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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爭議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4-08 11: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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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爭議論文

篇1

(1)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將推進鄉鎮依法行政作為縣政府重要工作來抓。

鄉鎮人民政府是我國政權體系中最基層的政權單位,是政府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陣地,同人民群眾的聯系最經常,最廣泛,最直接。其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國家法律、法規在農村的貫徹和執行,直接決定著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推動鄉鎮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設縣級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礎。為加強對鄉鎮政府依法行政的領導,該縣政府成立了由縣長任組長的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由法制辦具體負責制定方案、組織協調、監督檢查、評議考核工作。根據國務院的決定,縣政府制定了全縣依法行政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確了鄉鎮政府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提出了工作措施、方法、步驟和具體要求。并要求鄉鎮政府制定符合本鄉鎮實際情況的依法行政工作方案,在工作中把依法行政擺到了重要位置上,使全縣鄉鎮依法行政工作有組織、有系統地開展起來之后。縣政府又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決定》,對依法行政工作進行了全面安排部署,要求各鄉鎮政府、縣直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落實。決定中明確以全面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為根本目標,以三個有利于為行政執法的根本標準,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建立健全立法、執法、監督、保障四個工作機制。

(2)規范鄉鎮政府行政行為,將鄉鎮整體工作納入依法辦事軌道。

縣政府首先抓了先學法再辦事和堅持依法定程序辦事兩件事。要求各鄉鎮政府在開展各項工作前,要先研究法律,搞清執法程序,然后依法制定具體的工作措施和方法。

嚴格依法辦事,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人的合法權益。有的鄉鎮為了依法合理地解決復雜疑難問題,找到縣有關部門幫助研究、解決疑難問題。鄉鎮主動依法行政,有關方面支持鄉鎮依法行政,從而提高了鄉鎮處理實際問題的合法性,鄉鎮依法處理實際問題的水平在不斷提高。縣政府法制辦起草了縣政府依法行政程序規范,編制了規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處罰、行政復議等程序及程序圖,發給鄉鎮政府,供他們參照運用。縣直有關部門結合各自工作,幫助鄉鎮站、辦、所健全了執法制度和程序。從而實現了行政管理法制化,執法活動程序化。鄉鎮政府按縣政府的要求在執法部門中建立了行政執法公示制,將法律賦予本部門的職責權限、負責人、承辦人、工作程序、收費標準、違規責任等通過公示板、廣告牌向社會公示,增強行政機關工作透明度。經過幾年的努力,現在全縣各鄉鎮隨意行政的現象已基本杜絕,為民服務,文明執法蔚然成風,政府與老百姓魚水關系逐漸加深,政府形象有很大提高。

(3)長期堅持法律學習、宣傳,提高鄉鎮干部依法行政和公民守法維權的自覺性。

法制宣傳教育是一項關系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熟悉法律規范、創造依法行政氛圍的基礎工作,縣政府非常重視這項工作。縣政府認真按市政府的要求,注重自身法律知識的積累,認真學習法律知識,明確規定在每次會議上學習一部法律,現已形成制度。各鄉鎮政府也普遍建立了每周一次的學法制度。

為了使農民學法懂法,更好地監督鄉鎮政府依法行政,縣政府給全縣每戶農民免費贈送了《常用法律匯編》和《農村科技知識》兩本書。農民通過學習,法律意識提高的很快,常常拿著《常用法律匯編》與行政執法人員討論,乃至上訪論理,自我維權意識大大增強。縣政府還利用縣報、電視等新聞媒體宣傳鄉鎮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縣報長期開辟法制園地欄目,選載法律條文、法律解釋和有關文章。縣報全縣每個農民一份,由縣財政出資免費贈閱,真正達到了家喻戶曉。縣有線電視臺每周制作一期渾江夜話節目,對執法熱點問題進行報道評點,還對重點、熱點問題進行宣傳報道。各鄉鎮政府將學習、培訓形成一種制度,一種風氣。鄉(鎮)、村組開展了培養法律明白人活動,加強普法力度,提高公民素質。有的鄉鎮、村組、學校開展了以家庭為單位的知識競賽。有的學校搞了小法官模擬法庭演示活動。通過各種各樣的宣傳活動,使全縣干部群眾的法律意識日益提高,營造了一個執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為依法行政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法律意識基礎。

加強對全縣鄉鎮行政執法隊伍的培訓工作。工欲善其事,必先利起器。縣政府全面實施以憲法為核心,以公用法律和專業法律為重點的法制宣傳教育規劃,把法制教育和依法行政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將提高鄉鎮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和水平列為加強鄉鎮政府依法行政的重頭戲,加強了對其培訓的工作力度。縣委、縣政府每年都舉辦鄉鎮領導干部輪訓班,對鄉鎮法制干部進行培訓。

(4)健全鄉鎮法制機構,充分發揮其參謀和助手作用。

為加強對鄉鎮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保證依法行政工作取得實效,該縣各鄉鎮政府都建立健全了法制機構,組建了一支30余人的法制工作隊伍。從而使全縣鄉鎮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形成了一個相互聯系、相互協調、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組織領導體系,做到了宏觀有人管、微觀有人抓。為了提高鄉鎮法制干部地位,有效當好政府的參謀助手,縣政府明確規定,縣政府法律制辦主任列席政府常務會議,并要求鄉鎮政府也要這樣做,所有政府文件必須經法制機構審核,政府的重大社會經濟決策,要認真聽取法制部門意見,充分發揮法制機構的參謀和助手作用。他們要求全縣法制機構和行政執法機構為縣域經濟的發展創造優良環境,提供優質服務。

2幾點啟示與建議

該縣在鄉鎮依法行政工作中,積累了一些很好的經驗和作法,這些經驗和作法能給予我們一定的啟示。

(1)加強鄉鎮依法行政,鄉鎮領導班子的法律觀念要增強,認識要到位。認識問題不解決,依法行政工作就無法開展。基層政府的行政理念要從計劃經濟下的行政管理方式上轉變過來。要從過去重管理輕服務轉變到側重服務上來。要寓管理于服務中,不斷強化政府的服務職能。

(2)要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沒有組織上的保障,依法行政工作就是一句空話。要注意發揮法制機構參謀和助手作用。行政執法人員只有牢固樹立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才能把執政為民的思想落在實處。

(3)加強鄉鎮依法行政,需要扎扎實實地開展工作。基層政府面臨著大量的實際問題。這些問題如何解決,不僅能看出鄉鎮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而且往往關系到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和基層政府的服務水平。

篇2

2、xx社房屋租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也就是說,城市房屋租賃行為應當由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來管理和規范。任何法律、行政法規都沒有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城市房屋管理工作,在沒有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被告插手城市房屋租賃行為,屬于嚴重的超越職權。

3、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契稅的征收機關是地方財政機關或地方稅務機關,而《河南省契稅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已進一步明確規定“契稅的征收管理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因此,結合實際情況,契稅的征收機關應該為xx縣財政局,而不是xx縣房產管理局。

二、超越職權

1、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處罰發生在2001年5月1日前,應當適用原《稅收征收管理法》,而原《稅收征收管理法》只授予稅務機關對稅款的強制執行權,并未授予其對罰款的強制執行權,被上訴人對罰款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超越了法律的授權,屬于越權行為。

2、聯社物價局處罰案。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確授權,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授權的事項,行政機關無權插手和處罰,這是行政法的基本常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該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因此,價格法授權被告管理的范圍只能是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的違法行為,而不包括經營性收費行為。

《國家計委關于價格監督檢查證辦法使用管理范圍》第四條明確規定:“價格監督檢查證適用于監督檢查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國家機關收費行為”,對原告收取的憑證工本費不在價格監督檢查證使用的范圍之內,被告人員持價格監督檢查證對原告收取憑證工本費的行為進行所謂的監督檢查,明顯超越了法定職權。

《河南省物價監督檢查條例》第二條規定:“價格監督的范圍包括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健身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很明顯,憑證工本費不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健身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那么憑證工本費是否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首先,被告沒有提供憑證工本費屬于中央定價或者地方定價的證據,應當視為對憑證工本費是否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沒有證據予以證明;其次,被告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認定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屬于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庭審中即使如此辯解也不能作為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再者,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1年7月4日的《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明確排除了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第四,即使被告現在提供了包括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的地方定價目錄,也因超出了行政訴訟的舉證時限和該地方定價目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八條而無效。因此《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沒有授權被告對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進行監督檢查,被告依據該條例進行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均屬于超越職權。

三、行政處罰對象

1、xx社工商處罰案。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由于體制改革原因,已于2001年3月30日經被告登記更名為xx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但被告在2001年4月16日做出行政處罰時,被處罰人仍然是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被告自己為原告辦理的變更登記,被告不可能不知道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已經不存在了。連最基本的被處罰人都沒有搞清楚,就匆忙作出處罰決定,可見被告的處罰是何等的草率和不負責任!

2、xx社統計處罰案。申請人不存在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被申請人對xx縣xx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道南社)的行為對申請人做出行政處罰,屬于處罰主體錯誤。申請人與道南社在法律上沒有利害關系,被申請人認定兩者之間存在隸屬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根據。

四、執法程序

1、xx社工商處罰案。被告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程序違法。根據規定,受送達人是單位的,法律文書應當由單位負責收發的部門或其法定代人簽收,原告沒有負責收發的部門,被告應當直接送達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送達原告副主任李xx的行為,依法不具有送達的法律效力,應視為沒有送達。

2、xx社統計處罰案。根據《行政處罰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法律文書,受送達人是法人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申請人沒有辦公室等專門負責收件的機構或人,因此,被申請人應當將文書直接送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申請人的前任及現任法定代表人均沒有接到被申請人送達的任何文書,被申請人的送達違反了法律規定,屬于程序違法。

3、xx社統計處罰案。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處罰告知書的處罰內容應當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致。不一致的,行政機關應當再次告知聽證權利。被申請人在處罰決定書與告知書內容不一致的情況下,沒有履行再次告知義務。

4、xx社工商處罰案。被告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第63條第1款第4項,而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的法律條款為該細則的第66條第1款第4項。法律適用屬于行政處罰的重要事項,被告改變行政處罰的法律適用,應當履行重新告知義務,被告沒有履行這一義務,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沒有告知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5、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通過金融機構扣劃款項時,應當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但沒有附送,屬于程序違法。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1條及銀發(1998)312號的規定,被上訴人在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之前應事先向上訴人送達“催繳稅款通知書”,而被上訴人未履行該義務,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被上訴人扣劃罰款應當直接上繳國庫,但寶豐農行營業部提供的扣款傳票卻表明,被上訴人將該款轉入自己設置的帳戶,然后才上繳國庫,被上訴人擅自增加扣款程序,違反了法律規定。

五、處罰額度和規章罰款設定權限

《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的通知》第二部分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章對非

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因此針對遲報統計報表這一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罰限額最高為1000元。被申請人處罰20000元,屬于處罰明顯失當。

六、適用法律錯誤

1、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所謂的偷稅行為進行處罰,應當適用上訴人行為時的有效法律,而不能適用2001年5月1日才開始實施的《稅收征收管理法》,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被上訴人的行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2、xx社統計處罰案:《統計法》第33條條規定:“國家統計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明確規定了制定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機關是國家統計局,而不是包括各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內的其他機關,因此本案應當依照《統計法》和《統計法實施細則》進行處理,而不是依照《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

3、xx社工商處罰案:“通知”和“答復”是被告上級部門發給下級部門的內部文件,沒有對外,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沒有對外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的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參照規章,“通知”和“答復”不是規章,不具有參照效力,當然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通知”的制定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但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任何條、款、項都沒有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房屋租賃事宜,《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倒是很明確的規定,由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房屋租賃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管理房屋租賃,就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確授權,“通知”引用的依據中恰恰沒有,因此,該“通知”屬于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的無效規范性文件。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該規定和辦法均為規章,“通知”和“答復”與上述規章明顯存在沖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這一沖突應當由國務院作出決定或者由兩部門聯合發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無權單獨作出規定。

4、聯社耕地占用稅案:聯社現使用土地1995年之前由寶豐縣化肥廠占用從事非農業建設,后由縣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補辦劃撥手續用于工業生產,之后將該土地轉讓給聯社。很明顯,聯社不是占用該地塊進行非農業建設的首次使用者?!吨腥A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4條明確規定:“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根據該條規定,一個地塊只需繳納一次耕地占用稅,也就是說首次占用該地塊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而不是今后通過轉讓取得該地塊從事非農業建設權利的單位都需繳納耕地占用稅;如果都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4條一次性征收的規定,形成了重復納稅。

篇3

行政法是行政主體實現行政管理的依據,更是控制行政權力,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的法律。行政法中不乏制定程序嚴謹、內容科學、層次較高的行政法規、規章,更有數量眾多、內容具體的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社會迅速發展,立法相對滯后,行政規范性文件正是在這種背景下而出現的。行政規范,一方面對立法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使得法律具有了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也填補了立法空白,使得一部分行為有“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的需要。但是,不可否認的是,行政規范在實際的運作中出現了諸多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行政規范的制定主體混亂。行政規范的制定主體應該是依現行法律的規定,但實際上各個不同種類、不同級別的行政機關,甚至一些具有行政管理職權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紛紛出臺具有行政管理內容的規范性文件。二是越權違法現象嚴重。有些行政主體片面追求本部門利益,隨意擴大部門的權限,出現了上下級行政主體之間行政規范性文件越權,同級行政主體之間的越權。三是缺乏嚴謹科學的制定程序。行政規范基本無制定計劃可言,有的機關甚至根據某領導的一句話、一個批示、便“炮制”一個規范性文件,沒有進行充分的論證,沒有廣泛征求意見,便草草出臺規范性文件。通常是哪方面出了問題就加強哪方面管理,就出臺哪方面的文件,疲于應付、被動制定,統籌規劃、科學決策成為一句空話。像這樣制定程序有瑕疵的規范性文件,缺乏科學性,質量不高,有的出臺不久就被多次修改甚至“夭折”。四是規范內容違法的情況比較常見。行政法本應是一部控權法、服務法,但受封建文化傳統、“官本位”和“義務本位”等文化的影響,有些行政規范性文件隨意性比較大,濫設行政處罰權、行政許可權、行政收費權,限制公民的權利、增加公民的義務的情況時有發生。另外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在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過程中廣泛存在,這些現象損害了政府機關的形象、公民權益和公共利益。

(二)加強對行政規范審查監督的必要性

縱觀對行政規范合法性審查的幾種監督方式,公民只有立法監督建議權,司法監督中排除了對抽象性行政行為的可訴性,社會監督的效果不明顯,實踐中,運用相對較多的當屬行政復議中提起的對行政規范的附帶審查。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監督,主要是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需要:首先,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在社會生活中,法律、行政法規往往規定得比較原則,行政規范往往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也就是說,行政規范往往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產生直接的現實影響,加強對行政規范的審查,有利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其次,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市場經濟的運行,要求參與者誠實信用,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要求政府提供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對違反市場經濟順利運行的行為作出制裁。行政規范由于制定主體混亂,存在著部門越權制定行政規范、違法設定行政許可、保護不正當競爭等不利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現象,因此,有必要加強對行政規范的合法性審查。再次,限制被濫用的自由裁量權的需要。這主要是針對行政規范存在的諸多問題,加強對行政規范的審查,限制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使得行政機關規范自己的行政行為,也使行政規范能夠得到公眾認同,并得到自覺遵守。最后,依法行政,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實現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限制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這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由于行政規范在社會中存在著種種異化現象,存在著侵犯行政相對人利益、破壞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破壞和諧社會建設等種種可能性與現實性現象,加強對行政規范的合法審查是必要且迫切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規范審查的法律依據和審查方式

(一)審查的法律依據

我國行政復議法第7條明確規定了行政復議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議時,可以一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不合法的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其中的規定是指國務院部門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同時,將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排除在了復議合法性審查的范圍外。該條明確將行政規范納入行政復議審查的范圍。

(二)審查方式

我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當事人提出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查申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只能由行政復議的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案外人等都沒有提出審查申請的權利,不能成為申請主體。第二,前提必須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申請復議時一并提出,申請人不能只對規范性文件單獨提出復議審查,復議機關也無權單獨以“規定”為對象進行審查??梢妼Α耙幎ā钡膶彶榫哂懈綆彶榈男再|。第三,必須是公開頒布的規定。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必須經過規定程序向社會公開,告知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梢娢覈姓妥h機關對行政規范的審查是一種附帶審查。行政復議法同時規定了規范性文件的轉送程序,對于行政復議機關無權處理的規定,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需要注意的是,復議機關在轉送時,應該轉送到行政機關而不能是權力機關。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包括制定“規定”的行政機關本身和“規定”制定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

三、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規范合法性審查存在的問題

行政復議法賦予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規范合法性的審查權,使得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規范合法性審查有了法定依據,相對人不能對侵犯其權益的抽象行政行為提訟,在行政復議程序中找到了救濟權利的途徑,維護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使得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成為可能(盡管只是對部分抽象行政行為能夠附帶提起審查申請),具有積極的作用。對于此規定我們應當給予充分的肯定,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一規定在實際的運作過程中,也暴露出其理論上與實踐中的局限性,其主要表現有:

(一)審查范圍狹窄

行政復議法中規定可以附帶提起審查申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僅限于三種,不包含對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章的審查,也排除了對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然而,這些規范性文件涉及的范圍廣,影響范圍大,并不排除這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的可能,但行政復議法卻未將它們納入審查監督范圍之內。此外,行政復議法中規定的是附帶審查,即只有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才可以附帶提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相對人并沒有單獨提起審查申請的權利,這樣,離開了先前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無法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出審查要求,就造成那些違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得不到行政復議審查。

(二)復議審查方式僅限于附帶審查

除去上文中我們提到的附帶審查可能導致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范圍狹窄這一弊端之外,或者,是否可以設想,對那些可能違法的卻不能得到行政復議審查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這樣的規范有時會鼓勵行政相對人去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以此來使行政機關對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從而實現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提起復議的審查請求。但是,如果一個規范鼓勵人們通過違法的方式來實現對其監督,這就違背了行政復議法的立法宗旨。再者,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如果行政相對人沒有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復議申請,那就無法啟動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審查程序,或者,雖然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了復議申請,但沒有對所依據的相關行政規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審查申請,復議機關就不會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這樣就會使復議監督力度大大降低。同時,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在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后,而不能在行政機關尚未實施行政行為之前提出審查,這使得行政復議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救濟具有明顯的滯后性。

(三)行政復議的審查標準僅限于合法性審查,不包含合理性審查

在行政復議中,對于行政規范的審查是一種合法性審查,即審查其內容是否合法、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與上位法相抵觸、制定主體是否合法、是否擁有相應的權限,但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的合理性是否能進行審查卻未作規定,這就降低了行政監督審查的力度,抑制了行政復議的糾錯功能,不符合法的一般精神。作為行政主體內部自我糾錯制度,行政復議必須最大限度地救濟和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深化行政監督,充分發揮行政監督及時、高效解決行政糾紛的優勢。

(四)對于審查的結果、形式和效力,行政復議法并沒有明確規定

行政復議法對于行政規范審查的結果、形式和效力沒有作出規定,法律效果僅僅針對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復議中,如果有權機關認為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合法時,僅僅是以適用依據錯誤為由,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卻很少對被復議的不合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處理。這種做法造成的后果就是不合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仍在合法地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五)違反了“自己不能做自己法官”的自然公正原則

行政復議是行政系統內部的自我糾錯制度,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實則是讓文件制定機關來審查自己或者其下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雖然我國實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但通常由各級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負責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和管理工作,而復議事項一般由各級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負責。不難發現,備案機關與復議機關實則為一個機關兩塊牌子,復議機關在對已經自己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不免想當然地認為經過自己審查備案的行政規范是沒有問題的,最終往往會維持被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和所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從而使對行政規范的復議審查流于形式。上述程序規定的缺失,“使得行政復議法所規定的這項美好的制度形同虛設,甚至偏離立法本意”。

四、行政規范審查制度的完善建議

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規范的合法性審查,其立法本意是為了實現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監督,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權利救濟的途徑,更好地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然而,這一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種種異化現象。為了使這一制度能夠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功用,我們必須對其予以完善。

(一)擴大行政復議的審查范圍

從上文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目前行政復議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范圍過于狹窄,數量多、影響大的國務院有關行政決定命令、地方政府規章、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納入到行政復議的范圍。同時,對于附帶審查導致的對可能違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能納入到復議范圍的問題,最終應當通過對行政復議審查方式的改革來實現完善。

(二)消除附帶審查的弊端,完善復議審查方式

附帶審查方式導致的問題主要有兩個,其一是相對人對可能違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能單獨提出復議審查申請,導致行政復議的審查范圍狹窄;其二是以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為前提,會出現鼓勵相對人故意違法以實現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申請的目的。因而,完善行政復議的審查方式,學者們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具體論述如下:首先,不以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為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申請復議的前提,應當賦予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單獨復議申請權,并且存在事前救濟的可能。應當明確:行政復議作為一種行政監督和行政救濟程序,基本任務是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只要行政主體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都理應納入行政復議的范圍。并且,從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則出發,行政機關的職權行為都應當在法律的明確授權和約束之下,受到有效控制與監督,減少行政違法與不當行政行為,保證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規范性文件作為一種抽象行政行為,雖然作出之后不是立即對行政相對人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但會在將來某一時間直接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且對社會的影響范圍又遠遠大于一次具體的行政行為;所以如果等到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后,或者對行政相對人已經產生了實際損失,才能付諸復議制度實現權利救濟,這無疑是與行政復議的目的要求相違背的。其次,對行政規范的復議制度最終應當形成直接的附帶審查制度、直接的獨立審查制度和主動的職權審查制度。對于前兩種,即改變目前的間接的附帶審查方式,規定無論行政相對人附帶還是單獨就行政規范提出復議審查的申請,復議機關都應當直接適用行政復議法所規定的受理、審理和決定程序。對于第三種,其依據主要是行政復議法第27條,即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中,如果發現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范違法或不當,即使申請人沒有對該行政規范提出申請,也應當依職權主動地予以撤銷或變更,或者提請有權的行政主體依法予以撤銷或變更,而不能借口相對人沒有提出申請而拒絕對行政規范合法性進行審查、處理。鑒于行政復議機關與備案機關實為一個機構兩種職能的現狀,以及行政復議機關對下屬機關的官官相護,行政復議機關主動審查的現象少之又少,我們應當強化這一制度的實施。

(三)提高行政復議的審查標準

現行法律只規定了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規范的合法性審查權,而未規定對行政復議規范的合理性審查,然而,從上文的分析中,我們看到其實施效果并不理想,當務之急,我們應當完善行政復議的審查標準,既要進行合法性審查,也要進行合理性審查。對行政規范的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制定程序、內容是否合法,是否與上位法相抵觸等。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審查,主要考察其制定目的、動機是否合乎公益和正常人的一般判斷,其設定的具體措施是否與實際情況相適應以及是否符合(即工具合理性,注重于判斷條文規定對公民經濟損益所造成的影響是否公平以及可以承受)和效率(即經濟合理性),平衡了不同方面的利益。此外,還應當衡量是否符合價值合理性,即規范性文件違背上位法的立法精神的情形以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內容與政府的職能定位或政治角色不相稱而產生的價值合理性問題,概括之,即為形式合理標準與實質合理標準。

(四)明確規定審查結果的形式和效力

規范性文件經復議機關審查后,處理結果一般分為兩種:第一,對于適用法律正確,且制定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規范性文件,作出予以維持的審查結果;第二,對于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違法或不當的情況的,作出予以改變或撤銷認定,而對于其審查結果應當采取決定的形式作出。

(五)其他建議

對于行政復議中對行政規范的合法審查中出現的其他問題,例如“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有失公正之嫌,我們應當通過完善相關制度設計,發揮行政監督中上級行政機關更熟悉某一專業領域行政管理的情況,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違法更容易鑒別這一優勢。另外,對于行政規范性文件復議過程事實上的遲延問題,應當落實第26條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處理期限的規定;應當建立當事人的參與制度,為當事人提供表達意見的機會,加強對行政復議機關審查過程的監督,并明確行政復議機關不作為的處理措施。

篇4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該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一種行政救濟制度。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時,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訟,求得司法救濟的法律制度。

所謂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是指行政機關不因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而暫時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缎姓V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以上法律條文的規定中均可看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是明確的,它有以下三方面的含義:

一是為了保障行政機關合法有效地行使行政權和保障行政管理活動的正常進行。

二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和對社會的管理權,具有其特殊性,行政權本身就具有強制力和執行力。

三是為了保障行政管理活動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不能隨意間斷和停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由此,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具有執行力和強制力,不能因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而停止和間斷。

二、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兩種理解。既然相關法律規定了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在司法實踐中就應不折不扣地貫徹實施。在實施過程中,目前有兩種不同的理解和認識。

第一種理解是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包括不停止履行和不停止行政強制執行及司法強制執行兩個方面的內容。不停止履行,就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自覺履行,即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行政管理相對人就應在規定期限內主動予以履行。不停止行政強制執行和司法強制執行是指為了保障行政權合法有效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動的有序進行,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手段,包括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理由有以下幾個方面:

1、從有關法律的規定來看,應當包含不停止履行和不停止行政強制執行及司法強制執行的內容?!缎姓V訟法》第四十四條、《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均明確規定了“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以上法律條文的規定是明確的、一致的。

2、從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途徑來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均是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事后救濟手段。也就是說,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強制力和執行力,因此,在沒有被人民法院確認違法之前,它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因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訟而使其喪失法律效力。即使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仍然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行政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從行政管理的需要和社會的現實狀況來看,行政機關的管理活動應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一貫性。如果具體行政行為一經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就中斷或間斷對其執行,勢必會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和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穩定,從而導致社會的無序和混亂,會使法律秩序處于不穩定狀態。因此,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對具體行政行為應予行政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不同于訴訟程序中的兩審終審制,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就應當運用國家賦予的強制力來保證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實現,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是保證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公正的一種事后補救措施。而訴訟程序中的二審程序,則是在第一審裁判尚未生效的狀態下進入的,上訴期未滿或二審未終結,第一審裁判尚不生效,實際上是訴訟過程中的審判監督。

第二種理解是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

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行政管理相對人自覺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二是行政機關不停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強制執行;它不包含人民法院不停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強制執行。這種理解的理由有以下幾個方面:

1、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了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人民法院不能對具體行政行為強制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的條件;第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執行”。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和不予執行。

首先,行政機關只能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復議或者未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義務時,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其次,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生效,是人民法院受理并執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定條件之一。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還處在審查階段,其效力也處在不確定狀態,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因此,還不具備人民法院受理并執行的條件。

再次,在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這是一般規定。只有在特定情況下,如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才能先予執行,并還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除此之外,行政訴訟期間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應不予執行。

2、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也體現了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限內,人民法院不能對具體行政行為強制執行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后,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如果行政管理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并已提起了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將要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而行政機關又要求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強制執行,行政審判庭又要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兩案審查的是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的審查還沒結案,同一案的非訴行政案件執行審查也不可能結案并進入執行程序,這也說明了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不能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強制執行。

3、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階段,如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審查后予以強制執行;假設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正性、合法性審查后作出的是撤銷決定或撤銷判決呢,那豈不是同一人民法院對同一具體行政行為作出自相矛盾的不同裁判和處理嗎?這種狀況顯然是與行政訴訟及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的立法精神相悖的。

4、從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設立的最后一條補救渠道,是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行為的一種救濟,如果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人民法院又同時對被復議或被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強制執行,實際上就是變相剝奪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復議權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其合法權益就不可能得到合法有效的保障。因此,在行政訴訟期間,人民法院不能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強制執行。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理解。

二、對“不停止執行”規定的操作方法及建議。

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制是統一的,特別是近幾年,我國相繼頒布并實施了《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等一批規范行政執法和行政訴訟的法律法規,都體現了既要公正執法、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又要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精神,在對“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的法律規定的操作上,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方法。

一是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要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敦促其首先自覺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在具體行政行為經法定程序維持或撤銷后,按照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所確定的內容最后實施執行。

篇5

隨著改革的深入,行政爭議數量在我國日益增多,這是社會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復雜化條件下,社會各方利益訴求碰撞的必然,也是公眾公民意識覺醒跟政府職能轉變互動的結果。能否有效預防和妥善解決行政爭議,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關系到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因此應當高度重視。行政復議是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渠道,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是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暢通行政復議渠道意義重大,但現實中行政復議渠道不暢的問題卻不容忽視。

一、復議渠道不暢的問題及原因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的調查統計,2006年,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區市)和有行政復議職責的國務院部門合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91667件,其中受理81197件;全國共發生52792件行政訴訟應訴案件;經過行政復議的應訴案件13842件,占行政訴訟應訴案件總數52792件的26.22%,占行政復議申請數91667件的15.1%,占行政復議案件受理數81197件的17.05%。以上數據顯示,我國經過復議的行政爭議,80%以上都能得到化解,有70%以上的行政糾紛未經過行政復議就直接進入了行政訴訟。前者表明,用好了行政復議這條“民告官”渠道,大量的行政爭議確實是沒有必要進入司法程序的;但后者也說明,老百姓放著好處多多的行政復議不用,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顯示了行政復議渠道不暢的問題。并且還有相當一部分行政爭議仍游離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法定渠道之外,給政府形象帶來不利影響。不少行政機關仍陷于應付、忙于應對行政訴訟的被動局面。究其不暢的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1、領導不夠重視,認識不到位

迄今為止,一些地方和部門對復議工作認識上還存在偏差,對利用行政復議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職能認識不到位。有的行政機關認為復議工作是自找麻煩;有的認為行政復議是一項軟指標,可有可無;甚至還有的認為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是政府法制機構的事情。認為經濟和業務工作是硬任務、依法行政是軟任務,因而“欺軟怕硬”,最多把行政復議工作當作一般行政事務應付。因此,行政復議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的功能難以正常發揮。

2、公眾不了解,群眾不信任

廣大群眾對行政復議制度不了解,不知道運用這一渠道解決行政爭議。并且很多公務員甚至律師都曾向筆者問詢行政復議制度的一些簡單問題,可見行政復議制度的社會基礎是何等薄弱。而一些知道這一制度的又不信任:一是認為行政復議是“官官相護”,不相信行政復議機關能秉公復議;二是行政相對人思想有顧慮,怕行政機關報復,寧愿吃點虧,也不愿輕易得罪行政機關;三是行政復議在實踐中沒有做到公正、公開、簡易、高效,行政相對人不到萬不得已,一般不愿提出行政復議。

3、機構不健全,人員不到位

很多地方沒有設立專門的行政復議機構,有的復議辦與法制科合署辦公,沒有專職復議人員,行政復議案件由一般行政人員兼職辦理。以貴州省來看,全省9個地區88個縣市,單獨設有行政復議機構的僅有27個,共有行政復議人員138個,其中專職行政復議人員只有60個。與同級法院比較看,各級政府行政復議人員均遠遠少于法院行政庭人員。很多基層政府沒有專職行政復議人員,而基層法院行政庭一般有3-4人。2004年至2006年全省市縣政府行政復議機構辦理的行政復議案件(5023件)與行政復議人員數(138人)相比,人均辦理案件為37.4件。同時期內,全省法院系統共受理行政訴訟案件4414余件,與行政審判人員(247人)相比,人均辦理案件17.8件,兩者之比為2:1。以省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和省高級人民法院辦理案件相比較,2004年以來省政府法制辦共受理196件行政復議案件,人均辦理案件是49件,而省高院行政庭共受理203件行政訴訟案件,人均辦理案件是29件,兩者之比為1.7:1。而法院行政庭辦理案件還有立案庭、執行庭等分擔部份事務,行政復議工作人員不僅獨立承辦,反而還要承擔其他方面的繁重工作??梢姡ㄖ乒ぷ鳈C關工作人員配備遠遠不能適應日益繁重的復議工作需要。

4、復議人員素質不夠高

在現有的為數不多的復議工作人員中,卻又存在著素質不高、專業化不夠的尷尬問題。直到目前,我國尚沒有法律法規對行政復議人員任職資格作出規定,我省雖然率先制定了復議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但由于工作需要和現實狀況,往往無法達到要求。且市縣政府法制機構設定的時間不長,工作人員大多是新調入或新招錄的,掌握的法律知識和實際辦案能力還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工作的需要。而行政復議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承擔這項工作,不僅需要精湛的法律知識,還需要較強的法律素養、法治理念。實踐中行政復議案件種類繁多,牽扯面廣,技術要求較高,因此復議工作人員如不具備很好的法律修養,很難勝任復議工作,必然制約了行政復議工作的開展。

5、經費難保障,辦公條件差

實際工作中,由于經費不落實,行政復議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特別是縣級政府的行政復議以農村案件為主,交通不便,工作難度很大,行政復議案件的數量和質量受到制約。在貴州省的市、縣兩級政府法制機構中,市級政府法制機構的行政復議專項經費大部分沒有落實,縣級政府法制機構落實行政復議專項經費的也僅有10個縣。2006年全省行政復議專項經費總共僅有34萬元。從辦公條件來看,除貴陽市外,其他地區都只有1至2間辦公室。縣級政府法制辦的辦公條件就更差,1間辦公室既要辦案、又要接待,還要管理檔案。有的地方沒有必備電腦、傳真機等辦公設備。“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沒有硬件的保障,行政復議工作難以開展,法治政府的構建難以推進。

6、不愿當被告,不愿惹麻煩

行政復議人員不同程度地存在怕得罪人、怕麻煩、怕當被告的“三怕”思想,對復議工作采取消極應付的態度?!缎姓V訟法》規定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是被告,由于復議機關不愿當被告,受理案件等于自找麻煩,無事找事,所以收到申請后,不論對或錯多采取維持的辦法,免當被告。并且,在人少事多的狀況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免費力不討好。

上述問題的存在導致相對人在選擇解決行政爭議的途徑時,寧愿去找關系、找等非法定的、柔性的救濟途徑而不愿求助于行政復議這一法定的、剛性的救濟途徑;在可訴可議的情況下,寧愿選擇行政訴訟這一收費的、繁瑣的法律途徑而不愿選擇行政復議這一免費的、簡便的法律途徑。長此以往,后果嚴重。一方面,行政復議的層級監督力度不斷地削弱,行政復議工作將會停滯、萎縮,行政復議制度將形同虛設;另一方面,老百姓對行政復議的信任度降低,導致行政機關的公信力下降,不利于我省法治政府的建設。

二、暢通行政復議渠道的對策

由于復議機關自身條件和目前現實狀況的限制,日益艱巨的復議工作任務成了復議機構難以承載之重,時常顯現“心有余而力不足”。為了切實解決上述問題,暢通行政復議渠道,加快我省依法行政的步伐,提出如下建議:

1、強化宣傳,提高認識

開創行政復議工作的新局面,需要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參與。因此,要拓寬宣傳渠道,加大宣傳力度,使行政復議制度深入人心,營造人人關心和支持行政復議工作的良好氛圍。通過宣傳,要讓市民廣泛深入地了解復議制度,提高行政復議的意識,并能運用行政復議手段維權,切實解決好行政管理相對人“不知告、不會告”的問題。

加強宣傳的關鍵是對廣大機關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宣傳,實踐中的問題更多是領導及機關干部不理解不重視而造成的。要使他們認識到:行政復議既是“德政工程”也是“民心工程”。搞好行政復議工作,是我們的本職工作,是貫徹落實中辦國辦27號文件精神的要求,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體現,是構建和諧貴州的客觀需要,從而將做好行政復議工作化為自覺行動。同時,建議將行政復議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的績效考核體系。

2、落實辦案人員,改善辦案條件

健全復議工作機構、落實復議人員,是順利開展行政復議工作的保證。以目前我省行政復議機構和復議人員的狀況,是無法有效完成這項工作的。因此,一方面,切實落實復議辦案人員,特別是基層政府復議機構和復議人員。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結合本地本部門情況,確保復議辦案有兩名以上熟悉法律知識、業務知識的專職人員;另一方面,各部門要依法保證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基本條件,諸如辦公設備、交通工具以及復議經費等。

3、建立配套制度,規范辦案行為

為了加強對復議機關案件受理的監督,促使復議人員公正地辦案,建立和完善監督制度。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復議的集體討論、工作責任、重大案件備案、聽證、和解、定期報告、行政復議意見(建議)書、考核、培訓以及表彰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以適應新形勢下市縣行政復議工作的要求。

篇6

對于檢驗檢疫管理事項的性質,以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檢驗檢疫部門均有自由裁量權??梢酝ㄟ^自由裁量來判斷其行為是否違反了檢驗檢疫相關的管理秩序,并在調查和評判之后來確定是否需要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二)自由裁量違法行為情節輕重

主觀和客觀是檢驗檢疫違法行為情節分類的兩個主要方面。其中主觀的行為包括動機、目的、態度表現和心理狀態等;客觀行為包括對象、時空、方式方法和結果危害等。因此,在施行檢驗檢疫行政處罰的時候,必須對上述所說的主觀、客觀行為的內容進行認真考慮,然后再判定其違法行為情節的輕重,而檢驗檢疫部門在這方面仍然具有自由裁量的權利。在檢驗檢疫的相關法律法規中,不少涉及行為情節輕重判定的內容都是可以酌情來定的,也就是說在都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可以由檢驗檢疫部門綜合考慮主觀和客觀兩大因素來對其情節輕重進行自由裁量,其中包括其違法情節的程度、范圍以及輕重等。在相關的法律條款中,“視情節輕重而定、根據情節輕重”等字眼是比較常見的,這樣的字眼顯然表示相關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對違法行為的輕重做出非常明確的劃定,而是賦予了檢驗檢疫部門根據自身的理解和判斷,對其進行自由裁量的權利。

(三)自由裁量處罰的類型、對象和程度

根據我國現行的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對于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主要有警告、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罰款等。對于那些違反了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的行為,究竟應該采用怎樣的處罰方式,而主要的處罰對象又有哪些呢?在判斷這方面問題時,首先需要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進行。目前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類型,其一是確定型,即在法律法規條款中,明確規定了某種違法行為的類型,以及需要處罰的對象;其二是選擇性,即對某種違法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只是給定了處罰對象、處罰程度的選擇范圍,而具體的決定權交給了檢驗檢疫部門。二、控制檢驗檢疫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必要性所謂檢驗檢疫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就是對于違反了檢驗檢疫相關法律法規的公民或組織,法律所賦予檢驗檢疫部門自主對其進行裁決的權利,其中自主裁決的內容可以包括其違法的性質、處罰的力度等等。但如果不對檢驗檢疫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規范,那么必將造成在實際運用過程中出現較多的缺陷??梢哉f,對檢驗檢疫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控制室十分必要的,它能夠在較大程度上減少行政處罰不合理現象的出現。對于是否給予處罰、處罰力度的輕重等問題,部分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賦予了行政部門自主決定的權利。這些法律法規給行政執法人員提供的處罰裁量自主決定空間是比較大的。所以如若行政執法人員不能合理地使用自身的自由裁量權,就有可能造成實際執法過程中出現不公,甚至是違法的行為。所以,如果能夠對當前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較為深入地解讀,并結合其在行政執法人員實際工作中的運用情況進行研究,制定出能夠對行政執法人員自由裁量權進行規范的條款,就能確保行政執法人員和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能夠合理的范圍內對擁有的自由裁量權進行正確運用。具體來看,則是將行政執法人員擁有的自由裁量權進行細化、規范,并在一定程度上縮小其使用范圍和可以自由裁量的幅度,從而確保行政執法人員能夠根據違法行為情節的輕重給出最合理的處罰,既不過輕也不過重,這樣能夠有效避免在實際的行政處罰過程中出現處罰的標準不同、處罰隨意、處罰不當等現象。

二、控制檢驗檢疫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途徑

(一)建立行政執法回避制度

我國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當違法的當事人和執法者存在明確的利益關系時,在執法過程中,該執法者應該進行回避(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7條)。進行回避的方式主要有申請回避以及主動回避兩種,在實際的工作當中,應該注意這兩種回避方式的結合。而對于執法者是否有必要進行回避,需要由行政部門的上層領導進行決定;如果是要決定行政執法部門的領導是否需要回避,則由領導層集體進行確定。

(二)根據處罰的具體原則,來確立違法行為裁量的標準

對于裁量標準的制定,需要充分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狀況來進行,在主體法律法規所允許的范圍內對處罰幅度、種類等進行適度的調整。這種調整只能在原有基礎之上進行變化,而不能獨立建立新的處罰規則。這種裁量標準的制定,主要是為了避免處罰力度出現過大的偏差,出現輕罰重錯、重罰輕錯的情況。首先,應該對違法行為情節輕重的程度進行規定,明確指出違法行為處于哪一個層次,而且處罰力度又應處于哪一個層次;其次,需要規定哪些層次的違法行為不應該受到較高金額的罰款,以此來避免執法者受利益的驅使而對較輕的違法行為給出過重的處罰。

(三)為確保行政自由裁量的科學合理性,應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篇7

1999年4月29日,九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該法是在1990年國務院頒布的《行政復議條例》基礎上修改而成的。它既對近十年來行政復議實踐進行了總結和完善,也在行政監督與救濟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和突破。為了全面了解這部法律的新意和特色,本文擬就行政復議法與復議條例相比較取得的新進展和新突破作一探討。

一、行政復議原則更加全面、準確

根據《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理論界通常將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概括為合法、及時、準確、便民原則,合法性與適當性審查原則,不適用調解原則。①《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條例》確定的復議原則進行了增刪與調整,確定為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原則,有錯必糾原則,保障法律、法規實施原則,救濟原則(司法最終原則)。很明顯,《行政復議法》刪去了準確原則,合法性與適當性審查原則,不適用調解原則,增加了公正、公開、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實施以及司法最終原則。這一變化不僅反映出立法技術水平的進一步提高,而且也強調了公正、公開、有錯必糾等原則在行政復議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首先,過去《行政復議條例》確定的“準確原則”的內容實際上已經包含在“合法原則”中,復議活動力求準確是合法原則中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題中應有之意,故無需再確定“準確原則”。

其次,合法性與適當審查原則的內容已在《行政復議法》第1條立法目的和第28條行政復議決定的條款中說明,況且它只是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作出復議決定時需遵循的準則,故在復議基本原則中亦無需單獨列明。所以,《行政復議法》刪除了該原則。

再次,不適用調解原則曾被視為一項獨立的復議原則,列于《行政復議條例》第8條,但根據復議機關依法復議、職權法定的要求,如果《行政復議法》未授予復議機關調解的職權,就意味著復議機關只能按《行政復議法》規定作出有限的幾種復議決定,當然不能進行調解,也不能以調解結案。更何況行政復議法和原來的行政復議條例都允許復訴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故而,將此項禁止性原則刪除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復議法》刪除以上原則并不意味著上述原則表達的內容也一同被取消,而這些原則的基本含義已經明白或暗含在其他原則和法律條文中,無須單獨列出。這一變化體現了立法者在運用立法技術方面的成熟與凝練,避免了重復與拖沓。

除刪除幾項原則外,《行政復議法》還增加了幾項原則,從行政復議制度的需要看,這是必要可行的。

首先,增加了“公正原則”。公正原則是指復議機關在行使復議權時應公正地對待復議雙方當事人,不能有所偏擔。公正原則是行政法中普遍適用的原則。隨著行政立法范圍的擴展,越來越多的行政立法將公正原則確定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根本原則,如《行政處罰法》就有規定?!缎姓妥h法》之所以增加該項原則,其原因在于,行政復議與其他行政司法活動一樣,除堅持合法原則上,還必須公允、合理、無偏私,特別在行政自由裁量權較大的情況下,必須公正復議,只有做到這一點,才能夠保證復議制度真正取信于民,發揮其監督與救濟的作用。

其次,行政復義法新規定了“公開原則”。所謂公開是指行政復議活動應當公開進行。從復議案件的受理、審理、決定都應公之于眾,使當事人和社會各界,包括媒體充分了解行政復議活動的具體情況,避免暗籍操作導致腐敗與不公正,增強公眾對行政復議的信任度?!缎姓妥h法》之所以增加該項原則還在于此前的《行政處罰法》已經規定了該原則,近年來執法司法實踐中強調審判公開、檢務公平、政務公開的呼聲也日益高漲,使得公開原則成為行政程序中普通適用的原則。

再次,行政復議法還增加規定了“有錯必糾原則”。有錯必糾是指復議機關發現原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錯誤違法的,必須及時予以糾正。有權機關發現復議機關及復議人員在行政復議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也必須及時糾正。防止違法行政、濫用復議權現象的發生,保證行政復議制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此外,行政復議法還增加了一項“保障法律法規實施原則”。該原則要求行政復議活動不僅要糾正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且要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使有關的法律法規得到忠實的執行和落實。

最后,行政復議法增加的“司法最終原則”,亦稱“救濟原則”,它是指行政復議活動是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與救濟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不是最終的救濟方式。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的終審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最終決定。該原則是確定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關系的重要準則。

綜上,《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基本原則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內容更加全面,重點更加突出,表達方式則顯得十分凝煉,充分反映了行政復議固有的特點和作用,是對行政復議活動所遵循的基本準則的高度概括和抽象。

二、行政復議范圍明顯擴大

《行政復議法》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最突出的一個特點就是明顯擴大了行政復議的范圍。根據《行政復議條例》不能受理的或立法未明確規定可以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依照《行政復議法》可進入行政復議范圍。行政復議法是通過兩種方式擴大行政復議范圍的:一是擴大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行為的范圍;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二是擴大行政復議法所保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范圍。

(一)進入行政復議范圍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擴大

《行政復議條例》將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爭議案件列舉為九項,其中主要包括因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侵犯經營自行為,拒發許可證執照,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拒不發放撫恤金,違法要求履行義務,其他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爭議。同時,又列舉了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四項行政行為引起的爭議?!缎姓妥h法》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擴大了行政復議范圍,主要表現在增加了幾類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擴張解釋了幾類可以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缎姓妥h》擴充解釋或增加的具體行政行為是:1.將行政處罰行為種類按《行政處罰法》作了擴充解釋,增加了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暫扣許可證、執照和幾類處罰行為;2.增加了一條關于行政機關變更、中止、撤銷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引發的爭議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規定;3.增加了行政確權行為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規定;4.增加了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行為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規定;5.增加了行政機關沒有發放有關費用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規定。這里有關費用包括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等;6.增加了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規定。很明顯按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對于上述行為是不能申請復議或未明確規定可以申請復議的,《行政復議法》將它們明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是一個十分顯著的變化,它將行政復議的監督和救濟范圍大大擴展了。

與此同時,《行政復議法》又進一步限制了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事項?!缎姓妥h條例》規定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事項為四項,包括行政機關制定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對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等內部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仲裁調解或處理行為;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缎姓妥h法》將四項不屬于復議范圍的事項修改為兩項,并規定了救濟途徑,即對行政機關行為處分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依法申訴,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其他處理,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法院。很顯然,《行政復議法》取消了對抽象行政行為和國家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限制,從另外一個角度擴展了行政復議的范圍。

(二)《行政復議法》啟動了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審查權

《行政復議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行政監督救濟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發展階段,特別是關于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制度,對于加強和完善我國行政監督救濟制度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針對非特定人制定的,對后發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復適用性和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②由于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廣、層次多,上至國務院各部委,下至鄉鎮政府都有權制定各類效力不一的“紅頭文件”,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它們具有重要影響,是很多行政機關的執法依據。與此同時,由于行政機關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少、監督弱,也帶來了一系列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一些行政機關利用抽象行政行為亂收費、亂罰款、不僅嚴重破壞了法制統一,也損害了國家和公民個人的利益,成為人們深惡痛絕的“三亂”之源。其影響之大,涉及面之廣,令人觸目驚心。然而,長久以來,我國對此類文件監督卻十分薄弱,現行的備案審查制度遠遠起不到有效的監督作用。相應地,因此類文件遭受損害取得救濟也十分有限。這一現象嚴重影響了我國依法行政進程,破壞了法制的統一,已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時候。這次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如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除國務院行政法規、部門、地方政府規章之外的各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違法的,可以一并提出審查申請。復議機關有權處理的必須在30天內處理,無權處理的必須在7日以內轉送有關部門,有權機關必須在60日內處理完畢。與以往《行政復議條例》及有關法律相比,這一規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和實用性。首先,它直接賦予相對人對抽象行政行為要求審查的申請權,這種申請不同于申訴,也不同于建議,它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導致復議機關在規定期限內受理與轉送該申請,審查并處理被申請的規定。解決了困擾我們多年的對抽象行政行為監督無法啟動的難題。其次,它從法律上明確了復議機關或有權機關的審查職責。這一職責不同于或其他方式,而是必須在一定期限審查處理抽象行政行為的義務。不履行義務即構成失職,須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最后,通過這種方式監督的抽象行政行為范圍十分廣泛,幾乎襄括了除行政法規與規章以外的所有抽象行政行為,特別是將部委規章以外的規定也納入審查范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可以毫不夸張地說,行政復議法的這項規定,開了對抽象行政行為實施個案法定監督的先河,為今后行政訴訟制度的改革探索出一條新路。

當然,行政復議法的這項規定引發了一些新的問題,有待復議實踐的進一步完善。特別是復議機關對抽象行政行為審查決定的性質及可訴性等問題仍需仔細研究。比如,國務院各部門及省政府的規定與規章應如何區別?復議機關和其他有權機關審查處理違法抽象行政行為應適用什么程度,當事人又如何參與表達意見?復議機關撤銷了某項抽象行政行為,是否意味著行政機關依據該抽象行為對其他人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也違法?如何糾正?因此遭受損失的能否要求賠償?對復議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作出的有關抽象行政行為的結論有異議應如何處理?能否對此提訟?所有這些問題,都是行政復議法實施前需要明確解釋和研究的,正確處理好這些問題,必將有利地貫徹落實行政復議法關于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規定,有利于遏制行政機關亂發文件的違法行為,真正發揮行政復議制度的監督與救濟作用。筆者認為《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對負擔行政行為的審查不同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嚴格地講,它不是一種行政復議活動,而是由行政復議引發的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活動。所以,行政復議機關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也不同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程序。但為了使這種審查活動不走過場,還應保證當事人書面或口頭陳述辯論的權利,提供證據的權利,同時也應要求抽象行政行為的實施機關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行為的合法性。復議機關經審查認為抽象行政行為違法或不適當的,有權予以撤銷或改變。如果某項抽象行政行為被撤銷,那么依據該抽象行政行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會因違法而被撤銷,但依據該抽象行政行為對其他人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不會因此而自動撤銷,仍需當事人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方式確認具體行為違法,相應地,當事人因此遭受的損害也不可能自動得到賠償,仍需通過國家賠償程序獲得救濟。行政復議機關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處理結論不同于普通的行政復議決定,不能簡單地將其視為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視處理的結論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該處理結論是維持原抽象行政行為,當事人則應當繼續對依據該抽象行政行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尋求行政訴訟救濟,不宜直接對復議機關或有權機關作出的有關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結論提訟。換句話說,此類處理結論不具有可訴性。如果復議機關撤銷或改變了抽象行政行為,則依據該抽象行政行為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必然被撤銷或改變。通常情況下當事人自然不會對此結果再提訟。即使,也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訟。

(三)受行政復議制度保護和救濟的權利范圍進一步擴大

《行政復議法》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它所保護的權利范圍進一步擴大。過去《行政復議條例》所保護的權利限于法定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該項內容體現在《行政復議條例》第9條第8項規定中,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對于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其他權利遭受侵害的,《行政復議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申請復議,這就意味著此類權利不受復議制度的保護。很顯然,這是《行政復議條例》與《行政訴訟法》共同的一個缺陷。這次《行政復議法》一改《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將“人身權,財產權”概念擴大為“合法權益”,合法權益的范圍顯然要比“人身權、財產權”范圍大許多,除了人身權、財產權外,還包括其他權益。

《行政復議法》第6條第1款第1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這是一項概括性條款,也是兜底式條款。這是因為前面10類復議事項是采用列舉方式規定的,這種列舉并不是在同一個概念層次上的,因而不可能周延,也不可能窮盡,所以必須有一項兜底條款才能夠將所有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

該項規定中的“其他合法權益”是指除上述10項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外,還包括其他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如勞動權、受教育權、休息權、環境權、程序權(聽證權)。知情權、出版、言論、集會、結社、等政治性權利。如果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法律保護的這些合法權益的,相對人也有申請行政復議權利。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明顯擴大。體現在這項概括性條款上的就是用“合法權益”概念取代了過去“人身權、財產權”概念。應該說,這是一個重要的變化,且有相當深遠的意義。

除了這項概括性條款外,《行政復議法》列舉的關于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的規定也體現了權利擴大的特點。例如,《行政復議法》第6條第1款第3項規定,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由于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不僅涉及到公民法人的人身權、財產權,還可能涉及公民法人的其他合法權益,如出版權、受教育權,所以允許對于此類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還可以保護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益,《行政復議法》第6條第1款第9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也就是說,受教育權也在行政復議制度保護范圍之內。

三、行政復議程序更加理民、公正、合理《行政復議法》不同于《行政復議條例》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行政復議程序的變化。具體表現在:

(一)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延長

《行政復議法》第9條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為60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算。如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這與《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的15日相比,延長了45日。而且申請時效中斷后繼續計算的規定取消了行政復議機關的決定權,使得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的期限更加合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復議法不僅對法律未規定申請復議期限時情況作了規定,而且對現有法律規定短于60日期限的情況作了新的規定,即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短于60日的按60日計算。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原申請期限是5日,按照《行政復議法》今后要按60日計算。

(二)申請行政復議的方式增加了口頭申請《行政復議法》第11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痹试S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是《行政復議法》新增加的,體現了行政復議的民主、公開、便于原則。

(三)行政復議的管轄規定更加全面和靈活

《行政復議法》取消了《行政復議條例》復議管轄一章,本著便民、公正的原則對原來比較復雜的管轄規定作了修改和調整。第一,確定了選擇申請復議的管轄原則,即允許申請人選擇復議機關。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第二,確立了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及國家安全機關行政復議實行“條條復議”的原則,即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及安全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第三,明確了行署的復議機關地位,規定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第四。增加規定了國務院在行政復議中的最終裁決權?!缎姓妥h條例》規定對省級政府及國務院部委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原機關申請復議。這次《行政復議法》規定,對省級政府及部委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作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在這次《行政復議法》的審議中,“有些常委委員和部門、地方、專家提出,由本機關復議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從法律制度上說不夠合理,也不利于充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主張可以考慮,申請人對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國務院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不再向人民法院提訟”。③最終立法機關采納了上述意見,確立了國務院受理對省部級行政復議決定的裁決申請體制,強化了國務院對國務院各部委及省級行政機關的監督。第五,增加了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在受理復議申請時的轉送義務。由于行政復議機關設置較復雜,復議權限不盡一致,容易出現復議申請人投訴無門或找不到相應復議機關的情形,為方便復議申請人,《行政復議法》專門規定了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接受復議申請并轉送有關復議機關,告知申請人的義務。這是《行政復議條例》所沒有的。《行政復議法》第15條第2款規定“有前款所列情

形之一的,(即遇有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授權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被撤銷的情形)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暗?8條規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p>

(四)縮短了行政復議機關受理案件時的審查期限

《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該規定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將原來復議機關在受理階段進行的形式要件審查期限,由10天縮短為5天。增加了復議機關書面告知申請人審查結果的義務。由于提出復議申請的方式由過去的書面式改為書面、口頭均可,所以在受理階段,取消了復議機關對不符合形式要件申請書發還申請人要求限期補正的一系列規定,增加了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的法定義務,方便了復議申請人。

(五)解決了復議機關不受理或不答復的情況下,申請人的訴權問題

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及實踐中的做法,法律要求訴訟前必須先申請復議的,申請人必須先提出復議申請,而復議機關在復議期限不復議或不予答復的,申請人只能要求上級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責令其受理或答復,如復議機關拒不受理或不答復,上級機關能否直接受理,或在復議期滿后能否直接?是針對復議機關不作為?還是針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這些問題在實踐中都不甚明了,有時甚至出現爭議?!缎姓妥h法》規定,對于上述幾種情況,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這一規定對于防止復議機關或法院規避法律,保障公民訴權,都具有重要作用。

(六)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方式

《行政復議法》將行政復議審理方式明確為兩大類:一是書面審,二是言詞審理。前一種是《行政復議條例》已經規定了的,而后一種則是《行政復議法》進一步明確的。《行政復議條例》規定“行政復議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但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審理復議案件。”至于何種方式,條例未曾明確。實踐中通常采用庭審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到場說明問題,表達各自意見?!雹苄姓妥h將原來不甚明確的復議審查方式界定為,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和第三人的意見?!币簿褪钦f,復議機關應申請人的要求或認為有必要時,必須組織類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會,調查情況,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這一方式不同于書面審查,它允許當事人通過言詞辯論的方式直接陳述自己的意見和理由,提供有關證據,促使行政復議機關作出更為公正的決定。有趣的是,我國臺灣省新修改的《訴愿法》也在書面審理言詞審理,說明該種審理方式的重要性。⑤(七)行政復議的證據制度也有所變化

《行政復議法》針對復議實踐中舉證責任不明確,復議機關剝奪或忽視申請人查閱證據權利,被申請人違法補正等現象,對行政復議的證據制度做了更明確的規定。

首先,重申行政復議中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明確被申請人的舉證范圍和舉證責任,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北簧暾埲瞬惶岢鰰娲饛?,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可予撤銷。而《行政復議條例》沒有要求被申請人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也沒有不舉證承擔敗訴責任的條款。

其次,增加了申請人第三人的在復議過程中的查征權?!缎姓妥h法》第23條第2款規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也就是說,遇有申請人或第三人向復議機關查閱有關證據材料情形的,復議機關必須保障這項權利,不得拒絕。

最后,增加了被申請人不得在復議時取證的義務?!缎姓妥h法》第24條明確規定:“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原來《行政復議條例》沒有此限制,但實踐中經常發生被申請人違反“先取證,后裁決”原則,在復議過程中向申請人或其他人收集證據的現象,這種做法不僅給申請人造成了壓力,也不利于復議機關判斷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一種典型的程序違法行為?!缎姓妥h法》借鑒了《行政訴訟法》關于被告不得在訴訟期間自行向證人或原告取證的規定,對被申請人在復議期間的收集證據行為作出了限制,明確了用此類方法取得的證據無效的證據原則。

(八)增加規定了復議機關和有權機關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

在程序上,《行政復議法》與《行政復議條例》另一個重要的不同之處在于:規定了行政復議機關和有權機關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盡管這一程序是簡單的期限規定,但仍不失為一項重要變化?!缎姓妥h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復議,一并提出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如復議機關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不合法的,也照此程序處理。

(九)增加了行政復議最終裁決的規定

關于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能否成為最終裁決的問題,《行政復議法》起草過程中爭議頗大。最初的草案規定,“行政機關對確認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睂徸h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專家提出,“草案規定對自然資源確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難以有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币虼耍晌瘑T會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對上述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該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訴,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此后,又有地方和部門提出,“對土地等自然資源確權的行政復議決定是否可以提訟的問題不宜作簡單規定,因為有一些確權是根據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是對土地的征用而引起的,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行政區域勘定、調整和對土地征用的權限屬于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對于這類確權問題,法律可以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雹抟虼?,《行政復議法》第30條最終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p>

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定了國務院依申請對省部級行政復議決定審查后,有權作出最終裁決,這也是《行政復議條例》未規定的。對于以上兩類最終裁決均不能提訟。

四、進一步強化行政復議的法律責任《行政復議法》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上也有很多新的變化。

首先,《行政復議法》增加規定了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律責任,即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復議申請或不按規定轉送復議申請的,或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的,均需承擔法律責任。承擔的方式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這一規定明確了復議機關的具體法律責任,對于監督復議機關及時受理轉送復議申請,作出復方決定都具有重要意義。

其次,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的法律責任。雖然《行政復議條例》對此也作了規定,但只是籠統地規定對于失職、的,復議機關或有關部門應當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行政復議法》明確規定了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違法情節及相應的行政處分。

最后,增加了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明確了行政處分的種類。按照《行政復議條例》規定,復議被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只有一種,即“拒絕履行復議決定的,復議機關可以直接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對其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薄缎姓妥h法》在總結近十年實踐經驗基礎上,明確規定了復議被申請人承擔責任的各種情形,即包括:被申請人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行政復議法》在監督與救濟制度方面的突破與創新遠不止上述四個方面,由于偏幅所限,只能評介至此。值得注意的是,盡管《行政復議法》尚未將十年來行政復議理論與實踐成果全部吸收進去,在復議范圍及最終復議裁決的設置方面,以及過于簡化程序有可能弱化復議功能等方面仍有不盡人意之處。但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已經有了不小的進步。特別是擴大行政復議范圍,啟動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機制,增加行政復議公正、便民程序,加強行政復議法律責任的新規定,對于進一步完善行政復議制度,改革行政訴訟制度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①④國務院法制局編:《行政復議條例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4~21頁;第100頁。

篇8

信賴利益:行政相對人基于行政主體所實施的行為和頒布的政策、法律、法規等的行政行為的穩定性產生合理的擁有某種特定的權益的信賴。信賴利益保護:當行政主體變動其原本的行政行為或行政規定時,應當保護行政相對人給予行政主體的行為的合理信賴,無論行政主體基于何種合理利益而變動,都應該給予無過錯的行政相對人相應的補償。

(二)行政法上的信賴利益保護的涵義。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通俗講就是公民對國家權力的信任。當政府做出承諾后不能履行,法律就給予公民的這種信任保護。在我國,法學界認為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指政府對自己作出的行為或承諾應守信用,不得隨意變更。這要求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行為一經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廢止或改變,如事后發現由嚴重違法情形或可能給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必須撤銷或改變這種行為時,行政機關對撤銷或改變此種行為給無過錯的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給予補償。

二、信賴利益保護的構成要件

(一)基于信賴基礎。

即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已經生效。無效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行為,則不可能對其產生合理信賴。信賴基礎必須能體現國家的意思表示,即必須是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若某個行政行為尚處于作出過程中,國家的意思表示尚未體現,即不明確和不完整時,就不存在所謂的信賴基礎。另外,行政機關也并非全能,所以,我們不應將此原則運用于行政權運行的每一階段,應當給予行政機關適當的改正機會。

(二)信賴表現。

指行政相對人對于行政行為的信賴而作出的處分行為。不僅要求相對人對行政行為有信賴的意思表示,還要求其必須因此行政行為作出相應具體的信賴行為。因此只要相對人能夠證明其對某行政行為有信賴的意思,并且因此行政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處分行為,就有利用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可能。

(三)信賴值得保護。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確定信賴值得保護的標準,即行政相對人對于行政行為的作出不存在過錯。相對人的信賴應是基于一般的社會經驗法則而作出的,如果行政相對人存在主觀惡意,那么該信賴利益就不值得保護。

三、信賴利益保護的保護機制

存續保護即所謂的維持原狀也叫做完全的信賴保護,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護合理信賴,不變更、撤銷已生效行政行為。我國《行政許可法》第8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或撤銷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此款規定體現了存續保護的機制,有利于信賴法律狀態的穩定。財產保護又叫做補償的信賴保護,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變更原有的行政行為,同時對行政相對人因此所遭受的信賴利益損失給予財產上的補償保護。財產保護有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如《行政許可法》第8條規定“......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和第76條規定‘行政機關為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四、我國的行政信賴利益保護

(一)我國對信賴利益保護的現狀。

我國并沒有明確確立行政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但是其基本精神已經體現在相關的規定中。如《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解釋的規定第59條規定、國務院頒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定等,以上法律都融入了行政信賴利益保護的精神,體現了政府對公民權利保護的意愿。

(二)我國行政信賴利益保護規定的不足之處。

1.《行政許可法》并沒有明確指出此規定對于哪個等級的行政行為。若此規定包括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則不利于行政行為的穩定性。

2.未規定明確的行政機關的補償標準。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擴大,也可能會出現補償落實不到位,以至于會出現貪污等違法行為的發生。

3.對行政行為撤銷的時效未作出明確規定。我國的信賴利益不保護違法的行政行為,所以就違法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可以隨時撤銷。對行政行為的撤銷必然或多或少的不利于行政相對人,并且會降低行政主體的信任度和威懾力,不利于行政行為的有效落實。

4.在抽象的行政行為中的缺失。《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直接對“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的訴訟,那么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司法救濟途徑缺失。那么行政規范性法律文件在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外,行政相對人無法參與對行政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司法救濟。這顯然不能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利益。

(三)中國信賴利益保護的完善之處。

1.信賴保護原則應當作為行政法之基本原則,擴大適用范圍,全面約束行政行為。信賴保護不應僅僅約束行政許可行為,應當同樣約束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計劃、行政政策等多種行政行為。信賴保護原則要求行政主體不僅要依法行政,而且要將行政相對人的合理信賴考慮到行政行為的做出中。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應將信賴利益保護作為一項基本原則,約束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做出。

篇9

司法行政復議具有行政行為的基本法律特征。認識和確定行政復議的性質,有助于發展和完善行政復議制度,保障行政復議職能的正確發揮和行政復議活動的正確運行。筆者認為,行政復議在形式上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在本質上是一種行政監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法律途徑;在程序上是一種按行政司法程序運行的程序規則。本文將重點論述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的范圍、管轄以及程序。

關鍵詞:司法行政復議特征范圍管轄程序

司法行政復議是指司法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糾正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據此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并做出決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復議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司法行政主體做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一、司法行政復議的特征

1、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的活動

司法行政機關是行使司法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管理國家司法行政事務的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運用了行政機關的工作原則和方法,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機關在進行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又擁有準司法職權。這表明,司法行政復議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體的。

2、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司法行政部門的行為既有行政行為,也有民事行為,兩種行為產生的爭議表現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司法行政爭議主要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因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與相對人發生的爭議,這種爭議的核心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如果司法行政主體實施解決民事爭議的具體行為,這種行為即不是行政復議,而是行政調解或行政裁決。

3、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決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解決行政爭議糾紛的活動。行政復議的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和做出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必須分開,同時也要求司法行政復議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這就是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準司法性。司法行政復議的準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復議和人民法院審判一樣,有許多制度貫穿其中。如申請制度、管轄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端痉ㄐ姓C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第11條規定:“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但應說明理由”。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特點又體現在行政性方面。如復議機關自收到復議申請書至做出決定止,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十日,司法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活動,必須充分體現行政的效率原則,復議組織可以利用這些特點,迅速查清事實、解決司法行政爭議。所以,就解決司法行政爭議而言,司法行政復議程序比行政訴訟程序更經濟、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復議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的一種層級行政監督

司法行政監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完成之后進行;可以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主動實施,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請求做出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機關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司法行政復議就是有權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司法行政監督措施。通過司法行政復議,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及時發現并糾正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也可以發現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司法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5、司法行政復議主要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行政復議法》第22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司法行政復議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確保司法行政復議必要的行政效率。這一點顯然不同于司法審查制度。

二、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

對行政相對人來說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而對司法行政機關而言是受理行政復議的范圍。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①、法人②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1、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資格證書、執業證、許可證手續,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2、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其職權范圍內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責任與處罰相當的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的行使。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審批、審核、公告、登記的有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不予上報申辦材料、拒絕辦理或者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注冊執業證,司法行政機關未出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注冊執業證期滿六個月內不予注冊。

5、認為符合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資格考試,司法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

6、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7、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撤銷、變更或者維護公證機構關于公證書的決定不服。

8、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留場就業決定或根據授權做出的延長勞動教養的期限決定不服的。

9、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關于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決定不服的。

10、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另外,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的規定,抽象的行政行為和國家行為不屬于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抽象行政行為的特點在于它的普遍約束力和往后拘束力,司法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體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不能單獨申請行政復議。我國《行政復議法》第8條規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做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綜上說明,下列行為不屬于司法行政復議范圍:

1、執行刑罰的行為

2、執行勞動教養決定的行為

3、司法助理員對民間糾紛做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4、資格考試成績評判行為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行為

三、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

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是指各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復議案件在受理上的具體分工。即司法行政相對人在提起行政復議之后,應當由哪一級行政復議機關來行使行政復議權。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如下: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管轄。為促進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部于1997年2月13日了《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該規定第8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的司法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司法行政機關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管轄。如《公證程序規則》第58條第2款規定:“申訴人、公證處或者其他當事人對前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監獄機關、勞動教養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

3、對司法部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司法部管轄。申請人對司法部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由行政復議機關應訴。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訟。因為我國《行政復議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p>

四、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

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案件所應遵循的步驟。它性質上屬于行政程序。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大體上依次經過四個階段,即申請、受理、審理和決定。

1、司法行政復議的申請

由于司法行政復議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即司法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司法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在審查被申請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的基礎上,依法做出的一種行政行為。因此,沒有司法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則不能啟動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審查的程序,司法行政復議作為監控司法行政權的一種法律制度就不可能發揮其功能。

司法行政復議的申請是指司法行政相對人不服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向復議機關提出要求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請求。司法行政復議申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①申請人是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里的“認為”是指申請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至于在客觀上是否受到侵害,則需要通過審理才能確定;②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復議機關無法進行審理,申請人的請求也無法實現;③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復議請求是申請人復議時向復議機關提出的具體要求;④屬于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否則復議機關不予受理;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應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申請延長期限;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司法行政復議。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申請書應當包括:①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②被申請人的名稱、住址;③申請復議的理由;④申請的年、月、日。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由申請人簽字。

2、司法行政復議的受理

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行政復議申請做出如下處理:

①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屬于《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所規定的受案范圍的應予受理。

②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③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復議的法定受理條件或者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即為受理。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機關發送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后,應書面做出答復,并將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在10日內提交行政復議機關。

3、司法行政復議的審理

司法行政復議的審理是對復議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及爭執的焦點進行審查的過程。審理是司法行政復議中的最實質性階段。通過審理,查清事實,為適用法律即做出決定打下夯實的基礎。

①審理的方式。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進行調查,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采取書面審理較為簡便,具有較高的效率,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采取調查的方式適用于較為復雜、影響較大的司法行政復議案件。

②審理的依據。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機關文件送達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③審查的內容。司法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復議機關既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有權審查行政行為是否適當。

4、司法行政復議的決定

司法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復議案件的審理,最后做出決定。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如遇有因不可抗力延誤機關文件抵達的,有重大疑難情況的,需要與其他機關相協調的,需要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進行審查的,以及其他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需要延長復議期限等情況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司法行政復議決定有以下五種:

①維持決定。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司法行政復議相關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和內容適當的,應當做出維持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

②履行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某種法定職責的決定。

③補正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責令被申請人補正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如果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事實清楚,符合法定權限,而只是程序上有些不足,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做出責令被申請人補正的決定。

④撤銷或變更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司法行政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撤銷或變更。

⑤重作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責令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做出撤銷決定后,有時尚需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此外,申請人在申請司法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賠償。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賠償要求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沒收非法財物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物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注釋:

①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

②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條件而成立的一種組織,它可以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③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同時其合法權益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在對等原則下他們與我國公民一樣有權作為申請人提出司法行政復議。

篇10

正確確認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對及時受理、處理賠償請求,保護請求人的合法權益,樹立行政機關和國家的權威都有著重大意義?,F根據《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如何確認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作一闡述: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顿r償法》雖未規定規章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賦予了規章授權組織的被告資格,所以其也可以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如果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所實施的致害行為與受委托的職權無關,則國家不能對該致害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可追究其民事侵權責任。

4、派出機關在行使或者越權行使法律、法規、規章授予的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派出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派出機關執行設立機關交辦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以外的任務時,視為受委托,由設立派出機關的行政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5、行政機關組建并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且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以該機構為賠償義務機關。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由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經過復議機關復議,由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可以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僅就其加重部分履行賠償義務。復議機關與原侵權機關不是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不負連帶責任,各自承擔自己的賠償責任。

7、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需要注意的是:

(1)、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必須是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

(2)、兩個以上的工作人員分屬不同的行政機關,應當以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對行政機關應作寬泛的理解,它包括上述所有具備賠償義務主體資格的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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