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0 16: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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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對鄉鎮審計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l、鄉鎮審計是解決當前鄉鎮經濟、經濟發展中存在問題的有效舉措。浙江省部分地區鄉鎮審計工作取得的顯著成效,是與縣級人民政府的重視和支持是分不開的。縣級政府要從組織上、制度上為鄉鎮審計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當前主要抓好鄉鎮審計組織機構的建立健全,解決好鄉鎮審計人員的編制問題。組織不落實、機構不健全、隊伍不穩定,最好的事情也沒人去做。當前,縣級政府要促進和推動鄉鎮審計機構的建立,解決鄉鎮審計人員的編制問題。這是鄉鎮審計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
2、審計機關和內審協會要遵照《審計法》的規定,充分利用自身優勢,搞好對鄉鎮審計的指導和監督。一是搞好鄉鎮審計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高鄉鎮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使其適應審計工作的需要。對一些重大的審計項目,或是初次開展的審計項目,審計機關(內審協會)可以采取不同形式給予必要的業務指導。審計機關(內審協會)還可以每年召開鄉鎮審計工作會議,利用例會,交流經驗、溝通信息、座談討論、排除疑難,促使整體素質提高。另一方面是注重鄉鎮審計業務規范。審計機關(內審協會)從一開始就要抓好規范,對鄉鎮審計的工作程序、審計文書、審計工作底稿等方面進行指導,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此外,要協調各方關系,加強與各鄉鎮領導的聯系,宣傳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傾聽他們對審計工作的要求和建議,使他們支持審計工作。同時要協調好與農經委、農經站的關系,共同搞好村級經濟審計。
(三)正確處理監督與服務的關系
審計是基于經濟監督的需要而產生的。我國的鄉鎮審計是隨著鄉鎮經濟發展,特別是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鄉鎮經濟領域的弊端逐步暴露,迫切需要加強審計監督的情況下逐步建立并發展起來的。對經濟活動實行審計監督,是鄉鎮審計部門的基本職責。但是,審計監督的最終目的是為發展經濟服務的。審計的過程,也就是服務的過程。審計不能為監督而監督,監督只是手段,為經濟建設服務才是根本目的。鄉鎮審計監督與服務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關系,審計的服務性寓于監督之中,如果把監督同服務對立起來,離開審計監督是為經濟建設和改革服務,那將是南其轅而北其轍。鄉鎮審計的服務性主要表現在為鄉鎮政府決策服務,通過對鄉鎮國有、集體經濟的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廉政建設保證改革措施的落實,促進改善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促進鄉鎮經濟的穩定、快速發展,同時,鄉鎮審計還對一些重要的財經問題和帶來的普遍性問題,進行專題審計調查,向鄉鎮政府和上級部門反映真實情況,為各級黨政領導決策服務。
在鄉鎮審計的各項工作中,要堅持依法審計和一審二幫三促進作用。一方面,鄉鎮審計機構應強化監督力度,敢于堅持原則,嚴肅執法,排除干擾,落實決定,樹立權威。另一方面,在加強審計監督的同時,還要發揮幫促作用,服務于經濟建設。當前,鄉鎮審計機構應從以下幾方面做好服務。一是擴大法制宣傳,和宣傳《審計法》、《法》等有關經濟法規。通過開展審計,幫助被審單位及責任人從思想認識上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增強法制觀念,樹立經濟責任意識,財務管理概念。二是幫助財會人員尤其是村級財會人員理順會計業務,建章建制,幫助建立健全農村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三是在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查處違法違紀問題的基礎上,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深入原因,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完善制度,加強管理,為鄉鎮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當好參謀。四是促使鄉鎮有關職能更好發揮職能作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減少農民負擔。
(四)貫徹“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工作方針
全面審計,從全局和戰略上講,一要全面履行鄉鎮審計的職能,加強審計監督;二要始終牢記審計工作的最終目標,即促進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為鄉鎮經濟、廉政建設服務。從局部和戰術上講,一要對每一個被審計單位,真正做到摸清家底;二要對任何一項審計,都要以真實性為基礎,要防止出現監督死角。突出重點,從全局和戰略上講,是要注意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資金的審計,要圍繞鄉鎮黨委和政府的工作中心選擇重點,要圍繞鄉鎮熱點難點確定審計重點,要注重通過審計,從宏觀提出有份量、有價值的報告和建議,以引起鄉鎮領導和各方面的重視;從局部和戰術講,突出重點表現為在每一項具體審計中,都要關注違法違紀問題和經濟犯罪案件,要圍繞我們近期的目標去抓重點。
當前應著重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審計:一是重點抓好鄉鎮屬部門單位和村級財務收支審計,確保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促進依法規范鄉鎮財政分配秩序和財政管理行為,促進村級財務公開,民主理財,接受群眾監督。二是重點抓好農民負擔審計。減輕農民負擔是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要重點抓好這方面的審計。三是開展好鄉鎮廠長、經理和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客觀地評價任期內經濟責任和工作實績,為選拔任用干部提供依據。四是重點抓好經濟合同審計和基建工程審計,嚴格控制開支,避免經濟損失。五是開展鄉鎮企業資產負債損益審計,促進依法經營、保障鄉鎮企業安全運營和保值增值。六是積極完成黨政領導交辦的審計調查和專項審計,為領導決策服務。
(五)加強鄉鎮審計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
制度化、規范化問題是當前鄉鎮審計工作力度和質量的主要問題。當前,應認真參照國家審計準則,結合鄉鎮審計實際,制訂一套切實可行的、操作性強的鄉鎮審計暫行辦法,以此規范鄉鎮審計工作,使鄉鎮審計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
鄉鎮是基層政權組織,鄉鎮財政、財務管理工作的好壞,對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維護農村基層政權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來,隨著財稅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鄉鎮財政、財務管理的狀況備受社會關注,上級部門對鄉鎮財政、財務管理的要求也越來越嚴格,但鄉鎮政府在財政、財務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章不循等現象。如何從根本上解決鄉鎮財政收不抵支,負債運行的問題和困難,是每一個財政工作者必須思考和解答的課題。筆者對此展開探討。
一、鄉鎮財政管理存在的問題
1.財政預算約束不嚴格。從近年來審計反應的情況來看,鄉鎮在預算批復、調整及執行過程中仍存在違反《預算法》的行為。表現為預算編制不科學。實行“人員經費按標準,公用經費按定額,專項經費按實際”的方法,預算既不全也不細,操作性不強,資金分配不透明。鄉鎮其他收入未完全納入預算,大量預算外資金的使用透明度不高,預算調整不規范。有些鄉鎮追加預算沒有嚴格履行報同級人大審批的程序,超出預算部分脫離了同級人大的監督。
2.專項資金管理不到位。由于政府部門在支農項目管理上體制不順,職能交叉,導致鄉鎮專項資金管理分散,情況不明。尤其是對項目多、資金量大的鄉鎮,未按規定對資金實行專項核算。大部分支出在經常性科目中核算,各項目之間互相調劑、擠占,很難有效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此外,對專項資金支出的監督突擊性檢查多,且對發現的問題沒有具體的處罰和整改措施,使監督流于形式,致使鄉鎮普遍存在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和代管資金的情況。
3.財務管理機制不健全。鄉鎮政府機關財務管理模式五花八門。有的是財政所做賬,有的是經管站做賬,有的整個鄉鎮政府機關一套賬,有的卻多達四套賬。鄉鎮財務人員的分工不科學。有些財政所長既是所長,還是會計兼出納,有的鄉鎮一年做一次賬,出納成了事實上的兼職會計,內部管理控制基本失效;有些鄉鎮財務人員更換頻繁,手續交接不清,造成財務管理混亂。
4.鄉鎮財政收支矛盾突出,負債現象嚴重。目前,大部分的鄉鎮在農村基金會、財政周轉金、商業銀行貸款等方面普遍存在數額大、沉積多、償還難的沉重的債務負擔。一是有的工程項目缺乏科學論證,沒有因地制宜,沒有可行性研究,結果一些企業效益不好、長期拖欠,資金收不回來;二是有的鄉鎮盲目搞建設,不根據本鄉鎮實力、財力、借錢上項目;三是個別鄉鎮
機構臃腫、人員過多、入不敷出,靠借款來維持日常的費用開支。
二、鄉鎮財政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體制運行缺陷,沒有約束機制。缺乏綜合預算管理意識,預算管理不規范,預算約束力弱化,預算編制程序不到位,支出預算編制粗糙。
2.經濟利益驅動,法制觀念不強。財務收支活動不能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導致一些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3.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內控制度不嚴密,監督機制不完善。目前許多鄉鎮沒有制定規范性管理制度,缺乏制度約束。不少鄉鎮在財務收支審批程序、支出憑據的審核、財務人員崗位職責的履行等環節缺乏相應的制約機制,一些財會人員未能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4.鄉鎮領導和財務人員素質有待提高。鄉鎮領導和財務人員的素質普遍不高,缺乏培訓教育,部分鄉鎮的財會人員崗位變換頻繁,影響了工作開展。
5.個別部門對鄉財信息化管理存在虎頭蛇尾現象。個別部門未能繼續對鄉財信息化建設方面給予經濟和人員的大力支持,后續管理不夠。
三、加強鄉鎮財政管理的對策建議
隨著經濟的發展,基層財政職能日益強化,地位愈加重要,作用越來越大。要做好鄉鎮財政、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充分發揮鄉鎮在經濟建設中的主戰場作用,多管齊下,共同努力。
1.改革鄉鎮財政管理方式,推行“鄉財縣管”或“鎮財縣管”模式。按照公共財政的管理要求,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基礎,以國庫集中收付為主要形式,通過改革鄉鎮財政管理方式,實行“鄉財縣管鄉用”或“鎮財縣管鎮用”,進一步規范鄉鎮財政收支行為,強化財政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鄉鎮經濟和社會事業持續、健康發展。(1)對實行“鄉財縣管”或“鎮財縣管”的鄉鎮,堅持“五不變”原則。一是預算管理權不變。鄉鎮財政所負責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和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組織執行本級預算。二是資金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原則。鄉鎮的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各鎮所有,縣財政不集中、不平調。三是財務審批權不變原則。鄉鎮的財務審批程序按各鄉鎮目前實行的審批制度執行。四是獨立核算主體不變原則。以鄉鎮為單位進行財務核算,結余歸各鄉鎮所有。五是債權債務關系不變原則。鄉鎮的債權、債務仍由鄉鎮享有和承擔。
(2)以鄉鎮為獨立核算主體,實行“預算共編、賬戶統設、集中收付、采購統辦、票據統管”的財政治理方式。一是預算共編。鄉鎮政府根據縣級財政部門提出的具體指導意見編制本級預算草案并按程序報批。二是賬戶統設。統一開設鄉鎮財政收支賬戶,各鄉鎮財政所按縣財政局的批復在鎮金融機構開設“國庫基本結算戶”、“工資專戶”、“非稅收支專戶”等財政銀行專用賬戶,辦理鄉鎮財政資金的收支業務。三是集中收付。即鄉鎮財政稅收收入全部上解縣級庫,納入預算管理,鄉鎮收取的所有非稅收入全部直接繳入縣財政專戶,由縣財政根據鄉鎮收入類別和科目,分別進行核算。支出由財政專戶撥入鄉鎮財政收支賬戶,以年度預算為依據,按照先重點后一般原則進行分配。四是采購統辦。即鎮采購支出凡屬集中采購范圍的,由鎮提出
計劃和申請,報縣財政局審核后,交縣政府采購辦按有關規定統一辦理,采購資金從“財政專戶”直接撥付給縣政府采購辦或供應商。五是票據統管。即鄉鎮使用的財政票據,鄉鎮使用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票據由鎮會計核算所到縣財政局領取,發給各預算單位使用,嚴格實行“限量領用、定期核銷、票款同步、以票管收”的辦法。
2.完善制度、夯實基礎。制度建設是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的基礎。要完善鄉鎮財政、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制定鄉鎮預算管理、資產管理、專項資金收支管理、工程項目管理、負債資金收支管理等專項管理制度,特別是強化預算管理,嚴格預算約束。加強支出管理,嚴格支出審批程序和手續。加強債權債務管理,逐步化解現有債務等工作,規范理財行為。
3.加強鄉鎮財務人員隊伍建設,規范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隊伍建設是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的保證。要重視鄉鎮財務人員隊伍的建設,人事部門在對鄉鎮財務人員調配時要將熟悉財務知識、精通業務、素質好的人員選拔到財務工作崗位上來;為財務人員自身學習,更新知識提供機會和機制,定期對財會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通過考試考核等不斷提高財會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核算水平;明確會計、出納崗位職責,建立互相制約機制,規范財務核算;嚴格執行財會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保證財務人員相對穩定,不能隨意變動。
4.建立健全監管體系,加大對違紀違規問題處理處罰力度。一是加大監督廣度,加強新聞輿論監督,增加鄉鎮財政收支的透明度,把內部監督與公開曝光結合起來。二是加大監控的深度,加快建立健全鄉鎮領導離任交接制度,加強鄉鎮領導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運用,把監督與管理干部結合起來。三是紀檢、監(檢)察、財政、稅收、審計等執法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合理分工、相互協調,形成有效的監督合力和制衡機制,對于監督檢查出的違紀違規問題,嚴格按照《預算法》、《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處罰,對單位收繳違紀違規資金、罰款的同時,按規定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812.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11-0026-02
鄉鎮是基層政權組織,鄉鎮財政、財務管理工作的好壞,對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維護農村基層政權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來,隨著財稅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鄉鎮財政、財務管理的狀況備受社會關注,上級部門對鄉鎮財政、財務管理的要求也越來越嚴格,但鄉鎮政府在財政、財務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章不循等現象。如何從根本上解決鄉鎮財政收不抵支,負債運行的問題和困難,是每一個財政工作者必須思考和解答的課題。筆者對此展開探討。
一、鄉鎮財政管理存在的問題
1.財政預算約束不嚴格。從近年來審計反應的情況來看,鄉鎮在預算批復、調整及執行過程中仍存在違反《預算法》的行為。表現為預算編制不科學。實行“人員經費按標準,公用經費按定額,專項經費按實際”的方法,預算既不全也不細,操作性不強,資金分配不透明。鄉鎮其他收入未完全納入預算,大量預算外資金的使用透明度不高,預算調整不規范。有些鄉鎮追加預算沒有嚴格履行報同級人大審批的程序,超出預算部分脫離了同級人大的監督。
2.專項資金管理不到位。由于政府部門在支農項目管理上體制不順,職能交叉,導致鄉鎮專項資金管理分散,情況不明。尤其是對項目多、資金量大的鄉鎮,未按規定對資金實行專項核算。大部分支出在經常性科目中核算,各項目之間互相調劑、擠占,很難有效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此外,對專項資金支出的監督突擊性檢查多,且對發現的問題沒有具體的處罰和整改措施,使監督流于形式,致使鄉鎮普遍存在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和代管資金的情況。
3.財務管理機制不健全。鄉鎮政府機關財務管理模式五花八門。有的是財政所做賬,有的是經管站做賬,有的整個鄉鎮政府機關一套賬,有的卻多達四套賬。鄉鎮財務人員的分工不科學。有些財政所長既是所長,還是會計兼出納,有的鄉鎮一年做一次賬,出納成了事實上的兼職會計,內部管理控制基本失效;有些鄉鎮財務人員更換頻繁,手續交接不清,造成財務管理混亂。
4.鄉鎮財政收支矛盾突出,負債現象嚴重。目前,大部分的鄉鎮在農村基金會、財政周轉金、商業銀行貸款等方面普遍存在數額大、沉積多、償還難的沉重的債務負擔。一是有的工程項目缺乏科學論證,沒有因地制宜,沒有可行性研究,結果一些企業效益不好、長期拖欠,資金收不回來;二是有的鄉鎮盲目搞建設,不根據本鄉鎮實力、財力、借錢上項目;三是個別鄉鎮機構臃腫、人員過多、入不敷出,靠借款來維持日常的費用開支。
二、鄉鎮財政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體制運行缺陷,沒有約束機制。缺乏綜合預算管理意識,預算管理不規范,預算約束力弱化,預算編制程序不到位,支出預算編制粗糙。
2.經濟利益驅動,法制觀念不強。財務收支活動不能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導致一些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3.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內控制度不嚴密,監督機制不完善。目前許多鄉鎮沒有制定規范性管理制度,缺乏制度約束。不少鄉鎮在財務收支審批程序、支出憑據的審核、財務人員崗位職責的履行等環節缺乏相應的制約機制,一些財會人員未能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4.鄉鎮領導和財務人員素質有待提高。鄉鎮領導和財務人員的素質普遍不高,缺乏培訓教育,部分鄉鎮的財會人員崗位變換頻繁,影響了工作開展。
5.個別部門對鄉財信息化管理存在虎頭蛇尾現象。個別部門未能繼續對鄉財信息化建設方面給予經濟和人員的大力支持,后續管理不夠。
三、加強鄉鎮財政管理的對策建議
隨著經濟的發展,基層財政職能日益強化,地位愈加重要,作用越來越大。要做好鄉鎮財政、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充分發揮鄉鎮在經濟建設中的主戰場作用,多管齊下,共同努力。
1.改革鄉鎮財政管理方式,推行“鄉財縣管”或“鎮財縣管”模式。按照公共財政的管理要求,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基礎,以國庫集中收付為主要形式,通過改革鄉鎮財政管理方式,實行“鄉財縣管鄉用”或“鎮財縣管鎮用”,進一步規范鄉鎮財政收支行為,強化財政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鄉鎮經濟和社會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1)對實行“鄉財縣管”或“鎮財縣管”的鄉鎮,堅持“五不變”原則。一是預算管理權不變。鄉鎮財政所負責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和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組織執行本級預算。二是資金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原則。鄉鎮的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各鎮所有,縣財政不集中、不平調。三是財務審批權不變原則。鄉鎮的財務審批程序按各鄉鎮目前實行的審批制度執行。四是獨立核算主體不變原則。以鄉鎮為單位進行財務核算,結余歸各鄉鎮所有。五是債權債務關系不變原則。鄉鎮的債權、債務仍由鄉鎮享有和承擔。
(2)以鄉鎮為獨立核算主體,實行“預算共編、賬戶統設、集中收付、采購統辦、票據統管”的財政治理方式。一是預算共編。鄉鎮政府根據縣級財政部門提出的具體指導意見編制本級預算草案并按程序報批。二是賬戶統設。統一開設鄉鎮財政收支賬戶,各鄉鎮財政所按縣財政局的批復在鎮金融機構開設“國庫基本結算戶”、“工資專戶”、“非稅收支專戶”等財政銀行專用賬戶,辦理鄉鎮財政資金的收支業務。三是集中收付。即鄉鎮財政稅收收入全部上解縣級庫,納入預算管理,鄉鎮收取的所有非稅收入全部直接繳入縣財政專戶,由縣財政根據鄉鎮收入類別和科目,分別進行核算。支出由財政專戶撥入鄉鎮財政收支賬戶,以年度預算為依據,按照先重點后一般原則進行分配。四是采購統辦。即鎮采購支出凡屬集中采購范圍的,由鎮提出計劃和申請,報縣財政局審核后,交縣政府采購辦按有關規定統一辦理,采購資金從“財政專戶”直接撥付給縣政府采購辦或供應商。五是票據統管。即鄉鎮使用的財政票據,鄉鎮使用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票據由鎮會計核算所到縣財政局領取,發給各預算單位使用,嚴格實行“限量領用、定期核銷、票款同步、以票管收”的辦法。
2.完善制度、夯實基礎。制度建設是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的基礎。要完善鄉鎮財政、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制定鄉鎮預算管理、資產管理、專項資金收支管理、工程項目管理、負債資金收支管理等專項管理制度,特別是強化預算管理,嚴格預算約束。加強支出管理,嚴格支出審批程序和手續。加強債權債務管理,逐步化解現有債務等工作,規范理財行為。
3.加強鄉鎮財務人員隊伍建設,規范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隊伍建設是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的保證。要重視鄉鎮財務人員隊伍的建設,人事部門在對鄉鎮財務人員調配時要將熟悉財務知識、精通業務、素質好的人員選拔到財務工作崗位上來;為財務人員自身學習,更新知識提供機會和機制,定期對財會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通過考試考核等不斷提高財會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核算水平;明確會計、出納崗位職責,建立互相制約機制,規范財務核算;嚴格執行財會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保證財務人員相對穩定,不能隨意變動。
4.建立健全監管體系,加大對違紀違規問題處理處罰力度。一是加大監督廣度,加強新聞輿論監督,增加鄉鎮財政收支的透明度,把內部監督與公開曝光結合起來。二是加大監控的深度,加快建立健全鄉鎮領導離任交接制度,加強鄉鎮領導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運用,把監督與管理干部結合起來。三是紀檢、監(檢)察、財政、稅收、審計等執法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合理分工、相互協調,形成有效的監督合力和制衡機制,對于監督檢查出的違紀違規問題,嚴格按照《預算法》、《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處罰,對單位收繳違紀違規資金、罰款的同時,按規定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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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ownship financial management: Problems and Solutions
YAN Yu-l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