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1-26 15:48:42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經濟案件的糾紛,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一怕“拔出蘿卜帶出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帶有色彩的促銷手段如信息費、好處費、回扣等應運而生,部分企業在業務往來中,有損公肥私、中飽私囊的問題,這往往也是經濟糾紛發生的誘因之一。一旦發生糾紛,他們便極力逃避法律,采取消極的討債方法,不惜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以達到相互掩蓋的本文來源:文秘站 目的。
二怕訴訟費用支出過高。經濟案件所需訴訟費用高于其他類型案件。一方面,債權人要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交納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費;另一方面,有的法院因經費緊張,還要債權人承擔訴訟過程中的其他費用,特別是債務人在外地的,還要承擔一些不應承擔的額外費用如路費等,從而加重了債權人經濟負擔。所以,有些債權人打官司前首先考慮的是承擔諸多費用是否“值得”。因此會出現以下幾種心態:一是擔心標的小,贏了官司,輸了錢,得不償失;二是擔心審理后執行不了,為一紙文書,“賠了夫人又折兵”;三是擔心費錢、費時、費力,不如把打官司的支出作為私下和解讓步的條件,既節省人力和財力,又維持了“友好”關系。
三怕外地官司難打贏。經濟糾紛涉及外地的較多,但一些法院在處理外地糾紛時存在有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觀念,在處理外地債權人與本地債務人的經濟糾紛案件中,千方百計地為本地一方找理由,刁難外地一方,造成執法不公。甚至有些地方的黨政部門領導,為了本地利益,以權壓法,干擾法院辦案,所以形成外地債權人對當地法院不信任,債權人怕到外地訴訟的局面。債權人寧愿自我協商,也不愿到外地打官司受冷落。
二、消除債權人怕打官司心里的對策
(一)進一步加大法律宣傳力度,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觀念。要主動上門宣傳法律,注重案前調解和訴訟風險提示,講求調解藝術。
(二)人民法院應盡量減輕債權人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嚴格收費標準,合理適用訴訟費用的緩、減、免政策,提高辦案效率,杜絕“吃、拿、卡、要”和亂收費現象的發生,以“優質服務”贏得債權人的信賴。
關鍵詞: 執行難 原因 影響 解決對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建設飛速發展,社會經濟活動日趨頻繁,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社會經濟活動更是空前活躍。隨之而來的是民事經濟糾紛案件越來越多,據有關方面統計,法院受理此類案件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長,執行積案卻越來越多?!皥绦须y”成為民事審判和執行過程中最突出的問題。官司打贏了,現實利益和合法債權的實現卻因為執行問題而得不到兌現,原本莊嚴的法院判決成了一紙空文,難怪有人把那些長期得不到執行的法律文書稱為“法律白條”。“執行難”成了上個世紀留下來的一個遺憾,也是新世紀必須首先解決的一道跨世紀的難題。在最高人民法院給中央的《關于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報告》中,“執行難”被形象地概括為:“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在這里,我們將認真剖析“執行難”形成的原因,并積極籌劃、設計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方案,有效地為執行工作的正常運行創造良好的社會空間。
一、探究造成“執行難”的原因
(一)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作祟,這是阻礙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順利開展的最主要的原因
去年中央的11號文件雖然專門對執行工作作出指導,黨委、人大也加強對法院執行工作的領導、監督和協調、解決法院執行工作的實際問題,為法院的執行工作撐腰,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問題仍然存在而且還是相當嚴重,這主要是因為地方保護主義一般作用于被執行人在本地區、申請執行人在外地的執行案件,由于訴訟當事人分屬不同地方的訴訟案件,民事判決的執行結果在一定的程度上與地方利益相聯系,因此,地方保護主義主要來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視法制性原則;在地方性法規及地方規章之外,濫發規范性文件,濫用行政手段;對國家法律執行不力,下位法違背或架空上位求;引進外資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計劃性、透明性、連續性在司法方面,表現為片面保護本地當事人,違背或濫用訴訟程序,各地法院適用地方性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情況增多,案件執行方面,地方保護主義嚴重,而部門保護主義是指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問題,但是雙方分屬不同部門,判決的執行牽涉部門的利益而執行雙方所屬的部門都為其自身盡力保護各自的利益不受影響。因此,相形之下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存在嚴重影響了執行工作的進程。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出臺后,執行工作的可操作性加強,但仍有不足之處,因此,對于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這種維護手段我們應采取有力的措施給予進行制止:
(二)體制不完善。
一方面是行政體制不完善。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在全國法院范圍內建立起一個統一、協調的執行機構,各級法院獨立作戰、各自為政的現象比較普遍。法院領導機制和內部管理機制不健全,會滋生地方(部門)保護主義,這是導致“執行難”的又一重要原因。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民事審判獨立原則,但是,由于在司法體制上整個法院系統實行的是塊狀領導體制,上級法院無法在根本上對下級法院實行領導管理。往往法院的人、財、物大權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因此在具體辦案時,法院就不得不考慮本地區范圍內的各種復雜關系,這本身就影響了法院工作的公正性。加之目前被執行人多是各種企業,而這些企業或多或少的都與當地政府有聯系,有的甚至就是政府辦的。所以在執行的時候,為了維護地方利益,政府就會出面干預,甚至不惜以違法的手段阻撓法院的執行,以權代法,以權壓法,越權抗法的情況時有發生。另一方面是經濟體制不完善。我國目前仍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期,政策和法律都不穩定,對被執行人非法抽逃資金、轉移財產監控不嚴,制止不力,也導致執行工作的無法進行。
(三)當事人風險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執行意識不強
首先,當事人防范風險的意識不強。一些當事人缺乏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從事生產經營的風險意識,選擇交易對象不夠慎重,對對方當事人的財產、信用狀況等沒有主動和足夠的了解,沒有防范準備。從一開始,就已為日后難以履行埋下隱患。因為有的被執行人除了維持其基本生活的日用品和低微的收入外,沒有什么積蓄和財產,完全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在判決、裁定生效以前,所有的財產被揮霍殆盡,即使申請人勝訴也無可奈何。
其次,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從申請執行人方面看,當事人的訴訟風險意識和舉證意識不強。在訴訟過程中怠于舉證,或不能正確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蛘哒J為官司只要是到了人民法院,問題就可以解決了。而一旦官司敗訴或者執行不能,便認為是法院判決不公或執行不力。從被執行人來看,有的被執行人認為只有刑事判決書才有法律效力,才必須執行,而民事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沒有強制執行性,要靠當事人自覺履行,因而故意不履行。有的被執行人對判決結果不滿意,對強制執行抵觸情緒大,故意不執行,對人民法院的調查取證設置障礙,拒絕履行協助義務,有意躲避執行人員或隱瞞、藏匿財產,甚至出現暴力抗拒執行事件,圍攻、毆打執行人員的現象屢有發生。
(四)法院的執行機構隊伍建設存在的問題
1.法官的獨立性不夠
在中國司法獨立原則受到很大限制,這是造成“執行難”的原因的一個重要的方面。表現在:(1)在法院中,執行庭法官始終是以法院工作人員而不是以法官個人身份出現在執行程序中,他們對外代表法院履行職權,但卻要受院方的控制,院方又常常受到行政機關的影響。(2)法院內部運作機制存在的問題,直接導致了執行法官的不獨立。由于案件層層審批,大量案件的執行由庭長、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決定,案件執行的好壞不能與執行法官個人的責任聯系,即使不能執行,也往往找不到負責任者。目前,隨著人們對“執行難”的不滿的呼聲越來越高,法院執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來越成為影響法院形象的障礙,而法院系統內現行的管理方式又加劇了法官責任心不強和執行工作的低效率,產生了整個社會對審判機關的“信任危機”。
2.執行管理效率低下和執行程序缺乏監督造成的“執行難”情況
現行執行模式同審判模式一樣,實行由承辦個人負責到底的制度,個人執行不僅力量分散、效率低,影響到案件的執行質量,而且在大案、要案及群體性案件越來越多的形勢下,個人對案件的處理顯得勢單力薄。同時,相對于審判程序而言,執行程序立法中有關當事人救濟手段的內容較少。執行案件處理均由個人決定,任意性很大,案件執行的正確與否完全取決于執行人員的水平和素質,執行程序缺乏有效監督。這兩個方面處理不好也會造成案件的“執行難”。
3、有些法院的執行力量不足
在實際工作中,有一些法院在思想認識上對執行工作仍然重視不夠,在人財物方面對執行工作仍然傾斜不足。
4、執行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和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執行難”
在長期被一些地方法院的領導忽視和曲解中,相當一部分與水準相差甚遠的人員以“幫助債權人要錢”的心態走進了執行隊伍,這部分人搞執行工作搞過審判工作,對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學習不夠、理解不透;有些執行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當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線索置若罔聞,工作拖拉,耽誤了執行的最佳時機;有些執行人員不深入調查研究,不積極探索新的執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動動腦筋稍加變通即可執行的案件,被人為地當作“骨頭案件”擱置起來,導致當事人的不滿;還有些執行人員對當事人態度粗暴、蠻橫、生硬,使當事人懷疑其有不軌執行或越法行為
5、執行人員辦“人情案”和“關系案”造成的“執行難”
法院的極個別執行人員違反執行法律,辦“人情案”和“關系案”,甚至接受吃請和賄賂。結果是,與申請執行人關系好的,就違法執行,肆意損害被執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權益;與被執行人關系好,就尋找借口,拖著不予執行,使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得不到及時、有效實現。極個別執行人員的這些不廉潔行為,損害了人民法院公證司法的形象,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
(五)立法上的缺陷,這是造成“執行難”最重要的一個因素。
文章編號:1005–6629(2013)9–0039–03 中圖分類號:G633.8 文獻標識碼:B
在高中化學選修5教材(包括人教版、蘇教版、魯教版等教材)中,介紹了硝酸銀溶液中滴加氨水到沉淀正好完全溶解時所制得的銀氨溶液是Ag(NH3)2OH溶液,其中人教版《有機化學基礎》教材中有關銀氨溶液的制備并進行銀鏡反應實驗的相關描述如下[1]:
在潔凈的試管中加入1 mL 2%的AgNO3溶液,然后邊振蕩試管邊逐滴加入2%的稀氨水,至最初產生的沉淀恰好完全溶解為止,制得銀氨溶液。再滴入3滴乙醛,振蕩后將試管放在水浴中溫熱。觀察并記錄實驗現象。
實驗中,硝酸銀與氨水生成的銀氨溶液的主要成分是Ag(NH3)2OH(氫氧化二氨合銀),它是一種弱氧化劑,能將乙醛氧化成乙酸,乙酸又與氨反應生成乙酸銨,而Ag+被還原成金屬銀:
CH3CHO+2Ag(NH3)2OH CH3COONH4+
2Ag+3NH3+H2O
以上說法似乎是毫無爭議的,即此處所得溶液中溶質的主要成分是強堿性的Ag(NH3)2OH,而且被大多數教師和學生普遍認可。由此派生出來的習題以及考題數不勝數,這樣就很容易導致學生的錯誤認知,而這種錯誤認知一旦形成將很難得到徹底更正。事實果真如此嗎?此處所得溶液中溶質的主要成分究竟是不是Ag(NH3)2OH,所得溶液究竟是不是強堿性的?為了揭示其真面目,有效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本文從理論分析和實驗驗證兩個方面進行探討。
1 理論分析
銀氨溶液的制備實驗中發生的先后反應可以用化學方程式表示如下:
AgNO3+NH3·H2O=AgOH+NH4NO3
AgOH+2NH3·H2O=Ag(NH3)2OH+2H2O
2 實驗探究
2.1 實驗過程為了驗證以上推理,筆者在實驗室中利用以下藥品和器材完成了以下三個對比實驗。
實驗藥品:2%的AgNO3溶液,2%的稀氨水,10%的氫氧化鈉溶液
實驗器材:燒杯、玻璃棒、膠頭滴管、量筒、酸度計
實驗1:用酸度計測定2%氨水溶液的pH,其pH約為11.7;
實驗3:在20.0 mL 2%的AgNO3溶液中逐滴加入10%的氫氧化鈉溶液到沉淀不再增加為止,靜置。離心后傾析除去上層溶液,洗滌沉淀,向剩余的沉淀中逐滴加入2%的稀氨水,直到沉淀恰好完全溶解,此時消耗稀氨水溶液的體積大約為4.0 mL。用酸度計測定此時溶液的pH,其pH約為13.7。
2.2 數據分析
(1)教材實驗中使用的2%氨水的物質的量濃度大約為:
c(NH3·H2O)≈1.2 mol/L,
則溶液中OH-濃度為[2]:
c(OH-)≈{c(NH3·H2O)×Kb}1/2
={1.2×1.8×10-5}1/2 mol/L
=4.65×10-3 mol/L。
pH≈11.67(298 K)
實驗1中所測pH跟2%氨水的pH的理論值很接近。
(2)當沉淀剛好溶解時,應生成混合液。
AgNO3+NH3·H2O=AgOH+NH4NO3
AgOH+2NH3·H2O=Ag(NH3)2OH+2H2O
Ag(NH3)2OH+NH4NO3=Ag(NH3)2NO3+NH3·H2O
3 結論和建議
通過理論計算和實驗探究得出高中化學教材中硝酸銀溶液與氨水反應制得的銀氨溶液中溶質的主要成分不應是Ag(NH3)2OH,而應是Ag(NH3)2NO3、NH3·H2O與少量的NH4NO3,溶液的OH-濃度主要來自于NH3·H2O的電離平衡,此時溶液的堿性主要應由NH3-NH4+平衡體系決定,故溶液不應該呈強堿性。這樣才能還原事物的本質,有助于我們在平時教學中根據學生的認知規律來培養科學的探究方法,避免產生錯誤認知?;谏鲜鐾茖Ш蛯嶒炋骄浚ㄗh在高中教材中:
(1)不宜突出強調硝酸銀溶液滴加氨水到沉淀正好完全溶解時所制得的溶液是強堿性的Ag(NH3)2OH溶液;
(2)可以對高中化學教材中乙醛的銀鏡反應的化學方程式做一下適當的修改,建議修改以后的化學方程式為:
CH3CHO+2Ag(NH3)2NO3+2H2O
CH3COONH4+2Ag+2NH4NO3+NH3·H2O或者為:CH3CHO+2Ag(NH3)2NO3+H2O
CH3COONH4+2Ag+2NH4NO3+NH3。
以上的分析,可以提供一個“提出問題-解決問題-延伸思考”的個例。同時,也提醒我們在平時的教學過程中,要善于引導學生敢于質疑,積極思考,以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養成積極探索的習慣,從而為培養學生的創造性思維打下良好基礎。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 TU-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問題的提出
設計階段對投資的影響度約為75%~95%,因此,控制工程造價的關鍵是在設計階段。在設計一開始就將控制投資的思想植根于設計人員的頭腦中,以保證選擇恰當的設計標準和合理的功能水平[1]。設計階段進行工程造價控制的重要意義如下:
(1)在設計階段進行工程造價的計價分析可以使造價構成更合理,提高資金利用效率;
(2)在設計階段進行工程造價的計價分析可以提高投資控制效率;
(3)在設計階段控制工程造價會使控制工作更主動;
(4)在設計階段控制工程造價便于技術與經濟相結合;
(5)在設計階段控制工程造價效果最顯著。
2.設計方案經濟性的影響因素分析
2.1 平面形狀
一般來說,住宅建筑的平面形狀越簡單,其單位面積造價相應就越低,施工也越經濟。這是因為不規則的建筑物將導致室外工程、排水工程、砌筑工程及屋面工程等復雜化,從而增加工程造價[2]。
2.2 層高與凈高
住宅室內凈高直接影響建筑造價。降低層高可以節省建筑材料和勞動消耗,減輕建筑自重,提高抗震能力,降低建筑造價,降低采暖能耗,節約能源,縮小樓間日照間距,提高建筑密度,節約用地。同時,也有利于節省市政投資。
2.3 層數
層數是影響住宅建筑造價的一個重要因素。隨著住宅層數的增加,單方造價系數在逐漸降低,即層數越多越經濟,但是單方造價系數下降幅度減緩,因此,對于土地特別昂貴的地區,為了降低土地費用,中、高層住宅是比較經濟的選擇[3]。
2.4 建筑結構與建筑材料
建筑材料和建筑結構選擇是否合理,不僅直接影響到工程質量、使用壽命、耐火性、抗震性能,而且對施工費用、工程造價有很大的影響。尤其是建筑材料,一般占直接費的70%,降低材料費用,不僅可以降低直接費,而且也會導致間接費的降低。
2.5 住宅單元組合
合理安排住宅的單元組合,能提高設計方案的經濟效果。對于民用建筑,盡量減少結構面積比例,增加有效面積。住宅結構面積與建筑面積之比稱為結構面積系數,這個系數越小,設計越經濟[4]。
3.層次分析法的原理及步驟
層次分析法模型分3個層次,即目標層,指標層,方案層。按照科學性、系統性、動態性、可操作性和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等原則設置有關指標,進而使評價體系能準確地反映工程設計方案經濟性的真實情況[5]。根據以上原則,建立模型如圖1所示。
圖1 層次結構模型圖
3.1 構造成對比較矩陣
在建立遞階層次結構以后,上下層元素間的隸屬關系就被確定了。假定以上一層次的元素C為準則,所支配的下一層次的元素為u1、u2、…、un,針對準則C,在同一層次中,將兩個元素ui和uj兩兩對比,并按1~9的比例標度對重要性程度賦值,這樣對于準則C,n個被比較元素通過兩兩比較構成一個判斷矩陣。同等重要為1;稍微重要為3;明顯重要為5;強烈重要為7;極端重要為9;它們之間的數2、4、6、8表示中值,倒數則是兩兩對比顛倒的結果[6]。
3.2 計算各備選元素的單權重及一致性檢驗
由判斷矩陣求得隨機一致性比率CR,若CR0.1,則該矩陣滿足一致性要求。
3.3 計算當前一層元素關于總目標的排序權重及一致性檢驗
若求得隨機一致性比率CR0.1,則滿足一致性要求。
4.模糊-層次分析法的實例研究
4.1 項目概況
某開發商開發某一住宅小區,經過設計公開招標,確定3套備選方案如下:
方案一:為6層磚混結構普通住宅,一梯3戶,且不帶電梯,戶型為面積較小的二室一廳和三室一廳傳統戶型,其中廚房、衛生間、陽臺面積均不大,采暖方式為普通鑄鐵暖氣片集中供熱。初步測算,該方案的建筑安裝工程成本約為1000元/ m2。
方案二:為11層框架結構小高層住宅,一梯4戶,設有2部電梯。戶型為面積在100~200m2的二室二廳一衛、三室二廳二衛和四室二廳二衛的戶型,頂部為閣樓,并設有露臺。其中廚房、衛生間、陽臺面積均較大,起居廳帶有大面積落地觀景采光窗,內外檐裝飾均采用高檔材料;采暖采用地熱供暖方式。根據初步測算,該方案的建筑安裝工程成本約為1800元/ m2。
方案三:為33層框剪結構高層住宅,一梯6戶,設有2部電梯。戶型面積在90~150m2的二室二廳一衛和三室二廳二衛戶型,其中廚房、衛生間、陽臺面積介于方案一和方案二之間,起居廳面積較大,臥室面積不大,采暖采用鋁合金壁掛式暖氣片。根據初步測算,該方案的建筑安裝工程成本約為1700元/ m2。
4.2 構造判斷矩陣
按照1~9的比例標度的方法,結合專家評分,最終可以得出判斷矩陣A-B、B1-C、B2-C、B3-C、B4-C和B5-C分別如下。
CR=0.0057
CR=0.0001
CR=0.0001
CR=0.0043
CR=0.0043
CR=0.0043
4.3 計算備選元素的單權重及一致性檢驗
計算判斷矩陣A-B、B1-C、B2-C、B3-C、B4-C和B5-C的特征向量,即單權重分別如下。
D.計算當前一層元素關于總目標的排序權重
根據上述B、C層的單排序結果可得總目標排序權重為:
由以上計算結果看出,3種方案的相對優先順序為:方案二>方案三>方案一,即最優方案為方案二。
5.結論
層次分析法將工程設計方案選擇的主觀性轉化為數學形式,考慮了各種因素的重要程度,能對評價方案的各因素提供其重要性權值的綜合排序,因而具有較高的可靠性。有利于設計人員抓住影響工程設計經濟性的重要因素,而且依據此法可以同比應用到建筑、結構、材料選取等方案比選中,此方法可供設計人員在方案比選時參考。
參考文獻
[1] 項媛.層次分析法在工程設計造價管理中的應用[J].交通科技,2010(7):94~96.
[2] 姬東朝,宋筆鋒,喻天翔.模糊層次分析法及其在設計方案選優中的應用[J].系統工程與電子技術,2006,28(11):1692~1775.
[3] 郭漢丁.層次分析法在住宅設計經濟性評價中的應用[J].石家莊經濟學院學報,2002,25(3):220~224.
[4] 郭福云.層次分析法在投資決策階段控制工程造價的應用與實踐[J].河北工業科技,2009,26(5):362~365.
[5] 毛守讓.基于改進層次分析法的設計方案評價[J].科技創新導報,2010(5):72.
[6] 曾維林,萬義平.基于層次分析法的預算管理目標體系的構建[J].南昌工程學院學報,2010,29(6):70~72.
[7] 劉廣勝,燕冰.基于模糊層次分析法的湖底隧道防水設計方案評價[J].工程技術研究,2010(4):36~39.
[8] 彭艷.工程設計階段造價管理的應用研究[D].合肥:合肥工業大學,2009
作者簡介:鄧李杰(1982年9月),男,沈陽工程學院,講師,研究方向:工程管理、建筑經濟。E-mail:
The Research of Application of AHP on Economic Evaluation of Architectural Design Scheme
Deng Li jie
摘要:本文通過對貿易流量指標分析表明,臺灣地區與包括大陸在內的主要貿易伙伴是不平衡的互補貿易關系,對大陸出口依賴明顯,對東盟等其他貿易伙伴進口依賴明顯,致使臺灣地區對大陸與其他貿易伙伴的貿易關系敏感?;诙噙呑枇l件的引力模型分析表明,海峽兩岸貿易增長的主要動力是雙方經濟增長相對于全球經濟的增長速度、臺商對大陸直接投資存量、海峽兩岸貿易政策等?!按笕ā薄CFA關稅減讓等政策的效果顯著且不斷放大,兩種政策產生了積極的協同效應。
關鍵詞 :海峽兩岸;臺灣地區;經貿關系;引力模型;貿易流量
中圖分類號:F7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15)07-0099-08
收稿日期:2015 -05 -18
作者簡介:李麗(1973 -),女,遼寧營口人,博士,副教授,主要從事國際貿易和世界經濟等方面的研究。E-mail: lili1891@gmaiL C0m
一、文獻梳理與評述
在海峽兩岸經貿關系的研究中,國內學者主要從影響因素實證分析、產業垂直分工與貿易的互補性、貿易與投資的關系、一般均衡或局部均衡分析、政策影響等角度研究。吳鳳嬌和陳炳華運用擴展后的貿易引力模型檢驗了中國大陸和中國臺灣地區之間的貿易流量和流向。李非和吳鳳嬌運用G-L指數和GHM方法對海峽兩岸農產品產業內貿易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實證研究。李非和蔣含明用擴展的引力模型研究了海峽兩岸貿易成本。張傳國研究了由臺商投資驅動的海峽兩岸貿易以及由海峽兩岸貿易誘發的臺商投資之間的關系。劉秀玲利用海峽兩岸進出口數據測算中國大陸與中國臺灣地區之間的貿易互補性。黃慶波和趙忠秀以貿易依存度、貿易競爭指數、格蘭杰因果關系檢驗分析了兩岸四地貿易依存關系。王騰坤研究了海峽兩岸貿易與臺灣地區經濟增長之間的長期均衡關系。向洪金和賴明勇基于局部均衡COMPAS模型就ECFA對海峽兩岸農產品生產和貿易的影響大小進行了模擬分析。
國外學者對海峽兩岸經貿關系的研究視角主要是雙邊和多邊自由貿易協定對海峽兩岸及亞太周邊地區經貿關系的影響。Hsieh分析了WTO框架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對海峽兩岸經貿關系的影響。Rosen和Wang用GTAP模型分析了海峽兩岸自由貿易的影響,同時分析了中國一東盟自貿區對海峽兩岸貿易的影響。Chang等分析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早收計劃對海峽兩岸經貿關系的影響。
國內外學者對海峽兩岸經貿關系的研究在研究方法、研究結論等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嘗試,取得了若干重要成果,但對于決定海峽兩岸貿易流量的雙邊和多邊因素所做的研究還不多,特別是針對海峽兩岸“大三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簡稱ECFA)早收計劃等重要貿易政策的定量分析還不多見,對大陸、日韓、東盟等臺灣地區周邊重要貿易伙伴之間的經貿關系變化對海峽兩岸貿易狀況影響的研究還不多見。本文以臺灣地區與大陸等18個重要貿易伙伴1999-2014年的經濟數據為基礎,以雙邊貿易流量指標和多邊阻力條件引力模型為基本分析手段研究海峽兩岸經貿關系的狀況及影響因素。
二、理論模型與數據處理
1.貿易流量分析的主要指標
(1)顯性比較優勢指數(RCA)是指某一類產品k占i國出口份額與產品k在世界貿易額份額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其中,Xki是i國產品k的出口額,Xi是i國的總出口,Xk是世界產品k出口,X是世界總出口。顯性比較優勢指數反映了一個國在某產品方面具有的國際比較優勢,該指標大于1表示i國在k產業具有顯性比較優勢,數值越大這種優勢越明顯。
(2)生產率水平(EXPY)是以顯性比較優勢指數為基礎,對出口國人均GDP的數值進行加權平均,即產品k的顯性比較優勢乘以該國同期人均GDP,可以計算出某國產品的顯性技術含量。在顯性技術含量的基礎上再以i國k產品占該國總出口的比率為基礎進行加權平均計算可得到一國的生產率水平指標。該指標計算方法如下:
(3)區域貿易集中度指數(RIT)。一個國家對不同地區出口數量會有所不同,一般用RIT指數衡量一國對某一國或某一地區出口的相對集中程度。該指標大于1說明該國與特定貿易伙伴的區域貿易集中度較高,進而說明雙方貿易關系較為緊密。該指標計算方法如下:
Michaely提出的貿易互補指數通過計算兩個國家進出口產品的重疊程度來衡量貿易互補關系,有別于通過顯性比較優勢指數計算貿易互補指數的方法,其經濟意義清晰,便于橫向比較,是世界銀行貿易流量分析的重要指標之一。該指標的原理并不復雜但計算過程煩瑣,限于研究目的本文不詳細討論計算步驟,只給出計算結果。
2.多邊阻力條件引力模型
引力模型最早由Tinbergen提出,經過后續學者從不同角度加以完善,已經成為分析雙邊貿易關系的重要工具。在簡單模型條件下,常用雙邊的GDP作為引力變量,雙邊經濟中心距離表示阻力條件。Anderson和Wincoop進一步完善了引力模型。他們指出,當貿易雙方周邊還有其他重要貿易伙伴時,雙邊貿易流量并非簡單地取決于貿易雙方的因素,還要取決于貿易雙方與其他國家的多邊阻力條件。在臺灣地區的主要貿易伙伴中,中國大陸、日本、韓國、東盟、中國香港是近鄰,美國、歐盟、澳大利亞等國家是具有全球影響力的貿易大國,這種貿易格局符合多邊貿易阻力模型的基本假設,因此采用Anderson和Wincoop多邊阻力條件引力模型分析海峽兩岸經貿關系??紤]引力模型是連乘形式的方程,為便于做回歸分析,方程兩邊取自然對數,對方程系數進行簡化、合并,得到以下方程:
其中,TRADEij代表以美元現價表示的雙邊貿易額.GDPs表示貿易雙方GDP的乘積與同時期世界GDP之比,DISTij表示雙邊地理距離,TARIFFij表示雙邊優惠關稅率,FDISij表示臺灣地區對外直接投資存量,αn表示常數項及每個指標的系數,ε為誤差項。
3.數據來源與處理
各國貿易總量、貿易方向、GDP、人口數據指標取自世界銀行世界發展指標數據庫,數據缺失部分根據各國公布的統計資料補齊,2014年世界GDP取自世界銀行的預測值。臺灣地區對外直接投資存量指標取自臺灣地區“經濟部”公布的年度對外直接投資數據。引力模型的地理信息取自法國國際經濟研究所,關稅數據取自世貿組織關稅在線分析數據庫,貿易、GDP以美元現價計算,雙邊距離單位是千米。關稅僅取用稅率百分數的數字部分,關稅稅率值缺失部分遵照關稅稅率的延續性,沿用上一年度稅率,對于關稅稅率為O的情況,由于對數不能取0,用0. 010代替。
4.樣本容量
臺灣地區對外貿易高度發達,與全球248個國家和地區有經貿往來,貿易品種涵蓋世界海關組織統計的全部22類98章產品,但臺灣地區對外貿易區域分布不均勻,與亞太周邊重要國家和地區及歐美主要發達國家的貿易額占臺灣地區對外貿易額的75%以上。依據臺灣地區對外貿易部門2015年公布的統計數據選取臺灣地區18個全球主要貿易伙伴及重要鄰近貿易伙伴的數據為樣本,包括中國大陸、中國香港、日本、韓國、東盟六國、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德國、英國、荷蘭、意大利、印度等國家或地區,選取了1999-2014年共16年的面板數據,有效樣本288個。這些國家和地區與臺灣地區的雙邊貿易額占臺灣地區對外貿易總額的70%以上,可以代表臺灣地區對外貿易的主要特點,如表1所示。
三、經驗分析
1.貿易流量指標分析
(1)顯性比較優勢指數。根據式(1),以國際海關組織商品分類編碼HS -2012兩位編碼為分類標準計算臺灣地區及其主要貿易伙伴的顯性比較優勢指數。臺灣地區主要出口優勢品種有:針織品、化纖、特種紡織品、賤金屬制品、機電、影音產品、精密儀器、精密電子、塑料制品等。在這些優勢品種中,臺灣地區的比較優勢對美國、日本最為明顯,其次是對中國大陸,再次是對韓國,和東盟相比則是各有所長,如表2所示。
(2)生產率水平。用式(2)計算臺灣地區及其主要貿易伙伴全部產品的生產率水平指標。臺灣地區的生產率水平(43192)明顯高于大陸(8424),略高于東盟(40271),略低于韓國(49403),明顯低于香港(114699)、日本(67234)、美國(151376)。需要指出的是,生產率水平作為一項衡量貿易發展水平的指標,貿易活躍、收入較高的國家的分值會高一些。盡管東盟人均GDP遠低于臺灣地區和中國大陸,但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的人均收入較高,對外貿易活躍,三國貿易總額占東盟貿易總額的70%,產品優勢集中,新加坡還是全球收入最高、貿易最發達的國家之一,顯著抬高了東盟總體生產率水平指數。
(3)海峽兩岸區域貿易集中度。用式(4)計算2010-2013年海峽兩岸區域貿易集中度指數,產品分類按照聯合國廣泛經濟類別分類標準(Classification by Broad Economic Categories,BEC)劃為食品及飲料、工業原料、燃油、資本品及配件、交通工具、消費品等6大類。在大陸對臺灣地區出口方面,食品飲料、工業原料、初級燃油、資本品零配件集中度較高,加工燃油、資本品、交通工具、消費品集中度較低。在臺灣地區對大陸出口方面,加工工業原料、資本品、資本品零配件集中度較高,其他品類集中度較低。在海峽兩岸經貿關系中,大陸是臺灣地區重要的初級原料和零配件的供應地,雙方在加工工業原料、資本品以及資本品零配件相互貿易集中度較高,說明海峽兩岸產業內垂直貿易較為頻繁。海峽兩岸交通工具和消費品貿易集中程度遠低于1,說明海峽兩岸在這類產品的價格、質量、規格、消費習慣等方面差距懸殊,如表3所示。
(4)貿易互補指數。根據式(4)分別計算1999-2013年間臺灣地區與大陸貿易雙向互補指數、2013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分產業貿易互補指數、2013年臺灣地區與其他重要貿易伙伴的互補指數,結果如表4所示。
2009-2013年間,臺灣地區出口產品與大陸進口需求互補指數穩定在80%左右,雙邊需求匹配度很高,臺灣地區進口產品與大陸供給的匹配度平均在60%左右,匹配程度明顯低于前者。從產業角度分析,海峽兩岸農產品貿易的匹配度很低,特別是臺灣地區農產品出口與大陸市場需求之間匹配度只有26%左右,雙方農產品互相需求很低或者貿易障礙很大。大陸是臺灣地區勞動密集型產品的重要出口市場,但臺灣地區對大陸的進口互補性很低,表明大陸的勞動密集型產品在臺灣地區市場面臨較多競爭或者貿易障礙。海峽兩岸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達到了非常高的互補程度,雙向互補性都很強,雙邊貿易關系緊密,海峽兩岸在相關領域可能存在高度專業化分工。臺灣地區對大陸出口互補指數明顯高于其他重要貿易伙伴,而與其他重要貿易伙伴的進口互補指數明顯高于中國大陸,表明臺灣地區可能從其他貿易伙伴采購生產投入品加工后出口到大陸。如果大陸對臺灣地區重要貿易伙伴實施關稅減讓政策,有可能直接影響臺灣地區在大陸和第三方之間的貿易地位。
在臺灣地區與其他貿易伙伴方面,臺灣地區與美國、韓國的互補關系比較接近,與日本的互補關系要低10個百分點左右。臺灣地區對以上三國的進口互補指數都明顯高于出口互補指數,臺灣地區進口依賴美、日、韓的供應,而臺灣地區出口產品可能在進口國面臨競爭或其他障礙。
在臺灣地區與東盟方面,雙方互補指數較高。臺灣地區對東盟的進口互補指數高于大陸,超過83%,接近臺灣地區與大陸資本技術密集型產業的互補關系,說明臺灣地區在進口方面高度依賴東盟市場:臺灣地區對東盟出口互補指數不到71%,臺灣地區出口對東盟的依賴程度相對低一些。
2.引力模型分析
根據式(5)用統計軟件STATA 13.O對面板數據進行回歸分析,結果如表5所示。用豪斯曼檢驗比較固定效應模型和隨機效應模型,檢驗結果顯示Prob>X2=0. 409,結果不顯著,拒絕原假設,選擇隨機效應模型分析結果。觀察隨機效應模型各協方差系數,包括常數項在內的各系數都達到了1%的顯著水平。保留全部系數可以得到以下回歸方程:
下面在控制其他變量的條件下分析每種變量對貿易流量的影響。
(1)雙方GDP的乘積與世界GDP的比值每增長1%將帶動貿易額增長0.744%。根據中國國家統計局及臺灣地區“國際貿易局”公布的資料,2013年海峽兩岸對外貿易額為1244億美元,同時期海峽兩岸經濟分別增長7%、3.780%,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預計2014年全球GDP增長3.900%,即雙方GDP相對于世界增長了5.059%,意味著為海峽兩岸貿易增長貢獻了約為5個百分點(6.800% x0.744)。
(2)臺灣地區對大陸直接投資存量每提高1010將帶動海峽兩岸貿易增長0.170%。2011-2014年間,臺灣地區對大陸直接投資存量年均增長11.700%,意味著臺商直接投資對海峽兩岸貿易增長貢獻了約為2個百分點(0.170×0. 117)。進一步對16年來海峽兩岸貿易和投資流量進行因果分析(Granger分析),結果表明臺商對大陸直接投資存量變化與海峽兩岸貿易流量變化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顯著(1%),且貿易流量的時滯為2,意味著臺商對大陸直接投資存量增長帶動了海峽兩岸貿易額增長,投資對貿易帶動效應在2年后顯現。
(3)雙邊距離每減少1%海峽兩岸貿易將增加0. 756%。雙邊經濟距離通常非常穩定,但海峽兩岸卻有特殊性。如果以海運時間計算,在2008年海峽兩岸實現“大三通”以前,臺灣地區到大陸海運平均時間為7-9天,海峽兩岸“大三通”以后平均時間縮減為3-5天。以海運距離計算,即便以繞行距離最近的日本石垣島計算,海峽兩岸直航至少縮短了260海里(約470千米)距離。盡管“大三通”沒有改變海峽兩岸地理距離,卻縮短了經濟意義上的距離,因此在引力模型分析時要考慮這個因素。
(4)大陸對臺灣地區實際進口關稅每下降1%海峽兩岸貿易將增長0.188%。目前大陸平均最惠國關稅稅率是9.700%,《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簽署后,根據早收計劃,大陸對農產品、化工、紡織、機械等539項原產于臺灣地區的產品實施分階段減稅計劃,受益產品占當年大陸自臺灣地區進口總額的16.100%。早收計劃實施一年后大陸對臺平均優惠稅率下降到8.700%,到2013年優惠品種也擴大至800多項,平均優惠關稅稅率進一步下降到7.600%。當前,海峽兩岸總體關稅水平還有較大的下降空間,特別是占貿易額較大比重的液晶、集成電路、化工等產品有望納入早收計劃,將進一步帶動總體關稅水平下降。
四、海峽兩岸貿易潛力及政策的效應分析
1.雙邊貿易潛力分析
貿易潛力可以用實際貿易額與模型預測值的比值來衡量,潛力小于0.800說明雙邊貿易潛力巨大,例如政策優勢沒有得到釋放,或者存在其他重要制約因素。潛力大于1.2說明雙邊貿易潛力釋放得十分充分,進一步增長的動力減弱,需要引入一定的創新機制才能重新挖掘潛力,居于兩者之間說明雙邊貿易潛力已經得到較好釋放,同時也有一定的開拓空間。海峽兩岸人世以前,經貿往來受到政治、經濟多種因素制約,貿易潛力難以充分釋放,潛力指數均不足0.700。2002年中國大陸和中國臺灣地區相繼人世后,雙邊經貿潛力迅速轉化為實績,貿易潛力指數5年內即下降至2007年的1.660,貿易增長潛力趨于消耗殆盡。2008年海峽兩岸就“大三通”達成協議,擴大了貿易潛力,2011年《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進一步擴大貿易潛力,促進貿易潛力指數持續回升。目前,海峽兩岸貿易潛力指數在1左右,貿易潛力已經得到釋放同時還有進一步發展空間的良好狀態,如表6所示。
2.貿易政策的效應分析
貿易政策的效應是多方面的,本文僅分析與引力模型直接相關的效應,即“大三通”的運距效應、早收計劃關稅減讓的效應,兩種政策同時實施所產生的協同效應。假設兩種政策有和無的四種組合分別計算模型預測值,可計算出運距效應、關稅效應、協同效應,結果如表6所示。
(1)運距效應。2008年以來,海峽兩岸“大三通”帶來的通航便利每年為海峽兩岸經濟增長的貢獻超過140億美元,2011年以后更是超過200億美元,為海峽兩岸貿易增長做出了重要貢獻。
(2)關稅效應。2011年早收計劃實施以來,關稅減讓對海峽兩岸貿易的貢獻顯著,從早期的每年30億美元迅速提高至91億美元??梢灶A見,隨著關稅優惠幅度進一步擴大,關稅減讓效應會進一步顯現。
(3)協同效應。關稅減讓和“大三通”兩項政策同時實施所產生協同效應每年為海峽兩岸貿易增長的貢獻超過18億美元,2014年達到29億美元。協同效應的存在說明兩項政策互相促進,產生了積極的組合效果。
五、主要結論和政策建議
1.主要結論
(1)海峽兩岸經貿關系的現狀。從生產率指數、貿易集中度、貿易互補指數等指標判斷.大陸是臺灣地區最重要的出口市場和重要的中間品進口市場,其重要性超過美國、日本、韓國、東盟等其他重要伙伴。海峽兩岸中間產品貿易互補性很高,存在大量的產業內貿易,海峽兩岸與貿易相關的經濟活動也得到了發展。大陸勞動密集型產品在臺灣地區市場可能面臨較多競爭或限制。海峽兩岸農產品互補性很低,如果排除農產品貿易障礙或者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該領域貿易還有一定成長空間。
(2)海峽兩岸貿易增長的動力。海峽兩岸貿易增長不僅取決于各自的GDP增速,還取決于雙方在全球經濟中份額變化,任何一方的經濟增長速度高于全球經濟增長速度都將帶動雙邊貿易的增長。大陸經濟長期保持高于全球經濟增長速度為臺灣地區對外貿易持續發展提供了持久的動力。臺商對大陸直接投資存量對海峽兩岸貿易增長有明顯促進作用,投資對貿易帶動效應在投資2年后顯現。
(3)海峽兩岸貿易政策的效果?!按笕ā?、早收計劃等政策有力地促進了海峽兩岸經貿發展,其效應隨著時間延續在不斷放大。兩項政策對海峽兩岸貿易增長的貢獻顯著,并且兩項貿易政策同時實施產生了積極的協同效應,效果超過了單獨實施某一種政策的情況。
(4)臺灣地區與美國、日本的貿易關系。臺灣地區與美國、日本之間生產率指數相差明顯,貿易互補指數較高,雙邊的產品比較優勢十分明顯,可以判斷臺灣地區與美國、日本乃至其他經濟成熟的發達國家的貿易關系會比較穩定,對外部政策沖擊也有較強的抵御能力。對臺灣地區而言,美國、日本作為進口市場的重要性明顯高于作為出口市場的重要性。
(5)臺灣地區與韓國、東盟貿易關系。臺灣地區與韓國、東盟在生產率指數、產品比較優勢方面相當接近,三方的優勢產品可能存在一定的同質化競爭,大陸或其他貿易大國針對三方實施的差別化貿易政策可能引起較為明顯的貿易轉移效應,從而引發上述國家的高度關注。臺灣地區的進口需求對韓國、東盟依賴程度較高,而出口對其依賴程度較低。
綜上所述,臺灣地區與大陸及美、日、韓、東盟等重要貿易伙伴均處于不平衡的互補貿易關系中,出口明顯依賴大陸市場,而進口依賴其他貿易伙伴。這種貿易關系使得臺灣地區對大陸與上述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變化非常敏感。
2.政策建議
(1)從維護、發展海峽兩岸經貿關系的角度出發,應努力維護對臺灣地區貿易政策與對其他國家貿易政策的平衡。大陸與某些重要貿易伙伴的貿易關系有可能影響到海峽兩岸經貿關系,特別是中韓、中國一東盟、東盟一中日韓之間的優惠貿易安排中對臺灣地區的排他效應不容忽視。在適宜的場合把臺灣地區納入海峽兩岸共同參加的區域貿易自由化體系,或者把大陸與其他國家簽訂的優惠貿易安排擴展到海峽兩岸貿易政策中,有利于維持海峽兩岸經貿關系平穩發展。
(2)應及時評估海峽兩岸貿易增長潛力,當海峽兩岸貿易增長潛力趨于耗盡時應適時出臺貿易政策擴大貿易潛力?!按笕ā?、早收計劃等措施迅速提高了海峽兩岸貿易潛力并促成貿易潛力向貿易實績的轉化。從發展海峽兩岸經貿關系角度出發,落實《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內容,擴大稅收優惠范圍,降低總體關稅水平,減少非關稅壁壘,將持續推動海峽兩岸貿易發展。應結合使用各種政策,既能減弱采取單一政策的突兀感,也能獲得多種政策結合使用的協同效應,有利于獲得更為理想的政策效果。
(3)改善臺商投資環境,促進海峽兩岸貿易發展。目前臺商對大陸投資規模以中小型投資居多,地理分布相對集中,投資產業以批發及零售業、制造業、銀行業、酒店服務業、信息軟件服務業等為主。與美、日、歐等地大型跨國投資者相比,大陸臺資企業自身經營能力較弱,對當地基礎設施和市場的依賴程度較高,對政策敏感。因此,改善臺資企業經營環境,完善對臺商投資的法律保護,形成公開、透明、公平的經營環境,同時注重改善基礎設施質量,降低臺商運營的綜合成本,不僅有利于促進臺商對大陸投資持續增長,對促進海峽兩岸貿易發展也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吳鳳嬌,陳炳華,應用引力模型評判海峽兩岸貿易流量和潛力[J].國際經貿探索,2007, (6):34-39.
[2]李非,吳鳳嬌.海峽兩岸農產品產業內貿易及其影響因素的實證研究[J].國際經貿探索,2010,(1):121-128.
[3]李非,蔣含明,海峽兩岸貿易成本的測度及影響因素分析[J].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6):455 -459.
[4]張傳國,臺商投資與海峽兩岸貿易互動效應的實證分析[J].臺灣研究集刊,2005, (4):61-67.
[5]劉秀玲,海峽兩岸貿易互補性研究[J].汕頭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7, (6):57-62.
[6]黃慶波,趙忠秀,兩岸四地貿易關系的依存性、互補性和因果性研究[J].財貿經濟,2009, (7):82-87.
[7]王騰坤.ECFA簽訂對海峽兩岸之經濟分析與展望[J].理論參考,2009, (7):49-52.
[8]向洪金,賴明勇.建立ECFA對海峽兩岸農產品生產與貿易的影響——基于局部均衡COMPAS模型的研究[J].國際經貿探索,2011, (1):18-23.
[9] Hsieh, P. L The China - Taiwan ECFA, Geopolitical Dimensions and WTO Law[J]. Journal of Intemational Economic Law, 2011, 14(1):121-156.
[10]Rosen,D.H.,Wang,Z.Deepening China - Taiwan Relations through the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J]. Peterson Institutes for In-temational Economics, 2010,(6):1-6.
[11] Chang,K.I., Hayakawa,K..張國益.Selection and Utilization of the Early Harvest List: Evidence from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China and Taiwan [J]. JETRO Institute of Developing Economics, 2012,(8):2-8.
[12]Michaely,M.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 1583.[EB/OL]. [1996 - 03 - 26]. http://elibrary. worldbank. org.
二、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糾紛占主訴法律糾紛的絕大多數
目前,商業銀行的主訴法律糾紛絕大多數為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糾紛。借貸合同、擔保合同糾紛一般占商業銀行經濟糾紛案件的90%以上。據對某商業銀行某分行的調查,2001年至2002年上半年借貸糾紛案188件,占該分行經濟糾紛總件數的96%,標的額4546萬元,占該分行經濟糾紛總標的額的 98% .從法院受理的案件的情況看,借款合同糾紛始終占據金融糾紛案件的第一位,如根據北京市高級法院的統計,借款合同糾紛占北京法院金融糾紛案件的70%左右。
三、多數法律關系簡單,爭議不大
由于目前商業銀行主訴法律糾紛主要為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糾紛,而多數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法律關系簡單、明晰,因此在訴訟過程中,訴訟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效力、借款事實、還款事實、欠款事實、擔保事實等問題爭議均不大,或沒有爭議。
四、案件勝訴率高,但執行率低
銀行原告案件勝訴率一般達100%,但執行率一般不到30%.據對某銀行調查,1998年至2001年已審結未執行案件122件,勝訴金額4788萬元,未執行金額4163萬元,執行率僅為8、7% .
一、經濟審判庭撤銷及其評價
《人民法院組織法》明確規定除基層法院外的各級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和其他需要設的審判庭。撤銷經濟審判庭在法理上也缺乏支撐。首先,大民事格局下審判庭與我國現行三大法律體系并不能一一對應。刑事審判庭并不僅僅適用刑事訴訟法,且還要適用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不僅只是民事審判庭適用、立案庭、審判監督庭、刑事審判庭均要適用;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仍也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其次,與國際接軌之前提假定錯誤?;跉v史和現實的諸多原因,各國的法院體制往往千差萬別,相去甚遠,當年我國法院改革時所提出的“同國際接軌”其實幾無可能,因為各國的路軌和發展軌跡畢竟不同,離“書同文,車同軌”的境界還相去甚遠。即使國際上有通行的或一國有成熟的審判機構設置模式,在進行制度移植的時候仍要考慮到底是借鑒還是本土培育的問題。最后,經濟審判庭受案范圍多數為民商法案件的分析。在經濟審判庭撤銷以前,其受案范圍主要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財產糾紛,應該屬于民事訴訟范疇,上述受案范圍暗合了當時的“大經濟法”觀點,但是隨著經濟法理論研究的成熟和經濟法體系的不斷完善,經濟審判庭受案范圍可以通過重新梳理將民商糾紛除去,使經濟審判庭真正成為審判經濟法糾紛的機構。局部完善即可,何須徹底撤銷?
二、反壟斷法實施對現有審判格局的突破
(一)反壟斷法訴訟的特殊性。依據《反壟斷法》,反壟斷法訴訟可以分為三個部分:反壟斷刑事訴訟、反壟斷民事訴訟和反壟斷行政訴訟。反壟斷法與傳統法律的理念、原則和適用上都有很大區別,反壟斷案件審判也具有新的特征:首先,由于市場壟斷行為的復雜性,使得反壟斷法具有較強的原則性和抽象性,我國反壟斷法在執法程序、執法手段和救濟措施等方面主要針對行政執法作出規定,法院審判工作方面的規定較少;其次,反壟斷法具有很強的經濟性,經濟與法律問題相互交織,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既涉及社會經濟領域,又涉及政府行政管理領域,有些案件還涉及國家的經濟安全,因此要求審判人員要同時具備法律知識及經濟學知識;再次,反壟斷法具有很強的規制性,即鼓勵促進具有經濟效益的壟斷,又限制禁止妨礙自由競爭的壟斷,這就要求審判人員有深厚的法學和經濟學功底來認識和判斷案情。
(二)現行壟斷糾紛解決機制。自2008年起實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不正當競爭、壟斷糾紛納入知識產權糾紛部分。之所以將壟斷糾紛與各種不正當競爭糾紛納入知識產權糾紛范圍,并不是為了“機構設置合理,職責劃分清晰”,而是在遷就目前人民法院內部機構設置的“大民事格局”。此舉有如下弊端:
首先,不能有效實現對消費者的傾斜性保護。傳統民商法假定所有市場主題之間地位平等,但實際上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由于經濟實力、信息偏在等原因,二者并非地位平等的對抗者。如果由民事審判庭審判壟斷糾紛,法官慣有的民事案件審判思維和經濟法追求實質公平的理念可能并不兼容,這樣就不能有效實現對消費者的保護。
其次,反壟斷訴訟主要分為反壟斷行政訴訟和反壟斷民事訴訟兩類,通常情況下,反壟斷民事訴訟由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反壟斷行政訴訟由行政審判庭審理。但是壟斷糾紛引起的訴訟可能存在同一案件即包括民事訴訟又包括行政訴訟的情況,這勢必導致一個案件同時由兩個審判庭進行審判。壟斷糾紛同時涉及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將帶來一系列的審判難題,比如兩庭同時審理和某一庭先行審理的選擇、兩種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同等等。
(三)壟斷糾紛解決機制的探索及反思。為了應對上述問題,某些法院成立了反壟斷案件專項合議庭。不可否認,成立反壟斷專項立案庭可以集中具有經濟法專業知識的法官進行審判,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同一案件由兩個審判庭進行審理的窘境。但是,反壟斷案件專項合議庭可以解決審判壟斷糾紛案件的一時只需,但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以及本土市場與國際市場的進一步融合,會有數量更多、案情更復雜、專業化程度更高的反壟斷案件出現,專項合議庭仍不能應對日益增加案件數量。為審判壟斷糾紛便設立反壟斷專項合議庭,那么經濟法其他領域是否也需要設立相應的專項合議庭以便更專業的解決這些糾紛?
三、重建經濟審判庭的初步構思
盡管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體系的認識并沒有完全統一,但是基本都承認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是經濟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重建可以以此作為主線,將重設的經濟審判庭分為市場規制庭和稅收金融庭。市場規制庭和市場規制法相對應。稅收金融庭和宏觀調控法中的稅法和金融法對應,但不能和整個宏觀調控法相對應,因為宏觀調控法中的許多法律可訴性不強,雖然對此學者們仍然有爭論,但目前一些宏觀調控糾紛還不能進入訴訟程序,故經濟審判二庭受案范圍只限定在稅收金融領域。
墾利縣法院2002年共受理涉油案件18件,其中涉油侵權案件10件,占當年涉油案件總數的55.5%。2003年受理16件,其中涉油侵權案件6件,占當年涉油案件總數的37.5%。在2002年審理的涉油侵權案件中,油田單位全部是原告,被告全是地方農民個人。2003年的涉油侵權案件中,油田單位作為的原告4件,占案件的66.6%,被告是地方農民的2件,占案件的33.4%。涉油侵權案件普遍表現出集群性、突發性的特點。參與糾紛的人數多,所有16件涉油侵權案件中有14件是共同訴訟案件,占總數的87.5%;當事人往往采取扣押車輛、阻攔施工等方式,且持續時間長,處置難度大,造成的損失大。如勝坨鎮海西村村民非法阻攔油田施工致使油田20多輛車被堵7天;勝坨鎮王營村王某扣押油田車輛達60多天;勝坨鎮坨南村張某阻攔油田生產搬遷達8天。涉油侵權案件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產生了較大影響。
二、涉油侵權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是油田在征用土地補償、污染賠償方式方面的問題。長期以來,油田在征用土地補償、污染賠償等方面,由油田工農科與當地政府油區辦協商處理。油田對所征土地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等往往通過政府或村委會轉手補償給當事人。但是這種賠償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油田補償損失是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應由油田和被征用土地、污染的單位或個人協商,協商的內容包括賠償的支付方式、支付途徑、支付數額等。油田單方決定賠償款,沒有征求被賠償人的意見,且沒有直接支付給被賠償人,這種賠償方式容易引發矛盾。
二是村務不公開帶來矛盾。油田賠償款數額較大,群眾相當關注。但是個別村莊村務不公開,群眾即使拿到賠償款也認為賠償的數額少或者分配不公平。這種問題成為群眾阻攔油田生產的借口,有的借此與油田單位發生糾紛,阻礙油田生產。
三是新油區群眾不知如何處理油田賠償引發的矛盾較為突出。隨著油田生產開發范圍的拓展,形成了一些新的油區村莊。這些新油區的群眾對處理征地、污染賠償款方面的方法、途徑、賠償計算方法、數額等不了解,容易造成矛盾。有的當事人“漫天要價”,有的村莊男女老幼都參與到糾紛中。如勝坨海西村以油田施工影響其莊稼排水淹灌了莊稼為由強行阻攔油田生產,有幾百人參與了糾紛。
四是油田污染引發了新型的排污糾紛。如環境噪聲影響糾紛案件。有的群眾提出油田生產噪聲影響了其養殖的家禽、牲畜的生長,而油田單位不接受該類型的索賠。群眾往往采取阻攔油田生產、扣押車輛的方式來達到目的,使小糾紛引發成矛盾,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今年,墾利縣法院受理了2件此類案件。
五是個別村委領導班子軟弱渙散導致矛盾糾紛遲遲不能解決。涉油糾紛發生時,有的油區村莊村委不出面,任憑事態發展。參與糾紛的群眾更沒有統一、明確的處理意見,導致無法協商解決糾紛。
六是法律宣傳針對性不強,群眾法律意識淡薄。面向油區群眾的普法宣傳重點不突出,對涉油糾紛的處理途徑、國家對征用土地、排污賠償等方面的具體規定宣傳力度不夠。
三、解決涉油糾紛案件對策
三、解決涉油糾紛案件對策
油地糾紛的解決,必須本著“防重于治”的原則解決,否則經濟損失大,矛盾加深,訴訟成本也相應增加,應重點從以下方面抓起:
(一)理順油區綜合治理關系,成立專門處理機構。東營區政法委成立了專門處理油地問題的“油區治理指揮中心”,一切“涉油”問題均由其處理。可以借鑒東營區的做法,成立專門的機構,充分發揮統一的組織和協調功能,健全規章制度,逐步建立起處理“涉油”問題的長效機制。
(二)依法建立、健全、強化村領導班子。油地糾紛能不能順利解決,有一個代表民意的堅強的村領導班子很關鍵,因此,應進一步加強群眾民主政治建設,把那些有威望、有知識、有文化,識大體,顧大局的成員選進領導班子,并由有關部門進行指導,有助于涉油糾紛解決。
(三)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由司法機關幫助培訓、指導人民調解員,提高人民調解員依法調解的能力和水平,發揮他們在調解涉油案件糾紛中的作用。對發生的涉油糾紛,有關司法行政機關應主動及時地幫助指導,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的作用,防止事態擴大。
(四)建立油地經濟糾紛的新協商機制。改革傳統的賠償方式,在涉油經濟糾紛經常發生的村莊,盡力促成群眾選出代表,或有村委代表群眾出面,建立一個油田和地方的對話協商機制,把糾紛擺在當面,說在明處,使雙方在互諒互讓中解決。
(五)繼續深化村務公開制度。對群眾關注的油污賠償問題,由村委采取多種形式使村務公開、公正、透明。油地賠償的協商,要有受賠償人參加,村委成員可以提供協助。
(六)抓好宣傳教育,重點抓好對新油區群眾法制宣傳工作。
油地雙方可以對賠償標準、賠償范圍、賠償程序等問題,共同進行分析研究,制定統一的規范性文件,使各項問題規范化,有明確的依據,對征地、排污賠償方面的知識重點宣傳。在油田搞好開發建設前,必要的油污賠償宣傳工作更要走在前頭。把法庭工作職責、工作制度打印成宣傳材料,在農村集市上設立咨詢臺,分發宣傳材料。組織干警深入到油田企業以講法制課的形式進行普法宣傳,使他們初步掌握一些基礎性的法律知識。
(七)對以身試法者從嚴懲處。在涉油糾紛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對妄圖索取巨額賠償,甚至借機鬧事的,對觸犯法律但沒有構成犯罪的,可由公安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銳意創新,大膽進取,建章立制促穩定。從以往油區中涉油案件發生糾紛的情況看,涉油案件往往是因污染、侵權、征用土地等而產生的糾紛,爭議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復雜,難以協調,有的糾紛甚至“牽一發而動全身”,處理不好,會嚴重影響油區秩序的穩定。因此,法庭為適應油區案件的特點,采取以下工作方法:一、巡回法庭審理油區案件中,除特殊情況外,一律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審理周期要求簡易案件一月內審結;復雜案件三月內審結;二是油區巡回法庭在工作中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解決糾紛,情況比較緊急的采取訴(庭)前處理的辦法;三是從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角度出發進行訴前調解,四是關于無理妨礙油田施工的糾紛,可以按照“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訴訟請求予以提起民事訴訟。并可以申請先予執行;五是在施工準備階段,經做工作當事人無理阻礙油田企業正常施工,可以按照“排除妨礙”的訴訟請求提起民事訴訟,并可以申請先予執行。通過采取以上方法,旨在更好的發揮巡回法庭的審判、服務職能作用,充分維護油田企業的合法權益。油區巡回法庭在成立后,針對涉油案件多次召開專場分析會,了解涉油案件的事件起因、特點、矛盾焦點,為順利審理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礎;因涉油案件往往具有牽扯人數多,爭議數額大,利益關系復雜、難以處理等特點,對涉油案件重點調度,明確干警職責,以穩定油區工作大局,促進油區經濟發展為工作的重點,初步制定出“調解為主,判決為輔,主動處理,化解糾紛”的工作目標,審判員多年來在油區腹地從事審判工作,積累了處理油地糾紛案件的豐富經驗,為充分發揮法庭職能打下基礎。2003年,我庭嚴格按照我院制訂的油區巡回法庭工作方針,認真審理涉油案件,慎處油地糾紛,力求既要保證油田的正常生產,又要不使矛盾激化。
油地經濟互相促進,共同發展是幾十年來雙方形成的良好的傳統,必須正確對待新的經濟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油地經濟密切結合,共同發展的關系只能加強,不能破壞,否則對雙方都產生不利的影響。作為法院,更要全面分析涉油案件的新特點新情況,積極總結審判經驗,以良好的審判促使經濟的良性發展。
蘇南地區作為民營中小企業的聚集地之一,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企業市場疲軟、資金緊張等問題逐漸出現。近兩年來國內外經濟形勢仍不穩定,各種經濟因素處在不斷的變革中,一些涉企債務糾紛的深層次問題逐步暴露,亟需引起重視。
1、案件數量多、標的額大
近年來,重大涉企債務糾紛數量呈上升趨勢,此類糾紛一旦爆發,往往引發大量系列案件,總標的大。如近期受理的徐某某、曹某某等人棄企逃債案件,徐某某、曹某某實際控制及關聯企業出現資金鏈問題,徐某某等人于2012年__月攜款出逃美國。銀行、小貸公司、企業職工等債權人得知該消息后先后,除企業本身外,還波及為其提供擔保的相關企業和個人,造成法院案件激增,2012年12月以來,__法院因此先后受理系列案件700余件,涉案總標的額約5億元,對社會經濟發展和穩定帶來了不良影響。
2、涉案法律關系復雜
重大涉企債務糾紛一旦發生,往往存在工資款糾紛、民間借貸(集資)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工程款糾紛、擔保合同糾紛以及法定代表人挪用或侵占公司資產、股東虛構、抽逃出資糾紛等多個糾紛類型,法律關系復雜,處理難度大。如__某公司在缺乏相應資質的情況下,開發建設商鋪并進行出售,涉及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巨大,案件涉及市政規劃、建設工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等多種復雜法律關系。
3、涉案主體多
重大涉企債務糾紛涉及的主體往往包含多個關聯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個人。部分銀行貸款時推出“聯?!敝贫龋捎谄髽I相互擔保,牽一發而動全身,一旦一個企業產生問題,連鎖反應不可估量。__法院20__年底受理的亞特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破產一案中,亞特公司申請破產之前共向單位和個人集資1.2億多元,涉及單位6家,個人42人,涉及集資款數額巨大,人數眾多。
4、糾紛爆發前難以識別
現階段企業主逃債呈突發性,加上企業融資體外循環,不在賬上反映,出事前沒有特別預兆,老板突然失蹤,引發系列糾紛。如20__年底以來__法院的多個人民法庭先后接到轄區鎮(街道)政府通報,要求針對個別企業發生的業主棄企逃債事件處理提供法律幫助。從實際情況看,考慮到維權成本、企業聲譽等原因,部分企業在產生債務后并不立即采取法律手段,通過訴訟救濟權利,進入司法途徑的重大涉企糾紛僅暴露企業債務的“冰山一角”。
1、 企業融資難
__中小企業多,此類企業自有資金量小,而銀行貸款審核嚴格,且以盈利為目的,在貸款時都充分考慮資金的安全性,當一個企業發展較好時,貸款就容易,當企業需要貸款渡過難關時,往往因為還貸能力較弱,無法貸到款,企業若想繼續發展,只能向民間融資,甚至靠借高利貸去維持企業的運營。__民間資本充足,形成了一批專職放貸者,部分借款月息達到5%,企業借債后很多企業的利潤就是讓高息占用,高息的付出直致拖垮企業,發生重大債務糾紛的企業往往有大量的民間借貸資金無法償還,甚至引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20__年底,__法庭轄區發生2起企業老板因融資困難、借貸資金無法歸還導致自殺的極端案例。
2、企業風險監管乏力。
__許多企業是從上世紀70年代家庭作坊的模式開始發展的,雖然經過30多年的發展,但很多投資人尚未轉變觀念,還停留在家庭經營管理模式。生產資金不通過企業
會計賬簿,投資人將公司的錢視為自己私人的錢,在帳外循環,隨意支用,個人及家庭的吃用開支均來自企業資金,毫無約束。企業生產經營處于非監控狀態,很多企業賬目僅是為了應付稅務部門的檢查,而沒有將企業財務作為一項管理活動,導致監管困難。3、行業性風險增大。
近年來,__在傳統的紡織、鋼鐵、化工等工業基礎上謀求轉型升級,企業轉型過程中在轉型升級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諸如宏觀環境不確定、融資難、創新力不足、稅費負擔重、人才短缺等問題,當前民營企業遇到這些風險時,由于企業自救能力不足,又缺乏外力的支持,導致不少本來很有前景的民營企業在轉型升級過程中夭折。例如:在企業轉型升級過程中投資了多家光伏行業,目前正遭遇行業寒冬,形勢不容樂觀;近期禽流感疫情爆發,對家禽養殖、零售業帶來行業性巨大沖擊,由此引發的糾紛可能會迅速傳導整個行業。
4、資本原始積累后移民。
由于面臨著國內諸多不確定的政治經濟因素,以及對高質量生活、優質環境、子女教育等方面的考慮,不少企業主、甚至金融機構負責人,借海外投資的名義不斷轉移資產。部分中小企業主用實業做抵押,獲得貸款后去海外投資移民,也有企業主事先把資產轉移到海外,等時機“成熟”即宣告破產,“裸商”的出現,給經濟的健康發展帶來了極大危害。
1、“案多人少”矛盾加劇
重大涉企債務案件幾乎都涉及財產保全,承辦法官疲于奔波,大量時間用在采取保全措施,進行查封、扣押等工作,沒有時間開庭審理案件,未結案數量居高不下。審理中財產線索難找,資產難查,評估拍賣費時費力,變現困難,造成矛盾積累。
2、 企業主逃債導致審理難、執行難
債務人逃債下落不明的情況時有發生,這導致法院不得不通過公告送達法律文書,增加了辦案周期。因被告未到庭,加上企業管理混亂,財務賬冊不全,法院認定事實難度加大,且無法通過調解結案。在執行程序中,下落不明的被告往往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已提前轉移、隱藏了財產,導致法院執行難。
3、 維穩壓力增大
債務人資產大多已在銀行進行抵押,一些資產還做了二次抵押,而企業賬戶基本沒有現金存在,債權人在銀行等有抵押權的債務清償后所剩無幾。不少債權人為避免贏了官司拿不到錢,不愿意走訴訟途徑,而向政府部門施加壓力。2012年下半年,__某寺廟建設中,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涉及涉一、二級承建單位約32家,供應商近百家,農民工1000多名,10多家施工方代表至政府上訪,影響到社會穩定。
4、 刑民案件交織
重大涉企債務案件中往往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公司實際控制人挪用侵占公司資金,隨意領用公司資金后不結算,偷逃稅等犯罪活動。以民間借貸為幌子掩蓋其行為的非法性,使得民事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交織在一起。這些系列案件中,也有債權人提出認為借款人存在集資詐騙,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但罪與非罪界限比較模糊,加上集資時間長,賬冊不全,支付手續不規范。法院雖然懷疑當事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但沒有確實的證據予以證明,很難做出是否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決定。
1、建立健全重大涉企債務糾紛的預警機制
市場經濟的發展減弱了政府的調控能力,但一旦社會矛盾糾紛集中引發,甚至影響社會穩定時,政府不得不出面干預。為此,對于重大債務涉訴企業,有必要建立預警機制,為防范風險和提前獲得決策信息打下基礎。通過組建專門的預警機構,加強分工協作,收集整理有用信息:稅務、工商部門識別企業拖欠稅費或有偷逃稅收情況,每月銷售收入過低等企業非正?,F象;勞動監察部門識別企業有拖欠工人工資、未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停產等現象;金融辦、銀行等機構,發現企業延遲還貸、付息,產值無明顯變化,但短時間內大量融資現象;法院通過開發相應的軟件,進行非正常案件的識別提醒(如債務類案件涉案標的在1000萬元以上,短時間內出現系列訴訟等),并對類信息積極整理,及時發現涉企債務糾紛異常案件。對各職能部門匯總的信息,預警機構分析研判后,形成信息通報,供政府參考及各部門信息共享。
2、建立健全重大涉企糾紛的協同處置機制
通過預警機構發現企業主潛逃、或拖欠集體工資等情況后,建立協同處置機制是妥善處置糾紛的關鍵。重大涉企糾紛一旦形成,應有政府牽頭,成立專門的處置糾紛工作領導小組。由法院、公安、勞動監察部門、、司法、商貿、街道(鎮)等有關部門作為小組成員,明確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法院部門負責提前介入,保全企業財產,控制局勢,避免事態的擴大化;公安對涉嫌犯罪的,應落實好限制出國出境等邊控措施,并使用通緝手段,將犯罪嫌疑人羈押歸案,便于糾紛處理;商貿、工業園區負責排查摸底,進一步掌握停產倒閉企業情況和涉困企業的各項信息,筑好聯保單位的防火墻;街道(鎮)、
如果僅作上述分析,我們可能會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所有的與單位有關的經濟犯罪都會牽涉到民商事糾紛,然而司法實踐的情況并非如此。在八類具體的經濟犯罪類型中,只有金融詐騙罪、侵犯知識產權罪及合同詐騙罪才最有可能牽涉到民商事糾紛,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不同的經濟犯罪具有不同的犯罪對象,由于犯罪對象的不同而決定了某類具體的經濟犯罪是否會與民商事糾紛相聯系。從犯罪客體來看,經濟犯罪的同類客體是國家經濟管理的制度和活動,每一類具體的經濟犯罪又都有其直接客體,直接客體的差異性只能反映不同的經濟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大小的不同,它本身不是經濟犯罪與民商事糾紛發生連接的中介。而從犯罪對象來看,只有金融詐騙罪、侵犯知識產權罪及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才指向特定單位的財物,特定單位的財物受到侵害后,才可能引起民商事糾紛,因此犯罪對象才是經濟犯罪與民商事糾紛發生連接的中介。
經濟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還可以是個人和單位共同犯罪。不同犯罪主體構成的經濟犯罪都有可能涉及到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但考慮到司法實踐已經將民商事糾紛案件當事人限定為單位,因此在實踐中經濟犯罪與民商事糾紛連接的類型主要有四種:1、單位直接進行經濟犯罪,此時單位構成犯罪,同時該單位又是民商事糾紛案件的當事人;2、個人以單位以名義進行經濟犯罪,此時個人構成犯罪,單位若承擔民事責任,則單位成為民商事糾紛案件的當事人;3、個人利用職務的便利進行經濟犯罪,此時個人構成犯罪,個人所在的單位成為民商事糾紛案件的當事人;4、個人利用單位疏于管理的過失而進行經濟犯罪,此時個人構成犯罪,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單位成為民商事糾紛案件的當事人。
從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形式來看,在侵犯知識產權罪中的單位的責任形式主要是侵權的民事責任,而在金融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中的單位的責任形式既可能是侵權的民事責任,也可能是違約的民事責任,但對同一個責任主體而言,一般不發生競合的問題。從侵權責任的責任對象(債權人)來看,因侵犯知識產權罪而引起的民事責任與因金融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而引起的民事責任其權利主體是不一樣的,前者的權利主體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而后者的權利主體既可能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從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來看,因侵犯知識產權罪而引起的民事責任其責任主體為構成犯罪的單位,因金融詐騙罪而引起的民事責任其責任主體為有過錯的金融機構,因合同詐騙罪而引起的民事責任其責任主體為單位-或者該單位本身就構成犯罪,或者是個人以單位的名義進行詐騙,雖然單位不構成犯罪,但如果單位在詐騙行為中有過錯,則單位成為民事責任的主體。
犯罪行為與民事行為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行為,兩者的法律后果也有根本的區別。在一般情況下,犯罪行為只產生刑事責任的法律后果,而民事行為只產生民事責任的法律后果,但經濟犯罪行為可能同時會產生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這兩種法律后果都因犯罪行為而引起,其責任主體有時具有同一性,有時又會發生分離。當主體同一時,其民事責任的承擔將以刑事責任的認定為基礎,這種民事責任主要是侵權的民事責任;當主體發生分離時,其民事責任的承擔不需要以刑事責任的認定為基礎,這種民事責任主要是違約的民事責任。
二、“先刑后民”在司法實踐中面臨的困境
“先刑后民”是一個簡略語,全稱為“先刑事訴訟程序而后民事訴訟程序”,具體含義是指當一個民商事糾紛案件與經濟犯罪案件發生牽連時,民商事糾紛案件應銷案或中止審理,中止審理的案件要等有關聯的刑事案件審結后才能恢復審理?!跋刃毯竺瘛币殉蔀榉ㄔ簩徖砼c經濟犯罪有關聯的民商事糾紛案件的一個基本的指導原則,但實際上這一原則并不具有普遍的合理性。由于構成要件的不同,侵權的民事責任與違約的民事責任的確認與刑事責任的認定的關系是不完全一樣的。侵權的民事責任一般要以刑事責任的認定為前提,雖然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并不是侵權責任成立的必要條件,但刑事責任的認定以犯罪行為的成立為基礎,侵權責任的確認以侵權行為的存在為基礎,這兩者的確定雖然從訴訟程序的性質來看具有本質的不同,但犯罪行為與侵權行為只有程度的不同,而沒有行為屬性的差別(侵權行為達到刑法規定的嚴重程度就構成犯罪),因此刑事責任認定可以為侵權責任的確認奠定基礎,在這種情況下,“先刑后民”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因為如果不采取“先刑后民”的訴訟順序而是“先民后刑”或刑民同時進行,則有可能由于刑事訴訟程序和民事訴訟程序在證明原則上的差異性,導致一個行為在民事程序中可能確認為不構成侵權,但在刑事程序中可能被認定為構成犯罪這樣一個相互矛盾的結論。這種條件下的“先刑后民”的程序價值在于它可以保障在追究當事人民事責任的同時,不放縱任何一個可能成立的犯罪,可以做到刑事訴訟程序與民事訴訟程序的有機結合。而違約的民事責任的確認一般情況下不需要以刑事責任的認定為前提,這是由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所決定的。通常認為,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為嚴格責任原則,債權人只需證明債務人存在不履行債務的事實就可以了,至于債務人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而這種證明責任對于債權人來說,并不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因此,違約責任的確認并不需要以刑事責任的認定為前提。同時,在這種情況下,“先民后刑”或刑民訴訟程序同時進行并不會導致民事判決和刑事判決的結果發生沖突,因為構成犯罪可能承擔違約責任,不構成犯罪同樣可能承擔違約責任,反之亦然。所以,當民事責任的形式為違約的民事責任時,刑事和民事訴訟程序并不存在緊張關系,并不需要對這兩個訴訟程序預先確定一個先后順序,否則既會影響訴訟效率,又會對民商事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實質性的影響。
1、“先刑后民”會對民商事糾紛案件原告的訴權產生不利影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民商事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民商事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民商事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瘪g回起訴的前提是原告不享有訴權,具體而言,這里的駁回起訴的根本原因及理由是法院認為原告不享有實體權利的請求權,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
按照民訴法的規定,原告的起訴在形式上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方面的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從程序上看,法院既然已經立案受理,就表明原告的起訴在形式上是符合這四個方面的具體要求的。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隨著庭審調查的深入,法院可能發現該民商事糾紛案件可能涉嫌經濟犯罪,如何處理這種情況下民商事糾紛案件與經濟犯罪案件的關系?《規定》所實行的是刑事阻卻民事的原則,即駁回民商事案件原告的起訴,將全案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進行刑事偵查。在這種情況下,民商事糾紛案件原告的一個符合法律要求的起訴就被強行終結了。而刑事案件偵查的結果具有兩種可能性,一種可能性是行為人構成經濟犯罪,另一種可能性是行為人不夠成經濟犯罪。然而不論出現哪一種結果,在法院對民商事糾紛案件的立案受理在先的情況下,該行為人都有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實際上原告都享有實體權利的請求權。若行為人構成經濟犯罪,則該行為人可能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也可能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若行為人不構成經濟犯罪,則該行為人可能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但法院無條件地駁回原告的起訴后,原告民事權益的救濟途徑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按照“一事不再理”的訴訟原則,如果行為人構成經濟犯罪,則從理論上講被駁回起訴的原告只能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原告的附帶民事訴訟也仍然受到了限制,即只有當刑事責任的主體與民事責任的主體同一時,原告的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才會為法院所接受,因為“盡管司法解釋明確肯定被害人請求賠償的對象可以是刑事被告人以外的應當負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但是審判實踐中,涉及犯罪人以外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單位或共同侵害人的民事侵權事實,因為與刑事案件無關,刑事審判程序并不關注。即使受害人對其提出請求,法院也不接受?!奔热徊荒芡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得到救濟,那么原告只有另案提起民事訴訟。當原告再次起訴時,法院如果以“一事不再理”為理由拒絕受理,則原告的訴權會受到實質性的損害;如果法院再次受理該案,則一方面與“一事不再理”的原則相悖,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事實上的“訟累”,增加了訴訟成本,影響了訴訟效率。
2、“先刑后民”客觀上為民商事糾紛案件的被告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創造了條件。由于司法體制及執法環境的原因,我國民事案件“執行難”的情況普遍存在,如果不在執行程序之前就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法院的判決往往成為一紙空文,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將無法落到實處。在“先刑后民”原則的制約下,民商事糾紛案件的原告無法通過及時起訴來獲得主動,無法向法院提出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的申請,同時由于刑事案件的審結需要一個相對較長的時間,這就給債務人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提供了充分的條件,債務人可以利用這段時間悉數轉移財產,最后原告即使勝訴,他所面對的也將可能是一個一無所獲的結果。
3、會引發法院與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之間的沖突,為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民商事糾紛)大開方便之門。根據《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民商事糾紛案件,如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在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函告人民法院后,由人民法院進行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全案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確屬民商事糾紛的,人民法院依法繼續審理。這條規定賦予了法院預先審查的權力,法院將以預先審查的結果決定案件的性質及歸屬。這條規定的初衷是為了劃清經濟犯罪案件與民商事糾紛案件的界限,防止兩者發生錯位而放縱犯罪或干擾正常的經濟交往活動,但這種預先審查權的設立實際上是給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經濟犯罪偵查活動設置了一個前置程序,這個前置程序是違背公、檢、法“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法制原則的,因為在打擊刑事犯罪的具體分工上,是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由檢察機關行使公訴權,由法院行使審判權,這三種職權是相互獨立的。而預先審查權的設立,則打破了這種相對平衡,使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偵查權受到了某種程度的限制。法院經過預先審查以后,如果法院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則法院的意見與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意見取得了一致,一般不會引發沖突,但當法院審查認為確屬民商事糾紛時,法院的意見就有可能和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意見發生沖突,這種沖突一旦發生,協調起來將具有很大的難度,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這種權力分工上的沖突不是權力配置本身產生的問題,協調起來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即使進行協調也可能會無果而終;另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缺乏一個有效的協調機構,特別是在跨區域的情況下,協調機構缺位的問題就會顯得更加突出。在堅持嚴肅執法這個共同的前提下,沖突的結果可能是法院與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各持己見,法院對已經立案的民商事糾紛案件繼續審理,而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則將其作為經濟犯罪案件繼續立案偵查。從事實的角度分析,行為人的行為在定性上要么構成經濟犯罪,要么屬于經濟交往過程中正常的民事交易行為,不可能二者兼而有之,但由于預先審查權的存在,使我們對這一行為的性質無法作出準確及時的判斷。
由于民商事糾紛案件由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審理,相應的預先審查權也由從事民事審判的法官來行使,然而民事審判法官很可能是民事審判方面的專家,但同時要他成為刑事方面的專家而行使預先審查權則可能有些勉為其難,因為從事民事審判的法官不可能熟練掌握刑事方面的所有法律規定,他在審查時肯定會遇到法律知識儲備不足的困難;而從審查技術的角度看,刑事審查與民事審判具有很大的差別,主要體現在證據的認定與事實的查明這兩個方面,民事審判的法官不可能熟練掌握刑事審查在這方面的要求。與此同時,由于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隨函移送的有關材料往往是一些初步的、并不很全面的偵查資料,這樣一來民事審判法官在預先審查時就會顯得更加力不從心,其結果是預先審查的準確性無法得到有效保障(雖然這種結果是相對的,尚需由最終的偵查結果來決定)。在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以法院預先審查的意見作為是否立案偵查的依據的前提下,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本身已構成經濟犯罪而預先審查認為不構成犯罪,則會放縱犯罪;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本身不構成經濟犯罪而預先審查認為構成犯罪,則會擴大打擊面,與罪刑法定的原則相背離。若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以法院預先審查的意見作為是否立案偵查的依據,則法院的預先審查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就沒有任何意義,這反而會加劇法院與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在權力行使方面的緊張關系,這個結果是與這一原則倡導者的初衷大相徑庭的。
由于司法體制上的原因,在地方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公安機關以刑事偵查為借口而插手民商事糾紛案件的事件屢見不鮮,屢禁不止,而“先刑后民”原則在客觀上對這一不正常現象的愈演愈烈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單位之間發生正常的民商事糾紛時,若債務人被起訴至外地法院,出于保護地方利益的考慮,當地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往往會以該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該經濟往來中涉嫌經濟犯罪為由,對該工作人員予以立案偵查,而其目的本身并不在于追究個人的經濟犯罪(不論該個人是否真正構成犯罪),而在于立案后以該案涉嫌經濟犯罪為由函告已立案受理民商事糾紛案件的法院,要求該法院撤銷已經受理的民商事糾紛案件,而由當地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進行刑事偵查。在多數情況下,受案法院出于外部社會評價及內部工作效率兩方面的考慮,往往會順水推舟,應債務人當地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要求全案移送,而將民事案件予以撤銷。即使法院審查后認為不屬經濟犯罪案件而對該民商事糾紛案件繼續進行審理,當地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也不會因此而撤銷案件,他們會以法院審查結論錯誤為借口繼續立案偵查,這在客觀上會給法院民商事糾紛案件的審理帶來重重障礙與困難,法院在這種情況下往往處于被動而無可奈何的境地,最后只能勉強依據程序法的規定作出實體判決,這種實體判決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一個委曲求全的結果。而公安機關由于有“先刑后民”的原則做保護,其插手民商事糾紛就顯得更加理直氣壯,更加有恃無恐。
三、刑事、民事訴訟程序的復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