期,該文論證了一人公司存在更多被濫用法人人格的風險,法人格否認法理可以作為制度設計的考慮,作為彌補、限制的手段。推而廣之,其它公司亦可采用這一理論,防范個體人格、財產與公司人格、財產的混同。

[30] 同上注。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67條、229條第2款。

[32] 卡爾拉倫茨著:《德國民法通論》上冊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第120頁注解1.

[33] 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修訂版 第60-61頁。

[34] 龍衛球:《民法主體的一般理論》,中國政法大學1998年民商法博士論文,第19頁。

[35] 周枏著:《羅馬法原論》上 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 第119頁。

[36] 張代恩:中國政法大學2001年博士論文 《民事主體權利能力研究》第34頁 將權利能力從最廣泛意義上劃分為政治權利能力、家族權利能力、財產權利能力和人身權利能力。我認為這種劃分正是從具體權利的多種形式出發,反推權利能力的分類。

[37] 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第61頁有語:“自邏輯言,行為能力與意思能力,宜置于法律行為部分討論,責任能力則宜置于有關責任的部分討論”,自是指權利能力為行為、意思、責任能力的前提。 張代恩:中國政法大學2001年博士論文 《民事主體權利能力研究》第36-37頁 論述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關系時,得出結論:“行為能力是從權利能力中派生出來的”。

[38]《德國民法典》第21、22條規定,“不以經營為目的的社團,通過在主管初級法院的社團登記薄上登記而取得權利能力”,“以經營為目的的社團,在帝國法律無特別規定時,因邦的許可而取得權利能力。”

[39] 卡爾·拉倫茨著:《德國民法通論》上冊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頁。

[40] 筆者認為,自然人主體的本質要素應該包括生物體的人和身份兩個要素,社會中的人均有其確定的身份。在古羅馬時,以身份為依據識別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及權利能力的大小。近現代以來,是以生物體的人作為確立的依據了。

[41] 魏振瀛主編:《民法總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版,第80-81頁。

[42] 江平主編:《法人制度論》,第22-23頁。

[43] 尹田著:《民事主體理論與立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第183-184頁。

[44] 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第96頁。

[45] 《蘇維埃民法》上:斯·恩·不拉都西教授主編,中國人民大學民法教研室,1954年 第98頁。

[46] 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第69頁 下文關于人身權的種類也參照該書中權利的相關內容。

[47] 關于傳統民法理論關于法人權利能力的限制,主要參照了: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第189-192頁;尹田著,《民事主體理論與立法研究》,第185-196頁。

[48] 梁慧星著:《民法總論》第127頁。

[49] 著:《中國民法總論》第117頁注釋。

[50] Robert W·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West Nutshell Series ,法律出版社1999,at 54.

[51] 尹田著:《民事主體理論與立法研究》 關于權利能力范圍限制的性質學說及各自的觀點參照該書189-191頁。

[52] 上注第193頁,尹教授在否定權利能力限制說時,認為“權利能力限制說不僅會導致法人目的外行為一律無效的結果,而且認定法人于目的外行為的范圍內有人格,而于目的外行為無人格,有違人格之法理”。筆者以為,尹教授在這里混淆了抽象意義上權利能力人格涵義和具體意義上享受具體權利的能力概念。

[53] Robert W·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West Nutshell Series ,法律出版社1999,at 53-55.

[54] 趙旭東著:《企業與公司法縱論》第217-250頁“論中國公司法的資本信用”諸文。

[55] 趙旭東主編:《公司法學》第46頁。公司治理問題不但涉及公司本身事務的治理,還涉及其它諸如股東、董事、員工等之間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本文意在說明這些治理組織結構是公司設立的要件之一,且對公司的權利能力構成限制,而無力顧及公司治理理論的深入討論了。

篇3

一、我國保賠保險的立法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保賠保險是保障與賠償保險的簡稱,主要承保船東在營運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因此引起的費用和船東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這主要包括船舶侵權責任如污染責任、碰撞責任等,合同責任如貨物責任、拖帶責任、對海上旅客人身傷亡的責任等。其中,海上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已成為其最重要的承保對象之一。

我國現行立法中對于保賠保險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雖然中國船東互保協會(以下簡稱中船保)作為經中國政府批準的船東互相保險的組織,是依照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在國家民政部注冊登記為全國性社會團體并由此依法享有社團法人資格的,但是依據現行法它卻不具有保險組織資格。因為我國《保險法》作為一部商業保險法,僅僅承認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保險組織形式,而保險公司以外的其它保險組織也只有農村保險合作社被獲得承認,因此依據現行法中船保尚不具有保險組織資格。

由此可見,盡管在理論上保賠保險屬于海上責任保險,但是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它無法適用《保險法》和《海商法》相關規定。因為一方面,《保險法》明確規定只適用于商業保險行為,但保賠保險并非商業保險行為;另一方面,海上保險作為財產保險的一種類型,理論上屬于商業保險范疇,因此《海商法》關于海上保險的規定同樣無法適用于保賠保險。所以,盡管保賠保險在理論上被當作保險尤其是海上保險的一種類型,但是它卻無法適用《保險法》和《海商法》,而只能被當作是一項合同從而適用關于合同的法律規范。

由于保賠保險無法適用《保險法》和《海商法》的相關規定,因此保賠保險只能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等關于合同的一般規定。但是,保賠保險作為海上責任保險合同,與一般意義上的合同有著許多重要的區別,因此單純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的規定不僅可能無法解決問題,也可能不夠妥當、合理。因此,現行法關于保賠保險的立法存在漏洞,有予以補充和完善的必要。

二、我國保賠保險法律制度的理論完善

對于保賠保險的立法漏洞可以通過法學理論和法律解釋的方法來解決。法學上關于漏洞補充的方法有很多,如習慣、法理或判例等。[1]由于我國并不承認判例的效力,因此我們只從習慣和法理兩方面探討這一問題。

首先,依習慣,保賠保險是作為海上保險尤其是海上責任保險來處理的,這無論是在我國保賠保險的實踐中還是在國際保賠保險實踐中都是如此,因此保賠保險應當適用海上保險的一般規定。

其次,由于現行法關于保賠保險的立法漏洞為一公開的漏洞,因此依法理進行漏洞補充時應主要采用類推適用的方法進行。依據“相類似案件應為相同之處理”基本原理,對于保賠保險應適用與其最為類似的事物的規范,由于在現行法律體系中與保賠保險最相似的類型是海上商業責任險,因此保賠保險可以類推適用上述關于海上商業責任險的規定。

不過,由于保賠保險所具有的特殊性及其會員封閉性,類推適用關于海上商業責任險的規定可能并不完全符合保賠保險的本質要求。例如,保賠保險中關于會費的約定與商業責任險的保險費的確定不同,因而關于海上商業責任險保險費的規定不能適用于保賠保險。另外,保賠保險當事人還可以依約定來排除相關法律的適用。因此,在不違反強行性規定的情況下,保賠保險首先應依據保賠保險合同的約定來處理,接著是《合同法》、《民法通則》等關于合同的一般規定;如果不能解決的,則應類推海上商業責任險適用《保險法》和《海商法》的相關規定。

三、我國保賠保險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通過理論的方式并不能徹底解決保賠保險的立法漏洞,因此必須通過立法完善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保賠保險的立法完善應該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關于保賠協會的立法,另一個則是關于保賠保險合同的立法。保賠協會的目的在于提供保賠保險保障,保賠保險是由保賠協會而不是其他的保險人來承保的,因此二者是相輔相成、合二為一的,必須將兩者聯系起來進行探討。

從理論上來說,通過立法來解決上述問題可以有許多選擇。有學者認為,目前至少有四種方法:一是借鑒英國立法例,修改《公司法》、將中船保這類擔保/保證有限公司規定于《公司法》中;二是借我國《海商法》修改之機,增補海上保險合同的種類,明確保賠保險合同的內容;三是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單獨立法,另行規定中船保這類相互保險組織;四是將中船保界定為互益型經濟團體,以區別于普通的社團,賦予其獨立的公司法人地位。[2]

上述觀點中,第一種和第四種方法在目前是行不通的,因為我國與英國對于公司的定義和要求并不一致。在英國,通常認為法人與有限責任是公司最本質的屬性,公司一般是指負有限責任的法人,因而英美法所指的公司不僅包括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還包括非盈利性的公司,保賠協會登記的保證有限公司即屬于此類。[3]但是,依據大陸法的理論,公司必須以營利為目的,相互保險公司并不構成真正意義上的公司。[4]我國現行《公司法》對此雖然并沒有直接規定,但是從《公司法》第5條的規定中完全可以看出其對公司應具有營利性目的的肯定。[5]因此,除非是對現行公司法體制甚至是整個法律制度做根本改變,否則我國《公司法》是不會規范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的。這樣,中船保作為非營利性團體,就不可能取得我國公司法人的地位和資格。因此說,第一種和第四種方法在我國根本行不通。

相對來說,第二種和第三種方法在理論上是比較切實可行的,而且兩種方法結合起來效果會更好:

1.保賠協會的立法完善

按照《保險法》第156條的規定,采取單獨立法方式來賦予中船保以保險組織地位和資格是目前較為妥善的方法。

首先,通過國務院行政立法的方式來賦予中船保以保險組織的地位和資格較為可行。一方面,法律的制定程序比較復雜,另一方面現行法關于保險合作社的規定即是由國務院采用行政法規的方式訂立的,因此以行政法規的方式來賦予中船保以保險組織的地位和資格更加可行。

其次,應該賦予中船保以相互保險的組織形式,而不是保險合作社的組織形式。雖然學者們對于相互保險與合作保險之間有無區別的態度并不一致,但從國際慣例來看,保賠協會通常采用相互保險這一組織形式。采取相互保險的組織形式既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和經驗,也便于對外的交流與合作,增強我國保賠協會的國際競爭力。

2.保賠保險合同的立法完善

通過單獨立法的方式可以賦予保賠協會以保險從業的資格和能力,但這并不足以解決保賠保險的立法規范問題,因此還必須通過對《海商法》的修訂,在“海上保險合同”一章中加入有關保賠保險的內容。有人認為應該在《海商法》第12章“海上保險合同”中加入“第7節:保障與賠償責任保險”,規定保賠保險合同的定義,保賠協會的法律地位、入會、合同的主要內容,會費的支付,第三人直接訴訟以及協會內部關系協調等內容。[6]筆者以為上述做法是可行的,但是規定如此之多的內容則值得商榷。因為保賠保險除了是一種保險合同外,它還是一種會員合同,保賠協會所具有的會員封閉性決定了它的排他適用性。因此,法律應該給保賠保險以更多的自由,就像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85條所做的一樣。過多的條文和規定限制只會與保賠保險和保賠協會的性質相抵觸,從而限制保賠保險的正常發展。因此對保賠保險的立法必須既考慮到對其進行規范和約束的必要,又要考慮到它的特性和發展要求。

基于上述考慮,采用英國的做法仍是目前較為合理的選擇,不過這并不意味著照搬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的規定。一方面,以現在的眼光來看,該條規定有些過于原則性和簡單,難以適應新的形勢的需要;另一方面,該條關于相互保險的定義也有些過時,因為盡管在實質上仍然是一種相互保險的經營模式,但保賠協會已經取得了獨立的法人資格,保險是由保賠協會提供的,會員的保險索賠等事項是向協會提出而不是向會員提出的。

因此,我國保賠保險的立法應該在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規定的基礎之上做進一步的完善。首先,應該對保賠保險的定義做一科學合理的描述,以確定保賠保險的范圍及其法律適用。其次,鑒于保賠協會的會員封閉性,對于有關會員的入會、保賠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對會費的支付方式等內容則法律不予規定,而是由當事人自己解決,除了強行性法律規定外,可以排除相關法律的適用;但是為了解決其間可能存在的糾紛,還應該賦予協會和成員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內部糾紛的權利。最后,在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方面,例如通過先付條款、仲裁條款等禁止第三人的直接訴訟時,法律應規定上述條款不得對抗第三人依法享有的直接請求權。

參考文獻

[1]梁慧星著:《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69頁。

[2]安豐明:《船東保賠協會法律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學2004年博士學位論文,第182~186頁。

[3]梁建達編著:《外國民商法原理》,汕頭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20頁。

篇4

一、直接承付模式

直接承付模式是企業直接向本企業退休職工支付養老金。這種模式中的養老金可以由企業事先積累一筆基金支付,也可以由企業從當期利潤中支付。采取直接承付模式的多是一些大型企業和行業,其目的在于更直接地控制和使用基金,因為企業年金基金的大部分將投資于本企業的股票。該種模式下,企業一般通過內部的資金管理和會計部門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管理,而象實際操作中精算、法律與投資管理等涉及到較強專業領域的工作往往委托給相應的專家或金融機構來完成。采用這種模式的企業依然可以將企業年金計劃設計成DC和DB型兩種。由于參加計劃的人員局限于本企業,受益人相對固定,而且受益人只有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才能領取養老金,養老基金的投資運營時間穩定。因此,從運作原理上,該模式類似于私募基金。

二、保險合同模式

保險合同模式是指企業通過與商業保險公司簽定“團體保險合同”,將企業和個人資產以繳費的形式轉移到保險公司,從而取得保險公司養老保障承諾的一種形式。在團體年金保險中,企業以團體投保的形式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年金保險,形式較為靈活。作為投保人的團體組織,可以是機關、企事業單位,也可以是獨立核算的社會團體。被保險人往往是團體指定的在職人員,不僅包括單位正式職工,還可以包括臨時工等其他人員。由于采用集體參保的方式,團體年金保險的承保成本低,較大規模的團體年金保險還可以通過參保人員和保險公司的協商機制靈活地制定合同條款。

三、基金會模式

基金會在大陸法系中的地位屬于財團法人,財團法戈與社團法人相對應,指法律上為特定目的財產集合賦予民事權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財團法人制度主要規定在民法典中。由于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物權概念上的分歧,后者并沒有完全對等的法律概念,類似的概念是所謂的公益信托。我國民法上并無財團法人的位置,只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四種。一般而言,財團法人比信托制度更具有組織性,尤其對規模較大、具有持久性的公益事業,更為有利。基金會的治理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兩個原則:一是獨立運作原則,基金會的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分離,基金會僅享有在規定范圍內的剩余控制權;二是社會監督原則。

四、養老信托模式

該模式建立在金融信托法律關系基礎之上,根據英美法系國家信托法有關規定,養老基金作為受托財產,具有獨立性與穩定性,形成一個獨立的財產實體。其獨立性主要表現為三個“不可追及性”,一是信托財產與委托人其他財產相區別,委托人過失“不可追及”信托財產。一旦信托合法設立,委托人死亡或被依法解散、撤消、宜告破產時,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則信托繼續存續,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時,信托才終止。二是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財產相區別,受托人過失“不可追及”信托財產。受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撤消、被宜告破產而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其遺產或清算財產,不承擔民事責任。三是信托財產與屬于受益人的財產相區別,受益人過失“不可追及”信托財產。

五、幾種模式的綜合比較

面對紛繁復雜的企業年金營運模式選擇,我們很難簡單地得出哪種模式最優的結論。企業年金作為現代經濟社會中一項重要的制度安排,并不是孤立存在于真空中的抽象的經濟機制。實際上,各種企業年金營運模式都只能根植在特定的社會、經濟、文化土壤,反映一定的歷史文化存在,同時又與其存在緊密的關聯,在關聯與互動中演化出千姿百態的具體的年金計劃形式。

但是,如果把這些不同的模式放在具體的尺度下考察,還是可以看到它們在這些指標下所表現出來的差異性。我們選擇的尺度是:對計劃受益人利益的保護;同資本市場發展的互動關系;計劃運營的交易成本等。

1.對計劃受益人利益的保護

比較以上幾種運營模式,對企業年金計劃受益人利益保護最完善的當屬于養老信托模式和基金會模式。在兩種模式中,都確立了企業年金基金同雇主財產以及受托人自有財產相分離的原則,企業年金基金的獨立性使得其有效地隔離了破產風險。尤其在養老信托模式下,在信托法律關系發達的國家,企業年金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年金管理機構,專業投資機構,基金托管人以及各種中介組織之間,通過信托和合同法律關系加以規范與約束,各主體之間也有相互監督的職責。 相比之下,保險合同模式和直接承付模式下,企業或雇主的行為容易損害計劃受益人的利益,對計劃受益人的利益保護機制相對較弱。在保險合同模式下企業以購買團體險的方式將企業資產轉移到保險公司,實際上保險公司和企業之間發生的是一種交易關系,企業得到的是以合同方式為法律憑證的收益承諾,保險公司得到的是實實在在的可以運用的資產,盡管從保險公司的內部管理來看,保險公司將企業投保保費看成是必須到期償還的一種負債,但保險公司已經取得了對這部分資產的處置權和支配權。保險公司實際上承擔了賬戶管理、投資管理、資產保全等主要服務功能,并且完全依靠保險公司通過內控制度建設來進行風險管理,管理方容易出現道德風險和管理風險,出現違約或難以履約的可能性,最終導致計劃受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直接承付模式中,由于企業年金基金無法同企業的自有資金相獨立,擠占挪用基金資產就無法在制度上加以防范,同時,對基金資產的信息披露和有效監督都不夠充分,其基金的安全性要更差一些。

2.同資本市場發展的互動關系

綜合各個國家企業年金發展的歷史,養老信托模式對資本市場的發展具有較大催生和刺激作用。首先,信托財產的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強調受益人利益的保護,有利于完善投資領域相關的法律法規,在資本市場形成一股強大的群體監督力量。其次,在信托模式中,形成了以受托人為核心,各金融機構相互制衡的治理結構,受托人可以根據金融機構的效率和業績遴選業務“外包”對象,從而有利于建立競爭性的金融市場。第三,信托型制度可以極大地刺激新型金融產品誕生和新興金融機構的發展。這是因為在資本市場與企業年金之間必然出現有效率的金融服務供應商,而后者必然將前二者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使之息息相依。

3.計劃運營的交易成本

毫無疑問,養老信托模式下的法律關系最為復雜,層層的委托關系下對資本市場的成熟完善程度和法律體系的完備程度要求較高,故此,該模式的交易成本是最高的。

六、中國企業年金營運模式選擇

篇5

1 軍人保險引入商業保險的必要性

1.1 是部隊以人為本的體現

軍人保險要著力為廣大關并排憂解難,解決官兵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當前困擾官兵的問題,主要是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的軍人,有的戰斗在人類生命的禁區,有的監守在有害射線和有毒氣體的崗位,有的生活在自然條件十分惡劣的大山和隔壁海島等。這不僅對軍人身體造成一定的傷害,同時也給家庭帶來許多的困難。全軍每年有人犧牲,有人殘疾,有的隨軍家屬就業難、子女教育難,有的軍人或其家屬患大病后,陷入經濟困境。特別是在獨生子女大量從軍的情況下,軍人犧牲后撫恤和保險金標準偏低,增添了軍人和家庭的后顧之憂。軍人表現要研究和解決這些問題,一方面應當調整先行保險金給付標準。另一方面應當積極引入商業保險機制,彌補目前軍人保險險種項目少、覆蓋面較窄、給付水平低的不足,拓寬保障范圍,為軍人及其家屬提供多方面、多層次、高標準的軍人內保險服務,有效地解決軍人的后顧之憂,為軍人及其家庭排憂解難。

1.2 是保障軍人權益的現實需要

軍人保險事業要與時懼進,健康發展,就要樹立引入商業保險機制與社會保險項目協調發展的觀念。要解放思想,創新發展理念,破除軍人保險只能在社會保險范圍內發展的保守觀念,提高對商業保險機制引入軍人保險事業重大意義的認識。從社會發展理論和社會保障政策方面看,商業保險既然是國家社會保障的支柱,就可以是軍人保險的支柱。從世界范圍看,許多國家軍人保險的體系建議,既有社會保險,也有商業保險,還有互助保險。我們只有樹立軍人社會保險、商業保險、互助保險協調發展的觀念,軍人保險事業才有可能在創新中發展。

2 軍人保險引入商業保險的可行性

2.1風險防范的分析是理論前提

根據奉賢防范理論和機制,參加保險的人數越多,風險分攤越有效,保險系數就越高。商業保險公司所承載的投保人和其資金規模遠比軍人保險體系要大得多,其強大的給付能力為商業保險公司在軍人保險領域開展保險業務提供了有力保證。

2.2 成本的提高是基本前提

在醫療保障方面,利用商業保險提高軍人保險保障水平的資金來源,應首先是軍人為提高軍人醫療保障水平增加的經費投入。軍人參加商業醫療保險后,雖然從各級軍事單位方面看,經費效益并不明顯,但是從各級軍事單位方面看,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軍人的士氣和工作積極性。此外隨著軍人收入的不斷增加,個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商業保險費用也完全可行。

2.3 武警部隊的示范提供了借鑒

武警關并在充分利用商業保險資源方面的示范作用,也說明了軍人保險在利用商業保險資源方面是可行的,武警部隊作為我國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與軍隊的組織編制和職業風險較為相似,他們的成功實踐為軍人保險引入商業保險提供了有益的經驗借鑒。  3 軍人保險引入商業保險的幾點建議

3.1 要注意循序漸進,逐步深化

需求決定供給,軍人日益增長的多層次保險需求是軍人商業保險發展的動力和源泉。不符合軍人血球的保險產品,在商業保險的運作模式下,不僅擁有自愿選擇權利的軍人不會投保,而且保險公司也回因客戶較少無利可圖而被迫放棄該項保險產品。但是,軍人的保險需求是多種多樣的,需求的層次性和緊迫性各不相同,軍隊不可能具備滿足軍人所有保險需求的條件,況且有些需求可能在經濟上也不完全可行。所以,軍人商業的發展就應該遵循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通過區分軍人保險需求的輕重緩急,將軍人保險需求最強烈,而發展條件又相對成熟的險種首先推出發展,以降低軍人保險引入商業保險的成本,減少交易費用,增強軍人商業保險發展的可靠性,從而使軍人商業保險獲得各方面的支持,積累經驗后再按照軍人需求的層次推動其他商業保險險種的開發和實施。

3.2 注意投保方式的選擇

不同的保險險種應該采取不同的投保方式。對于傷亡保險,軍隊可以區分投保的人群,分類別投保,這樣就能迅速滿足特殊軍人全體的需要,又可以作為下一步擴大軍人保險和商業保險結合模式的試點。對于醫療保險,由于全體軍人都要參與投保,規模很大,可以團體進行投保。

3.3 注意選擇商業保險險種

商業保險險種很多,而軍人保險不可能一步到位,應先選擇一些需求最迫切的保險險種。首先,軍隊應該先、選者商業醫療團體保險,因為當前軍隊的免費醫療已經不能滿足廣大官兵的要求。選擇商業醫療保險,可以充分利用地方醫療機構,有效的利用地方醫院的優良資源。其次,軍隊應該選擇商業醫療傷亡團體保險。當前軍人傷亡保險賠付的金額遠遠達不到所需要的數額,而選擇商業傷亡保險則能提高標準,極大的保障了傷殘軍人及其親屬的生活,提高了部隊官兵工作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1] 余家健. 軍人補充保險制度研究與設計[J]. 軍事經濟研究, 2000,(10) .

篇6

    1 軍人保險引入商業保險的必要性

    1.1 是部隊以人為本的體現

    軍人保險要著力為廣大關并排憂解難,解決官兵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當前困擾官兵的問題,主要是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的軍人,有的戰斗在人類生命的禁區,有的監守在有害射線和有毒氣體的崗位,有的生活在自然條件十分惡劣的大山和隔壁海島等。這不僅對軍人身體造成一定的傷害,同時也給家庭帶來許多的困難。全軍每年有人犧牲,有人殘疾,有的隨軍家屬就業難、子女教育難,有的軍人或其家屬患大病后,陷入經濟困境。特別是在獨生子女大量從軍的情況下,軍人犧牲后撫恤和保險金標準偏低,增添了軍人和家庭的后顧之憂。軍人表現要研究和解決這些問題,一方面應當調整先行保險金給付標準。另一方面應當積極引入商業保險機制,彌補目前軍人保險險種項目少、覆蓋面較窄、給付水平低的不足,拓寬保障范圍,為軍人及其家屬提供多方面、多層次、高標準的軍人內保險服務,有效地解決軍人的后顧之憂,為軍人及其家庭排憂解難。

    1.2 是保障軍人權益的現實需要

    軍人保險事業要與時懼進,健康發展,就要樹立引入商業保險機制與社會保險項目協調發展的觀念。要解放思想,創新發展理念,破除軍人保險只能在社會保險范圍內發展的保守觀念,提高對商業保險機制引入軍人保險事業重大意義的認識。從社會發展理論和社會保障政策方面看,商業保險既然是國家社會保障的支柱,就可以是軍人保險的支柱。從世界范圍看,許多國家軍人保險的體系建議,既有社會保險,也有商業保險,還有互助保險。我們只有樹立軍人社會保險、商業保險、互助保險協調發展的觀念,軍人保險事業才有可能在創新中發展。

    2 軍人保險引入商業保險的可行性

    2.1風險防范的分析是理論前提

    根據奉賢防范理論和機制,參加保險的人數越多,風險分攤越有效,保險系數就越高。商業保險公司所承載的投保人和其資金規模遠比軍人保險體系要大得多,其強大的給付能力為商業保險公司在軍人保險領域開展保險業務提供了有力保證。

    2.2 成本的提高是基本前提

    在醫療保障方面,利用商業保險提高軍人保險保障水平的資金來源,應首先是軍人為提高軍人醫療保障水平增加的經費投入。軍人參加商業醫療保險后,雖然從各級軍事單位方面看,經費效益并不明顯,但是從各級軍事單位方面看,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軍人的士氣和工作積極性。此外隨著軍人收入的不斷增加,個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商業保險費用也完全可行。

    2.3 武警部隊的示范提供了借鑒

    武警關并在充分利用商業保險資源方面的示范作用,也說明了軍人保險在利用商業保險資源方面是可行的,武警部隊作為我國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與軍隊的組織編制和職業風險較為相似,他們的成功實踐為軍人保險引入商業保險提供了有益的經驗借鑒。

    3 軍人保險引入商業保險的幾點建議

    3.1 要注意循序漸進,逐步深化

    需求決定供給,軍人日益增長的多層次保險需求是軍人商業保險發展的動力和源泉。不符合軍人血球的保險產品,在商業保險的運作模式下,不僅擁有自愿選擇權利的軍人不會投保,而且保險公司也回因客戶較少無利可圖而被迫放棄該項保險產品。但是,軍人的保險需求是多種多樣的,需求的層次性和緊迫性各不相同,軍隊不可能具備滿足軍人所有保險需求的條件,況且有些需求可能在經濟上也不完全可行。所以,軍人商業的發展就應該遵循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通過區分軍人保險需求的輕重緩急,將軍人保險需求最強烈,而發展條件又相對成熟的險種首先推出發展,以降低軍人保險引入商業保險的成本,減少交易費用,增強軍人商業保險發展的可靠性,從而使軍人商業保險獲得各方面的支持,積累經驗后再按照軍人需求的層次推動其他商業保險險種的開發和實施。

    3.2 注意投保方式的選擇

    不同的保險險種應該采取不同的投保方式。對于傷亡保險,軍隊可以區分投保的人群,分類別投保,這樣就能迅速滿足特殊軍人全體的需要,又可以作為下一步擴大軍人保險和商業保險結合模式的試點。對于醫療保險,由于全體軍人都要參與投保,規模很大,可以團體進行投保。

    3.3 注意選擇商業保險險種

    商業保險險種很多,而軍人保險不可能一步到位,應先選擇一些需求最迫切的保險險種。首先,軍隊應該先、選者商業醫療團體保險,因為當前軍隊的免費醫療已經不能滿足廣大官兵的要求。選擇商業醫療保險,可以充分利用地方醫療機構,有效的利用地方醫院的優良資源。其次,軍隊應該選擇商業醫療傷亡團體保險。當前軍人傷亡保險賠付的金額遠遠達不到所需要的數額,而選擇商業傷亡保險則能提高標準,極大的保障了傷殘軍人及其親屬的生活,提高了部隊官兵工作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1] 余家健. 軍人補充保險制度研究與設計[J]. 軍事經濟研究, 2000,(10) .

篇7

1.網點、地域、品牌的優勢對比

中國人壽

友邦保險

1、中國人壽:在全國30多個省市、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公司,而各地、市、縣級設立支公司、營銷服務部有幾萬個,廣泛地扎根于中國各地域范圍內;同時中國人壽成立于上世紀50年代,在中國的年代久遠,影響力深遠,品牌已經深入人心,作為民族保險業的一面大旗,中國人壽擁有了得天獨厚的優勢。

2、友邦保險:是美國最大的保險集團AIG的全資子公司,具有雄厚的資本和經營實力。然而友邦保險在中國大陸的發展始于1992年,引入時間較短,也是第一家獲許在中國經營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十多年過去了,目前友邦保險在中國大陸才開設5家分公司和3家支公司,且都分布在經濟發達城市,因此地域影響力不大。但是友邦作為第一家將壽險營銷員制度引進國內的保險公司,在個人營銷員銷售渠道的鋪設上,取得了驕人的業績,特別是在中高端客戶群中塑造了良好的商業品牌形象。而其成功的商業經營模式成為了其他外資保險公司的典范,成為中國百萬中產家庭首選保險品牌。

2.服務策略的對比

中國人壽

友邦保險

1、中國人壽:強調全面服務。服務理念為“1+N”:一個客戶,一張國壽鶴卡,多種服務。

1)健康好幫手:一般客戶可享用健康短信提示、VIP客戶則更享受健康管理服務,包括預約掛號、健康體檢、導醫導診等個性化服務。

2)咨詢通服務:短信及時提示客戶的續期服務,使客戶動態了解保單狀態和交費情況,同時還免費提供幾類實用資訊短信,例如:重大新聞、時尚生活、理財點金、保險資訊等。

3)國壽大講堂:不定期組織講座,邀請經濟學家、政治學家、科學家等國內外知名專家,為您提供健康、理財、人文社科等方面的權威資訊,并在網站上實時通知播放講座信息或通過短信方式通知客戶。

4)客戶持有國壽鶴卡,可以在1800余個特約服務商家,涵蓋“醫”、“食”、“住”、“行”、“玩”、“用”等與您生活密切相關的各個方面,包含多種折扣和優惠,為您提供各種全面貼心的特惠超值服務。

5)特色客戶服務節:真情回饋客戶,讓客戶感受國壽的溫暖。

2、友邦保險:提倡全球化和服務創新,服務理念:無處不在、意想不到。

友邦保險及其母公司美國國際集團的服務網絡遍布全球近一百個國家和地區。當客戶身處海外,不幸遇到意外事故時,可經由網絡內成員機構提供理賠咨詢及相關服務。

投保人申請保險金額達到本公司規定之金額時,可獲贈一張美國國際支援服務卡(AIAS)。此卡可幫助客戶在外出公干時,只需撥打公司指定的電話號碼,便可獲得周全的24小時以普通話(或粵語)應答的全球免費電話查詢服務。具體包括:旅行前咨詢服務(有關各地旅游資料、簽證、檢疫、天氣等綜合信息)、緊急票務服務(預定航空機票和酒店客房)、遺失行李、證件支援服務、醫療支援服務、法律人員轉介、翻譯服務轉介、大使館及領事館資料、緊急口訊傳遞服務、一般支援服務。

在日趨全球化的經濟和生活形勢之下,友邦保險提出的服務全球化概念被越來越多的跨國企業、外資企業甚至是優秀民族企業所青睞,吸引了眾多的高端消費群體,同時創新的服務理念緊跟著時代和經濟前進的步伐,正是商務人士和成功人士所夢寐以求的貼心保障,因此在這個服務策略上面,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友邦更勝一籌。目前國內各大高端企業多年來一直與本地化企業合作保險業務,但是從近年開始,己經逐步轉向國外的保險企業,正是因為看中了全球服務這塊新蛋糕。因此,我們推而廣之地說民族企業要繼續發展和壯大,要注重市場的變化和客戶的需求,及時趕上市場需求的步調,在大的經濟環境和形勢下,迎頭趕上,保持在行業中的不敗之地。 轉貼于

3.產品對比

中國人壽

友邦保險

1、中國人壽:產品種類繁多、保障齊全

公司提供涵蓋生存、養老、醫療、死亡、殘疾等多種保障范圍,傳統、分紅、投資等多種類型的人身保險產品和業務,全面滿足客戶在人身保險領域的保險保障和投資理財需求,不同收入水平及年齡階段的客戶均可通過公司產品和業務的組合獲得個性化的保險保障。比如重力推出:針對家庭成員的兩全保險(分紅型),既有生命保障,又保值增值的兩全型產品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關注。而對企業來說,團體人員的補充醫療(基金型)可以幫助企業穩定人才、吸引人才,塑造企業的價值文化、提高企業社會影響力。

2、友邦保險:細分客戶群、有的放矢

同樣與中國人壽的市場策略類似,友邦保險以客戶的需求為導向,憑借公司豐富的保險經驗、雄厚的財務實力以及高度的信譽為客戶度身定制綜合保險計劃,業務涵蓋壽險、健康險以及人身意外傷害險。同時,以豐富全面的產品組合以及完善周到的服務,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幫助客戶達成財務計劃。

4.營銷渠道策略

中國人壽

友邦保險

1、中國人壽:營銷渠道豐富,其中包括:

1)個人客戶:通過保險人隊伍傳統銷售模式下的個人客戶

2)網上直銷:通過電子商務的模式,實現網上銷售保險產

3)團體、企業年金客戶:大型企業、團體為員工購買的年金保險

4)尋找金融合作伙伴:如與工商銀行、光大銀行、民生銀行的合作。主要建立銀行保險業務的渠道,借助銀行的網點和融資優勢,獲得客戶資源,關注企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等大項目管理。

5)借助于信息系統平臺上的銷售渠道還有互聯網營銷員銷售支持系統、中介短險銷售系統。互聯網營銷員銷售支持系統是為公司營銷員日常工作提供服務支持的平臺,伙伴們可通過系統及時獲取公司的最新動態和通知、查詢自己的業績信息、管理自己的客戶保單,還可以通過內部論壇進行在線溝通交流。中介互聯網短險銷售系統是我公司針對中、小機構提供的基于互聯網的實時出單系統。合作伙伴可以通過此系統進行短險卡折式保單和航意險保單的實時出單,保單重打、當日撤單及資金結算等功能。

2、友邦保險:多元化營銷的發展模式

友邦注重開拓三大營銷渠道:個人人保險、銀行保險和團體保險。友邦在去年來已有所斬獲。銀保渠道有超過20個合作伙伴,團體保險客戶囊括摩托羅拉、可口可樂等大型國際跨國公司及國內中小企業。在前期發展的基礎上,友邦要做的則是如何引入更多的銷售渠道。“在保險多渠道發展的時代,選擇一條腿走路顯然是不明智的。”

5.廣告差異化

中國人壽:相知多年,值得托付

友邦保險:未來你好!

1、中國人壽,中國第一號國字頭保險公司,其廣告語“相知多年,值得托付”,長期以來己經深入廣大國民的內心,中國人壽這句看似簡單的廣告語被賦予了多元因素,文化與思想交融,感性與理性同在,運用中國特有的寫意風格切實塑造出了中國保險航母的企業形象。

中國人壽廣告語運用含蓄的、具有文化氣息的語言表達出了企業的核心訴求點,既包含了公司與客戶多年的真誠交流互動中培養起來的深切感情,又顯示了客戶對中國人壽的信任以及值得客戶相依的強大實力。“相知多年”表明中國人壽與其客戶的交流合作有了多年的歷史,是以老朋友的身份在同客戶交流;“值得托付”表明中國人壽在保險業內所擁有的實力能夠承載客戶給予的這份信任。通過這則廣告語,中國人壽成功地塑造了美好的品牌形象,強化了客戶對中國人壽的信賴,在2005年的一項針對中國20個城市壽險品牌調查顯示:中國人壽以成熟、穩重的形象成為消費者喜愛的品牌,其品牌健康指數排名第一。 轉貼于

2、友邦保險,采用互動的交流方式,邀請現在的你給“未來的你”寫一封信,提醒您從“現在”開始著手思考未來。以積極的心態和行動為“未來”的生活出謀劃策。這個廣告概念同樣體現了企業傳承的客戶價值,同時包含了生活的哲學道理,讀完后能令消費者回味無窮,不僅記住了廣告語,更對使用該廣告語的企業產生興趣,體現公司對消費者的關心。

篇8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取得了重大成就,廣大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口老齡化日益加重,養老問題也日益凸顯。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賦予各級政府、社會團體和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農村養老保障問題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基本生活權益,關系到農村的繁榮和穩定,關系到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農村養老保障問題的基本問題就是養老保障方式,農村家庭養老保障、農民社區養老保障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目前己有的主要農村養老保障方式。下文將對這三種方式進行分析研究。

一、農村家庭養老保障

1.農村家庭養老保障

家庭養老是我國社會的傳統養老習慣,無論我國社會制度如何變遷,_傳統的“父母養育子女,子女贍養父母”的觀點是始終不變的。家庭養老保障作為一種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家庭養老保障能夠彌補社會養老的不足。雖然社會養老和家庭養老在經濟上有一定的替代性,但是就中國的養老保障事業的發展程度來看,城鄉和供養標準都存在差別,并且按照普惠制養老保障模式的選擇,社會的養老保障體系只能滿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目前還達不到滿足老年人的全面要求,所以家庭養老對于老年人經濟方面的支撐是十分重要的。其次,家庭養老所帶給老年人的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和關懷,這點是農村社會養老所無能為力的。也就是說,單純的物質保障并不能完全滿足老年人的養老需求,所以許多國家都曾經將養老方式定為:以家庭養老保障為主,以社會養老保障為輔。

2.農村家庭養老保障方式的衰退及問題

農村家庭養老保障的衰退主要源自全球人口老齡化的趨勢,家庭養老在養老的內容和力度上都有明顯的衰落趨勢。從國家統計局的數據來看,農村老年人的撫養比例從1982年的7. 97%上升到2009年的11. 3%,專家預測到2013年,總體撫養比占勞動年齡人口的比例會達到最低點38. 8%,隨后將因老年撫養比大幅度提高而使社會總體養老負擔迅速加重。

這說明養老保障的代際支撐己經出現問題,況且我國目前還未達到人口老齡化的高發期。農民選擇家庭養老保險具有必然性。政府在引導和保證家庭養老保障的主要職責有強化家庭養老的道德教育力度,以法律法規來約束家庭成員的行為,對有老年人的家庭提供所需的幫助,建立農村養老服務機構,同時建立家庭養老的激勵機制,在社會輿論層面給予大力的宣傳,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所以說我國應當探索出多元化、服務性強、普惠與個性化需求相結合的農村養老保障模式。

二、農民社區型養老保障

1.農民社區型養老保障

農村社區型養老保障模式是一種靈活性強以集體經濟為依托的集體養老保障方式,是對家庭養老保障弱化的有力補充。農村社區是農村老年人生活的村莊,根據農村社區的條件為農村社區內的老人提供必需的養老保障和社區公共服務,社區的組織者主要是村民委員會及群眾團體組織。 2.農村社區型養老保障的作用

(1)有利于降低養老成本,社區服務居家養老把經濟責任分散到每一個家庭,減少了養老對國家的過多依賴。而且,家庭收入和養老水平有機的結合到了一起。另外,社區型養老便于各村莊、各社區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靈活多變的進行養老服務項目的開展,便于在廣大的農村開展。

(2)農村社區型養老保障適應農村管理改革的形勢,有利于農村社區管理水平的提高。社區是老年人社會活動的主要場所。作為社會管理的基層單位社區,努力提高拓展社區內服務范圍和管理范圍是其應盡的責任。通過社區管理的努力和建設,能以最小的成本完成農村老人的精神文化建設。

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1.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概況

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開始實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我國新農保建設的主要目標是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型農村養老保障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個部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

2.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評述

我國部分經濟發達地區在探索建立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過程中創新了許多可以借鑒的模式,雖然各地做法不完全相同,但是其核心內容、基本的制度框架還是基本和國務院對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方案一致。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地方財政補貼”三方分擔保險費的籌資機制。這是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最為顯著的特點,也是新農保和老農保的一個根本的區別。

(2)對象的明確和細化。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明確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村勞動力為主,對農村各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要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篇9

一、平安人壽的渠道分析

平安人壽開國內壽險營銷之先河,憑借先進的體制、優秀的經營理念并且建設了專業化員工隊伍,經歷十余年的發展,業務規模和業務品質位居國內壽險公司前列。平安驕人的成績,其銷售渠道的建設功不可沒,平安的營銷渠道可以用下圖來表示:

平安壽險公司在個人營銷體系的基礎上建立了電話中心,網絡中心,門店中心等輔銷售渠道。公司首家推出了海內外急難援助服務,并將急難援助特服電話95511全面升級,已申請全球急難援助服務的平安客戶在世界絕大部分地區遭遇困境,只要撥打該電話,便可享受公司專業、便捷的服務。公司還首創客戶服務節,首發平安保戶卡、銀行聯名卡,并致力于構建高科技的服務平臺,為客戶提供專業化的服務。

二、中國人壽的渠道分析

中國人壽建立起由個人人、團險銷售人員以及專業和兼業機構組成的中國最龐大的分銷網絡。其營銷渠道簡單來說可以如下圖所示:

綜合及簡單型保險 綜合型保險 簡單型保險

直銷渠道(人員推銷) 個人人 銀行及直接市場

團體客戶 個體客戶 個體客戶

可以看出,中國人壽根據市場現狀,將顧客群分為兩大類:團體客戶和個體客戶;把產品分為綜合型保險(復雜類)、單一型(簡單類)。對團體客戶采取直銷渠道,使用自己的專門隊伍提供上門服務,這樣一方面更有利于提高服務質量,提高客戶滿意度,另一方面,可把重要的客戶群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而對于個體客戶,主要采用人,以降低成本,擴大銷售面。

三、二者渠道差異

(一)在渠道創新方面,平安公司更勝一籌。

}在渠道布置方面,中國人壽實力雄厚、分支機構健全,所以其直銷隊伍龐大,直銷人員大都是通過上門推銷展開業務,郵遞、網絡、電話等這些直接市場的業務盡管開展了,但與平安相比較為遜色。平安人壽堅持個險(個人人)、銀保和電話營銷三足鼎立的策略。而且就在2012年8月,中國平安與騰訊,阿里巴巴集團三大集團聯手試水互聯網保險公司,前景看好。

(二)渠道建設重點發展區域不同。

城市是社會財富和大眾富裕階層人口的主要集中地,是壽險保費收入的主要來源地;而廣大農村地域廣闊,人口眾多,隨著農村人口收入水平的不斷提升,則是一個新興的快速成長型市場。因此,這兩個區域市場對任何一家想謀求市場主導地位的大型壽險公司來說都至關重要。中國人壽的區域營銷戰略是“突出城市,鞏固農村”,然而從實際市場上的情況來看,在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一些大型城市和省會城市,平安人壽在個人人渠道方面已經全面領先于中國人壽,但是在其他地區,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中國人壽的市場競爭力仍然比較強。

四、存在的問題

首先,“渠道成員”方面的問題。

在保險這個行業中,人的素質普遍偏低,在推銷過程中行為不規范,經常為了獲得更多的傭金收入而亂承諾,使保險公司的形象和信譽遭到了極大的損害,同時又損壞投保人利益,進而影響行業持續發展。這是整個行業在渠道建設上存在的共同問題。

其次,技術水平跟不上渠道創新的步伐。

在網絡營銷、電話營銷、郵寄營銷等創新渠道上,技術落后,受到的重視也遠遠不夠,與國際上的知名保險公司的渠道建設有一定差距。相對來說,平安在這一點上做得較好,而人壽雖逐步加強了對創新渠道建設的重視,但就目前情況而言,根本無法滿足快速變化的消費者的需求。

五、保險營銷渠道的選擇及改進

(一)改進人制。

前面已經分析了人制存在的一些問題,究其關鍵在于,保險公司對于人的保障和激勵不夠,使得他們在面對生存壓力時,歸屬感與認同度不夠,對于保險公司和客戶雙方 的誠信又談何存在?因而改進人制迫在眉睫,我們可以改變傭金的支付方法,制定出較為合理的支付方式。

(二)建立相對靈活的營銷渠道。

現代保險營銷渠道不應是完全孤立的直接營銷渠道或間接營銷渠道,而是多種渠道的組合,并且適應當今市場的發展需要,對于不同的保險險種,不同地區,不同的客戶采取相對靈活的銷售渠道。例如,對于設計的較為簡單易懂的短期意外傷害保險,還有在聚集著眾多高學歷高收入人才的發達地區,可以采取電話直銷和網絡營銷的方式,既方便了顧客還為保險公司節約了人員成本;而對于一些側重于長期保障功能、設計的比較復雜以百姓很難看懂的險種,則需要經過保險公司培訓過的有素質的專業人員為客戶耐心解釋,才能更好地達到成功銷售的目的。

篇10

論文摘要:團購是一定數量的消費者通過一定的形式集合購物的一種新的消費方式,當前社會上主要存在三種主要團購形式,團購行為中涉及多重法律關系和多種法律風險,需要消費者、團購型企業組織、廠商和政府謹慎應對。

團購作為一種新興的消費形式,最早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興起,現在已經蔓延到全國各大城市。團購涉及的商品也由圖書、軟件、家電、手機、電腦等小商品,大到家居、建材等價格不很透明的商品,甚至擴展到保險、旅游、教育培訓等服務類領域。筆者擬就團購中幾個基本法律問題發表自己的意見,期以拋磚引玉。

一、團購定義、形式和法律性質

團購,也稱團體采購、B2T(BusinessToTeam)。網絡團購(B2T)是繼B2B、B2C、C2C后的又一電子商務模式。對于“團購”一詞的定義,目前尚無一個被廣泛接受的統一定義。筆者認為,從法律角度看,團購是指一定數量的消費者通過一定的形式集合起來,與廠商就消費合同進行談判協商、成交履行的行為。

當前社會上主要存在兩種主要團購形式:第一種是消費者自發組織直接與廠商發生關聯的團購行為;第二種是團購中介行為,目前已經出現了不少不同類型的經營團購中介業務的公司、網站和個人,消費者通過這些中介組織與廠商發生關聯。此外還有一種就是廠商自己組織的團購,這種形式從嚴格意義來講,不能稱謂團購,而是經營者的一種團體直銷行為,本文不作討論。來源于/

消費者自發組織的團購的組織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型,即消費者通過訂立協議的形式,對團購目的、團購中的權利義務等內容作出規定,就其法律性質而言,是一種合同關系,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一種是組織型,消費者成立以團購為目的的組織,這種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的設立應當遵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就其法律性質而言,是一種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但就目前我國法律規定而言,這種類型的組織需要經過主管部門的審查同意才能獲得登記,而我國當前在這方面的還沒有專門立法。此外,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團購中介業務的經營行為,其組織者應當遵守商事登記的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經有關部門登記為商個人,商合伙,商法人。

二、團購行為中的多重法律關系及法律主體

上述兩團購形式涉及的法律關系及法律主體各不相同,消費者組織型團購業務中的法律關系比較單純,表現一方面為社團成員與社團之間的關系,一方面是社團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而且一旦政府允許設立類似的組織,往往也有法律法規對其權利義務作出約束。而消費者協議型團購業務中法律關系相對復雜一些,除了參與的消費者內部的協議外,還包括消費者與其經營者之間的團購協議法律關系,而且這些協議的繁簡詳略程度也各不相同,取決于當事各方的博弈和法律水平,也更容易發生糾紛團購中介參與的團購行為時,則最少應當包括三方法事人之間的兩種關系,一是消費者、廠商與團購中介之間的居間合同關系,一是消費者與經營之間的買賣合同或者其它服務合同關系,如果還有其它參與者,比如商品房或其它大件消費品團購中可能還有銀行、律師等第三方、第四方參與,則關系極為復雜。但團購中介參與團購行為,尤其是那些有資質的信譽良好的中介參與,也有利于團購業務的發展,有利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的保護。

三、團購行為各主體的法律風險及防范措施

在我國,團購作為一種新興的商業行為模式,目前還沒有一個專門立法對其作出規范,一旦發生糾紛,在法律解釋與法律適用上可能引發重大分歧。而且團購行為社會影響較大,關系極為復雜,涉及主體多為處于弱勢的普通消費者,且人數眾多。因此,消費者在團購活動中應當保持慎重,注意識別以下法律風險:被詐騙引發的風險,產品質量問題及售后服務不完善的風險、個人資料及信息被團購中介泄漏的風險等等。消費者應當選擇有資質及信譽記錄良好的廠商,并與其簽訂詳細的團購協議,必要時可以征求律師等專業人員的法律意見,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在消費者協議型團購業務中,作為組織的消費者除了可能引發民事,還有可能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因為任何一個國家對類似的組行為都會作出限制的。經營者在團購活動中的法律風險及防范措施: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其商業秘密;當然也面臨被詐騙的風險。

四、政府主管部門如何引導團購活動

政府主管部門對待團購行為的指導思想應當是:團購行為總體來說是一個市場行為,而市場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政府應當采取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而不是簡單的行政強制手段,況且團購有其積極的意義,如能有益疏導,可開辟一條新的消費模式,可以實現個體消費者、團購中介、廠商、社會多方共羸的局面。

主站蜘蛛池模板: 蒙阴县| 左贡县| 枣阳市| 北安市| 禹州市| 高州市| 浮梁县| 梓潼县| 江都市| 尉犁县| 健康| 麟游县| 沙河市| 虞城县| 凌云县| 通渭县| 乡宁县| 德保县| 九江市| 山东| 安福县| 胶州市| 东光县| 绵竹市| 措勤县| 自治县| 阳春市| 舒兰市| 白河县| 兴山县| 龙门县| 九龙坡区| 曲麻莱县| 揭西县| 井冈山市| 工布江达县| 财经| 阿鲁科尔沁旗| 团风县| 内乡县| 呼伦贝尔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