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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是人類社會產生以來就存在的一種教育形式,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三者構成了我國的教育體系,共同培育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高素質人才。在“三育一體”的教育構架中,家庭作為個別化教育,具有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無法比擬的優勢,但是其基礎性地位決定了家庭教育是三大教育中最薄弱的環節,影響著其他教育的質量和水平,導致了家庭教育在兒童發展中的錯位現象越來越嚴重。
一、家庭教育的內涵
家庭教育的定義通常是指父母對子女的培養和教育。但是,不同的專家學者對家庭教育的概念作了本質上基本一致,但表述上有所不同的解釋。《中國大百科全書•教育》的定義為:“父母或其他年長者在家庭內自覺地、有意識地對子女進行的教育。”[1]140顧明遠定義為:“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影響與教育,通常是指父母對子女輩進行的教育。”[2]381趙忠心指出:“狹義的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由家長,即由家庭里的長者(其中主要是父母)對其子女及其他年幼者實施的教育和影響,廣義的家庭教育應當是家庭成員之間相互實施的一種教育。”[3]5根據對以上定義可知,家庭教育是指父母及其他年長者在家庭生活中對子女施加的自覺的、有意識的教育影響活動。實際上,現代家庭教育主要是父母對孩子的一種影響,而這種影響主要是教會孩子如何做人,促進其人格形成和個體社會化的發展,科學的教育內容不僅有知識的教育,也包含愛的教育、生命的教育、道德的教育、價值觀的教育等非智力因素的培養。正常情況下,家庭教育應發揮這些功能,但是,隨著時代的進步,家庭教育在“三育一體”的教育體系中的作用出現了嚴重的錯位。
二、家庭教育錯位的表現
家庭作為社會的細胞,在社會的發展和延續中發揮著諸多功能。臺灣學者高淑貴在《家庭社會學》中概括為:生物的功能、社會的功能、心理的功能、保護的功能、經濟的功能、宗教的功能、娛樂的功能、教育的功能,特別是家庭的教育功能關系著家庭其他各種功能是否得以充分發揮。[4]23-24家庭的教育功能是教育的諸多功能之一,其良好發揮關乎家庭的發展及社會的穩定。家庭是兒童自出生后接觸的第一環境,父母對兒童的保育和教育是先于學校教育的,在兒童的發展中居于基礎地位,在兒童的教育中屬于奠基性教育。但是在“三位一體”的教育構架中,學校教育處于絕對的優勢地位,而家庭教育則處于劣勢地位,這種地位的落差直接導致了家庭教育在兒童發展中的錯位,其總體表現形式是學校教育家庭化和家庭教育學校化,具體的表現形式從主觀上來看,主要是家庭教育自身的教育內容縮小和教育目標的功利性變大,從客觀上來看,主要是家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淡化及教育功能的失調。
(一)家庭教育內容唯智化
家庭教育的內容包括知識教育在內的思想品德教育、價值觀的教育、生命的教育、愛的教育等。縱觀現代家庭教育普遍存在著知識教育過度而思想教育不足的狀況,家庭教育的內容呈現一種課程化的傾向,教育內容從全面的教育逐漸變成單一的知識性教育,沒有把握好家庭教育輔助功能的“度”,把本應在學校掌握的知識一味地在家庭中對兒童進行補習,而忽略了德行及其他的教育,家庭教育的內容逐漸唯智化。
(二)家庭教育目標功利化
家庭對兒童的培養目標定位應該是怎樣“做人”和“做事”,而不是所謂的“天才”“優等生”。可是,受傳統教育思想和應試教育的影響以及當代社會大轉型時期價值觀的轉變,為了使孩子成為“優等生”,家庭教育變成了學歷教育和特長教育,家庭儼然成為“第二學校”和“補課班”。父母熱衷于對孩子高額的教育投入,根據自己的喜好為孩子選擇特長班,而不關心孩子的興趣和理想,家庭教育的目標功利性變得愈加嚴重。
(三)家庭教育作用邊緣化
學校教育源自于統治階級及上層社會人士對子女的教育,而家庭教育是平民百姓子弟受教育至關重要的途徑,一定時期內也可以說是唯一的途徑。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學校教育按年級授課制的教育形式擴大了教育對象的范圍,提高了受教育的程度,教育的內容更具有針對性,并且具有專業的教師授課,種種優勢使得學校教育逐漸被“神話”,幾乎包攬全部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的職能,家庭教育則棄“本職”于不顧而過度依賴于輔助學校教育,造成了學校教育“統領天下”的局面,家庭教育慢慢地被“異化”了,家庭教育的奠基性作用也逐漸被邊緣化了。[5]123-125
(四)家庭教育功能縮小化
家長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是由法律確認并加以保護的,家庭教育的教育功能隨著教育地位的邊緣化也逐漸縮小了,特別是寄宿制學校的出現,教育功能逐漸擴大,變的無所不能,除了對兒童進行知識教育之外,越俎代庖取代了家庭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保育功能以及包辦其他本屬于父母的責任和義務,孩子和父母之間聚少離多缺乏交流,孩子也享受不到家庭中父母的溫暖,家庭的教育功能逐漸縮小。
三、家庭教育錯位的原因及危害
(一)家庭教育錯位原因解析
1.國家宏觀政策的負面效應
20世紀70年代開始實行的計劃生育政策,對我國的人口問題和發展問題的積極作用不可忽視,緩解了人口眾多的壓力,促進了經濟的快速發展。但是,隨著家庭中獨生子女的數量逐漸增多,家庭教育問題隨之產生,因為絕大多數家庭中只有一個子女,父母把全部的希望都放在一個孩子身上,對其抱有過高的期望,父母為孩子的教育傾其所有,家庭教育便像是一個“賭注”。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需要選拔和培養大量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優秀人才,但是,資源的有限性決定應試教育體制將是長期的。應試教育主要是通過知識的掌握程度選拔人才,家庭教育的輔助作用雖然也十分重要,但是,總體而言,家庭教育輔助作用的“度”沒有掌握好,家庭教育的內容受應試教育導向逐漸偏于知識化,出現了唯智化傾向。
2.社會變遷的負作用
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社會在政治、經濟、文化思想方面都進行著大變革,人們的思想意識和價值觀念變得日益多元化。中國教育隨著改革開放也吸收了許多先進的教育思想,對傳統式家庭教育的許多弊端有一定程度的沖擊,但是,許多利己和拜金思想也逐漸滲透到人們的頭腦中,特別是功利主義使得家長對子女的教育平添了許多功利性色彩。在社會轉型期,各種競爭變得愈加激烈,出于功利性的角度考慮,父母為了子女在人才濟濟的大環境下爭取“加分項”,家庭教育逐漸變成了另一種形式的“學歷教育”“特長教育”。隨著社會變遷加劇,家庭教育的變遷也在加速,主要指家庭教育的革新和變革。變革要求家長要正視自己的義務和責任,擔負起撫養和教育子女的任務,配合學校和社會從而達到教育的一體化作用,但是,家長卻對家庭教育變遷產生了錯誤的解讀,在教育行為上與學校教育亦步亦趨,家庭教育逐漸淪為學校教育的附庸,兩者在追求一致的“高分數”和“高升學率”的目標上不謀而合,使得家庭教育變成了“社會本位教育”。[6]加之社會輿論對學校教育優勢地位的認可度不斷提高,家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逐漸被邊緣化。
3.家長不正確的家庭教育觀以及家長角色缺位
中國傳統的“望子成龍,望女成鳳”以及“學而優則仕”的教育思想使得家長對于家庭教育的目標定位存在很大的問題,就家庭教育的出發點而言,到底是為國教子還是為己教子之間矛盾至今也沒有一個定論。許多家長認為子女是其私有財產,在確立教育目標時一方面從利益的角度出發,把孩子培養成一個賺錢的工具;另一方面,忽視孩子的興趣把個人的意愿強加于孩子,把自己未實現的愿望或理想寄托于孩子身上,把孩子視為自己生命的延續和生活的主要目標與中心,即親子一體化。我國桑標等有關父母意識調查分析表明:中國父母有著較強的親子一體化意識,在親子一體化方面,58.7%的父親和59%的母親認為“我覺得子女如同自己身體的一部分”。[7]142-143另外,有些父母自身的責任意識比較薄弱,或者出于經濟的壓力和謀生的需要,無暇對孩子進行正確和有效的家庭教育,加之沒有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觀念,缺乏專業的家庭教育知識,教育意識比較單薄,過分依賴學校教育,認為把孩子送進學校就像是送進了“保險箱”,逃避了對子女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隨著我國城鎮化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口結構也發生了變化,人口從農村流向城鎮,從三線城市流向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父母外出務工的數量逐漸增加,家庭的結構也隨之發生了變化,出現了一些單親家庭、再建家庭、隔代家庭、寄養家庭等,甚至還有兄弟姐妹獨立生活的家庭,父母“被迫”放棄了教育子女的責任,沒有在身體和情感上給予足夠的關懷和保護,家長角色缺位現象比較嚴重,家庭教育功能的發揮更是無稽之談。
(二)家庭教育錯位對兒童發展的危害
英國教育家洛克曾說:“家庭教育,給孩子深入骨髓的影響,是任何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永遠代替不了的。”可見,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缺失的危害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家庭教育的唯智化傾向及過多的知識灌輸,使孩子在接受學校教育時缺乏新鮮感,產生厭學的情緒,同時忽略兒童自身的興趣愛好,也容易造成孩子個性上的扭曲。教育界有句名言:德育不合格是危險品,智育不合格是次品,體育不合格是廢品,心理不健全是易碎品。這種重智力發展而忽略非智力因素的培養,致使在孩子智力發展的背后隱藏著品行不端、心理極端、情感淡漠等危機。其次,過高的家庭教育投入,使得家庭教育生活化、平民化變得逐漸貴族化,父母變成了“孩奴”,“學校將家庭化”則為一些不負責任的父母推卸教育責任提供了契機和途徑。最后,家庭教育承擔了過度的教育義務,導致學校的教育難度反而加大,大大增加了教育成本。[8]92-94
四、家庭教育錯位的對策
通過對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家庭教育錯位的問題并不是單一因素導致的,國家、社會以及家庭教育自身都存在問題,想要解決需要三方的共同努力。
(一)國家制定家庭教育法規及相關政策支持
1.制定家庭教育專項法規
教育權,依法理分為三類:家庭教育權、國家教育權、社會教育權,學校教育和民辦教育分別是國家教育權和社會教育權的代表。從我國教育法體系的橫向結構來看,我國已經頒布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等保護學校教育正常運行的法律法規,2002年通過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確立了民辦教育的地位,但是家庭教育至今還沒有專項法規予以保護。[9]24-28我國約有3~5億個家庭,為家庭教育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是時展的必然要求,無專門的法律保護,嚴重阻礙了家庭教育的科學化、正規化、專業化發展,因此家庭教育立法應提上議事議程。我國自古代就有為家庭教育立法的先例,如1903年頒布的《蒙養院及家庭教育法》和民國時期頒布的《推行家庭教育辦法》。《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要求“制定有關考試、學校、終身學習、學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全國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規劃》更是進一步強調“推進有關家庭教育法律法規的完善,使家庭教育工作走上科學化、社會化、法制化軌道”,可見,國家已意識到制定家庭教育法規的重要性。我國人口眾多,家庭情況復雜,加之家庭教育的私人性和教育公共性的矛盾,決定我國家庭教育的立法工作只能是一個從下到上,從地方到全國的逐步推動的過程,通過對地方家庭教育立法的調研,進行全國家庭教育立法的可行性分析。2003年初,我國臺灣地區頒布了《家庭教育法》,這些理論和實踐也為我國的家庭教育立法起到了奠基和示范作用。家庭教育立法應該更多強調的是家長的責任,通過立法可以約束家長的行為,對未盡家庭教育義務的父母追究法律責任,讓家長認識到不能把教育子女的責任全部推給學校和政府,兩者應平攤教育責任,對缺乏正確家庭教育觀或缺乏教育能力的家長,可以在立法中制定相關的輔導和幫助的措施。例如要求父母為孩子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強制家長參與家長學校的培訓提高家長的素質,杜絕將未滿16歲的兒童以各種形式在學校或他人處寄宿等。
2.相關政策支持以及應試教育改革
自2014年“兩會”后各省嘗試推行的“單獨二胎”政策將有力地緩解獨生子女的“賭注”教育,緩解家長過高的期望給兒童帶來的心理壓力,同時也會促進親子關系的和睦。針對應試教育存在的諸多弊端應該逐步進行改革,改革這種過度的教育導致家長的“過度”家庭教育,減輕學生的壓力,減少單純知識的灌輸,形成以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綜合素質提升的素質教育模式。
(二)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協調
教育是個系統工程,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作為重要組成部分,共同目標是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在具體的教育目標上,家庭教育注重培育的是孩子的思想品德、社會性的發展以及良好的生活習慣,體現在“育”上,致力于孩子的健康成長,使其成人,而學校教育主要是教授科學文化知識和學習技能,體現在“教”上,致力于孩子知識的增長,使其成才,由此可見,只有兩者結合,才能培養出高素質的人才。[10]114-117蘇聯著名教育家蘇霍姆林斯基曾經說過:“只有這樣的條件下,才能實現和諧的全面發展:兩個教育者———學校和家庭不僅要一致行動,向兒童提出同樣的要求,而且要志同道合,抱著一致的信念,始終從同樣的原則出發,都不要發生分歧。”這就要求一方面家庭教育不要過度地透支,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輔助學校搞好素質教育,另一方面要打破教育廣義和狹義的界限,把家庭教育作為一個事業,建立“家庭教育事業”的概念,樹立父母的責任意識和主體意識,多與學校溝通,了解孩子的情況,從而密切配合學校的工作。此外,學校也應解放家庭教育,把屬于家庭教育的時間還給家庭,嘗試取消書面的家庭作業,布置一些具有教育意義的實踐作業,例如讓家長和孩子一起繪制“家庭樹”,為父母洗一次腳,和父母同讀一本書共同寫讀后感,等等,不僅發揮了家庭教育潛移默化的作用,也加強了親子關系。
(三)繼續推進家長學校,嘗試建立家庭學校
以往的家庭教育僅僅只是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或者家庭中的人際間的事,很少從家長教育的角度透視家庭教育中的問題。隨著家庭與社會關系的發展以及終身教育觀念的普及,家庭教育的主要內容也包括所有家庭成員適應社會的學習與成長活動。臺灣通過的《家庭教育法》中指出,家庭教育的內容也包括父母的親職教育。親職教育概念是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西方國家所倡導的,這種教育在德國稱為“雙親”教育,美國稱之“parentaleduca-tion”,其含義為對家長進行的如何成為一個合格稱職的好家長的專門化教育。[11]118-121在我國,這種親職教育的載體便是家長學校,1981年在上海市創辦了第一所家長學校,是改革開放以來以提高家長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形式,也是教育改革中具有中國特色的重大創舉。以色列有一句教育名言:一個好母親勝過100所學校。所以說合格的父母,對于一個孩子的發展來說非常重要,對于一個國家和民族來說則更為重要。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對家庭教育的逐漸重視,父母是否具備家庭教育資格以及教育能力如何變成人們關心的一個社會問題。孩子的出生證并不代表父母具有教育子女的合格證,家長的素質是決定家庭教育是否能夠成功的重要條件,家庭教育的水平通常與家長素質成正比。家長學校通過對家長的教育和培訓,可以幫助家長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觀,獲得教育子女的相關技能技巧,重塑家長在家庭中教育子女的角色,提升家長的家庭教育素質,幫助家長確立正確的家庭教育價值取向。“家庭學校”是產生于美國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并流行至今的一種教育方式,不同于傳統的家庭教育,它是指適齡兒童少年不在公立或私立學校接受教育,而是在自己的家中接受符合教師條件的父母或專門的教育人員有計劃有目的的教育,在家中完成初等教育的學習課程。[12]103-106“家庭學校”這種教育形式可以提高家長參與教育的積極性,推進了家庭和學校的合作,因此我們鼓勵受過專門教育和訓練的父母通過“家庭學校”培養子女。同時,“家庭學校”需相關的制度和政策予以保護和支持,還要有相關部門對其進行監督和評估,并且需要社區教育提供圖書館、宣傳欄、健身房等輔助設施。家庭教育是一門藝術更是一門科學,父母要深刻領會家庭教育的真諦,以正確的心態科學地開展家庭教育。針對家庭教育愈加嚴重的錯位現象,要正視并且積極地尋找對策,通過國家、社會以及家長三方的共同努力,讓家庭教育回歸正常,進入健康發展的軌道,為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培養更多優秀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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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校合作的背景
(一)實踐層面
1.社會的發展變化
(1)城市化
日本是世界上城市化進程較快的國家,用30年的發展趕上了歐美國家100年的城市化水平。因工業飛速發展,高學歷人才增多,日本人便開始追求高層次的精神生活,但有限的地域使得日本的社會活動有限,家庭教育比較局限,需要社會、學校關注家長需求,為家庭教育提供保障。
(2)獨特的家庭文化
日本社會的飛速發展離不開獨特的企業文化,以“年功序列”“終身雇傭”“企業工會”為特點的“日本型經營”成為日本經濟高速發展的支柱。受企業文化傳統的影響,日本大部分男性把精力投入工作,無暇顧及家庭事務,形成了日本特有的“家庭主婦”文化。許多家庭主婦要負責一切家務及對子女的照顧,這容易造成子女與父親的關系冷淡。此外,有些母親過于溺愛子女,一方面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使青少年容易出現心理問題,另一方面使青少年忍耐力不足,缺乏責任意識。
(3)“少子化”問題
日本社會的“少子化”問題使家庭規模縮小,核心家庭數量增多,家長對孩子的學習、生活干涉過多,孩子對家長的依賴性增加,獨立生活能力降低。而且,“少子化”的發展使日本兒童的兄弟姐妹減少,活動的范圍縮小,兒童在課余時間往往待在家里,與社會接觸減少,致使其人際交往能力欠缺,倫理和道德約束力下降。
2.教育本身的問題
(1)“考試地獄”現象
受傳統教育觀念的影響,日本社會把學歷看作是一個人能力和地位的象征、勝任工作的標準,導致家長把孩子送往名校的愿望強烈,學校為了學生能在考試中獲得好的成績,經常組織各種考試。家庭和學校的雙重壓力使孩子陷入“考試地獄”,進而出現一系列問題,如學習興趣降低、學力低下等。
(2)“教育荒廢”現象
日本學校教育發展中出現了“教育荒廢”現象,其中長期以來較為嚴重的是欺辱行為、“不登校”等問題[1]。欺辱行為是在日本學生中存在的嚴重問題,主要是指學生在校內或校外對與自己有一定關系的人進行心理或身體上的攻擊。“不登校”問題主要是指學生因心理或是身體原因,離開學校達30天以上。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不登校”一直是困擾日本教育發展的問題,也是教育改革面臨的重點問題。
3.“周五日制”的實行
為了扭轉偏重知識、輕視個性的局面,增加學生的家庭和社會生活時間,學校實行“周五日制”,以增強家庭和社會的教育功能,使其與學校教育形成合力,共同培養學生。2002年,日本中小學完全實施“周五日制”,給學生提供更多的課余時間,為學生發展生存能力、培養個性提供了機會,也為家庭教育提供了審視其職責的機會。
(二)理論層面
終身教育理論在世界范圍內廣泛普及,在日本也得到廣泛發展,使人們認識到構建終身教育體系和建設學習型社會的重要性。教育部門需要打破原有的學校教育模式,發展學校、社會、家庭一體化的教育模式,重視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的地位。保羅?朗格朗①指出,終身教育體系的構建重視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的有機結合,并明確了各自的地位,其中,家庭教育是基礎、學校教育是關鍵、社會教育是繼續和完善。在此基礎上,2013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中國教育部和北京市政府聯合舉辦的“國際學習型城市大會”了《建設學習型城市北京宣言》,提到“終身學習并不局限于教育或商業范疇,它融入到了整個城市的生活……事實上,家庭,作為社區建立的基本單位,是一個特別重要的學習場所”[2]。在終身教育理論普及的背景下,日本家庭教育受到重視,與學校的合作也進入新的發展階段。
二、家長教師聯合會的構成和屬性
(一)由來
家長教師聯合會(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PTA),發源于19世紀末的美國。1945年,美國占領軍全面參與日本的戰后教學改革,由此PTA開始引入日本。PTA在日本經過70年的發展,找到了適合的生存地域,致力于為會員提供相互學習的機會,并在會員間開展社會活動,其會員主要是家長和教師。PTA的目的是為學生營造一個適宜其成長的家庭和社區教育環境,加強對青少年校外生活的關注度,以此溝通學校、家庭和社會,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密切結合。
(二)構成
日本的PTA體系由三部分構成,一是社會法人PTA全國協議會;二是PTA地方組織,包括都道府縣、政令市PTA協議會等61個地方協議會;三是學校PTA,由年級PTA和班級PTA構成。
(三)屬性
1.社會法人組織PTA
1962年,日本成立了財團法人PTA全國協議會。1985年,經文部科學省認可,日本PTA全國協議會成為社團法人,主要目的是獲得財政援助[3]。日本PTA全國協議會運作法人化,可以在人事、財政等方面完全獨立。PTA在成為社團法人組織之后在法律上相對獨立,可以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處理事務,擁有更多獨自行使權力的機會。
2.社會教育團體PTA
日本的PTA具有社會教育團體的性質,首先,它主要由成年人組成,通過組織各種形式的活動和講座對家長和青少年進行教育;其次,它不以營利為目的,不進行與政黨或政治團體有利害關系的活動;最后,它可以向文部科學省和教育委員會提出專業性、技術性請求,以獲得援助或建議,從而保障社會教育事業的開展。PTA幫助教師、家長、社會為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學習環境,參與學校教育改革的討論,適當運用法律手段確保公立學校的經費。
3.成人教育團體PTA
作為成人教育團體的PTA組織,其主要活動有培訓、研修活動等。日本PTA成立的根本目的是對家長和教師進行教育,提高家庭和社區的教育能力,為市民樹立民主觀念,形成權利與責任意識;為家長和教師提供溝通與交流的紐帶,實現家長與教師平等合作;引導家長參與學校教育問題的討論,為教育發展建言獻策,輔助教育改革。
三、家長教師聯合會對家校合作的推動
(一)推動家長積極參與學校志愿活動
1.參與學校教學活動
日本的家長在家校合作中參與學校教學的方式多種多樣,家長可以作為教師的助手在課堂上輔導學生,幫助孩子校正發音、記憶口訣,在家庭課上指導縫紉等。如果家長有擅長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他們還可以與教師共同完成一個單元的教學。家長通過親身參加學校的教學活動,深入到教師的教學和學生的學習活動中,與教師積極合作,共同培養孩子。
2.對學校“物”的運營
日本家長不僅可以參與學校教學活動,而且可以輔助學校“物”的運營,包括對學校校舍環境、體育館、圖書館、畫室、教室的輔助運營。家長作為志愿者,主要輔助學校圖書館的運營,PTA組織了部分學生的母親在學校圖書館工作,包括為學生提供新書登記和借書登記服務;維護圖書資料、營造良好的讀書環境;宣傳圖書活動,圖書志愿者信息;在課堂教學中組織“好書論壇”等活動。為了向學生提供更好的圖書服務,學生的母親在暑假期間也會在圖書館進行自愿服務。
(二)推進家校一體化
作為家校合作的方式之一,PTA在日本的學校教育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首先,為學校的綜合學習課程提供支援服務,1998年12月和1999年3月,日本文部科學省修訂了中小學《學習指導要領》,規定小學和初中從2002年開始開設綜合學習課程。在綜合學習課程的落實過程中,PTA成員為課程的開設搜集資源、招募講師、學習課程目標、承擔課程任務、與教師一起制定教學計劃、開展教學活動,充分發揮專業知識和技能以輔助課程的完成。
其次,PTA對學校教育中出現的“教育荒廢”現象展開討論,并提供建設性建議。家長與教師共同合作了解班級學生狀況,遇到問題積極溝通,對于在孩子輔導上有困難的家長,教師和PTA的其他成員會對其予以幫助;在課堂教學中家長和教師精心設計教學活動,注重培養學生興趣,創設快樂課堂;在學校內為社區民眾設置活動場所,增加學生與社區居民的溝通,提高居民對孩子的教育意識;積極關注孩子的身心發展,發現問題,及時應對。
最后,PTA促成了學校“周五日制”的落實,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能力發展。PTA在周末開展親子露營、遠足、烹飪、敬老服務等活動,并得到博物館、社區志愿者等的支持。市町村的PTA為兒童設立了活動中心、自然體驗村,為兒童提供社會角色扮演的機會。這一系列活動都為“周五日制”的實現提供了保障。
四、家校合作的特點
(一)政府為家校合作提供法律保障
日本政府制定了相關法律條文為PTA等社會教育團體提供財政援助,為家校合作的順利開展解決了資金上的困難。其中,《社會教育法》第十條規定,無論是否具有法人地位,“社會教育團體”是以進行社會教育相關活動為主要目的,不受政府支配的團體;第十一條規定,教育部長和教育委員會要確保社會教育事業的順利發展,根據社會教育團體的需求,對其援助必要的物資[4]。這兩條法律規定明確了PTA作為社會教育團體的合法地位,可以得到法律規定的社會教育團體應有的相關權利和政府的財政援助。
2010年,《PTA?青少年教育團體共濟法》頒布,并于2011年開始實施,該法的第二條第1項對PTA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即在籍的幼兒、兒童以及學生的家長與本學校的教師組成的團體或是聯合體,并指出學生不是PTA成員,而是PTA援助的對象。
《學校教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學校應該確保PTA活動室及各類設備的無償使用。如果以家長不能參加活動或是不加合會為理由,而有差別地對待其子女是不被允許的,這也違反《日本憲法》的第十四條。
(二)從中央到地方建立各級PTA組織
1. PTA全國協議會
PTA全國協議會把教育作為根本宗旨,通過PTA的活動充實全國的社會教育和家庭教育,加深學校、家庭和社會的聯系,促進孩子的健康成長。
在新時代,PTA全國協議會為了應對社會變化的要求,面對低出生率和雙職工家庭的出現,擔負起社會教育團體的責任,致力于構建活性化的組織運營方案,并對其進行推廣和普及。在家庭教育上,要求家長把教育孩子作為家庭教育的原點,提高自覺意識、責任意識和家庭教育能力,與孩子共同成長。在此基礎上,聯合都道府縣以及家庭學校,共同推進家校合作的實現。
2.地方PTA組織
地方PTA組織由61個都道府縣的PTA協會組成,都道府縣PTA又由市町村PTA聯合構成。各地方PTA與中小學PTA和地方的機關、團體聯合共同推進教育活動的順利進行,培養孩子親近鄉土自然的感情體驗,形成對鄉土知識的熱愛。
3.學校PTA組織
學校PTA組織又稱單位PTA,由班級PTA和年級PTA組成。班級PTA由本年級的學生家長和教師構成,班級PTA活動的基礎是班級家長會,活動的主要目的是討論班級兒童生活及發展問題[5]。該組織希望通過組織活動讓孩子正確理解班級的教育方針,建立家長與孩子、家長與教師之間的和睦及信賴關系,并且能夠就面臨的緊急教育問題進行深入討論。年級PTA對年級共同遇到的問題進行討論以尋求解決方案,一次活動由多人參與,并由各班級的PTA共同攜手舉辦活動。
(三)學校把家校合作納入日常工作
日本的學校把與家長的合作與交流納入日常工作,體現在把為學生提供教育教學活動視為應盡的義務,把與家長溝通解決個別兒童的教育問題視為基本職責,把獲得家長信任、促進家校合作、增進家校關系視為必要工作。因此,日本的教師除了保證正常的教學之外,還要掌握與家長溝通的技巧,學習如何更好地與家長交流,并且在與家長和社區人士溝通中提升家校交流的能力。這是學校對教師提出的要求,也是法律要求教師履行的義務。教師不會把與家長合作看作壓力,而是當作本職工作,盡力做到完美,獲得家長的認可。
在日本的學校中,不僅教師把家校合作看作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學校的管理層也是如此,他們積極參加日本小學的PTA例行會議,并對學生家長公開學校的近期情況,對學校近期將要開展的活動安排作詳細說明,以推動學生家長積極參加學校教育活動。
(四)家長把學校活動視為日常生活
在日本,家長與學校的溝通合作是家長的義務。并且,培養孩子是每個家庭的核心話題,家長有意愿了解孩子的情況,想與孩子溝通交流,便積極參加PTA組織的活動。例如,參加地方PTA組織的相互學習活動,包括地區座談會、兒童培養培訓班、親子讀書會等;參與地方PTA組織的交流活動,包括新生歡迎會、六年級畢業會等;參加地方PTA組織的鄉土活動,包括花祭、探尋鄉土歷史等;參加地方PTA組織的志愿活動,包括回收資源、清掃道路等。
五、啟示
(一)積極推進家校合作法律法規的健全
健全的法律法規是家校合作順利開展的基礎。從《日本憲法》到《社會教育法》,再到文部科學省的《PTA?青少年教育團體共濟法》及《學校教育法》,都對家校合作的PTA組織形式提供了法律支持與保障。
我國相對完善的家庭教育立法還沒有正式出臺,但近幾年,對于家校合作也出臺了相應的規章制度及意見,如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01-2010年)》中提到,“發揮學校、家庭、社會各自的教育優勢,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形成教育合力,促進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的一體化。重視和改進家庭教育”[6]。全國婦聯等七部委制定的《關于指導推進家庭教育的五年規劃(2011-2015年)》也主張推進家庭教育的立法進程[7]。2015年10月20日,教育部出臺了《教育部關于加強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導意見》,對家庭教育的意義、家長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學校的作用、社會的支持以及保障措施做了詳細的說明[8]。這些法規性文件都為我國家庭教育的立法提供了重要依據,說明我國也在逐步重視家庭教育,國家、政府、學校、社會也在積極支持與配合。我國將來還要在家庭教育的立法道路上繼續前進,推進家庭教育的完善,為家校合作提供明確的政策保障,進而促進家校合作的順利開展。
(二)合理促進家長委員會組織的作用
在日本的PTA組織中,家長與教師共同合作,積極推進組織開展活動,在家長教育、兒童活動、學校管理、教育改革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促成了日本開設綜合活動課程、學校實行“周五日制”。
我國在推進家校合作的過程中也主張各地中小學和幼兒園建立家長委員會。家長委員會應由學生家長、教師、高校教育專家和學校管理人員組成,組織開展豐富多樣的親子活動、舉辦家庭教育講座、舉行家庭教育宣傳活動展,并為家長搭建一個建言獻策的平臺,讓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管理,使家長深層次了解學校教育,建立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的信任關系。
(三)充分發揮學校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
日本的學校把家校合作看作是學校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教師積極配合PTA組織的活動,為PTA提供所需的設施及場所,并把與家長溝通作為自己的本職工作,校長也是如此,把學校的活動情況及時向學生家長公布。
我國中小學和幼兒園也要將家長委員會納入學校日常管理的一部分,制訂家長委員會章程,并將對家庭教育的指導工作作為學校的重要任務。學校要統籌家長委員會、配合家長學校的建立、搭建家校合作的溝通渠道。
我國的教育專家主張建立專業的家校合作團隊,包括校長、主任、教師、家長共同參與的專業管理體系,為家校合作提供良好的保障,營造共同育人的氛圍。
(四)自覺發揮家長在家校合作中的作用
家長作為家庭教育的主體,在推進家校合作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我國的家長大多把精力投入在事業和工作中,雖然對孩子的教育也很重視,但在時間上卻無法保證,出現了隔代教育、教育陪伴缺失的現象。家長要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時間投入到陪伴孩子的成長過程中,了解不同階段孩子的身心發展特點,用正確的教育觀對待孩子特有的行為表現,并及時與教師溝通,了解學生情況。家長可以發揮自己的專長,配合教師的教學,理解、信任教師,配合學校教育,積極參加家長委員會的活動及培訓講座,與學校一起促進兒童的健康成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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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基礎教育中的基本假設之一就是:學生主要是家庭的。在學校教育中,孩子主要被認為是家庭的,而不是社會的。這很大程度上導致了教育公共性的喪失。
客觀地看,中國基礎教育中存在一個內在基礎性假設上的矛盾:在教育的組織和執行上,表面上看是承認基礎教育的公共性的,這一點主要體現在中國基礎教育的強制性、九年義務教育的設置以及基礎教育的廣泛性等方面;但在基礎教育的實際執行體學校中,中國基礎教育的公共性并未得到很好的執行,學生的教育主要仍然被視為是家長和家庭的。
在中國學校教育中,因為學生主要是家庭的假設,學校和教師并沒有得到監護人和完全教育者的權力,對于學生的教育并不能代表國家和社會執行對學生的強制教育權,也即教師無權力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強制教育和懲戒教育。這兩點只有家長才具備,至于家長執行這種權力與否,那是家長的選擇,但學校教育并不具有這種權力。從這一點上看,中國教育法律法規主要止于學校教育,而并未達到家庭。如禁止體罰與變相體罰,只是針對學校教育,中國并未將此法規適用于家庭,這實際上強化了學生主要是家庭的假設。
學生主要是家庭的,換言之,家長才能管學生或者懲戒學生,這個邏輯不管在理論上如何,但這是中國當前基礎教育中的現實存在的基本邏輯。中國基礎教育最終逐漸放棄或者被迫放棄了必要的強制權力和懲戒權力,這一點或許是因為家長的意愿或者強制要求而被迫放棄的,但國家和社會卻沒有在這一點上進行明確和界定,同時也沒有對執行強制權力和懲戒權力而與家長有矛盾和沖突的教師進行保護,最終導致了中國基礎教育中學校教育權力的退步和削弱,以至于部分學校選擇不作為。
學生主要是家庭的,這一假設實際有悖于現代義務教育的基本理念,因為現代義務教育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在理論基點上認為孩子不只是家庭的,更是社會的,為了社會的整體發展,孩子必須強制性地接受教育,義務教育建立的目的和理論基礎就源于此。今天中國的教育法律法規事實上仍然不明確學生主要是家庭的還是社會的,這導致中國基礎教育中存在很多法律上的歧義和內在矛盾。一方面是義務教育的強制要求,而另外一方面卻將學校內部管理中必要的學生強制教育和懲戒權力視為家長的特有,這導致了幾個嚴重問題的產生。
其一是教育法律理念的問題,導致家長和教師在學生的教育權利方面存在嚴重的含混,教育基本權力和義務無從劃分,這實際上導致了學校教育的被迫的或者說無奈的不作為,因為作為面臨的風險更大。
其二是學生的教育問題,家長的專屬強制教育權和懲戒權因為家長與孩子的遠離或者家長的寵愛,呈現大面積的真空狀態,而學校教育卻沒有這種權力而不能管教學生,這導致了學生嚴重的紀律問題和人格發展問題,近年來多次出現的惡性學生事件就是注解。
其三是這種劃分的邏輯導致了學校失去了必要的教育權力,學生被強制到學校接受教育,但學校卻沒有教育學生的強制權力。教師和學校沒有教育強制權力,事實上是不可能實施社會和國家所要求的教育的。在這種孩子屬于家長的情況下,很多教師還面臨學生的暴力威脅,教師的人身安全都不能得到有力保護,根本談不上保障學校教育的質量。
二、學生是社會的:公共性基礎教育的必要性
作為實現公共利益的方式,教育是我們重要的公共事務之一。公共性和公益性是公共教育的根本屬性[1]。基礎教育因為對國家發展和社會整體和諧有著巨大影響,不能簡單地認為孩子只有家庭身份,基礎教育不能被簡單地視為個人或者家庭的事務,孩子的行為也不能僅僅由家庭負責,教育的公共性必須得到彰顯,學校必須擁有一定的教育懲戒權力。簡言之,孩子不能只是家庭的,還是全社會的,在教育法律法規、教育行為和家庭認識上,都須要明確這一點,否則,中國的基礎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會面臨更為嚴峻的問題。
1.基礎教育公共性的基本屬性
基礎教育有著公共性的必要,因為現代社會的人不僅僅是個體人,更重要的身份是社會人,個體的失敗如果僅僅是個體的失敗那無可厚非,但問題是個體的失敗往往會給社會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這一點也是義務教育的基本理論邏輯。教育的公共性是現代教育的基本特征,指向兒童全面而長遠的發展和社會整體公共利益,平權、保護、發展、世俗是其基本內涵。[2]
為什么社會個體必須接受基礎教育,就是因為如果個體不接受必要的基礎教育,可能會導致個體的失敗,而個體的失敗一方面可能會導致社會的負面影響,會嚴重影響到身邊的其他人,甚至成為社會的負擔和危險因素;另一方面,個體的失敗還會導致整個社會的衰弱和問題,為了國家的強盛,必須要求個體接受教育,實現整個社會繁榮發展。從教育性質來分析,國家對教育公共性進行保護的理由如下:其一,教育是一個社會中公共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二,教育與一個國家發展的成敗息息相關;其三,教育對于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四,教育關乎每一個人、每一個家庭,乃至整個社會的利益。[3]
2.基礎教育公共性需要時時守護
理論與現實實踐總是存在距離,無論理論上教育的公共性如何,我們必須認識到現實教育中教育總是會成為私人事件,與家庭和學生個體的人生密切相連,這會本能地削弱教育的公共性。換言之,教育的公共性主要依靠公權力而得以彰顯,但現實教育總會被削弱其公共性,教育的公共性是一件珍貴的藝術品,需要我們時時加以守護。
具體到現實學校教育中,教育結構和制度都是鼓勵占有式的個人成功,競爭成功者,社會給予他們充分占有權力、資源和利益的優勢條件,從而獲得社會身份和社會地位,成為社會精英集團中的一分子。我們把這種精英看作是能夠為社會做出重大貢獻的、具有重大社會價值的人才,而把那些無力占有的個體排擠在競爭的圈子之外。最終導致教育與個人利益密切相關,這種教育競爭實際上演變成為私人事件,在邏輯上和現實中都削弱了教育的公共性基礎。所以在現實教育中,不少家長在學生教育問題上會屈從于社會制造的各種教育和生存壓力,普遍地把公共教育僅僅作為服務于個體和家庭升學、就業求職的私人利益服務工具。家長并通過壓力促使學校培養目標附著于個人或家庭范圍內的利益計算上,最終通過教育,讓孩子更好地進入勞動力市場,這種指向成為了學校、家庭投入教育的根本動機[5]。
3.基礎教育發展的歷史智慧
基礎教育的公共性發展最初源于德國,普魯士創造性地實施了強制性的義務教育,將一個二流的歐洲農業國,鑄就成為了歐洲第一強國,今天德國仍然是歐洲主要強國,其基本經驗就是將學生個體視為社會的個體,要求學生個體必須接受國民教育。德國義務教育階段中一直牢固貫徹的是學生是社會的理念,所有學生從小就被訓練成為嚴謹、理性和守法的公民,德國的國民性格也與此有關。德國的基礎教育的相關法規,極為嚴謹地將家長與教師視為共同教育孩子的聯合力量,與中國家長不一樣,德國家長有著更多的對學生的法律責任。我們可以從德國學生逃學的法律責任劃分理解德國的教育邏輯,在德國中小學,德國學生的逃學的責任由家長負責,如果學生經常逃學,那么德國法律會直接追究學生家長的法律責任,輕者社區勞動,重者經濟罰款和拘留,其邏輯是家長沒能有效教育學生,這種學生長大之后對社會會造成危害,基于此,社會必須強迫家長擔負起教育責任。這在中國不可想象,在中國,學生逃學主要是學校的責任,更談不上會追究家長責任。
基礎教育的歷史經驗之一就是,家庭必然具有私人利益的一面,同時也有著寵愛學生的本能,所以學校教育必須站在公共性一面,平衡家庭教育中可能對社會不利的一面。
4.基礎教育公共性的現實必要性
基礎教育如果不能實現其公共性的定位,會導致基礎教育問題叢生,主要可能有以下問題:其一,學生將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況,學校教育無權管理,而家長則無時間管理,并且遇上了不負責任的家長和自身有問題的家長,那么社會只能眼睜睜地看著學生走上歧途;其二,學校教育失去了自身的法律地位,基礎教育本身是義務教育的重要構成部分,也是社會力求使下一代提升素養的最為基礎的舉措,但簡單地將教育強制權力歸于家庭,則直接剝奪了中國學校教育的嚴肅性和嚴謹性,近年來中國學校教育的懲戒權的喪失,就是實證。其三是惡化了社會問題,認為學生的教育僅僅是家庭的事務,這種理念會嚴重地弱化學校教育的影響力,這實際上推倒了義務教育的基本邏輯。
5.基礎教育與高等教育在公共性方面的差異性
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都有著公共性的共性,但在具體方面,高等教育與基礎教育有著內在的差異:首先,在教育內容上,高等教育更多的是專業化和職業化,而基礎教育則主要指向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是培養學生在社會生活和工作所必要的知識、能力和素養等。高等教育可視為對學生的一種社會分類,而基礎教育則是社會個體在社會中的生活基礎。其次,在學生個體上,基礎教育面對的并非是理性的個體,不成熟是中小學生的基本特征,而高等教育的對象則大都已成熟,在法律上已經是成人,是能夠獨立承擔責任和義務的社會個體,這一點在學校教育中具有本質的區別。最后,基礎教育具有強制性的一面,而高等教育則主要是學生的自我選擇,前者是個體的社會義務,后者則是個體的一種自我發展和人生規劃。
三、公共性的基礎教育的基本內涵
基礎教育應該是公共性的,學生不僅僅是家庭的,也是社會的,對于一個社會的發展來說,對個體的基礎教育更應該關注其公共性,基礎教育很重要的構成內容就是對學生的社會化。
學生個體的教育不僅僅與個體的發展相關,更重要的是與社會整體相關,個體的教育本身就是對社會性的一種滲透和培養。社會的整體是由個體構成的,個體既可能對社會有積極意義的一面,也可能有消極意義的一面,教育良好的個體對于社會具有重要意義,能夠為社會的發展做出重要貢獻,但一個教育不良的個體也可能給社會帶來巨大的消極意義。嚴重者如違法犯罪,直接給社會帶來重大損失,輕微者如不能自食其力,只能依靠其他人的勞動而得以生活,個體的教育與社會整體的發展息息相關,不能簡單地將個體的教育僅僅視為個體的和家庭的。
對學生個體的教育是社會整體建構的重要構成部分,個體正是在現代學校教育中得以實現社會化,最終成為一個社會人,如果在教育中放棄了對學生的教育,而將責任和權力歸于家長,那么這種教育事實上違背了設立學校教育的初衷,正是因為家庭無力承擔現代個體的教育責任,所以才有了學校教育,這一點本身就決定了學校教育理應擁有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并應該承擔起民族和國家為代表的公共社會的意志。學校教育是站在共同體的公共立場上的價值性和倫理性的選擇,它不是單純的工具,盡管它具有工具性的一面,公共性的基礎教育是形成公共理性的方式,能夠有效擴大社會公共善,激發學生追求自己的善的目標,尊重和鼓勵他人的善的目標,促進和實現社會共同善。學生不僅僅是家庭的,現代社會的重要特點就是人與人的廣泛的交往,一個現代社會的個體都是社會性的基本構成,既會參與社會活動,也會被社會活動所影響,簡單認為學生個體只屬于家庭的教育范式事實上只是封閉社會的選擇,現代社會已經摒棄了這種教育范式。
現代學校教育中的基礎教育階段的公共性的基本內涵主要有以下構成:首先,在教育內容上,學校教育應該注重學生個性與社會性的統一和協調,既需要張揚學生個體的個性,同時也必須保證個體發展的社會積極性的一面的凸顯。其次,在教育責任和權力上,學校教育必須承擔公共社會的要求和責任,不能簡單地將孩子的問題推給家長和家庭,即學校教育必須具有強制教育權力和懲戒權力,否則學生可能會成為無人教育的對象,這種問題學生是社會所不能承受的。最后,也是最為重要的是,全社會不能簡單地將孩子視為家庭的,認為學生的教育失敗只是該家庭的問題,必須將任何一名孩子的教育失敗視為社會的失敗,這樣在教育法規和教育管理中,社會才會改變觀望和無所謂的態度。
四、公共性的基礎教育的實踐途徑
基礎教育的公共性是其內在的基本構成,基礎教育的發展不能簡單地避開公共性,基礎教育的公益性和普及性都是建立在其公共性的基點上,對公共性的無視或者逃避是嚴重違背基礎教育發展規律的。現階段,我國基礎教育應以國家、民族、個體眼前和長遠利益為出發點,按教育規律辦事,排除資本市場在制度上和文化上對公共教育和國民教育的過度干擾,通過學校教育傳遞對個人全面發展有意義且為社會所認可的品行。[8]
1.建構基礎教育公共性的共識
學生個體的發展需要強調社會性的維度的發展,也即學生個體不能簡單地視為家庭的責任,對社會下一代的教育,更為理智的是視為社會的基本事務,既需要保護其公共性,也需要強調其公益性和普及性。建構基礎教育公共性的共識,既需要教育理論的支撐,同時需要學校教育實踐的堅持。因為在實際的學校教育中,教育的公共性會面臨學生、家長、社會等多重挑戰,同時還會面臨教育經費、教育競爭、法律爭議等多重壓力,如果不能實現整個社會對基礎教育公共性的共識,那么僅僅依靠學校和教育界自身,是難以保衛基礎教育的公共性的。教育在經費、法律、資源等多個領域都需要依靠社會,教育本身并不獨立,也不強大。
2.教育法律法規必須明確基礎教育公共性的基本假設
作為教育公共政策理論的核心概念,以教育公益性、教育正義、教育公平為核心的公共性是現代教育公共政策理論的前提。公共性是義務教育的一種基本特性,義務教育的公共性主要由免費性、世俗性、平等性、責任性與強制性五個部分組成。教育法律的一項很重要的使命就是要對教育本身所具有的公共性進行強制性地捍衛與保障。
教育法規必須重視當代基礎教育中的法律基本假設問題,不能簡單地將教師的教育行為視為個人行為,教師是代表著社會的公權力對學生進行必要的教育,學生也不是簡單的僅僅是家庭的個體,所以應該要注意的是學生也是社會的,這樣才能降低家庭對學校教育的過重的功利主義壓力。基礎教育作為公共教育,應該指向每個兒童全面而長遠的利益和全社會共同利益。教育法律法規必須明確界定基礎教育的公共性的基本假設,這樣才能將學校從過重安全壓力、應試教育和教育工具化的問題中拯救出來。
3.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適用統一的法律法規
中圖分類號:G7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9094(2016)11A-0010-05
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父母①不僅負有教育子女的義務,也是教育子女的第一責任人。父母教育權,即父母教育子女的權利。父母教育權是一種先于國家教育權而存在的自然權利。然而,隨著國家教育權的擴張,學校,尤其是公立學校成為國家教育權的主要代言人,父母將越來越多的教育權直接委托給了學校。因此,學界認為,父母教育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父母所享有的教育子女的權利;二是,父母委托給學校及教師的教育權利。[1]父母所享有的教育子女的權利是父母教育權的主體部分,父母委托給學校及教師的教育權利,衍生出了父母的學校教育參與權。父母的學校教育參與權成為父母教育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父母履行教育義務和行使教育權利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就會與兒童和學校這兩個主體發生法律關系。那么,對父母與兒童、父母與學校關系的探討也就成為研究父母教育義務和教育權利的重要視角。
一、父母與兒童――父母的教育義務與教育權利
(一)父母教育的缺失與迷失
在教育實踐中,一方面,由于一些客觀社會環境問題和錯誤的子女教育觀念,部分兒童的父母教育缺失;另一方面,受到一些錯誤兒童觀的影響,以及教育市場化、商品化的沖擊,部分父母迷失于“什么是好的家庭教育”這一問題上。
1.父母教育的缺失
目前,父母對子女教育的缺失,主要發生在留守兒童與流動兒童②中。或者由于外出務工,或者由于工作繁忙,留守兒童、流動兒童的父母對子女的教育處于缺損甚至是完全缺失的狀態。2013年全國婦聯的《我國農村留守兒童、城鄉流動兒童狀況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流動兒童有3581萬,留守兒童超過6000萬。這些孩子往往是在有人“看護”,而無人“陪伴”中成長。《報告》研究顯示:由于長期和父母分離,留守兒童生活、學習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如果說,留守兒童與流動兒童父母教育的缺失主要受到客觀社會環境的影響,是當下社會的一個硬傷,不易治愈,那么,社會上還有一部分兒童的父母教育缺失卻是因為父母錯誤的教育觀念。當下,人們有一種共識,即:為追求效率,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情。受這種思維方式的影響,部分父母將自己的教育權利和義務完全委托給了學校。尤其在一些“高水平、高標準”的幼兒園,幼兒園老師成為了高級保姆。父母通過支付高昂的學費,獲取“更專業的家庭教育”,認為“高水平”幼兒園老師比自己更有“育兒”經驗,更有能力教育好孩子。當然,有些家長自己工作忙,沒有時間陪孩子,他們嘗試用金錢來彌補。他們確實為兒童考慮了,只是忽視了或者根本沒有意識到“對孩子最好的教育是陪伴”。名義上,這些父母為孩子“付出”了很多,然而,卻實實在在地剝奪了這些孩子接受父母教育的權利。
2.父母教育的迷失
首先,在錯誤兒童觀影響下,父母行使教育權往往忽視兒童作為一個特殊的、獨立的個體的存在。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父母或者把兒童視為自己生命的延伸,或者把兒童作為自己的絕對占有物:一是,父母往往傾向于在孩子的生活中尋找自己生命的大部分意義,使得父母的愛和關心可能過分親密或者感情化,可能過于嚴苛,或者可能讓孩子太有依賴性[2];二是,父母也會將兒童對其的物質依賴和精神依賴,作為其對孩子絕對占有的理由。甚至一些父母在孩子與自己的觀點相左時,會理所當然地認為“我供你吃穿,你就要好好聽我的話,你沒有權利質疑”。因此,父母也就不會把孩子作為一個特殊的、獨立的個體來看待,而是將父母的教育權威絕對化,完全凌駕于兒童的合法權利之上。其實,無論是父母將兒童僅僅看作自我生命的延伸,還是認為兒童是自己的絕對占有物,都是將兒童生硬地“捆綁”在“我”之上。也正是這種過度的依附性、占有性,導致父母不能正確對待兒童,進而不能正確行使教育兒童的權利。
其次,商業消費文化的滲透造就一代父母在子女教育上的“集體狂熱”。“我是學習教育學的,雖然明明知道讓孩子趕著上各種輔導班、藝術班會讓孩子很累,對孩子也不一定好,但是我能怎么辦?如果別人的孩子都上各種班,而我的孩子沒有上,我擔心孩子長大以后會恨我。”一位教育學老師如是說。本來上輔導班和藝術班對兒童而言,是一個提升自我的途徑:上輔導班,可以提高兒童的學業成績;上藝術班,可以為兒童創造更多開發潛能的機會。然而,錯就錯在部分父母的急功近利,趕鴨子上架,以至于迷失了基本的方向。尤其是,當父母教育面對外界諸多選擇,而陷入迷茫、惶恐、不安時,通常就會通過隨波逐流來尋求暫時的庇護。當下,父母有太多的擔憂,擔心孩子被社會所拋棄,擔心孩子沒有好的將來等等。然而,為了追求更好,有時反而弄得更糟。孩子對父母的逆反心理愈加強烈,“父母皆禍害”不僅是孩子對父母的反抗,也是對父母追逐“好教育”的反諷。
(二)父母教育的理性回歸――認真履行教育義務和行使教育權利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等行為。”第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從以上法律規定中的相關動詞,如“關注”、“教育和影響”、“引導”、“預防和制止”、“正確履行”等,可以看出,父母對未成年人的發展負有全方位的責任。“父母作為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家庭作為孩子的第一所學校”,不僅僅是教育理念的倡導,更是父母實實在在的法律義務和法律權利。
1.父母應當履行“陪伴”的義務
父母“陪伴”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形式上,父母應當留在兒童身邊,陪同兒童一起成長;二是內容上,父母應當與兒童保持有效的溝通與交流,并對兒童成長進行及時有效的指導。兒童身心發展的特殊性決定了兒童需要特殊的保護和關懷,而在這一方面,父母負有首要的責任。父母有照顧兒童的衣食住行的義務,這種義務是可以轉移、委托的。但是,父母還有“陪伴”兒童成長的義務,這種義務原則上是不可以轉移、委托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第十六條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可見,只有在由于客觀原因父母監護職責不能履行的情況下,監護職責才可以轉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監護職責包括對被監管人的教育義務。因此,除客觀原因外,父母必須親自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父母親自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意味著父母不僅應當為兒童營造良好的生活環境,也要“陪伴”他們的成長,并提供適時的教育指導。即使由于客觀原因,父母不能親自履行教育義務,仍要基于“兒童的最大利益原則”③,積極鼓勵父母親自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如,《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特別規定了對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父母的教育指導。尤其針對留守兒童,指出留守兒童父母要增強監護人責任意識,認真履行作為父母的義務,承擔對留守兒童應盡的責任;父母中要有一方在家照顧兒童,有條件的父母尤其是嬰幼兒母親要把兒童帶在身邊,盡可能保證嬰幼兒早期身心呵護、母乳喂養的正常進行等。
2.父母應當認真對待教育子女的權利
首先,父母行使教育權利必須基于兒童作為獨立個體存在這一前提。教育的目的是培養人。一個真正的人是擁有獨立自主意識,可以依據自己的理智,做出選擇,承擔責任,通過反思不斷完善自我的人。作為人的一個重要特征是“能意識到自身是其所經歷和所做事情的一個單獨的、統一的和持久的主體。”[3]這就要求父母要把兒童看作獨立的個體、不同于自己的獨立的人,給予其充分的理解和尊重,而不是有意無意地壓制、扼殺兒童的獨立性、獨特性。在法律上,兒童是作為一個獨立的權利主體而存在的。《兒童權利公約》主張兒童是獨立的個人,是家庭和社會的成員,享有與其年齡以及發育階段相適應的權利。兒童作為獨立的個體、獨立的權利主體存在,父母就應當把兒童作為完全意義上的人來看待。
其次,權利即自由,父母享有教育子女的權利和自由。在父母教育自由的范圍內,父母享有充分的話語權,父母也應當建立一種教育自信。這種教育自信不僅是對自己,也是對孩子的自信。父母對自己教育的自信,是基于“兒童的最大利益原則”,當然這種“最大利益”不僅是父母認為的孩子的最大利益,也是基于兒童本身發展的“最大利益”;父母對兒童教育的自信,是基于對兒童的信任、尊重,把兒童看作一個不同于自己的獨立的個體,擁有自我意識和獨特的個性,以及自我成長的能力。同時,父母要積極主動地去形成自己的教育觀念和教育意識,適當“放手”讓孩子自己去成長,為孩子留出發展的空間。尤其,隨著兒童作為獨立個體的不斷成熟,父母應當為兒童留出足夠的空間,給予兒童成長充分的理解與尊重。《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四條也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并聽取他們的意見。”可見,父母行使對子女的教育權利,也是一種需要認真對待的藝術。
二、父母與學校――父母的學校教育參與權
20世紀以來,隨著義務教育的普及,教育的中心已經從過去幾百年的家庭里不可逆轉地轉到了學校里。學校成為兒童教育的主要場所:一方面,大部分兒童走進學校。并且,隨著兒童的學習年限大幅度延長,兒童的大部分時間在學校中度過;另一方面,學校傾向于承擔日益豐富的綜合角色。隨著學校在兒童的道德和個人發展上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學校教育和父母教育之間的分工越來越模糊。[4]隨之而來的是,父母教育與學校教育的聯系越來越重要,參與學校教育成為父母教育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父母的學校教育參與權也成為討論父母教育權不可回避的一個重要問題領域。
父母的學校教育參與權,即父母享有參與學校教育的權利。尤其是在義務教育普及的社會背景下,大部分的父母教育權被學校所取代。同時,有研究表明,“父母參與他們子女的教學活動,將有助于學生對學校的正面態度及良好行為的建立”[5]。父母的學校教育參與權作為父母教育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兒童教育中的重要性愈加凸顯。日本學者結城忠認為,父母的學校教育參與權主要有三種:第一,知情權,即父母有權了解學校有關信息的權利,包括學校的教學計劃、教學內容、教師的教學方法、成績評價標準與方法、進課堂聽教師上課的權利等。同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有義務為父母提供必要的信息。第二,提案發言權。父母有權利在學校采取某些決定、措施之前得到說明理由的機會,而且有權對該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三,共同決定權。父母有權處于與教育行政機關和學校同權的地位上,共同參與、決定某些教育上的措施和決定。[6]
父母的學校教育參與權本應是父母教育和學校教育建立實質教育聯系的主要橋梁,父母教育也應當與學校教育建立一種良性互動關系;然而,在當下教育實踐中卻出現了兩種極端的現象:一是父母直接放棄了學校教育參與權。認為學校教育是學校的事情,與自己無關。或者,認為自己沒有能力或權利干涉學校教育。因此,父母與學校就不會建立一種實質性教育聯系,父母與學校偶爾的聯系也是出于學校管理的需要。學校通過父母向學生施壓,以實現學校管理的目的。二是父母濫用學校教育參與權。當下,部分父母出于過度的溺愛心理、維權意識等,濫用學校教育參與權,直接影響了學校開展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同時,這也侵犯了教師及學校的合法權益。
目前,學校與父母的溝通一般僅停留在學生管理上。對此,筆者有切身的體會:筆者上小學與初中都在本村。有一位同村同學小花(化名),她的父母是我們班同學家長中唯一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家長,平時也會對她進行家庭輔導。在小學和初中,小花的成績都是名列前茅。后來,我們一起考入縣城的高中,被分入了不同的班級,成為寄宿生(一個月回家一次)。然而,僅僅一年的時間,這個原來我們眼中的佼佼者就成為了典型“問題學生”,不僅學業一落千丈,而且沾染了很多不良嗜好。最后,小花放棄了高考,僅在畢業的時候來學校領取了畢業證書。小花的巨大轉變,讓筆者不禁對她感到惋惜,也更讓筆者反思這樣的“問題學生”是如何形成的。假如說,小花的父母和學校保持著一種經常的、穩定的聯系,學校定期向小花的父母反映她在學校里的狀況,小花的父母就可以及時了解到孩子的情況,在孩子出現問題時及時做出反應,后果肯定不會如此糟糕。然而,在現實中,往往是等到學生出現了很嚴重的問題,學校才會通知父母到學校。此時,學校與父母的聯系,基本上都是出于學校管理的需要,而并不是出于真正的教育學生的目的。
如果說,前述情況是父母缺乏參與學校教育的意識。那么,接下來這一種情況就是父母濫用參與學校教育權了。近年來,隨著父母對子女教育重視程度的不斷提升和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強,父母與教師在教育孩子上的交鋒不斷[7]:2016年4月27日上,一位班主任在衡陽船山實驗中學教室被一個家長扇了三四個耳光。理由居然是正常的全班輪換座位,她的孩子被輪到后排去了。[8]一位在農村小學工作的女教師也曾向筆者講述過類似的案例:在她的班上,學生小佳(化名)經常不交作業,她批評了小佳幾次。后來,小佳的爸爸氣勢洶洶地來到她正在上課的班級,當場質問她為什么對小佳不好。最后,幸好校長出面調解,這件事情才得以解決。父母不當行使教育參與權直接挑戰著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也會對兒童教育產生不利的影響。
因此,父母應當認真對待學校教育參與權,不僅需要增強學校教育參與權的意識,也需要提高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行使學校教育參與權的能力。同時,從父母行使學校教育參與權的現狀來看,加強父母的學校教育參與權不僅需要父母作為權利主體積極主動地去認真對待,也需要國家、社會的積極引導。然而,當下我國關于父母的學校教育參與權還沒有明確的教育法律規定。僅在一些教育政策文件中,指出要加強父母的學校教育參加權,并且也只是集中在學校管理層面。如教育部2003年的《關于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和2012年的《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關于父母參與學校管理的規定為:父母主要通過家長委員會的方式行使在學校中的教育權。家長委員會的職責主要是支持教育教學工作、參與和監督學校管理等。但是,目前學校的家長委員會更多的是流于形式,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④如何在現有的條件下,構建學校與家庭之間的實質性教育聯系,理應成為我們未來關注的一個重要教育問題。
三、余論
基于當下父母不履行或不當履行教育義務、濫用教育權利的現象,家庭教育立法是時展的迫切要求。父母教育義務和教育權利是家庭教育法的重要內容。正如有研究指出:家庭教育法要重視規范父母的教育行為,規定父母不正確行使、無能力履行監護權、教育權時,有關機構代為行使有關權利的辦法等。[9]當下,隨著家庭教育重要性的凸顯和家庭教育問題的不斷涌現,家庭教育立法已經進入立法日程。一般而言,家庭屬于私域,是“風能進,雨能進,而國王不能進”的領域。但是,家庭也需要最基本的行為規范,如《婚姻法》就是法律介入家庭,為婚姻提供了一種法律保障。法律介入家庭教育,更多的是要制訂一些基本的行為規范,為家庭教育提供法律保護。如,針對有些父母不能履行教育義務的現狀,應從法律上規定父母具有“陪伴”義務,并且要求國家給予父母一定的物質條件支持。這顯然并不會損害家庭作為私域的獨特性和自主性,反而有助于父母更好地履行教育義務、行使教育權利,從而促進家庭教育的健康發展。可見,法律的規制為父母履行教育義務、行使教育權利劃定基本的行為底線,也有助于充分保障兒童的合法權益。
注釋:
①“父母”與“家長”是一組使用頻率較高的近義詞,但是在已有法律法規中,“父母”一詞使用頻率較高,并且更具有普遍性。因此,本文使用“父母”一詞,指代法律用語“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②參考《我國農村留守兒童、城鄉流動兒童狀況研究報告》的研究,本文的“留守兒童”、“流動兒童”分別指:留守兒童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從居住地流動到其他地區,孩子留在原居住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雙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兒童。流動兒童是指隨務工父母到居住地以外生活學習半年以上的兒童。
③“兒童的最大利益原則”主要來源于1989年的《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第1款:涉及兒童的一切行為,不論是由公立或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還是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④據筆者對五所普通縣城中學的調查,家長委員會代表的推選,是學校直接根據父母學歷的高低、在縣城工作等條件確定。這是因為:一來,該校的大部分學生來自農村,居住的村莊一般都離學校較遠,交通不方便。二來,近年來,大部分的學生家長都常年在外地打工,不可能參加家長委員會的會議,家長委員會的出席率一般也只有10%到20%。家長委員會只是行使一些發表意見、提出建議的“消極的權利”,一般不會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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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張樹波,黃科昕,池雅勤.一女家長校內掌摑懷孕女教師被行政拘留[N].瀟湘晨報,2016-05-01.
為人父母,要律人,更需律己,要明白身教勝于言傳。“不要認為只有你同孩子談話、教訓他、命令他的時候,才是教育”,而要懂得,自己的一言一行對孩子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為人父母,是本能,更是學問。老鷹將小鷹踹下懸崖,陪它飛翔,大獅子帶領小獅子奔跑覓食,逐漸成長。求生的教育似乎是一種天性,但成才的教育卻離不開父母科學、理性的指引。正如這部規劃中所提倡的,只有堅持科學引導、規范管理、依法推進,深化家庭教育科學研究,才能了解家庭教育的奧秘,才能找到適合自己孩子的教育方法,才能做好為人父母的這門大學問。
《關于指導推進家庭教育的五年規劃(2016-2020年)》主要內容
為深入貫徹關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動我國家庭教育創新發展,近日,全國婦聯聯合教育部、中央文明辦,民政部、文化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中國科協、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共同印發了《關于指導推進家庭教育的五年規劃(201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
《規劃》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適應城鄉發展,滿足家長和兒童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部署了準確把握家庭教育核心內容、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公共服務網絡、提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專業化水平、大力拓展家庭教育新媒體服務平臺、促進家庭教育均衡協調發展、深化家庭教育科學研究、加快家庭教育法制化建設7個方面18項重點任務。同時,圍繞健全實施機制、落實部門職責任務、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加強工作示范引導等方面提出了4項保障措施,明確了未來五年家庭教育發展方向、工作目標和落實舉措。
《規劃》提出準確把握家庭教育核心內容,注重突出家庭道德教育內容,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融入到課題研究、指導服務、親子活動等家庭教育各個環節。廣泛開展“尋找最美家庭”活動,開展“五好家庭”“文明家庭”等各具特色的文明家庭創建活動,開展“爭做合格家長培養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傳實踐活動。
《規劃》提出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公共服務網絡,依托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城鄉社區教育機構、兒童之家、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等活動陣地,普遍建立家長學校或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城市社區達到90%,農村社區(村)達到80%。著力推動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作為城鄉社區服務站工作的重要內容,確保每年至少組織2次家庭教育指導和2次家庭教育實踐活動。在城市90%的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中建立家長學校,農村達到80%。確保中小學家長學校每學期至少組織1次家庭教育指導和1次家庭教育實踐活動,幼兒園家長學校每學期至少組織1次家庭教育指導和2次親子實踐活動,中等職業學校每學期至少組織1次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規劃》還要求,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服務陣地,每年至少開展2次公益性的家庭教育講座或家庭教育親子活動。
《規劃》提出提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專業化水平,加大推進政府購買家庭教育公共服務的力度,積極搭建社會組織服務平臺,在50%的城市社區和有條件的農村社區(村)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引入專業社會工作者。
《規劃》提出大力拓展家庭教育新媒體服務平臺,進一步加快網絡家長學校建設,大力拓展微博、微信和手機客戶端等新媒體服務平臺,借勢借力有影響力的自媒體平臺,到2020年,基本搭建覆蓋城鄉、傳統媒體與新媒體深度融合的家庭教育信息共享服務平臺。
《規劃》提出促進家庭教育均衡協調發展,依托遠程教育、移動互聯網指導服務平臺等,為資源匱乏的地區提供優質的家庭教育資源。加強兒童早期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在80%的婦幼保健機構建立孕婦學校和兒童早期發展基地,50%的婚姻登記處建立新婚夫婦學校或提供婚姻家庭輔導、婚育健康及育兒知識宣傳服務。強化特殊困境兒童群體家庭教育支持服務,城鄉社區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要注重建立家庭指導服務綜合信息平臺或臺賬,及時掌握兒童家庭監護情況、成長發展狀況等,為他們提供常態化的、專業化的家庭支持服務以及所需的轉介服務。
《規劃》提出深化家庭教育科學研究,確立“十三五”家庭教育重點研究課題,形成一批高質量的研究成果。促進家庭教育學科體系建設,推動高校在相關專業開設家庭教育課程,有條件的高校設置家庭教育相關專業。
《規劃》提出加快家庭教育法制化建設,推進家庭教育立法進程,全國層面,由全國婦聯、教育部協同有關部門全面啟動家庭教育法的研究工作,形成立法草案,推動出臺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規。
孩子成長中存在“影子爸爸”:父親角色缺失
一個男士吹噓:“我老婆能洗衣服,做家務,做飯,帶娃,逛街,自己賺錢!”朋友回答:“像你老婆那樣的,在我們那里叫寡婦。”這個最近在網上流行的段子,雖然很刻薄,卻形象地描述了現實生活中很多家庭的真實情況。
如今,很多家庭的育兒工作由媽媽承擔了大部分,爸爸很少參與,就像影子一樣。這樣的爸爸被形象地稱為“影子爸爸”。“影子爸爸”不僅導致了父親角色在家庭教育中的缺失,還深刻地影響到了孩子的成長和家庭的穩定。
“一個女性朋友不再聯系你,一是她死了,二是她當媽了,三是她孩子上學了。”自從有了孩子,35歲的外企女白領王女士對這個戲謔的說法有了越來越深刻的領悟。
孩子小的時候,她每天晚上多次醒來給孩子喂奶把尿,先生在一旁呼呼大睡。現在孩子3歲多了,王女士感覺基本還是自己一人帶娃――幾乎沒有自由時間,逛街、美容,閨蜜聚會,通通取消,除了上班,幾乎所有時間都圍著孩子轉。而先生,還時不時地和朋友小聚一下,每周六上午的踢足球,更是雷打不動。像王女士先生這樣沒有存在感的爸爸,正成為很多家庭中一種典型的存在。調查顯示,94%的受訪者感覺自己身邊有“影子爸爸”,其中45.1%的受訪者表示,這樣的“影子爸爸”很多。只有6%的受訪者明確表示自己身邊沒有“影子爸爸”。
為何“影子爸爸”如此多?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思想影響和部分父親心存依賴思想,責任感薄弱,被認為是造成“影子爸爸”盛行的最主要原因。此外,還有52.9%的受訪者認為是受男人天生不會帶孩子觀念的影響,23.7%的受訪者認為是由于當下的母親太強大,父親才會樂得清閑。
在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家庭教育首席專家孫云曉看來,“影子爸爸”的流行背后有很多原因。一是傳統上男主外女主內的思想影響,二是現代女性全面崛起,從收入到學歷,完全不亞于男性,甚至比男性還要強大,再加上懷胎十月與孩子建立的親密關系,使得母親在孩子的養育上會顯現出天然的優勢。
給孩子講故事,陪孩子游戲,很多東西都要不斷地學習,這對他們來說是一個挑戰。因此不少爸爸本能地選擇了回避、撤退、轉移,放棄了責任。同樣,很多父親缺乏遠見,他們對孩子成長過程中父教的重要性沒有足夠的意識,以為自己只要負責掙錢養家就可以了,妻子一個人帶孩子完全沒有問題。他們沒有意識到,父教的缺失對孩子身心健康的危害是非常巨大的。
父愛的缺失,孩子會最敏銳地感受到。如何才能讓缺失的父教重新回歸家庭?除了從家庭內部著手,全社會營造氛圍,大力宣傳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正確認識家庭教育領域存在的問題,是做好家庭教育立法的基礎。立法是對社會問題的回應,家庭教育的立法也必須回應家庭教育領域存在的問題。
家庭教育貴在讓家長學會自我改變
“教要教人求真,學要學做真人”。而對孩子的人格塑造,顯然不可能只依賴學校教育,擔負言傳身教責任的家庭教育尤為重要。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經各種調查早已被教育工作者確認,缺乏家庭教育已產生了嚴重的子女性格障礙、家庭暴力和人格扭曲等問題。
“教孩子之前先教大人”甚至一度也成了共識。在中國一些城市,有關家長學校、家庭教育的實驗也如火如茶,家庭教育的全面普及上升為國家意志。
全國婦聯聯合教育部、中央文明辦、民政部,文化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中國科協、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共同印發《關于指導推進家庭教育的五年規劃(2016-2020年)》,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適應城鄉發展、滿足家長和兒童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
《規劃》提出加快家庭教育法制化建設,推進家庭教育立法進程,試圖將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一樣放置在法律框架之下,成為強制性的教育模式。明確了相當精確的目標,著力規范了各階段家庭教育指導和親子活動的次數等,更對城市社區、農村社區的家庭教育到達率提出了明確要求。這一要求就目前看來實際非常之高,而且具體實施起來恐怕會遭遇非常多的難題。
應該說,即使在一線城市,家庭教育的普及都還有很多課題需要面對。首先,成年人的行為模式相對孩子更為固執,更難調整。即使在家庭教育執行較良好的深圳等地,很多家長憑借一年四次的課堂依舊難以改變什么。家長即使聽課時吸收了很多道理,但依然過不好教育子女這一關。
其次,現有的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缺乏標準,家長的反饋流于書面,缺乏具體實踐和個性指導。有關家長的教育仍需深入,并琢磨出溝通方法。
而這還是在條件優越的大都會,九部門關于家庭教育的規劃還要深入廣大農村。很多農村地區連相對不錯的學校教育都缺乏保障,更不要說針對家長開展教育工作。部分地區的家長基本在外打工,要完成家庭教育的工作任務可謂十分困難。
在中國最缺失家長教育的家庭有兩大類,一是家長疲于奔命、無暇照顧孩子的貧困家庭;二是望子成龍,對孩子的成功有內心焦慮的家庭,可是他們對家庭教育的信任度最低。
所以我們不單要重視家庭教育的硬件設施和實施計劃在城鄉的覆蓋率,更要重視教育本身的實際作用。針對家長教育效果不彰的現實,理應改革家長教育指導方法,增加實踐性和家長在家庭中的責任感,讓家長建立科學的家庭規則和教育方法。
家庭教育:讓孩子成為更好的自己
家庭教育首先是父母的自我教育。教育好家長,才能教育好孩子。接下來,我們要沿著家庭教育五年規劃,落實落細,讓孩子在未來遇到“更好的自己”。
家庭教育是人生的“第一課”,家長是孩子的“第一老師”,家庭教育對于孩子的成長至關重要。九部門共同印發的《關于指導推進家庭教育的五年規劃(2016-2020年)》中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適應城鄉發展、滿足家長和兒童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其中,要求城市與農村普遍建立“家長學校”或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這一規劃的出臺,將引領家庭教育的新方向。
俗話說,成人在家庭,成才在學校。自古以來,我們都十分重視家庭教育。縱觀歷史,古有“述立身治家之法,辨正時俗之謬”、被視為垂訓子孫及家庭教育典范的《顏氏家訓》,近代有“充滿父愛的苦心孤詣,嘔心瀝血的教子篇”的《傅雷家書》,當代則有五花八門、品類繁多的關于家庭教育的理論指導與實踐總結。可以說,家庭的一點一滴教育、培養、規范以及耳濡目染的熏陶,便是對孩子成人的塑造過程。家庭教育搞得好,孩子就行端人正,社會就風清氣正,國家就魂強根正。
中圖分類號:G53/5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2458(2015)03-0046-11
DOI: 10.14156/ki.rbwtyj.2015.03.006
日本的社會教育有著十分悠久的歷史,而且日本是當今世界上少數幾個仍在實行社會教育制度的國家和地區之一[1]33。在日本,社會教育作為一種教育形態,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且發揮著不可估量的作用。尤其在社會教育理論研究方面,日本進行了較全面而又系統的研究。在此主要對日本社會教育的概念進行探討。
一、日本“社會教育”一詞的由來
在日本,社會教育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奈良、平安時代。尤其在中世紀室町時代,社會教育極為盛行,如當時上杉憲實設立的足利學校[2]。這些早期的社會教育活動通常被稱為社會教化或通俗教育,一定意義上說是松散的、無計劃的、無嚴密組織的。到明治以后,由于資本原始積累帶來了各種社會問題和勞動問題,為了啟迪民眾、改良社會,明治初日本開始設置圖書館、博物館等社會教育設施,由此作為學校教育之并列概念的“社會教育”真正應運而生[3]。
“社會教育”一詞最早出現于德國學者狄斯特威格的《德國教師陶冶的引路者》(1835年)一書中[4]。明治時期是日本文化大輸入時代,當時出現的許多教育用語幾乎都是舶來品。據此,有研究者認為日本的社會教育也是舶來品,且源自德國。但德國并沒有把有關社會教育的活動統稱為“社會教育”,而是稱為“民眾教育”“公眾教育”“大眾教育”等。因此,日本學界多數學者認為“社會教育”一詞是日本土生土長的“自造詞”或“國產貨”。如春山作樹認為“我國教育方面的用語幾乎都是源自外文翻譯,唯獨‘社會教育’并非如此。當然,在歐美各國也擁有各種各樣可包含在社會教育中的事業,但并沒有像社會教育這樣能綜合概括這些事業的用語” [5]10;吉田熊次認為“日本以‘社會教育’為名,著手組織化的運動確實早于歐美” [6]。據此筆者認為社會教育是日本所特有的,但不可否認日本的社會教育也受到歐美尤其德國社會教育的影響。
在日本,“社會教育”一詞產生于明治初期。如福澤諭吉在《文明論概略》(1875年)等文章中力主要在開辦學校普及初等教育的同時,通過演說、討論、出版等形式開展對成人、青年的教育,并稱這種活動為“人間社會教育”[7]。他所提倡的貧民教化論是日本社會教育的理論先驅。可以說,福澤諭吉是“日本近代社會教育史上最受矚目的人物”,是日本提及社會教育的第一人。之后,國生壽指出社會教育曾在1882年12月15日發行的《七一短訊》中作為演講題目而出現;高橋義雄的《教育論》(1883年)、金井延的《當今的社會問題》(1891年)等文章中都曾使用過“社會教育”一詞;櫻井貢在《處世乃能忍二字》(1891年)一書中也曾把“社會教育”作為其副標題[5]10-12。通常,日本教育學界以山名次郎的《社會教育論》(1892年)和佐藤善治郎的《最近社會教育法》(1899年)兩書為標志,把明治20年代后半期至30年代前半期看作是日本“社會教育”用語及其觀念產生的時期[8]。其中,山名次郎的《社會教育論》是日本教育史上第一本有關社會教育的單行本。關于“社會教育”一詞的使用,或許今后還會有更早的發現,但可以確認“社會教育”一詞最早出現于明治初期,在明治中期以后開始廣泛使用。
從明治時期到大正中期,“社會教育”一詞斷斷續續地為人們使用著,也曾一度被擱置。到大正13年(1924年),普通學務局第四課升格為“社會教育課”,標志著“社會教育”一詞重新作為正式用語恢復使用。至此社會教育便一直延用至今。
二、日本社會教育的多元界定
明治維新至今,隨著日本二戰前后國家性質的巨變、教育政策的轉變、教育改革的推進,社會教育理念、政策法規以及實踐的不斷完善,日本研究者對社會教育進行了紛繁復雜的概念界定。根據日本社會教育產生以來的不同發展階段,初步從教化型、民主型以及終身型等三方面來探討不同時期日本社會教育概念的多元界定。
(一)教化型社會教育
二戰前,日本的社會教育受到國家主義、軍國主義教育政策的支配,為天皇專制統治國民思想、開展國民教化活動充當了特別的角色,形成了“官府主導的、上意下達的”[9]的教化型社會教育。因此,研究者多從“工具論”角度突出社會教育協助政府教化民眾的目的功能性涵義。社會教育是“教育人使其具有很強烈的社會性,加深個體的社會意識,養成為社會服務的思想、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和社會親和的感情等”[10]8-9;社會教育是“國家公共團體或私人以民眾資質的提高為直接目的而實施的教育”[11];社會教育是“以各種機關施設,供社會的多數人利用其余暇,來擴充其物質文化需求的教育”[12]。這些觀點實際上是從社會教育的目的、功能及意義等方面來進行界定的,即把社會教育理解為是國家、公共團體或私人為了改良社會、提高民眾的文化水平和智能,而設置各種各樣的教育訓練機構,提供給國民自由利用學習的教育,突出了戰前社會教育的教化主體主義的特點。
此外,有從廣義、狹義對社會教育進行界定的廣泛教育說。廣義的社會教育“是指個體獲得適應成為社會成員所需的素質和能力的教化工作”[13]1-5;社會教育指“不論它是什么,只要其結果上是有利于社會的改善和發展,對社會成員產生教育效果的活動,都可以包括在其中”[14]。但此種界定有把社會教育泛化為教育之嫌。還有從法律層面對社會教育概念進行的規定。1929年,日本帝國教育會召集全國教育大會的社會教育學部,議決社會教育概念為:社會教育是家庭教育、學校教育以外一般教育作用的總稱,以備有多樣的教養訓練的設施與機關,使一般民眾自由選擇利用為本旨。這是二戰前較早對社會教育進行界定的法律法規。
(二)民主型社會教育
二戰后,日本經過教育改革的洗禮,否定了戰前國家主義和軍國主義教育,清除了“忠孝”“天皇”的思想,提倡民主主義的教育理念,基于《日本國憲法》和《教育基本法》的宗旨,陸續制定頒布了《社會教育法》(1949年)、《圖書館法》(1950年)、《博物館法》(1951年)、《青年學級振興法》(1953年)、《體育運動振興法》(1961年)等社會教育相關法律,社會教育確立了法制化體系,并呈現出新的理念和動向,廣大國民成為社會教育的主體,從戰前官制、教化、動員為主的團體主義社會教育轉變為設施中心的民主型社會教育。因此,戰后社會教育的概念界定中,批判摒棄了戰前社會教育的功能性社會教化涵義,把社會教育作為人的基本權利之一,多突出社會教育的設施性、教養性內涵,并在法律層面對社會教育進行了界定;同時也有承繼戰前的廣泛教育說,以及從歷史視角進行界定的歷史范疇說。
第一、組織機構說。戰后日本大力興建公民館、圖書館、博物館等社會教育設施,社會教育的設施中心主義凸顯,許多研究者從組織機構出發來界定社會教育。從組織團體來說,社會教育就是“國家、地方公共團體開展的公共教育的一環或官辦教育活動”[15];社會教育是“學校教育以外的領域,是獨立于國家與政府之外的由團體、協會等開展的教育活動” [5]13。從實施機構或場所來說,社會教育是“學校教育以外的有意圖、有組織的教育”[16];社會教育是“在納入正軌國民教育體系的學校之外的場所中所進行的有組織、有意圖的教育的總稱”[17]。這種界定從社會教育的主體和外在手段、方法入手,把關注點放在社會教育的組織團體、實施主體,如政府或民間團體等方面,或把目光集中到社會教育的實施場所、機構等方面,既把社會教育作為一種與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相獨立的教育活動,又把社會教育作為一種有計劃、有目的、有組織的教育形式,使社會教育的輪廓鮮活起來,有利于戰后社會教育活動的實際開展。但組織機構說一味從社會教育的進行界定,實際上只是對社會教育外延的限定,缺少對社會教育本質內涵的實質性把握。
第二、法規界定說。戰后日本逐步確立了新的社會教育體制,即社會教育法體制,因此,從法規層面對社會教育進行界定,對于深入理解日本社會教育的概念是不可缺少的。《教育基本法》第7條從實施場所出發把社會教育規定為:“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必須鼓勵家庭教育以及工作場所和其他社會場合中所進行的教育;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須通過設立圖書館、博物館、公民館等設施,利用學校設施及其他適當的方法努力實現教育目的”。對此,小川利夫認為“日本的社會教育戰后才作為‘受教育的權利’的重要一環取得了其法定性格”[18]261-262。其意義在于把社會教育作為與學校教育相并列的一種教育,賦予社會教育一定的社會地位。1949年,《社會教育法》第2條從內容、范圍及對象等方面出發把社會教育定義為:“所謂的社會教育不包括以學校教育法為基礎作為學校教育課程所進行的教育活動,主要是對青少年和成人進行的有組織的教育活動(包括體育和文娛活動)。”該法采用定義排除法,把社會教育作為行政對象進行了界定。雖明確了社會教育的范圍,但對社會教育內涵的理解仍有不明之處,且不免有繁冗說明之嫌。《文部省設置法》第2條第7項從社會教育的對象、內容及場所等方面出發把社會教育定義為:“社會教育是指公民教育、青少年教育、婦女教育、職工教育等面向社會一般成員的教育,為提高生活而進行的職業教育、科學教育、運動競賽、文化娛樂,以及圖書館、博物館、公民館等設施所開展的活動。”該界定以規定行政機關內部組織與掌管的活動為立場,雖把社會教育具體化、簡單化,但逐一列舉各種活動可能會使概念片面化,概括性不夠。此外,《地方教育行政法》中對社會教育的規定也存在同樣的問題。
這些法律法規從社會教育的目的、對象、內容、方法及場所等角度對社會教育進行了不同的界定,在一定意義上表明社會教育的本質是“國民的自我教育”,國家對“國民的自我教育活動應予以獎勵”,明確了社會教育行政機構的范圍與權限,取得了很大的行政效果。進入新世紀,《教育基本法》《社會教育法》等均進行了多次修改,由此社會教育在法律層面界定的關注點有所改變。社會教育概念中對家庭教育的重視使得把育兒、教育等危機的復合性構造性特征精簡化為家庭問題[19]。有研究者針對《教育基本法》《社會教育法》的修改,認為有必要創造有別于法律規定的社會教育概念[20]。以法律形式對社會教育進行界定,雖然可以促使社會教育的法制化、規范化,但同時也存在對社會教育內涵理解不足的問題。
1.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減少出生缺陷的發生。
——增強新婚人員的自覺婚檢意識,提高婚檢率;
——新生兒疾病篩查覆蓋率達100%,新生兒疾病篩查率達85%以上,新生兒聽力篩查率達60%以上;
——產前篩查覆蓋率達80%以上。
2.保障母嬰安全,降低孕產婦和嬰兒、五歲以下兒童死亡率。
——孕產婦系統管理率達到90%以上;
——孕產婦住院分娩率達到99%以上;
——孕產婦死亡率降低到18/10萬以下;
——孕婦缺鐵性貧血患病率比“十五”時期有所下降;
——嬰兒死亡率控制在13‰以下,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控制在15‰以下。
3.提高兒童營養水平,增強兒童體質。
——低出生體重發生率控制在4%以下,5歲以下兒童中、重度營養不良患病率控制在2%以下,減少出生缺陷的發生;
——嬰幼兒家長科學喂養知識普及率達到85%以上,4個月以下嬰兒母乳喂養率達到90%以上;
——減少兒童維生素A缺乏癥發生率,合格碘鹽食用率達到95%以上。
4.加強兒童衛生保健和疾病防治。
——以區為單位,3歲以下兒童系統管理率達到90%以上,7歲以下兒童保健覆蓋率達到90%以上,兒童五苗接種率達95%以上;
——注重青少年青春期生理、心理教育,不斷提高兒童心理健康水平;
——不斷提高農村兒童衛生保健服務的水平,提高流動人口中兒童保健覆蓋率;
——幼兒園兒童齲齒發病率控制在30%以下;
——城鎮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合格率達85%以上;
——降低兒童的近視及弱視發病率;
——中小學生《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施行面達90%以上,保證中小學生在校每天1小時的體育鍛煉時間;
——減少未成年人吸煙,有效防控未成年人吸毒;
(二)策略措施
1.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依法保護兒童健康,制定與之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加大衛生執法力度,依法實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規范管理,為兒童健康服務提供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2.完善醫療保健制度,合理配置衛生資源,加強農村和社區的衛生保健服務網絡建設,逐年增加對基層及婦幼衛生、疾病控制等基本衛生服務的經費投入,改進兒童保健機構的設施條件和服務質量,加強對專業人員的培訓和管理,不斷提高城鄉兒童衛生保健的服務和管理水平。
3.開展婚前保健教育和宣傳,引導公民自覺增強婚檢意識,不斷提高婚前檢查率;建立和完善產前篩查診斷中心,開展產前篩查診斷工作,減少出生缺陷兒的發生,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4.加強對孕產婦的保健服務和管理,認真做好高危孕婦篩查和跟蹤服務工作,提高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率,降低剖宮產率。
5.繼續推廣計劃免疫接種,提高兒童免疫接種率,建設規范化接種站,實施安全接種。
6.建立以醫療保健機構、幼兒園、學校、社區為一體的健康教育體系,通過新婚學校、孕婦學校、家長學校及新聞媒體,廣泛開展孕婦健康教育和兒童健康教育,不斷提高健康教育質量和指導水平。
7.建立、健全兒童衛生監測統計信息網絡,加強出生缺陷監測,鞏固完善全區新生兒聽力障礙早期篩查網絡。
8.開展兒童疾病綜合治理、行為干預等適宜技術。加強對兒童心理問題的研究,早期識別與干預兒童心理發育偏離和行為發育落后狀態。對兒童和家長進行心理健康教育。
9.把施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工作列入學校綜合考評內容,加強督導,積極推行體育與健康個體標準評價,培養兒童良好的體育鍛煉習慣。
10.嚴格加強對加強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的管理監督,不斷提高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合格率。加強碘鹽合格情況的監督監測工作。
11.大力拓展城鄉社區婦幼衛生服務,把優生、優育的知識宣傳和技術服務落實到社區,深入到家庭,提高自我保健意識和能力。
二、培養教育
(一)主要目標
1.高標準、高質量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全面普及高中段教育和學前三年教育。
——3-5周歲學齡前兒童入園率達到90%以上,學前一年入園率達98%以上;
——創省、市示范(等級)幼兒園總數要達到15所,鄉鎮中心幼兒園創建率達90%以上,其中上等級幼兒園達80%以上;
——小學、初中適齡兒童入學率和鞏固率均達到99.9%以上,初中畢業接受高中階段教育比例達到90%以上;
——盲、聾、弱智三類殘疾兒童在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率達到99.5%以上,在幼兒教育階段和高中教育階段的受教育率與正常兒童基本保持一致。
2.提高教育質量和現代化水平。
——幼兒園、小學、初中專任教師學歷合格率分別達到97%、99.5%、99.5%以上;
——幼兒園教師、小學教師大專以上學歷分別達到45%和85%以上,初中教師本科以上學歷達到80%以上;
——加強中小學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推進“校校通”工程,使我區中小學現代教育技術裝備總體水平位居全市前列。
3.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建立多元化的家長學校辦學體制,提高各類家長學校的辦學質量;
——鄉鎮以上中小學、幼兒園家長學校辦學率達90%以上;
——提高兒童家長家庭教育知識知曉率,0-5周歲兒童的家長和看護人普遍受到科學的早期教育知識指導;
——區設立家庭教育專欄節目。
(二)策略措施
1.進一步落實“科教興區”和教育優先發展戰略,要把教育作為先導性、全局性、基礎性的知識產業納入戰略發展重點和現代化建設的整體布局之中,保證教育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共同推進教育事業的發展。
2.廣泛宣傳教育法律法規,增強全社會的教育法律意識,進一步明確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法律責任,完善執法監督機制,加大教育執法力度,切實推進依法治教。
3.增加對教育的投入,確保財政預算內教育經費的“三個增長”。合理配置教育資源,縮小地區之間的差距,通過增加財政轉移支付和設立專項資金等辦法,加強對農村和欠發達地區學前教育、薄弱學校和特殊學校的扶持力度,保障農村和欠發達地區兒童、孤殘兒童、流動人口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促進區域內基礎教育均衡。
4.加強師資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校長隊伍建設,繼續推進“名校長”工程;加強師德師風建設,通過多種途徑提高教師的全面素質和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加快中青年骨干教師和學科帶頭人的培養,大力扶持中青年骨干教師成長。
5.加強和改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廣泛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形式多樣的社會實踐、道德實踐活動,建立學校德育導師制,努力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6.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加強和改進中小學生思想道德建設,要通過創建文明學校、建設德育基地、德育隊伍、開發地方德育課程、構建德育工作網絡和建立德育督導評估機構等德育工作基礎建設,增強德育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實效性。面向全體學生,注重全面發展,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全面推進中小學現代遠程信息技術教育,提高現代教育技術應用水平。
7.重視弱勢群體教育,努力推進教育公平。建立和完善教育結對扶助幫困體系,健全扶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接受教育的助學制度,通過“慈善捐款”、“希望工程”、“春蕾計劃”結對扶貧等活動,幫助貧困家庭子女就學。實施殘疾兒童免費接受義務教育,力爭使之與其他兒童同步接受15年教育。把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保障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接受教育的權利,并享受與當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8.大力發展學前教育。堅持和完善政府辦園為示范、社會力量辦園為主體的幼教辦學體制。加大示范幼兒園的建設力度,創建一批省、市、區示范性幼兒園,不斷擴大優質幼兒園教育資源。重點抓好鄉鎮中心幼兒園的建設,并發揮其教學示范、業務指導和信息交流作用,逐步形成以中心幼兒園為龍頭的幼教輔導網絡。穩步開展0-3周歲早期教育工作,創辦0-3周歲早期教育指導服務基地,逐步建立以社區為基礎,以示范幼兒園為中心,靈活多樣的幼兒園教育形式相結合的早期教育服務網絡。
9.重視和推進家庭教育。把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學校教育緊密結合起來,建立學校、家庭、社會互動式的教育體系。切實加強家長學校的規范化管理,辦好各類家長學校,積極推進流動人口家長學校、社區家長學校的建設。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開展家庭教育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切實發揮家庭教育學會的作用,加強家庭教育理論研究,注重研究成果轉化,積極探索家庭教育工作的新趨勢、新規律。
三、法律保護
(一)主要目標
1.保障兒童參與家庭、學校、社區有關活動和文化生活的權益。
2.保障兒童的人身權利。
——控制并減少侵害兒童的各類違法犯罪案件;
——杜絕違法使用童工。
3.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中小學生普法教育率達100%;
——加強中小學警校共建力度,鄉鎮中心校以上的中小學配備法制副校長的覆蓋率達95%以上;
——全區社區兒童維權機構覆蓋率達80%以上,加大兒童違法犯罪預警站建設力度;
——未成年人犯罪人數控制在總犯罪人數的15%以下,失足青少年幫教好轉率達80%以上。
4.加強兒童法律救助。
——完善兒童法律援助工作機制;
——有條件的基層法院建立少年法庭;
——提高流浪兒童的接受教育率和回歸安置率。
(二)策略措施
1.加強“兩法一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宣傳、咨詢,提高全社會依法保護兒童權益、保障兒童健康成長的意識。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咨詢、服務,提高全社會依法保護兒童權益,保障兒童健康成長的責任意識。
2.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培訓和少先隊輔導員隊伍建設,在中小學設置法制教育課,擴大警校共建和法制副校長的覆蓋面,充分發揮政法部門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職能作用,提高學生的法制觀念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3.加強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開展“平安社區”、“平安學校”、“平安家庭”創建活動,把凈化環境、保障兒童安全健康作為創建工作的重要內容來抓,加強學校周邊交通、治安秩序的管理,加強對游戲機房、網吧、書攤等文化娛樂場所的檢查整治力度,嚴格查禁危害兒童的視聽產品。以警務室為平臺,在學校、社區建立兒童違法犯罪預警站,整體推進快速處置學校意外事件和社區家庭暴力案件的預警機制建設。
4.完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教育防范工作網絡,實施對社會閑散未成年人的有效教育管理,做好刑釋解教青少年的跟蹤幫教、就業安置工作,把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工作落實到社區、學校和家庭。
5.嚴厲打擊引誘、教唆和強迫未成年人犯罪及各種侵害兒童人身權利的刑事犯罪。加強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權利保護,積極探索推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訴方式改革。
6.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使流動人口中的兒童權利得到保障。加強對處于困境中的兒童的救助,做好流浪兒童的管理、收容、教育、遣返等工作。
7.關注單親家庭兒童的身心健康,增強單親家庭父母的法律意識和撫養教育子女的責任感,維護單親家庭子女生存、保護、發展、參與的權利。
8.格執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定時開展“春苗行動”加強對企業用工的管理和監督,嚴肅查處非法使用童工,杜絕使用童工現象。
四、成長環境
(一)主要目標
1.改善兒童的生活環境。
——我區空氣質量全年達到二級標準的天數大于330天/年;
——市區噪音達標區建成覆蓋率達80%;市區環境噪音達到功能區要求;市區道路交通環境噪音達到功能區要求;
——市區生活污水處置率達60%以上;
——農村安全自來水普及率達到80%以上,改水受益率達到97%以上,農村衛生廁所普及率達到80%以上;
——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0%以上,農村生活垃圾收集率達75%以上。
2.優化兒童成長的社會環境。
——積極創造條件,創建兒童活動場所。區建1所綜合性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有條件的鄉(鎮)街道設少兒活動室,提高對校外兒童活動場所和設施的管理水平;
——加強德育基地、社會實踐基地和科技教育基地建設,全區要建立青少年科普示范基地20個;
——全區少先隊員參加雛鷹獎章活動率城市達90%以上,農村達60%以上;
——改善孤兒的供養、教育、康復醫療狀況,提高殘疾兒童康復率。
(二)策略措施
1.貫徹落實有利于兒童生存、發展和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策時要體現“兒童優先”原則,在全社會倡導和樹立尊重兒童、愛護兒童、教育兒童的良好風尚。
2.加強生態環境建設,加大對水、氣、垃圾和噪音的治理力度,把農村改水改廁納入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控制和治理工業污染,提高農村自來水普及率,爭取鄉鎮水廠基本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擴大衛生廁所普及率,提高糞便無公害處理水平。在兒童中廣泛開展資源節約及環境保護教育,提高兒童的資源節約意識和環保意識,引導兒童從小養成節約和環境保護習慣。
3.打擊制止假冒偽劣產品侵害兒童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強行業管理,加大對兒童食品、玩具、用品的生產、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力度。嚴格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
4.加強兒童意外傷害相關知識的宣傳普及教育,完善相關交通安全標志,重視家居、社區、學校、幼兒園的安全環境建設,強化兒童游樂設施安全檢測管理和監督檢查,防止兒童意外傷害。
5.充分發揮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的宣傳優勢,以竭誠服務孩子為主基調,明確宣傳目標,制作、播放優秀的貼近兒童生活的少兒節目,有條件的中小學還可開辦少兒電視臺,成立小記者隊伍等。
6.重視社區兒童工作,充分發揮社區對兒童的服務、教育和管理。整合社會資源,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體育、科普、娛樂活動,每年舉辦一次大規模、有影響的少兒文藝體育活動,豐富兒童精神生活,提高兒童藝術素質。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抓好在校學生法制教育,使他們從小就學法、知法、守法和用法,樹立起社會主義法制觀念和意識,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基礎性工作,是關系到科教興國戰略、依法治國方略、建設教育強縣的順利實施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后繼的重大問題,是關系到培養什么樣接班人的重大問題。
因此,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項緊迫的、長期的重要任務,我們要求各校要站在科教興國、依法治國的戰略高度,緊緊圍繞教育強縣的宏偉目標,從落實素質教育的基本要求出發,在總結以前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把法制教育工作納入重要工作的議事日程,做好總體規劃和分年度計劃,合理安排教育內容,做到法制教育始終不斷線,抓緊抓好,精心組織實施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定期研究、檢查,針對工作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探索加強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
二、突出重點,普遍開展
為進一步加強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我校緊密結合全縣“四五”普法近期目標,把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擺上重要位置,突出“三個”重點,提出“六項要求”,全方位展開工作。
“三個重點”。一是認真貫徹中央、省、市、縣有關加強法制建設的指示精神、“四五”普法規劃要求,以開展法制教育、遵紀守法教育、增強青少年法制意識為重點,積極主動的密切配合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公檢法司等有關部門,充分發揮各部門的優勢和作用,按照《若干意見》的主要內容,深入開展青少年學生法制宣傳教育。二是根據不同學齡階段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和接受能力,有針對性地加強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使學生在校期間懂得并掌握公民應知必會的基本法律常識。 以中學思想政治課教材中有關法律基本知識為基礎,充分利用“四五”普法專用的《中學生法制教育讀本》等普法教材,重點普及《憲法》、《國旗法》、《義務教育法》、《教育法》、《刑法》,側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交通法規、治安條例、禁毒(煙)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法規等與青少年學生生活、成長密切相的關法律法規知識教育。同時,經常開展《中小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中小學生禮儀常規》的行為教育。三是系統內行政干部、教師,特別是領導干部帶頭學法,不斷增強法制觀念,著力實現領導方式和管理方式、治校方式和治教方式的轉變,深入學習、熟練掌握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斷更新知識,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質,做到靈活自如的學法、用法、教法,自覺維護法制的統一與權威。
——兒童健康水平不斷提高。創建愛嬰醫院,普及新生兒新法接生,提倡住院分娩,加強產科建設和圍產期保健服務等工作的全面開展和實施,到*年全區已有愛嬰醫院13間,4個月內嬰兒母乳喂養率、嬰兒及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5歲以下兒童中重度營養不良患病率、兒童常規免疫接種率均已達到*市的目標。
——兒童基礎教育普及程度上新臺階。*年我區學齡前兒童入園率73.3%,小學一年級按時入學率99.98%,小學學生完成率100%,初中入學率100%。我區學校、家庭、社會三結合教育取得良好發展,全區0—14歲兒童受教育率達到97.5%。
——兒童生存環境不斷優化。我區大力加強城市和農村各類衛生設施建設,不斷提高城鄉人民飲用水衛生、廁所衛生和生活廢棄物無害化處理水平。*年我區農村改水受益率及農村享有安全飲用水的人口覆蓋率已達100%,農村享有衛生廁所的人口覆蓋率達92%。
——特殊困境兒童受到保護。我區特殊教育學校已投入使用多年,三殘兒童受教育率為92%。民政部門設立了1所兒童福利院,解決了棄嬰棄兒的護理及生活照顧問題。全區開展的“扶孤助學”使600名兒童得到受益,得以重返校園。
我區兒童事業的發展在“*”期間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面對21世紀全面提高兒童的素質的重任,我們仍有不少困難和問題需要解決:降低孕產婦死亡仍需付出較大的努力,*年我區孕產婦死亡率為56.56/10萬(含流動人口),大大超過*市25/10萬的終期目標,隨著近年來流動人口大量增加及管理不夠規范,流動人口的孕產婦死亡率難以降低,成為實現《兩綱》目標的難點和重點;嬰兒、五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呈反復交替升降狀態;抓素質教育還需加大力度,重分數、輕能力,重營養、輕鍛煉等現象仍需糾偏;兒童行為偏差、肥胖癥、近視和齲齒較多;農村、城區幼兒入園率、教育水平差距較大;近年高新技術,特別是信息科學技術的發展,拓展了兒童的視野,其精神生活的需求越來越高,同時也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對現有的兒童發展及其教育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戰;兒童的校外活動場所不足,現有的社區活動場地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面積較小、設施陳舊、功能單一,科技含量低,反映兒童發展的需求和社會服務不足的矛盾,這都影響了21世紀兒童的全面發展與素質提高,必須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
為進一步優化兒童生存、保護、發展和參與條件,全面促進兒童健康成長,在基本實現《*區兒童發展“*”規劃》目標的基礎上,根據《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0年)》和廣東省、*市《兒童發展規劃(*—2010年)》的要求,結合我區兒童事業發展的實際,特制訂《*區兒童發展規劃(*-201O年)》(以下簡稱《規劃》)。在兒童與健康、兒童與教育、兒童與法律保護、兒童與環境等4個領域,提出21世紀第一個十年我區兒童發展目標及實現目標的策略和措施。
總目標
堅持“兒童優先”的原則,推進我區兒童事業與國民經濟和社會同步發展,繼續鞏固、提高基礎教育的質量,提高普及高中教育,大力發展學校、家庭、社會三結合教育網絡,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不斷優化兒童生存、保護、發展和參與的社會環境;使兒童充分享有受法律保護的各項權利,得到文化教育、醫療保健、生活娛樂等方面的社會服務;不斷提高兒童的整體素質、發展水平、培育兒童的創造精神和實踐能力,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一代新人。
主要目標及策略措施
一、兒童與健康
改善兒童衛生保健服務,全面提高兒童健康水平。
目標與指標
1、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婚前醫學檢查率*年達93%,2010年年達93%以上。
——新生兒出生缺陷發生率*年控制在100/萬以下,2010年達90/萬以下。
2、降低孕產婦和兒童死亡率
——孕產婦和嬰兒、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年分別控制在25/10萬和10‰,2010年在25/10萬和10‰基礎上分別下降1/5和1/6。
——孕產婦保健管理率*年達93%,2010達97%。
——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率到2010年達97%以上,高危妊娠孕產婦住院分娩率達100%。
——新生兒破傷風發病率在*年基本消滅。
——兒童保健管理率*年達93%以上,2010年達97%以上,逐步提高女童及流動人口中兒童衛生保健服務的水平。
——繼續保持高水平的常規免疫接種率,*年以鎮(街)為單位達98%以上,逐步將新的疫苗接種納入計劃免疫管理。
3、提高兒童營養水平,增強兒童體質
——到2010年,5歲以下兒童中、重度營養不良患病率以*年為基數下降1/5。
——低出生體重發生率*年控制在4%,2010年控制在3%。
——嬰兒母乳喂養率*年達90%。
——合格碘鹽食用率*年達95%,2010年達95%以上。
——中小學生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及格率*年達90%以上。
——人均公共體育場所面積*年達0.3平方米,2010年達0.5平方米。
4、加強兒童健康教育
——減少未成年人吸煙,預防未成年人吸毒。預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結核病的增長和蔓延。提供多種形式的兒童心理健康咨詢指導及不良心理矯正服務。
策略與措施
——深化婦幼衛生體制改革和優化衛生資源配置,逐年增加婦幼衛生、計劃免疫經費的投入。落實和規范婦幼保健機構的財政補助,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安排婦幼保健經費。到2010年,婦幼衛生經費在衛生經費中所占比例達8%-10%。
——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批準市婦兒工委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兩綱”,確保婦女兒童生命安全工作職責問題的通知》(穗府[*]47號)。切實保障兒童享有衛生保健的權利。各鎮政府要建立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和兒童登記制度和落實出租屋主連帶責任制,將保障婦女兒童健康的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的指標,轄區內醫療保健機構要為流動人口中的孕產婦、兒童提供衛生保健、計劃免疫系列服務。堅決制止和打擊非法行醫、非法接生、非法墮胎、棄嬰等違法行為。
——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繼續實行計劃免疫保償、婦幼保健保償和農村合作醫療等多種形式的保障制度,提高兒童享受保健水平和抵御疾病風險的能力。
——多渠道籌集貧困家庭疾病援助資金,幫助特困家庭孕產婦和兒童獲得必要的醫療援助,加強對棄嬰和孤兒的醫療救助。
——健全婦幼衛生監督執法體系,強化衛生行政執法力度,加強婦幼保健工作全行業管理,規范婦幼保健技術服務和母嬰保健監督員行為,建立技術服務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加強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質量的檢查督導,依法打擊和查處各類危害兒童健康的違法行為。
——加強全區衛生保健服務網絡的建設。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的要求,建設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婦幼衛生服務三級網絡。加強醫療保健專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管理,特別是基層衛生保健人員的培訓,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保障兒童在社區享受到連續、綜合、及時和便捷的社區衛生服務。加強社區兒童營養指導和健康知識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兒童身體素質;以社區為基礎積極防治兒童多發病和常見病,制定切實可行的嬰幼兒口腔保健、聽力保健和眼保健計劃,重視嬰幼兒牙病、藥物性耳聾和屈光不正的防治工作;加強兒童心理衛生工作,監測兒童心理行為,對異常行為或傾向的兒童及時進行干預。
——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工作。進一步推動出生缺陷干預行動計劃的實施,其中地中海貧血干預工程分別抓好婚前保健、產前診斷等環節,新生兒窒息干預工程分別抓好高危妊娠管理、農村住院分娩、產時服務模式的轉變,普及新法復蘇等技術,降低新生兒窒息發生率,減少、消除因孕期、產期和哺乳期不良因素導致兒童智力損害。同時力爭唐氏綜合征、先天性心臟病、出生缺陷及兒童精神神經康復等干預工程的啟動。繼續實施新生兒疾病篩查。
——全面提高婦女生殖保健系列服務,加強和規范婦幼保健技術管理,提高婦女兒童健康水平。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孕產期保健服務。要繼續規范高危孕產婦的篩查與管理,強化孕產婦三級轉診管理規定和重癥兒童轉診管理,提高產科服務質量和水平。努力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滯產、難產和出生窒息等產科并發癥的發生。
——開展兒童保健的理論與適宜技術的研究、推廣和人員培訓工作,提高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及科技水平。繼續推廣和應用計劃免疫、口服補液療法、兒童疾病綜合管理、兒童生長發育監測和嬰幼兒家庭保健等適宜技術;研究和實施減少新生兒疾病、兒童營養不良、兒童意外傷害等預防措施。
——加強冷鏈系統建設,努力提高常規免疫的及時接種率,增強常規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將乙肝、風疹、腮腺炎等疫苗接種納入常規免疫管理,保證達到安全接種。
——倡導科學喂養和良好的飲食習慣,改善兒童營養。在城區托幼園所和學校分步推行學生飲用奶和學生營養餐計劃,農村實行“大豆行動計劃”等措施,有計劃、有步驟地普及學生營養餐、預防營養不良和營養過剩。
——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提高婦女兒童自我保健和利用衛生服務能力。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大力運用宣傳媒介加強婦幼衛生專題宣傳。開展健康教育行動,大力宣傳基本衛生保健知識;宣傳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預防及自我防范知識;在青少年中進行青春期教育、生殖健康教育、預防吸煙和吸毒的教育。禁止學生吸煙、吸毒。
——重視兒童體育,各社區、各鎮為兒童健身提供必要的體育設施。學校推行兒童體育與健康個體標準評價,培養兒童良好的體育鍛煉習慣、保證中小學生在校每天1小時的體育鍛煉時間。
——加強殘疾兒童保健事業,逐步建立殘疾兒童報告制度,醫療保健機構要對殘疾兒童提供專業服務和指導,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干預。
——重視兒童心理衛生知識的普及。全面開展兒童心理保健工作。在幼兒園、中小學開設心理健康輔導課程和開展心理咨詢活動;抓好兼職心理健康教育師資配備和培訓,區力爭逐步建立兒童心理健康指導中心,對兒童心理行為偏差進行疏導和診療,促進兒童身心健康。
二、兒童與教育
整體推進素質教育,全面提高兒童受教育水平。
目標與指標
1、發展兒童早期教育,基本普及學前三年教育
——建立0-3歲兒童早期教育指導與服務體系。到2010
年,全區社區辦好0-3歲教養機構,各鎮都辦起0-3歲教養機構。
——學前三年入園(班)率*年達84%,2010年85%以上,全區基本普及學前三年教育,取消學前班。
2、高質量普及九年義務教育
——到*年,小學學齡兒童凈入學率達100%,輟學率控制在0.5%以下。
——初中毛入學率*年達99.9%,2010年達100%;輟學率*年控制在2.5%以下,2010年控制在l.5%以下。
——殘疾兒童小學入學率*年達90%,2010年達95%以上,中學入學率達80%,2010年達80%以上。
——小學畢業率達99%,初中畢業率達98%。
——流動人口中的兒童基本接受九年義務教育。
3、大力發展高中階段教育
——全區初中畢業生升學率*年達91%,2010年達91%以上;高中毛入學率*年達83%,2010年達90%。
4、提高教育質量和效益
——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推行科學考試評價制度;不斷提高教師的素質。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增加各類家長學校的數量;家長學校達標率*年達85%,2010年達92%;不斷提高兒童家長家教知識知曉率,*年達98%。2010年達98%以上。
策略與措施
——各級政府確保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保證教育與國
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并適度超前發展。
——切實增加財政教育投入,區政府年度財政一般預算
總支出中教育經費所占比例不低于20%。
——逐步建立教育成本分擔機制,加強教育經費監管。
——加快教育立法,完善教育法律體系。加大教育執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導機構和制度;提高全社會教育法制觀念和法律知識水平,推進依法治教。
——優化教育資源,縮小地區差距。按期按質完成改造薄弱學校任務,重點改善農村貧困地區辦學條件;根據實際調整中、小學布局,合并撤消過于分散、規模較小的學校。進一步加強規范化學校建設,推進學校現代化建設。
——切實把特殊教育納入我區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總體規劃之中,將特殊教育學校建設納入中小學規范化建設工程總體規劃之中。
——扶助農村困難家庭學生就學。建立農村困難家庭子女義務教育階段書雜費免收制度。確保困難家庭的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
——發揮社區在流動人口管理中的作用,建立流動兒童就學登記制度,把流動兒童就學問題作為流動人口綜合管理中的重要
內容。確保流動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深化辦學體制改革,積極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辦學,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各級各類民辦學校都要依法辦學,不斷提高辦學水平,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民辦教育的管理、引導和監督,使在民辦學校學習的兒童同樣得到良好的發展。
——貫徹落實孤兒就學的有關優惠政策。
——把嬰幼兒教育納入大教育體系,把幼兒教育的發展納入教育的評估體系。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切實加強兒童早期教育的管理與指導,建立完善0至3歲兒童早期教育管理體制。積極探索有利于促進兒童早期發展的教育模式。廣泛組織0至3歲兒童家長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提高科學育兒水平,開展親子游戲,啟迪和開發嬰幼兒的智力,培養其健康的體質、良好的生活習慣和求知欲望,提高早期教育的效果。
——積極推進幼兒教育的發展。大力發展農村幼兒教育,繼續辦好一批骨干、示范作用的公辦幼兒園及鎮中心幼兒園,鼓勵、支持和規范社會力量多種形式舉辦幼兒園。貫徹實施教育部《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廣東省幼兒教育指南(試行)》、《*市幼兒發展課程指引》,切實提高保教質量。
——整體推進素質教育。樹立現代開放的教育理念,建立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重點的教育模式,注重培養學生的良好品質、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深化中小學教育內容、教學方式和考試評價制度改革、建立適應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基礎教育課程體系。
——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營造生動、活潑、主動學習的氛圍;加強中小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勞動教育。引導組織學生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和社區、社會公益活動,提高兒童的自學、自理、自護、自強、自律能力。積極創建多功能校外教育實踐活動基地。
——加強師資隊伍的建設。加強師德教育、重視幼兒園、中。小學校長(園長)和教師的在職培訓和繼續教育,提高教師學歷合格率和學歷層次。幼兒園專業教師學歷達標93%以上,大專及以上學歷教師占總數的23%以上,小學專業教師學歷合格率99.5%且大專及以上學歷達68%,初中教師學歷達標達97%且大學本科達63%。幼兒園、托兒所保健人員配置率達100%,并符合保健人員資格要求。中、小學校長、幼兒園園長持證上崗率達100%。
——學校、幼兒園所的教職員工要愛護、尊重兒童,維護兒童的人格尊嚴、嚴禁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兒童。學校紀律、教育方法應適合學生身心特點。
——積極推進教育信息化和教育技術手段現代化。中小學基本普及信息技術教育,逐步推進中小學網絡教育。
——進一步重視和改進家庭教育。充實家庭教育指導隊伍,加強新時期家庭教育工作研究及分類指導;擴大家庭教育宣傳覆蓋面,幫助家長樹立正確的兒童觀、教育觀,掌握現代科學育兒的知識和方法;建立多元化的家長學校體制,提高各類家長學校辦學效益,區建立5所示范性家長學校。各鎮建立1--2所示范性家長學校。教育部門應加強對中、小學、幼兒園家長學校的管理、指導和評估。
——充分利用社區資源,積極發揮有關部門的社會教育功能,進一步推進學校、家庭、社會三結合,形成條塊結合的兒童教育指導、服務網絡,實現兒童教育科學化和社會化。
三、兒童與法律保護
完善和落實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保障兒童權益。
目標與指標
1、加強立法,建立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的法規。
2、依法保障兒童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
3、依法打擊侵害兒童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預防并減少侵害兒童人身權利的各類刑事案件,保護兒童人身安全。
——禁止虐待、溺棄兒童,特別是女嬰和病殘兒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滿16周歲)和對兒童的經濟剝削。
4、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并減少重新犯罪率;中小學校普遍開設法律知識課程,*年中小學生普法教育率達100%。
5、在訴訟中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對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6、法律援助機構要為兒童提供法律援助。
策略與措施
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障法》、《義務教育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
——貫徹執行兒童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強化執法,建立健全執法監測機制。
——加強有關維護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的責任意識。
——嚴厲打擊故意傷害、殺害、綁架、、拐賣、遺棄、虐待等侵害兒童人身權利以及強迫、引誘未成年人犯罪或進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利用兒童生產和販運。嚴禁兒童服食,保護兒童免遭一切形式的犯。
——依法加強娛樂場所、文化市場和網絡信息的管理和監督。嚴格控制未成年人涉足不利于身心健康的場所;禁止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迷信、暴力、恐怖等的書刊、音像制品進入市場;制定落實兒童不宜觀看的影視和廣告的限制規定和措施;加強對營業性網吧的管理。
——大力開展警校共建安全文明校園活動,擔任學校法制副校長的派出所民警定期到學校進行法制、安全教育,加強校園和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嚴厲打擊干擾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兒童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禁止在學校周邊200米范圍內開設歌舞廳、游戲機室、網吧。
——公安、檢查、司法等執法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維護少年兒童權益的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和保護工作。
——加強對企業用工的管理和監督,及時發現和查處使用童工,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偵查、、審判各訴訟階段采取有別于成年人案犯的特殊方式,依法處理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案件。對未成年人罪犯執行刑罰時,要與成年人罪犯分別關押、管理和教育。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檢察院不、法院免于刑事處罰、緩刑或宣告無罪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得歧視。
——執法和司法人員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兒童的法律法規,切實保護兒童的權益,提高辦案技能和執法水平。
——教育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兒童實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摧殘;禁止強迫未成年人結婚或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保障兒童人格權、身份權。
——加強對兒童的紀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強兒童法律意識,提高兒童自我保護能力和防范能力。
——在社區建立社會、學校、家庭一體化的保護兒童權益的工作網絡。防止侵害兒童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及時預防和科學矯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復、回歸社會工作。
——積極設立面向兒童的法律援助機構,完善法律援助體系和網絡,為兒童提供多種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務。
——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的建設,發展社區康復機構,指導家長學習和對殘疾兒童康復訓練的方法,使殘疾兒童在社區和家庭普遍得到康復訓練。
——關注單親家庭兒童的健康成長,增強單親家庭父母的法律意識和撫養教育子女的責任感,并幫助他們掌握適宜的教育方法。
四、兒童與環境,
優化兒童生存和發展環境。
目標與指標
1、優化兒童生存的自然環境
——到2010年,農村享有飲用安全衛生水的人口達100%,農村自來水普及率達90%以上,農村自來水末稍水四項指標總合格率達72%。建立城區二次供水監督機制,確保城區二次供水的水優質和衛生安全。
——到2010年,農村衛生廁所普及率達95%以上,其中衛生戶廁普及率達80%以上;糞便無害化處理率達80%以上。
——到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95%以上。
——城市空氣和水按功能區基本達到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到2010年,城鎮污水處理率不低于60%。
——到2010年,城鎮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8平方米。
2、優化兒童發展的社會環境
——推動全社會樹立尊重兒童、愛護兒童的公民意識,使兒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視和傷害。
——為兒童提供必需的閑暇娛樂時間,保障兒童參與家庭。社會和文化生活的權利。
——提高兒童食品、玩具、用品和游樂設施的質量,保證安全無害。
——為兒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產品及信息,凈化、優化兒童成長的文化環境;各類媒體傳播有益于兒童健康成長的社會、文化信息,保護兒童免受不良信息影響。
——為兒童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到*年,確保有一個以上具有一定規模的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娛樂的兒童校外活動場所,每個社區因地制宜創設兒童課外活動設施和場所。
3、保護處于困境中的兒童
——加強救治重癥兒童。
——發展殘疾兒童康復事業,提高殘疾兒童康復率。
——到2010年,區至少建立起一個綜合利院兒童部(區)。兒童福利機構設施明顯改善,管理水平明顯提高。
策略與措施
——政府在制定相關法規和政策時要體現“兒童優先”的原則。將兒童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加大對兒童事業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兒童的社會保障和保險制度。
——制定落實農村供水設施的建設與管理辦法,把農村改水改廁落實在農村奔康工程和創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鎮的主要工作中。
——依法加強生態建設,加大環境保護和治理的力度。開展植樹造林,保護森林和綠地,積極防治“三廢”對水質、大氣等環境污染,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提高汽車尾氣達標率,繼續執行城市空氣質量周報、日報制度。
——建立健全城區二次供水衛生安全管理機制。加強建樓時規范建水池的措施;組織專業規范洗水池隊伍;建立衛生監督部門負責監管,保證城區二次供水的水優質和衛生安全。
——建立和健全兒童食品、玩具、用品和游樂設施的質量監控機構,制定完善相應的生產、銷售法規,監督實施。
——宣傳安全知識,提高兒童和家長的安全意識,預防及避免兒童意外傷害。
——建立和發展兒童校外活動設施和場所,把兒童校外教育活動場所設施建設納入城鎮建設總體規劃,每個社區都應設置兒童少年活動場所,加強對各類場所的管理,已建立起的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公園、博物館和游樂場、運動場都應盡可能減、免費向少年兒童開放。鎮、村辦好少兒文化活動室,建設少兒文藝創作隊伍,開展少兒文藝作品評獎、文藝創作研究活動,鼓勵創作優秀兒童圖書、歌曲、影視等作品。堅持辦好區少兒藝術花會和少兒藝術比賽等活動。
——電視、廣播、報紙等大眾媒體和計算機網絡電子媒體都應營造尊重兒童、愛護兒童、教育兒童、鼓勵兒童參與的良好輿論氛圍。廣播、電視公益廣告中應有一定比例,突出保護婦女兒童,促進婦女兒童發展的內容。
——廣泛開展文明家庭創建活動,加強家庭美德建設,倡導平等、文明、和睦、穩定的家庭關系,為兒童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建立校內外結合的兒童科普組織網絡,鞏固和擴大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兒童科普工作隊伍,為兒童提供參與科學實驗的機會和場所。
——廣泛開展兒童環保意識教育,引導兒童樹立愛護環境的良好道德觀念和行為習慣,積極參與環保行動。
——充分發揮社區對兒童的服務、管理和教育功能,社區內有關單位科技、文化、體育場所節假日免費向轄區內兒童開放。
——進一步強化流浪兒童收容機構的收容、教育、遣返工作,加強流入地與流出地的溝通協調,努力減少流浪兒童的反復流浪。
——加強對孤殘兒童的救治工作。在完善國家開辦的兒童福利機構建設的同時,大力發展社會福利服務,在社區內建立殘疾兒童寄托所、工療站及康復培訓設施,對殘疾兒童家長進行康復技能培訓和指導。
——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鼓勵公民依法收養,使更多孤兒、棄嬰回歸家庭,在正常的家庭環境中健康成長。
——建立、健全學校、家庭、社會三結合教育網絡,努力提高中小學、幼兒園家長學校和新婚夫婦、孕婦學校和社區0-3歲兒童家長學校的水平,各鎮要辦好各類家長學校的示范點,*年,全區各類家長學校示范點達5所以上。各鎮要抓好社區0-3歲兒童家長學校示范點,大力推廣普及親子學園,扎實開展對0-3歲兒童家長家庭教育的指導、培訓和學習,使廣大家長正確掌握科學育兒知識和教育方法。
四、組織與實施
*區各級政府負責本《規劃》的實施,區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規劃》的檢查督導和監測評估。區各有關部門根據《規劃》要求和各自職責范圍,制定具體方案,認真組織實施。
各級政府要根據《規劃》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兒童發展規劃,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統一安排,統一部署。要將《規劃》實施納入政府議事日程,納入主管負責人的政績考核、并保證實施《規劃》的必需經費。
區、鎮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建立實施《規劃》的工作制度和報告制度,堅持分類指導、示范先行的原則,及時掌握有關情況,總結推廣具有實效和創新的經驗。
五、監測評估
對《規劃》的實施情況實行分級監測評估。搜集、整理、反映《規劃》執行情況的數據資料,分析兒童發展現狀,預測兒童發展趨勢,評估《規劃》的實施效果,為科學決策提供依據,監督和推動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
加強兒童發展綜合統計工作,增設分性別統計指標,建立區、兒童狀況監測體系。制定切實可行、科學規范的監測評估方案,全面、動態地監測兒童發展狀況。分性別統計指標要納入有關部門的常規統計和統計調查,實施完善勞動監察、衛生監測、教育督導、國家統計、法律監督的監測機制,確保《規劃》順利實施。
加強信息收集、整理、反饋和交流,建立定期報送、評審制度,區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每年定期向區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和區統計局報送監測評估數據及目標實施進展情況,并對報送的監測數據進行分析、評估實施效果。區監測評估周期分為年度監測、5年中期監測評估和10年終期監測評估。
1.義務教育: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利的制度設計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1條規定:“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這一法條明確了義務教育制度的宗旨在于保障適齡兒童、少年的受教育權利。
受教育權利是由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憲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到實踐中,少年兒童因處于身心發展、獲取知識與成熟心智的重要階段而實際地構成了受教育權主體的“主體”。青少年兒童受教育的程度和水平直接關系其未來和國家前途。同時,比之成年人,少年兒童在身心各個方面都是天然的弱者,自我保護能力差,權利也容易受到侵犯。因此,雖然《憲法》已明文規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仍然特別制定了《義務教育法》來專門保障適齡少年兒童的受教育權。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義務教育法》第2條的這一規定,就顯示了國家通過強制手段的途徑實行免費的具有普及性的公共教育,以保障青少年兒童的受教育權利的特點。
2.父母:應以積極的作為保證子女受教育的權利
《義務教育法》第5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教育法》第18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第49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條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
《婚姻法》第23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綜合上述各項法律規定,父母作為適齡少年兒童的法定監護人,是義務教育的“義務”主體之一。其基本義務內容在于:以積極的作為保障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父母的這一“義務”,具有必須履行的強制性。《義務教育法》第58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根據這一規定,如果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未履行保障適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則政府部門將以公權力介入。若仍不履行,則通常會執行強制入學,失職父母要承擔法律責任。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許多地區都曾發生過地方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家長不積極作為導致子女失學或輟學的案例,通過法律救濟保障兒童的受教育權。①就受教育權利的實現情況來看,“在家上學”并不同于輟學或失學。“在家上學”的情況中,孩子的受教育權并未受到侵犯,而是通過在家接受個別化教育這一特殊形式得以保障。同時,只要在家教育的方式方法與內容得當,父母也以積極的作為妥善保障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那么,孩子在家上學,也是一種學習方式,就義務教育階段的權利保障而言,并無不妥。
二、法律規定的模糊與缺失導致“在家上學”陷于“非法”假象
1.法律有關“入學”的規定缺乏明確概念解釋
從前述法律條款來看,適齡少年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途徑是“入學”。然而,此處的“入學”是否就等于“進入學校”,在查閱過相關法律后發現,并未見明確的概念表示。
對此,一般認為,規定中的“入學”即指進入獲得辦學資格的正式的公立學校或民辦學校。產生此定勢思維的原因是《教育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同時,《義務教育法》第三章全篇對“學校”這一義務教育的直接實施主體進行了規定,而該法也并未體現出可以有學校教育之外的義務教育實施方式。因此,以系統解釋的法律解釋方法來看,系列教育法律中的“入學”僅指由國家統一實施的正式的學校教育,而不包括“在家上學”。[1][2]
單就法律文本來說,這種解釋看似合理。根據這樣的理解,“在家上學”無疑是一種違法行為。然而,這種解釋是否是對“入學”這一模糊概念的合理理解,卻值得推敲。因為當我們這么解釋“入學”時,實施義務教育的思路就變成了國家建立學校教育制度保障適齡兒童接受教育,父母就必須讓孩子進學校接受國家提供的教育服務。而如果家長沒送孩子進學校,則無論孩子實質上是否受到適合其自身發展特點的有效教育,家長都有錯,都必須承擔責任。這種思路里,強調國家保障公民受教育的責任無可厚非,因為根據《憲法》第46條“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以及《教育法》與《義務教育法》的具體規定來看,國家確實是教育權的權利主體。但如果因為承認國家的權利主體地位就認為此規定是為強制公民必須接受國家提供的學校教育服務則尚有偏頗。因為這種理解就將學校教育這一保障兒童受教育權的手段窄化為“唯一手段”,從而,就容易導致對“義務教育”的錯誤理解,即把“進入學校”這一接受教育的途徑當做義務教育的目的,無論具體的個體是否能夠適應學校教育均質化的教學模式,是否具有特殊的個人情況,是否在教育服務上有特殊需求,都必須強制性地接受學校教育。這樣不僅剝奪了那些有特殊情況的孩子獲得可能更適合其特點的教育機會,甚至造成部分孩子“在校不在學”的情況,反而違背了義務教育保障兒童、少年受教育權的根本目的。因此,從“保障權利”這一法律根本價值來看,“入學即入校”的理解并不恰當,甚至涉嫌違憲。然而,相關法律在一些規定上的不明確,確實也容易導致人們得出這種不恰當的認識。這也是實踐中有教育行政部門、法院與部分輿論判斷“在家上學”是違法行為的根據。②
如果我們從保護孩子的受教育權這一義務教育制度的宗旨的角度考慮,那么,“入學”也可以理解為“進入合理的學習過程”。即只要學校教育之外的教育方式能夠滿足孩子個性化發展的需要,并且所提供的教育能夠達到國家對義務教育質量的要求,就同樣應該作為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的教育形式。按照這樣的理解,則“在家上學”并不違反法律關于“入學”的要求。
2.有關義務教育辦學與管理的法規失于片面
由于法律并未明確“在家上學”是否是義務教育的可能途徑,相應的辦學資質與教育管理的規定對此也不具有針對性,相關法律法規中關于辦學條件和教育管理的規定基本是針對學校而制定,難以適用于在家教育和全日制私塾,因此,以這些用于管理學校這一規模化辦學的教育機構的規定,來衡量為個別孩子提供個性化特色教育的“在家上學”形式,則后者的特質注定其在不少方面都幾乎不可能符合相關規定。實踐中,有教育行政部門因此判斷“在家上學”違法。③這種判斷,實在有失公允。
(1)有關辦學條件的規定
《教育法》第26條:“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師;(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0條規定:“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第14條規定:“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籌設批準書;(二)籌設情況報告;(三)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四)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五)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上述條文中有關組織機構、章程、師資、場所、資產、董事會等辦學條件的規定都是針對規模化辦學的學校而制定的,適用性較低。比如,對于以父母為主力軍、以家庭等小規模空間為固定活動場所、以個別孩子為教育對象的“在家上學”教育形式來說,僅就“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這一項要求就幾乎難以達到。
(2)有關教育管理的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政府對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統一管理。然而相關管理規定同樣有不適用于“在家上學”形式之處。
首先是考試制度、教育督導和評估制度。根據《教育法》第20條、24條、35條、36條的規定,國家實施教育考試制度、教育督導與評估制度,相關事宜由政府主管負責。如果要保證孩子在家接受的教育能夠達到國家對于義務教育的要求、家長行使家庭教育權不實然損害子女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則應當將“在家上學”納入相關制度的監督約束中。然而實踐中,業已建立的教育考試、教育督導和評估體系同樣僅以學校教育為對象,“在家上學”的督導與評估制度仍是空白。
其次是教材標準。《義務教育法》第39條規定:“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制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家長之所以選擇“在家上學”,所期待與所踐行的是針對個別孩子的個性化的教育服務。自主選擇教材及教育內容,是確保孩子能夠以適應其個性、能力和學習習慣的方式與內容有效接受教育、切實保障其受教育權利的關鍵。法律規定教科書應根據教育部規定辦法審核,而在《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中,在教材編寫上要求“主要編寫人員具有相應學科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在教材審核上要求分別由教育部成立的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和省級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負責審定國家和地方課程教材的審定。這些規定成為“在家上學”模式中自主選擇教材的“攔路石”。普通家長難以達到教材編寫人員的資格要求,同時教材審核的層級之高又為其自編教材或選用其他教材增加了阻礙。
三、解決“在家上學”與法律規定間矛盾的思路
“在家上學”是父母以積極作為的方式保障子女受義務教育權利的行為。“在家上學”完全可以成為學校教育的輔助形式,并作為義務教育的實施途徑之一而存在。相關法律法規的模糊與片面是導致其合法性糾紛的主要原因。因此,簡單地禁止或整頓都將侵犯公民權利。解決這一問題的合理思路在于,承認公民“在家上學”的權利,并將其實踐過程納入政府的有效管理之中。法律層面上,需要在適當的時機開展以下兩項工作。
第一,對《教育法》《義務教育法》中的“入學”概念出臺確定的司法解釋,該解釋應當明確“入學”不僅是“入校”,還包括所有進入義務教育階段學習內容的形式,或直接修改相關法律,明確“在家上學”的“合法”身份。
第二,修改完善有關辦學條件與教育管理的法律規定,為政府管理與評估“在家上學”提供法律依據。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套規范的“在家上學”管理體系,為其準入、監督、評價、退出及與學校教育的銜接提供制度依據,協助、監督父母在家教育的活動,防止家庭教育權的不當行使造成國家教育權和少年兒童受教育權的損害。對于不利少年兒童身心發展的“在家教育”,政府應及時糾正或取締。
注釋:
①相關案例:不送孩子上學吃官司,修文八位家長成被告[N].法制日報,1998-11-20(2);家長不讓孩子上學,鄉長控告家長違法――酒泉一鄉政府將4位家長推上法庭[N].法制日報,1999-03-30(1);湖北基層法院幫數百名學生重返課堂[N].法制日報,1999-05-28(3);為了孩子的權益 貴州一鄉政府狀告失學兒童家長[N].法制日報,2001-11-01(7).
②類似案例:2006年上海“孟母堂”事件中,上海市松江區教委與上海市教委以未按時送子女入學為由宣告“孟母堂”的學生家長違法;2006年北京市石景山區“王育訴侯波撫養權”案中,法院在判決時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被告應當盡快解決侯鴻儒的入學問題,使其接受全面的義務教育”。
③“孟母堂”事件中,上海市松江區教委與上海市教委以未取得辦學許可證、課程內容與教材不符合國家標準、收費過高等為由定性孟母堂為“違法辦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