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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督檢查制度模板(10篇)

時間:2022-04-27 22: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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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篇1

通過專項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食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生產許可條件組織生產,切實保障白酒質量安全。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不斷完善長效監管機制,嚴格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促進白酒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主要任務

在全縣范圍內開展白酒企業大檢查,各食品相關科、所、隊要根據食品安全“三位一體”工作模式對轄區內白酒企業開展專項檢查。

(一)督促企業嚴格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白酒生產企業應主要圍繞原料、添加劑、出廠檢驗、白酒標簽、質量控制等方面組織開展自查,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專項監督檢查的重點是:白酒中塑化劑的污染控制工作;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白酒;嚴禁使用甲醇、工業酒精等非食用原料生產加工白酒;嚴禁超范圍超限量使用添加劑;特別是不得違法違規使用甜蜜素、安賽蜜、糖精鈉等食品添加劑;嚴格白酒出廠檢驗,確保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標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規范白酒標簽,不準將液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標注為固態法白酒;不準虛假標注產品執行標準和配料表等強制標注內容,不準生產無標識、標識不全或標識信息不真實的白酒,不準生產標注“特供”、“專供”、“專用”、“特制”、“特需”等字樣的白酒。督促企業建立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授權人制度,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或授權企業質量管理人員全權負責白酒質量安全,并以書面形式授權其對白酒質量安全負責,承擔白酒原輔材料使用、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和產品出廠簽字放行責任,確保白酒質量安全。

(二)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嚴格審核白酒生產企業的資質,規范企業的許可和變更行為,進一步完善白酒生產許可退出機制。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建立和完善白酒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專項檢查中,應對企業的原輔料采儲、生產環境條件、生產記錄、出廠檢驗、銷售記錄等各環節進行全面檢查,監督企業持續滿足生產許可條件,確保產品符合標準要求。加大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日常巡查和監督檢查力度,一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按照相關法規進行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將專項檢查與監督抽檢相結合,發現白酒中重要安全指標不合格的,要立即責令企業停產整頓,召回產品,徹查原因,依法處理。同時,要充分運用監督抽檢結果,有重點地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工作。

(三)加大白酒小作坊的查處力度

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有各鄉鎮協助對白酒小作坊進行排查摸底,在此調查摸底的基礎上開展專項整治,配合各鄉鎮政府對無證白酒小作坊予以取締。

三、工作步驟

1、制定方案,排查摸底(2014年1月)

要認真做好專項監督檢查工作的動員部署工作,依據“三位一體”的綜合監管模式,制定方案,明確責任,成立專門領導小組,確保各項專項檢查工作措施落實到位。

2、實施檢查,嚴肅查處(2014年2月-4月)

嚴格開展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依法處置。

3、鞏固成果,總結提高(2014年5月-6月)

認真總結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查找薄弱環節,把好的經驗和做法上升為管理制度,形成長效機制。

篇2

根據指揮部的安排部署,我項目部的大整改、大反思活動由指揮部總工程師朱揚瓊領導,由施工管理部、安全質量部提出整改方案和監督整改,我項目部項目經理、總工組織本部安全、質檢、技術、實驗、材料、測量、領工、施工及各專業工種;各架子隊進行詳細安排和布置,各負其責,協調合作。

二、 現場摸底及動員

1月30日至31日,由指揮部總工程師朱揚瓊、指揮部施管部、安質部和本人一起對第我項目部所有在建工程進行了全面大普查,發現如下問題:

1、 樁基施工現場凌亂,無墩位牌、鉆孔施工牌、鉆孔記錄表、渣樣盒

2、 泥漿池未作標準防護,無安全警示牌

3、 上行聯絡線跨東外環特大橋12#、13#墩,下行聯絡線跨東外環特大橋8#墩靠近東外環路未作防護

4、 承臺基坑未按規定的坡比開挖

5、 承臺開挖棄土未外運,棄土亂堆,現場凌亂

6、 承臺深基坑未作防護

7、 承臺泡水

8、 承臺上墩身預埋鋼筋銹蝕

9、 承臺及墩身混凝土同條件養護試塊未按要求養護、標識不清楚

10、 墩身施工支架未按要求搭設爬梯

11、 支架剪刀撐未按要求搭設

12、 高墩未按要求設置防墜網

13、 部分路基邊坡未修整,存在超挖現象

1月31日晚在我項目部召開由我項目部經理主持、指揮部總工、指揮部施管部、安質部、第三項目部全體管理人員、各作業隊負責人參加的問題通報和整改動員大會,全面發動和部署,從質量、安全、環保、文明工地(本;文由;方案—范文庫為您搜集—整理)等方面對所發現的問題及暫未暴露的問題進行徹底清查,全面整改,提出整改方案。并加強宣傳教育和制度落實,嚴防反彈。將各工點整改任務落實到主要責任人、技術、施工及架子隊。對敷衍了事,拒不整改的架子隊和個人將進行嚴厲處罰。

三、 整改及落實

從2月1日開始為我項目部全面整改和落實階段,要求對照我項目部存在的問題及整改安排表及該表未羅列的其他問題進行全面整改,指揮部施管部、安質部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期間各工點除樁基施工照常進行外,其他全部停工。各工點技術、施工蹲點指導整改,項目部領導對全管段進行檢查,現場辦公。確保現場做到無遺漏、無死角、現場整潔、無安全隱患、標識齊全、記錄清楚、便道暢通、環保優良、內業資料齊全、臺賬清晰。

篇3

對我市范圍內2021年所有開工建設和續建農村公路工程項目進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

認真貫徹黨的精神和“四好農村公路”建設的指示精神,完善管控措施,把控關鍵環節,確保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實現工程交工合格率100%,推動施工標準化建設,促進公路工程質量全面提升。減少一般和較大事故,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

二、監督依據

(一)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公路建設和質量管理的通知》。

(二)其它有關公路建設安全質量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范及強制性條文;交通運輸廳及市局的各項規定。

(三)項目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合同文件。項目管理辦法、監理單位監理工作大綱及實施細則、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等。

三、監督檢查頻次和組織形式

督查分綜合督查、專項檢查、不定期巡查三種方式。其中,綜合督查和專項檢查由局質量監督科負責組織實施,不定期巡查由各項目監督組自行組織實施。

(一)綜合督查

綜合督查是為掌握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整體狀況,對安全質量進行的全面督查。全年計劃組織2次綜合督查,由局質量監督科組織實施。檢查結束后,督查小組將檢查意見反饋給建設單位。所有項目督查結束5日內,督查組整理督查意見整理形成《質量安全綜合督查情況通報》。

(二)專項督查

專項督查是質量監督科根據工程進展情況,為深入掌握建設項目的特定環節、關鍵工序、重要部位的安全質量控制狀況,以及調查質量安全舉報采取的針對性抽查。檢查結束后,形成《專項督查通報》。

檢查發現的重大質量安全隱患應立即專題向市交通運輸局報告。

(三)不定期巡查

不定期巡查是各項目監督組根據工作需要對建設項目進行的突擊性抽查,一般由各項目監督組具體組織巡查。巡查結束后,形成巡查(抽查)意見。

不定期巡查發現的重大質量安全隱患應專題向市交通運輸局主管領導報告。

四、監督檢查方式

監督檢查主要采取查閱資料、詢問核查、現場施工工藝及安全管理查看和實體抽檢、原材料抽檢等方式進行,以履約檢查、現場檢查、實體抽檢為主,必要時組織督查情況反饋會。

五、監督檢查安排

(一)綜合督查

2021年綜合督查安排在5月、10月進行,主要對監管的公路工程項目各參建單位的質量安全管理行為、施工工藝及現場施工安全情況進行督查,對實體工程質量和主要原材料進行抽檢。

(二)專項督查

專項督查由局質量監督科自行組織安排。為提高督查效率,各類專項督查應合并開展。

本年度安排的專項督查內容包括:

1.合同履約及內業資料專項督查

對在建工程項目進場人員合同履約情況、工地試驗室及工程內業資料進行專項督查。主要對施工單位主要人員履約、質量責任表登記備案、制度建設及落實、工地試驗室標準化、施工質量控制資料等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履約、監理人員變更情況,監理的日常管理、制度建設、監理日志、巡視、旁站記錄等監理內業資料,工程實體抽檢情況及假數據、假資料,監理人員是否存在吃拿卡要情況等進行專項檢查。

2.工程質量安全專項督查

對在建工程路基、路面、橋梁質量進行專項督查。

質量方面:全面推行首件工程制,充分發揮首件工程制的示范引領作用。重點對影響工程安全耐久關鍵部位、關鍵指標和標準試驗、工程實體、原材料、施工工藝及現場控制情況,橋梁工程樁基檢測、預應力、梁體外觀、上下部結構砼強度、濕接縫、伸縮縫等施工質量進行檢查。

安全生產方面:對在建工程項目參建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及執行、安全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以及應急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督查。全面推進“平安工地”建設,以預防隧道結構坍塌、高處墜落、橋梁支架坍塌為重點。檢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安全文化的宣傳和安全知識操作技能的培訓和教育,開展崗位練兵和應急演練情況。強化對一線施工人員的作業安全培訓、安全技術交底和特種設備使用操作培訓,檢查施工企業一線工人的培訓教育和考核,持證上崗情況。檢查特種設備的檢驗、管理、使用情況及責任落實情況;檢查安全生產專項費用的預付、計量、支付時限、具體使用專款專用情況。檢查特殊季節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活動的情況。檢查參建單位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開展情況、重大風險的控制措施等情況。

(三)不定期巡查

根據項目進展情況或有自然災害等突況,一般由各項目監督組具體組織,重點對施工工藝及現場安全生產、“平安工地”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行為、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檢查并督促整改。

六、監督檢查結果處理

(一)實行違法違規行為公開制度。我局將按照《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公開工作實施細則》的規定,對違反基建程序、招投標行為違規、偷工減料、試驗檢測數據報告造假、主要材料或產品質量不合格、嚴重違規操作、存在重大質量和安全隱患或整改不力、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的參建單位以及試驗檢測、材料供應等單位及責任人向上級監督部門上報予以公開曝光。

(二)實行質量安全問題清單銷號閉合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對于檢查中發現質量安全問題應列入整改清單,逐一落實整改銷號,整改資料閉合完整后報質量監督科備案,必要時由經質量監督科現場核查后方可進行下步施工。重大質量安全問題上報市一級質量監督部門,重點核查整改。

篇4

辯證唯物主義告訴我們,任何事物都是作為一個系統而存在的,而系統內部還存在若干子系統,既相對獨立,又是互相聯系。在安全管理上,把安全工作看作是一個多方位、多因素、動態和復雜多變的系統工程。因此,理順安全與各個方面的關系,明確安全在企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建立嚴密的安全控制網絡,真正做到以早為主,以防為本,早抓早防,齊抓共管,是企業安全穩定,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

隨著遠洋集裝箱船舶的現代化,大型化和高速化,給航海安全保障帶來了新的挑戰。船舶安全動態檢查制度是船公司在安全管理上的創新與探索,通過實施船舶安全動態檢查,進一步實現在動態中對船舶現場的安全控制,進一步規范值班人員特別是駕駛臺值班人員的行為,促進并強化當值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工作責任心,及時發現和糾正船員的“三違”行為,消除安全隱患,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船舶航行安全、設備安全和人員安全。

中遠集運和上遠公司在中遠集團“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學管理;超前防范、重在執行”的二十四字安全理念指導下,建立起符合國際公約、規則,國家法規和行業標準,實現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地自主管理、自主檢查和自主監督的船舶動態檢查制度,并以科技領先、管理創新為突破口,以強化日常動態檢查、科學全程監控為手段,以超前防范,實現全面安全為目的,在所屬船舶安裝“駕駛臺視頻記錄儀”,運用公司“船舶管理信息系統(SMIS)”和“遠洋船舶全球動態監控系統”,實現船岸信息交流與共享,使船舶安全管理規范化、程序化、動態化和跟蹤化,從而真正、有效地提升公司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促進海上航行的本質安全。

一、 船舶安全動態檢查實質

安全管理的動態原理體現在管理的主體、管理的對象、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動態變化上,同時,組織的目標以至管理的目標也是處于動態變化之中,因此有效的管理是一種隨機制宜的管理。動態管理要求管理者不斷更新觀念,避免僵化的、一成不變的思想和方法。船舶安全動態檢查的主體和對象是船舶和船員,均處于動態變化之中。而隨機制宜就是根據具體情況調整(航區、氣象、設備、人員等),隨機抽調檢查人員,按船舶營運實際節奏科學安排,也就是從具體實際出發,不固定自查人員,不拘于檢查表內容,特殊情況特殊檢查。

推進安全管理標準化是船公司實現安全營運目標的一項主要措施,是現代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司以船舶各項安全作業為重點,每年都根據船舶新設備引入和新危險源的識別,通過風險評估,對綜合管理體系進行修改和完善,根據評估后的風險擬定規避措施。但制度標準不代表人的行為標準,在實行安全標準化作業過程中,實現行動上由不自覺到自覺、在執行上由不標準到標準的轉變,這就是安全動態檢查的實質。

船舶安全動態檢查要遵循“細、實、全、深、嚴、狠”的六字方針,在動態中健全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加強船岸員工的責任心,提升執行力,將安全防范重心前移,實現安全管理從面上指導向動態跟蹤轉變;從事后檢查向事前預防轉變。同時,對安全動態檢查中發現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現象、關鍵性和突出性問題,做到早發現、早糾正、早處理,早整改,使標準化的安全動態管理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最終實現船舶營運本質安全的良好格局。

二 、 船舶安全動態檢查模式

成立船舶安全動態檢查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建立船舶安全動態檢查制度四級管理模式,即中遠集運(安全技術管理部)—上遠公司(安監部)—船員部(政工科)—船舶(政委)。其中岸基相關管理部門有專人負責跟蹤船舶安全動態檢查制度實施情況,指導船舶開展安全動態檢查工作,處理船舶反饋的岸基支持要求;海務監督上船檢查駕駛臺視頻記錄,并隨機拷貝存檔,岸基對駕駛臺視頻截圖遠程抽查。公司明確船舶政委是船舶安全動態檢查第一責任人,負責駕駛臺視頻定期檢查和記錄,牽頭組織船員實施動態檢查,并負責檢查情況信息的輸入、審批、交流和存檔工作。

在公司綜合管理體系基礎上,制訂相應的方案和細則作為保證,船舶政委作為主抓手(第一責任人)組織和動員在船人員的全員參與;船長和輪機長本著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的理念,全力支持政委落實各項具體動態檢查工作,建立船舶管理逐級負責制和安全監督員相結合的安全管理網絡,運用SMIS系統實時向岸基反饋動態檢查情況。船舶安全動態檢查制度執行情況與本船先進評比和考評掛鉤。

船長、政委、輪機長在船舶安全動態檢查中的責任關系:船長是船舶安全管理的首要責任人,對船舶安全生產負總責;政委是船舶安全動態檢查的第一責任人,根據船舶安委會、船長確定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和要求,承擔船舶安全管理中的過程監控、現場監督、動態檢查等任務,負責船舶安全動態檢查的人員召集、組織實施、糾正督促、信息匯總反饋等相關工作;船長、輪機長依據體系文件、職責要求所承擔的安全管理責任,并不因政委作為船舶安全動態檢查第一責任人而產生任何變化。

三、 船舶安全動態檢查運行

以往航運業各類安全事故案例表明:事故多發生在人的不安全行為和新作業點或者危險源辯識不到位的作業現場,因此各項操作和作業的安全控制是船舶安全動態檢查管理的主要內容。

1 .明確職責

公司明確船舶政委為安全動態檢查第一責任人,負責牽頭實施和監督船舶各部門各崗位的動態檢查和信息輸入存檔工作。

船舶安全動態檢查要求體現全員參與和全方位過程管理,即政委隨機組織相關人員實施安全動態檢查,全方位過程管理就是實施檢查的內容與實際相符,也就是干什么查什么,檢查表分為駕駛臺、機艙和船員行為安全三個部分,在一個循環中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重復,可以實施檢查表中沒有列入的項目,以體現全方位管理;

2 .實時監控

船舶安全動態檢要內容之一是通過船舶局域網隨機查看和回放查看“駕駛臺視頻記錄儀”影像,并錄入公司體系要求的“船舶安全動態檢查表”。

船舶政委按公司船舶管理信息系統(SMIS)系統中“船舶安全動態檢查表”內容組織相關船員隨機檢查,根據實際情況和側重點以周為節點,以月覆蓋駕駛臺、機艙和船員行為全部內容對本船的安全管理狀況開展動態檢查。

公司安監部和船員部在SMIS系統中按“船舶安全動態檢查表”對船舶進行實時監控,跟蹤船舶安全動態檢查活動,對船舶駕駛臺視頻記錄儀不定期抽查航行中駕駛臺值班紀律執行情況(調取截頻);根據船舶反饋內容,特別是缺陷未整改和需岸基支持的項目,及時協調相關部門予以完成整改并負責向船舶反饋。

3 .預知危險

隨著航區和氣象變化,設備更新或老化,從物的不安全狀態上極易發生傷害事故;隨著新船員、新上崗人員的不斷補充,部分老船員安全麻痹思想等等,由于對安全認識差,造成人的不安全行為增多。采用安全系統過程中危險預知預測,應用行為科學的方法,分析作業現場工序中危險因素,找出人和物的不安全隱患,分析可能發生事故的基本原因,制定出危險防范措施。船舶應利用部門工前會布置工作的時機對作業危險預知對策分析,每個船員作業前應知曉經常作業項目的安全須知和操作規程,特別是新區域、新作業點、新項目、新設備重點做好危險源的應對措施,船舶領導、各主管人員和安全監督員在作業現場要隨時抽查,以保證落實。工前會危險預知活動的開展,可以強化船員控制危險的能力,提高隱患檢查整改率和船員整體安全素質。

4 .重點控制

船舶安全動態檢查的范疇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駕駛臺管理動態檢查,二是機艙管理動態檢查,三是船員安全行為動態檢查。船舶要對每個危險源制定重點控制措施,如駕駛臺值班、機艙重大檢修、各類危險作業和保安綜合治理等,管理人員必須擁有預知危險的意識,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使客觀存在的危險源始終處于主觀的受控狀態。動態檢查突出兩方面重點:

(1)“急、難、險、重”生產任務和重要工作現場。主要包括:航行值班(特別是夜航、霧航、大風浪航行、進出港及復雜航區航行等),重要工作(如解系纜、機艙吊缸、危險品裝卸、演習、靠泊期間梯口值班等),特殊作業(如封閉艙室作業,明火、上高、舷外、水上作業等)。政委應加強對上述重點工作的安全動態檢查,親自或指定人員到現場,保證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如實記錄;同時,應著重加強對駕駛臺航行值班過程的隨機檢查。

(2) 船員日常行為安全。政委應根據船舶各部門上報的每日工作計劃,加強對作業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和作業人員勞動防護情況的檢查督促,對存在的不安全行為及時發現、立即干預、徹底糾正,并做好相關記錄。

另外,各重點部位的各種醒目的安全標志也很重要,也是各危險源受控的手段之一。

5 .跟蹤反饋

跟蹤管理最簡便的方法就是嚴格執行各種安全作業規程,安全動態管理就是把在動態操作的每個層次和各種職責分工制度化,作業程序化,以動態實時隨機檢查加強管理密度,實現集約和精細管理的統一,實現有效控制事故的發生。同時采用現代化管理方法,運用科技服務安全,如駕駛臺視頻記錄,SMIS數據交換等。船舶還應以全面質量管理來加強船舶的安全動態管理,在船舶(部門)中開展安全QC小組活動,對本輪危險源進行跟蹤控制,從事故苗頭中尋找失控點,制定對策,杜絕重復性事故發生。船舶政委應注重檢查過程的信息輸入,按節點要求自查、記錄和反饋,對現場自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進行詳細記錄并上報,對自身不能解決的上報岸基支持,以實現船岸上下實時預防,層層落實查隱患、找對策、堵漏洞。

6 .設備保障

船舶安全動態檢查設備列入保養范疇,其硬件、軟件如不能正常運轉,公司規定作為缺陷及時報告岸基予以解決。

四 、 船舶安全動態檢查效果

船舶安全動態檢查全面實施以來,船員的安全意識和防范主動性得到了加強,駕駛臺值班紀律執行情況有了明顯的改觀,值班、交接班不規范以及駕駛臺用餐等現象得到有效制止。通過駕駛臺視頻記錄儀,船長在房間就能及時發現駕駛員的不當行為,及時到駕駛臺采取糾正措施,特別是對檢查駕駛臺視頻歷史記錄中發現的違反值班紀律的駕駛人員采取批評教育或調離船舶進行培訓的措施,從而確保了航行安全。船舶在營運實際動態中逐步實現了超前防范的過程管理,通過“船舶管理信息系統(SMIS)”和“遠洋船舶全球動態監控系統”的船岸數據交流,船舶的駕駛臺視頻截圖、自查情況、缺陷整改、岸基支持等信息可實時查看,公司能及時掌握船舶安全動態管理狀況,也為船舶綜合檢查考評工作提供了依據。其中:

(1) 一些船舶細化工作做得很具體,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本船檢查計劃和細則,建立了安全動態檢查不良行為檔案統計表。

(2) 船員經歷了從不理解到理解,從理解到支持,從被動接受到主動執行的過程。一些安全隱患被發現,一些違章現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在安全監督上敢于動真碰硬,發現安全隱患和違章行為得到及時整改。

(3) 安裝“駕駛臺視頻記錄儀”后,駕駛臺值班人員的一舉一動隨時處于視頻記錄之下,剛開始船員心理上有壓力,少數船員產生抵觸情緒和采取規避行為,導致制度在執行過程中遭遇各種非議和阻撓。如果怕得罪人而執行不嚴,便會依然產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達不到預期效果。因此,船舶提出要堅持常抓不懈,要敢抓敢管,增強查處違章行為的執行力,敢于對違章亂紀行為動真格,堅決做到發現一起、嚴肅查處一起,絕不姑息遷就,該通報的如實通報,該處分的就要給以必要的處分,以達到教育、警示的效果。

篇5

近期,筆者就工會組織開展群眾勞動安全監督工作進行了深入調查和深度思考。

一、落實安全風險管理,開展群眾勞動安全監督工作情況

1.構建覆蓋全局的勞動安全群眾監督網絡。建立了路局、站段、車間、班組“四級”職工勞動安全監督員隊伍,形成了覆蓋全局、結構合理、責任心強、業務精通的勞動安全群眾監督網絡。目前,有局級監督員239人,站段級監督員2365人,車間級監督員6320人,班組級監督員9870人。以站段工會為主體,集中對監督員進行怎樣識別、研判和評估安全風險;如何做好職工勞動安全的預想、預警和預案基本知識的培訓。為了保證監督員發揮作用,路局統一為班組勞動安全監督員制作了袖標,亮出身份,佩戴監督標識上崗。今年以來,站段、車間組織監督活動262次,發現各類勞動安全隱患6776件,已經整改解決5964件,正在整改812件,為確保勞動安全穩定做出了貢獻。

2.把實施風險管理作為勞動安全監督工作重點。按照路局、局黨委建立10項機制36個配套辦法的安全風險管理要求,局工會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制定了《沈陽鐵路局職工代表視察辦法》和《沈陽鐵路局安全生產群眾監督辦法》,圍繞路局“八消滅、兩減少”安全目標,確定勞動安全監督要實行“兩個提高、五個加強、兩個杜絕”目標,把實施風險管理作為勞動安全監督工作重點。全局工會圍繞路局、局黨委不同時期如春運、暑運、安全月、黃金周等安全工作重點難點,有針對性制定勞動安全風險控制點和防范措施,把防控職工勞動安全風險管理落實到工作崗位、作業現場和日常工作行為當中,使勞動安全群眾監督工作更具有針對性和實效性。

3.通過開展安全文化教育強化職工勞動安全意識。充分發揮工會優勢,從文化的角度促進安全理念的樹立、安全環境熏陶和安全行為養成。引導職工群眾牢固樹立“違章就是犯罪”的安全榮辱觀、“事故是最大損失”的安全效益觀、“確保安全是天職”的安全責任觀,積極營造勞動安全環境和氛圍。去年,路局下發《防止車輛傷害和觸電雙十條強制規范措施》后,各級工會通過對職工面對面宣講、組織職工代表抽查考試、舉辦專題知識競賽等形式,強化了職工對勞動安全強制規范的熟知運用能力。同時,各級工會以典型事故案例為教材,通過舉辦事故案例巡回展、播放安全生產專題片、開展歷史上的今天教育、編排《安全情景劇》等形式進行勞動安全教育。2012年,局工會牽頭攝制的電視專題片《生命的代價》榮獲鐵道部安全教育電視片展播一等獎。

4.切實加大現場勞動安全監督檢查。結合工會特點,注重發揮職工代表、勞動安全監督員、各級勞模和職工家屬的作用,動員方方面面的力量,努力形成工會組織推進安全風險管理強大合力。堅持以現場作業為重點,特別是以工務系統天窗施工為重點,組織安全監督員及時發現隱患、及時報告險情、及時跟蹤問題整改。去年以來,全局各級工會充分利用“紅黃白”通知書等形式,共制止現場違章9927次,排查舉報各類現場隱患4153個,保證了現場作業安全基本穩定。動員廣大職工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攻關活動,以合理化建議、技術創新為抓手,大力開展科技保安全活動。去年以來,局工會表彰安全生產合理化建議116條,基層站段表彰1238條,在控制安全風險,破解安全難題,穩定勞動安全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二、落實安全風險管理,開展群眾勞動安全監督工作存在問題和不足

1.個別單位現場安全卡控薄弱,勞動安全監督員不起作用,安全監督工作流于形式。通過深入41個單位對勞動安全工作進行研判和檢查,發現作為勞動安全工作最前沿陣地的車間、班組排查勞動安全隱患質量低,開展監督活動基本是落實在紙面上,停留在記錄本上,日常勞動安全監督工作基本是流于形式,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

2.個別單位勞動安全監督員隊伍配置不合理,培訓不到位。有的單位勞動安全監督員由工班長擔任,路局檢查發現了也不及時調整;有的單位長期不對勞動安全監督員隊伍進行培訓,不組織開展事故隱患舉報活動;有的單位將局工會下發的勞動安全監督員手冊、袖標長期放在副主席的辦公室不下發給監督員,沒有亮出身份,沒有佩戴監督標識上崗。

3.個別單位落實《沈陽鐵路局職工代表視察辦法》不認真。沒有按照文件要求,每季度組織職工代表開展一次勞動安全專項視察,有的開展視察了,但質量不高,沒有發現有價值問題;還有的單位對視察中發現的問題跟蹤整改不到位,勞動安全“紅黃白”通知書制度堅持的不好。

三、落實安全風險管理,開展群眾勞動安全監督工作措施和思考

1.營造勞動安全濃厚氛圍。安全關鍵是人,人的關鍵是思想意識和自我控制能力。勞動安全事故風險源是職工自我保護意識不強表現。要以提高職工勞動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為目的,廣泛開展勞動安全教育,促進職工安全素質整體提高。堅持“班組每天、車間每月、全段每季”開展一次勞動安全教育活動;落實“每日一題、每月一考”的勞動安全學習制度;利用“班前強調做好提醒、班中聯控做好落實、班后總結分析問題”等形式,確保職工勞動安全教育制度化、經常化、規范化。我認為,只有加大勞動安全教育,才能進一步提高職工群眾對勞動安全認識,努力營造“人人懂安全,人人想安全,人人保安全”的濃厚氛圍。

篇6

為促進各地、各相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隱患檢查督查和自查工作,指導、督促重點行業和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認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閩辦發明電[2007]號)要求,現就各地、各相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檢查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情況。檢查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從落實責任、建立機構、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資金投入、人員培訓、安全防護等方面加強了安全生產工作,提升了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二、隱患排查整改工作開展情況。檢查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通知要求,結合自身的特點制訂了具體工作方案,認真依據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指導意見開展了安全生產自查自改工作;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是否進行了整改,對一時不能整改的隱患是否制訂了整改方案,落實了整改資金和期限,明確了責任人,制訂并落買了監控及應急預案。對各生產經營單位上報或群眾舉報的涉及政府監管的隱患,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明確了責任部門,并檢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

三、已發生事故的處理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了調查處理,是否依據法律法規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責任追究,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決定是否落到了實處,是否深刻吸取了教訓,認真進行了整改。

四、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組織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通知及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了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并認真組織轄區內各類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了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掌握了本轄區內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的情況,并制定落實了相應的整改措施。

五、打擊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工作的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了在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通用航空等重點行業和領域打擊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以下簡稱打非)的政策法規;是否明確了排查責任,建立和完善了打非聯合執法機制,并開展了切買有效的工作。

六、安全生產治本之策的落實情況。按照國務院116次常務會確定的12項治本之策,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是否認真執行了國務院及相關部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經濟、科技和行政等政策措施,是否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了相關地方法規、經濟政策等措施。

七、煤礦“兩個攻堅戰”進展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結合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推進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工作的情況,特別是依法關閉、規范整合、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的情況。

八、非煤礦山、道路交通等重點行業和領域安全專項整治的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轄區內組織開展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的情況。

九、認真組織檢查督查工作。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協調部署檢查督查工作,避免多頭重復檢查。要充分依靠和發揮專家、企業技術管理人員的作用,組織他們參加檢查督查,督促和指導企業搞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各設區市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通知的要求,在7月底前完成督促檢查工作,并將有關情況于8月10日前報省政府辦公廳和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各地可依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行補充完善后認真實施。

關于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的指導意見

為促進重點行業和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切實做好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明電[2007]I 6號)要求,參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現就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可依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補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達到每個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并督促其貫徹落實,認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業在自查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和全體職工的作用,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制訂方案,明確責任,落實資金,限期整改,于7月底前將排查治理情況按照監管關系及時上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

一、各類工礦商貿企業自查自改的共同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技術設備安全

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作業規程建立、執行情況;隱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險源監控、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外來施工隊伍(承包商)安全監管情況等。

(三)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風險抵押金繳納、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等情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依法履行安金“三同時”制度情況。

(四)安全培訓教育情況。企業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保證經費悄況;企業全員(包括農民工)培訓教育及考核情況;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應急管理情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議情況;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

(六)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已發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落實整改情況。

二、各類工礦商貿企業根據本行業特點自查自改的重點內容

(一)煤礦企業

1.國有煤礦

(1)瓦斯治理情況。瓦斯傳感器按規定標校情況和各種風電閉鎖裝置安設情況;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情況。

(2)礦井通風情況。通風系統是否合理,設施是否完善、可靠,礦井總風量和各作業點實際風量情況,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聯通風;礦井建立綜合防塵系統及運行情況。

(3)防止“三超”情況。是否按核定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采掘接替關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規定;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作業人員是否超過本企業或地方政府的規定;大型礦井每個采區內每班作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規定的執行情況。

(4)機電管理情況。是否真正實現了“雙回路”供電;下井設備取得MA標志情況;井下機電設備保證完好,杜絕電氣設備失爆情況;更換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及材料。

(5)水害防治情況。礦井水文地質,特別是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情況;防排水設備和設施的完好情況;雨季工作的安排落實情況。

(6)建設項目情況。新建、改擴建、技改礦井除前述相關內容外,重點檢查:違法違規建設情況;新建礦井是否存在邊建設邊生產、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內是否存在邊改擴建邊生產現象;施工隊伍資質情況,是否存在施工隊伍資質掛靠、轉借等現象。

2.小煤礦

(1)煤礦“六證”有效情況以及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防止“三超”情況。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強度組織生產,井下作業人員是否超過地方政府的規定。

(3)勞動組織管理情況。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層層轉包問題;是否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參加規定的保險;作業人員是否配備了勞動防護用品;是否有嚴格的入井登記檢身制度。

(4)依法依規開采情況。是否按規定布置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采用非正規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頭作業等問題;是否存在超層越界開采現象;是否有規范真實的采掘工程平面圖等圖紙,開采三角煤是否按規定進行審批。

(5)“一通三防”管理情況。通風系統是否合理,通風設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違反規定的串聯通風;所有采掘作業地點風量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是否有無風、微風作業等問題;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情況;井下作業地點瓦斯傳感器安裝位置、數量、質量和標校是否符合規定;風電閉鎖裝置安裝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瓦斯檢查員、安全檢查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及其持證上崗情況;“一炮三檢”制度執行情況;炮泥、水炮泥使用情況。

(6)水害防治情況。礦井是否有真實的水文地質資料;是否查清采空區及廢棄老窯積水情況;是否存在相鄰小煤礦井下相互連通情況;防、排水系統是否完善;礦井井口標高是否低于標準的規定。

(7)機電管理情況。嚴禁非防爆設備入井規定的執行情況;是否實現了“三專兩閉鎖”;年產6萬噸及以上的煤礦實現“雙回路”供電情況;年產6萬噸以下煤礦備用發電機能否在規定時間內啟動。

(8)火工品管理情況。使用煤礦許用火工品規定的執行情況;火工品存儲、使用管理情況。

(9)整頓關閉情況。已決定停產整頓、停產整合和責令關閉的礦井,是否落實了停產期間的安全規定,是否規范嚴格進入了整頓、整合或關閉程序;批準恢復生產后是否執行了相關安全規定;是否存在非法生產、施工情況。

(10)新建技改項目情況。新建、改擴建、技改礦井除前述相關內容外,重點檢查:違法違規建設情況;新建礦井是否存在邊建設邊生產、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內是否存在邊改擴建邊生產現象。

(二)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

1.礦山生產企業

(1)爆破作業、爆破安全距離符合《爆破安全規程》要求情況,落實爆破作業設計和作業規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預防措施以及推廣中深孔爆破技術情況:爆炸物品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和清退登記制度等落實情況。

(2)露天礦山自上而下分臺階開采,臺階高度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要求情況;露天邊坡穩定性定期監測情況;深凹露天采場配備專用防洪設施情況;排土場截洪、防洪和排水設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實情況。

(3)地下礦山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產水平(中段)和采區(盤區)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情況。

(4)地下礦山采礦作業掘進、運輸、提升、通風、防排水、頂板管理、地壓監控、供電、爆破等環節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登記、監控情況。

(5)地下礦山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風質、風量、風速滿足安全生產需要和規程要求的情況。

(6)地下礦山采空區管理制度、采空區處理方案的制訂和貫徹落實情況,防止人員進入采空區、已關閉廢棄礦井的措施落實情況。

(7)地下礦山頂板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固的采場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的落實情況;圍巖松軟不穩固的回采工作面支護措施落實情況。

(8)地下礦山落實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區及廢棄井積水的情況;制訂防洪、防透水措施和應急預案及落實情況。

(9)是否存在超層越界、亂采濫挖等違法違規行為。

2.尾礦庫

(1)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情況。

(2)已投入生產運營的尾礦庫無正規設計或者資料不全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補充設計或補齊必要的資料等情況。

(3)按照設計要求組織生產運行、按照規定編制年度尾礦排放作業計劃及落實情況;是否存在危害尾礦庫安全的違規設計、超量儲存、超期服役等情況。

(4)從事尾礦庫放礦、筑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專職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5)尾礦筑壩有足夠的安全超高、沉積干灘長度和下游壩面坡度,尾礦壩灘頂滿足生產、防汛、冬季冰下放礦和回水的要求情況。

(6)防洪渡汛主要措施、應急預案、物資器材準備工作情況,對尾礦壩下游居民區或重要設施實施有效監控情況

(7)尾礦再利用情況。對于在用尾礦庫回采再利用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尾礦庫,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履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批手續的情況。

(8)尾礦庫區內是否存在從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情況。

(三)冶金、有色企業

1.《煉鐵安全規程》、《煉鋼安全規程》、《軋鋼安全規程》、

《煤氣安全規程》等冶金、有色行業相關安全規程的執行情況。

2.冶煉、鑄造等生產環節起重、吊運鐵水、鋼水、銅水、鋁水等金屬重包的專用設備情況,包括設計單位資質、設備選型配套、設備生產企業資質、制造安裝符合規范要求情況。

3.起重、吊運等危險性較大設備的日常操作、維護、檢修、檢測制度的執行情況。

4.高爐風口平臺、爐身、爐頂、熱風爐等區域煤氣泄漏、冷卻壁損壞、爐皮開裂、爐頂設備裝料系統等重大危險部位和區域檢查情況。

5.轉爐、精煉爐、均熱爐的爐體冷卻、傾翻、煙氣回收等工藝環節情況;煤氣生產、儲存、輸送環節防止煤氣泄漏、中毒、應急等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煤氣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6.冶金、有色金屬冶煉過程和生產環節中涉及的氧氣、氫氣、二氧化硫、氮氣、氯氣、氨氣等氣體生產、儲存、使用過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關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各種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7.冶金、有色金屬生產過程中涉及高溫、高壓、強堿、強酪環節,爆炸、燒燙傷、中毒、外泄等相關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各種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8.涂層生產線的涂料等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情況,防范火災、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9.冶煉鑄造車間嚴格按照規范和要求設計,按照設計布置生產設施,設計、施工變更符合相關規定情況。

10.作業現場防范各類機械事故和人員傷害的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志、監控報警、聯鎖和自動保護裝置情況。

(四)化工生產經營企業

1.化工、危險化學品、醫藥生產企業

(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時不符合項的整改情況;危險化學品、化工、醫藥生產企業重要生產車間、原料產品庫區、供電供水等重點單元的安全生產狀況。

(2)工藝技術管理制度、儀表聯鎖管理制度、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制訂和執行情況;工藝技術是否合規,操作條件是否合理,主要聯鎖自動保護設施是否正常,反應器、分餾塔、重要機組、專用設備以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重要設備的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3)生產裝置正常開停車和緊急停車安全規程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開車前和停車后確認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4)在檢修、維修作業中,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等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在生產和施工怍業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情況。

(5)防雷電、防汛、防臺風、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

(6)企業是否建立了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當地大企業、與地方政府建立了應急救援合作關系;化工企業事故狀態下防止“清凈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實情況,是否設立了污水儲存池及具備污水處理的能力。

(7)崗位操作人員熟練掌握和熟悉本崗位職責、工藝流程、危險及有害因素、工藝技術指標、操作規程、設備儀表的使用、應急處置方法的情況,嚴格執行企業巡回檢查制度的情況。

(8)新建項目的立項審批、安全設施審核情況,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項目的竣工驗收、正在試車投料和試生產項目的安全措施制訂和落實情況;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基礎設施建設的落實情況。

2.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

(1)銷售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是否存在超許可經營范圍現象,是否嚴格執行“一書一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制度。

(2)銷售劇毒化學品的企業是否查驗、登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標示牌。

(3)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距離、消防設施、應急預案和應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儲罐區是否建立了罐體定期檢查制度、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儲罐是否裝備液位高低報警,是否存在超儲現象,儀表、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實。

(4)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是否取得運輸資質,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是否取得上崗資格證;運輸車輛、罐車罐體和配載容器是否取得檢測檢驗合格證明,車輛二級維護制度和定期檢驗制度執行的情況;運輸車輛配備應急處置器材和防護用品情況;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監控車載終端(GPS和行駛記錄儀等)以及標志燈、標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運劇毒化學品車輛是否載明品名、種類、施救方法等內容,是否攜帶運輸通行證,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行駛。

3.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

(1)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是否開展安全評價及評價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落實情況。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3)國家規定需要檢測的壓力容器、儀器、儀表和防雷、防靜電等項目檢測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4)企業人員安全培訓和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演練情況。

(5)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安全設備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情況。

4.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

(1)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特別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和液化天然氣充裝單位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制訂和執行情況,充裝車輛資質、安全狀況查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嚴禁超量裝載規定落實情況,操作人員取得上崗證的情況。

(2)可燃氣體充裝設備管道靜電接地情況,裝卸軟管每半年進行水壓試驗的情況,充裝設備的儀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液化氣體充裝站是否采取防超裝措施;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充裝站是否配備有毒介質冼消裝置,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3)對證明資料不齊全、檢驗檢查不合格.罐體內殘留介質不詳和存在其他可疑情況的罐車嚴禁充裝的規定落實情況。是否向駕駛員和押運員說明充裝的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生產企業的聯系方式等,是否向押運員提供危險化學品信息聯絡卡。

(五)煙花爆竹企業

1.生產企業在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在申領經營許可證時,對安全評價報告指出的不符合項整改情況以及安全檢查督查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2.生產企業生產工藝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92)、生產作業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ll652-89)、產品符合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產品種類的情況;重點檢查“四超一改”(超品種范圍、超能力,超人員、超藥量,擅自改變工房用途)問題。

3.生產企業是否存在違規使用氯酸鉀等禁用、限用藥物生產煙花爆竹問題,購買和使用氯酸鉀登記制度執行情況。

4.生產企業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作業人員培訓并經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的情況。

5.在高感度工房室溫超過32℃、一般工房室溫超過35℃、大雷暴雨時,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落實停止生產規定的情況。

6.批發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保管員培訓考核情況;倉庫內外部安全距離、疏散條件、庫房布局、建筑結構、防爆、防雷、防靜電、消防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等符合有關標準的情況;倉庫是否存在超儲現象;執行流向登記制度、建立記錄檔案的情況,是否存在采購和銷售含氯酸鉀等違禁藥物的產品及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等問題。

7.煙花爆竹長期零售點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專人負責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安全距離、安全通道、零售場所的面積、消防設施等是否符合標準規范要求;是否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的或超標準的煙花爆竹等情況。

(六)建筑施工企業

1.企業依法取得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企業依法進行建筑施工活動的情況以及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工程的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及工程監理單位等的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施工現場腳手架、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四口、五臨邊”、高邊坡、物料提升機及施工外用電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護與管理符合標準規范的情況。施工作業人員人身安全防護、勞動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的情況。

5.施工現場起重、吊裝設備及機具的安全檢測檢驗合格情況,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機等安裝、拆除方案的制訂及使用情況。

6.腳手架的設計、制造、搭設、使用、管理和維修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情況。

7.高大模板支撐體系、長大隧道、高大橋梁等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制訂及專家組論證和審查情況。

8.長大隧道施工的地質超前預報、洞內通風、鉆爆設計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圍巖變形監控量測及初期支護、二次砌襯、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實設計方案和有關標準規定情況;預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實以及應急救援預案的審查和演練情況。

9.施工現場檢查及隱患排查情況。

(七)民爆器材生產企業

1.企業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能力和年度生產計劃組織均衡生產情況,對超員、超量、超產、超時“四超”行為的控制情況。

2.企業基礎管理和基層現場管理工作達標情況;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檢查方法-檢查表法》的檢查合格情況。

3.對2006年以“四超”專項整治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大檢查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安全評價報告中指出的不合項整改落實情況。

4.按照《工業炸藥生產線電子監控系統設置安全技術條件(試行)》的要求,工業炸藥生產線儀表裝置自動監控和安全連鎖、人機視頻控制和電子監控系統落實情況。

5.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管理規程》的要求,清理危險品存放情況,不同品種不應同庫存放的必須分開儲存、完善監管及巡回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6.企業外部安全距離符合要求情況;企業工房、庫房定員定量標識及控制落實情況;生產線電氣設備接地和工房防雷設施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

7.主要設備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帶病運行情況;安全防護設施是否可靠、有效。

(八)電力企業

1.發電企業

(1)特種設備和壓力容器的安全質量檢驗檢測、維護管理和鑒定等情況。

(2)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測、補強加固和缺陷處理情況。

(3)并網電廠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監控系統、勵磁系統和調速系統、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等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情況。

(4)火災報警系統、滅火系統、安全出口、廠內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況。

(5)預防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實情況。

2.電網企業

(1)電網一次、二.次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情況。

(2)防火、防雷電設施的配備、使用和維護情況。

(3)對重要用戶供電管理情況。

(4)預防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實情況,電網運行方式的復核審查情況。

關于交通運輸、漁業、農機等企業和水庫、學校、人員密集場所等單位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的指導意見

為促進重點行業和領域切實做好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明電[2007]16號)要求,參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道路運輸、水上運輸、鐵路、民航、機場、漁業、農機等企業和水庫、學校、人員密集場所等單位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的指導意見》,現就道路運輸、水上運輸、鐵路、民航、機場、漁業、農機等企業和水庫、學校、人員密集場所等單位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可依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補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達到每個相關企業和單位,并督促其貫徹落實,認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業和單位在自查自改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和全體員工的作用,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制訂方案,明確責任,落實資金,限期整改,于7月底前將排查治理情況按照安全監管關系及時上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

一、各類企業和單位自查自改共同的重點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企業和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技術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執行情況;隱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險源監控、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外來施工隊伍(承包商)安全監管情況等。

(三)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風險抵押金繳納、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等情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依法履行“三同時”制度情況。

(四)安全培訓教育情況。企業和單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保證經費情況;全員(包括農民工)培訓教育及考核情況;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應急管理情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議情況;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

(六)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已發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落實整改情況。

二、各類企業和單位根據本行業特點自查自改的重點內容

(一) 道路交通安全

1.排查、整治公共交通車輛、出租車輛超速行駛、違章變道、闖紅燈、爭搶進站拉客、隨意上下客等違法行為情況。

2.在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和重點路段設置檢查服務站治理超載超限情況;排查整治國、省、縣非客運機動車非法載客情況。

3.排查整治農村低速載貨汽車、摩托車和拖拉機(變型機)等非客運車輛違法載人情況;農村無牌無證低速車輛、外掛車輛清理、登記情況。

4.治理超限、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5.排查事故多發點段情況;督促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制定事故多發點段整治計劃及整改落實情況。

6.駕駛人員違法信息通報制度落實情況;督促道路運輸企業對被通報的客運駕駛員處理落實情況;對交通違法行為記滿12分的駕駛員處理落實情況。

(二)人員密集場所

1.人員密集場所設置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情況。

2.疏散走道、樓梯和安全出口的設置、數量和形式以及保持暢通情況;公共區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屬護欄符合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要求情況。

3.防火、防煙分區設置情況。

4.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消防栓等設施的配備和完好情況。

5.集生產、加工、銷售、儲存、居住等為一體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情況。

6.使用、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電氣設備、電源線路的使用維護情況。

7.人員密集場所周圍違章建筑、室外廣告牌等,影響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問題整改情況。

(三)道路公交運輸企業、貨運站(場)

1.取得有關經營、運輸合法證照、資質情況;車輛、駕駛員等取得合法證照、從業資格情況;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礎臺賬情況。

2.清理個體掛靠車輛情況,加強對“掛靠”經營的個體運輸戶、私營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情況。

3.防止駕駛員超速、超載、疲勞駕駛、違章操作等違法行為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嚴格依據有關規章制度對駕駛員發生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進行教育處理,對交通違法行為記滿l2分的駕駛員督促其依法參加學習、考試的情況。

4.嚴格執行車輛安全檢驗制度,確保車輛性能符合安全技術標準、防止帶病上路運行采取的描施及落實情況;對車輛投保法定保險的情況;對應當報廢的車輛依法辦理報廢手續的情況。

5.嚴格落實“三關一監督”(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車輛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和客運站的安全監督)的有關要求及例行保養制度的情況。

6.加強對長途客運和危險品運輸車輛和駕駛員的監管,按規定在沿途休息情況;安裝GPS或汽車行駛記錄儀,加強對行車過程動態監管情況。

7.加強貨運站(場)大型物件運輸裝載管理規定和落實整改的情況。

(四)公路建設及養護施工單位

1.從事公路建設和養護維修作業的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取得施工許可的相關手續,以及制定相關施工安全生產和保通方案的有關情況。

2.按照公路建設和養護的有關規定,在公路建設和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設置相應的交通安全標志和養護安全設施,以保護養護維修作業人員和設備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導車輛和行人通過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的情況。

3.在公路建設和養護維修作業現場按規定安排專職人員,做好交通疏導和施工安全監管等情況。

(五)水上運輸企業

1.經營資質及其主管人員、船員、港口倉儲作業人員取得資質情況;旅客意外傷害責任保險的落實情況。

2.老舊客滾船的安全技術檢驗和運行狀況,建立車輛綁扎、惡劣天氣停航、防止超重車輛上船和防止船舶航行碰撞情況。

3.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設備保養、配備情況;未執行船舶修理計劃使船舶帶病營運情況。

4.船舶管理公司對代管船舶實施安全管理情況,是否存在只收取管理費用未實施安全管理問題。

5.航運公司特別是中小航運公司對聘用船員的把關情況,對聘用船員的資格、適用能力的考核、上船前的培訓情況;按最低配員要求足額配備船員情況。

6.從事港口危險貨物裝卸、倉儲作業企業取得合法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許可證情況:危險貨物堆存地點、倉儲設備符合安全標準情況。

7.港口作業部門為控制船舶超載裝卸、客運站點超額售票行為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六)鐵路運輸企業

1.保障危險品、長大貨物等特種貨物運輸安全的措施和落實情況。

2.機車、車輛、信號、軌道、道岔、接觸網等行車關鍵設備質量及維護情況。

3.道口安全設備、設施、標志的設置、檢查及維護情況,道口看守及監護人員標準化作業情況;鐵路道口平改立推進情況。

4.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設立以及安全保護區內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清理、拆除情況。

5.鐵路橋梁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鐵路線路兩側采礦、采石及爆破作業的監管情況。

6.鐵路線路保護區內的道路及路塹上的道路、跨越鐵路的道路橋梁防護設施的設置、維修情況;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限高標志及限高防護架的設置、維護情況;提速站區、線路封閉設施的設置、維護情況。

7.旅客列車“三品”(易燃、易爆、危險品)檢查及站車防火防爆制度落實情況。

8.道路、鐵路共用橋防止車輛貨物超載措施落實情況。

(七)航空公司

1.運行控制能力情況。運行控制決策機制及完善運控流程情況;運行監控及通信保障能力情況;運行控制信息平臺建設情況;飛行數據綜合處理能力情況。

2.防飛行沖突情況。貫徹民航防相撞工作會議精神,落實《民航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防止航空器相撞工作的意見》的情況;防相撞工作教育培訓情況;機組防相撞意識和技能情況;機載防相撞設備維護檢查情況。

3.機組資源管理情況。飛行機組決斷意識、機組配合、操作手冊教育培訓情況;結合典型案例開展機組理論知識培訓、情景意識訓練和機組資源管理措施落實情況。

4.機組飛行準備質量情況。飛行機組對雷雨判別能力、繞飛雷雨規定、處置程序以及對所飛航線和飛機性能的掌握情況;機組網上飛行準備質量情況;異地執勤機組飛行準備質量的保證情況;機組人員執勤時間、飛行時間和休息時間滿足規章標準的情況。

5.飛機故障處理情況。對飛機發動機主要部件、操縱系統以及飛機性能檢查監控情況;對飛機較大故障處理程序和預防措施落實情況。

(八)機場和油料企業

1.整頓機坪秩序情況。機坪秩序專項整治情況;機坪管理責任的落實情況;2006年機場符合性專項整治中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危險品運輸管理情況。機場貨運人員危險品識別培訓情況;針對托運人、貨運和貨物安檢三個環節落實安全責任、工作程序和貨檢制度情況。

3.應急措施落實情況。機場應急管理機構、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情況;應急救援隊伍、技術裝備、救援能力情況;應急工作預案、程序和應急演練情況。

4.空防安全情況。機場安檢隊伍建設和執行安檢制度情況;計算機系統運行保障、安檢設施、設備的維護及配置情況;機場圍界的巡查和維護情況;飛機監護制度和交接程序執行情況。

5.確保航油質量情況。航空油料公司以及相關機場供油單位開展“航油質量”專項整治的情況;落實民航總局5月11日《關于開展機場航油供應安全專項整治的通知》要求,航油油源、管理制度、安全保障、運行操作情況。

(九)漁業企業

1.漁船安全隱患治理和經費投入情況,漁船財產險和船員人身險落實情況。

2.取得合法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船登記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捕撈漁船)以及漁船航行簽證簿等情況,證書內容與實際相符情況;漁業船員持證情況,職務船員按規定獲得并持有相應資格證書情況,普通船員持有漁業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或“四小證”情況;對無證人員從事漁業生產行為采取的措施和落實情況。

3.漁業船舶通信設備、信號裝置、救生設備配備情況,性能符合安全標準、運行情況;航行信號設備配備情況;漁業船舶滅火器、砂箱、太平斧等設備配備和完好情況。

4.漁船編隊生產情況,控制超航區、超抗風等級航行作業和其他違規行為采取的措施和落實情況,蟹籠、漁運等高危作業漁船及老舊漁船安全生產狀態情況。

5.漁船落實值班了望制度的情況。

6.漁船安全通信設備暢通情況,氣象預報警報的接收處置情況;發生事故及時報告,以及遲報、漏報、瞞報等情況。

(十)農機行業

1.拖拉機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的發放情況,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申領情況,進一步規范牌證核發行為的措施和落實情況。

2.防范駕駛員超速、超載、非法載客、無證駕駛、違章操作和無牌行駛等違法行為的措施和落實情況;防范人身機械傷害措施落實情況。

3.農機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和農機事故統計、上報等工作情況;對已發生的農機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情況;對有關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和整改落實情況。

4.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參加年度檢驗情況,駕駛員參加審驗和安全學習情況,提高牌證檢驗率、審驗率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十一)水庫

1.水庫特別是病險水庫安全責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實情況。

2.水庫大壩廊道、護坡存在裂縫、滲水滲槳和老化現象情況。

3.閘門及啟閉設備、防汛道路、搶險物料儲備情況。

4.輸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縫、氣蝕、破損和變形情況。

5.大壩安全監測、水雨情測報和通信預警設施的建設與完善情況。

6.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在建項目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況;投入蓄水運行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驗收情況;尚未進行除險加固的病險水庫,經有關部門批準的調度運行方案的落實以及對病險部位加強巡視檢查情況。

7.小型水庫管理機構或專門的看護人員落實情況;日常巡視檢查和管理人員培訓等措施落實情況。

8.通航建筑和設施的可靠性情況,制訂船舶避洪方案情況。

(十二)河道采砂

1.河道采砂企業的有關資質和許可的取證情況。

2.河道采砂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建立健全情況。

3.河道采砂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4.非河道采砂整治情況。

(十三)學校

1.消防設施、應急照明、指示標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落實情況。

2.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情況;購買或租用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機動車輛經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和監測情況;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具備合法資質情況。

3.鍋爐、燃氣、電氣、體育器材等重要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情況;放射物質、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質存放情況;游泳池、實驗室、禮堂、學生宿舍,特別是租用的學生宿舍和底層商用學生宿舍等重要場所存在安全隱患情況。

4.校園周邊治安、道路交通和經營場所安全隱患情況。

篇7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實現安全文明生產,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增加管理者及職工安全生產的責任感和自覺性,普及職工的安全技術知識,增強安全操作技能,減輕職業危害,依據公司發【2017】46號《首鋼長治鋼鐵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首鋼長鋼檢修部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全體職工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能力。

未經安全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安全科負責對新入廠職工進行廠級安全知識的培訓、考試建檔工作;負責對各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機械技術科負責設備技術安全管理及技能教育培訓,負責對采用的新設備、新工藝等相關知識進行培訓、考試建檔。

第六條電氣技術科負責電氣技術安全管理及技能教育培訓,負責對采用的電氣新設備、新工藝等相關知識進行培訓、考試建檔。

第七條綜合管理科負責部所有人員的安全培訓、取證、復審、任職資格、建檔、編制相關培訓計劃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工程管理科負責對工程施工中使用臨時外工的安全教育培訓、考試建檔。

第三章 安全培訓的內容及要求

第九條三級安全培訓

(一)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

(二)廠級培訓由主管經理負責,安全科組織實施;車間級安全培訓由車間負責人組織實施;班組級安全培訓由班組長組織實施。

(三)新工人進入單位后,綜合管理科對其本人的公司級安全教育培訓證明、職工醫院體檢合格證明、特種作業操作證等進行一一核實,手續齊全后,方可安排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

(四)綜合管理科對新工人發放“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卡”,責任單位逐級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建檔,并填寫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卡片,卡片于三級安全培訓結束后一周歸入新職工本人檔案。無上級安全培訓(教育)卡片者,下一級不得進行本級安全培訓。

(五)實習、代培人員的安全教育只填寫安全培訓(教育)臺帳,不建立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卡片。

第十條三級安全培訓的內容分別為

(一)廠級安全教育培訓

(1)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法規及相關內容。

(2)職工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4)單位概況、生產工藝流程、設備狀況、設備維護檢修特點和安全生產基本情況。

(5)單位危險區域、特殊作業活動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6)本單位歷年發生的工傷事故案例。

(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二)車間級安全培訓

(1)生產中的危險、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

(2)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危害。

(3)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處理。

(5)安全設備設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6)車間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7)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安全事項。

(8)有關事故案例等。

(9)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三)班組級安全培訓

(1)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2)班組作業環境狀況,所轄設備性能特點、安全裝置、工器具的使用方法、檢修作業防護措施等。

(3)崗位工作之間銜接配合及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4)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

(5)崗位事故應急處置技能。

(四)培訓要求及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1)新入廠職工安全培訓的時間:廠級、車間級不少于8學時,班組級不少于56學時,合計不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少于20學時。

(2)新入廠職工通過三級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考試成績為:廠級、車間級安全考試90分為合格,班組級安全考試100分為合格。

(3)職工跨廠調動,必須進行相應的三級培訓;職工廠內調動,必須進行相應的二級(車間級、班組級)培訓;具體實施辦法和內容與新職工安全培訓相同。

(4)職工休假滿7個工作日不滿一個月者,返崗時必須經過班組級復工安全教育(不少于2學時),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職工休假一個月以上,返崗時必須經過車間級、班組級復工安全教育(分別不少于4學時),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5)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有關人員上崗前應進行廠級安全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學時。

(6)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進行生產的單位,必須進行職工崗前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十一條班組在每天班前要對職工進行安全動態培訓教育。培訓內容:

(一)當天生產或檢修任務的特點。

(二)作業條件危險因素與防范事故的辦法。

(三)上一班曾經發生的違章行為其糾正和處理辦法。

(四)提醒班內每個人當班應該注意的事情。

(五)提醒佩戴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六)提醒職工吸取企業內已發生傷亡事故的教訓及本班預防類似事故的對策。

(七)學習(抽考)安全生產規程、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二條班組于每周一組織安全活動,活動時間不少于1小時。班組安全活動的主要內容

(一)學習討論上級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規定;學習相關的安全雜志、周刊、材料等。

(二)總結上周班組安全工作情況,安排本周安全日常工作。

(三)傳達公司、部、車間對安全工作的指示、規定,學習討論傷亡事故的通報。

班組安全活動的內容要有記錄,車間領導和安全人員應定期檢查并簽署意見。

第十三條部每年組織一次全員安全培訓,培訓內容: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

(二)本崗位安全規程、標準化作業、勞動紀律等有關規定。

(三)安全生產知識、傷亡事故案例、公司下發的相關學習資料等。

(四)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少于8學時。

第十四條車間主任、班組長安全培訓

(一)部相關科室,每年組織一次對車間主任和班組長的安全培訓。

(二)培訓的主要內容

(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2)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3)危險源管理、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處理事故的相關規定。

(4)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5)先進的安全管理經驗和其它需要培訓的內容。

(三)培訓時間不少于12學時。

(四)安全科、管理科應準確、詳細記錄安全培訓、考核情況,并做好保管和存檔工作。

第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依照國家規定和公司統一組織進行。

第十六條廠級領導干部安全培訓

廠級領導干部的安全培訓,按照公司統一組織安排進行。主要負責人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并通過國家安全監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按照公司安全處組織進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并通過國家安全監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第四章培訓效果檢查

第十八條三級安全教育

(一)檢查是否按公司規定的培訓制度進行了三級安全教育;

(二)檢查是否有教案,考試試卷是否符合要求,考試是否合格;

(三)受培訓人員是否建檔。

第十九條各類人員安全教育

(一)各類人員是否按國家規定進行了安全教育培訓;

(二)各類人員是否取得了相應的資質證書;

(三)各類人員是否建檔。

第二十條特殊工種人員安全教育

(一)特殊工種人員是否按國家規定進行了安全教育培訓;

(二)特殊工種人員是否取得了相應的資質證書;

(三)特殊工種人員是否建檔。

第二十一條日常性安全教育

(一)檢查是否按公司規定的培訓制度進行了日常性安全教育;

(二)檢查是否有教案,考試試卷是否符合要求,考試是否合格;

(三)受培訓人員是否建檔;

(四)檢查職工對本工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熟悉程度,是否做到了“會寫、會背、會用”。

(五)檢查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施工時,是否進行了新技術操作安全教育。

(六)檢查變換工種的工人在調換工種時是否重新進行安全教育。

第五章 附 則

篇8

一、帶班隊長要認真組織班前會,在布置當班生產任務的同時,布置相應安全措施,及時貫徹礦、隊的安全工作要求。

二、帶班隊長負責完成班前評估過程,填寫班前安全評估表,并對當班安全生產負有第一責任。

三、班組人員進入作業場地之前,首先檢查工作面支護、設備完好、器材、工具材料準備。

四、檢查工作面通風及對有害氣體進行認真測定,確認工作面風量、有害氣體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后,方可作業。

五、特殊作業如井下電氣焊,必須嚴格執行《上灣煤礦電焊、氣焊措施》,經審批后執行。

六、經檢查發現有當班解決不了的安全隱患,由帶班隊長向本單位領導匯報,請示后方可進行作業,發生危害人員及設備進行的重大隱患,立即向礦調度匯報,停止進入作業場地。

篇9

第一條 為了規范化、制度化地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排除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糾正違章作業,監督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防止工傷事故、防止職業病危害事故、防止設備事故,確保安全生產措施落到實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項目安全檢查。

第二章 安全生產檢查的組織與領導

第三條項目安全檢查每月至少開展1次,項目每月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專業性、季節性安全檢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也可將這三類安全檢查結合起來進行。施工隊伍安全巡檢每月不得少于4次。

第四條 安全檢查的內容和方案由安全領導小組根據本項目情況確定。

第五條 安全檢查組應由項目負責人、安全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會及有關部門組成。檢查組成員必須責任心強、業務熟悉的人員擔任。

第六條 項目組織的安全檢查,其檢查結果應向項目安領導小組匯報并發文通報下屬施工隊,同時上報公司主管部門。項目組織的安全檢查,應做好記錄,同時上報公司安保科。

第三章 安全生產檢查的要求

第七條 安全檢查前要制定好安全檢查表,按照表上內容逐條進行對照檢查,防止走過場(臨時突擊檢查除外)。附:檢查表。

第八條 安全檢查組成員應密切配合、分工明確、各司其職、使安全檢查達到預期效果。

第九條 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逐項登記,發現需要整改的,發出整改通知書,能整改的應立即整改。不能及時整改的應當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限期整改,并采取有效的臨時保障措施。同時各施工隊必須將整改情況向項目安保部作書面匯報。

第十條 安全檢查中如發現有嚴重危及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立即責令停工,并立即報告領導,及時研究,予以解決。

第十一條 安全檢查發現違章行為時,應按有規定當場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安全檢查結束后,應督促檢查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對整改不力的單位要重點加強處罰,直到停工整頓。

第十三條 各施工隊要建立安全檢查檔案。

第十四條 安全檢查結束后,要認真研究總結,表彰先進,鞭策落后,并以此為據,安排下一步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五條 受檢單位應支持配合安全檢查組的工作,如實匯報有關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撓。

第四章 安全生產檢查方案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檢查內容:查各施工隊伍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程度、查安全意識是否增強、查制度是否建立、查管理是否到位、查隱患是否排除、查安全設施是否有效。

第十七條 檢查時間安排:項目于每月末對各施工隊伍檢查一次;各施工隊伍于每月末自查一次。

第十八條 檢查人員組成:

項目:由項目經理任組長,項目分管安全副經理任副組長項目安保部、綜合辦公室、工程部、人力資源部、工會有關負責人組成。項目安保部為安全檢查具體實施部門。

各施工隊伍:各施工隊安全領導小組由各生產單位負責人為組長,生產副職為副組長,施工隊各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組成。

班組及工區:由班組長、作業隊長組織現場安全員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檢查的方式與方法:

(一) 檢查方式

項目的安全檢查為日常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前后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1、日常性檢查:即經常性、普通性的檢查,項目每周至少檢查一次;攪拌站的安全檢查每月至少1次;

2、專業檢查:針對各種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特殊場所進行檢查。

3、季節性檢查:根據不同季節開展檢查。

4、節假日前后檢查:針對節假日前后職工思想易分散而進行遵章守紀檢查。

5、不定期檢查:機器設備、裝置在不開工、停工、檢修中以及竣工試運轉時進行檢查。

(二) 檢查方法

1、首先由各級領導組織布置,成立安全檢查組。項目安保部具體組織實施。

2、召開匯報會、座談會、調查會形式了解情況,了解不安全因素及生產中異常情況。

3、現場檢查。查遵章守紀,查設備運轉情況。依照公司、項目安全檢查表、班組安全檢查表對照檢查(附公司、項目安全檢查表、班組安全檢查表)。

4、堅持查改結合。通過檢查的手段,達到整改安全隱患的目的。

5、制定和建立檢查檔案。收集基本情況,掌握基本安全狀況,實現事故隱患及隱患點的動態管理,為及時消除隱患提供數據。

第二十條 檢查出的隱患處理:

(一)、對查出的安全隱患,采取分類排隊,整改時采取相應辦法。

1、立即要整改的問題:凡是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安全隱患應立即整改,由檢查組簽發停工指令書,被檢查的單位接到停工整改通知書后立即停工討論整改方案,全力解決人力、物力、財力,促使安全隱患迅速整改。改完之后立即通知檢查組前來復查,經檢查組檢查合格并經批準后才能復工(附停工指令書、隱患整改通知書)。

2、限期整改問題:凡是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比較嚴重,不盡快解決就有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但由于客觀條件和困難,如購置物資設備或組織人力加工等,不能立即整改的,應限期整改好。由檢查組簽發限期整改通知書。被檢查單位接到通知書后,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落實項目、設備、材料、人力、執行者、監督者、保證按期完成。

3、口頭提出整改的問題。對于嚴重違章及一般隱患,不易造成重大事故者,可在檢查組匯報檢查問題時口頭逐項提出各類各項問題,落實給責任者,限期整改。

(二)、切實抓好安全隱患整改工作的“三定”、“五不準”。

1、三定:對檢查出來的問題,定措施、定時間、定負責人,落實整改。

2、三不準:

① 應由隊伍個人整改的不準推給隊伍負責人。

② 應由隊伍負責人整改的不準推給主管。

篇10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低于60℃的液體的氣瓶(不含僅在滅火時承受壓力、儲存時不承受壓力的滅火用氣瓶)。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船舶和海上設施使用的氣瓶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的氣瓶,其設計、制造、充裝、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檢驗等各項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范圍內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瓶實施安全監察。

第二章氣瓶設計與制造

第五條氣瓶設計實行設計文件鑒定制度。氣瓶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條氣瓶制造單位申請設計文件鑒定時,應當提交齊全的設計文件和產品型式試驗報告。氣瓶設計文件應當包括:

(一)設計任務書;

(二)設計圖樣(含鋼印印模圖樣);

(三)設計計算書;

(四)設計說明書;

(五)標準化審查報告;

(六)使用說明書。

改變氣瓶瓶體主體結構、設計厚度、瓶體材料牌號時,氣瓶制造單位應當重新申請設計文件鑒定。

第七條氣瓶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并滿足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要求。

第八條液化石油氣氣瓶上應當設計裝配防止超裝的液位限制裝置;易燃氣體氣瓶和助燃氣體氣瓶的瓶口螺紋和閥門出氣口應當設計成不同的左右螺紋的旋向和內外螺紋的結構。

第九條在我國境內使用的氣瓶及其附件(包括氣瓶瓶閥、減壓閥、液位限制閥等,下同),其境內外制造企業應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制造許可證書,方可從事制造活動。氣瓶及其附件的制造許可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從事氣瓶焊接和無損檢測的人員,應當經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并取得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工作。

第十條在我國境內使用的氣瓶應當按照我國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生產。暫時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時,應當制定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企業標準。

第十一條在符合有關氣瓶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的條件下,氣瓶制造單位可按氣瓶充裝單位的要求,生產專用標識氣瓶。

第十二條氣瓶及附件正式投產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型式試驗。改變設計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藝或者停產時間超過6個月重新生產時,應當進行氣瓶的型式試驗。

第十三條研制、開發氣瓶及其附件新產品,應當進行型式試驗和技術評定。

第十四條氣瓶應當逐只進行監督檢驗后方可出廠(出口氣瓶按合同或其他有關規定執行)。氣瓶出廠時,制造單位應當在產品的明顯位置上,以鋼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注明制造單位的制造許可證編號和企業代號標志以及氣瓶出廠編號,并向用戶逐只出具銘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氣瓶上的產品合格證,按批出具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當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及產品標準的規定。

第十五條氣瓶及其附件制造單位必須對設計、制造的氣瓶及其附件的安全性能和產品質量負責。氣瓶閥門制造單位應當保證氣瓶閥門至少安全使用到氣瓶的下一個檢驗周期。

第三章氣瓶制造監督檢驗

第十六條承擔氣瓶制造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監檢機構),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監檢機構所監督檢驗的產品,應當符合受檢單位所取得的制造許可證書所規定的品種范圍。

第十七條監督檢驗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氣瓶制造過程中涉及安全的水壓試驗、氣瓶出廠編號和打監督檢驗鋼印等重要項目進行逐只監督檢驗;

(二)對氣瓶材料的復驗、氣瓶爆破試驗和產品試樣的力學性能和其他理化性能測試進行現場監督確認;

(三)對受檢單位的氣瓶制造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情況進行監督。

氣瓶制造監督檢驗報告應當包括上述3項內容和結論。

第十八條監檢機構應當加強對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根據受檢單位生產的實際情況,派出相應的監督檢驗人員,及時完成監督檢驗任務;應當對監督檢驗人員進行培訓和定期考核,為檢驗人員配備必要的檢驗和檢測工具,確保監督檢驗工作質量。監檢機構應當對出具的監督檢驗報告負責。

第十九條監督檢驗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檢驗到位。應當根據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的要求實施監督檢驗,認真做好監督檢驗記錄,對受檢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等應當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簽發監督檢驗報告的檢驗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壓力容器檢驗師證書。

第二十條監督檢驗人員發現受檢單位質量管理體系運轉失控而影響產品質量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受檢單位改正,并報告受檢單位制造許可證發證部門。監督檢驗人員在監督檢驗中發現零部件存在安全質量問題時,有權制止零部件流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一條在監督檢驗過程中,受檢單位和監檢機構發生爭議時,可提請受檢單位所在地的地(市)級質監部門處理。必要時,可提請上一級質監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監檢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年對監檢機構和受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監檢機構不能履行職責和受檢單位逃避監督檢驗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監檢機構的核準部門和受檢單位制造許可證發證部門。

第四章氣瓶充裝

第二十三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省級質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充裝許可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者,由省級質監部門頒發《氣瓶充裝許可證》。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二十四條《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前,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原批準部門申請更換《氣瓶充裝許可證》。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或未獲準更換《氣瓶充裝許可證》的,有效期滿后不得繼續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二十五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營業執照;

(二)有適應氣瓶充裝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術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有與充裝的氣體種類相適應的完好的充裝設施、工器具、檢測手段、場地廠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設施;

(三)具有一定的氣體儲存能力和足夠數量的自有產權氣瓶;

(四)符合相應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規范及國家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氣瓶充裝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向氣體消費者提供氣瓶,并對氣瓶的安全全面負責;

(二)負責氣瓶的維護、保養和顏色標志的涂敷工作;

(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負責做好氣瓶充裝前的檢查和充裝記錄,并對氣瓶的充裝安全負責;

(四)負責對充裝作業人員和充裝前檢查人員進行有關氣體性質、氣瓶的基礎知識、潛在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的培訓;

(五)負責向氣瓶使用者宣傳安全使用知識和危險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裝的氣瓶上粘貼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國家標準規定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

(六)負責氣瓶的送檢工作,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送交地(市)級或地(市)級以上質監部門指定的氣瓶檢驗機構報廢銷毀;

(七)配合氣瓶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和其它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履行上述規定的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義務。

第二十七條充裝單位應當采用計算機對所充裝的自有產權氣瓶進行建檔登記,并負責涂敷充裝站標志、氣瓶編號和打充裝站標志鋼印。充裝站標志應經省級質監部門備案。鼓勵采用條碼等先進信息化手段對氣瓶進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保持氣瓶充裝人員的相對穩定。充裝單位負責人和氣瓶充裝人員應當經地(市)級或者地(市)級以上質監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第二十九條氣瓶充裝單位只能充裝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和其他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除外),不得充裝技術檔案不在本充裝單位的氣瓶。

第三十條氣瓶充裝前和充裝后,應當由充裝單位持證作業人員逐只對氣瓶進行檢查,發現超裝、錯裝、泄漏或其他異常現象的,要立即進行妥善處理。

充裝時,充裝人員應按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規定進行充裝。對未列入安全技術規范或國家標準的氣體,應當制定企業充裝標準,按標準規定的充裝系數或充裝壓力進行充裝。禁止對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再次進行充裝。

第三十一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保證充裝的氣體質量和充裝量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裝氣瓶或將報廢氣瓶翻新后使用。

第三十三條地(市)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年對轄區內的氣瓶充裝單位進行年度監督檢查。年度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自有產權氣瓶的數量、鋼印標志和建檔情況、自有產權氣瓶的充裝和定期檢驗情況、充裝單位負責人和充裝人員持證情況。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每年報送上述材料。

地(市)級質監部門每年應當將年度監督檢查的結果上報省級質監部門。對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應予吊銷充裝許可證的充裝單位,報請省級質監部門吊銷充裝許可證書。

第五章氣瓶定期檢驗

第三十四條氣瓶的定期檢驗周期、報廢期限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承擔氣瓶定期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經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核準,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的規定,從事氣瓶的定期檢驗工作。

從事氣瓶定期檢驗工作的檢驗人員,應當經總局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取得氣瓶檢驗人員證書后,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三十六條氣瓶定期檢驗證書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前,檢驗機構應當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換證手續,有效期滿前未提出申請的,期滿后不得繼續從事氣瓶定期檢驗工作。

第三十七條氣瓶檢驗機構應當有與所檢氣瓶種類、數量相適應的場地、余氣回收與處理設施、檢驗設備、持證檢驗人員,并有一定的檢驗規模。

第三十八條氣瓶定期檢驗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氣瓶定期檢驗標準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對其正確性負責;

(二)按氣瓶顏色標志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去除氣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涂敷氣瓶顏色標志,打氣瓶定期檢驗鋼印;

(三)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第三十九條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檢驗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定期檢驗。檢驗氣瓶前,檢驗人員必須對氣瓶的介質處理進行確認,達到有關安全要求后,方可檢驗。檢驗人員應當認真做好檢驗記錄。

第四十條氣瓶檢驗機構應當保證檢驗工作質量和檢驗安全,保證經檢驗合格的氣瓶和經維修的氣瓶閥門能夠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和閥門應予報廢。

第四十一條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不合格的報廢氣瓶予以破壞性處理。氣瓶的破壞性處理必須采用壓扁或將瓶體解體的方式進行。禁止將未作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交予他人。

第四十二條氣瓶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的要求,報告當年檢驗的各種氣瓶的數量、各充裝單位送檢的氣瓶數量、檢驗工作情況和影響氣瓶安全的傾向性問題。

第六章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

第四十三條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氣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并有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定期對氣瓶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人員進行氣瓶安全技術教育。

第四十四條充氣氣瓶的運輸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危險品運輸的有關規定。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必須配戴好氣瓶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

第四十五條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氣瓶存放數量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第四十六條氣瓶或瓶裝氣體的銷售單位應當銷售具有制造許可證的企業制造的合格氣瓶和取得氣瓶充裝許可的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

鼓勵氣瓶制造單位將氣瓶直接銷售給取得氣瓶充裝許可的充裝單位。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購買具有制造許可證的企業制造的合格氣瓶,氣體使用者應當購買已取得氣瓶充裝許可的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

第四十七條氣瓶使用者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嚴格按照有關安全使用規定正確使用氣瓶;

(二)不得對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記;

(三)不得使用已報廢的氣瓶;

(四)不得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氣瓶進行充裝;

(五)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八條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充裝,直至吊銷其充裝許可證。

(一)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和其他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除外);

(二)對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再次進行充裝;

(三)充裝前不認真檢查氣瓶鋼印標志和顏色標志,未按規定進行瓶內余氣檢查或抽回氣瓶內殘液而充裝氣瓶,造成氣瓶錯裝或超裝的;

(四)對氣瓶進行改裝和對報廢氣瓶進行翻新的;

(五)未按規定粘貼氣瓶警示標簽和氣瓶充裝標簽的;

(六)負責人或者充裝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氣瓶檢驗機構對定期檢驗不合格應予報廢的氣瓶,未進行破壞性處理而直接退回氣瓶送檢單位或者轉賣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

第五十條氣瓶或者瓶裝氣體銷售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無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氣瓶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

(二)收購、銷售未經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或者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

第五十一條氣瓶監檢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監督檢驗資格。

(一)監督檢驗質量保證體系失控,未對氣瓶實施逐只監檢的;

(二)監檢項目不全或者未監檢而出具虛假監檢報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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