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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案例分析模板(10篇)

時間:2023-11-09 16:22:33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資產證券化案例分析,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融資租賃行業在快速發展過程中也面臨著巨大的資金需求壓力,單一的融資渠道及“長債短融”的結構是租賃行業發展遇到的瓶頸。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在證券市場的發展過程中增加了流動性,為我國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方式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機會。資產證券化的產生對融資租賃行業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租賃資產證券化定義

租賃資產證券化(Leasing-Backed Securitization ,以下簡稱LBS)也可以稱為租賃資產支持證券,屬于資產證券化中企業資產證券化(屬于ABS)的一類,是指融資租賃公司(包含內資融資租賃公司、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三類)集合一系列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產生大規模穩定的現金流的租賃資產(租賃債權),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換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二、我國租賃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

2006年4月,首個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遠東首期租賃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簡稱“遠東首期計劃”)成功發行,這標志著我國融資租賃行業資產證券化模式在資本市場上正式啟航。

截止到2014年6月,融資租賃公司獲得證監會核準六單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規模為72.8億元,占核準企業資產證券化規模16.3%;已核準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成功發行四單,規模為40.75億元,占已發行企業資產證券化規模10%。

三、我國租賃資產證券化案例比較分析

1、中外合資租賃公司資產證券化案例比較分析

中外合資租賃公司中目前只有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分別于2006年及2011年成功發行過兩期租賃資產化產品。

(1)首期及二期發起人情況比較。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簡稱“遠東租賃”),1991年成立于沈陽,成立時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為中外合資企業,是世界500強中化集團麾下專業從事融資租賃服務的公司。目前遠東租賃的注冊資本為53271萬美元。

根據《遠東租賃首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支持受益憑證募集說明書》及《遠東租賃二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支持受益憑證募集說明書》,對兩次發行時點遠東租賃同一家企業在不同時點情況進行了比較并匯總,見表1。

從表1可以看出,遠東租賃在2006年到2011年無論從資本實力還是人員、業務規模都獲得了快速的發展。2011年3月30日,遠東宏信有限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成為首家港股上市融資租賃公司。

(2)基礎資產比較。根據《遠東租賃首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支持受益憑證募集說明書》及《遠東租賃二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支持受益憑證募集說明書》,對兩次發行時點遠東租賃發行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情況整理匯總,如表2。

(3)租賃資產證券化增信方式有顯著不同。“遠東首期計劃”采用的是內外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內部增級方式就是以次級受益憑證作為對優先級憑證的保證,投資者購買的為優先級受益憑證,而原始權益人遠東租賃購買的是次級受益憑證。母公司中化集團對外部增級提供擔保,出具單方面保函的目的是為了一旦證券化資產出現償付困難,中化集團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擔保責任,由中化集團以自有資金償付優先級受益憑證。

“遠東二期計劃”中,內部增級方式中優先級憑證做了更為細致的分層。同時采用的外部增級方式變為由交通銀行根據《流動性支持貸款協議》的約定,在發生流動性支持啟動事件后,在承諾額度內向遠東租賃提供流動性支持貸款,并直接將貸款資金劃轉至專項計劃賬戶,由遠東租賃和計劃管理人將貸款資金用于補充專項計劃賬戶內的資金,以使專項計劃賬戶內資金足以兌付當期兌付日應付的優先級受益憑證的預期收益。流動性支持貸款本息由遠東租賃負責向流動性支持機構償付。

2、內資融資租賃公司資產證券化案例介紹及比較分析

廣匯租賃“匯元一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2013年10月18日經中國證監會批準,2013年12月5日成功發行。“匯元一期”是國內首個以汽車融資租賃為背景的公司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開啟了國內汽車租賃公司資產證券化的先河。

2014年6月25日,國泰租賃首支資產證券化產品――“國泰一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在深交所綜合協議交易平臺正式掛牌。“國泰一期”產品是山東省成功發行的第一支、也是國內融資租賃企業成功發行的第四支資產證券化產品。 兩家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產品基本情況見表3。

(1)發起人在租賃行業細分方向專業優勢明顯。發起人新疆廣匯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已正式更名為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是商務部審批的首家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其主要業務方向就是汽車融資租賃及經營租賃業務,其在汽車租賃領域專業優勢明顯。

發起人國泰租賃有限公司是目前國內規模最大的礦山機械設備融資租賃服務商。其依托股東方山東國資委及新汶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資源優勢,準確定位市場角色,立足山東,面向全國,逐步發展成為國內規模最大、專業性最強的礦山設備融資租賃服

務商,并初步形成了以礦山設備、工程機械租賃為基礎,以節能環保設備、運載設備等配合國家熱點政策的租賃服務為延伸,以不動產租賃、車輛租賃等其他業務為重要補充的戰略發展體系。 兩家企業分別在汽車融資租賃領域和礦山機械設備領域有著其獨特的專業化優勢和資源優勢。

(2)基礎資產比較分析。第一,行業單一性較強。兩家租賃公司的細分專業化發展方向決定了其基礎資產的主要構成。廣匯租賃的產品中基礎資產是廣匯租賃發放的27000多筆汽車客戶應收租賃款,行業屬性明顯;國泰一期中的基礎資產中92%的資產是礦山開采設備,其余均為工業制造相關設備,其行業屬性也是非常突出。第二,單一合同資產分散程度兩極化發展。廣匯租賃的基礎資產中27000份合同對應應收租賃款余額約為16億元,國泰租賃一期基礎資產中30份合同對應應收租賃款余額約為14億元。兩個產品中基礎資產所對應單一合同金額差別巨大。從風險分散角度來說,單一合同金額越小,其違約對基礎資產池現金流影響也就越小。第三,租賃業務模式比較分析。廣匯租賃的基礎資產中27000份合同都是直接融資租賃業務,這與其為股東服務的廠商租賃性質符合。而與其形成反差的是國泰租賃的30份合同都是售后回租業務。

3、金融租賃公司資產證券化案例介紹及比較分析

“工銀租賃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工銀資管計劃”)是我國首單以金融租賃公司作為發行主體的證券化產品,初始計劃募集金額為20億元,獲批募集金額為15.9億元。

“民生租賃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民生資管計劃”)是我國第二單以金融租賃公司作為發行主體的證券化產品,獲批募集金額為16.15億元。

“工銀資管計劃”和“民生資管計劃”獲批后,按照要求需要于6個月內完成發行募集工作。但由于工銀租賃及民生租賃系銀監會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在當時時點金融租賃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中沒有涉及資產證券化的相關規定,而超過了制度規定就需要銀監會進行審批。銀監會最終暫停了工銀租賃和民生租賃的發行審批。政策層面成了制約金融租賃公司發行的主要障礙。

不過這個政策層面問題已經獲得解決,隨著2014年3月銀監會修訂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增加了以下條款:“經銀監會批準,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開辦發行金融債券、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資產證券化等業務。”自政策松綁后,多家金融租賃公司對于資產證券化業務躍躍欲試,5家公司已經上報了各自的產品方案,預計首批金融租賃公司資產證券化產品規模為60―70億元。

金融租賃行業的資產規模達到1.03萬億元,而行業的產品和業務也在高速發展,這些對于公司資本金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家金融租賃公司都在積極尋找提升資金使用效率的途徑。未來租賃資產證券化或將成為包括金融租賃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盤活存量的重要手段,也將受到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投資者的“青睞”。

四、我國租賃資產證券化特點分析

1、2011年重啟前后縱向對比分析

比較于首單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2011年重新開閘之后新發行的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有以下特點。

(1)基礎資產種類更豐富。出現了礦業設備融資租賃資產、軌道交通融資租賃資產、海運航空設備融資租賃資產、汽車融資租賃資產等新的種類。更為特別的是,基礎資產不再限于動產設備,不動產基礎設施資產也開始入池。

(2)信用增級措施豐富。增信手段上進行了創新,遠東二期采用了差額支付承諾和流動性支持兩種手段;國泰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采用了差額支付承諾的手段進行外部增信。

(3)運用更加市場化的手段確定發行利率。采用了簿記建檔方式確定受益憑證預期收益率,所確定的收益率包含了投資者對未來利率波動的考慮。

篇2

前言:企業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方式可為企業的發展帶來有利的價值,因而對企業資產證券化進行深入的了解與分析,進而更好的將其應用于企業的運作流程中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下就是對中國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意義和應用模式等的詳細闡述,并在闡述的過程中指出了此種融資方式應用的優勢,望其能為我國國有企業融資方式的進一步創新與發展提供有利的文字參考。

一、我國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意義

對于我國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意義的分析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的應用改變了原有的企業融資中存在的流動資金量較少的問題,為企業的發展與投資提供了長期流動的資金。進而促使國有企業在擔負著巨額銀行債務和企業債務的情況下,通過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方式,也可改善企業的資金狀況;第二,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方式與其他的融資方式相比需投入成本較低,因而當國有企業處在改革的歷程中時,通過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方式可減少資金的流失,為企業贏得更大的經濟效益;第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最為重要的意義就是可以減輕國有企業的負債壓力,進而促使其在發展的過程中,有能力償還部分的債務,以此來緩解企業存在的負債的問題,并致使企業逐漸向盈利的方向轉變[1]。

二、我國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可行性分析

(一)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動力加大

近年來我國國有企業針對其現狀和問題構建了“產權分明、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制度,在制度建立后,人們對融資方式的應用理論有了進一步的認識與了解。因而為了滿足國有企業降低風險投資的欲望,要求我國相關部門應采取相應的措施來推動國有企業對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的應用,進而為國有企業的發展打下良好的資產基礎。

(二)國有企業的可證券化資產規模擴大

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求企業必須具備大規模低壞賬率等特點,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目前大部分國有企業早就具備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基礎,因而此現象的發生,推動了國有企業的可證券化資產規模的進一步擴大。2008年11月,我國針對國有企業的發展問題提出了十項措施,其中就包括對基礎設施的構建。因而可以看出,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國有企業推行資產證券化融資是勢必可行的。

三、我國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應用模式探討

(一)國有企業的應收賬款

國有企業的應收賬款是在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形式下形成的,因此其具有低風險和高流動性的特點。而在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應用模式中要求國有企業的應收賬款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要求國有企業的應收賬款的質量必須達到一定的標準,而應收賬款歷史損失水平決定了國有企業的應收賬款的質量,因此我國國有企業在應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的過程中要考慮企業的應收賬款的歷史損失情況是否符合融資的要求。對于此現象,我國國有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構建一個損失的準備金,以便確保在利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的過程中應收賬款的質量能與資產證券化融資的要求相一致;第二,要確保證券化應收賬款的規模符合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以便在應用此融資方式的過程中可減小企業成本投資的資金量;第三,要求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時要盡量縮短應收賬款證券化的時間[2]。

(二)國有企業的基礎設施收費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國家資金不足的問題得到了徹底的解決,但是從2007年的調查結果來看,我國國有企業的投資以占62.3%屈居首位,可見我國基礎設施的建立仍然存在著被國有企業所壟斷的現象,而針對此現象,我國在2008年投入了4萬億元的資金用于基礎設施的建立,從而可以看出我國基礎設施的建立勢必可行。因而在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基礎上實施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方式,可有效控制國有企業基礎設施收費問題。在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模式下,基礎設施收費的項目主要包括公共交通和橋梁的使用等,而由于政府管d對其實施了有效的掌控,因而基礎設施收費將一直保持穩定的狀態。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對于企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在國有企業基礎設施收費穩定情況下,應推動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的應用。

(三)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人SPV的選擇

企業、SPV與投資者三者之間的證券化資產是我國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中最基礎的交易方式,因此為了促使企業資產證券化交易的順利進行,企業相關部門應根據企業的發展方向和發展目標選擇一個符合企業發展特點的模式來構建SPV。SPV主要有兩個類型:第一,是信托型SPV,在這種類型中SPV扮演著受托人的角色,因而在這種類型下,SPV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向企業發行信托收益證書,而信托一般又可分為兩種,其中授予人信托與所有者信托相比具有更好的股權性;第二種類型是公司型SPV,公司型SPV與信托型SPV相比,其優勢在于可證券化一個或多個企業,進而可更好的滿足我國國有企業對資產證券化融資的要求[3]。

結論:綜上可知,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而由于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的應用可以緩解國有企業的負債壓力,因而在國有資產可證券化的規模逐漸擴大的前提下,應強化對我國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的應用。以便在此融資方式下,我國國有企業可在發展中贏得更大的經濟效益,并同時致使我國的國有經濟也隨之實現有效的提升。(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篇3

二、利率二叉樹的確定

我們假設短期利率圍繞一個平均值波動且證券的價格變動的原因僅在于短期利率的變化。下面以2007年的國債即期利率為例來介紹利率二叉樹的計算(由于下文分析的三個證券化產品均于2006年發行,為方便下文研究其發行定價,故采用2007年數據):

(一)國債利率期限結構根據2007年國債即期利率曲線得到。

(二)利率路徑計算 利率波動率根據林海和鄭振龍在《中國利率動態模型研究》中的研究結果將利率波動率定為0.4%。本文采用利率期限結構的簡單二叉樹模型模擬對利率路徑進行模擬。二叉樹的主要結構如圖1所示:

其次,在T=1時刻,根據第一年的國債即期利率求解r(1,1)和r(1,2)。假設各個分支的概率為50%,則有:

r(1,1)-r(1,2)=0.8%

解上述公式即可得到r(1,1)和r(1,2),B(1,1)和B(1,2)。則相應的二叉樹如圖2所示:

在T=2時刻,用如下公式求解r(3,1)、r(3,2)、r(3,3)和B(3,1)、B(3,2)、B(3,3):

以此類推可求得T=3時刻各節點的利率,如圖3所示:

運用二叉樹我們模擬出8條利率路徑,運用這8條利率路徑對各期現金流量進行折現,可以得到這8條利率路徑下的現值,對這8個現值求平均即可得到證券價格。

三、應用案例分析

本文將運用之前計算的二叉樹利率路徑,對江蘇吳中集團BT項目回購款(吳中收益),南京城建污水處理收費資產(吳中收益),南通天電銷售資產(天電收益)三個企業資產證券化項目進行定價分析。

目前企業資產證券化都是采用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三個計劃的受益憑證面值為均為100,均按面值發行,每年還本付息,預期年收益率分別為3.2%-4.14%,2.8%-3.6%,3.742%。各期現金流量如表2、3、4所示:

把各節點的利率和各期現金流量代入下述公式求出各利率路徑下的現值:

其中,PVn為第n條利率路徑下的現金流,CFi為第i期的現金流入,rm為相應節點的利率。

將各利率路徑下的現值求平均即得到每份受益憑證的價格,如表5所示:

運用上述方法得到的現值分別為101.63、101.41和102.49,均大于其發行價格100,這主要是由于利率的波動導致了現金流的變動,從而使價格發生變化。如果只是以單一的收益率進行折現,則忽略了利率波動對現金流的影響,收益率定得過高,必然對證券價格進行低估。

而天電收益的價格明顯高于其他兩個,主要是由于它各期的現金流量分布不均,第一期只有1.23,只占1%左右,而第三期最高,為50.34,超過了50%。可見,各期現金流量的不同,也極大地影響了現值的大小,而各期采用不同的折現率更能準確反映出這一影響。如果只采用單一的折現率,假設為其預期收益率3.742%,則得到的現值為100.5,顯然低估了債券的價格。

本文為計算簡便對利率路徑進行簡單的模擬,只模擬了八條,主要是介紹這一思路。利率路徑模擬得越多,計算結果將越精確。通常運用蒙特卡羅法模擬成千上萬條路徑,其結果將更接近實際。

四、結論

本文主要對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定價進行了分析,旨在明確我國目前企業適合證券化的估價方法。對投資者來說,資產支持證券的合理定價對其在證券市場上的操作有直接的指導意義,同時也為監管層正確評價資產支持證券提供了一個分析思路。對于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人來說,如何計算證券的收益率及其相關風險,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成功發行有著現實意義。資產證券化有利于還企業盤活資產,提高資產周轉率。

篇4

關鍵詞:

互聯網金融;阿里小貸;資產證券化

一、引言

我國互聯網金融起步較晚,2013年3月在時任國家總理的大力推行下才有了互聯網金融的產生和發展。阿里小貸聯合上海東方證券推出了國內首單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并通過自身的努力和政府的扶持走出了一條較為成功的道路。然而該創新性的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并非一帆風順,理論與實踐經驗的缺乏、各項制度的不完善、整個經濟環境和投資者落后的經營觀念,都給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帶來了非常大的阻礙。但也不能以此為借口,放緩了該創新項目的發展。因此,本文通過分析阿里小貸案例,為我國其他行業或企業進行資產證券化提供非常寶貴的經驗和指導,為我國未來的“互聯網金融+大數據+信用評價+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指明方向。

二、基于互聯網金融的資產證券化開展的必要性及發展現狀

(一)必要性分析

我國資產證券化在2014年得到了跳躍式的發展,并在互聯網金融的強勢推進下,資產證券化市場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會持續升溫,存在著巨大的創新性發展空間。因此,對于開展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的必要性分析非常有必要。

(1)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能有效盤活我國互聯網金融市場中的優質小微資產。近年來,我國的電商平臺在所有交易平臺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其中的龍頭企業有京東、阿里巴巴、蘇寧易購和騰訊等。僅阿里巴巴旗下的天貓國際在2015年11月11日當天的總成交額就達到500億元人民幣。這些電商平臺上主要是小微企業和個人消費者,其小額貸款的需求非常大。而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則以互聯網的大數據為依托平臺,為眾多的中小微企業提供了融資平臺,充分盤活互聯網金融市場中的優質小額資產。

(2)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能有效降低小微企業的融資杠桿。中國現階段的企業中有95%以上都是中小企業,但由于自身資質的影響獲得融資的難度很大,難以從傳統的銀行貸款渠道獲得融資,限制了這些企業的快速發展。而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恰恰能為中小企業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3)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有利于直接融資的快速發展。電商平臺中的中小企業由于各種監管政策的融資規模的限制難以發展壯大,只能通過銀行貸款進行間接融資,但這樣的融資方式對于這些企業而言融資成本相對較高,且入門標準較高。而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能為這些企業提供一種直接融資的渠道,有效解決融資困難的問題。

(二)互聯網金融下資產證券化項目的發展現狀

2013年3月,時任國務院總理的在兩會上首次提出大力發展“互聯網金融”,成功揭開了互聯網金融迅速發展的大幕。2014年,國家正式大力推進經濟體制轉型,金融財富重點由原先的房地產開發逐漸轉向金融市場領域,“互聯網+”帶來了更多的發展機遇,同時利率的市場化也傳來了利好消息。這些都使得我國互聯網金融市場的整體規模不斷增長,且涉及更多非傳統的領域。同時互聯網金融市場的迅猛發展也極大地促進了金融市場的體制改革,進一步使資源得到更優的配置,且互聯網金融下資產證券化項目能將風險進行有效的分散,充分保證小額投資者的利益。

(1)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于2005年被確定為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試點,并分別開展了住房抵押貸款和信貸兩方面的資產證券化。該階段我國主要應用資產證券化的主體為銀行、證監會合作并主導的部分企業,但由于監管制度和風險管理機制的不完善曾停止過一段時間。直至2012年《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的頒布,資產證券化項目才由試點轉變為常規業務。2015年起,國家層面對資產證券化項目大力扶持,各種利好政策不斷推出,刺激了國內該項業務的迅猛發展,規模不斷擴大,截止2015年底,我國共發行資產證券化項目1386個,涉及金額近6000億元。

(2)互聯網金融下資產證券化項目發展現狀。政策方面:2005年確定建行和開發銀行為第一批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發展試點;2014年頒布《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為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提供充足有力的法律依據。市場發行方面:2013年7月,阿里小貸與上海東方證券聯合推出國內首單基于互聯網金融的資產證券化的創新產品“東證資管———阿里巴巴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首次將互聯網金融與資產證券化進行有效的融合;2015年9月,京東京東白條,成為國內首例以個人消費小額貸款作為基礎資產的互聯網金融下資產證券化項目;2015年12月,新興電商發行“嘉實資本分期樂1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資產支持證券,為國內首單登陸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互聯網金融下資產證券化項目,主要面向年輕群體。

三、案例分析

(一)項目簡介

“東證資管———阿里巴巴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由阿里小貸和上海東方證券于2013年7月份聯合推出的國內首單基于互聯網金融的資產證券化的創新產品,是響應同志“互聯網金融”的領先企業。該項目共注資16億元人民幣,但因國家證監部門的融資杠桿不得高于金資產一半的規定,特利用證券化項目進行了五十億元的融資,解決了資金的缺口問題。截止2014年7月,該項目累計循環貸款額達400億元,參與接待人員數量超過160萬人。

(二)阿里小貸資產證化的收益分析

(1)優先劣后的分層收益分析。根據資產風險和利益的不同,專項管理者采取優先劣后的利益分配模式,并將投資者分為優先級、次優先級和次級投資者,其認購分配比例為0.75:0.15:0.1。在這種利益和風險均分層級的分配機制下,當回收資產只達到總發行量的六成時,次優先級投資者的本金將得不到保證;回收資產達到總發行量的110%時,優先級和次優先級投資者的本金與利益均能得到保證,并能保證阿里小貸的本金支出。因此,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阿里小貸選擇的證券化項目一般要將不良率控制在2%以下。從中也可以看出,阿里小貸和投資者雙方保證共同利益的關鍵是獲得穩定且高質量的基礎資產。在20%-50%的借貸利率環境下,所有收益中要有6.5%和11.5%的利益優先分配給優先級和次優先級投資者,再加上3%左右的管理等其他費用支出,會使得資金的使用成本相對較高。因此,阿里小貸的資產證券化很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提高了阿里小貸的資金周轉率和循環利用率,從而大大降低了資金的使用成本。

(2)不良率的壓力測試。根據前文所述,不良率的控制是非常重要的。本文通過基礎資產分別在理想和悲觀兩種極端狀態下對不良率進行壓力測試。其中,理想狀態是指資金的使用率為98%,利率為18%;悲觀狀態是指60%的資金使用率和10%的利率。理想狀態下,當不良率達到9.2%時,次級投資者的收益將得不到保證;達到40%以上,次優先級投資者的利益才會受到損害。在悲觀狀態下,即使不良率為0,次級投資者的本金也不會得到保證,不良率達到8%時,其本金將全部損失;當不良率超過36%時,次優先級投資者的收益會見損;不良率達到54%時,次優先及投資者的本金將全部損失,同時優先級的收益也得不到保證。但在實際的項目發行中,這兩種極端狀態出現的幾率很小。阿里小貸通過對基礎資產不良率的動態監控,會隨時對基礎資產進行調整。當不良率超過5.5%時,會及時調整項目的入池最低標準;當不良率超過8.5%時,將進行不良基礎資產的催收工作;當不良率超過10.5%時,將停止項目的發行,并提前回收款項并進行利益的分配。

(3)相應的風險管理舉措。資產證券化運行中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因素主要有信用風險、現金流預測風險和利率波動風險等。針對這些風險,阿里小貸主要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自身的風險管理:一是嚴格審核基礎資產,對平臺上的阿里巴巴、天貓和淘寶等的經營活動進行實時的檢測,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資金動向,詳細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信用程度,從源頭上遏制風險。二是信用的雙重增級,該項目在內部采取優先劣后的層級制度,次級投資者只能進行最大10%比例的投資,且只能是阿里小貸定向發行,從源頭開始注重基礎資產的高質量性和穩定性;在外部由專業擔保公司作為擔保和資金的補充支付方,優先保證優先級和次優先級投資者的利益。三是基礎資產的實時監控,阿里小貸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風險預警機制,并對超出設置的預警的部分進行資產的重新整理,同時還有充足的風險撥備資金作為預備保障。四是投資者準入門檻的逐步提高,優先級、次優先級和次級投資者分別對應不同的證券投資認購的起點,優先級的認購起點為500萬元人民幣,次優先級投資者的認購起點是2000萬元人民幣,次級投資者的投資只能由阿里小貸進行定向發行,不同層級的投資者匹配不同的風險承擔和利益分配。

(4)阿里小貸成功實施的意義。阿里小貸實施的意義總結起來有四點:有利于推進資產證券化的快速發展、解決了互聯網金融市場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創業者融資困難的問題、利用互聯網平臺大數據充分發揮了金融創新的重要作用以及盤活了互聯網金融市場中優質的個體和小微企業的沉淀資金。

四、案例揭示的問題及創新啟示

(一)揭示的問題

(1)監管制度尚未完善。阿里小貸基于互聯網金融下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依據是《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將資產的證券化正式轉為常規業務,而不再只是試點業務。但是該項管理規定對互聯網金融平臺下的資產證券化并沒有較為完善的詳盡規定,同時阿里小貸作為國內第一單資產證券化的成功試點,是以小額貸款作為基礎資產的。由于小額貸款存在極大的特殊性,監管制度更應完善。同時,隨著互聯網金融的不斷推進,資產的證券化項目會越來越多,更需要不斷完善監管機制和相關法律法規,引導資產證券化健康、良性的可持續發展。

(2)信用評價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我國現階段的資產證券化項目針對的目標群體主要集中在中小微企業和個體企業,他們的信用評價對基礎資產的質量有關鍵影響。但是我國征信體系的發展起步晚,并且不完善,這使主要的目標群體在傳統的融資領域中很難獲得發展。而信用評價體系的構建則是互聯網金融的重要目標,因此需要不斷完善信用的評價機制。

(3)基礎資產的“數據+客戶”化程度較弱。數據及其分析運用是互聯網金融的核心內容,對互聯網的大數據進行分析處理,了解基礎資產的信用等級,完成高質量的融資網絡模式。對于我國的互聯網金融平臺而言,其自身發展相對較晚,并且受眾范圍較小,缺乏足夠的基礎資產,合適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工作很難開展。但在互聯網發展迅猛的大環境下,我國互聯網金融平臺實現“數據+客戶”的模式指日可待。

(4)產品流動性不足。互聯網金融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創新性高,隨之而來的就是高的未知風險。阿里小貸優先級投資者僅為國內信用良好的投資者,且只能在深交所進行業務交易,產品的流動性大大降低。這就需要投資者不斷更新互聯網金融風險意識,理性投資。

(二)阿里小貸成功的創新啟示

(1)小額貸款作為基礎資產。我國傳統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大多由信貸資產組成,如信用卡業務、住房抵押貸款及高速路回收款項等,其周期較長,資金周轉率和使用率都較低。而阿里小貸則開創了以小額貸款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項目的先河,其資金周轉率和使用率相對較高,能有效盤活互聯網金融平臺中的優質的小額貸款。

(2)交易結構為循環購買模式。阿里小額貸款為債權性資產,其周期相對較短,為方便客戶隨借隨還,和傳統的長期性資產證券化的產品很難匹配。因此阿里小貸的交易結構為循環購買模式,即有回款時再經審核通過后繼續為基礎資產進行循環使用,以此來保證基礎資產總額的相對平衡,方便投資者的頻繁交易。以小微個體為主要目標群體的互聯網金融最顯著的特點就是范圍廣、單位量小和流動性較強,因此互聯網金融資產的證券化中會產生限期錯配的現象,阿里小貸的循環購買模式較好地解決了證券周期長而還款周期短的錯配現象。從另一方面講,同質性的基礎資產有利于標準化,從而進一步提升資金的使用率和周轉率。

(3)業務模式是基于“互聯網+大數據”。阿里小貸通過自動資產篩選系統進行常規管理,對不良資產及時反饋并進行處理,充分保證了基礎資產的安全性,并通過支付寶平臺進行歸集和支持服務。此外,“互聯網+大數據”也應用到基礎資產的信用評價上。利用“互聯網+大數據”方便快捷地列示出借款人的訂單情況,諸如歷史交易記錄、資金使用記錄和信用評價等信息,對借款人的借款信用和還款能力有著較為直觀的感受。阿里小貸的成功也對風險管理有所啟示,例如應將參與項目的基礎資產的不良率控制在2%以下;應對投資人和借款人的信用情況進行具體詳細的評價;必須重視整個環境中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政治平衡的重要影響力。

作者:李佳珂 單位:湖南科技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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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化作為金融市場上創新的融資工具,業已成為重要的融資工具之一。租賃資產證券化作為證券化項目中的一類,是租賃公司一種新的融資創新方式。租賃資產證券化不僅轉變了傳統的融資方式,而且實踐上證明是增強公司現金流有效手段之一。在我國,由于租賃公司資金來源渠道比較單一,且存在著資產的流動性問題,租賃資產證券化恰好解決了融資難與流動性問題。

一、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基本概念

1.融資租賃,是一種即是融資,又是融物的,兩者相結合的融資、投資的手段。而作為租賃的交易方式,兩者在業務形式與實質上無有差別。

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組合,對風險與收益重新重組,在進行一系列的對其信用評級與增級措施,轉換成為在融資市場上可以出售流通,并給投資者帶來利益的證券過程。它具有融資成本低,周期靈活,優化企業財務結構等特點。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是組合了性能,租期相近或是相同,并可以在未來產生大規模穩定的現金流的資產,通過結構性重組,評級、增級,將其轉換成可以在融資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化的過程。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使租賃企業拓寬了融資的渠道,不再是單一的信托貸款和銀行貸款,使公司的租賃資產和負債更加的匹配,進一步解決了流動性的問題。

2.我國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發展狀況分析

我國對資產證券化發展研究始于上個世紀末,證券化的規范化發展,完全得益于政策和市場經濟條件的良好支持。雖然我國的證券化工作在政策的支持,和管理層的大力推動下,取得了快速發展,但其快速的發展,離不開穩定繁榮的融資市場。同樣也和稅法、會計、法律、監管的完善分不開。

時至今日證券化產品也涉及到多個領域。如:國家開發銀行發行的41.77億元的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ABS);中國建設銀行30.17億元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聯通的32億CDMA網絡租賃固定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莞深5.8億元給高速公路收費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發設計融資規模20億元的“華能瀾滄江水電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多個方面。

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遠東租賃)資產證券化方案在2006年通過證監會的審批后,成為我國融資市場上,繼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分別發行國內首支RMBS―“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和ABS―“2005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產品后,將租賃資產證券化設計的第一單,是我國融資租賃發展20年來首次進入證券市場。

在我國入市后,隨著社會對資產的需求的逐步強烈,在證券市場的發展過程中,新的衍生工具成為證券市場增加資產流動性,促進資產需求的有力手段,開拓了一種新的融資方式。

二、我國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運行結構模型分析

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融資租賃公司有資格作為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起機構,在準入門檻方面不存在障礙。《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融資租賃公司是指經央行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融資機構,而根據相關規定,資產證券化業務只能由融資機構開展。由此可知,融資租賃公司是具備擔任發起機構資格的。

在證券化的流程中,主要角色是不變的。包括,發起人、發行人(特定服務機構SPV)、投資者、評級機構,增級機構、資產管理者、債務人(承租人)。

目前在我國現有公司制度下,無法設立資產證券化要求的SPV機構性質的公司,只能通過商業銀行或是特殊的金融機構基于政府主管機構的特許而設立。

其流程如圖1所示:

在模式中的增級機構的特點:一是我國沒有專門的信用增級機構;二是能提供外部增級一般是依靠保險公司保險或金融機構擔保。因我國信用保險業處于發展階段,一般增級受到限制。而金融機構的擔保行為同樣受到限制,所以我國租賃資產證券化主要是依靠內部增級,或是實行對現金流償付擔保形式的增級措施。

三、我國融資租賃企業資產證券化實踐及評價

1.案例分析

“遠東租賃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基礎資產為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所擁有的部分特定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因將租賃物件出租于各承租人而對各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請求權及其相關的附屬擔保權益。該部分租賃合同共計31份,截止2005年12 月31 日,應收租金余額的總規模為52075.62 萬元人民幣。此計劃由申銀萬國擔任財務顧問,東方證券作為計劃管理人,交通銀行作為托管機構。遠東租賃計劃在擔保方式、基礎資產真實銷售、和現金流的設計等方面有突出的創新之處。

2.遠東租貨資產證券化結構模式分析及評價

(1)結構模式分析(如圖2)

本計劃是我國資產證券化實施項目中成功的案例,其在資產池資產的“真實銷售”,破產隔離,資產擔保與現金流設計上均有所創新。

(2)結構模式分析評價

①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該計劃設立完畢后,有東方證券作為計劃管理人,用全部募集的資金購買遠東的租金請求權和部分擔保權益,使之成為對租賃債務人新的債權人。這樣計劃設計中的31份權益就可以免于在原始權益人破產后被追索。從而成功實現專項資產證券化資產池里的資產與原始權益人資產風險相隔離。

②資產擔保。該計劃采取了不同于國內外的信用增級措施:內部與外部相結合的增級方式。

內部信用增級采用基礎現金流優先級方式,以次級收益憑證作為對優先級的保障,只有在優先級信用憑證償付完畢后在進行其收益分配;外部信用增級上,計劃以遠東的大股東―中國石化集團提供擔保,并出具單方面的保函,目的為優先級收益償付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擔保責任,形成一個非銀行擔保的資產證券化產品。

此擔保的特點:擔保的對象是計劃管理人對受益憑證持有人的付款義務。而其他收益計劃里,擔保人擔保的是原始權益人及時并足額的把資產的收益劃入專項賬戶,遠東的擔保方式更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③投資收益償付。本計劃采用“過手”投資償付方式,所謂“過手”,即將當期獲得的現金流(無提前償付情況下)在扣除計劃應繳稅費(如有)、完成當期收益分配和填補儲備基金后,全部用于向受益憑證持有人支付本金,預期本金可每三個月支付一次,使的投資者提早收回投資本金。

此計劃的不足之處在于: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不能作為基礎資產的受讓人,因此由東方證券代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購買基礎資產,其記在東方證券名下,雖然有托管人托管,但是如果在計劃存續期內東方證券出現需要清算的情況,也會危及到專項資產投資人的利益,這也就是管理計劃中的風險。

“遠東首期租賃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是目前中國市場上最標準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在真實銷售、擔保方式以及現金流的設計方面均仿照成熟市場的做法,此模式結合我國的現實國情設計,現實性和可操作性為以后租賃資產的證券化提供了經驗上借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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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一、阿里金融突圍案例分析

1.阿里金融基本情況

阿里金融亦稱阿里小貸,泛指為小微金融服務集團(籌)旗下微貸事業部所從事的微貸業務,主要面向小微企業、個人創業者提供小額信貸等業務。目前阿里小貸已經搭建了分別面向阿里巴巴B2B平臺小微企業的阿里貸款業務群體,和面向淘寶、天貓平臺上小微企業、個人創業者的淘寶貸款業務群體,并已經推出淘寶(天貓)信用貸款、淘寶(天貓)訂單貸款、阿里信用貸款等微貸產品。截至2014年2月,阿里小貸服務的小微企業已經超過70萬家。

2.阿里金融的資產證券化案例

(1)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資產證券化與原本的證券發行不同之處在于前者是以組建的資產池為基礎,而后者是以公司自身為基礎。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的組合為主要支持,或是以特定的現金流為主要支持發行的可以交易的證券。是一種新興的融資形式。

(2)資產證券化融資的背景分析

阿里旗下三個平臺主要面向小微企業或者個人,這些客戶普遍存在融資困難的問題,往往因資金的約束阻礙自身的發展,這也同樣限制了平臺提供商阿里巴巴集團自身的發展。為了解決這一困境,阿里金融在2010年和2011這兩年之間創辦了兩家小額信貸公司。兩個小額信貸公司為平臺中小型和微型企業及個人提供短期小額靈活的純信用貸款服務。擺脫了小微企業和個人不能獲得傳統金融貸款的限制。與傳統的銀行貸款相比,純信用貸款不需要任何抵押,只依靠歷史交易數據來評判客戶信用。這對于小微企業和個人創業者來說,是解決自身融資問題的絕佳選擇。使得更多的中小企業和個人創業者參與了阿里的平臺。

目前在解決中國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成功案例無疑是阿里小貸,可是這種小貸模式仍然存在相當的局限性。通常情況下,銀行貸款同時可以吸收存款,可是阿里小貸公司卻不能吸收存款,它只有自己的資本金和外加從銀行融入資金兩部分。這使得阿里小貸的資金水平相比銀行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果申請銀行牌照,也有諸多約束的問題,比如銀行現階段還不能像阿里小貸那樣異地貸款,異地客戶實時面對面交易等,再者說銀行牌照的申請在短時間內也難以實現。阿里巴巴試圖出售貸款以便回籠資金,然后利用回籠的資金放貸,從而加速該信托計劃的資金周轉,盡量增加貸款資金。具體操作是在2012年6月和9月,重慶阿里小貸委托山東信托公司先后兩次共向社會募集資金近1億元。但畢竟信托計劃的性質屬于是私募行為,在融資規模上國家會加以限制。另外,信托融資過程中要支付信托公司以及募集者一定的報酬和豐厚的回報,因此募集資金的成本會很高,這樣對試圖在金融領域謀求更大發展的阿里金融顯然是不滿足的。

經過不斷的嘗試后,最終阿里小貸最終選擇了資產證券化這種更為有效的融資手段。因為資產證券化發行的證券具有標準化、流通性較強的優勢,所以吸引了眾多的投資者。這種融資方式有能力進行大規模融資,同時降低了融資成本。阿里小貸以原有資產證券化帶來的收益擴大自身資產規模,這樣又能克服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期限較長的弊端,滿足阿里小貸“金額小、期限短、隨借隨還”的特點。

(3)資產證券化的實施

阿里金融設置“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將50億元貸款組合出售給東方證券公司,由東方證券面向市場發行50億元金融證券,這50億元分成兩部分出售給投資者,一部分是優先證券40億元,另一部分是次級證券10億元。優先證券優先償還貸款的本息以實現信用增級。社會投資者購買大部分的優先證券,而阿里巴巴則主要消化掉次級證券。由于優先證券信用等級較高,因此融資成本比較低。整個過程實際上是阿里小貸通過資產證券化出售給投資者40億元的貸款。資金快速回籠40億元,進而使得阿里小貸公司能夠繼續發放新的貸款。換言之,資產證券化可以是中小企業和個人的一種嶄新的融資手段。

同時阿里金融開創了自己新的利潤增長方式。該筆貸款的利息大概是證券化產品成本的三倍。如果控制合理,管理得當,那么除掉資產證券化運作過程中的各項費用,從出售資產組合的貸款中,阿里金融可以獲得近10%的利潤。這樣阿里巴巴放大了更多的資金以更大規模的貸款來支持中小微企業及個人客戶的可持續發展,進而良性促進阿里巴巴自身的發展壯大。

二、中小企業融資的啟示

1.資產證券化融資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意義

(1)有效的提高了中小企業資信等級,避免因資本抵押擔保的問題融資難

企業傳統的融資方式,主要基于企業自身的信用等級,但對于中小企業是很難達到標準的。而資產證券化則把優質的資產用于證券化并由專門的運行機構SPV管理以解決這一問題。SPV主要功能是在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過程中,證券化資產的采購,包裝,并管理證券投資者購買的產品。具體操作流程以證券化產品效益循環生成資產池,整個過程規避企業自身信用情況,較好地回避中小企業資信等級相比大型企業資信等級較低的情況。而中小企業因為沒有足夠的抵押擔保有形資產和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的問題可以由資產證券化順利解決。由于貸款償還擔保直接基于預期現金流的資產池,所以不需要額外的抵押有形資產。

(2)提高了資產的標準性和流通性,有助于中小企業籌集資金

與傳統的融資方式如借款、債券等區別在于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是一種資產型的融資形式。它是唯一能夠確認可用現金的增加、證券化資產的減少和所有證券相關的收益或虧損,但不去確認負債。所以公司在資產證券化融資期間并沒有擴大現有公司債務比率和財務風險。在融入所需資本的同時,將融資方流動性緩慢且較弱的資產轉變為流動性積極并較強的資產,使資產的流動性和償還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3)降低了融資過程中的成本

構建穩定交易結構和資產信用增強技術使得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基礎得到改善,優化發行的證券化產品的條件。使得證券可以用大于等于其面值的價格發行,而且與支付債券融資的利息相比,支付給投資者的利息要低得多。由于資產證券化相關制度要求SPV組織結構簡單,業務規模小,專注于資產證券化,所以SPV幾乎沒有破產損失的任何風險。因此在融資過程中也就不需要支付其他可能的風險補償,從而進一步降低融資成本。

(4)降低中小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可能承受的損失

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使得證券化的資產相對隔離,有效避免投資者和企業之間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減小融資時的系統風險。同時,增加了公司的自由現金流證券化,可以通過優化資產管理實現資本收益。

2.證券化資產的選擇

并不是所有的中小企業的資產可以被證券化,并根據市場情況,資產證券化主要有以下選擇:

(1)貿易應收款

中小企業相比大型企業,證券化的案例很少。主要原因是無論從規模上、信用評級上還是從應收款的實現水平上,中小企業都不及大型企業強。因此,小型和中型企業一般不選擇這種資產進行證券化。但是,在我國市場中存在一些依托于大型企業的配套中小型企業,比如為上汽集團生產零配件的下屬中小型配套企業;另外還有一些產品面向國際市場并已經擁有穩定的客戶群或者是在某個市場中擁有無可替代的壟斷地位的中小企業,如溫州服裝生產企業。這類企業應收款相比普通中小企業更穩定,也更不容易產生壞賬,將其整合重組后可以達到證券化的標準。

(2)知識產權收入

小型和中型高科技企業的特點是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不是能將知識產權形成收益。而且國內的風險投資發展程度較國外相比很低,所以這種企業的融資的資金缺口往往無法解決。證券化操作的現金流主要由知識產權使用費產生。這種方法通過采用破產隔離、信用增級等技術在滿足企業對資金需求的同時,較為有效地減少了企業的融資風險。而資產證券化產品會吸引中小型投資組織和個人購買。獲得的資金可以用來增減知識產權產業鏈。

(3)公司在營項目的資產證券化

中小企業在尚未成熟階段依靠企業自身的積累是不夠的。公司在營項目初期階段并沒有能力進行外部融資,所以一些在未來可以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在營項目因缺乏資金投入而導致發育不良,無法擴大項目規模,壓制了本來應有的發展前景。在這種情況下,利用資產證券化可以將在營項目的預期收益權轉讓給SPV。這樣SPV可以使用基于在營項目的預期收益向社會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來籌集企業在項目初期無法獲得的資金,來擴大在營項目的生產規模,使項目的發展潛力得以順利開發。在國際市場,這種資產證券化操作較為常見,往往可以使空有項目卻苦無資金的中小企業順利融資。

3.中小企業實現資產證券化的措施

(1)提升資信水平

中小企業信用等級在證券化過程中會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影響資產預期現金流的歸集和分配。如果企業資信等級不足,企業的證券化產品就會出現定價困難或價格與市場公允價值嚴重不符,這會導致資產證券化無法正常開始。所以資信等級對于中小企業開展證券化工作是一個很重要的前提。

(2)政府出資建立SPV

有政府背景的SPV相比其他SPV有以下優點:第一,政府可以使用官方手段強化SPV的通過成立相關法案、使用宏觀調控手段和借助政府的影響力來協助SPV發展。第二,由政府參與成立的SPV資信水平相對較高,有利于吸引投資者。

(3)設立專項投資基金

目前國內資本市場依然存在相當大的缺陷,中小企業資產依靠證券化來籌集資本是一項新興業務,需要依靠政府部門的大力幫助來推動資產證券化進程。因此,政府應設置一個特別基金,以改善小型和中型企業資產證券化環境,使證券市場更積極。

(4)加強對資產證券化信用評級標準的制定

對有價證券信用的評級是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的關鍵一步,這可以有效減少企業與第三方機構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具體途徑有:嚴格要求進入市場的硬性條件,對進入市場的證券化產品實行登記、備案等管理措施;使用專業的模式和標準,運用科學方法進行評估;在信用等級評定方面,完善評估相關的法律法規,從實際操作出發,做到長久的法制化。

(5)培養高素質的金融人才

需要很多在證券擔保、金融評估、會計財務方面均有高水平的專業金融專業人士。要想達到市場的要求,應著重培養一批兼具先進的金融理論與知識儲備,又能充分與具體實踐相結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高素質的金融人才。

在競爭激烈的商場中尋求生存和發展,首先必須要打破金融瓶頸,需要創新提高金融體系的資產流動性,增加資金投入,最關鍵的一步是實現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整合了資金、技術與管理,有機結合了投資者、中介機構(風險資本商)和企業管理層三方為一個系統,建立了完整的與績效掛鉤的激勵機制,從而有效規避股權融資過程中的所有權問題,擺脫了傳統的債權融資中,投資者對企業激勵機制不清楚的狀況。在機制上促進了信息通暢清晰,更好地解決了買賣各方信息的對稱問題,提高了融資效率。貨幣流動性通過資產證券化得以顯著提高,在金融與實體經濟間較好斡旋,使得中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者逐步走出金融困境,步伐更大地迅猛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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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如果你有穩定的現金流,就將它證券化。”這句流行于美國華爾街的名言已經在中國金融市場上生根開花。這項最早起源于美國的金融創新產品,正在逐漸被國人所了解和運用。有專家預言,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即將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亮點”,并有可能成為外資金融機構競相爭奪的“金礦”。

資本證券化文獻綜述

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外金融專家從各個角度出發,抽象出不同的含義。

JamesA.Rosenthal和JuanM.Ocampo(1988)認為,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精心構造的過程,經過這一過程,貸款和應收帳款被包裝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RobertKuhu(1990)的定義為:“資產證券化使從前不能直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大宗的、可以公開買賣的證券的過程。”Gardener(1991)對資產證券化作了比較寬泛的解釋:資產證券化是使儲蓄者與借款者通過金融市場得以部分或全部匹配的過程或是一種金融工具。開放的市場信用(通過金融市場)取代了由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封閉市場信用。這個定義的突出地方,是把資產證券化放在資金余缺調劑的信用體制層面上。但是,把有別于銀行信用的市場信用就看成資產證券化,似乎模糊了上個世紀70年代金融創新的資產證券化與有著幾百年歷史的傳統證券化之間的區別。LeonT.Kendall(1996)從技術角度的定義頗有代表性:資產證券化是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包括對個人貸款和其他債務工具進行打包,將被打包的資產轉化為一種證券或各種證券,同時提高這些證券的信用等級或評級等級,并出售給第三方投資者。國內學者王安武(1999)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將原始收益人(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目前國內比較流行和相對簡單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量收入的資產組建資產池,并以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作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和技術。

國內外學者的觀點和表述方法雖有所不同,但我們通過分析可以看出來,資產證券化有以下四個特征: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主要是貸款、應收賬款等具有可預計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重構的過程,將貸款、應收賬款等重新組合、打包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資產證券化可實現再融資的目的;資產證券化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將原先難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可流動的證券。

資產證券化的運行機制

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確定證券化資產,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SPV),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簡稱ABS)的發行以及后續管理等環節。

(一)確定證券化資產

從理論上講,一項財產權利,只要能在存續期間給所有者帶來持續穩定的或者可以預見的收益,不論權利載體是實物產品還是金融產品,都適合于“證券化”,可以重新組合用于“支持”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以此標準來衡量,可以進行證券化的資產范圍是非常廣泛的,從各類抵押/信用貸款到融資租賃設備;從信用卡應收款到石油天然氣儲備;從特許權到收費基礎設施;從人壽保險單到各種有價證券等都可以作為證券化資產。從實踐來看,在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人們大多選擇安全性高、穩定性好的金融產品作為證券化資產,如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個人消費信貸、信用卡應收款等。這些金融工具信用關系單純、支付方式簡單,具有借款人多樣化、償付違約率低、現金收入穩定等特點。投資者比較容易接受以這些資產為基礎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近年來,隨著資產證券化的技術不斷成熟和完善,以前不大為人們看好的一些期限較短、收入流量不易把握的資產,如貿易應收款、中小企業短期貸款等,在國外也納入了資產證券化的范圍。

(二)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V)

SPV是專門為證券化交易的運作而設立或存在的一個特殊機構。在資產證券化中,被證券化的資產能夠吸引投資者,并非因為發起人或發行人的資信,而是因為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等)本身的價值和信用。為保證和提升基礎資產的信用,在制度上就要有效隔離可能影響基礎資產質量的風險,其中最主要的是隔離發起人的破產風險,SPV正是由于風險隔離機制的需要而產生的。為使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風險相隔離,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將基礎資產從發起人處剝離出來,使其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但因為資產本身沒有人格,即沒有權利,于是需要構建SPV這一載體作為其法律外殼。在法律上,SPV應該完全獨立于包括發起人在內的其他交易主體,應確保支持資產不受包括發起人在內的任何第三人是否破產倒閉的影響,以實現投資人與發起人以及其他交易參與者的風險相隔離的目的,從而保障投資人的權益。SPV也因此被稱為交易的“防火墻”。可以說,SPV的設立是證券化交易結構設計的核心環節。

(三)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

在組建證券化資產池時,資產范圍的選擇一般是未來現金流量穩定、風險較小的資產,那些依據法律規定或相關當事人的約定或依其性質不能流通、轉讓的資產不能進入資產池。在期限結構方面,資產證券化的期限應當與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量相匹配。在行業分布方面,加入資產池的資產應符合分散風險和宏觀經濟政策調整的要求。在資產質量方面,優良資產和不良資產都可以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進入資產池,但在試點階段應從優良資產做起,樹立資產證券化的良好形象。在地域分布方面,如果資產的地域相關性小,可以通過擴大地域的選擇,分散風險。

(四)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可分為準備、委托承銷、發售和資金入賬四個基本步驟。證券發行的準備包括證券發行的可行性研究、證券發行條件和方案的選擇及確定、相關文件的制作、證券信用增級和評級、證券發行的申報審批或注冊登記等工作。證券發售的主要工作包括確定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方式、承銷期限、承銷價格和費用;確定最終的發行契約或招募說明書、發行公告;印刷證券及有關憑證,安排發售網點,進行證券發售宣傳;安排證券認購等。資金入賬的工作主要有清點發售資金、結算發行費用、資金入賬、向發起人支付支持資產“銷售”價款,SPV相應調整財務賬目等。

(五)后繼管理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結束后,在存續期內會持續收到本息的償付,直至最終全部清償。在此期間SPV必須用支持資產所產生的收益現金流量支付投資者的本息。SPV可以委托發起人繼續負責資產池的管理,也可以聘請專門的服務機構承擔該項工作。資產支持證券到期,SPV清算支持資產,若支持資產的收益在清償證券本息和支付各種費用后還有剩余,應按事先約定在發起人、SPV和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一旦資產支持證券得到完全的償付,SPV的使命也告完結。在支持資產清算完畢,SPV向投資者提交證券化交易終結報告后,全部交易結束。

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

(一)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對SPV“真實出售”的法律法規還是空白。SPV是專門為證券化設立的中介機構,是實現破產隔離的核心手段。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起步階段,SPV的企業性質(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組織形式、注冊地、資本額限制、稅收等問題)和法律地位都未做出明確規定。因此,SPV的破產隔離也就無法真正實現,從而產生法律風險。原始權益人和原始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通過協商,變更為SPV和原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變更構成了“真實出售”的實質。對于這種資產轉移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等都沒有明確的界定。沒有嚴格的法律保障,銀行通過“真實出售”的方式,是否真正轉移了風險,轉移了多少風險還是一個很大的變數。

(二)信用風險

它是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利益相關人可能發生違約的風險,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人可能無法按時對證券本息進行支付。信用滲透于資產證券化的全過程,并在資產證券化中起著基礎性的作用。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主要面臨的是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的信用風險。證券的信用評級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客觀、獨立、公正的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目前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仍不完善,評級機構的體制和組織形式不符合中立、規范的要求,評級機構的運作很不規范,信用評級的透明度不高,缺乏統一的評估標準,難以做到客觀、獨立和公正,甚至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肆意美化證券化資產,隨意提高其信用等級,損害投資人的利益。

(三)操作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過程中,投資者可能面臨三種具體風險。

一是重新定性風險。是指發起人與SPV之間的交易不符合“真實銷售”的要求而被確認為貸款融資或其他屬性的交易,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的可能性。

二是混合風險。是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與發起人的自有資金相混合,導致SPV在發起人破產時處于無擔保債權人的地位,從而可能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

三是實體合并風險。是指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負債與發起人視為同一個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并為發起人的資產和負債,一并處理,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如2001年美國發生的安然公司事件。

(四)利率風險

它又稱為市場風險,是指由于市場利率的變動而引起的風險。證券化產品的價格與利率呈反方向變動。如果投資者將證券化產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證券到期前的價格變化不會對投資者產生影響;如果投資者在到期日之前出售證券,那么利率的上升會導致收益下降。

(五)政策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我國政府始終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稅收、利率、監管、對投資者的保護等。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還是摸著石頭過河,沒有嚴格的制度保證,主要是靠政府審批的形式來推動,因而面臨較大的政策風險。

(六)系統性風險

是指爆發金融危機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人們的非理,可能導致資產證券化的產品長期定價過低,或者價格大幅度下跌,從而難以提供足夠的利潤來抵御來自市場的各種潛在損失,引起大量的風險不斷積累;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借款人和中介機構債權債務關系混亂,并蔓延到整個金融體系。這種風險處理不當,最終會引起金融危機。

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相關的法律、政策體系

我國應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的法規,并對現有的與實施資產證券化有沖突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與完善。同時,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稅務、報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問題,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的處理方法,并在稅收方面給予一定的豁免支持政策。加強法律、政策體系的建設,是防范資產證券化各種風險的根本保障。

(二)規范信用評估體系

為促進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政府應該采取各種措施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及其運作過程。政府應該強化對國內現有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的管理,盡量減少信用評級工作中弄虛作假、亂收費等違法亂紀的事件發生。為建立一個獨立、公正、客觀、透明的信用評級體系,也可以考慮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或者選擇一家或多家國際上運作規范的、具有較高資質和聲譽水平的中介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中來。規范信用評級制度和運作過程,是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基礎性工作。

(三)加強監管的協調和力度

資產證券化銜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涉及面非常廣。根據現階段我國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和證券監督委員會是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最主要機構,發改委、財政部、國資委等各負責相應的監管職責。加強這些部門的綜合協調,形成合力,達到資源共享、有效監管的目標,是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重要舉措。

從監管方式的發展方向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應該采取以市場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就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實行注冊登記制尚有困難,可以考慮采用審批或審核制。我國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內容應該包括主體資格的認定、證券化品種、交易結構的審查、各種合約關系結構的審核等。

監管的最重要職能有三個方面:一是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二是對虛假欺詐行為進行處罰;三是監管理念應該向國際先進的監管理念靠攏,逐漸由合符規范性監管到資本充足監管再到風險導向型的審慎監管轉變。只有實施行之有效的監管,才能防范包括操作性風險在內的各種風險。

(四)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回避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可以運用期權、期貨及互換等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分解和轉移。具體的操作辦法是:首先,測量證券的風險狀況。在此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競爭優勢和風險偏好,確定合理的風險對沖目標,并根據對沖目標,選擇合適的對沖策略。策略確定后,構造一種或多種合適的金融衍生工具實現對沖目標,并實施對沖效果的評估。

資產證券化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金融創新,但金融創新始終是和風險相伴相隨。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的進一步擴大,資產證券化的各種風險必將逐步暴露出來。規范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和大力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是我國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和健康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當務之急。

篇8

“如果你有穩定的現金流,就將它證券化。”這句流行于美國華爾街的名言已經在中國金融市場上生根開花。這項最早起源于美國的金融創新產品,正在逐漸被國人所了解和運用。有專家預言,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即將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亮點”,并有可能成為外資金融機構競相爭奪的“金礦”。

資本證券化文獻綜述

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外金融專家從各個角度出發,抽象出不同的含義。

JamesA.Rosenthal和JuanM.Ocampo(1988)認為,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精心構造的過程,經過這一過程,貸款和應收帳款被包裝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RobertKuhu(1990)的定義為:“資產證券化使從前不能直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大宗的、可以公開買賣的證券的過程。”Gardener(1991)對資產證券化作了比較寬泛的解釋:資產證券化是使儲蓄者與借款者通過金融市場得以部分或全部匹配的過程或是一種金融工具。開放的市場信用(通過金融市場)取代了由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封閉市場信用。這個定義的突出地方,是把資產證券化放在資金余缺調劑的信用體制層面上。但是,把有別于銀行信用的市場信用就看成資產證券化,似乎模糊了上個世紀70年代金融創新的資產證券化與有著幾百年歷史的傳統證券化之間的區別。LeonT.Kendall(1996)從技術角度的定義頗有代表性:資產證券化是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包括對個人貸款和其他債務工具進行打包,將被打包的資產轉化為一種證券或各種證券,同時提高這些證券的信用等級或評級等級,并出售給第三方投資者。國內學者王安武(1999)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將原始收益人(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目前國內比較流行和相對簡單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量收入的資產組建資產池,并以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作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和技術。

國內外學者的觀點和表述方法雖有所不同,但我們通過分析可以看出來,資產證券化有以下四個特征: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主要是貸款、應收賬款等具有可預計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重構的過程,將貸款、應收賬款等重新組合、打包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資產證券化可實現再融資的目的;資產證券化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將原先難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可流動的證券。

資產證券化的運行機制

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確定證券化資產,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SPV),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簡稱ABS)的發行以及后續管理等環節。

(一)確定證券化資產

從理論上講,一項財產權利,只要能在存續期間給所有者帶來持續穩定的或者可以預見的收益,不論權利載體是實物產品還是金融產品,都適合于“證券化”,可以重新組合用于“支持”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以此標準來衡量,可以進行證券化的資產范圍是非常廣泛的,從各類抵押/信用貸款到融資租賃設備;從信用卡應收款到石油天然氣儲備;從特許權到收費基礎設施;從人壽保險單到各種有價證券等都可以作為證券化資產。從實踐來看,在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人們大多選擇安全性高、穩定性好的金融產品作為證券化資產,如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個人消費信貸、信用卡應收款等。這些金融工具信用關系單純、支付方式簡單,具有借款人多樣化、償付違約率低、現金收入穩定等特點。投資者比較容易接受以這些資產為基礎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近年來,隨著資產證券化的技術不斷成熟和完善,以前不大為人們看好的一些期限較短、收入流量不易把握的資產,如貿易應收款、中小企業短期貸款等,在國外也納入了資產證券化的范圍。

(二)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V)

SPV是專門為證券化交易的運作而設立或存在的一個特殊機構。在資產證券化中,被證券化的資產能夠吸引投資者,并非因為發起人或發行人的資信,而是因為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等)本身的價值和信用。為保證和提升基礎資產的信用,在制度上就要有效隔離可能影響基礎資產質量的風險,其中最主要的是隔離發起人的破產風險,SPV正是由于風險隔離機制的需要而產生的。為使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風險相隔離,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將基礎資產從發起人處剝離出來,使其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但因為資產本身沒有人格,即沒有權利,于是需要構建SPV這一載體作為其法律外殼。在法律上,SPV應該完全獨立于包括發起人在內的其他交易主體,應確保支持資產不受包括發起人在內的任何第三人是否破產倒閉的影響,以實現投資人與發起人以及其他交易參與者的風險相隔離的目的,從而保障投資人的權益。SPV也因此被稱為交易的“防火墻”。可以說,SPV的設立是證券化交易結構設計的核心環節。

(三)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

在組建證券化資產池時,資產范圍的選擇一般是未來現金流量穩定、風險較小的資產,那些依據法律規定或相關當事人的約定或依其性質不能流通、轉讓的資產不能進入資產池。在期限結構方面,資產證券化的期限應當與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量相匹配。在行業分布方面,加入資產池的資產應符合分散風險和宏觀經濟政策調整的要求。在資產質量方面,優良資產和不良資產都可以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進入資產池,但在試點階段應從優良資產做起,樹立資產證券化的良好形象。在地域分布方面,如果資產的地域相關性小,可以通過擴大地域的選擇,分散風險。

(四)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可分為準備、委托承銷、發售和資金入賬四個基本步驟。證券發行的準備包括證券發行的可行性研究、證券發行條件和方案的選擇及確定、相關文件的制作、證券信用增級和評級、證券發行的申報審批或注冊登記等工作。證券發售的主要工作包括確定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方式、承銷期限、承銷價格和費用;確定最終的發行契約或招募說明書、發行公告;印刷證券及有關憑證,安排發售網點,進行證券發售宣傳;安排證券認購等。資金入賬的工作主要有清點發售資金、結算發行費用、資金入賬、向發起人支付支持資產“銷售”價款,SPV相應調整財務賬目等。

(五)后繼管理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結束后,在存續期內會持續收到本息的償付,直至最終全部清償。在此期間SPV必須用支持資產所產生的收益現金流量支付投資者的本息。SPV可以委托發起人繼續負責資產池的管理,也可以聘請專門的服務機構承擔該項工作。資產支持證券到期,SPV清算支持資產,若支持資產的收益在清償證券本息和支付各種費用后還有剩余,應按事先約定在發起人、SPV和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一旦資產支持證券得到完全的償付,SPV的使命也告完結。在支持資產清算完畢,SPV向投資者提交證券化交易終結報告后,全部交易結束。

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

(一)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對SPV“真實出售”的法律法規還是空白。SPV是專門為證券化設立的中介機構,是實現破產隔離的核心手段。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起步階段,SPV的企業性質(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組織形式、注冊地、資本額限制、稅收等問題)和法律地位都未做出明確規定。因此,SPV的破產隔離也就無法真正實現,從而產生法律風險。原始權益人和原始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通過協商,變更為SPV和原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變更構成了“真實出售”的實質。對于這種資產轉移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等都沒有明確的界定。沒有嚴格的法律保障,銀行通過“真實出售”的方式,是否真正轉移了風險,轉移了多少風險還是一個很大的變數。

(二)信用風險

它是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利益相關人可能發生違約的風險,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人可能無法按時對證券本息進行支付。信用滲透于資產證券化的全過程,并在資產證券化中起著基礎性的作用。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主要面臨的是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的信用風險。證券的信用評級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客觀、獨立、公正的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目前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仍不完善,評級機構的體制和組織形式不符合中立、規范的要求,評級機構的運作很不規范,信用評級的透明度不高,缺乏統一的評估標準,難以做到客觀、獨立和公正,甚至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肆意美化證券化資產,隨意提高其信用等級,損害投資人的利益。

(三)操作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過程中,投資者可能面臨三種具體風險。

一是重新定性風險。是指發起人與SPV之間的交易不符合“真實銷售”的要求而被確認為貸款融資或其他屬性的交易,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的可能性。

二是混合風險。是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與發起人的自有資金相混合,導致SPV在發起人破產時處于無擔保債權人的地位,從而可能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

三是實體合并風險。是指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負債與發起人視為同一個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并為發起人的資產和負債,一并處理,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如2001年美國發生的安然公司事件。

(四)利率風險

它又稱為市場風險,是指由于市場利率的變動而引起的風險。證券化產品的價格與利率呈反方向變動。如果投資者將證券化產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證券到期前的價格變化不會對投資者產生影響;如果投資者在到期日之前出售證券,那么利率的上升會導致收益下降。

(五)政策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我國政府始終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稅收、利率、監管、對投資者的保護等。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還是摸著石頭過河,沒有嚴格的制度保證,主要是靠政府審批的形式來推動,因而面臨較大的政策風險。

(六)系統性風險

是指爆發金融危機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人們的非理,可能導致資產證券化的產品長期定價過低,或者價格大幅度下跌,從而難以提供足夠的利潤來抵御來自市場的各種潛在損失,引起大量的風險不斷積累;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借款人和中介機構債權債務關系混亂,并蔓延到整個金融體系。這種風險處理不當,最終會引起金融危機。

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相關的法律、政策體系

我國應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的法規,并對現有的與實施資產證券化有沖突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與完善。同時,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稅務、報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問題,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的處理方法,并在稅收方面給予一定的豁免支持政策。加強法律、政策體系的建設,是防范資產證券化各種風險的根本保障。

(二)規范信用評估體系

為促進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政府應該采取各種措施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及其運作過程。政府應該強化對國內現有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的管理,盡量減少信用評級工作中弄虛作假、亂收費等違法亂紀的事件發生。為建立一個獨立、公正、客觀、透明的信用評級體系,也可以考慮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或者選擇一家或多家國際上運作規范的、具有較高資質和聲譽水平的中介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中來。規范信用評級制度和運作過程,是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基礎性工作。

(三)加強監管的協調和力度

資產證券化銜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涉及面非常廣。根據現階段我國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和證券監督委員會是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最主要機構,發改委、財政部、國資委等各負責相應的監管職責。加強這些部門的綜合協調,形成合力,達到資源共享、有效監管的目標,是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重要舉措。

從監管方式的發展方向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應該采取以市場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就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實行注冊登記制尚有困難,可以考慮采用審批或審核制。我國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內容應該包括主體資格的認定、證券化品種、交易結構的審查、各種合約關系結構的審核等。

監管的最重要職能有三個方面:一是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二是對虛假欺詐行為進行處罰;三是監管理念應該向國際先進的監管理念靠攏,逐漸由合符規范性監管到資本充足監管再到風險導向型的審慎監管轉變。只有實施行之有效的監管,才能防范包括操作性風險在內的各種風險。

(四)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回避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可以運用期權、期貨及互換等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分解和轉移。具體的操作辦法是:首先,測量證券的風險狀況。在此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競爭優勢和風險偏好,確定合理的風險對沖目標,并根據對沖目標,選擇合適的對沖策略。策略確定后,構造一種或多種合適的金融衍生工具實現對沖目標,并實施對沖效果的評估。

資產證券化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金融創新,但金融創新始終是和風險相伴相隨。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的進一步擴大,資產證券化的各種風險必將逐步暴露出來。規范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和大力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是我國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和健康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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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指的是發起人(Originator)將缺乏流動性但卻可在未來某個時期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特設機構(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由該機構通過一系列的結構安排分離與重組資產的風險與收益,從而增強資產信用度,將資產轉化為可自由流通的證券,在金融市場上交易,最終實現金融融資。作為資產證券化載體的證券化產品,具有債券的性質,并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劃分許多種類:按照基礎資產的類型劃分,證券化的品種可以分為信貸資產證券、住房抵押貸款以及其他合成衍生證券;按照基礎資產是否為抵押資產劃分,證券化的品種可以分為資產擔保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ABS)和抵押支持證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MBS)。

一、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歷程

中國的資產證券化道路源于1992年海南省三亞地產的投資證券。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以三亞單洲小區800土地為發行標的物,公開發行了2億元的3年期投資證券,此為中國資產證券化嘗試走出的第一步。1996年8月,珠海為了支持珠海公路的建設,以本地車輛登記費和向非本地登記車輛收取的過路費所帶來的穩定現金流為支持在國外發行了2億美元債券,這是國內第一個完全按照國際化標準運作的離岸資產證券化案例。1997年7月央行頒布《特種金融債券托管回購辦法》,規定由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特種金融債券,均需辦理資產抵押手續,并委托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負責相關事項。這在某種程度上使不良資產支持債券的發行成為可能,此后出現了由資產管理公司主導的幾筆大額不良資產證券化。2000年,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為住房貸款證券化試點單位,標志著資產證券化被政府認可。

2003年,中集集團利用其海外的應收賬款為支持發行了資產支持證券,規定在3年的有效期內凡是中集集團發生的應收賬款都可以出售給由荷蘭銀行管理的資產購買公司,由該公司在國際商業票據市場上多次公開發行資產支持商業票據(AssetBackedCommercialPaper,ABCP),協議總額為8000萬美元。2003年6月,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推出了國內首個資產處置信托項目,華融將涉及全國22個省市256戶企業的132.5億債權資產組成資產包,以中信信托為受托人設立財產信托,期限為3年。該模式已經接近真正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并且首次在國內采用了內部現金流分層的方式實現了內部信用增級。

到2004年,開始出現政府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跡象。2004年2月,《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第四條“健全資本市場體系,豐富證券投資品種”提出:加大風險較低的固定收益類證券產品的開發力度,為投資者提供儲蓄替代型證券投資品種,積極探索并開發資產證券化品種。2004年4月至7月,工商銀行通過財產信托對其寧波分行的26億元不良資產進行了證券化。2004年12月15日,央行公布實施《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從而為資產證券化產品流通掃清障礙。

2005年以來,我國在資產證券化的道路上有了新的發展。2005年3月21日,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會同證監會、財政部等9個部委參加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協調小組正式決定國開行和建行作為試點單位,分別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隨后,為促進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各相關部委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4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共同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5月16日,建設部頒布了《建設部關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涉及的抵押權變更登記有關問題的試行通知》;6月2日,財政部正式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資產證券化相關機構的會計處理進行了全面規范;6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第14、15號公告,對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登記、托管、交易、結算以及信息披露等行為進行了詳細規范;8月1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了《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操作規則》;8月16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了《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登記與托管結算業務操作規則》,規范了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登記、托管、結算以及兌付行為;11月11日,銀監會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從市場準入、風險管理、資本要求三個方面對金融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業務制定了監管標準。這些配套制度的推出為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化運行創造了條件,也為今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深入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2005年12月15日,國開行和建行分別在銀行間市場成功發行了第一只ABS債券41.78億元和第一只MBS債券29.27億元。

總體來看,我國以前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大多屬于自發性的個體行為,證券化產品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操作模式不成熟、不規范。雖然2005年開始,我國拉開了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的序幕,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但到目前為止資產證券化還遠沒有成為金融機構自覺性的群體行為,證券化實踐尚未出現實質性突破,資產證券化之路還任重而道遠。

二、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巨大發展空間與多重約束

“如果有一個穩定的現金流,就將它證券化”,這是流傳于美國華爾街的一句名言。按照華爾街的標準,目前我國能夠進行證券化的資產已經很多,如房地產貸款、企業各種應收賬款、銀行不良資產、信用卡應收款、汽車貸款等等,都可以成為資產證券化的標的資產,而且這些資產的證券化在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已經相當成熟了。根據銀監會統計數據,截至2005年末,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達到13133.6億元,其中次級類貸款3336.4億元,可疑類貸款4990.4億元,損失類貸款4806.8億元。截至2006年第一季度,我國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累計處置不良資產8663.4億元,與1999年四家資產管理公司成立時剝離的1.4萬億元不良貸款處置任務還有很大的距離。根據人民銀行2006年第二季度貨幣政策報告,截至2006年6月末,我國商業性房地產貸款余額為3.4萬億元,其中房地產開發貸款余額1.3萬億元,比年初增加2123億元;購房貸款余額2.1萬億元,比年初增加1820億元。近年來我國汽車消費信貸發展迅猛,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末我國金融機構汽車信貸余額達到了1594.03億元人民幣。以上數據表明,我國可用于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數量巨大,在資產證券化的供給方面已經具備了足夠的物質基礎。

從證券化產品的需求來看,同樣存在巨大的市場空間。一般而言,資產證券化產品在產品屬性上屬于固定收益證券,類似于企業債券。但是,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極其落后,而證券化產品更是一片空白。從投資者的需求來看,中國是一個高儲蓄率的國家,有數萬億元的居民存款希望能找到更好的投資工具,他們對創新性的投資品種需求非常大。尤其是社保基金、保險基金等要求風險較低的機構投資者,會對證券化產品產生強烈的需求,這是被國際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所證明的。

以上分析表明,在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其供給和需求都有巨大的潛力,資產證券化市場存在巨大的發展空間。然而,我國目前的資產證券化發展水平與巨大的發展空間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差距,要消除這種差距,必須從多個方面共同努力。這是因為,在我國資產證券化過程之中,存在著一系列的制約因素。長期以來,相關法律制度的缺失,金融基礎工程的薄弱,以及證券化過程中諸多程序和操作問題的不明確,阻礙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探索和操作。

1.會計、稅收制度與證券化的不統一。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等問題決定著證券資產的合法性、盈利性以及流動性,關系到每一參與者的利益,影響資產證券化的動機和結果。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會計處理做了較為詳盡細致的規定。我國在會計制度上,無法做到與資產證券化相統一,因此難以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有效監控。我國目前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是財政部指定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相關的財務判斷與會計處理缺乏合理的依據,與美國的會計規范相比還不夠完善。同時,資產證券化運作規模龐大,交易環節繁多,減少作為其成本主要支出的稅收支出是關系證券化操作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在稅收制度方面,尤其在跨國證券化中的稅收問題上,我國現行稅法規定還存在很大空白,使得證券化的成本大大提高。

2.相關法律不完備。

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處于起步階段,許多法律還沒有完全構建起來。以美國為例,美國并無針對資產證券化的專門立法,其規范主要來自于聯邦和州法律,其中包括證券法、證券交易法、破產法以及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等,這些規范促進了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化和法制化運營。我國目前沒有出臺證券化專門法規,現行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對證券化存在眾多阻礙,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財政部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法律法規(前文有列舉)還不夠完備,有許多方面和環節還沒有涉及到。在我國信用環境不佳、法制意識薄弱的條件下,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備意味著提高了風險水平,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健康發展。

3.信用評級機構缺失。

在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對資產池中的資產進行嚴格、公正、正確的信用評級對于證券化的資產定價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客觀、公正的信用評級能夠較為真實的度量資產所蘊含的風險,從而間接決定了證券化后的資產的價格。國際上最具信譽的信用評級機構主要有如下幾家:標準普爾評級集團、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以及FitchIBCA,Duff&Phelp公司等。這些公司為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決策支持。而現階段國內信用評級機構普遍規模不大,彼此間的評級標準不一,其權威性存在較大質疑,難以為投資者提供客觀、公正的信用評級服務。因此,投資者不得不承擔國外信用評級機構高額的服務費用,從而降低了投資者的收益以及證券化資產對投資者的吸引力。

4.金融機構動力不足。

美國資產證券化的歷史表明,當時美國一些儲蓄機構陷入了嚴重的流動性危機,資產證券化正是發端于金融機構對外融資、解決流動性的被迫行為。在我國,一直以來都是高儲蓄率,較高的銀行儲蓄率使金融機構很少能夠陷入流動性困境,而且即使偶爾陷入了流動性危機,也有銀行的銀行——中央銀行作為其堅強的后盾;同時,由于傳統意識的約束,我國金融機構也不愿意把具有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打包兌出去。金融機構目前是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主體,其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

當然,還有其他許多制約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發展的因素,包括體制障礙、投資者不成熟、風險管理水平低、資產證券化專業人才極其缺乏等等。這些制約因素的共同作用,決定了我國資產證券化將經歷一個緩慢而艱難的發展過程。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今后的發展道路

近年來,我國經濟和金融的快速發展,已經為資產證券化奠定了一定的市場基礎:從宏觀角度看,我國資本市場基本完善,資本流動性較強;從微觀角度看,我國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等的現代企業制度和獨立經營的實現為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打下了良好基礎;同時,近年來我國對金融市場的開放,使金融市場進一步國際化,這也為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市場空間。對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未來發展前景,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市場人士都較為樂觀。中國銀監會李伏安在2006年4月2日舉行的“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高級論壇”上表示,經過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的試點,2006年將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規模,雖然目前資產證券化只有不到100億元規模,但年內將做到1500億元。2006年5月,標準普爾在印度舉行的亞洲開發銀行理事會年會上發表的一份報告中指出,如果能夠進一步掃除若干阻礙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障礙,亞洲國家和地區資產證券化將會有長足的發展,亞洲國家和地區必將從中受益。

但是,我國資產證券化目前還仍然處于積極試點階段,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還受到諸多內外部因素的制約,資產證券化之路任重而道遠。在今后證券化的發展道路上,需要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進一步推動資產證券化試點的發展,做好證券化工作的廣泛推廣。

我國已于2005年實現了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行建元2005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并且于2006年3月經國務院批準,信貸資產證券化與住房按揭證券化的試點工作在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正式啟動。我國目前正大力開展基礎設施建設,急需長期資金投資,資金周轉時間較長,如果單一靠政府或銀行都很難滿足,而資產證券化可以解決這些難題。通過試點工作,能夠降低融資成本,緩解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提高銀行資金周轉率。

2.適當放松對證券化的管制,促進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蓬勃發展。

從國際經驗來看,對市場管制較少的美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較好,已成為全球第一大資產證券化市場,擁有運作良好的制度體系;日本在其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對其市場的限制則阻礙了市場的發展,付出了慘痛的代價后開始放松管制,才迎來近幾年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快速發展。我國一直處于嚴格的金融管制之下,但這種管制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經濟和金融市場的需要了。我國對資產證券化標的資產、發起人、投資人和交易方式等各方面的限制過多,不利于證券化產品創新,不利于證券化在我國的蓬勃發展,更無利于我國的金融改革。要大力推進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在目前這種情況下,政府能做的最好的事情就是放松管制,放寬對資產證券化標的資產、發起人、投資人和交易方式等各方面的限制,為金融創新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培育資產證券化市場,改善我國金融環境。

3.制定并完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包括制定相關的會計制度。

正如前面提到的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行中存在著法律、會計和稅收制度不健全的問題,需要在實踐的過程中不斷摸索,查漏補缺,借鑒資產證券化發展成熟的美國和日本的經驗,用法制手段保護各方的利益不受損害。在資產證券化立法中,我們要充分理解資產證券化立法的精神實質,為政府在制度中恰當定位,做自己應該做的事情,由市場做市場的事情,各司其職,不過亦無不及。在法制構建上提供多元選擇及完善的配套措施,使市場能依據法制順應市場發展選擇有利的發展模式,進而奠定市場發展的長遠基礎。

4.健全資本市場體系的同時,豐富證券化品種。

國務院發出的《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方向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指出,要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積極開發資產證券化產品,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機制。我國目前證券化的資產主要包括房地產抵押貸款、汽車貸款、銀行的不良資產和各種企業的應收賬款等。對于我國這樣一個具有高儲蓄率的國家來說,應尋找更好的投資品種,發掘出更多的證券化產品,促進資產證券化發展。

5.規范發展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

針對我國資產和信用評級機構數量少、評估質量不高的狀況,我國建立具有國際影響而且權威的資產和信用評級機構勢在必行。與此同時,應對這些評級機構進行統一管理,使其獨立發揮作用,不受其他因素影響,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工作;應學習其他國家成熟的評級制度經驗,用法律手段割斷評估機構和被評估者之間的往來,最終提升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的威信。

參考文獻:

[1]DavidM.Morris,“AssetSecuritization:PrinciplesandPractice”,ExecutiveEnterprises,Inc.1990.

[2]楚天舒、毛志榮.美國、日本資產證券化市場比較及借鑒[R].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研究所研究報告,深證綜研第0135號.

[3]李矅.資產證券化——基本理論與案例分析[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4]劉向東.資產證券化在全球的最新發展[N].上海證券報,2006-06-05.

篇10

所謂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指的是發起人(Originator)將缺乏流動性但卻可在未來某個時期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特設機構(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由該機構通過一系列的結構安排分離與重組資產的風險與收益,從而增強資產信用度,將資產轉化為可自由流通的證券,在金融市場上交易,最終實現金融融資。作為資產證券化載體的證券化產品,具有債券的性質,并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劃分許多種類:按照基礎資產的類型劃分,證券化的品種可以分為信貸資產證券、住房抵押貸款以及其他合成衍生證券;按照基礎資產是否為抵押資產劃分,證券化的品種可以分為資產擔保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ABS)和抵押支持證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MBS)。

一、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歷程

中國的資產證券化道路源于1992年海南省三亞地產的投資證券。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以三亞單洲小區800土地為發行標的物,公開發行了2億元的3年期投資證券,此為中國資產證券化嘗試走出的第一步。1996年8月,珠海為了支持珠海公路的建設,以本地車輛登記費和向非本地登記車輛收取的過路費所帶來的穩定現金流為支持在國外發行了2億美元債券,這是國內第一個完全按照國際化標準運作的離岸資產證券化案例。1997年7月央行頒布《特種金融債券托管回購辦法》,規定由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特種金融債券,均需辦理資產抵押手續,并委托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負責相關事項。這在某種程度上使不良資產支持債券的發行成為可能,此后出現了由資產管理公司主導的幾筆大額不良資產證券化。2000年,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為住房貸款證券化試點單位,標志著資產證券化被政府認可。

2003年,中集集團利用其海外的應收賬款為支持發行了資產支持證券,規定在3年的有效期內凡是中集集團發生的應收賬款都可以出售給由荷蘭銀行管理的資產購買公司,由該公司在國際商業票據市場上多次公開發行資產支持商業票據(AssetBackedCommercialPaper,ABCP),協議總額為8000萬美元。2003年6月,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推出了國內首個資產處置信托項目,華融將涉及全國22個省市256戶企業的132.5億債權資產組成資產包,以中信信托為受托人設立財產信托,期限為3年。該模式已經接近真正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并且首次在國內采用了內部現金流分層的方式實現了內部信用增級。

到2004年,開始出現政府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跡象。2004年2月,《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第四條“健全資本市場體系,豐富證券投資品種”提出:加大風險較低的固定收益類證券產品的開發力度,為投資者提供儲蓄替代型證券投資品種,積極探索并開發資產證券化品種。2004年4月至7月,工商銀行通過財產信托對其寧波分行的26億元不良資產進行了證券化。2004年12月15日,央行公布實施《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從而為資產證券化產品流通掃清障礙。

2005年以來,我國在資產證券化的道路上有了新的發展。2005年3月21日,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會同證監會、財政部等9個部委參加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協調小組正式決定國開行和建行作為試點單位,分別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隨后,為促進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各相關部委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4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共同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5月16日,建設部頒布了《建設部關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涉及的抵押權變更登記有關問題的試行通知》;6月2日,財政部正式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資產證券化相關機構的會計處理進行了全面規范;6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第14、15號公告,對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登記、托管、交易、結算以及信息披露等行為進行了詳細規范;8月1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了《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操作規則》;8月16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了《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登記與托管結算業務操作規則》,規范了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登記、托管、結算以及兌付行為;11月11日,銀監會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從市場準入、風險管理、資本要求三個方面對金融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業務制定了監管標準。這些配套制度的推出為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化運行創造了條件,也為今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深入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2005年12月15日,國開行和建行分別在銀行間市場成功發行了第一只ABS債券41.78億元和第一只MBS債券29.27億元。

總體來看,我國以前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大多屬于自發性的個體行為,證券化產品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操作模式不成熟、不規范。雖然2005年開始,我國拉開了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的序幕,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但到目前為止資產證券化還遠沒有成為金融機構自覺性的群體行為,證券化實踐尚未出現實質性突破,資產證券化之路還任重而道遠。

二、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巨大發展空間與多重約束

“如果有一個穩定的現金流,就將它證券化”,這是流傳于美國華爾街的一句名言。按照華爾街的標準,目前我國能夠進行證券化的資產已經很多,如房地產貸款、企業各種應收賬款、銀行不良資產、信用卡應收款、汽車貸款等等,都可以成為資產證券化的標的資產,而且這些資產的證券化在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已經相當成熟了。根據銀監會統計數據,截至2005年末,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達到13133.6億元,其中次級類貸款3336.4億元,可疑類貸款4990.4億元,損失類貸款4806.8億元。截至2006年第一季度,我國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累計處置不良資產8663.4億元,與1999年四家資產管理公司成立時剝離的1.4萬億元不良貸款處置任務還有很大的距離。根據人民銀行2006年第二季度貨幣政策報告,截至2006年6月末,我國商業性房地產貸款余額為3.4萬億元,其中房地產開發貸款余額1.3萬億元,比年初增加2123億元;購房貸款余額2.1萬億元,比年初增加1820億元。近年來我國汽車消費信貸發展迅猛,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末我國金融機構汽車信貸余額達到了1594.03億元人民幣。以上數據表明,我國可用于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數量巨大,在資產證券化的供給方面已經具備了足夠的物質基礎。

從證券化產品的需求來看,同樣存在巨大的市場空間。一般而言,資產證券化產品在產品屬性上屬于固定收益證券,類似于企業債券。但是,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極其落后,而證券化產品更是一片空白。從投資者的需求來看,中國是一個高儲蓄率的國家,有數萬億元的居民存款希望能找到更好的投資工具,他們對創新性的投資品種需求非常大。尤其是社保基金、保險基金等要求風險較低的機構投資者,會對證券化產品產生強烈的需求,這是被國際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所證明的。

以上分析表明,在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其供給和需求都有巨大的潛力,資產證券化市場存在巨大的發展空間。然而,我國目前的資產證券化發展水平與巨大的發展空間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差距,要消除這種差距,必須從多個方面共同努力。這是因為,在我國資產證券化過程之中,存在著一系列的制約因素。長期以來,相關法律制度的缺失,金融基礎工程的薄弱,以及證券化過程中諸多程序和操作問題的不明確,阻礙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探索和操作。

1.會計、稅收制度與證券化的不統一。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等問題決定著證券資產的合法性、盈利性以及流動性,關系到每一參與者的利益,影響資產證券化的動機和結果。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會計處理做了較為詳盡細致的規定。我國在會計制度上,無法做到與資產證券化相統一,因此難以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有效監控。我國目前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是財政部指定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相關的財務判斷與會計處理缺乏合理的依據,與美國的會計規范相比還不夠完善。同時,資產證券化運作規模龐大,交易環節繁多,減少作為其成本主要支出的稅收支出是關系證券化操作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在稅收制度方面,尤其在跨國證券化中的稅收問題上,我國現行稅法規定還存在很大空白,使得證券化的成本大大提高。

2.相關法律不完備。

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處于起步階段,許多法律還沒有完全構建起來。以美國為例,美國并無針對資產證券化的專門立法,其規范主要來自于聯邦和州法律,其中包括證券法、證券交易法、破產法以及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等,這些規范促進了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化和法制化運營。我國目前沒有出臺證券化專門法規,現行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對證券化存在眾多阻礙,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財政部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法律法規(前文有列舉)還不夠完備,有許多方面和環節還沒有涉及到。在我國信用環境不佳、法制意識薄弱的條件下,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備意味著提高了風險水平,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健康發展。

3.信用評級機構缺失。

在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對資產池中的資產進行嚴格、公正、正確的信用評級對于證券化的資產定價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客觀、公正的信用評級能夠較為真實的度量資產所蘊含的風險,從而間接決定了證券化后的資產的價格。國際上最具信譽的信用評級機構主要有如下幾家:標準普爾評級集團、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以及FitchIBCA,Duff&Phelp公司等。這些公司為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決策支持。而現階段國內信用評級機構普遍規模不大,彼此間的評級標準不一,其權威性存在較大質疑,難以為投資者提供客觀、公正的信用評級服務。因此,投資者不得不承擔國外信用評級機構高額的服務費用,從而降低了投資者的收益以及證券化資產對投資者的吸引力。

4.金融機構動力不足。

美國資產證券化的歷史表明,當時美國一些儲蓄機構陷入了嚴重的流動性危機,資產證券化正是發端于金融機構對外融資、解決流動性的被迫行為。在我國,一直以來都是高儲蓄率,較高的銀行儲蓄率使金融機構很少能夠陷入流動性困境,而且即使偶爾陷入了流動性危機,也有銀行的銀行——中央銀行作為其堅強的后盾;同時,由于傳統意識的約束,我國金融機構也不愿意把具有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打包兌出去。金融機構目前是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主體,其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

當然,還有其他許多制約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發展的因素,包括體制障礙、投資者不成熟、風險管理水平低、資產證券化專業人才極其缺乏等等。這些制約因素的共同作用,決定了我國資產證券化將經歷一個緩慢而艱難的發展過程。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今后的發展道路

近年來,我國經濟和金融的快速發展,已經為資產證券化奠定了一定的市場基礎:從宏觀角度看,我國資本市場基本完善,資本流動性較強;從微觀角度看,我國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等的現代企業制度和獨立經營的實現為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打下了良好基礎;同時,近年來我國對金融市場的開放,使金融市場進一步國際化,這也為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市場空間。對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未來發展前景,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市場人士都較為樂觀。中國銀監會李伏安在2006年4月2日舉行的“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高級論壇”上表示,經過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的試點,2006年將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規模,雖然目前資產證券化只有不到100億元規模,但年內將做到1500億元。2006年5月,標準普爾在印度舉行的亞洲開發銀行理事會年會上發表的一份報告中指出,如果能夠進一步掃除若干阻礙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障礙,亞洲國家和地區資產證券化將會有長足的發展,亞洲國家和地區必將從中受益。

但是,我國資產證券化目前還仍然處于積極試點階段,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還受到諸多內外部因素的制約,資產證券化之路任重而道遠。在今后證券化的發展道路上,需要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進一步推動資產證券化試點的發展,做好證券化工作的廣泛推廣。

我國已于2005年實現了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行建元2005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并且于2006年3月經國務院批準,信貸資產證券化與住房按揭證券化的試點工作在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正式啟動。我國目前正大力開展基礎設施建設,急需長期資金投資,資金周轉時間較長,如果單一靠政府或銀行都很難滿足,而資產證券化可以解決這些難題。通過試點工作,能夠降低融資成本,緩解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提高銀行資金周轉率。

2.適當放松對證券化的管制,促進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蓬勃發展。

從國際經驗來看,對市場管制較少的美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較好,已成為全球第一大資產證券化市場,擁有運作良好的制度體系;日本在其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對其市場的限制則阻礙了市場的發展,付出了慘痛的代價后開始放松管制,才迎來近幾年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快速發展。我國一直處于嚴格的金融管制之下,但這種管制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經濟和金融市場的需要了。我國對資產證券化標的資產、發起人、投資人和交易方式等各方面的限制過多,不利于證券化產品創新,不利于證券化在我國的蓬勃發展,更無利于我國的金融改革。要大力推進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在目前這種情況下,政府能做的最好的事情就是放松管制,放寬對資產證券化標的資產、發起人、投資人和交易方式等各方面的限制,為金融創新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培育資產證券化市場,改善我國金融環境。

3.制定并完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包括制定相關的會計制度。

正如前面提到的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行中存在著法律、會計和稅收制度不健全的問題,需要在實踐的過程中不斷摸索,查漏補缺,借鑒資產證券化發展成熟的美國和日本的經驗,用法制手段保護各方的利益不受損害。在資產證券化立法中,我們要充分理解資產證券化立法的精神實質,為政府在制度中恰當定位,做自己應該做的事情,由市場做市場的事情,各司其職,不過亦無不及。在法制構建上提供多元選擇及完善的配套措施,使市場能依據法制順應市場發展選擇有利的發展模式,進而奠定市場發展的長遠基礎。

4.健全資本市場體系的同時,豐富證券化品種。

國務院發出的《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方向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指出,要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積極開發資產證券化產品,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機制。我國目前證券化的資產主要包括房地產抵押貸款、汽車貸款、銀行的不良資產和各種企業的應收賬款等。對于我國這樣一個具有高儲蓄率的國家來說,應尋找更好的投資品種,發掘出更多的證券化產品,促進資產證券化發展。

5.規范發展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

針對我國資產和信用評級機構數量少、評估質量不高的狀況,我國建立具有國際影響而且權威的資產和信用評級機構勢在必行。與此同時,應對這些評級機構進行統一管理,使其獨立發揮作用,不受其他因素影響,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工作;應學習其他國家成熟的評級制度經驗,用法律手段割斷評估機構和被評估者之間的往來,最終提升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的威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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