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30 11:39:04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信貸制度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消費信貸的實質是信用銷售,啟動消費信貸,保護消費者權益必須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沒有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既不利于消費信貸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保護消費信貸中消費者的權益。我國許多真正信用狀況良好且急需消費信貸資金支持的普通居民往往由于信貸機構的“謹慎行為”而得不到資金支持;與之相反,許多信用狀況不大良好的人卻有可能利用其花言巧語從信貸機構騙得資金支持。這種情況的存在嚴重威脅著信貸資金的安全,也從根本上損害了其他消費者的利益。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其意義在于通過對個人信用的調查與評估,賦予信用一定的價值,讓其在不超過自身信用價值的前提下自由變現使用,并通過具有法律強制性的外部約束力來規范個人信用活動及當事人的信用行為,引導個人內在心態的變革和守約意識的提高,從而建立信用良好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我國目前要建立個人信用法律制度,應考慮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規制:
1.規范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的設立
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是構成西方國家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在維護消費者權益和推動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過程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所謂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是指專門收集、保留和出售個人消費信貸歷史資料的機構。他們從金融機構、零售商等信貸提供者及其他部門收集所有消費者的個人信貸信息,然后出售給需要這些信息的其他金融機構和零售商,通過提供完整準確的信息,幫助消費信貸的提供者準確判斷申請人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作出正確的信貸決策。在美國,信貸報告機構由兩部分構成:“信用局”和“信用報告局”。每個局發表一種各不相同的報告。各局的報告都根據各自委托人的不同需要而編制。“信用局”發表的報告,主要提供給想了解是否有把握向客戶提供信貸的商人。這種報告大部分限于金融信息。“信用報告局”的報告是根據信息用戶的要求編制的,并不主要涉及信用信息。這些報告的主要用戶是調查未來雇員的雇主,調查保險申請人的保險公司,或是確定未來房客的房東等。目前美國國內有三家全國性的信貸報告機構,這三家所收集的信用材料超過200億份。我國目前還沒有全國性的信貸報告機構,我國第一家地方信用局-上海資信有限公司還處于試驗階段。我國第一部關于個人信用的地方規章《深圳市個人征信及信用評級管理辦法》,對信貸報告機構的成立也僅僅規定須經市人民政府及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批準。筆者認為,規范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的設立,首先應建立隸屬于中央政府的統一行業管理機構,對征信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行統一的、有效的管理。其次,對從事征信業務的機構實行行業準入制度,規定其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即達到一定的規模,有相應人數的從業人員。第三,對于征信機構的從業人員,應建立資格認證制度,由行業管理機構進行統一的管理、監督。第四,征信機構應該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規范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的征信活動和信息使用行為
消費信貸報告機構所提供的信息,對于幫助消費信貸提供者作出正確的信貸決策起著重要的作用,也對消費者相關權利的保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完全有必要規范消費信貸報告機構的行為,保證其提供的所有信息都是完整的和準確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規制:首先,信貸報告機構應允許消費者了解自己檔案中的信貸記錄,以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其次,消費信貸報告機構和消費信貸提供者有義務保護消費者的隱私,保證個人數據的合法使用。第三,對消費者不利的資料不能永久保存,應根據資料來源的不同規定相應的保存年限。
二、建立和完善信貸保險制度
在信貸機構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貸過程中,信貸機構存在巨大的風險。在債權債務關系存續期間,債務人的死亡或意外事故導致債務人殘疾,交易標的物毀損或被盜等等,都可能導致債務人難以還款。因此,在消費信貸中大量的使用了商業保險以確保信貸資金的安全。將商業保險引入消費信貸領域,對于促進消費信貸發展確實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但是由于消費信貸中消費者與信貸機構相比,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消費者選擇消費信貸方式進行消費,不可避免的會受制于信貸機構。雙方關于保險問題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借保險之機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現象相當普遍。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第一是“強制保險”,在消費信貸中,信貸機構向消費者擺出一副“要么購買保險,要么你就不要來貸款”的架勢,強迫消費者購買保險。第二是信貸機構強迫消費者購買其指定保險公司的保險,目的是賺取高額的手續費。第三是信貸機構強迫消費者重復購買保險,即要求消費者同時購買意外保險和保證保險。第四是信貸機構要求消費者購買的保險保費偏高,從而賺取保險公司給其提供的高額返利。所有這些侵害消費者利益的保險行為不僅在我國存在,在西方國家消費信貸領域也普遍存在,并已引起廣泛關注。面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信貸保險是發展消費信貸必不可少的配套產品,其存在的合理、合法性不容質疑。但是,為更好的保護消費者利益,應從以下方面規范和完善信貸保險制度:首先必須打破銀行壟斷局面,促進銀行競爭,使銀行能接受各家保險公司的產品。其次是反對銀行超越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則的行為,打破銀行和保險公司的不正當合作關系。第三是禁止保險公司的返還保險費和支付高額手續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制度成因
作為各國共同難題的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一般認為其成因主要在于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為防范風險,銀行對中小企業單位貸款的信息成本、監督成本通常比對大企業的要高,由于規模不經濟,銀行天然地對中小企業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視”,貸款意愿不強。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規模不經濟,本質上是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本身所無法克服的缺陷,即“市場失靈”。然而在我國,更重要的原因恐怕在于制度,即“制度失靈”。
(一)以國有經濟和大中型企業為核心的銀行融資制度
在我國現行經濟體制和融資制度下,國有產權的國有屬性“弱化”了國企融資的信息不對稱風險,而非國有產權卻加劇了非國有企業的信息不對稱風險,從而使得國企尤其是國有大型企業的信用可得性普遍較高,而以非國有經濟成分為主的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中小企業則信用可得性十分低下。
一方面,我國現行的銀行體制,在某種程度上強化了銀行在對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時的信息不對稱及規模不經濟問題。現有的四大國有銀行、十數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不是“政府所有”就是具有“政府控制”性質,在把貸款提供給國有企業時,無須考慮國有企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因為這種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風險最終會由終極產權所有者亦即政府(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來化解。而在貸款給非國有的中小企業時,由于產權歸屬的不同,銀行不能將風險轉嫁給政府(如中國現行法規規定,對外資企業、私營企業的呆壞賬不能核銷),因此貸款的信息不對稱的風險就增加,同時也意味著更高的交易成本,導致銀行在貸款給非國企時持一種過分謹慎的態度。
另一方面,我國現行信貸管理體制的某些做法,則進一步弱化了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意愿。近年來,隨著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推進,銀行在開始重視風險與收益管理的同時,其信貸管理體制的某些規定卻相對滯后,表現在:一是對貸款責任人的追究很重而激勵不足,在實施“信貸終身責任制”的約束機制的同時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使得國有商行的信貸員產生“恐貸”心理,幾乎喪失開展貸款業務的動力;二是對利率的限制以及對交易費用、監督費用的限制,意味著利率的非市場化,現行的利率浮動范圍并不足以為貸款的風險提供足夠的補償,貸款預期收益低,銀行貸款積極性不高。
(二)以國有大銀行為主、地區商業銀行為輔的高度集中的外生性金融體系
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建立了規模上以大中型企業為軸心、所有制上以國有企業為軸心的雙軸心國有大銀行金融壟斷的金融體制。國有大型金融機構天生就不適合為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服務,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我國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融資困境。盡管經濟格局現已發生巨變,國有經濟僅占三分之一,但金融結構卻嚴重滯后于經濟結構的演進,國有經濟仍然占用了70%的信貸資產(從存量而非增量看)。
1994年開始,我國又建立了若干以地方政府出資為主、地方政府主導型的地區性股份制商業銀行。這些地區性股份制銀行大多是依托某種政府部門的背景自上而下組建起來的,其支配的資金自然也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政府所偏好的企業與項目。
總的說來,我國始于1978年底的漸進式改革道路,意味著我國非自然演進市場制度的制度環境的缺失(如信用環境、法制環境),以及新產生的市場經濟與公有制(而非私有制)的結合問題等,導致了我國市場化進程的復雜性和艱巨性,從而導致了轉軌過程中的諸多制度缺陷,這便是造成我國中小企業貸款難、金融支持體系明顯不足的根本原因。
二、中小企業信貸支持的制度選擇
既然中小企業貸款難的癥結在于制度,則中小企業貸款支持體系的構建在于制度創新。制度創新形成制度變遷,制度變遷有兩種基本模式:誘致性制度變遷、強制性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指的是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是由個人或一群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實現的。近年我國政府和民間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貸支持體系,然而迄今為止中小企業信貸支持體系仍然存在著不少明顯缺陷,具體為:
(一)誘致性制度供給不足
目前,我國嚴格的金融管制對誘致性的制度變遷產生了一定的阻力,誘致性制度供給明顯不足。例如,對有可能主要面向民營中小企業服務的民營中小銀行的市場準入的限制至今未能放開,民間資本難以進入銀行體系;城市商業銀行、農信社這些本身應與中小企業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機構體系卻偏離了其宗旨,仍以國有、較大型企業為主要信貸對象。這種中小金融制度變遷與經濟制度變革路徑相悖的直接結果是:一方面各種誘致性的制度變遷由于政府的強制性政策而受到抑制,另一方面又導致內生于非國有經濟內部的非正式金融制度安排如民間借貸的盛行,但是由于制度供給的明顯滯后并缺乏有效的監管,使得這些灰色金融處于不規范、交易成本過高、風險過大甚至可能擾亂正常金融秩序的狀態,無法滿足中小型民營企業的融資需求。
(二)強制性制度供給效果不理想
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效果取決于一致性同意原則,當強制性制度與一些人(或部門)的利益不一致時,這些人(或部門)就可能不按這些制度去規范自己的行為,這類制度就很難有效率。
近年央行和銀監會不斷出臺的放松利率浮動范圍、鼓勵商業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等政策之所以見效甚微,就是因為這些官方文件不能完全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自身利益相吻合。
上述所采取的解決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融資約束的各種金融支持措施之所以在實踐中未達到預期效果,原因在于這些措施多是建立在原有的外生性制度安排(中央設計型或命令控制型)之上。鑒于我國特殊的國情,解決中小企業(民營為主)融資約束問題的唯一的途徑就是在逐漸淡化“政府經濟”色彩、尊重市場作用的條件下,營造內生性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融資制度成長的環境,即主要通過民營或中小企業相互之間的資金流動與組合、激勵與約束的矛盾運動,自發地去尋找解決其資金供求矛盾的方法和途徑。具體是建立一種高效率的內生性中小企業金融支持制度,并以此作為中小企業發展金融支持的核心原則,結合各地區的實情,全方位著手,從根本上解除中小企業的融資約束問題。而內生性民營或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的形成作為一種制度變遷,必須突破原有的政府主導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強調主要以誘致性制度變遷來推進我國內生性中小企業金融支持體制的構建。超級秘書網
三、中小企業貸款支持的制度創新
內生性中小企業金融支持體系的構建,在于政府作用的系統發揮:一方面,政府應通過創建自由、寬松、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鼓勵個人或團體不斷創新、不斷對新的制度安排“試錯”,推進誘致性制度變遷;另一方面,政府應通過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方式,提供制度構成中關于制度環境、制度實施機制的制度供給。
(一)應放松市場準入,推進誘致性制度變遷
金融行政的職能是嚴格金融監管、嚴格市場清除,而金融市場本身的建設與發展則要求放松金融準入、放松資本管制。放松金融準入,是為了解決因政府長期壟斷金融而導致的缺少為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服務的基層金融服務(包括機構和市場)的“老大難”問題。
(二)創新信貸機構,容許并促進社區性中小銀行和中小金融機構的建立健全
一是合理定位,使城市商業銀行成為名副其實的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商業銀行,將基層信用合作社真正辦成為社員服務的合作金融組織;二是應放開市場準入,適時發展各種由民營經濟組織、集體或個人經營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中小企業租賃公司),培育良性互動的資金供求機制。
(三)創新融資機制,完善內部控制
一、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制度成因
作為各國共同難題的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一般認為其成因主要在于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為防范風險,銀行對中小企業單位貸款的信息成本、監督成本通常比對大企業的要高,由于規模不經濟,銀行天然地對中小企業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視”,貸款意愿不強。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規模不經濟,本質上是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本身所無法克服的缺陷,即“市場失靈”。然而在我國,更重要的原因恐怕在于制度,即“制度失靈”。
(一)以國有經濟和大中型企業為核心的銀行融資制度
在我國現行經濟體制和融資制度下,國有產權的國有屬性“弱化”了國企融資的信息不對稱風險,而非國有產權卻加劇了非國有企業的信息不對稱風險,從而使得國企尤其是國有大型企業的信用可得性普遍較高,而以非國有經濟成分為主的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中小企業則信用可得性十分低下。
一方面,我國現行的銀行體制,在某種程度上強化了銀行在對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時的信息不對稱及規模不經濟問題。現有的四大國有銀行、十數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不是“政府所有”就是具有“政府控制”性質,在把貸款提供給國有企業時,無須考慮國有企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因為這種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風險最終會由終極產權所有者亦即政府(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來化解。而在貸款給非國有的中小企業時,由于產權歸屬的不同,銀行不能將風險轉嫁給政府(如中國現行法規規定,對外資企業、私營企業的呆壞賬不能核銷),因此貸款的信息不對稱的風險就增加,同時也意味著更高的交易成本,導致銀行在貸款給非國企時持一種過分謹慎的態度。
另一方面,我國現行信貸管理體制的某些做法,則進一步弱化了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意愿。近年來,隨著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推進,銀行在開始重視風險與收益管理的同時,其信貸管理體制的某些規定卻相對滯后,表現在:一是對貸款責任人的追究很重而激勵不足,在實施“信貸終身責任制”的約束機制的同時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使得國有商行的信貸員產生“恐貸”心理,幾乎喪失開展貸款業務的動力;二是對利率的限制以及對交易費用、監督費用的限制,意味著利率的非市場化,現行的利率浮動范圍并不足以為貸款的風險提供足夠的補償,貸款預期收益低,銀行貸款積極性不高。
(二)以國有大銀行為主、地區商業銀行為輔的高度集中的外生性金融體系
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建立了規模上以大中型企業為軸心、所有制上以國有企業為軸心的雙軸心國有大銀行金融壟斷的金融體制。國有大型金融機構天生就不適合為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服務,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我國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融資困境。盡管經濟格局現已發生巨變,國有經濟僅占三分之一,但金融結構卻嚴重滯后于經濟結構的演進,國有經濟仍然占用了70%的信貸資產(從存量而非增量看)。
1994年開始,我國又建立了若干以地方政府出資為主、地方政府主導型的地區性股份制商業銀行。這些地區性股份制銀行大多是依托某種政府部門的背景自上而下組建起來的,其支配的資金自然也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政府所偏好的企業與項目。
總的說來,我國始于1978年底的漸進式改革道路,意味著我國非自然演進市場制度的制度環境的缺失(如信用環境、法制環境),以及新產生的市場經濟與公有制(而非私有制)的結合問題等,導致了我國市場化進程的復雜性和艱巨性,從而導致了轉軌過程中的諸多制度缺陷,這便是造成我國中小企業貸款難、金融支持體系明顯不足的根本原因。
二、中小企業信貸支持的制度選擇
既然中小企業貸款難的癥結在于制度,則中小企業貸款支持體系的構建在于制度創新。制度創新形成制度變遷,制度變遷有兩種基本模式:誘致性制度變遷、強制性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指的是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是由個人或一群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實現的。近年我國政府和民間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貸支持體系,然而迄今為止中小企業信貸支持體系仍然存在著不少明顯缺陷,具體為:
(一)誘致性制度供給不足
目前,我國嚴格的金融管制對誘致性的制度變遷產生了一定的阻力,誘致性制度供給明顯不足。例如,對有可能主要面向民營中小企業服務的民營中小銀行的市場準入的限制至今未能放開,民間資本難以進入銀行體系;城市商業銀行、農信社這些本身應與中小企業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機構體系卻偏離了其宗旨,仍以國有、較大型企業為主要信貸對象。這種中小金融制度變遷與經濟制度變革路徑相悖的直接結果是:一方面各種誘致性的制度變遷由于政府的強制性政策而受到抑制,另一方面又導致內生于非國有經濟內部的非正式金融制度安排如民間借貸的盛行,但是由于制度供給的明顯滯后并缺乏有效的監管,使得這些灰色金融處于不規范、交易成本過高、風險過大甚至可能擾亂正常金融秩序的狀態,無法滿足中小型民營企業的融資需求。
(二)強制性制度供給效果不理想
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效果取決于一致性同意原則,當強制性制度與一些人(或部門)的利益不一致時,這些人(或部門)就可能不按這些制度去規范自己的行為,這類制度就很難有效率。
近年央行和銀監會不斷出臺的放松利率浮動范圍、鼓勵商業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等政策之所以見效甚微,就是因為這些官方文件不能完全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自身利益相吻合。
上述所采取的解決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融資約束的各種金融支持措施之所以在實踐中未達到預期效果,原因在于這些措施多是建立在原有的外生性制度安排(中央設計型或命令控制型)之上。鑒于我國特殊的國情,解決中小企業(民營為主)融資約束問題的唯一的途徑就是在逐漸淡化“政府經濟”色彩、尊重市場作用的條件下,營造內生性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融資制度成長的環境,即主要通過民營或中小企業相互之間的資金流動與組合、激勵與約束的矛盾運動,自發地去尋找解決其資金供求矛盾的方法和途徑。具體是建立一種高效率的內生性中小企業金融支持制度,并以此作為中小企業發展金融支持的核心原則,結合各地區的實情,全方位著手,從根本上解除中小企業的融資約束問題。而內生性民營或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的形成作為一種制度變遷,必須突破原有的政府主導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強調主要以誘致性制度變遷來推進我國內生性中小企業金融支持體制的構建。超級秘書網
三、中小企業貸款支持的制度創新
內生性中小企業金融支持體系的構建,在于政府作用的系統發揮:一方面,政府應通過創建自由、寬松、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鼓勵個人或團體不斷創新、不斷對新的制度安排“試錯”,推進誘致性制度變遷;另一方面,政府應通過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方式,提供制度構成中關于制度環境、制度實施機制的制度供給。
(一)應放松市場準入,推進誘致性制度變遷
金融行政的職能是嚴格金融監管、嚴格市場清除,而金融市場本身的建設與發展則要求放松金融準入、放松資本管制。放松金融準入,是為了解決因政府長期壟斷金融而導致的缺少為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服務的基層金融服務(包括機構和市場)的“老大難”問題。
(二)創新信貸機構,容許并促進社區性中小銀行和中小金融機構的建立健全
一是合理定位,使城市商業銀行成為名副其實的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商業銀行,將基層信用合作社真正辦成為社員服務的合作金融組織;二是應放開市場準入,適時發展各種由民營經濟組織、集體或個人經營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中小企業租賃公司),培育良性互動的資金供求機制。
(三)創新融資機制,完善內部控制
中國發展消費信貸有其特殊的市場背景:一是消費信貸作為擴大內需,刺激居民消費,提高最終消費率的一種政策手段,具有很強的政策推動的特征;二是個人消費信貸在我國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產品,缺乏相應的管理風險的制度安排;三是作為消費信貸產品的供給者——國有商業銀行,正處在市場化改革的過渡階段,在此期間,國家既要求商業銀行的信貸合約行為市場化,但同時又限制商業銀行對信貸利率或其他某些合約變量的自主制定。
一般來說,商業銀行為區分不同風險類型的借款人,可通過組合不同的貸款利率、貸款抵押額和貸給概率等條件來設計信貸合約,以達到使借款人自發選擇商業銀行所期望的信貸合約的目的。而中國商業銀行開展消費信貸業務是在利率限制、信用風險管理制度缺失、消費者信貸擔保資源、途徑缺乏的條件下進行的。為達到將高風險的借款人阻擋在消費信貸市場外,將低風險借款人保留在市場之中的目的,商業銀行采取了單一的、高抵押的(或質押)、高進入壁壘(如繁瑣手續、高準備費及服務群體圈定)的消費信貸合約供給。而這種消費信貸供給模式之所以能在短期內發揮作用,是因為有以下的經濟背景:一是近些年來中國的宏觀經濟一直保持較高的增長速度(GDP年均增長率達到7%-8%),消費者風險類型表現得不明顯;二是中國消費信貸發展的歷史還不長,傳統的高儲蓄習慣和政策限制使中國的部分消費者積蓄了一定的財富水平,能夠滿足商業銀行較高的抵押要求。三是國家在住房、汽車、教育等方面的福利制度改革,激發了人們對消費信貸的需求。
二、制度缺失下高抵押的消費信貸合約所隱含的系統性風險分析
在我國當前的制度環境下,這種單一的、高抵押的消費信貸合約供給是商業銀行防范風險的一種客觀選擇,但從涉及消費信貸業務三方的國家—商業銀行—消費者的整體效益來看,這種合約設計是低效的,因為其面臨著發展困境,隱含著一定的金融風險:
首先,從宏觀上看,在消費信貸合約中設置過高的擔保要求,可能造成消費者有限的擔保資源的浪費,因而是一種宏觀上的非效率選擇。從微觀來看,隨著我國消費信貸的快速發展,向不同類型的借款人提供單一的消費貸款合約可能是無效的,因為它使得低風險的借款人不愿承擔太多的抵押擔保和交易費用而退出市場,而高風險借款人則由于獲得“信息租”而減少償付,這將激勵他們進入市場[2],可能使銀行蒙受更多的損失。
其次,要求信貸擔保雖然可以節省商業銀行的監督篩選成本,但是也造成了商業銀行監督篩選激勵不足,消費信貸合約設計過分依賴于擔保來規避風險的問題。這在當前我國商業銀行預算軟約束的背景下,易導致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即將所有的貸款損失都推由國家負擔。而國家為防范其道德風險,必然會采取緊抓松放的行政干預手段,造成信貸政策的不連貫性,這不僅影響商業銀行的長期發展規劃,也影響了消費者對信貸政策的理性預期。
最后,在我國當前的法律制度環境下,高抵押的信貸合約隱含的金融風險不可小視。1998年,我國個人消費信貸余額只有456億元,到2004年6月末消費信貸余額已達17952億元,近六年間增加了約40倍。其中,個人住房信貸余額13878億元,占全部個人消費信貸余額的77.3%[3];汽車消費信貸余額1833億元,占10.2%;各項助學貸款余額75億元,占0.4%。目前,我國各大商業銀行的個人住房不良貸款率約為1%-2%,不良貸款約為138.78億元—277.56億元。雖然目前的不良貸款率很低,但從國際經驗看,個人住房貸款的風險一般是在發放貸款后3~8年中逐步顯現。而我國的個人住房貸款余額中,80%是2000年以后發放的,即只有20%的貸款開始進入第三年。因此,未來幾年個人住房不良貸款很有可能陸續暴露。而汽車消費信貸的不良貸款率近幾年已呈上升態勢,據有關方面報道,截至2003年底,國內銀行有超過945億元的個人汽車貸款無法回收,不良貸款率超過50%[4]
目前,由于我國住房、汽車的二級交易市場發展還很不完善,市場參與者無法通過產權重組來分散和轉移風險,商業銀行持有的債權或抵押資產權會因不易變現而產生流動性風險。因此,抵押貸款需要相應的市場環境和支持體系,來分散其蘊含的金融風險。
三、管理風險的根本出路:金融制度創新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相應的制度安排和市場手段來增強商業銀行的風險甄別能力,是我國消費信貸順利發展的客觀需求;而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如何增強中、低收入階層的抵押擔保能力,提高其承貸能力,是消費信貸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參考國外經驗,結合我國現狀,本文提出以下的政策建議:
1.基本制度安排:建立全國性的個人征信體系。
從消費信貸供給角度而言,個人信用制度是商業銀行評估借款人、實施信貸監管以及控制消費信貸風險的基本制度安排。盡管個人信用制度無法完全消除消費信貸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但是個人信用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消費信貸配給行為的影響。此外,個人信用制度內在地具有對違約者的懲戒作用。謹慎的銀行家將會拒絕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借款人的消費貸款申請。個人信用制度的這種懲戒作用和共享機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商業銀行和借款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從而有利于商業銀行識別借款人的風險類型,設計出分類的消費信貸合約目標。
在中國,個人征信體系的建立,受到社會的信息結構、法律制度環境、市場化發展程度的約束。從現實條件來看,如果沒有政府部門的支持或相關措施的推動,任何一個企業要想建立起覆蓋面廣的個人信用信息庫都是極其困難的。因此,在目前個人信息主要集中在各個政府部門以及國有銀行和公用事業機構的情況下,政府運作模式有利于借助政府力量強制推動這種制度安排的實施。而且由于征信機構經營的是個人信用信息這種特殊產品,在當前相關法律缺失的情況下,需要政府的特殊監管與約束。因此,政府主導式的征信體系也許是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初始階段的理性選擇。
2.輔助措施:逐步建立政府主導型的個人信用擔保體系。
由于我國缺乏充足的抵押擔保途徑,借款人在申請信貸時很難選擇有效的擔保形式,商業銀行也難以為消費貸款實施有效的風險保障。因此,本文提出創建以政府機構為主的個人消費信貸擔保、保險一體化的機制,以此來提高居民的承貸能力。
首先,成立各省市的個人信用擔保機構。我們可以借鑒美國、日本政府的經驗,成立抵押貸款擔保機構,專門為中低收入者提供抵押貸款擔保。這些機構擔保的購房者,首付的比例可以適當降低,貸款期限可以延長,可以實行一定的優惠利率政策;其次,采用擔保公司和保險公司的雙重保證措施。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消費信貸只有與保險相結合才能獲得發展。在法國,僅國家人壽保險公司就向800萬借款人提供了借款保險。在信用消費最為流行的美國,向借款人提供保險成為最大的保險市場。目前,我國北京、上海、四川、廈門等地保險公司針對個人住房貸款保險的市場需求,也陸續推出了新險種,保險費率也有所降低,這種及時防范商業銀行貸款風險、降低借款人負擔的做法值得推廣;最后,隨著市場條件的成熟成立一批私營抵押貸款保險公司,形成一個以政府為主的全國性貸款抵押擔保網,并在此基礎上引進再擔保保險機制。這種做法對分散一級抵押市場上的貸款風險,提高貸款的安全性和流動性,促進住房信貸資產良性循環以及金融機構在二級市場上順利轉讓債權或發行抵押債券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5]。
3.市場手段:逐步實現個人貸款利率市場化。
在消費信貸業務上逐步實現不同信用等級不同利率水平的市場化手段,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金融市場的發展與創新極大地弱化了利率管制的效果,利率逐步市場化是我國金融改革的大勢所趨;二是由于個人信用交易的不確定性較低,其逃債的代價也較大,因此個人消費信貸作為一種風險相對較小的金融產品,可以優先嘗試利率的市場化改革;三是全國性的個人征信體系為逐步實現個人貸款利率市場化提供了技術支持。對守信用的客戶實施利率優惠,對不守信用的客戶實施處罰,會產生社會正效應,提高社會的整體信用水平。
4.強制性約束機制:形成基本的消費信貸法律體系。
作為由第三方實施的行為規范,法律為誠信交易提供了強制性的約束機制。我們都知道,美國信用經濟得以健康、快速地發展,與其配套的法律法規的完善是分不開的。從20世紀60年代到80年代的20多年期間,美國信用管理的相關法律紛紛出臺,逐漸形成了一個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體系,主要包括16項信用相關法律,如:公平信用報告法、公平信用結賬法、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平等信用機會法、誠實租賃法、銀行平等競爭法等等。在這16項法案中,法律直接規范的目標都集中在規范授信、平等授信機會、保護個人隱私權,因此,商業銀行、金融機構、房地產商、消費者資信調查、商賬追收行業受到了直接和明確的法律約束[6]。
盡管在社會信譽的建立過程中,法律常常是缺位的,但法律作為維護信譽的底線作用不可低估。作為后發的國家,選擇“規則優先”的法律改革方式,來推動法律體系的完善是理性的選擇。因此,我國現階段的當務之急是以立法來推動個人信用制度建立,明確個人信用制度的管理部門,制定統一征信標準和征信辦法,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建立信用懲罰機制等[6]。
5.補充機制:硬化社會信譽制度。
在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的情況下,信譽制度的安排對于促進市場交易的進行就顯得比較重要。信譽是用來衡量一個人的承諾值得信賴的程度,表現為他人對其偏好或行為可信性的概率[7]。在我國立法、執法環節落后,法律往往流于表面化的現狀下,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激勵企業、個人講誠信,也許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體到信貸領域,銀行可以為信譽良好的長期客戶提供優惠的貸款利率,并在其出現流動性困難時得到銀行的融資幫助;而對于那些出現在商業銀行黑名單上的企業或個人,對其日后融資需求的懲罰性許諾必須是可信的和切實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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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哈維爾·弗雷克斯,讓·夏爾·羅歇著.劉錫良主譯.微觀銀行學[M].四川: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109-112
[3]徐平生.住房與教育支出過大,我國居民消費傾向逐年走低[N].上海證券報.2004年9月24日第4版
[4]張為文.汽車不良貸款率超過50%[N].經濟觀察報,2004年7月28日第5版
1國際帶薪年休假制度
帶薪年休假,也稱帶薪休假,指工作一定年限的員工每年可以享受保留工作和工資的假期。帶薪休假制度,就是指規定什么樣的人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享受保留工資和工作的假期的法律、法規或制度。帶薪休假制度在國外已實行多年,在許多國際公約中也有規定,例如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第52號公約——《1936年帶薪年假公約》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后休假至少應有6個工作日,未成年工和學徒為12個工作日,放棄或取消年休假的勞動合同一般應視為無效。1970年通過的132號公約修改了上述規定,該公約雖然允許各國主管當局規定獲得假期資格的服務期限,但又明確規定,服務期6個月者有權享受年休假;服務期1年者,年休假不應少于3個工作周。公約還規定,由于疾病、受傷、懷孕等無法控制的原因致使雇傭人員缺勤,應計為服務期的一部分;公共例假和傳統節日,不論是否與年休假同時發生,均不得計為年休假的一部分。
2我國帶薪年休假實施的好處
2.1是“以人為本”的具體實踐
很多人認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整個社會來說,首先是“以人為本理念和科學發展觀”的一次生動而具體的實踐。因為帶薪年休假制度是保障勞動者享有休息權的重要途徑之一,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不僅是對勞動者休息權的充分尊重,更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帶薪休假不僅是《勞動法》賦予職工的權利,它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使職工得到更好的休息,精力充沛地投入工作,同時,能刺激消費、激活經濟,對社會、對企業、對個人都是很有好處的。
2.2能緩解社會運轉、生態方面的壓力
我國“五一”、“十一”和春節的七天長假制度,對推動旅游事業的發展,擴大內需、拉動消費起到了積極作用,應當充分予以肯定。但是,“黃金周”的副作用也顯而易見。首先,交通運力與游客數量失衡。其次,景點容量與游客數量失衡。比較有名的旅游景點在“黃金周”期間往往人滿為患,使旅游質量下降,游客投訴增加,而且容易造成環境的破壞。第三,旅館、飲食服務行業容量與游客數量失衡。要改變這種不均衡的狀態,比較適宜的解決之道是改變休假制度,削減假日人流峰值。因此勞動法中的帶薪年休假制度可以允許職工在工作達到一定年限后有帶薪年休假,一方面能避開出游高峰期,使勞動者能閑適從容地回家或出行、使旅游設施、運輸能力、旅館等服務能力大致趨于均衡;另一方面,大家輪流休假,不至于使工作陷于停頓,尤其是可以保障服務業和政府部門更好地提供服務。
3帶薪年休假制度存在的問題
3.1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推行與執行情況能否真正落到實處
首先,就像之前勞動法所規定的帶薪休假,只是規定了一個大框架,但具體細則卻遲遲沒有,導致在很多中小企業和私營企業中,維護職工休息權的意識比較淡薄,甚至可以說根本沒有。而企業中的職工由于近年來就業壓力逐漸增大和更看重現金報酬,在競爭如此激烈的勞動力市場中,求職不易,保職也不易,能找到一份稱心如意的工作更不易。一旦帶薪休假,萬一因此丟了飯碗,沒了工作,就得不償失了。因此許多人寧愿選擇加班拿補貼,也不愿意為了休假而冒丟工作的危險。
第二,雖然政府已經出臺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但是,在這一制度當中,沒有包括像農民工之類的弱勢群體,因為他們進城務工大多實行“小時工”、“日工資”的勞務薪酬,還有很多在企事業單位中的臨時工,也沒有得到具體的規定,因為他們是一些流動性非常強的人員,需要經常更換工作、務工地點,對于工作時間的計算不好界定,要達一年幾乎是不可能的。
3.2如何對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管
長期以來,帶薪年休假制度之所以成為“寫在紙上的權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觸及了企業主的利益——職工帶薪年休假必然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和支出。即使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部分企業主們也會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時候政府國家就應該采取相應的措施來保障這一制度的實行。
4對策
4.1加強宣傳
通過宣傳,一方面要讓員工了解帶薪年休假是個人的一
項基本權利,每個職工都應該按法律規定享受此政策,并且還要向員工詳細介紹具體的細則,使其對自己應該享有的帶薪休假的資格條件、時間長短、薪金標準等事項了然于心。
另一方面,也要讓企業管理者深刻地認識到帶薪休假對于員工身心放松有很大的好處,使員工能在休假之后以更飽滿的熱情投入到工作中,并且能加強他們的歸屬感,進而為企業創造出更多的價值。這個可以通過倡導企業建立“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使企業意識到建立“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對企業長期健康發展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并通過一些評選活動,引導企業樹立“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
4.2要加強對帶薪休假制度實施的監管和對違反規定行為的懲處
(1)監察企業是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落實帶薪休假的制度。
《中國青年報》一次公眾調查顯示,67.2%的人不無悲觀地認為,即使正式實施,在自己單位也不能得到很好的執行。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和推動政策的執行,各級政府應經常進行核查或抽查,特別要加大對企業違反帶薪年休假規定的處罰力度。對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有關部門要嚴格依照條例的規定責令用工單位限期改正,給予處罰,并向職工加付賠償金。中華全國總工會民主管理部部長郭軍就曾說過:“有些單位之所以不實行帶薪休假,不是因為他們不懂法,而是因為他們違法的機會成本太低。如果加大違法成本,把日工資標準定得高些,并提高不安排休假應當支付勞動者的補償金標準,企業不但會主動執行,還會督促勞動者休假。”
(2)加強工商、稅務等部門的聯動。
工商、稅務等部門可以聯動,把執行這項制度作為考核企業誠信的一個方面,將它和企業整體利益、長遠利益掛起鉤,讓企業變不想執行為主動執行、積極執行。
4.3對自覺遵守帶薪休假制度的企業予以政策優惠
除了嚴厲懲罰那些違反該制度的企業外,對于那些自覺遵守帶薪休假法律條例的企業,政府應該有一定的政策傾向,比如減少稅收、頒發榮譽證書等,這樣不僅鼓勵了這些企業繼續遵守法律,還能起到榜樣的作用,使其他企業看到守法的好處,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同時也能夠以這些企業作為標桿,自覺履行帶薪休假制度,以促使這一政策高效、普遍得到實施。
參考文獻
關鍵詞:
按揭貸款;信息不對稱;外部監管;內部風控
中圖分類號:
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4)24-0126-02
1 從按揭貸款制度到按揭貸款體系
按揭貸款從其誕生到發展至今已有百余年歷史,期間各國的按揭貸款制度逐步走向趨同,繼而在英美法與大陸法系中形成了以抵押貸款為核心的銀行業務制度,并為各國銀行業所普遍采用。從表面上看,按揭貸款制度以房產為抵押、并可兼顧質押保證等方式,又屬于零售貸款風險較小,但從實質上看按揭貸款制度的特殊之處在于既與銀行業相關又與房地產業聯系密切,與銀行業相關使其可能對經濟造成比較大的影響,與房地產業密切相關使其充滿風險,因此按揭貸款制度實際上是一項風險波動極大的制度。也正是因此,雖然按揭貸款制度已經存續了百年,但各國有關按揭貸款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卻從未停止過,之所以會如此在于雖然各國的按揭貸款制度是近似的,但各國按揭貸款市場的情況及發展卻有所差異,這種差異的結果是各國往往需要根據本國的市場情況對按揭貸款制度進行調整,從而確立適合于本國的按揭貸款體系,以最早確立按揭貸款制度的美國而論,雖然其本身的按揭貸款制度已經非常完善,但在其2010年出臺的《多德弗蘭克法案》中專門就有對于按揭貸款問題的新增規定。
按揭貸款風控制度十分強調有關的體系性建設,而這一制度的核心則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狹義的按揭貸款制度指銀行向居民貸出的以其使用貸款所購買的商品房為抵押的一種銀行零售業務,而廣義的按揭貸款制度是隨著現代按揭貸款市場規模不斷擴大、業務形式不斷多樣、風險不斷加劇而形成的以控制按揭貸款信息不對稱風險為目的的各種制度的總稱,因此亦可稱為按揭貸款風控制度。按揭貸款風控制度可以分為三個層次:首先,對基礎按揭貸款業務信息不對稱性的風險控制制度。按揭貸款制度設計之初的目的在于通過房產抵押保證銀行獲得還貸,但是作為一種銀行零售貸款業務對貸款的審核制度與借款人的征信制度同樣不可或缺,特別是在按揭貸款總量不斷膨脹的情況下往往會造成一定的風險。其次,對按揭貸款資產管理活動信息不對稱性的風險控制。按揭貸款資產的特點是流動性差,期限長,根據《巴塞爾協議》之規定會對銀行產生比較高的資本要求,由此引發了銀行對按揭貸款資產的一系列管理活動,這些活動多以表外業務的方式進行且交易方式復雜,繼而將引起按揭貸款業務在性質上的變化,從而在按揭貸款市場交易各方之間產生風險。最后,對按揭貸款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信息不對稱的控制。系統性的信息不對稱風險來自于按揭貸款總量增加所帶來的杠桿率的提高與業務種類復雜化所引發的法律責任上的不確定性,是量變與質變共同的結果,往往容易造成整個市場的判斷失誤,是各國監管部門最為關注的風險,特別是在房地產市場過熱時往往風險難以避免。
2 信息按揭貸款風控體系之構建
按揭貸款信息不對稱性風險控制既需要政府參與也需要銀行參與。通常按揭貸款的風險控制制度可以分為外部監管制度與內部風控制度。外部監管制度塑造市場結構、市場環境。我國的按揭貸款外部監管制度起源于1997年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之后在2005年開展了一系列有關表外業務的試點工作但直到今日進展緩慢,而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過熱,按揭貸款市場的風險逐漸暴露,針對系統性風險的限貸政策逐漸出臺并不斷被強調但卻收效甚微;內部風控制度是銀行風險控制的業務規范,從體系上看主要是以《巴塞爾協議》系列為核心,適當配屬業務規范,但是這一體系的建設卻始終無法得到重視,致使其推進緩慢。繼而得出按揭貸款市場的基本制度體系:外部監管基礎制度、外部監管資產管理(亦可稱為表外業務)制度、外部監管系統性風控制度、內部風控基礎制度、內部風控資產管理制度、內部系統性風險控制制度。而本文的核心問題即在于找出這六類制度相互之間的關聯即信息不對稱性。
信息不對稱問題是按揭貸款市場風控制度的核心。風控制度的目的在于控制風險,因此關鍵的問題是找出風險來自于何處,筆者認為按揭貸款市場作為一種借貸業務,最大的風險即來自于信息不對稱,這一問題在按揭貸款市場廣泛存在:從按揭貸款基礎業務制度的角度看,銀行是否能獲得還貸取決于對房價與借款人收支情況的準確了解,其中常見的是借款人對于自身還款能力的欺詐;從按揭貸款債權管理的角度看,銀行作為交易的發起人往往與其他交易對手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各種交易中介組織之間對按揭貸款資產池的處理亦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從按揭貸款系統性風險防范的角度看,監管部門力圖控制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但這一風險實際起源于銀行的微觀按揭貸款業務,只有銀行才知道其真正的風險,這種信息不對稱不僅會造成監管部門風險信息的缺乏,亦有可能延誤對有關風險的及時處理。由此筆者認為,解決這一問題對按揭貸款市場有三大幫助:一是提高按揭貸款市場的資產質量,降低借款人的違約風險;二是提高按揭貸款市場的專業化程度,信息的對稱可以降低機構之間的成本從而允許更多的專業機構存在,繼而使市場成熟起來;三是提高對系統性風險的處理效率,降低銀行的杠桿率。
3 按揭貸款信息不對稱的解決思路
由解決信息不對稱引發的對按揭貸款風控體系中制度不協調問題的研究繼而得以開展。上述六方面制度雖然表現形式各有不同,但筆者認為其中最為核心的思路就是對信息不對稱問題的處理,外部監管處理信息不對稱的方式主要是信息披露,具體到基礎制度領域是指按揭貸款人的征信制度,表外業務領域是指交易對手的信息披露制度,系統性風控領域則是指銀行的系統性風險披露制度;內部風控處理信息不對稱的方式主要是信用評級,銀行的信用評級發展趨勢表現為由外部評級向內部評級的發展,從法理上看,兩種制度剛好可以從外部與內部共同促進市場各方的信息對稱性。目前我國風控制度中的不協調之處主要表現為外部監管與內部風控之間缺乏應有的聯系:外部監管的發展趨勢是相關制度的加速、擴張發展,也許不是刻意的,但監管部門的大量立法都以外部監管為導向解決市場問題,隨著近年來系統性風險的加劇,限貸政策出臺頻繁但效果卻甚微,從而使監管部門的權力過于膨脹;內部風控制度的發展趨勢則剛好相反,呈現出逐步細化繼而集中的趨勢,這一發展趨勢源于《巴塞爾協議II》所確立的基礎風險內部管理制度的穩固。兩種制度之間協調性的缺乏表現為彼此之間都力圖確立本身的體系性卻忽視了彼此之間可能帶來的阻礙與促進,繼而影響制度整體的發展。
對于協調性缺乏的解決思路以兩種制度的信息不對稱解決方式以及制度的地位為出發點。在基礎業務制度中,外部監管確立了市場的基本框架,統一的按揭貸款業務框架是業務得以開展的出發點,由此決定了所有銀行的按揭貸款風險內控規則應該以此為基點發展,從而避免內控制度過于寬泛沒有重點的情況;在系統性風控制度中,目前的以外部監管為主的信息不對稱性風控制度似乎走到制度發展的盡頭,雖然監管部門擁有較大的權利,但真正的系統性風險來源于銀行,且也只有銀行才具有真正的了解并且能夠及時處理自身所面對的系統性風險的能力,由此認為系統性風險的控制應該以銀行內控為中心,外部監管制度應該圍繞其中。由此得以建立兩種制度的聯系:對于基礎業務制度,內部風控制度中的評級制度應該以外部監管所確立的征信制度為基點開展,對于系統性風險控制制度,外部的系統性風控制度應該以對評級市場的監管與銀行的內部評級監管為主要方向。
從按揭貸款外部監管與內部風控制度有關信息不對稱性的聯系繼而可以找出按揭貸款風控體系的整體發展趨勢。基礎業務制度中外部監管的核心地位意味著對其有關的立法規范應該被重點關注,其中最為核心的制度是對借款人的外部征信制度,即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征信體系。征信體系的建立長期以來缺乏制度規制,直到2013年《征信業管理條例》的出臺才算有所好轉,但也只是剛剛開始制度化進程,離建立適應按揭貸款市場的規范尚距離很遠;系統性風險控制制度中內控制度的核心地位意味著銀行有關按揭貸款的資本計量不應再繼續作為重點,更加主動的將評級結果納入信息不對稱性風控體系進行實際操作的規范應該逐步開始探索。外部監管基礎制度、外部監管系統性風控制度、內部風控基礎制度、內部系統性風險控制制度由此形成了按揭貸款制度體系的發展趨勢:監管部門對市場風險的介入應該逐步間接化,譬如建立征信制度、監督評級機構等,而銀行對市場風險的管理應該更加自主化,建立更加全面的貸款審核機制與系統性風險處理機制。
按揭貸款風控體系對信息不對稱性問題的解決是一個具有順序性的過程。制度的推進應該是漸進式的,監管部門監管的間接化過快將會導致市場風控體系的真空,而內控機制發展過快同樣也肯能引發對業務效率的抑制,相比之下,采用先發展內控機制外部監管逐步退出的模式更加合理,同時應該注重的是兩者之間的銜接,制度不宜整體推進,從推進的次序上看應該采用的順序是:外部監管基礎規則、銀行內部風控方面的基礎業務規則、銀行內部表外業務規則、銀行內部系統性風控規則、外部系統性風險監管規則、外部表外業務準入規則,這一順序意味著銀行與監管機構在制度體系的推進中具有不同的地位:銀行根據市場的變化要發展業務,就必須在外部監管基礎制度發生變更的情況下整體性的完善其基礎制度、表外業務制度與系統性風控制度,表外制度不可能單獨發展,否則將會使銀行難以面對風險,由此決定了銀行是按揭貸款風控體系制度推進的重要推動力;政府的責任則是根據銀行的系統性風控變化決定外部系統性風控的監管,繼而根據整體的制度變化情況決定表外業務的發展,也就是說政府在此處屬于守夜人的角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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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帶薪休假;影響;對策
1國際帶薪年休假制度
帶薪年休假,也稱帶薪休假,指工作一定年限的員工每年可以享受保留工作和工資的假期。帶薪休假制度,就是指規定什么樣的人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享受保留工資和工作的假期的法律、法規或制度。帶薪休假制度在國外已實行多年,在許多國際公約中也有規定,例如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第52號公約——《1936年帶薪年假公約》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后休假至少應有6個工作日,未成年工和學徒為12個工作日,放棄或取消年休假的勞動合同一般應視為無效。1970年通過的132號公約修改了上述規定,該公約雖然允許各國主管當局規定獲得假期資格的服務期限,但又明確規定,服務期6個月者有權享受年休假;服務期1年者,年休假不應少于3個工作周。公約還規定,由于疾病、受傷、懷孕等無法控制的原因致使雇傭人員缺勤,應計為服務期的一部分;公共例假和傳統節日,不論是否與年休假同時發生,均不得計為年休假的一部分。
2我國帶薪年休假實施的好處
2.1是“以人為本”的具體實踐
很多人認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整個社會來說,首先是“以人為本理念和科學發展觀”的一次生動而具體的實踐。因為帶薪年休假制度是保障勞動者享有休息權的重要途徑之一,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不僅是對勞動者休息權的充分尊重,更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帶薪休假不僅是《勞動法》賦予職工的權利,它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使職工得到更好的休息,精力充沛地投入工作,同時,能刺激消費、激活經濟,對社會、對企業、對個人都是很有好處的。
2.2能緩解社會運轉、生態方面的壓力
我國“五一”、“十一”和春節的七天長假制度,對推動旅游事業的發展,擴大內需、拉動消費起到了積極作用,應當充分予以肯定。但是,“黃金周”的副作用也顯而易見。首先,交通運力與游客數量失衡。其次,景點容量與游客數量失衡。比較有名的旅游景點在“黃金周”期間往往人滿為患,使旅游質量下降,游客投訴增加,而且容易造成環境的破壞。第三,旅館、飲食服務行業容量與游客數量失衡。要改變這種不均衡的狀態,比較適宜的解決之道是改變休假制度,削減假日人流峰值。因此勞動法中的帶薪年休假制度可以允許職工在工作達到一定年限后有帶薪年休假,一方面能避開出游高峰期,使勞動者能閑適從容地回家或出行、使旅游設施、運輸能力、旅館等服務能力大致趨于均衡;另一方面,大家輪流休假,不至于使工作陷于停頓,尤其是可以保障服務業和政府部門更好地提供服務。
3帶薪年休假制度存在的問題
3.1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推行與執行情況能否真正落到實處
首先,就像之前勞動法所規定的帶薪休假,只是規定了一個大框架,但具體細則卻遲遲沒有,導致在很多中小企業和私營企業中,維護職工休息權的意識比較淡薄,甚至可以說根本沒有。而企業中的職工由于近年來就業壓力逐漸增大和更看重現金報酬,在競爭如此激烈的勞動力市場中,求職不易,保職也不易,能找到一份稱心如意的工作更不易。一旦帶薪休假,萬一因此丟了飯碗,沒了工作,就得不償失了。因此許多人寧愿選擇加班拿補貼,也不愿意為了休假而冒丟工作的危險。
第二,雖然政府已經出臺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但是,在這一制度當中,沒有包括像農民工之類的弱勢群體,因為他們進城務工大多實行“小時工”、“日工資”的勞務薪酬,還有很多在企事業單位中的臨時工,也沒有得到具體的規定,因為他們是一些流動性非常強的人員,需要經常更換工作、務工地點,對于工作時間的計算不好界定,要達一年幾乎是不可能的。
3.2如何對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管
長期以來,帶薪年休假制度之所以成為“寫在紙上的權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觸及了企業主的利益——職工帶薪年休假必然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和支出。即使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部分企業主們也會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時候政府國家就應該采取相應的措施來保障這一制度的實行。
4對策
4.1加強宣傳
通過宣傳,一方面要讓員工了解帶薪年休假是個人的一
項基本權利,每個職工都應該按法律規定享受此政策,并且還要向員工詳細介紹具體的細則,使其對自己應該享有的帶薪休假的資格條件、時間長短、薪金標準等事項了然于心。
另一方面,也要讓企業管理者深刻地認識到帶薪休假對于員工身心放松有很大的好處,使員工能在休假之后以更飽滿的熱情投入到工作中,并且能加強他們的歸屬感,進而為企業創造出更多的價值。這個可以通過倡導企業建立“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使企業意識到建立“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對企業長期健康發展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并通過一些評選活動,引導企業樹立“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
4.2要加強對帶薪休假制度實施的監管和對違反規定行為的懲處
(1)監察企業是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落實帶薪休假的制度。
《中國青年報》一次公眾調查顯示,67.2%的人不無悲觀地認為,即使正式實施,在自己單位也不能得到很好的執行。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和推動政策的執行,各級政府應經常進行核查或抽查,特別要加大對企業違反帶薪年休假規定的處罰力度。對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有關部門要嚴格依照條例的規定責令用工單位限期改正,給予處罰,并向職工加付賠償金。中華全國總工會民主管理部部長郭軍就曾說過:“有些單位之所以不實行帶薪休假,不是因為他們不懂法,而是因為他們違法的機會成本太低。如果加大違法成本,把日工資標準定得高些,并提高不安排休假應當支付勞動者的補償金標準,企業不但會主動執行,還會督促勞動者休假。”
(2)加強工商、稅務等部門的聯動。
工商、稅務等部門可以聯動,把執行這項制度作為考核企業誠信的一個方面,將它和企業整體利益、長遠利益掛起鉤,讓企業變不想執行為主動執行、積極執行。
4.3對自覺遵守帶薪休假制度的企業予以政策優惠
除了嚴厲懲罰那些違反該制度的企業外,對于那些自覺遵守帶薪休假法律條例的企業,政府應該有一定的政策傾向,比如減少稅收、頒發榮譽證書等,這樣不僅鼓勵了這些企業繼續遵守法律,還能起到榜樣的作用,使其他企業看到守法的好處,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同時也能夠以這些企業作為標桿,自覺履行帶薪休假制度,以促使這一政策高效、普遍得到實施。
參考文獻
主題詞:網絡信息時代高職院校思想政治工作
一、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給高職院校思想政治工作帶來的挑戰
1.網絡信息雜亂無章
在網絡信息時代以前,學生接受信息的主渠道是新聞媒體,這些媒體在長期實踐中形成了自己的工作規范,強調的是黨性原則與社會規范,而網絡媒體的出現使這種穩定的格局發生改變。由于在網絡上傳遞信息、發表意見可以在相當程度上不承擔責任。因此,各種政治的、社會的謠言甚至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到處流傳,再從網上傳到網下,會造成學生原有穩定的傳統文化的分裂和趨異,對他們道德標準、價值觀念和政治信仰的畸變將產生重大影響,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體系也受到巨大的沖擊,對學生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
2.網絡對傳統思想教育方式帶來沖擊
“網絡信息時代”開放的、自由的信息系統提供的是一種嶄新的、動態的和超文本式的傳播模式,這種人機系統高度自動化、精確化而缺少人情味,容易導致人們對現實生活中的他人、集體和社會的幸福漠不關心,使人產生精神麻木和道德冷漠的問題。
3.學生網民數量呈現上升趨勢
根據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的現實,網民的最大構成群體是學生(如下圖所示),學生群體的大量存在,一方面極大地活躍著中國的互聯網應用,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中國互聯網的商業價值。網民數猛增,大學生上網人數占得比例很大,網絡技術的發展嚴重沖擊著大校園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給高職院校思想政治工作帶來的機遇
1.充分利用網絡有利條件,強化對學生思想政治素質的教育與引導
發揮教育的“濡化”和“涵化”作用,以培養大學生文化自省、選擇、判斷能力和批判意識。還要充分發揮網絡本身所具有的優勢,深入了解學生的思想動態,隨時掌握學生的心理發展。讓學生參與“網絡社會”的信息管理與研究工作,以培養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精神,促使他們成為“網絡社會”中的道德主體。
2.網絡良好的交互性克服了時空的限制,大大提高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時效性
傳統的教育模式,是以教育者為中心,受教育者在封閉的空間被動地接受灌輸,效果不佳,從而也影響了思想政治工作的時效性。而網絡的平等性、交互性和跨躍時空的特點,使得受教育者不必按傳統方式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教育,他們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在網絡上方便自由地與教師(或同學)進行“直接”對話,溝通交流,教師以及時發現學生中存在的思想問題和現實表現,及時采取措施加以引導或對疑難問題予以解答、輔導,有利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開展,從而也大大提高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時效性。
3.信息網絡與學校、家庭有效聯合
通過網絡,還可以將學校與家庭聯系起來,家長可以隨時隨地查詢子女在校的思想表現、學習表現等情況,學校也可以在網上與家庭保持聯系,即時溝通、交換信息,做到家庭、學校相結合,為共同做好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了一個嶄新的手段。
4.網絡內容的多樣性,使思想政治教育更具吸引力
信息網絡是一種具有感染力,充滿時代性的傳播媒介,其影響和吸引力明顯大于過去任何一種傳播手段。尤其是圖文、聲像并茂的多媒體技術的應用讓人感覺身臨其境,寓教于樂,激發了學生的求知欲和想象力,最大限度地調動了學生獲取知識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參與性,其效果是傳統的教育手段所無法比擬的。
三、高職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網絡化的對策
職業院校肩負著為經濟建設培養專業技術人才的使命,人才的質量對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做好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培養一批符合時展需要的高素質優秀專業技術人才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但當前,職業技術院校學生思想政治工作普遍存在效率低、效果差的狀況。許多思想教育工作者都感到工作做了很多,精力耗了許多,卻難以收到應有的效果。因此,應該針對當前網絡信息時代學生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
1.思想教育工作者必須樹立牢固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增強做好本職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面對困難和問題,要毫不退縮和畏懼,發揚善于學習、勇于探索的精神;既要有嚴肅認真的態度和高度的責任感,又要有創新、科學、有效的工作方法,特別要善于學習和吸收新的教育成果,并努力運用到工作中去。要通過開展輔導員工作經驗交流、研討、撰寫論文、校外培訓等活動,提高工作水平,推動學生思想教育工作向深入發展。當前,社會發展日新月異,舊有的方法和措施已不適應形勢的需要,因此,必須樹立終身學習的思想,用新的手段和方法解決新的問題,努力開創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局面。
2.建立高效的思想政治教育隊伍
建立高素質的思想政治教育隊伍要搞好青年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須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思想政治教育隊伍,沒有一支精干高效的思想政治教育隊伍,學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就會成為空中樓閣,學院十分注重思想政治教育隊伍建設。
思想政治工作者也要注意提高自身的網絡信息技術和業務能力,諸如利用網絡進行教學的能力、利用網絡與學生互動的業務能力、利用多媒體教學的方式和學生進行溝通等各方面的能力都需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者只有不斷地提高自身的能力與素質才能與時俱進,才能在教學中更好地域學生進行溝通,才能更清楚地了解當代學生的心理素質等方面的情況,只有如此,才能真正的對癥下藥,找出解決之策。
3.加強網絡管理,促使學生合理、有節制地使用網絡
學生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都比較欠缺,極有可能在網上喪失自我而做出觸犯法律、違背道德的事情。有的學生還因為上網沒有節制而造成學業受挫。因此,學校應該制定規范學生上網的條例和守則,對學生上網的機房、圖書館要配有專職的網絡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制止。
4.樹立思想政治工作網絡化的新觀念
思想政治工作網絡是指各級黨政機關、政工人員以及傳輸系統、通信系統組成的以計算機為核心的網絡。高職思想政治工作者可以利用網絡,交換、傳輸包括文字、數據、聲音、圖形、動畫等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信息,對高職學生的思想進行教育、激勵、引導和調控。思想政治工作網絡化可提高信息的傳播率、利用率。通過網絡傳播,可使先進模范的講話,有關專家的輔導、電視教育講座直接進入網絡課堂,使一人授課,全體學生同時接受教育成為可能。并且由于網絡教學的趣味性、形象性、直觀性的優點,使受教育者達到的學習效果遠優于普通課堂教學。高職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網絡還可以將其他大眾媒體,如報刊、廣播、電視、圖書、錄音錄像和戶外宣傳信息移置到網絡上,從而實現思想政治教育與其他大眾傳媒的結合與互補,大大增強思想政治教育對學生的感染力、吸引力和教育引導作用。同時,在網絡上還可以讓受教育者與教育者實現雙向交流,及時獲得咨詢信息,及時反饋意見,從而提高高職思想政治教育的效率,進一步增強其教育功能。
5.優化校園網站,積極打造網絡思想政治教育立體平臺
面對學生上網的高比例,我們對學生的教育完全可以通過網絡“潤物細無聲”地進行。網絡是信息傳播的載體,建設主題鮮明、獨具特色的網站或網頁,是思想政治教育進網絡的關鍵。為做好學生上網教育工作,必須積極主動建設好校園網,重點開發和扶持一批網站,形成立體式的宣傳教育網絡平臺。
四、思想政治工作與網絡技術有機結合的新思考
1.規范網絡道德,促進網上自律和他律的有機結合
這是提高對互聯網的控制力和對有害信息的審視能力,堅決抵制西方意識形態在網上滲透和傳播的有效途徑。要加大網絡監控力量,清除網上垃圾,規范網上行為,盡量為學生提供一個良好的網上活動空間。要廣泛開展網絡安全教育,保證網絡健康、有序運行。要在網絡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的同時,對學生進行網絡道德的宣傳教育,規范他們的網上行為,強化他們的自律精神和責任意識。
2.營造全新的網絡文化氛圍,豐富和發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內涵
營造全新的網絡文化氛圍,是思想政治教育真正進網絡的標志之一。我們要用先進的文化占領網絡陣地,努力營造一個健康向上、豐富多彩的網絡文化氛圍,從而豐富和發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內涵。應該采用學生喜聞樂見電子論壇、聊天室等交互式的信息傳輸方式把科學理論灌輸和滲透到他們頭腦中去,讓他們在多元化的價值觀體系下學會鑒別,學會選擇,自覺抵制各種不良思想、觀念的侵襲。要利用網絡的交互性和易參與性來實現受教育者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發展。
3.開展網絡道德教育,加強網絡責任感
面對精彩得讓人眼花繚亂的網絡,要加大網絡道德教育,一方面提高學生對網絡信息的辨別能力,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自覺對有害信息進行抵制,識別和拒絕網絡破壞;另一方面強化法制教育,幫助學生樹立健康的上網意識,培養健康的網上人格,正確對待人機關系,正確對待虛擬空間和現實空間,理性地規范自己的網絡行為,加強網絡責任感。
4.構建網絡思想政治工作管理體系
互聯網絡的發展擴展了思想教育空間,今天的互聯網,事實上成為了一個全球性的開放系統,高校“圍墻”的概念將逐步消失,不同地點的高校學生,既可通過網絡共享思想教育資源,又可在網上自由地向教師咨詢思想問題,與其他同學開展思想交流和討論。互聯網使用的普及性,將社會、家庭與學校對學生的思想教育連為一體,將最大限度地實現教育思想工作的社會化,使得原先相對狹小的教育空間,變成了全社會的、開放性的教育空間,為全社會育人創造了一個最新的育人環境和育人模式。
構建網絡思想政治工作管理體系,其內在必然性要求以全方位的工作實現網絡管理的全面展開,即在以全新的理念管好全新的陣地的同時,不失時機地找準切人點,建立好網上網下互動、課內課外互補,覆蓋全校、輻射社會的立體交叉大網絡,使大學生網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貫穿于高校建設和發展的全過程,并努力取得優良的教育效果。
結束語
在網絡化時代,高等職業院校思想政治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同時也面臨新的發展機遇和嚴峻挑戰。因此,我們必須認真研究網絡環境下職業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努力讓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去占領網絡文化的陣地,切實做好學生思想政治教育進網絡的工作。今天,伴隨著知識經濟和網絡信息化時代的來臨,我們必須抓住機遇,主動利用信息網絡技術為我們提供的現代化手段,來拓展我們思想政治工作的空間和渠道,使思想政治工作進一步提高時效性,擴大覆蓋面,增強影響力。
總之,學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一項系統的育人工程,涉及學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只有把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滲透到學院工作的各個方面,才能把學生培養成為合格的高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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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羈押的刑事強制措,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互相串供、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從而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
一、1996年刑訴法下審查逮捕制度存在的不足
1.法律規定簡單粗略致理解混亂。根據我國1996年《刑事訟訴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依法逮捕。”對于如何才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1996年《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人民檢察院訴訟規則》第86條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關于何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也沒有提出明確的標準,同時對于“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具體標準更不好把握,“可能”二字考慮到了短時間內行使批捕職權的檢察人員對犯罪事實及證據的掌握有限而難以對案件作出準確判斷從而給予不確定的空間,但其蘊含的不確定性,在客觀上造成了無論是捕與不捕均可以在其中找到理由,一定程度上損害了逮捕的嚴肅性,。
2.行政審批性質的書面審查導致以逮捕獲得犯罪事實。在行政審批性質下的審查逮捕制度,審查人員主要以偵查機關移交的書面材料為審查依據而如果審查人員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證據存在不足很難短時間內要求公安人員進行補充,但是在犯罪事實已經基本清楚情況下批捕人員一般傾向于先行逮捕。通過逮捕之后繼續突破口供或者爭取時間補充證據。因為批捕以后不訴就將產生錯案,導致案件到了公訴階段,辦案人員都傾向于“有罪推定”,在證據往往不是非常充足的時候也提出起訴。致使審查逮捕在一定程度上表現為懲罰性質,雖然刑訴法還規定采取逮捕需要采取取保候審、件事居住方法,還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是逮捕的必要條件,但是是否會“發生社會危險性”是很難判斷,甚至是無法判斷的,這就導致這個限制成了虛設,致使取保候審成為公安及檢察機關單方掌握隨意操控的權利,也給司法腐敗留下了一定的空間。
3.檢察機關的審查逮捕缺乏監督機制予以約束。國外很多國家實行偵查與審查逮捕相分離,由檢察官對案件進行偵查、法官實施審查逮捕權。我國的普通刑事案件也實行審查逮捕相分離制度,由公安機關實施偵查,檢察機關掌握審查。但是對職務犯罪案件卻將偵查權與審查逮捕權全部授予檢察機關,支持在職務犯罪過程查辦過程中對審查逮捕缺乏監督。同時1996年刑事訴訟法我國卻沒有相關的外部審查規定,具體操作措施不當,導致了司法實踐中對于逮捕后的審查常常流于形式。最后,逮捕過程中的制度缺失容易導致“一捕了之”的情形。
正是由于1996年《刑事訴訟法》對審查逮捕條件以及審查逮捕權限的規定存在過于簡單粗略,給司法實踐留下過多的自我權衡空間,從而也引起各種司法解釋的不斷補充細化,此次修訂的新《刑事訴訟法》吸收了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審查逮捕進一步予以細化與完善。
二、新刑事訴訟法對審查逮捕的細化以及不足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在吸收舊刑訴法以及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對審查逮捕制度進行了大幅度的完善,并且添加了之前沒有的羈押之后的審查逮捕等制度,使審查逮捕條件進一步細化,整個制度更為完善,其優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據罪責輕重,明確了輕罪重罪不同逮捕條件
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中,逮捕條件只有一個即“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而一是由于能否判處有期徒刑很難在審查逮捕階段予以明確,況且由于有期徒刑是我國刑法中的最基本刑罰種類,難以區分輕罪、重罪,從而區別對待。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一款規定了“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應當予以逮捕的的五種情形:(1)可能實施新犯罪的;(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4)可能度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從以上規定可見,只有在采取去報候審不足以防止以下五種情形的情況下,才可以應用逮捕。而在第二款中,規定了兩種必須使用逮捕的情形:(1)對“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只需具備證據條件即應當逮捕;(2)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新刑訴法七十九條規定對犯十年以下有其徒刑的罪犯優先考慮取保候審。
(二)細化逮捕條件,將一定程度降低高逮捕率
新事訴訟法對審查逮捕條件進行細化,在七十九條第一款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將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作為優先適用,規定了五種適用逮捕的條件,并且在第二款增加了應當予以逮捕的兩種情形:(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2)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根據以上規定,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優先適用的是取保候審,這比舊刑法中“患有嚴重疾病”和“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兩類特殊主體適用取保候審的條件要寬泛得多。同時對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犯罪以及曾經故意犯罪和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禁止適應適用取保候審。有利于杜絕重大惡性犯罪中司法腐敗的出現。但是也有學者指出,由于其規定的五種情形同樣比較寬泛,可審查人員自由裁量行很大,所以其如此詳細的規定沒有多大實際意義,尤其在我國目前 司法實踐中習慣以逮捕獲取證據的情況下,不能起到很大的作用。
(三)規定了嚴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義務特殊的逮捕條件
根據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二款、第57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人、監視居住期間嚴重違背法定義務的,可以予以逮捕。但是,通說認為,決定是否批準逮捕時,仍應當適用逮捕條件的一般規定。
但是,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79條的條文結構,立法者將該類情形單列一款似乎試圖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規定為一項獨立的逮捕條件: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但是何為“情節嚴重“沒有給出具體的規定,這將導致該條款形同虛設,因此需要在接下來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試行)》第9條、第10條就明確列舉了何種情形下,可以予以逮捕。可以借鑒。
三、增加了逮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
新刑事訴訟法增加了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此規定作為新刑訴法修訂的亮點之一,不僅明確賦予了檢察機關在捕后對羈押必要性繼續審查的工作職責,同時明確規定了逮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保障機制,對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避免司法實踐中超期羈押的頑癥和不必要關押等問題。但也有學者及司法實踐工作者指出但該規定較為原則、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沒有列出何為“不需要繼續羈押”何況賦予檢察機關的只有建議權,究竟該如何釋放以及變更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的實際指引。因此也有不少學者提出應該從以下方面對該制度進行完善:
首先,我想談談這篇文章的寫作意義。
近年來,我國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不斷提高,在國家一系列支農、惠農政策支持下,農民收入連續幾年獲得穩定增長,農村的消費水平也在逐年提高,但與城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當前,農村是擴大內需的突破口,經濟增長的潛力在農村,而農村資金短缺,農民貸款難問題嚴重制約了農村的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阻礙了農村市場的發展。這與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標是相違背的。
本課題通過分析農村消費信貸的現狀,發現其中的問題,并提出拓展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策略,可為開拓農村消費信貸市場提供政策建議和理論依據,使我國農村需求潛力得到進一步的開發,農民生活質量得到提高,農村金融市場實現繁榮。
其次,我想談談這篇文章的研究方法和寫作思路。
研究方法:
1.文獻綜述法。在前人的基礎上,全面分析農村消費信貸在農村經濟建設中的作用及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拓展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相應策略。
2.定性分析法。以當前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狀況為切入點,定性的研究阻礙農村消費信貸發展的多方面原因。
思路:
從調研農村消費市場和消費信貸情況入手,深入分析新時期我國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狀況,針對制約我國農村消費信貸業務發展的因素和農村消費需求和消費信貸需求的特點,并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研究,進而提出開拓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策略。
最后,我想談談這篇論文的結構和主要內容。
本文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通過分析農村消費市場的需求狀況,指出目前農村消費市場缺少足夠的信貸支持,從側面說明拓展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部分通過分析我國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現狀,提出目前農村消費信貸市場還存在著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不健全、農村金融服務機構信貸資金投放不足、農村信貸產品創新落后于經濟的變化發展以及農村消費信貸相配套的政策和法律體系不完善等問題;
第三部分針對我國農村消費信貸市場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快改革步伐,建立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結合,資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務完善,運行安全的農村金融體系;同時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要不斷加強信貸風險管理,開拓創新,推出多樣化的信貸產品;政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改善農村金融的外部環境等若干對策。
與其他文章相比,本文創新的之處是對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消費信貸業務的風險管理問題和金融產品創新等方面進行了深入的闡述。
本論文經過一二三稿并最終定稿,在這期間,我的論文指導老師——***老師對我的論文進行了詳細的修改和指正,并給予我許多寶貴的意見和建議。在這里,我對她表示我最真摯的感謝和敬意!
以上就是我畢業論文答辯自述,希望各評委老師給予評價和指正。謝謝!
上午好!
我是**專升本**班的***,我的論文題目是《企業保持持續盈利能力研究》。這篇論文是在我的指導老師***老師的悉心指點下完成的,在這段時間里,*老師對我的論文進行了詳細的修改和指正,并給予我許多寶貴的意見和建議。在這里,我對她表示我最真摯的感謝和敬意!下面我將這篇論文的寫作研究意義、結構及主要內容、存在的不足向各位老師作簡要的陳述,懇請各位老師批評指導。
首先,我想談談為什么選這個題目及這篇文章的研究意義。
我當時之所以選擇《企業保持持續盈利能力研究》這個題目是因為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信息技術的發展,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中國很多企業都因為不能適應這種變化而走向衰退。如何使企業既能保持目前的發展,又能在未來依然取得良好的發展勢頭等持續發展問題,引起各界越來越多的重視。因此,我們無論從社會財富創造、國民經濟發展、國家財政收入、充裕就業機會、提升市場競爭力等哪一個方面去進行考察,都需要對其不斷地進行研究,以不斷提升企業持續、穩定發展的能力,從而促進我國經濟更快的發展。
其次,我想談談這篇文章的結構和主要內容。
我的論文主要分為以下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了企業的盈利能力的涵義,之后又從企業的生命周期角度闡述了企業一旦失去持續盈利的能力,根本就無法維持生命,突出了持續盈利能力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性,持續發展已成為企業生存最基本的保障。我們應在企業消亡和終結前,盡可能地延長企業的壽命,使其在有限的生命周期內實現其最大的價值。這既是對企業的盈利能力概念的補充和完善,也為下文進行深入論述打下了基礎。
第二部分,著重分析了哪些因素影響了企業保持持續盈利的能力,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惡心競爭;二、戰略規劃缺失;三、缺乏現代企業制度和科學管理體系;四、企業家浮躁的心態。
第三部分,主要從外因和內因兩個方面分析了我國企業保持持續盈利能力的現狀,并對企業中存在的問題做了原因分析,指出外因只是對企業的發展存在一定程度的影響,并不是制約企業發展的決定因素。而真正制約企業發展的瓶頸還是在于企業內部,并且具有普遍性。
第四部分,主要是針對前文所提到的影響企業保持持續盈利能力的因素和現存企業中存在的幾個主要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1.不斷創新,回避惡性競爭;2.加強企業的戰略規劃,制定可持續發展戰略;3.建立完善的核心制度和科學管理體系;4.企業家要具有企業家精神和良好的心態;5.塑造優秀企業文化;6.高瞻遠矚,樹立遠大發展意識。同時,也將論文的結構作了最后的收尾和完善,使論文整體結構完整,論述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