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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涉及的法律問題模板(10篇)

時間:2023-07-11 16: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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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涉及的法律問題

篇1

    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解除勞動合同即可,而不必要除名;另一種則認為應先對違紀職工予以除名,勞動合同隨之自然解除。

    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沒有法律依據。我國《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以上(一)、(三)、(四)項,顯然不包含符合除名條件的情況。那么第(二)項是否包含符合除名條件的情況呢?也不包含。因為勞動部在1994年9月5日《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對該條解釋:“本條中‘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可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營企業辭退違 紀職工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認定。”由于《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已被國務院于2001年10月16日決定予以廢止,因此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主要應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來認定,即對于符合開除、除名條件的,應先予以處理后,勞動合同隨之自然解除。所以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另外,《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13條還專門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該“暫行規定”雖被廢止,但廢止理由是因為被《勞動法》所代替,而不是與《勞動法》相沖突。可見,對于符合除名條件的,只有先對該職工作出除名處理后,勞動合同才能自行解除。

    二、對“一年以內”應如何掌握?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8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對“一年以內”應如何掌握?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一年”指一個公歷年度,一般以當年為限,不跨年度(如湖北省勞動人事廳編《勞動爭議處理法規與基礎知識》);另一種則認為:“一年”應理解為任何連續的十二個月。

    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理由是:第一,我國法律、法規對期間的計算方法,多以時、日、月、年計算,我國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對此還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有些法律、法規雖無規定,但也是采用此種方法計算的,如刑法中的“三年”,絕不是指三個公歷年度。第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本身, 采用的也是這種計算方法。如該條例第14條:“對職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一至二年。”第23條:“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職工在滿一年以后——”顯然,這里的“半年”、“一年”均可跨公歷年度。第三,從企業管理的角度看,如果一個職工在“一年以內”,即任何連續的12個月以內,累計曠工就達30天之多,無論其跨年度以否,其違犯勞動紀律的嚴重性是一樣的。第四,從情理上分析,如果一個職工在年頭歲尾的兩、三個月時間內累計曠工就達30天之多,但由于跨年度而不夠除名,顯然因有悖于情理而難以服眾。

    三、曠工時間的計算問題。

    勞動人事部《關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若干問題的解答意見》(勞人勞[1983]2號)第18問:“計算連續曠工時,曠工期間的節假日是否計算為曠工時間?”解答指出:“可以把節假日的天數扣除后計算曠工時間。”但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是計算連續曠工還是計算累計曠工,都扣除了節假日。

    筆者認為這一作法欠妥。理由是:(一)勞動人事部只規定計算“連續曠工”時可以扣除節假日天數,對累計曠工并未規定。(二)即使是連續曠工,也只是規定“可以”扣除節假日天數,而不是“應當”扣除。

    那么,在哪種情況下“可以”扣除,哪種情況下“可以”不扣除呢?應根據企業的性質和特點來定,因為有些企業無法安排節假日休息,如服務行業。

    因此,筆者認為:計算累計曠工不一定要扣除節假日天數。計算連續曠工時是否扣除,要由企業的性質特點來定。

    四、怎樣才算“經批評教育無效?”

    對此有兩種特殊情況:一是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在臨近除名所具備的法定期限時,企業仍對其進行教育,受教育職工在剛好達到法定期限時又停止曠工,開始上班。這種情況算不算“經批評教育無效?”。二是企業對已上班的符合除名條件的職工繼續教育,希望職工能認識錯誤,但該職工拒不認錯,企業能否以“批評教育無效”為由將其除名。

    筆者認為第一種情況應屬“經批評教育無效。”因為從《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來看,這個“無效”是指職工連續或累計曠工達到了一定期限。不能認為職工在連續曠工15天以后馬上上班,就是接受了批評教育。

    在第二種情況中,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如果企業在職工曠工期間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而僅僅在職工連續或累計曠工超過了除名所具備的一定期限后再來批評,那么,該職工顯然不屬于“經批評教育無效。”但如果企業在職工曠工期間就教育,上班后仍要求職工認識錯誤,但該職工卻不接受教育,拒不認錯,筆者認為這種情況可以認定為“經批評教育無效”。也就是說,關鍵要看批評教育是否在其曠工期間進行。

    五、如何理解“無正當理由”?

    這里有兩種情況。一是因不服從正常調動而曠工的,能否算“無正當理由”?筆者以為關鍵是看調動是否正常?如果是打擊報復調動職工或其他非正常調動而導致職工曠工,不能算“無正當理由”。如職工對正常調動不服從而曠工,應認定為“無正當理由”。

    試舉一例:某職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上約定,職工在該企業從事飲食業工作,而企業卻將其從餐館調到商店,職工不服從而經常曠工,企業不能對其除名,因為企業方違反了勞動合同約定,職工曠工理由應認定為“正當”。但如企業將其從商店調往餐館以更符合合同約定,職工不服從而經常曠工,并已符合除名其他條件,則企業有權對其除名。

    還有一種情況是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二胎,在生育時不上班,是否屬于“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而可以予以除名?筆者認為對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職工,可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的規定,“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而給予行政處分,但不能以曠工為由予以除名。因為不能上班畢竟是因為生育,而不是無故曠工。盡管生育第二胎是錯誤的,但生育期間不能上班卻是有正當理由的,因而不應視其為無正當理由曠工。

    六、如何理解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筆者認為:“企業有權予以除名”的規定,賦予了企業一定的機動性和主動權,是否行使權利由企業方根據具體情況掌握。例如,某職工雖已符合除名條件,但上班后痛心疾首,表示再不重犯,企業可以不咎既往,據此不予除名。但在同樣情形下,違紀職工拒不認錯,企業在處理的法定期限內仍有權予以除名。

篇2

2.集團經營活動常見的法律問題由于集團在經營過程中除了重大經濟責任合同外,主要包括人力資源保障的勞動關系問題、員工薪酬管理問題、員工養老和退休的問題、日常管理中涉及法律的相關問題(包括環境污染、社區管理、企業社會責任、員工違法行為、企業產品不合法、企業產品傷害人員賠償、員工工傷事故等)、設備處理的問題等,只要與正常生活經營有關的,涉及人員參、活動管理等問題都可能使集團要面對法律的問題。一般來說這些法律問題可大可小,但主要是處理方法是否得當,其應注意控制將事態縮小而不是擴大的問題。

3.礦難事故的法律問題由于煤炭企業所處的行業問題突出,礦井的地下作業本來就是高危險性,每一次礦難都存在法律問題,如集團管理責任的法律問題,員工賠償的法律問題,以及相關家屬及遺孤補償法律問題等。還有的就是受企業安全法律檢查的問題,以及配套的相關的法律關系的問題,這一些問題的處理決定了其法律后果的影響。

二、防范煤炭集團企業法律風險的建議

1.加強集團重大經濟合同管理重大經濟合同關系到煤炭集團的興衰成敗的問題,其是集團業務活動中最需要控制的法律風險的關鍵內容,只有合理、有效地防范其風險后,使得每一筆合同都按期履行而完成交易,不帶來企業的任何法律問題,這才是關鍵。要加強集團重大經濟合管理,要從簽訂合同時入手,為此,煤炭企業應根據行業特殊性制定集團各成員企業的合同樣本,與人合作時需簽訂其合同。如采購合樣本制定、銷售合的制定,其要充分考慮采購和銷售過程中因不履行或在其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對于使用其他公司簽訂合同的,要考慮充分閱讀其合同規定的內容,對存在重大異疑的要禁止簽訂或咨詢法律司務部門后方簽訂,這類合同應先經過法務部門確認后方可簽訂,以減少相應的法律的風險。

2.加強煤炭集團財務風險控制由于財務風險帶來較多的法律風險的問題,其具有綜合性和毀滅性、災難性的特點,因此,需要集團法務部門與財務管理部門共同防范和控制這些具有毀滅性和災難性的法律風險。

篇3

1.1油田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法律風險概述

 

油田企業要正常生產經營,必然要進行大量的建設工程,這其中無可避免要發生大量的合同關系。而我國法律對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的法人資質和法律責任有明確規定,因此,油田企業對建設工程的管理也非常嚴格,有的還建立了專門的工程技術服務的市場準入制度,這一舉措對于維護油田企業合法權益、保障正常生產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由于建設工程合同關系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眾多,甚至牽扯到個人利益,因此就存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如果管理不規范,很容易引發拖欠工程款、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各類糾紛,甚至造成上訪事件和訴訟案件,嚴重影響到油田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1.2油田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常見法律問題

 

1.2.1項目規劃立項法律問題

 

項目本身合法是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條件,因此,在合同簽訂之前,需要考慮項目本身規劃立項的合法性,例如未經規劃審批、變更規劃設計、變更土地用途、變更項目性質等,這些都會導致施工合同無效。

 

1.2.2項目招投標方面的法律問題

 

在項目招投標方面可能影響到施工合同的效力和相應法律責任的承擔的行為有.虛假招標、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投標人弄虛作假等。

 

1.2.3項目開工與工期方面的法律問題

 

在施工期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否則便屬于違法施工,將遭到行政處罰。此方面常見的法律問題有延期開工、工期順延停工、窩工、逾期竣工及相應的索賠等,必須嚴格依照施工合同的約定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

 

1.2.4項目工程承包與分包方面的法律問題

 

在工程進行過程中,分包也是常見的一種形式,但是分包須征得業主同意,施工主體與掛靠施工的需厘清法律責任歸屬。值得特別指出的是:業主方指定分包對總承包方有很大風險。

 

1.2.5項目施工現場管理方面的法律問題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經理代表施工方,須按照合同約定條件,履行好管理的義務,包括施工資料、現場施工人員、施工機械、工程材料等。項目經理在施工現場的行為表現是法院認定施工方責任的重要依據。

 

1.2.6工程材料檢測的法律問題

 

工程材料是否合格常常是引起糾紛的重要原因,為此,國家專門出臺工程材料的行政監管制度,并對材料的取樣與送檢有詳細規定,不同行業的工程材料檢測標準是不同的,材料檢測結果歸入建設檔案管理的范疇。

 

1.2.7項目墊資施工的法律問題

 

在我國法律中,墊資施工是合法的,并且施工方可以主張所墊付資金的利息損失。在這一方面,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黑白合同變更、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的效力值,法律對改變招投標實質類容的黑合同不予保護。

 

1.2.8項目施工技術規范的法律問題項目的施工規范是業主和施工方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通常的訴訟過程中,其意義常被忽略,項目施工合同的知識性和專業性使得某些當事人甚至律師在這個領域有很大的局限性,使得對訴訟結果產生反面影響。

 

1.2.9項目變更洽商簽證的法律問題

 

施工過程具體的增、減項及現場簽證對于工程的工期、結算、索賠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義,也常是引發矛盾的焦點。在不能及時辦理簽證的情況下應當及時保全證據并采取補救措施。

 

1.2.10項目工期延誤法律問題

 

延誤工期是業主和施工方爭訟的常見問題之一,施工方在拿到相關證書后應如期開工,不可拖延。但由于發包方拖延工程款的原因造成的停工,應按照當初約定的合同處理。

 

1.2.11項目工程索賠的法律問題

 

經濟補償和違約懲罰是工程索賠所具有的雙重特性,但是索賠并不等同于訴訟糾紛。一般索賠主要發生在如下方面,如:延期開工、工期延誤、加速施工、設計變更、現場管理等,所以這些方面必須嚴格控制,嚴格依照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

 

1.2.12安全生產法律問題

 

安全生產是項目進行的重要前提,另一方面,安全生產也是行政監管范疇的重點行業之一。

 

1.2.13項目工程質置的法律問題

 

質量合格是項目的最基本要求,因此,項目必須依據合同規定及時辦理驗收手續,尤其是隱蔽工程的施工部分。如果在分項驗收中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應該及時提出并尋求索賠。但如果發包方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是工程,施工方的責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

 

1.2.14項目竣工驗收責任和工程保修法律問題

 

項目工程按照相關條件竣工后,業主方應及時組織驗收,不可拖延。如果驗收中發現問題,承包方應按照相關要求及時作出整改。若因此延誤工期,責任由施工方承擔。

 

1.2.15工程款結算法律問題

 

施工合同對工程結算程序已經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此也有比較具體的規定,但在實踐中,仍然會經常發生因工程結算引發的糾紛。結算糾紛主要圍繞設計洽商變更引起的工程量改變、簽證文件的真實有效性、施工方提交結算報告資料的完整性、發包方及時對結算報告審核的及時性、合同履行中的違約索賠事由、黑白合同效力、工程稅費抵扣、工程質量違約以及施工中的民事侵權糾紛和其它債務關系等。

 

1.2.1°6正確行使訴訟權利法律問題

 

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而言,律師常常需要面對訴訟程序與實體審理兩大方面的諸多難點問題。例如在訴訟程序上,經常會遇到訴訟管轄問題、訴訟參加人的地位和權利義務問題、舉證貴任分配問題、法律關系的界定問題、反訴與抗辯的區分問題、訴訟時效的認定問題,等等。施工合同糾紛訴訟涉及非常專業的建筑法律知識,需要將一般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與建筑施工的行業特點有機結合。施工合同糾紛訴訟中比較常見的問題是一些當事人委派的訴訟人,

 

也包括不少律師,缺乏對建筑專業法律知識的必要了解,對施工合同的特殊性缺乏深刻的認識,因此在證據保全、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先予以執行、造價鑒定、質量鑒定、其他技術鑒定、訴訟管轄異議等訴訟權利行使方面明顯經驗不足。缺少建筑法律方面專門人才的支持是不少施工合同當事人在糾紛訴訟中敗訴的重要原因之一。

 

1.2.17其他法律問題

 

除上述問題外,還存在其他類型的法律問題,具體如.造價鑒定法律問題、質量鑒定法律問題、履約保函與工程保險法律問題、實際施工人結算權法律問題、拒絕撤離工地法律問題、內部審計法律問題、合同檔案管理法律問題、建設檔案行政管理法律問題、工程款優先受償法律問題、施工干擾法和侵權的法律問題、通知送達的法律問題等等,都應特別注意努力防范。

 

2防范對策

 

2.1完善合同,明確義務

 

合同是正確行使法律工具的必要手續,因此,在合同簽訂之前,雙方必須從技術、權利義務、法律風險等各個方面進行仔細分析,對可能發生的情況作出明確而詳細的約定,一旦有違約事故出現,便可依據合同保障自己的權益。

 

2.2在施工過程中加強對承包人的監督

 

在施工過程中對承包人進行有效監督也是規避風險,保障權益的必要方法,一般而言,監督分五個層次:一是要對工程合同進行有效監督。如涉及工程分包的,則必須對分包合同進行嚴格的檢査,應特別注意分包是否涉及主題結構;如采用的勞務分包的,應特別注意是否為包工包料;還有其他一些問題,如承包價款與分包價款的比例、分包方式與分包價款的符合性、分包企業是否存在二次分包等,也是應該特別注意的地方。二是要對相關人員進行監督。如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質量員、工長、材料員、安全員、定額員等人員,應認真審查其是否為承包方的自由員工,如果出現中途換人的情況,必要取得發包方的認可并辦理合法的手續。三是要對工程材料的供應進行監督。尤其是涉及工程主體和安全的材料進行監督,審核購銷合同和收發憑證以及施工現場材料賬目。四是要對工程設備進行監督。主要包括設備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承包合同等。五是要嚴格監督工程現場的管理資料。如施工日志、安全交底、技術交底、質量評定資料、安全檢査資料等。

 

2.3加大對企業內部員工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

 

篇4

一、前言

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出現,彌補了“網絡信用危機”困境下的交易支付的難題,為網上交易的安全和信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是由于我國監管體系不完善,相關法律體系非常薄弱,一些問題和風險也隨之暴露出來。如監管、市場規范、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問題的突出表現,而這些問題,多數都是法律問題或依賴于法律予以解決。

二、第三方支付平臺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

目前,就我國第三方支付市場的發展現狀來看,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以下四種。

1.主體資格的法律定位問題

主體資格的法律定位問題,其實也就是第三方網上支付服務的法律性質問題,同時這一問題也涉及到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服務范圍問題。因為只有確定了的主體法律地位,才能明確其經營范圍。以第三方支付服務為例,本質上它屬于金融服務中的清算結算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只有商業銀行才能許可從事該項業務。而據粗略估計,目前我國提供網上第三方支付服務的機構已不下50家,其中絕大多數是IT企業以及其他非金融機構。一些企業為了擺脫“違法經營”的窘境,只能采取打政策的“球”的方式,國內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大多把自己定位為為用戶提供網絡代收代付的“中介”。例如,淘寶網的支付寶在其用戶協議中明確規定,其向用戶提供的是“支付寶”軟件服務系統以及為用戶提供代收代付貨款的中介服務,并在用戶協議中多次避免將自己稱為銀行或者金融機構。

類似的問題還有,由于第三方支付平臺中買賣雙方的貨款大量存在著延時交付、延期清算的現象,導致平臺中出現大量的沉淀資金。這些沉淀資金一定程度上具備了資金儲蓄的性質,而這也是《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銀行專營業務。這一問題同時也產生了一個用戶資金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賬戶所產生的利息歸誰所有的法律問題。因此,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平臺已經具備了銀行的某些特征,但卻并沒有受到與銀行相對應的監管,這其實意味著一種法律上的突破。

2.防范金融犯罪、加強金融監管中的法律問題

第三方支付平臺客觀上已經具備銀行的特征,但缺乏監管,所以有人將第三方支付平臺視做“不受管制的銀行”,這也使得其成為金融犯罪覬覦的一種方式。2005年底的國際組織委托的研究課題《現代電子支付與中國經濟報告》中,社科院金融所認為, 第三方機構開立支付結算賬戶,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實際已突破了現有諸多特許經營的限制,它們可能為非法轉移資金和套現提供便利, 形成潛在的金融風險。這些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首先, 由于網絡交易的匿名性、隱蔽性,第三方交易平臺可能成為洗黑錢的工具。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中,通過虛擬賬戶,用戶可以實現自由的資金轉移,且轉移賬款沒有受到相關部門的監管,所以,不法分子可以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輕松地將黑錢變為合法財產。由于大額資金的注入不僅可以產生大量的利息, 還為一些渾水摸魚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挪用資金獲得自身利益的機會, 所以僅依靠第三方支付平臺自身的監管,很難奏效。

除此之外,不法之徒還可以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信用卡套現、規避銀行匯劃手續費、逃避稅收、進行網絡賭博等活動,另外還有大量的沉淀資金的安全問題等等。

3.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法律問題

目前,許多國家并無專門法律調整第三方支付過程中的各個當事人的法律關系。一般而言,是通過一組合同群來調整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由合同法和侵權法調整。而如果僅僅這樣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因為在電子支付交易的合同群中,作為消費者僅有接受與否的權利,而無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而第三方支付平臺在制定相關合同的時候,通常都是將自身的利益放在消費者利益的前面。消費者因其弱勢地位,只能接受該合同,這樣,他們的利益就往往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面對廣大用戶的需求,第三方支付平臺是否應該把自身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忽略消費者的利益,針對這個問題,在我國現行法律中還找不到明確規定消費者與第三方支付平臺法律關系的條款。

4.規范市場秩序中的法律問題

最近幾年,國內電子支付行業繼續延續著迅猛的發展勢頭。在第三方支付市場,由于外資的大舉進入以及受到諸如支付寶、Paypal等行業內企業成功經驗的激勵,國內第三方支付企業開始大規模“跑馬圈地”,整個行業的競爭隨之加劇。而目前國內的第三方支付行業由于缺乏集中度,同質化競爭現象比較明顯,成功企業的業務模式很容易被模仿。一些新進入市場的企業為了爭奪市場份額,不惜通過降低手續費甚至免除手續費等賠本經營的辦法來搶生意,整個行業已經出現了比較明顯的泡沫跡象。如何對運營商加強引導,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推動其進一步實現技術創新,提升服務水平,將是第三支付行業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

三、結束語

針對目前第三方支付市場的發展情況,相關部門應當積極展開立法工作。通過制定《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將非銀行機構納入清算體系統一管理。應盡快明確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法律身份,提高其市場準入門檻,規范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自身建設,促進該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時要抓緊《電子支付指引(第二號)》的制定,關注資金交易中的安全,預防網上洗錢等金融犯罪行為,除此之外,還要注意保護消費者利益,明確各方的法律責任。通過加強立法工作,為第三方支付行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篇5

以阿爾法狗大戰李世石為標志,人工智能(AI)已不再是創業者或投資人口中的空泛概念,它深刻影響到了我們的生活,并且這種趨勢將會更加明顯。

現在的問題是,人類能否控制飛速演進的AI,利用其優勢而不被其傷害?這需要盡快完善規則,這是個和時間賽跑的艱難過程。

過去一年里,人們更多聚焦AI 引發的倫理問題。現在,AI 發展的法律和規則更為緊迫。這對參與者的產業引導意義十分重要。

我們看到,已有專家對涉及AI 的法律問題進行總結并引起普遍關注。總體看來有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數據的收集、使用以及衍生的安全問題。

我們所說的AI,都涉及機器學習。學習的前提則是大量的數據。數據從哪里來?如何規范采集?尤其是,大量個人信息如何被安全使用都是目前法律的相對空白點。

國內外經驗來看,人工智能應用的開發者和普通公眾都正在面臨法律困擾―― 一些可能帶來更多便利的技術,會否在未來成為傷害自己的元兇?比如人臉識別技術、虹膜技術,甚或最簡單的指紋識別。按照傳統的法律體系,很多創新者的前進步伐都伴隨著極大的法律風險。

國內雖然沒有涉訴事件,但在國外問題已經出現,比如Facebook 由于某項法律而被迫在歐洲關閉人臉識別功能就是一例。

對某些技術運用、個人信息采集方式和使用范圍,目前并沒有太多普適性法律設計。有人或許說,這正是創新的黃金期,但反過來,毫無約束的創新也會給使用者帶來噩夢。

技術和應用模式,究竟有哪些法律風險?無論對企業還是公民,都亟待厘清。

此外,在AI a業的發展初期,一個消費者和企業都需要關注的是發生侵權后的責任問題。

正如專家所言,對產品生產者的嚴格責任,規定有“當前科學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免責事由。但在人工智能領域是否適用還是個問題。

篇6

內部法律問題相對單一,主要是勞工問題,即企業法人(或企業所有者)與員工之間的法律問題。它包括平等雇傭、生產安全、員工福利等,多數都是傳統勞動法領域研究的范疇。對于那些采取股份制形式或者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形式的公司,還面臨著另一個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問題,那就是委托關系下存在的問題,經營者受所有者的委托負責公司的經營和治理,他們應當如何處理對所有者的責任和對社會的責任是此類問題的焦點。

外部法律問題則相對復雜,因為外部利益相關者有許多,既包括以自然人或法人身份存在的供應商、客戶、消費者、債權人等,也包括法律主體相對模糊的社區、社會、自然環境等。企業法人和不同的外部利益相關者會存在一定的利益糾紛,從而引起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問題。如果是一家化工廠由于管理不慎,造成當地的水源污染,危害當地社區居民的生命健康,那么這家工廠也需要對損害的發生負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這是企業與社區、自然環境之間的法律問題。

可見,企業社會責任中的法律問題涉及范圍很廣,與公司法、勞動法、物權法、合同法、環境法乃至國際法都有一定聯系。企業社會責任領域有許多值得研究、且具有理論和實踐價值的熱點法律問題。

熱點一:公司利益服從于股東,還是服從于利益相關者

這恐怕是關于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問題最早也是最激烈的爭論了。傳統企業理論認為,企業的目的就是股東利益最大化,謀求除此以外的其他利益都是錯誤的。公司法理論也據此明確規定了公司管理層對公司所有人(即股東)的信托責任,如果公司管理層做了一些有違信托責任的事情,那么他們就是不道德的、有違公司法精神的。100年前,福特汽車的創始人亨利?福特準備在福特汽車公司中推行較高的員工福利標準,卻遭到了其他股東的反對,然而福特決定一意孤行,終于被其他股東推上了法庭。他們認為福特提高員工福利必然會削減企業利潤,從而損害股東利益,違背了委托的契約關系。最終,法庭判決股東勝訴,福特無權實施這樣一個被認為是損害股東利益的政策,其依據的就是企業性質的理論。

然而,企業社會責任的出現似乎打破了這一信條,因為它不但要企業符合倫理道德,還要求企業運營公開透明、保護自然環境、提高員工福利,這些看起來都與企業盈利的性質相違背。于是,圍繞“公司利益是為了股東還是為了利益相關者”這一話題,法學教授們展開了針鋒相對的論戰,這場論戰從上世紀30年代開始,始于美國哈佛大學和哥倫比亞大學的兩位教授之間。一個教授認為公司只應該為股東服務,另一個教授認為,公司既應當為股東服務,也要為利益相關者服務。這場持續了幾十年的論戰最后還是沒有達成一個清晰的結論。一直到現在,有關這一問題的爭論還沒有停止。只是有一些新的聲音認為,公司的確只需要對股東負責任,然而如果不兼顧利益相關者,公司就不能最大限度地最大化股東利益,所以公司應當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社會責任從而實現股東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即使對于那些贊同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學教授來說,仍有不少問題讓他們困擾。譬如,既然他們認同企業社會責任,那么,公司法的基礎是否需要改寫?如果是,如何改寫?另外,如果公司要兼顧利益相關者利益的話,如何界定利益相關者的范疇?哪些利益相關者需要關注?哪些不需要關注?關注到何種程度?其優先次序又是如何?公司,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僅能承擔一定限度的責任,對股東如此,對債權人如此,對利益相關者也應如此。因此,如何清晰界定企業對利益相關者的責任以及衡量其優先次序和大小,是一個值得研究的法律問題。

熱點二:商業與人權問題

人權本身是一個具有相當政治色彩的詞匯,它從一開始便與法律、政治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通常,人權問題會發生在一個自然人和一個政府之間,指的是自然人作為公民甚至作為一個人的基本權利被一個政府所剝奪或削弱。人權與商業發生聯系,是最近幾十年才出現的新事物。自企業社會責任被廣泛推動后,商業人權的問題逐步為人們所重視。

最早的商業與人權問題出現在上世紀70年代。當時,非洲種族沖突、政府腐敗問題非常普遍,一些在非洲設立工廠的美國公司在國內遭受極大的輿論壓力,公眾要求美國公司從非洲撤資,一方面避免參與損害人權的活動或在經濟上間接支持此類活動,另一方面給當地政府施壓,迫使其改進國內人權狀況。在公眾壓力下,一大批美國公司終止了在非洲的生意,一直到80年代非洲種族問題有所改善才返回非洲國家繼續經營。此后,商業與人權便結下了不解之緣。

在企業社會責任的背景下,商業與人權問題得到了進一步的拓展,尤其是對人權的概念進行了延伸。在企業社會責任中,人權不但僅僅存在于自然人與國家之間,而且存在于自然人與企業法人之間,考察的是企業是否尊重了自然人的基本權利和尊嚴。從這一新的人權定義出發,商業與人權就囊括了很多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當利益相關者是員工的時候,商業與人權問題會關注招聘過程是否存在歧視,勞動過程是否存在強迫行為、是否存在負債勞動現象,員工的健康安全是否得到保障,員工是否擁有自由結社的權利等;當利益相關者是社區民眾時,商業與人權問題會關注社區民眾土地是否被侵占、社區的物質和文化遺產或專利權是否被侵犯;當利益相關者是政府官員、供應商或客戶時,商業與人權問題會關注企業商業行為中是否存在貪污與賄賂,使用者是否被充分告知產品的安全特性等。

為此,國外不少公司已經明確提出了公司的人權準則,并將其作為公司經營行為規范的一部分內容。而一些人權研究或行動機構也將工作對象從國家轉移到知名跨國公司,專門研究跨國公司的人權政策。這可能成為未來人權領域的一個重要研究方向。

然而,外國機構在發展中國家推行商業與人權理念的時候通常會遭遇不少阻力。因為人權在一些國家仍然是比較敏感的概念,容易讓人聯想到政治問題。因此,有人建議用其他詞語代替企業社會責任中的人權問題,如改為商業與人的尊嚴。

熱點三:如何界定產品責任的邊界

產品責任的問題由來已久,此類案件通常發生在消費者和生產廠家之間,有許多為人們所熟知的判例。如一位美國老太太因為被麥當勞的熱咖啡燙傷,而向麥當勞索賠,并最終獲得了48萬美元的賠償。此類案件與企業、顧客的關系非常密切,所以也成為企業社會責任中比較熱門的法律問題。此類案件的焦點,通常在責任認定上,即到底是商家應該為事故負責,還是顧客自己應該承擔責任。要明確回答這一問題,需要清晰界定產品責任的邊界,但這往往十分困難。

產品責任還有一個延伸邊界的問題。幾乎沒有一個公司會生產產品所有零部件,多數公司都是通過外包生產或訂單采購的形式獲得零部件的,然后再組裝和貼牌銷售。這時候,產品責任就散落于產品生產的整條供應鏈上,由于一級供應商下面可能還有二級、三級供應商,這樣問題就變得相當復雜。作為直接面對消費者的品牌廠商應該在什么程度上承擔對消費者的責任呢?這一問題也沒有明確結論。然而,最近歐盟所實施的《關于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則將產品責任全都推給了品牌生產商,即品牌生產商需要對產品生產的全部過程負責任。在這個問題上,全球報告組織GRI推行的新標準G3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則進行了相對寬松的規定,企業可以根據對供應鏈的所有權和實際控制權承擔相應的責任,而無需承擔全部責任。

在國內,隨著人們對食品安全、人體健康等問題越來越重視,有關產品責任的案件將會越來越多。最近的紅心鴨蛋、多寶魚等事件都屬于這一類。如何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明晰產品責任的邊界將是解決此類糾紛的核心問題。

熱點四:公司治理與信息披露問題

企業要向利益相關者負責,必須制定必要的信息披露機制,以便向利益相關者說明企業運營的情況,說明是否遵守了企業的各種社會承諾。而良好的信息披露機制依賴于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因而,公司治理與信息披露問題也可納入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問題的范疇。

事實上,目前已經有許多公司定期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或稱企業公民報告、企業社會報告、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等),報告中會說明企業經營與環境、社會的關系,以及企業通過實施怎樣的社會責任戰略改善企業環境、社會表現等。關于該報告的撰寫,目前國際上有一些比較通行的標準,例如全球報告組織GRI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根據該指南,企業不但需要披露企業的環境、社會表現,還需要說明公司有怎樣的管理手段和制度來保障企業社會責任戰略的實施。國際上其他一些機構也開始鼓勵有關企業社會責任公司治理與信息披露的發展。譬如聯合國全球契約與紐約證交所聯合責任投資原則,呼吁上市公司和股票投資者關注企業社會責任;倫敦證交所也公告,稱將逐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必要的環境、社會信息;最近,深圳證交所也了上市公司企業社會責任指南,鼓勵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披露有關的信息。

然而,關于“要不要強制信息披露,哪些信息需要強制披露,哪些信息可以自愿披露”等問題仍存在很大爭議。畢馬威咨詢公司的研究表明,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應該采取“胡蘿卜加大棒”的策略,將強制信息披露與自愿信息披露結合才會產生較好的綜合效果。此外,采取怎樣的公司治理結構能夠有利于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尤其是企業信息披露,也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這也可能成為公司治理制度研究的一個方向。

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學解析

從企業社會責任的起源和發展來看,它最初是要求企業追求“好”的東西,而這種所謂“好”的東西是具有極大的價值取向的,包含了企業所在的社區或者社會的倫理和宗教偏好。譬如某地方可能認為企業捐資助學就是好的企業,而另一個地方則可能認為企業要不涉足罪惡產業才是好企業。這種帶有價值判斷的喜好是不能用法律的形式來規定的。因此,最早出現企業社會責任的時候,其實和法律的關系并沒有太大的關系,依靠的是倫理和道德的約束。

后來,企業社會責任得益于環境變遷和制度變遷,獲得逐步發展,這種變遷使得最初的、局部的價值取向變為廣泛接受的、普遍存在的“主流”價值取向。例如,本來一家公司雇傭多少男職員和多少女職員并不是要緊的事情,然后到了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歐美國家女權主義興起,于是在招聘中能夠將女職員一視同仁的公司就受到人們的青睞,其他公司則被人們批評;種族問題、環境問題亦是如此。如此一來,人們慢慢建立起一套共同的關于企業價值取向的假設系統,全社會在公平招聘、企業環境管理方面有了共識。

這時,企業社會責任才得以大行其道。因為這些理念在人們心目中已經公認是“正確”的,凡是違背這些理念的則被認為是“錯誤”的,會遭到唾棄和懲罰。這個時候的企業社會責任已經超越了社區、宗教這樣的小團體,純粹依靠倫理和道德力量顯然已經不足以唾棄和懲罰這樣的“錯誤”,于是便出現法律介入企業社會責任的局面。

可見,用法律來管治企業社會責任是在企業社會責任發展到一定階段,倫理和道德的力量無法足以保障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的時候才出現的。美國薩班斯法案的出臺也是這樣一個道理。人們認為一個上市公司的高管應該誠信,應該對股東負責,否則就不是一個好的公司管理層。一開始,人們覺得輿論的力量、現有的體制足以給高管足夠的壓力,然而安然事件給大家潑了一盆冷水,于是美國政府才不得不出臺薩班斯法案,從法律層面改善公司治理制度,避免同類事件的上演。

環境變遷和制度變遷都是一個漫長和復雜的過程,過去幾十年,歐美國家在這一變遷過程中出臺了大量與企業社會責任有關的法律法規,從許多方面對企業實施約束,讓企業不得不去遵守一些社會規范。這些法律法規就形成了今天企業實踐社會責任的法律基礎。

此類法律法規有兩個特點。

第一,法律法規只規定了一條不能踐踏的底線,因此其所提出的都是最基本、最低的要求。否則,如果設置一條高標準的法律使多數企業都做不到,那就達不到制定法律的本意了。因此,對于那些滿足了法律法規要求的企業,只能說他們盡到了法律所規定的企業社會責任的義務,卻不能說他們是優秀的企業公民,甚至可能距離優秀企業公民還有很遙遠的路。以員工福利為例。法律只能強制企業遵守勞動法、為員工支付社會保險等;而一個優秀的企業公民則還需要考慮如何幫助員工有一個好的職業發展,如何支持員工做一些他們感興趣的事情等。后者顯然是不能寫在法律條文里面的。

篇7

企業經營、管理等活動與國家法律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主要體現在:

一、依法治國已經作為國家的基本方針寫進了《憲法》。在現代法制社會,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主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來實現。企業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基本主體,必然也在國家法律法規調整的范圍之列,受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二、市場經濟是建立在各經濟主體相互平等的基礎上的。各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相互關系的調整,主要依靠國家的法律法規,所以說所謂市場經濟也即法制經濟。參與市場經濟的企業,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之間因違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也往往會由于不懂法而錯失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機會。而知法守法的企業,則完全可以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業經營、管理的整個過程,從宏觀上看,也可以理解為即各種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解決糾紛的過程。企業的經營目標,主要依賴各個經濟合同的正常、實際履行來實現。而各個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和糾紛的處理,均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四、企業依法簽訂的經濟合同,是確立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也是企業實現其經濟目的、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依據,所以,經濟合同也可以理解為是國家法律法規在該企業的具體延伸。簽訂經濟合同,對企業來說如同立法一樣重要。所以,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或專業的法律工作者的參與,經濟合同簽訂不好,企業的經濟目的也往往難以順利實現。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特點

企業作為國家法律調整的對象,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必然有著不同于國家司法機關的自身的特點:

一、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企業領導重大決策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包括企業的設立,投資項目的選擇、談判,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企業的改制、上市,企業重大問題、突發問題的處理等。主要涉及企業法、投資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內容。

2、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如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勞動人事的管理,經濟合同的管理,金融稅收的處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關的法律問題。

3、解決各種經濟、民事糾紛過程中的法律事務。除經濟、民事糾紛涉及的有關經濟、民事法律問題外,還有關于仲裁、訴訟、執行等程序性法律問題。

二、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不享有任何的執法的權力,而是著重與知法守法,防止發生法律沖突,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主要以預防為主,以避免發生法律糾紛為目標,其次才是依法解決、處理已發生的法律糾紛。

四、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涉及面廣,涉及的部門、人員較多,涉及的工作內容復雜,企業法律事務往往處于配角地位,帶有服務性質,所以要求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除必須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識外,還必須有高度的服務意識和良好的協作精神、奉獻精神。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項:

一、預防功能

通過為企業領導進行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就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參與、協助企業領導和員工的有關工作,起草、審查企業的經濟合同和有關法律事務文書,解答企業職工的法律咨詢等,使企業依法進行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防止出現違法行為和各種法律漏洞,預防企業發生法律糾紛,避免企業經濟損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業發生法律糾紛或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通過企業進行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或挽回企業的經濟損失。

篇8

企業經營、管理等活動與國家法律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主要體現在:

一、依法治國已經作為國家的基本方針寫進了《憲法》。在現代法制社會,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主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來實現。企業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基本主體,必然也在國家法律法規調整的范圍之列,受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二、市場經濟是建立在各經濟主體相互平等的基礎上的。各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相互關系的調整,主要依靠國家的法律法規,所以說所謂市場經濟也即法制經濟。參與市場經濟的企業,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之間因違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也往往會由于不懂法而錯失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機會。而知法守法的企業,則完全可以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業經營、管理的整個過程,從宏觀上看,也可以理解為即各種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解決糾紛的過程。企業的經營目標,主要依賴各個經濟合同的正常、實際履行來實現。而各個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和糾紛的處理,均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四、企業依法簽訂的經濟合同,是確立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也是企業實現其經濟目的、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依據,所以,經濟合同也可以理解為是國家法律法規在該企業的具體延伸。簽訂經濟合同,對企業來說如同立法一樣重要。所以,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或專業的法律工作者的參與,經濟合同簽訂不好,企業的經濟目的也往往難以順利實現。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特點

企業作為國家法律調整的對象,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必然有著不同于國家司法機關的自身的特點:

一、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企業領導重大決策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包括企業的設立,投資項目的選擇、談判,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企業的改制、上市,企業重大問題、突發問題的處理等。主要涉及企業法、投資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內容。

2、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如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勞動人事的管理,經濟合同的管理,金融稅收的處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關的法律問題。

3、解決各種經濟、民事糾紛過程中的法律事務。除經濟、民事糾紛涉及的有關經濟、民事法律問題外,還有關于仲裁、訴訟、執行等程序性法律問題。

二、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不享有任何的執法的權力,而是著重與知法守法,防止發生法律沖突,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主要以預防為主,以避免發生法律糾紛為目標,其次才是依法解決、處理已發生的法律糾紛。

四、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涉及面廣,涉及的部門、人員較多,涉及的工作內容復雜,企業法律事務往往處于配角地位,帶有服務性質,所以要求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除必須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識外,還必須有高度的服務意識和良好的協作精神、奉獻精神。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項:

一、預防功能

通過為企業領導進行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就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參與、協助企業領導和員工的有關工作,起草、審查企業的經濟合同和有關法律事務文書,解答企業職工的法律咨詢等,使企業依法進行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防止出現違法行為和各種法律漏洞,預防企業發生法律糾紛,避免企業經濟損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業發生法律糾紛或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通過企業進行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或挽回企業的經濟損失。

篇9

企業經營、管理等活動與國家法律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主要體現在:

一、依法治國已經作為國家的基本方針寫進了《憲法》。在現代法制社會,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主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來實現。企業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基本主體,必然也在國家法律法規調整的范圍之列,受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二、市場經濟是建立在各經濟主體相互平等的基礎上的。各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相互關系的調整,主要依靠國家的法律法規,所以說所謂市場經濟也即法制經濟。參與市場經濟的企業,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之間因違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也往往會由于不懂法而錯失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機會。而知法守法的企業,則完全可以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業經營、管理的整個過程,從宏觀上看,也可以理解為即各種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解決糾紛的過程。企業的經營目標,主要依賴各個經濟合同的正常、實際履行來實現。而各個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和糾紛的處理,均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四、企業依法簽訂的經濟合同,是確立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也是企業實現其經濟目的、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依據,所以,經濟合同也可以理解為是國家法律法規在該企業的具體延伸。簽訂經濟合同,對企業來說如同立法一樣重要。所以,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或專業的法律工作者的參與,經濟合同簽訂不好,企業的經濟目的也往往難以順利實現。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特點

企業作為國家法律調整的對象,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必然有著不同于國家司法機關的自身的特點:

一、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企業領導重大決策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包括企業的設立,投資項目的選擇、談判,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企業的改制、上市,企業重大問題、突發問題的處理等。主要涉及企業法、投資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內容。

2、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如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勞動人事的管理,經濟合同的管理,金融稅收的處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關的法律問題。

3、解決各種經濟、民事糾紛過程中的法律事務。除經濟、民事糾紛涉及的有關經濟、民事法律問題外,還有關于仲裁、訴訟、執行等程序性法律問題。

二、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不享有任何的執法的權力,而是著重與知法守法,防止發生法律沖突,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主要以預防為主,以避免發生法律糾紛為目標,其次才是依法解決、處理已發生的法律糾紛。

四、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涉及面廣,涉及的部門、人員較多,涉及的工作內容復雜,企業法律事務往往處于配角地位,帶有服務性質,所以要求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除必須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識外,還必須有高度的服務意識和良好的協作精神、奉獻精神。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項:

一、預防功能

通過為企業領導進行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就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參與、協助企業領導和員工的有關工作,起草、審查企業的經濟合同和有關法律事務文書,解答企業職工的法律咨詢等,使企業依法進行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防止出現違法行為和各種法律漏洞,預防企業發生法律糾紛,避免企業經濟損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業發生法律糾紛或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通過企業進行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或挽回企業的經濟損失。

篇10

2在國際貿易中我國的出口企業面對的主要法律問題

2.1專利方面的法律問題

通常情況下,國際上所說的專利都指的是發明專利,在我國,專利法除了規定發明專利以外,還規定了有使用外形和外觀設計的專利。一般來說,專利權并不是伴隨著發明創造的完成而自動產生的,是需要申請人按照專利法規規定的相關程序和手續,通過向知識產權局的專利局提出申請,并經過知識產權局的專利局審查,在人為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情況下,才能為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授予專利權。相反,如果申請人沒有按照技能程序和手續,沒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局提出申請,則無法授予其專利權。在申請人提出的發明創造申請被授予專利權以后,專利法就對其產生效用,能夠有效保護發明專利權不受到侵犯,任何想要使用專利權的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必須得到專利權申請人的許可,并要按照雙方達成的協議進行使用費用支付,否則就可當侵權行為問責。專利權的所有人有權要求侵權者停止對發明創造專利的侵權行為。如果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而導致專利權的所有人在經濟利益上受到損失的話,專利權的所有人可以按照要求對侵權者要求進行經濟賠償。

特點: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

2.2技術壁壘方面的法律問題

技術壁壘作為非關稅壁壘的一種類型,通常以技術為支撐條件。即是指商品進口國在對貿易進口實施管制的時候,可以通過頒布的律、法令、條例、規定,建立技術標準、認證制度、衛生檢驗檢疫制度、檢驗程序以及包裝、規格和標簽標準等相關規定和要求,提高對進口產品的技術要求,從而增加產品的進口難度,進而實現保障國家安全的目的,達到保護消費者利益和保持國際收支平衡的最終目標。

特點:合理性、復雜性、隱蔽性、靈活性。

2.3兩反兩保方面的法律問題

兩反兩保指的就是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和特別保障措施。所謂反傾銷就是指進口國當局對造成本國經濟損害的傾銷行為依法采取征收其反傾銷稅等的相關措施,從而抵消經銷行為造成的嚴重損害后果的政府行為。

所謂反補貼就是指進口國當局通過對出口企業采取征收反補貼稅等相關措施,從而達到抵消補貼對本國國內同類行業造成嚴重損害的目的的法律行為。

所謂保障措施即某一WTO成員為保護國內某一產業免遭因進口量大幅增長帶來的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而采取的在必要限度內的貿易救濟措施。

所謂特別保障措施就是指從中國入世之日起的十二年內,原產于中國的相關產品在進口至任何WTO成員國的領土時,如果產品的增長數量對WTO成員國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生產者造成威脅或者威脅造成WTO成員國的國內市場擾亂,則受到此種影響的WTO成員國有權在防止或補救國內市場擾亂所必須的限度內,對原產于中國的此類產品實行限制進口。

2.4環境壁壘方面的法律問題

環境壁壘又稱為綠色壁壘,是指進口國政府以保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以及人類和動植物的健康為由,以限制進口保護貿易為根本目的,通過頒布復雜多樣的環保法規、條例,建立嚴格的環境技術標準,制定繁瑣的檢驗、審批程序等方式對進口產品設置貿易障礙。它是一種全新的非關稅壁壘,對我國出口企業的產品和服務的出口構成了壁壘。

3分析這些法律問題的產生及對我國出口企業的影響

3.1專利方面的法律問題對我國出口企業的影響

(1)專利方面的法律問題對出口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

通常情況下,專利方面訴訟的時間會比較長,如果我國的出口企業被訴訟,我國出口企業在人力、物力和財力方面都會投入大量的經歷來應對專利訴訟,這樣就會導致企業正常的生產和經營活動受到影響,其造成的結果就影響到企業的正常生產運營。

(2)專利方面的法律問題對我國出口企業國際市場的影響

不管訴訟的結果怎么樣,勢必會影響到出口企業在出口目的國的市場份額,因為國外的經銷商和消費者普遍具有很強的專利意識,一旦企業被卷入訴訟,無論是否真正存在侵權,都會影響到其產品銷售,經銷商或者消費者會采取觀望的態度或者轉向其他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與此同時,為了避免一些麻煩,遭到訴訟的企業有時候會主動從出口目的國市場撤出自己的產品。一旦企業敗訴,就有可能會讓企業徹底的退出該市場。

(3)專利方面的法律問題對我國出口企業聲譽的影響

只要企業卷入訴訟,就會很快引起媒體的注意和介入,相關的負面消息會迅速傳播,無形中就損害了企業本身和企業產品的形象。

(4)專利方面的法律問題對與被訴企業相關聯行業的影響

這些走出去的中國企業如果是在一個點遭受打擊,受損失的往往就是一個面,有的時候可能是一個行業。

(5)專利方面的法律問題對我國對外貿易未來的影響

更為嚴重的情況是,出口企業遭到國外企業的專利訴訟,絕非出口企業面臨的專利問題的全部,它可能成為我國主要貿易國家未來向WTO投訴中國,不能有效解決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武器。這種情況相對我國出口企業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3.2技術壁壘方面的法律問題對出口企業的影響

(1)增加了出口企業的生產成本,降低了利潤率;

(2)提高了市場開發成本和貿易成本,弱化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3)嚴格的技術標準和復雜繁瑣的認證程序會錯失市場機遇,甚至喪失部分國際市場;

(4)會使新興產業和出口潛力較大的行業企業深受其害。

3.3兩反兩保方面的法律問題對出口企業的影響出口企業在兩反兩保政策的約束下,不能很好的拓寬市場份額。

3.4環境壁壘方面的法律問題對出口企業的影響

(1)對我國出口產品成本及競爭力的影響;

(2)對我國出口市場份額和增長速度的影響;

(3)對我國產品出口市場準入方面的影響。

4應對這些法律問題的策略

4.1面對專利方面的法律問題的策略

首先,出口企業自身要從三個方面增強專利意識:要意識到專利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專利是企業競爭的資源;專利既然屬于無形財產,必須要用法律進行保護。

其次,企業要從自己企業的技術方面,研發屬于企業自己的自主專利的產品;企業不要有依賴思想,避免侵犯他人的專利;最后,從企業的專利管理上,這個層面涉及到企業的生產技術、產品研發以及銷售等各個環節。所以,建立企業的專利管理制度不僅十分有意義還是一個刻不容緩的任務。

4.2面對技術壁壘方面的法律問題的策略

(1)信息策略。企業要建立專門的信息搜集部門,及時了解出口目的國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信息。掌握充分的信息并根據信息進行生產和改進,避免產品因為不符合技術法規和標準而被拒之門外的現象;

(2)標準、認證策略。嚴格按照國際通行的標準進行生產和檢驗,對有特殊要求的國家市場,要根據特定的要求符合國別的具體標準。生產、營銷、管理等各環節都嚴格要求,從戰略上重視通過國際標準化組織和其他國際組織的認證;

(3)人才、技術策略。積極引進專業的外貿、法律和技術人才,既要了解對外出口中的技術性壁壘,也要對技術壁壘所形成的矛盾擁有處理的策略和技巧;同時充分發揮技術人才的作用不斷地進行技術改進和革新,爭取使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不斷提高。

4.3面對兩反兩保方面的法律問題的策略

(1)應對國外反傾銷訴訟的宏觀策略。嚴格執法,限制低價競銷是我國應對國外反傾銷訴訟的方法,企業還應該建立一套健全的反傾銷預警機制和應訴機制,做好反傾銷應訴工作的基本保障。

(2)應對國外反傾銷訴訟的微觀策略。企業要樹立正確觀念,依法競爭。所謂樹立正確觀念,依法競爭,就是要求企業必須以國際反傾銷法的規定和精神統一思想和認識,自我約束,自我調控,一定要拋棄以低價為核心的競爭策略,增強法律意識,依法應訴。在反傾銷案件發生后,要積極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反傾銷紛爭。

4.4面對環境壁壘方面的法律問題的策略

(1)遵循綠色營銷策略,企業經營中要遵循綠色營銷的觀念,實施綠色生產、綠色包裝、綠色運輸、綠色管理,把環保和社會責任納入企業的經營管理中。運用“5R”原則進行廣告和宣傳,樹立企業的良好形象(5R即Research-研究新工藝,Reduce-削減有害物的排放,Reuse-再利用傳統產品開發新品,Recycle-循環使用原材料和包裝物,Rescue-保護環境);

(2)企業在面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時可以根據地域、產業、出口目的國等因素結成戰略聯盟,共同進行技術研究與開發、市場開拓與競爭、申訴與建議;

(3)借助行業協會或行業組織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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