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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公司審計模板(10篇)

時間:2023-12-02 09: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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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公司審計

篇1

公司治理結構通常指的是法人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董事會聘任管理層,監事會監督董事會和管理層的制衡機制的組成。一些學者在論述公司治理結構時,也講到兩權分離、三足鼎立的制衡格局。如吳敬璉在1994年提出的觀點認為,所謂的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者即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成一定的制衡關系: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托管;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對高級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及解雇權;高級經理人員受雇于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經營企業。在這樣的公司治理結構中,股東及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董事會與高層執行官之間存在著性質不同的關系,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就要明確劃分股東、董事會、經理人員各自的權力、責任和利益,從而形成三者之間的制衡關系。在這個公司治理結構中,把制衡機制簡單地歸結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之間的關系,根本沒有將審計作為制衡的重要因素。

隨著美國安然、世通、施樂等粉飾業績案件,日本雪印食品公司的舞弊案件及中國上市公司中名目繁多的關聯方交易、“掏空”等案件的相繼曝光,圍繞著“公司的社會責任”、“企業信用”以及“董事會的戰略參與”等問題,再一次引發了人們對公司治理問題的反思。安然事件后,管理層財務造假已成為不爭的事實。著名的信貸評級機構魏斯公司2002年上半年對美國七千家上市公司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有多達三分之一的美國上市公司可能有篡改其盈利報告之嫌。美國《首席財務官》(《CFO》)雜志于2002年8月1日公布了一份調查報告,發現過去5年中,美國大公司中17%的CFO們受到來自上司的壓力,被迫出具虛假財務報告,18%的財務經理在編制預計賬目時,沒有遵循通用會計準則,27%的受調查的CFO稱,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并沒有反映出所有的負債。事實表明,目前的公司治理結構遏制不住財務造假,審計失效弱化了公司治理結構的制衡機制。李金華審計長于2003年11月5日在南開大學舉行的第二屆公司治理國際研討會上指出,目前,公司治理問題已經成為國內外理論界和實務界研究的一個世界性的課題。

各國在考慮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問題時,都會涉及到審計監督機制的建立及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問題。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審計監督安排由外部審計監督和內部審計監督兩方面的內容組成(李維安)。內部審計的全球性職業組織——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于1999年通過了內部審計的新定義,強調內部審計要在公司治理領域發揮作用。2002年7月,IIA在提交給美國國會的《改善公司治理的建議》別指出,健全的治理結構建立在董事會、執行管理層、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四個“基本主體”的協同之上。IIA研究基金會在2003年先后了《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中的作用》、《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職責:薩班斯法案的遵循》兩份研究報告。這些研究表明了內部審計被推向最重要的企業發展趨勢的前沿——企業需要承擔更大的責任、具有更高的道德水準;需要恢復投資者在市場上的信心;需要很好地控制企業目標,公司董事會、新聞媒體、投資者、分析師、管制者越來越認同內部審計在這些方面的重要性。

關注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源于兩個重要趨勢:一是研究表明,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質量相關。大量的研究表明,內部審計能對公司治理產生積極影響。內部審計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預防財務報告的違規行為和員工的偷竊行為;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越高,越可以改善控制環境、減少報告錯誤、提升報告質量;內部審計的參與也有利于公司業績的改善。二是人們越來越重視內部審計,不斷地擴展內部審計在確保公司治理質量方面的職責。此外,美國《薩班斯法案》的出臺、紐約證券交易所新的上市規定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盡管薩班斯法沒有直接涉及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但對審計委員會、外部審計人員及管理層治理要求的擴展,意味著內部審計作用也要擴展。2002年紐約證券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內部審計部門。這些法律的頒布是對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價值的認可,也提升了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

二、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

國際內部審計協會在1999年6月,對內部審計的定義、職業準則以及道德規范等進行了全面修改,提出了能夠適應當代內部審計發展的新定義,將以獨立性為基礎的保證活動和以決策有用性為基礎的咨詢活動并列起來,提高了內部審計的地位,擴大了內部審計的責任和工作范圍,將內部審計進一步提升至風險管理和公司治理的高度。在新定義的基礎上,IIA建立了新的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框架,并特別強調內部審計應通過“參與式”審計活動以體現其“增值”功能。

“安然事件”后,2002年美國國會出臺了《薩班斯法案》,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財務會計處理的準確性、確保審計師的獨立性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等方面,對美國現行證券法、公司法和會計準則等進行了若干重大修改,加強了公司主要管理者的法律責任;特別要求公司管理當局要對其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做出承諾,并由獨立審計師做出鑒證;對公司審計委員會做出了規范。隨后,紐約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的構成做出了規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建立內部審計職能部門。2002年IIA在給美國國會的建議中指出:董事會、執行管理層、外部審計、內部審計的協同是健全治理結構的基本條件,其中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人員)的主要作用是增強報告關系上的獨立性。面對外部環境變化對內部審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04年IIA對2001年的《內部審計實務標準――專業實務框架》進行了修訂,新的標準增加了5條新準則,并在不同程度上對原有的17條準則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內容主要涉及有關保證準則。新標準明確了保證工作的性質和范圍應由內部審計人員決定,而不是由委托方決定,以確保確認的獨立性和客觀性。這一改動體現了當代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不斷強化的趨勢。

經過以上法律和制度建設方面的變化,內部審計工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也發生了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內部審計在內部控制制度方面的職能進一步強化。《薩班斯法案》頒布之后,公司內部控制的評價內容成為在美上市的公司年報的強制披露義務,內部審計職能通過內部控制這一領域再次得以強化,尤其是內部審計人員要在保證有效的內部控制和健全的財務報告方面發揮關鍵作用,內部審計在企業組織的重要性和影響力進一步提升。

2、內部審計成為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礎。在紐約證券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設立內部審計部門的環境下,內部審計部門與董事會、執行管理層、外部審計并列成為有效企業組織治理的四大基石。具體表現為:內部審計應該評價并改進組織的治理過程,為組織的治理做貢獻,從而推動組織道德和價值觀的良性發展;內部審計在確保實現組織目標和維護組織道德觀和價值觀的基礎上,要樹立風險管理與控制觀念;要保證董事會、管理層、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四個因素在企業組織治理過程中的協調。這些建議和要求為內部審計參與公司治理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

3、內部審計活動涉及到整個業務與管理流程。“安然事件”后,內部審計的地位不僅僅表現在獨立性和權威性的提高,而且還表現內部活動開始涉及整個業務與管理流程。

這些變化將使以往由內部審計機構對控制的適當性及有效性進行獨立驗證,發展為由企業整體對管理控制和治理負責。內部審計將從以前的消極的以發現和評價為主要的內部審計活動轉向積極地防范和解決問題;從事后發現內部控制薄弱環節轉向事前防范;從單純強調內部控制轉向積極關注、利用各種方法來改善公司的經營業績。

三、內部審計在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現狀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市場規范的不斷健全,中國企業的內部審計有了很大的發展,絕大多數的大型企業都設立了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形式多樣的審計活動。但總體來說內部審計工作還是落后于企業管理實踐,不能很好地滿足經營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現為(1)審計職能以查錯糾弊為主,沒有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2)審計范圍局限于財務會計領域,沒有擴展到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3)審計方式主要是事后審計,沒有拓寬到事前和事中審計。

目前,我國存在以下三種形式的內部審計模式:

1、監事會領導下的內部審計模式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的職權主要是對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監督。將內審設在監事會,使內部審計完全以監督者的身份出現,與管理階層脫鉤,有助于審計機構的獨立、公正審計,不受行政干預,其缺點是:不利于促進公司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因為監事會不能兼任公司的經營管理職務,沒有經營管理權。因此,這不能直接服務于經營決策,也就難于實現通過內部審計,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2、總經理領導下的內部審計模式

總經理是公司的最高經營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使內部審計接近經營管理層,有利于直接為經營決策服務,有利于實現內部審計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同時,這種設置方式既達到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目的,還保持了審計的獨立性和較高層次的地位。使內審機構與財會等部門相對獨立,便于內部審計對這些部門進行有效的評價與監督。然而,這種設置不利于內審機構對總經理的責任、業績等進行獨立的評價和監督。總經理下屬部門的很多活動是在其授意下進行的,內審機構對這些部門的檢查可能在一定程序上受到阻礙。因此,總經理領導的組織模式難于對本級公司的財務和總經理的經濟責任進行監督和評價。

3、董事會領導下的內部審計模式

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直接對股東大會負責。職責是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策略以及任免總經理等。在這種組織模式下,內部審計能夠保持較高的獨立性、權威性和較高的地位。同時也使內部審計具有一定的靈活性:既便于其為委托人服務,又便于其與經營管理層聯系;既便于其對管理層進行獨立的評價與監督,又便于其為管理層加強管理、提高效益服務。企業在董事會內設置審計委員會,并將其做為董事會內的一個分支機構,人員一般由非行政董事及具有管理、財務、技術、營銷等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士組成,它是董事會與內部、外部審計師溝通的橋梁,分擔了行政董事在內部控制和財務報告方面的部分工作,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因為這種隸屬于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獨立于管理當局,總經理及公司的全部經營管理活動都要接受審計,審計結果直接向委員會報告,使內審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另外,也有利于保證現代企業制度下內審職能的發揮。

通過對2001年至2004年滬市246家IPO公司的招股說明書的分析,可以發現在2001年上市的55家公司中僅有31%的公司單獨設立了內審部門,2002年上市的67家公司中有43%的公司單獨設立了內審部門,2003年上市的66家公司中有44%的公司單獨設立了內審部門,2004年上市的58家公司中有60%的公司設立了單獨的內審部門。四年來,設立內審部門的公司比例翻了一倍,從中可以看出內審的作用在近幾年中得到了人們的重視,內部審計在加強公司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發揮了更重要的作用。在單獨設立內審部門的110家公司中,有22%公司的內審部門隸屬于董事會,2%公司的內審部門隸屬于監事會,76%公司的內審部門隸屬于總經理。這暗示了我國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是作為普通職能部門存在的,更多的進行的是管理工作,盡管有的企業名義上規定內審機構對董事會負責,但由于企業本身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實質上內審機構主要接受經理層管理,遠沒有上升到公司治理的高度。

面對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治理方面作用的顯現,我國也頒布了一系列的法規來加強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1997年12月,中國證監會出臺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南》,其中就對內部審計進行了專門的規定,并規定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2002年1月,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聯合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其中規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設立審計委員會,并且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招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審計委員會的具體職責是:(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3)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4)審核公司的信息及其披露;(5)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到日前為止,中國內部審計協會陸續頒布了中國內部審計基本準則、二十四項具體準則和兩個內部審計實務指南,對中國內部審計的基本概念、內部審計的目標、宗旨、范圍、性質與功能等基本規范作了全面界定,為中國內部審計活動和工作的有效開展提供了一套權威性的準則。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象美國證監會那樣強制規定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內審部門。這一方面說明了我國內部審計的治理職能還沒有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另一方面也說明了我國公司治理本身可能就處于一個初期的發展階段,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結構中還缺乏法律基礎,要讓它發揮作用還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因此,應在法律的基礎上,大力加強內審部門的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以改善公司的治理效果。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不斷深入,上市公司內部的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浮出水面。因此,如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優化內部控制、保證企業資產增值與合理配置、抑制管理腐敗、合理控制決策風險等重大課題引起眾多業內人士的關注。從國際內部審計的發展經驗來看,要解決這些重大問題,我國的企業組織既要將內部審計作為企業組織管理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要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并與外部審計、董事會及高管層互為補充,成為企業組織治理的有效工具之一。這就為我國內部審計真正介入企業組織的治理過程,并發揮重要的保障作用提供了足夠空間,也使得內部審計將為促進有效的公司治理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著,《內部審計實務標準——專業實務框架》,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編譯,2004

篇2

一、獨立審計需求演變

(一)受托經濟責任與獨立審計的產生

眾所周知,受托經濟責任的存在是獨立審計產生的前提。一方面受托經濟責任建立在互相信任和忠實性基礎上,即財產所有者愿意把擁有的資源交托給受托人經營,并相信其將以最大的善意履行受托責任和完成委托人的利益目標;另一方面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的雙方常常存在潛在的利益沖突,即資源所有者擔心由于受托人過失或故意的行為,使自己的資源和利益目標受到損害。正是這種潛在利益沖突,使資源所有者為了維護其利益,需要對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評價;而受托人基于這種潛在利益沖突的存在,會對自己承擔的受托責任的完成情況進行自我認定、自我計量,并定期編制各種受托責任報告,為委托人審核受托責任的完成過程和結果提供信息。為了證明自己的經營成果,向資源委托人索取報酬,解除資源委托人對他的潛在懷疑,受托人也需要對自己的報告進行審查和評價。正是由于這種委托人與受托人雙層的需要,才有獨立于他們兩者之間的第三方,即注冊會計師提供鑒證的服務,所以就有了獨立審計的產生與發展。

(二)金融市場、受托關系與審計需求者范圍的發展變化

隨著經濟發展,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興起和資本市場的建立,受托經濟責任發展迅速。獨立審計服務對象也隨之發生變化。生產的社會化與個別資本的有限性導致股份公司的產生。股份公司的出現又推動了金融市場的發展。隨著企業融資形式的日益多樣化,受托經濟責任關系也趨向復雜。經營者受托范圍由最初的所有者發展為現實投資者、潛在投資者和債權人。由于投資者數量的增加和分散,無法集中委托審計師進行審計。而債權人如銀行對企業影響力度開始加大。企業需要為之提供經營狀況良好。償債能力強的信息。因此,不少企業開始自愿接受審計。此時審計關系由投資人委托審計轉變為企業經營者自愿審計。由于審計關系的變化,審計產品的需求者范圍從單純投資者擴展到由直接需求者和間接需求者兩個層次。企業自愿審計的產生讓被動接受審計的經營者又多了一重身份——審計產品直接需求者。而企業融資形式的多元化、分散化使投資人、債權人身份成為審計產品的間接需求者和免費受益人。

上個世紀20、30年代的經濟危機讓人們認識到經濟活動不能單純依賴市場機制。于是政府加強了宏觀調控,市場規則開始走向健全與完善。其中以美國1933年頒布的《證券法》和1934年頒布的《證券交易法》最具代表意義。與此同時,金融市場上直接融資的發展使得投資者成為最重要委托人。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法規日益完善。自20世紀30年代到現在,審計進入法定審計時代。隨著政府及社會各界對經濟活動干預的程度加深,企業管理者受托經濟責任的范圍又一次擴大。此時,審計委托人即審計產品的需求者包括了企業經營者、投資者、銀行、政府部門、稅務機關、內部職工、外部供應商和消費者等諸多利益關系者。

二、獨立審計需求特征與審計產品質量

(一)審計需求與審計質量的背離

社會審計產品也是一種市場產品,同樣應該受市場供求規律的制約。供求規律下,需求變化將直接影響產品供給。一般情況下,隨著需求者范圍的擴大,產品需求會日益豐富,因而要求產品供給多樣化。因此,當審計需求者范圍擴大后,應會要求審計市場提供能夠滿足各種利益相關者需要的產品。為了充分滿足各個利益相關者(包括信息不對稱的間接需求者)需求,審計的獨立性就應該提高。因為審計獨立性越高,審計產品越不會受到某個或某些利益集團的操控,產品供給才能適應需求的多元化的特點。最終結果是審計產品質量得到提高。

但事實上結果并非如此。美國20世紀60年代以后,公眾對審計師的訴訟大量增加。特別是2001年發生的安然事件,導致公眾對審計產品的信任危機。我國近年來也頻繁爆發上市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聯手舞弊事件。這樣的結果說明隨著需求者范圍的擴大,審計產品的質量并未提高。

進一步分析這個結果時,很自然地會思考隨著需求者范圍的擴大,審計產品需求是否真正拉動供給,審計需求是否有效。顯然,當前審計需求是一種無效狀態。那么審計產品有效需求不足的根源又在哪里?面對這種情況,如何解決?由此,結合我國實際,以下將從我國特殊制度背景入手具體分析當前我國獨立審計需求特點,以及對審計質量產生影響。

(二)我國獨立審計的特殊制度環境

我國上市公司主要由原來的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本結構中非流通國有股占絕對優勢。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是由國有企業改制而成的,其尚未上市流通的國家股比重高達40%,有些上市公司的國家股甚至高達80%。但與此同時國有股股份所有者缺位的問題尚未解決。這種局面造成了政府對國有企業的高度關注,對上市公司經營活動的過度介入。同時由于國有股所有者缺位,隨之產生了“內部人控制”。內部人控制是指在出資人缺位的情況下,企業管理層在未經作為所有者的正式授權而實際掌握了企業部分或全部的剩余權力。在這一模式下,經理人員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優勢來謀求自身收益最大化,而所有者又缺乏有效的措施來防止這一趨勢。這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問題引起的。由于內部人控制現象在我國相當嚴重,管理層和董事會往往合二為一,或占據了董事會的多數地位。一方面,董事會中形成了由代表國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關鍵人”控制的局面?鴉另一方面,在相當一部分上市公司中,董事會成員大多同時兼任公司管理層要職,董事會中“內部人”的比例過高。中國證監會的調查結果顯示,目前在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中,接近50%的董事由公司的“內部人”擔任,來自大股東的董事比例高達80%,大多數公司未設立獨立董事,部分公司即使設立了獨立董事,但在董事會中的比例亦過低,難以形成對執行董事和大股東代表的有效制衡。上述問題導致董事會難以承擔受托責任(金永紅、奚玉芹,2003)。(三)我國獨立審計需求特征與審計質量分析

我國上市公司特殊的制度環境,使得兩層次審計需求者范圍及其需求有著鮮明的特征。首先,作為審計委托人和審計產品直接需求者,內部經理人自愿審計需求不強烈。對審計產品需求不足。由于當前缺乏完善的經理人市場,經理人員沒有動力去建立和保持自身信譽。因而經理人自愿審計需求不強烈,更多地是在外界壓力下產生強制審計需求。又由于所有者缺位,實質上的情況是,經理人員雇傭注冊會計師審計自己。那么審計質量是可想而知。

其次,對資本市場上的中小投資者而言,他們對審計服務同樣存在著需求不足。由于制度缺陷導致中國資本市場的高度投機性,使得中小投資者缺乏行使手中權利的合理渠道。加之投資者個人的不成熟,中小投資者也沒有真正形成審計需求。盡管現在這一現狀有所改變,中小投資者開始對年報、中報給予密切關注。但從對審計服務的需求來看,這種關注并沒有對審計提出更高的需求。

第三,政府對審計產品的需求不足。體制改革后,政府雖然不再直接管理企業,但目前國有股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使得政府依然以控股大股東的身份對企業的活動進行干預。同時管理者又由政府任命。政府大股東和管理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較弱。政府實質上并不真正需要審計產品。

最后,銀行等債權人對高質量審計產品需求不足。一方面出于自身利益,要求通過審計服務檢查與償債能力有關的會計信息。"但另一方面,現有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生活的干預會使得銀行不得以借貸保護企業,因而其審計需求并不強烈。

總之,一股獨大股權結構下政府的過度介入的制度環境難以造就對高質量審計服務的需求市場。審計產品有效需求的不足,必然導致高質量審計產品供給的疲軟。注冊會計師缺乏提供高質量審計服務的外在壓力和動力。相反,會計師事務所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意見,甚至會降低那些自身質量不高的待上市或已上市公司的利益。因而獨立審計市場份額反而向質量不高的事務所傾斜。

三、改善公司治理結構,拉動審計有效需求,提高審計產品質量

如何刺激審計產品的有效需求,繼而提高審計產品質量?從上文的分析得出,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和制度安排是導致審計產品有效需求不足的根本原因。因此,解決審計產品需求問題最終要“通過制度建設和機構重組,使有可能在決策中受到影響的人,在組織作出任何有可能嚴重影響其利益的決策時,都能成為一個參與者去發揮自己的作用。”(詹姆斯·E·米德)。從直接需求者角度,鑒于一些企業受托經營者在外部監管強制性信息披露的壓力下,產生了購買審計意見的動機。那么制度創新就是要解決現代受托經濟責任問題即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矛盾問題。從間接需求者角度,鑒于這些審計產品的實際需求者難以找到人反映自身需求,那么制度創新也就是為他們尋找合適的人表達意愿。在現代企業以公司制為最普遍的企業組織形式的背景下,上述一系列制度建設實質就是公司治理的范疇。由此可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是改善審計產品需求,提高審計產品的供給質量的根本所在。針對我國公司治理問題,筆者認為重點可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采取相應的措施,拉動審計有效需求,提高獨立審計質量。

(一)加速股份全流通,改善外部公司治理結構

我國的股票市場發展迅速,但仍然不完善,政策市、投機市的特點依然比較鮮明。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局面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因而加速國有股股權的自由流通和轉讓,保證各種股份擁有相同的權利,是完善公司治理外部結構的當務之急。這種改變,將對審計產品需求產生重要影響。隨著企業控制權的分散,“一方面將提高股東對獨立審計的監督需求;另一方面有助于促使股東對企業市場價值的關注,增加股東對高質量審計師的信號需求。”(張奇峰,2006)

(二)改革注冊會計師選聘制度,創新審計委員會職責,轉變內部公司治理結構

當前,注冊會計師的選聘是由管理當局完成的。內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結構下,管理層既沒有動力也沒有壓力進行自愿審計,因而購買審計意見成了為了完成強制審計的必然結果。審計獨立性的缺失導致審計質量低下。筆者認為這一問題的解決,關鍵在于讓各層次審計需求者都能真正參與到審計產品的“購買”活動中去。具體來講,就是通過創建一定的機制讓各層次需求者能夠充分表達意見。從國外經驗來看,主要有兩種嘗試:一是在企業內部進行改制。可在企業內部創建特定機構。該機構能夠代表所有審計產品需求者的利益,而非偏向任何一方。理論上講,該機構應由所有利益相關者組成,構成人數比例相當。二是在企業外部尋找第三方,其利益獨立于審計產品的直接與間接需求者。在我國,由于證券市場本身的不完善。第二種方案實施的可行性較小。對第一種方案,筆者認為,設立審計委員會,吸納各種利益相關者代表從外部走進企業內部。并賦予審計委員會選聘注冊會計師的最終權利,是當前股權結構下改革內部治理狀況,提高審計有效需求的比較適合的做法。

目前,我國已開始進行第一種方案的嘗試。2002年,由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聯合頒布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該準則指出,上市公司董事會可按照股東大會有關決議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準則同時規定了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負責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等。由于我國審計委員會制度出臺時日不長,處于剛剛起步階段,尚有許多問題需要探討。一些會計界的研究成果表明,已有的審計委員會發揮了一定的保持審計獨立性的作用。但為了充分發揮審計委員會功能,還需通過理論上的不斷突破以及實踐中的不斷探索。

參考文獻:

[1]蔡春,唐滔智.公司治理審計[M].北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6.

[2]張奇峰.上市公司獨立審計需求原因與治理[J].財會通訊,2006,(3).

[3]張小平,葉友.獨立審計與公司治理結構的關系[J].中國注冊會計師,2004,(4).

篇3

論文摘要:內部審計已經成為公司生存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該文著重論述了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隨著市場經濟體系的不斷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建立、發展以及企業間日趨激烈的競爭,內部審計制度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用也日益凸顯。內部審計已經成為公司生存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大力提高審計工作的層次和水平,是新形勢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必然要求。

1.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定位

西方國家內部審計是經營者的高級參謀和助手,已經由“獨立評價活動”的財務審計,發展到“以增加價值和改進公司經營為目的的確認和咨詢活動”的現代審計。現代內部審計不再過分強調內部審計人員作為監督者的身份,而更多地強調他們是咨詢顧問、風險的控制者、以及改革的推動者。

2.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2.1評價并改善風險管理。風險影響組織的生存能力和競爭能力,也影響其產品、服務及員工的整體素質,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隨相伴。日常的內部審計包括評價企業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人力資源、應收賬款、現金流量、舉債質量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從側重財務和戰略管理角度揭示短期行為,預測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及其可能造成的損失,預先對影響方針目標實現的各種不確定性事件進行識別與評估,針對企業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通過這些活動將公司運做中的風險影響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或最低程度,同時為領導提供決策依據。

2.2評價并改善內部控制。內部控制是公司治理中內部管理的監控系統,是公司法人正確處理各相關者利益關系的重要手段。日常的內部審計是運用測試和主觀判斷,對企業人、財、物,及牽涉到供應、生產、銷售、財務、人事、技改、后勤等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面進行管理與控制,同時稽查損失浪費,查明錯誤弊端,從側重業務流程內部管理和經濟效益兩個角度評價控制強點和弱點,從獨立客觀的角度論證內部控制系統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把發現的漏洞、盲點、盲區和執行中的薄弱環節及時客觀地向企業高層反饋,最終應用審計活動中所掌握的信息來幫助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認識內部控制環境。

2.3評價并改善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從企業內部而言,是機構和制度有機結合形成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日常的內部審計可以通過對規章制度、報告程序、授權控制、組織機構分工、人力資源管理的審查,來評價其健全性和有效性,并判斷管理缺陷,追究經濟責任。同時客觀地披露公司治理的空白、滯后、沖突、落空,揭示和評價職能部門的運作效率和工作實績,最終形成約束機制,促進監督機制、激勵與約束機制的有效建立和公司治理不斷完善。

2.4幫助組織實現目標。內部審計人員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會具有高度的責任感,通過他們的努力可以為企業股東和管理層提供更好的服務,以達到促使企業目標實現的目的。日常的內部審計工作是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的。其所有工作都以實現企業目標為出發點,幫助企業管理層在考慮短期利益的同時更多關注企業的長遠利益,促進企業各項管理活動規范、高效、經濟地運作,共贏實現近期和遠景目標。

3.更好地發揮公司治理中內部審計的幾點建議

3.1內部審計應通過咨詢服務的方式,積極協助公司風險管理過程的建立。風險管理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在一個組織內部應當明確職責分工,各司其職。董事會負責制定戰略目標,高層領導各負責一個方面的風險管理責任,其他管理人員由管理層分配給一部分工作,操作人員負責日常監控,而內部審計人員則負責定期評價和保證工作。如果管理層提出建立風險管理系統的要求,內部審計部門可以協助,但不能超出正常的保證和咨詢范圍,以免損害獨立性。內部審計師可以促進、協助風險管理過程的建立,但不負風險管理的責任。

3.2內部審計應通過將風險管理評價作為審計工作的重點,以檢查、評價風險管理過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內部審計主要從兩個方面評估風險管理過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3.2.1評價風險管理主要目標的完成情況。主要表現在評價公司以及同行業的發展情況和趨勢,確定是否可能存在影響企業發展的風險;檢查公司的經營戰略,了解公司能夠接受的風險水平;與相關管理層討論部門的目標、存在的風險,以及管理層采取的降低風險和加強控制的活動,并評價其有效性等。

3.2.2評價管理層選擇的風險管理方式的適當性。每個公司應根據自身活動來設計風險管理過程。一般說來,規模大的、在市場籌資的公司必須用正式的定量風險管理方法;規模小的、業務不太復雜的,則可以設置非正式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定期開展評價活動。內部審計人員的職責是評價公司風險管理方式與公司活動的性質是否適當。

篇4

一、研究背景

新制度經濟學家在團隊生產理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契約理論。他們認為企業是一張由利益相關者組成的契約之網。這張契約之網由要素交易契約構成并形成一個團隊,這個團隊的組織管理基于要素簽約人之間的反復談判。隨著企業之間并購活動的加劇,涌現了越來越多的企業集團。在契約論視角下,集團公司被賦予了新的含義:更為復雜的一張契約之網。信息不對稱導致委托問題無處不在,管理層與利益相關者(主要是投資者和債權人)的目標函數存在差異導致管理層存在機會主義的動機和行為。為了保證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企業契約之網中必須引入內部控制機制。作為內部控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內部審計的角色和作用受到高度的關注。2002年,IIA在提交給美國國會的《改善公司治理的建議》中指出,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應該是董事會、管理層、外部審計及內部審計四個“主體”的有效協作。我國也在《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配套指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要求國內設立的大中型企業建立與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

二、公司治理與內部審計

(一)內部審計成為契約之網的重要組成部分

企業并不擁有自己所有的投入,它是由要素所有者共同形成的一張契約之網,它的運行通過簽約者之間的相互談判得以保持。為了保障這張契約之網的管理、運行有效,有了中心簽約人的出現。中心簽約人即可以在不影響其本人契約的情況下與解除或簽訂契約。當然,中心簽約人就有了特權。他們的目標函數與各利益主體的函數便存在了偏差。比如,中心簽約人(經理層)可能會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豪華的辦公享受等)而放棄對整個企業有益的投資。為了減小中心簽約人與各利益相關者的目標函數的差距,利益相關者(主要是投資者和債權人)在與中心簽約人簽訂契約時往往引入一系列的激勵、約束措施。雖然激勵約束機制的建立對減輕這種問題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這些機制的建立與運行往往是基于企業提供的財務報表,這就為經理人虛構收支、粉飾財務報表提供了動機與可能。要保證財務信息的可靠性、真實性,將內部審計引入契約之網就成為必要。同時,將內部審計引入契約之網,可以及時對企業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對財務信息的真實性進行監督。

(二)內部審計在契約之網的角色

在整個企業的契約集合當中,公司治理是一整套制度安排,這一套制度專門用來處理公司內部利益相關者的關系。信息不對稱導致委托問題無處不在為降低成本、提高企業經營效率,公司治理是否有效備受關注。在將內部審計引入企業的契約之網的同時,內部審計便存在著成為公司治理組成部分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出于監督中心簽約人的需要,包括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的審計制度在基于治理的契約之網中普遍存在。這張網絡主要由董事會、股東、經理層額度相互作用關系形成。內部審計在這張網絡中通過授權、監督、報告、協作等方式成為契約之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圖一描述了內部審計在比較常見的治理模式中扮演的角色。通過分析可知,內部審計是治理框架的有效組成部分,在這個框架下,內部審計通過審計和監督中心簽約人的受托責任履行情況,以保證其能夠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減小委托人與受托人雙方目標函數的偏差。

三、內部審計的模式與選擇

前已述及,在契約理論下內部審計有了新的定義,內部審計的職能也實現了進一步擴張。基于內部審計在契約網中的作用,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形成了不同的內部審計機構管理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董事會模式。該模式下 ,董事會作為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執行股東大會決議,決定公司重大決策并決定經理人的任免。在這種模式下,內部審計具有較高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2)經理層模式。在該模式下,內部審計直屬于經理層,能夠更加直接地為公司的日常經營決策服務,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決策水平。在該模式下,內部審計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和組織地位。

內部審計模式的選擇

(1)董事會模式。在董事會模式下,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權威性較高,能夠深入的對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層面進行審計,從而能夠保證董事會及時了解和控制企業生產經營風險。然而,在這種模式下,因為內部審計隸屬于董事會,所以無法實現對董事會的有效監督。

(2)經理層模式。在經理層模式下,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權威性稍高,但其無法對經理層以及董事會的違法亂紀和等實行有效監督與控制。

委托關系決定了在設置內部審計機構時應當隸屬于公司的高層治理主體,同時,治理主體的層次越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也就越高。因此,本文認為,如果公司的治理機制比較完善,董事會下設的模式應為最優的可選模式。因為,通過董事會對公司內部審計進行授權和監督,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同時可以更好地實現對公司的有效治理。

四、基于集團公司的探討

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為了適應社會化大生產,集團公司應運而生。當然委托問題無處不在,集團公司也存在競爭力低下、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嚴重等。為了緩解這些問題,加強集團公司內部控制勢在必行。下面將從契約論的角度進行探討。

(一)集團公司

集團是由所有組成部分構成的整體,并且所有組成部分的財務信息包括在集團財務報表中。集團至少擁有一個以上的組成部分。一個集團的組成部分指的是某一實體或者是某項業務活動。它的財務信息由集團或者組成部分的管理層編制并且構成集團財務報表的一部分。集團的結構影響組成部分的識別。比如,有些集團組織結構規定由母公司、子公司、合營公司等編報財務信息,則組成部分即為母公司、子公司、合營公司及其他被投資實體;有些集團公司更傾向于由管理層及各職能部門提供財務信息,那么集團公司的各組成部分則分為各個職能部門。不管是何種組織機構,在契約理論下,集團公司也是一張契約之網。只不過這張網相對復雜一些。其涉獵了更廣的要素所有者,其組織和管理及監控更為復雜和困難。

(二)設立集團公司內部審計機構

在集團企業這樣一張復雜的契約之網中,母公司及各子公司、組成單位處于不同的網結點。集團公司是一個多層次、多元化、聯系緊密的有機體。與西方企業相比,我國集團公司內部控制水平落后,這就要求在集團公司內部建立有效的審計機構。通過對比,在集團公司中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可采用董事會模式。

在該模式下,設立隸屬于董事會的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審計委員會下設審計機構,對集團公司直管單位,對于集團公司間接控股,或由直管單位控制、管理的三級及以下子公司,則采取滲透式的審計控制,即由直管單位董事會自行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管轄下的成員企業實施監督控制。

滲透式審計控制更依賴于直管單位自身內部審計機構的運作,但集團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對直管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的監督管理機制。這種管理機制可以通過直管單位董事會授權的方法,把對下級審計機構的管理權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上級審計機構。

篇5

“安然事件”后,2002年美國國會出臺了《薩班斯法案》,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財務會計處理的準確性、確保審計師的獨立性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等方面,對美國現行證券法、公司法和會計準則等進行了若干重大修改,加強了公司主要管理者的法律責任;特別要求公司管理當局要對其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做出承諾,并由獨立審計師做出鑒證;對公司審計委員會做出了規范。隨后,紐約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的構成做出了規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建立內部審計職能部門。2002年IIA在給美國國會的建議中指出:董事會、執行管理層、外部審計、內部審計的協同是健全治理結構的基本條件,其中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人員)的主要作用是增強報告關系上的獨立性。面對外部環境變化對內部審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04年IIA對2001年的《內部審計實務標準――專業實務框架》進行了修訂,新的標準增加了5條新準則,并在不同程度上對原有的17條準則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內容主要涉及有關保證準則。新標準明確了保證工作的性質和范圍應由內部審計人員決定,而不是由委托方決定,以確保確認的獨立性和客觀性。這一改動體現了當代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不斷強化的趨勢。

經過以上法律和制度建設方面的變化,內部審計工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也發生了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內部審計在內部控制制度方面的職能進一步強化。《薩班斯法案》頒布之后,公司內部控制的評價內容成為在美上市的公司年報的強制披露義務,內部審計職能通過內部控制這一領域再次得以強化,尤其是內部審計人員要在保證有效的內部控制和健全的財務報告方面發揮關鍵作用,內部審計在企業組織的重要性和影響力進一步提升。

2、內部審計成為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礎。在紐約證券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設立內部審計部門的環境下,內部審計部門與董事會、執行管理層、外部審計并列成為有效企業組織治理的四大基石。具體表現為:內部審計應該評價并改進組織的治理過程,為組織的治理做貢獻,從而推動組織道德和價值觀的良性發展;內部審計在確保實現組織目標和維護組織道德觀和價值觀的基礎上,要樹立風險管理與控制觀念;要保證董事會、管理層、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四個因素在企業組織治理過程中的協調。這些建議和要求為內部審計參與公司治理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

3、內部審計活動涉及到整個業務與管理流程。“安然事件”后,內部審計的地位不僅僅表現在獨立性和權威性的提高,而且還表現內部活動開始涉及整個業務與管理流程。

這些變化將使以往由內部審計機構對控制的適當性及有效性進行獨立驗證,發展為由企業整體對管理控制和治理負責。內部審計將從以前的消極的以發現和評價為主要的內部審計活動轉向積極地防范和解決問題;從事后發現內部控制薄弱環節轉向事前防范;從單純強調內部控制轉向積極關注、利用各種方法來改善公司的經營業績。轉

二、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革將內部審計推向前沿

公司治理結構通常指的是法人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董事會聘任管理層,監事會監督董事會和管理層的制衡機制的組成。一些學者在論述公司治理結構時,也講到兩權分離、三足鼎立的制衡格局。如吳敬璉在1994年提出的觀點認為,所謂的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者即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成一定的制衡關系: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托管;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對高級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及解雇權;高級經理人員受雇于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經營企業。在這樣的公司治理結構中,股東及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董事會與高層執行官之間存在著性質不同的關系,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就要明確劃分股東、董事會、經理人員各自的權力、責任和利益,從而形成三者之間的制衡關系。在這個公司治理結構中,把制衡機制簡單地歸結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之間的關系,根本沒有將審計作為制衡的重要因素。

隨著美國安然、世通、施樂等粉飾業績案件,日本雪印食品公司的舞弊案件及中國上市公司中名目繁多的關聯方交易、“掏空”等案件的相繼曝光,圍繞著“公司的社會責任”、“企業信用”以及“董事會的戰略參與”等問題,再一次引發了人們對公司治理問題的反思。安然事件后,管理層財務造假已成為不爭的事實。著名的信貸評級機構魏斯公司2002年上半年對美國七千家上市公司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有多達三分之一的美國上市公司可能有篡改其盈利報告之嫌。美國《首席財務官》(《CFO》)雜志于2002年8月1日公布了一份調查報告,發現過去5年中,美國大公司中17%的CFO們受到來自上司的壓力,被迫出具虛假財務報告,18%的財務經理在編制預計賬目時,沒有遵循通用會計準則,27%的受調查的CFO稱,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并沒有反映出所有的負債。事實表明,目前的公司治理結構遏制不住財務造假,審計失效弱化了公司治理結構的制衡機制。李金華審計長于2003年11月5日在南開大學舉行的第二屆公司治理國際研討會上指出,目前,公司治理問題已經成為國內外理論界和實務界研究的一個世界性的課題。

各國在考慮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問題時,都會涉及到審計監督機制的建立及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問題。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審計監督安排由外部審計監督和內部審計監督兩方面的內容組成(李維安)。內部審計的全球性職業組織——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于1999年通過了內部審計的新定義,強調內部審計要在公司治理領域發揮作用。2002年7月,IIA在提交給美國國會的《改善公司治理的建議》別指出,健全的治理結構建立在董事會、執行管理層、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四個“基本主體”的協同之上。IIA研究基金會在2003年先后了《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中的作用》、《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職責:薩班斯法案的遵循》兩份研究報告。這些研究表明了內部審計被推向最重要的企業發展趨勢的前沿——企業需要承擔更大的責任、具有更高的道德水準;需要恢復投資者在市場上的信心;需要很好地控制企業目標,公司董事會、新聞媒體、投資者、分析師、管制者越來越認同內部審計在這些方面的重要性。

關注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源于兩個重要趨勢:一是研究表明,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質量相關。大量的研究表明,內部審計能對公司治理產生積極影響。內部審計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預防財務報告的違規行為和員工的偷竊行為;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越高,越可以改善控制環境、減少報告錯誤、提升報告質量;內部審計的參與也有利于公司業績的改善。二是人們越來越重視內部審計,不斷地擴展內部審計在確保公司治理質量方面的職責。此外,美國《薩班斯法案》的出臺、紐約證券交易所新的上市規定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盡管薩班斯法沒有直接涉及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但對審計委員會、外部審計人員及管理層治理要求的擴展,意味著內部審計作用也要擴展。2002年紐約證券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內部審計部門。這些法律的頒布是對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價值的認可,也提升了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

三、內部審計在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現狀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市場規范的不斷健全,中國企業的內部審計有了很大的發展,絕大多數的大型企業都設立了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形式多樣的審計活動。但總體來說內部審計工作還是落后于企業管理實踐,不能很好地滿足經營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現為(1)審計職能以查錯糾弊為主,沒有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2)審計范圍局限于財務會計領域,沒有擴展到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3)審計方式主要是事后審計,沒有拓寬到事前和事中審計。

目前,我國存在以下三種形式的內部審計模式:

1、監事會領導下的內部審計模式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的職權主要是對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監督。將內審設在監事會,使內部審計完全以監督者的身份出現,與管理階層脫鉤,有助于審計機構的獨立、公正審計,不受行政干預,其缺點是:不利于促進公司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因為監事會不能兼任公司的經營管理職務,沒有經營管理權。因此,這不能直接服務于經營決策,也就難于實現通過內部審計,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2、總經理領導下的內部審計模式

總經理是公司的最高經營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使內部審計接近經營管理層,有利于直接為經營決策服務,有利于實現內部審計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同時,這種設置方式既達到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目的,還保持了審計的獨立性和較高層次的地位。使內審機構與財會等部門相對獨立,便于內部審計對這些部門進行有效的評價與監督。然而,這種設置不利于內審機構對總經理的責任、業績等進行獨立的評價和監督。總經理下屬部門的很多活動是在其授意下進行的,內審機構對這些部門的檢查可能在一定程序上受到阻礙。因此,總經理領導的組織模式難于對本級公司的財務和總經理的經濟責任進行監督和評價。

3、董事會領導下的內部審計模式

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直接對股東大會負責。職責是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策略以及任免總經理等。在這種組織模式下,內部審計能夠保持較高的獨立性、權威性和較高的地位。同時也使內部審計具有一定的靈活性:既便于其為委托人服務,又便于其與經營管理層聯系;既便于其對管理層進行獨立的評價與監督,又便于其為管理層加強管理、提高效益服務。企業在董事會內設置審計委員會,并將其做為董事會內的一個分支機構,人員一般由非行政董事及具有管理、財務、技術、營銷等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士組成,它是董事會與內部、外部審計師溝通的橋梁,分擔了行政董事在內部控制和財務報告方面的部分工作,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因為這種隸屬于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獨立于管理當局,總經理及公司的全部經營管理活動都要接受審計,審計結果直接向委員會報告,使內審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另外,也有利于保證現代企業制度下內審職能的發揮。

通過對2001年至2004年滬市246家IPO公司的招股說明書的分析,可以發現在2001年上市的55家公司中僅有31%的公司單獨設立了內審部門,2002年上市的67家公司中有43%的公司單獨設立了內審部門,2003年上市的66家公司中有44%的公司單獨設立了內審部門,2004年上市的58家公司中有60%的公司設立了單獨的內審部門。四年來,設立內審部門的公司比例翻了一倍,從中可以看出內審的作用在近幾年中得到了人們的重視,內部審計在加強公司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發揮了更重要的作用。在單獨設立內審部門的110家公司中,有22%公司的內審部門隸屬于董事會,2%公司的內審部門隸屬于監事會,76%公司的內審部門隸屬于總經理。這暗示了我國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是作為普通職能部門存在的,更多的進行的是管理工作,盡管有的企業名義上規定內審機構對董事會負責,但由于企業本身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實質上內審機構主要接受經理層管理,遠沒有上升到公司治理的高度。

面對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治理方面作用的顯現,我國也頒布了一系列的法規來加強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1997年12月,中國證監會出臺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南》,其中就對內部審計進行了專門的規定,并規定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2002年1月,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聯合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其中規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設立審計委員會,并且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招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審計委員會的具體職責是:(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3)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4)審核公司的信息及其披露;(5)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到日前為止,中國內部審計協會陸續頒布了中國內部審計基本準則、二十四項具體準則和兩個內部審計實務指南,對中國內部審計的基本概念、內部審計的目標、宗旨、范圍、性質與功能等基本規范作了全面界定,為中國內部審計活動和工作的有效開展提供了一套權威性的準則。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象美國證監會那樣強制規定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內審部門。這一方面說明了我國內部審計的治理職能還沒有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另一方面也說明了我國公司治理本身可能就處于一個初期的發展階段,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結構中還缺乏法律基礎,要讓它發揮作用還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因此,應在法律的基礎上,大力加強內審部門的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以改善公司的治理效果。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不斷深入,上市公司內部的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浮出水面。因此,如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優化內部控制、保證企業資產增值與合理配置、抑制管理腐敗、合理控制決策風險等重大課題引起眾多業內人士的關注。從國際內部審計的發展經驗來看,要解決這些重大問題,我國的企業組織既要將內部審計作為企業組織管理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要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并與外部審計、董事會及高管層互為補充,成為企業組織治理的有效工具之一。這就為我國內部審計真正介入企業組織的治理過程,并發揮重要的保障作用提供了足夠空間,也使得內部審計將為促進有效的公司治理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著,《內部審計實務標準——專業實務框架》,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編譯,2004

[2]李維安,《美國的公司治理:馬奇諾防線》,2003

篇6

一、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原因

1.1內部管理的問題

(1)內部控制失靈。

不少集團公司對于其內部管理并不重視,從而導致公司內部控制失靈。內部控制是否有效,這將關系到一個集團公司是否能長期健康地發展。并且,在我國現階段,集團公司內部控制的失靈還將導致會計信息的準確性與真實性。

(2)決策、監督、執行缺乏約束。

尚未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體系來加強對決策、監督和執行進行約束,換言之即對決策者缺乏合理的規則約束和有效的監督,對執行者更是缺乏約束,執行表面化、形式化現象較為突出,陷入有章不循或是無章可循的困境。

(3)決策不民主

民主決策意識不夠,群眾參與性不廣,決策者主觀能動性較為突出。

1.2相關人員素質欠佳

(1)缺乏稱職的專業能力;

有些集團公司派遣的財務管理人員缺乏稱職的專業能力,不具備專業知識,致使其難以發揮在財務管理中的作用,從而影響管理的質量。

(2)職業道德水平不高;

一些具備專業職稱專業能力的工作人員,工作態度與職業道德水準并不高,這使得其無法充分發揮專業優勢,貢獻于財務管理的實施過程。

(3)合作與溝通精神不足;

財務管理的實施需要良好的合作和溝通,有些工作人員因為怕麻煩而忽略了這點,繼而導致其在實施的過程中頻頻出錯,影響財務管理的效果。

1.3責任追究制度的缺陷

(1)責任不明確,扯皮現象;

由于長期缺乏競爭意識和進取精神,又無相對的激勵機制,因此,責職不清導致工作推諉和扯皮現象時有發生。

(2)責任追究規則不合理,權責不對稱、副手現象;

對于已過時的責任追究規章制度未作修改,故權責明顯不對稱,一個正職,多個副手的現象更加重工作失誤頻發,更無從追究責任人;既浪費納稅人的錢財,更損害國家利益。

(3)責任追究的執行不力,大事化小現象,既執法力度弱化部分。

由于上述兩點,因此,對于責任的追究執行的力度便會弱化,往往將該追究的責任事故不了了之。規則配置不當的表現為:①報酬過低,而義務太多;②權利太多,而義務太少;③利益與權利過大,而責任太少;這些表現會改變人與物質對象的結合方式和人們的行為方式。

二、內部審計的三個步驟

2.1 計劃

計劃階段是整個審計過程的起點。對于任何一項審計工作,為了如期實現計劃目標,內部審計師都必須在具體執行審計程序之前,制定科學、合理的計劃,科學、合理的計劃可幫助內部審計師有的放矢地去審查、取證,形成正確的審計結論,從而實現審計目標;可以審計成本保持在一種合理的水平上,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

2.2 執行

實施審計階段是根據計劃階段確定的范圍、要點、步驟、方法,進行取證、評價,借以形成審計結論,實現審計目標的中間過程。它是審計全過程的中心環節,其主要工作包括:對被審計公司內部控制的建立及遵守情況進行控制測試,根據測試結果修訂審計計劃;對會計報表項目的數據進行實質性測試,根據測試結果進行評價和鑒定。上述兩項工作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

2.3 糾正機制

核定違反項、不符合項。

擬定違反項的整改意見和不符合項的糾正措施。

進行后續檢查,以確定對不符合項是否采取了恰當的糾正措施:確定糾正的措施是否已經實施并正在取得預期的效果。

三、內部審計方案的對策與建議

集團公司可以結合實際的情況將集團公司規定的流程設計方案進一步具體細化,科學有效的實施內審計劃,切實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與服務的作用。

3.1 計劃階段

在準備階段中,審計計劃的編制是內審項目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審計計劃的編制應由集團公司內審機構項目中的有關人員進行負責,然后經由相關項目管理人員探討。作為整個項目審計的重要的一項,審計計劃應該在項目結束后進行對其歸檔。在審計計劃編制好后,還要對其進行初步審核。公司的內審機構組織專門人員可以對審計計劃進行審核,外部審計機關也可以被委托對其進行審核。審計計劃的審核內容主要集中在審計目的、范圍是不是得當,項目審計進度是不是合理,一些審計程序根據重點審計領域和重要會計問題所擬定的是否符合實際情況,項目財務風險評估在有關方面是不是準備的很充分等。

3.2 執行階段

在內審項目的實施過程中,內部審計工作發揮它控制與監督的兩大職能。并且和內審項目一起被實施,內部審計機構必須要做好審計控制的工作,這樣才能保證每一階段經濟業務的準確性。另一方面,只有通過內部審計的有效監督,才能對付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財務風險。其中,在這一階段的有關內部審計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內部審計財務預算,審計計劃在時間預算上的安排,內部審計控制質量以及按照審計計劃執行相關財務支出和收集審計證據以及在一些內審項目的審計疑難問題的咨詢等等。

3.3 結束階段

內審項目管理最后的結束階段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整理審計證據和工作底稿、對項目審計報告初稿進行編制、和項目相關負責人交換對項目審計報告的意見、報告的定稿、報送以及與相關證據、工作底稿和審計記錄檔案建立等內容上。其中,底稿是整個審計工作的核心部分,是審計師作出結論的直接依據,同時也是審計質量控制與質量檢查的主要依據,而且對以后的審計業務做出了重要的參考依據。其中底稿主要包括被審計公司沒有進行審計的情況,過程的記錄和有關人員對其下的結論。在底稿形成之后,要進行復查,其中主要包括所依據的資料是否可靠;所得到的證據是否充分;判斷是否合理;結論是否下的恰到好處。在底稿形成后,審計小組應當按一定的標準對其進行歸檔。

參考文獻

篇7

市場上公司資質和管理層的道德水平參差不齊,很難保證某一市場上所有的公司都能獲得標準無保留意見。在2009年審計意見的總體樣本中,滬市主板的非標意見占全部意見類型的6.8%,深市主板的非標意見占全部意見類型的11.1%,深市中小企業板的非標意見占全部意見類型的1.4%,而創業板58家上市公司都拿到了標準無保留意見。

由于創業板的社會關注度較高,監管機構預計到投資者對于創業板的期待及大量的資金注入,審核較為嚴格。比如截止至2010年5月27日,從創業板過會率來看,27家被否企業占全部133家上會企業中的20.3%。而能夠通過審核的上市公司本身的成長性、科技含量等方面資質較好,很多企業都是細分行業里的隱形冠軍。對于承接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而言,也很愿意出具干凈意見以幫助資質較好的公司上市,從而為維持客戶關系,獲得今后更高額的回報打下基礎。當然,目前上市公司的樣本數量較少,還未出現分化情況,經過一段時期,更多公司上市之后,可能會出現意見分化。二,審計時間分析

影響審計時間長短的因素,包括被審計公司的規模大小、業務復雜程度、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程度、審計人員的專業水平等。從滬市主板、深市主板、深市中小企業板三個市場2009年的年報披露情況來看,審計報告數量集中在3月和4月且較為接近,可以推斷審計完成的日期也大多集中在3、4月。而創業板上市公司審計報告公布日大部分集中在3月份,既沒有大量集中于4月份,也沒有迅速地在l、2月就披露,體現出創業板審計的特色。

2009年各市場層次上市公司的審計報告披露日期分布,如表l所示。

創業板上市企業大部分的規模都不大,相對規模大、跨行業的企業而言,業務較為簡單;審計收費金額的限制也使得審計工作的時間計劃上需要兼顧成本的控制。而另一方面廟于承接審計業務的時間都不長,還需要一定時間了解企業,并且由于被審計公司是處于成長期的高科技企業,在行業、產品和盈利模式上都有很多創新點,可比上市公司較少,甚至沒有可比上市公司,審計機構在審計創業板公司時會遇到很多新問題,如在無形資產的評估、盈利能力的真實性分析上可能沒有經驗數據可供參考,這需要時間謹慎對待。創業板上市公司審計報告公布日大部分集中在3月份也就不難理解了。

三、審計收費分析

審計收費通常由被審計公司的規模、被審計公司的業務復雜程度、接受審計業務的會計師素質、會計師事務所品牌等因素決定。從2009年的情況來看,主板市場的審計收費差異很大,最少的為10萬元(如香梨股份),最多的達到2億元以上(如中國銀行)。深市創業板的上市公司審計收費,基本在100萬元以下,兩家超過100萬元的公司收費中,也包括了IPO審計收費,因此金額普遍較低。

2009年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審計收費情況,如表2所示。

盡管有些研究表明,審計收費與審計風險有一定的相關性,但從2009年的審計收費上來看,似乎并沒有充分反映出創業板審計的高風險。創業板上市公司審計收費較低,可能原因包括:第一,創業板上市公司由于自身的業務簡單、規模小等特點,使得審計工作耗費的人力物力較少,審計成本相對于主板市場上一些規模巨大、關聯方多、業務復雜的企業要低很多;第二,創業板上市公司處于成長階段,規模有限資金較少,對于審計收費的高低較為敏感,無法負擔高昂的審計費用。第三,從長期來看,創業板的推出可以為事務所帶來大量的審閱和審計業務,國內事務所為了爭奪客戶,會采取費用的優惠,以避免喪失長期合作的機會。第四,國內事務所的品牌和專業素質,相比“四大”而言還有一定的差距,不具備品牌溢價的能力。

但必須意識到,審計收費低廉本身也會影響到事務所進行審計工作的細致程度,事務所可能會因為出于控制審計成本的考慮,而采取更為寬泛的審計方式或者壓縮審計范圍,從而增加審計風險。

四、審計市場分析

58家創業板上市企業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均為本土所,綜合實力的排名基本都在百強之內,具備一定的規模和業務能力,但沒有出現“四大”所的身影。

承接創業板上市公司審計的事務所分布及其2009~2010年的排名,如表3所示。

從聘請的事務所的排名上可以看出,創業板上市公司所聘請的事務所幾乎全部都在百強排行榜之內,大多數都集中在排名前50,表明這些事務所具備較強的專業能力,其中一些事務所通過合并等途徑在綜合實力和專業素質方面也有一定的進步,因此提供的審計服務有一定保障。至于“四大”所沒有現身創業板,可能原因包括:第一,創業板上市公司考慮到自身規模小、業務簡單等特點,對于國際品牌并不十分看重;第二,由于“四大”的品牌效應,使得聘請“四大”所需要支付較為昂貴的審計費用;第三,盡管證監會明確了發審委委員的回避制度,企業依然愿意尋求有發審委委員的事務所以增加獲取信息的機會,“四大”代表在創業板的發審委候選人名單中所占比例不高,一方面說明“四大”對與創業板的參與積極性不是很高同時也說明在發審委委員這一資源方面,“四大”所并沒有優勢可言;第四,在近期資本市場上有很多大型國有企業尋求服務,這些才是“四大”更感興趣的項目。

篇8

本文的創新之處有兩點。第一,新會計準則對審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內容與范圍作出規定,要求其必須對客戶公司公允價值的四種屬性進行審查:公允價值計量的披露比例,公允價值評估的復雜度,公允價值的識別和披露以及外部房地產評估師的使用效果,我們利用這四種變量分析公允價值模式對審計費用的影響。第二,我們將采用不同計量模式的公司進行比較,選用公司規模和盈利能力兩個公司特征作為輔助變量,分析比較公允價值模式與歷史成本模式下的審計費用。

一、文獻回顧

Jensen 和Meckling(1976)[1]將審計費用定義為成本之一,其來源于所有者(資本)和公司管理層()之間的合同安排。 而對審計收費的研究始源于20世紀70年代,Simunic(1980)[2]是最早提供有關控制成本決定因素方面理論和實證結論的學者之一,他通過實證分析得出影響審計收費的因素主要包括企業規模、資產收益率、業務復雜度等。后人的研究也主要圍繞Simunic審計定價模型展開。Linck (2008)[3]認為規模大的公司由于監管難度更大或者由于現金流問題而使得其沖突更嚴重,其審計難度也就更大、審計收費更高。蔣義宏等(2004)[4]提出,審計費用受公司規模特征的影響,在被審計對象風險、復雜性、盈利能力等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規模大的公司業務發生頻繁,業務量大,審計抽樣規模也相對更大,因而伴隨著更高的審計成本和更大的審計風險。Hay等人(2006)[5]的研究表明,在一個充滿競爭的審計市場,決定審計費用的因素大致被分為客戶屬性、審計師屬性和審計合同條款三類,其中客戶屬性最為重要。Srinidhi等(2006)[6]研究表明,審計費用會隨著公司規模、盈利能力、風險、客戶復雜性等的增大而提高。金智(2010)[7]運用私有信息交易理論,研究認為盈利能力差的公司往往更傾向于盈余管理,增加審計風險,從而提高審計費用。基于以上綜述,本文認為將公司特征作為研究公允價值與審計收費關系的輔助變量具有理論支持。

隨著會計計量模式的變革,研究公允價值計量效果對審計收費影響的文獻也越來越多。早期的實證文獻,如Hackenbrack和Knechel(1997)[8]的研究表明,判斷公允價值測量的難易度是審計評估的內在挑戰,根據IFRS規定,審計師通常會使用長期序列現金流或近似公允價值的可用性指標進行測量,如果難度越高,則其測量程序越多,審計工作就越多,這也會提高審計成本。Igor Goncharov等(2014)[9]在Libby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研究表明,公允價值的呈現方式不同,其審計費用也不同。此外有很多實證研究表明公允價值對審計環境的影響。Muller等(2011)[10]證明當歐洲上市公司被強制要求以公允價值披露其主營資產時,信息不對稱性減少。Cotter和Richardson(2002)[11]運用信息不對稱性理論研究指出,上市公司雇傭外部評估師會降低信息的不對稱性,改善審計環境,降低審計成本。葉康濤和成穎利(2011)[12]的研究表明,公允價值信息具有價值相關性,而通過“四大”審計所的審計可以提高這種相關系數,降低公允價值的內在風險。

二、研究假設

在上市公司的會計處理中,通常會采用公允價值與歷史成本兩種模式。Watts(2006)[13]和Ramanna(2010)[14]認為,以公允價值計量存在主觀隨意性,是管理當局利潤操縱和盈余管理的工具。針對以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公司的審計工作,審計人員需要考慮審計工作的聲譽和審計風險,聲譽、審計風險的提高促使其必須更加謹慎的核實被審計資產的公允評估值,因此審計費用提高。據此,我們提出以下假設:

其中,客戶包括以下變量:客戶規模,即總資產規模(LogTA),Simunic(1980)認為客戶規模是審計費用最具決定性的因素;復雜性,即國際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Foreign)和上市公司納入合并報表范圍的子公司個數(NSegm),因為客戶越復雜,其審計工作量越大,則審計費用越高,即正相關;公司盈利能力,這里假設與審計費用正相關,包括公司的資產收益率(ROA)、資本收益率(ROE)和經營杠桿系數(DOL),研究證明,當公司無法掩蓋虧損的事實不得不報告時,公司管理層會采取所謂的除垢法操縱盈余,巨額沖銷以前年度累計的損失和費用,為來年扭虧為盈做準備(閻達五等,2003);此外,公司還應考慮資產負債率(Lev),資產負債率越高,融資約束越大,審計費用越高,即正相關;負股票面值(Distress)和保留意見(Qualified),這些負面值越高,公司經營越困難,審計費用越高,即正相關;月股票收益標準差(Volatility),因為標準差越大,收益波動越大,公司風險越高,審計費用就會越高,即正相關。

審計師事務所包括以下變量:事務所規模和聲譽(BigN),因為規模越大,審計質量越高,聲譽影響越大,審計費用越高,即正相關(即“大型審計公司溢價”);審計年度(Yearend),因為旺季審計資源有限,供小于求,即審計費用會上漲[18],即正相關。

解釋變量包括HC、IFRS、HC*IFRS和LOSS,其中HC、IFRS和LOSS是二分變量。13表示新會計準則頒布前,采用歷史成本模式與公允價值模式下審計費用的差異;14表示新會計準則的頒布對一直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上市公司的審計費用的影響;15表示上市公司在新會計準則頒布前采用歷史成本模式,而新會計準則頒布后轉變為公允價值模式對審計費用的遞增效益(通過資產負債表列示或附注披露),這項系數用來驗證H1A;16表示成本減折舊模式下,差的盈利能力導致審計風險的增加對審計費用的影響,這項系數用來驗證H1B。

(三)公允價值的四種屬性對審計費用的影響(模型2)――模型設計與變量含義

我們依然使用倍差分析來檢測H2,通過這四種公允價值屬性――披露比例、復雜性、列示與披露和外部評估師的使用,來表現所選樣本公司的差異。我們建立的模型如下:

四個解釋變量與H2一一對應。首先,FV_Exposure表示公司以公允價值列示或披露的比例高于行業平均水平。如果高披露比例意味著額外的審計工作量,因為審計師需要驗證資產的公允價值,則與審計費用正相關;然而,還有兩一種可能,即高的披露比例會降低審計費用,因為可以簡化驗證公允價值的步驟或簡化昂貴的審計流程,則與審計費用負相關,其系數β12用來驗證H2A。其次,Complex通過樣本公司不同子公司投資組合的差異性來表現公允價值測量的復雜性。如果大的復雜性增加了額外的審計工作量,則與審計費用正相關,其系數β13用來驗證H2B。然后,Recog表示公允價值變化列示在資產負債表(或損益表)上。如果這樣的列示會導致額外的審計工作量,則與審計費用正相關,其系數β14用來驗證H2C。最后,External表示聘請外部資產評估師所引起的審計費用的變化。如果可以產生替代效應減少審計工作量,則與審計費用負相關,其系數β15用來驗證H2D。以上研究設計的相關變量定義如表1。

四、實證結果與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分析

從表2可以看出 ,樣本公司中支付的年報審計費用平均為66萬元,其中支付最少的為10萬元,支付最多的為73萬元。樣本公司平均總資產為598億元,每萬元資產的審計費用僅為11元。平均子公司數為11家。ROA和ROE平均為-2567和0127,經營杠桿的均值為139,資產負債率的平均值為1826。

從表3的差分數據對數化變量的描述性統計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樣本公司中支付的年報審計費用對數的均值為13萬元。樣本公司平均總資產為21億元,每萬元資產的審計費用僅為061元。DDOL和DLev的平均值為0249和-0028,月股票收益標準差的均值為-0001。

(二)模型1實證分析

進行計量分析時采用固定效應的面板數據模型和隨機效用模型。根據樣本數據的具體情況,再根據檢驗結果選擇最佳效應。

1.豪斯曼檢驗(此處略去檢驗結果表)。本文中的計量結果均使用STATA120統計軟件計算而得到。根據參數的性質不同,面板數據模型分為固定效應模型和隨機效應模型。當橫截面的單位是總體單位時,即個體樣本之間的差異可以被看做是回歸的參數變動時,通常采用固定效應模型。反之,則采用隨機效應模型。

為了更好地進行面板數據的分析,我們運用豪斯曼檢驗來分析應當使用固定效應模型還是隨機效應模型。

通過豪斯曼檢驗結果(Prob>chi2=06604>1%)表明我們應當使用隨機效應模型,因此對于數據可以知道運用面板數據隨機效應模型進行分析的結果是可信的。

2.隨機效用實證結果分析(此處略去回歸模型指標分析表)。通過計量分析表明,擬合優度為0445,說明模型擬合度很好,整體解釋能力較好。組間關系為0525,組內關系為0443,并且Wald chi2(15)值為24062,Prob>chi2為0000,有理由認為之前建立模型并對樣本數據進行計量分析,所得結果是可信的。

表4為以DLNFees為因變量,以HC、IFRS、HC*IFRS、LOSS、DLNTA、NSegm、ROA、LOSS、DDOL、DLev、Distress、Qualified、DVolatility、BigN、Yearend為自變量和控制變量的多因素固定效用面板回歸結果,結果顯示:LOSS、DLNTA、NSegm、ROA、DLev、Distress的回歸系數值分別為0332、0095、0003、-0011、0009、0292,對應的P值均小于010,具有顯著的統計學意義。因此,說明LOSS、DLNTA、NSegm、ROA、DLev、Distress均會對DLNFees產生顯著的影響作用。

3.異方差檢驗(此處略去檢驗結果表)。面板回歸一個重要假定:總體回歸函數中的隨機誤差項滿足同方差性,即它們都有相同的方差。如果這一假定不滿足,即隨機誤差項具有不同的方差,則稱線性回歸模型存在異方差性。在方程存在異方差時,會產生偽回歸。

異方差估算的結果表明面板回歸方程存在異方差,因此需要對面板回歸結果進行異方差的修正(chi2的值為220E+06,Prob>chi2=0000)。

4.自相關檢驗(此處略去檢驗結果表)。自相關估算的結果表明面板回歸方程不存在自相關,因此不需要對面板回歸結果進行自相關的修正(F(1,58)的值為3.254,Prob>F=0.076;大于0.10)。

表5為以DLNFees對數為因變量,以HC、IFRS、HC*IFRS、LOSS、DLNTA、NSegm、ROA、LOSS、DDOL、DLev、Distress、Qualified、DVolatility、BigN、Yearend為控制變量的多因素回歸分析結果,結果顯示:HCIFRS、LOSS、DLNTA、NSegm、ROA、ROE、DDOL、DLev、Distress、Qualified、DVolatility、BigN、Yearend的回歸系數值分別為-0.009、0.224、0.053、0.001、0.006、0.011、0.001、0.005、0.279、0.011、0.032、0.039、0.012,對應的P值均小于0.05,具有顯著的統計學意義,因此說明HC*IFRS、LOSS、DLNTA、NSegm、ROA、ROE、DDOL、DLev、Distress、Qualified、DVolatility、BigN、Yearend均會對DLNFees對數產生顯著的影響作用。其中HC*IFRS的回歸系數為負數,說明HC*IFRS會對DLNFees對數產生顯著的負性影響作用,即HC*IFRS越高,DLNFees對數反而越低。LOSS、DLNTA、NSegm、ROA、ROE、DDOL、DLev、Distress、Qualified、DVolatility、BigN、Yearend的回歸系數為正數,說明LOSS、DLNTA、NSegm、ROA、ROE、DDOL、DLev、Distress、Qualified、DVolatility、BigN、Yearend會對DLNFees對數產生顯著的正性影響作用,即這些變量的數額越高,DLNFees對數也越高。

(三)模型2實證分析

1.豪斯曼檢驗(此處略去檢驗結果表)。通過豪斯曼檢驗結果(Prob>chi2=0.491>1%)表明我們應當使用隨機效應模型,因此對于數據可以知道運用面板數據隨機效應模型進行分析的結果是可信的。

2.隨機效用實證結果分析(此處略去回歸模型指標分析表)。計量分析結果表明,擬合優度為0.333,說明模型擬合度很好,整體解釋能力較好。組間關系為0.369,組內關系為0.339,并且Wald chi2(15)值為154.45,Prob>chi2為0.000,有理由認為之前建立模型并對樣本數據進行計量分析,所得結果是可信的。

表6為以DLNFees為因變量,以FV_Exposure、Complex、Recog、External、DLNTA、NSegm、ROA、ROE、DDOL、DLev、Distress、Qualified、DVolatility、BigN、Yearend為自變量和控制變量的多因素固定效用面板回歸結果,結果顯示:DLNTA的回歸系數值分別為0.090,對應的P值均小于0.10,具有顯著的統計學意義,因此說明DLNTA均會對DLNFees產生顯著的影響作用。

3.異方差檢驗(此處略去檢驗結果表)。異方差估算的結果表明檢驗的結果拒絕原假設,表明面板回歸方程存在異方差,因此需要對面板回歸結果進行異方差的修正(chi2的值為3.10E+06,Prob>chi2=0.000)。

4.自相關檢驗(此處略去檢驗結果表)。自相關估算的結果表明面板回歸方程不存在自相關,因此不需要對面板回歸結果進行自相關的修正(F(1,60)的值為2.268,Prob>F=0.1373;大于0.10)。

5.異方差與自相關的修正(此處略去檢驗結果表)。計量分析結果表明,修正后的模型對樣本數據進行計量分析,所得結果是可信的(Wald chi2(15)值950.95,Prob>chi2為0.000)。

表7為以DLNFees對數為因變量,以FV_Exposure、Complex、Recog、External、DLNTA、NSegm、ROA、ROE、DDOL、DLev、Distress、Qualified、DVolatility、BigN、Yearend為控制變量和自變量的多因素回歸分析結果,結果顯示:FV_Exposure、Recog、External、DLNTA、NSegm、ROA、ROE、DDOL、DLev、Distress、Qualified、DVolatility、BigN、Yearend的回歸系數值分別為-0.023、0.012、0.041、0.071、0.037、-0.034、0.0315、0.001、0.006、0.253、0.007、0.0541、0.074、0.001,對應的P值均小于0.05,具有顯著的統計學意義,因此說明HC*IFRS、LOSS、DLNTA、NSegm、ROA、ROE、DDOL、DLev、Distress、Qualified、DVolatility、BigN、Yearend均會對DLNFees對數產生顯著的影響作用。其中FV_Exposure、ROA的回歸系數為負數,說明會對DLNFees對數產生顯著的負性影響作用,即HC*IFRS越高,DLNFees對數反而越低。Recog、External、DLNTA、NSegm、ROE、DDOL、DLev、Distress、Qualified、DVolatility、BigN、Yearend的回歸系數為正數,說明Recog、External、DLNTA、NSegm、ROE、DDOL、DLev、Distress、Qualified、DVolatility、BigN、Yearend會對DLNFees對數產生顯著的正性影響作用,即這些變量的數額越高,DLNFees對數也越高,External對應的結果不顯著。

五、研究結論與建議

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自其應用以來就一直成為人們熱議的焦點,研究上市公司公允價值與審計收費的關系在理論上和實務上都具有重要意義。本文以2007-2013年期間深滬兩市1 433家A股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采用Simunic審計定價模型檢驗了公司特征、公允價值與審計收費的關系,研究結論如下:

第一,對于上市公司而言,采用歷史成本模式下的審計收費要高于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的審計收費。

第二,公司特征中的盈利能力與公司規模兩個因素與審計收費密切相關。

篇9

一、法釋(三)明確的六種出資方式及相關問題

(1)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引起出資效力爭議的,按物權法第106條規定予以認定。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核心包括財產所有權和財產處分權。當受讓人符合“善意受讓財產、財產轉讓價格合理、轉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受讓人”這三種情形時,受讓人即為善意取得該項財產的所有權,出資有效,可對抗原所有權人;原所有權人可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對其擁有所有權;”審計人員在審計公司設立出資事項時,應以物權法第106條規定進行識別,出資人是否取得出資財產的法定所有權。出資人以其擁有所有權的財產出資正確無疑,但審計人員還應關注“出資財產在出資前擁有的權利,是否未設定擔保及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等(《指南》)。否則,出資存在瑕疵,將會出現出資效力爭議,影響股東權益,由此也會帶來一定審計風險。

(2)出資人“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法釋(三)對此種行為規定了一是要對其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和處罰,二是對其違法取得的股權采取拍賣或變賣的方式進行處置,這個規定主要是明確對出資人的違法行為及結果需采取的司法措施。而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行為是司法判決的結果,不屬審計職責。審計實踐中,由于違法犯罪所得(貨幣)具有極強的復雜性和隱蔽性,審計人員對出資人取得股權的貨幣出資是否涉嫌屬于違法犯罪所得,是難以認定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但這種出資方式也提醒審計人員,應關注出資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3)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應在法定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屬于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明確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權利;“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國務院令第55號《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或者是“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號《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劃撥土地使用權”(即國有土地使用權)符合條件并經批準,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作價出資等。

“權利負擔”是一個民法概念,指權利人給自己設定給付義務,同時給債權人設定債權,也即形成權利人原有權利的一種負擔。典型表現是債權契約,即以契約方式設立債的關系和變更債的內容。“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即是指用作出資的土地使用權設定有權利負擔,如已用做抵押(或部分抵押)等,致使土地使用權權屬不明晰或部分不明晰,由此將引起出資爭議或其他民事糾紛。因此,法釋(三)對“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行為,做出了上述司法認定。

審計人員對“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重點關注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評估及價額等事項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是否存在國有資產流失。

(4)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一是要依法評估作價;二是“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屬于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出資人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是股東的一項重要法定義務。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出資人不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包括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其評估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應認繳的出資額,將影響公司注冊資本總額,影響各股東出資在公司全部注冊資本中所占的比例,不利于各股東股權(權益)、風險和責任的明確。

(5)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法釋(三)對此明確了兩點:一是出資財產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屬于未履行法定出資義務;二是已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的,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可以看出,出資財產狀況不同,法律認定及后果不同,核心是出資財產的所有權權屬問題。出資財產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不符合公司法關于“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的規定,即出資財產尚未成為公司資產,根據《民法通則》關于財產所有權的定義,出資人實際未出資,也即未履行法定出資義務。因而,審計人員對此應按照有關規定,重點審核出資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對于已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的,法釋(三)明確了要對出資人的股東權利作出合理限制。股東權利包括表決權、選擇管理者權、資產收益權、利潤分配請求權、查閱資料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這是因為,出資人雖已辦理出資財產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公司使用,影響公司對該部分財產的實際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給公司正常運營造成一定影響和困難等,對此作出限制是必要的。

(6)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二)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三)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四)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評估”四個條件的,認定為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不符合第(一)、(二)、(三)項,又未按人民法院要求補正的,屬于“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不符合第(四)項的,按“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規定處理,應依法評估作價,但“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屬于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現實中,對“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的認定及其審驗,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公司法、《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第14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此均無明確規定。2009年1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第39號令)也只規定了對股權出資審驗應包括的內容。但股權出資,核心是股權價格的確定,其價格確定又涉及一些方法、依據和程序等,而現行法規對此并無相關規定。這無疑給審計監督帶來一定困惑。筆者認為,既然《企業財務通則》已增加規定了投資者可以股權、特定債權出資,法釋(三)又明確了“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的認定條件和相關措施,有關部門應根據公司法、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等財經法規,結合法釋(三)相關規定等,制定出以股權、特定債權等方式出資的認定標準和審驗方法,規范“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行為,防范、規避或減少審計風險。若如此,既是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也是對法制經濟的貢獻。

二、未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及相關問題

出資人未履行或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將承擔相應法律和經濟責任,公司法已有相關規定,法釋(三)又對此進一步明確了相關責任(第十三條)。法釋(三)還第一次明確了抽逃出資的五種形式(第十二條),以及抽逃或者協助抽逃出資應承擔的責任等(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這給審計定性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標準。

篇10

中圖分類號:F23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4)36-0021-03

在過去的幾十年里,世界各國均在持續改進信息質量,但效果不盡如人意。一個可能的原因是公司過多重視財務導向(Kelly et al.,2010)。Clarke & Murray(2000)指出,美國公司過多強調財務數據,依賴于傳統財務分析和監督手段,不重視關系的維護和其他溝通方式,比如網絡溝通。公司網站由于成本低、傳播速度快、信息傳遞無摩擦等優勢,已經成為公司重要的溝通渠道。但囿于精力和資金的限制,很多網站只是一個單向的信息披露渠道,而不是與投資者實現即時溝通的平臺(Bollen L.H.,2008)。是不是公司財務報告已經代表了“財務質量不錯”的信號,因此沒有必要在網站上增加投入?為了回答上述問題,本文利用審計選擇作為財務質量的替代變量,檢驗和分析上市公司在審計師監督與網站信息披露選擇之間的關系,試圖解答上市公司弱化網站信息披露活動的原因。

一、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伴隨信息技術發展,上市公司大多建立了官方網站,對外介紹公司戰略、市場業務、財務數據、社會責任等信息,并提供電話、電子郵件等聯系方式,方便網站使用者與公司溝通。依托網絡信息的及時性,各利益相關者(尤其是個體投資者)能夠及時了解公司的商業模式和管理團隊,給予公司更多支持(Patel N.,2012)。網站已經成為公司信息披露和傳遞的一個重要渠道。

但是,在具體操作過程中,網絡信息披露活動仍存在某些問題:比如,不會及時對投資者的電子郵件作出回復,不會在官網上及時澄清負面消息,不會定時更新最新消息等。為什么網絡信息傳遞并未如預期那般快捷?Marston C.(2008)指出網站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自愿行為,包含強制披露信息和自愿披露信息。雖然信息傳遞無需花費過多成本,但網站維護、信息更新等需要依賴一整套的制度和流程安排,這不僅會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更需要各部門之間的配合。由此,基于經濟人假說的公司高管可能會權衡各種信息披露方式的投入產出比。

在現有信息披露方式中,年報是上市公司最主要的財務信息載體,也是證監會要求的強制披露內容;同時,證監會還要求公司聘請外部會計師事務所來審查公司財務報告,并獲得審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由于審計和財務報告是證監會要求的“規定動作”,不少公司會努力完成該項工作。已有研究表明,規模較大的會計師事務所更加注重自身的聲譽保護,更加謹慎地發表審計意見(Beaker et al,1998);同時,事務所為了避免訴訟風險,一般會舍棄高風險的審計業務(方軍雄等,2004)。研究普遍認為,高質量的公司才會傾向于聘請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因此,聘請較高質量的審計機構,會對外傳遞本公司財務信息和治理狀況良好的信號(陳德球等,2011)。

在這種背景下,基于成本考慮的公司高管可能會認為,聘請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已經對外傳遞了“信息質量不錯”的信號,相應地可以減少在網站信息披露的投入。由此,提出研究假設:

H1:選擇“四大”事務所進行審計的公司,網站信息披露活動相對較少。

一般而言,審計時間和成本與被審計公司的業務風險相關(Bell et al.,2001)。根據審計準則(SAS),審計風險分為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其中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是審計前對被審計公司賬戶發生錯誤可能性的預估(Elder and Allen,2003)。為了確保高質量的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對預期的未來風險增加審計費用,以此彌補可能的訴訟風險(方軍雄等,2004)。因此,為了滿足相關監管和制度要求,公司會選擇支付較高的審計費用以確保財務報告的公允性和合法性。這將進一步降低公司高管在網站投入的可能性。基于此,提出如下研究假設:

H2:超額審計費用越高的公司,網站信息披露活動相對較少。

二、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

本文以2010―2012年為滬深市場的A股上市公司為樣本。經過如下處理:(1)剔除無法獲取網站信息披露數據的樣本;(2)剔除金融業類上市公司;(3)剔除ST以及一些數據缺失的公司。經過一系列處理后,得到最終樣本786個。本文的財務數據、審計師事務類型和審計意見數據來自CSMAR國泰安數據庫。

(二)研究變量定義

1.被解釋變量:網站信息披露指數(IIR)

考慮到網絡技術的發展以及數據的可獲得性,本文參照南開大學投資者關系管理指數(IRMINK)以及Saeid H. et al.(2011)和胡艷等(2010)的研究,構建網站信息指數評價(IIR)來衡量公司網站的整體情況。主要包括便利性(Accessibility)、多媒體化(Multimediality)、互動性(Interactivity)和及時性(Timeliness)4個方面10個指標,如表1所示。

上述10個指標按照“是=1,否=0”的標準,進行手工搜集獲得初始數據。初始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初,95%的樣本公司開設了投資者關系板塊,1/3提供了搜索功能,53.7%的樣本公司提供了第三方網站鏈接(比如交易所網站,巨潮資訊),方便了網站使用者。90%以上的公司開通了深交所指定的第三方網站――投資者互動平臺,公布了Email和電話等聯系方式。只有5%的公司在官網上提供了網上路演,其余公司僅在投資者互動平臺予以提供;67.8%的公司網站上并未有視頻和音頻資料。總體而言,上市公司在便利性和互動方面作了多方面嘗試,但是在多媒體化和及時性方面還有待提高。

2.解釋變量

(1)審計師選擇(Big4):如果公司選聘“四大”審計師取值為1,否則為0。本文所指的“四大”審計師包括畢馬威華振、普華永道中天、德勤華永和安永華明。

(2)超額審計費用(AAF):借鑒陳德球等(2011)的做法,采用公司和審計師特征的變量對審計費用進行回歸,取其殘差值為超額審計費用,以此衡量審計機構的努力程度和工作強度。公司和審計師特征變量主要包括公司規模(Size)、資本結構(Lev)、公司成長性(Growth)、ROA、無形資產比例(Intang)、公司投資(Investment)、員工數量(Lnemployee)、資本結構的變化(Changelev)、存貨和應收賬款比例(Inverec)、公司是否遭受損失(Loss)、流動資產比率(Curratio)、是否聘請“四大”審計師(Big4)、公司行業(Industry)虛擬變量。回歸模型如方程1:

Lnauditfee=β0+β1Size+β2Lev+β3Growth+

β4ROA+β5Intang+β6Investment+β7Lnemployee+β8Changelev+β9Inverec+β10Loss+β11Curratio+β12Big4+β13Industry+ε (1)

方程1的殘差值(Resid)代表了超額審計費用(AAF)。

(三)回歸模型與控制變量

方程2提供了會計師事務所選擇與網站信息披露活動的檢驗模型,參照對網站信息披露的研究文獻(胡艷,2012),控制了大股東(Top10)、盈余管理質量(EM)、市場化指數(market)、公司規模(Size)、資本結構(Lev)、ROA、存貨和應收賬款比例(Inverec)、公司行業(Industry)等變量。具體變量說明如表2所示。

IIR=β0+β1Big4+β2Top10+β3EM+β4market+

β5Size+β6Lev+β7ROA+β8Inverec+β9Industry+ε

(2)

從方程(1)中獲得的殘差項(Resid)記為超額審計收費(AAF),作為方程(3)中的解釋變量。方程(3)提供了審計師努力程度與網站信息披露活動的檢驗模型。

IIR=β0+β1AFF+β2Top10+β3EM+β4market+

β5Size+β6Lev+β7ROA+β8Inverec+β9Industry+ε

(3)

三、實證結果與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分析

表3提供了主要研究變量的描述性統計分析。IIR的均值為38.6844,最小值僅為11.66,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網站信息質量不高,且公司之間差異較大。Big4的均值為0.0611,說明大約有6.11%的樣本公司聘請“大所”進行年報審計。Top10、EM、market、ROA、Size等變量在樣本公司間均存在一定差異。

(二)實證結果

表4報告的回歸結果顯示,Big4的回歸系數在10%的水平上顯著為負,表明選擇“大所”進行年報審計的公司,網站信息披露活動相對較少,支持了假設1。上市公司在聘請高質量的審計機構后,放松了對網站信息披露活動的相關實施。

AFF的回歸系數雖然不顯著,但方向為負,與預期的符號方向相同。從控制變量的回歸結果來看,Top10的回歸系數顯著為正,說明前十大股東持股比例越高,公司越傾向于實施網站信息披露活動;market的回歸系數顯著為正,表明市場化程度較高地區的上市公司越傾向于實施網站信息披露活動;Size和ROA的回歸系數均為正,說明公司規模越大、業績越好,越傾向于實施網站信息披露活動。上述結論符合信號傳遞假說,即資本規模大、經營業績好、財務風險小的公司越有動機實施高質量的網站信息披露活動。其余控制變量的回歸系數均不顯著。

四、結論和建議

本研究以中國A股上市公司為樣本,從審計師選擇和審計費用角度出發,研究了上市公司在審計監督與網站信息披露選擇之間的關系。研究結果表明:選擇“大所”進行年報審計的公司,網站信息披露活動相對較少。這意味著當公司認為審計報告已經傳遞了“財務質量不錯”的信號后,會放松對網站信息披露活動的相關實施。這與Clarke & Murray(2000)的研究一致,證明了我國網站信息披露實踐也存在著財務導向的傾向。事實上,在美國安然事件和金融危機過后,越來越多的學者和經理層強調贏得投資者支持的重要性。他們認為電話/郵件往來等方式,能夠及時獲得投資者和分析師的意見,可以幫助公司構建受股東歡迎的策略。網絡可以較低的成本獲取上述投資者信息,因而有必要完善與投資者互動溝通的渠道,比如專人回復郵件/投資者問答、定期跟蹤和回訪投資者。

另外,網站建設被管理層忽略的一個原因可能是網站使用者大多是中小投資者。很多公司只在證監會要求的渠道(比如巨潮資訊、中國證券報等)上信息,而不注意官網的同步更新。由于中小投資者數量眾多,對公司信息理解能力也不盡一致,深受市場“噪音”的影響,因此,公司應充分利用網絡傳播覆蓋面廣、便捷的特點,及時更新官網的信息內容。比如,通過“常見問題”欄目集中回答中小投資者關心的近期問題,澄清傳聞、減少市場波動。同時,相關政策制定者也應該考慮擴大監管范圍和力度,促使公司與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保持良好互動,促進二者的共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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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胡艷.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價值效應研究[M].天津大學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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