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缺席審判 異議權 既判力 重新審判 程序保障
摘要:刑事缺席審判程序的異議權具有中止執行和消滅終局裁判的效力,是救濟被缺席審判人的最佳途徑。但是異議權若被當事人濫用,將嚴重沖擊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破壞法律安定性,損害國家審判權的權威。有必要完善相關法律,圍繞建構異議權啟動的事由、實現的方式和權利的救濟,以抵御異議權行使過程中的風險。一方面要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異議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要抑制異議權的濫用,正視缺席審判程序的價值和意義。
柳州職業技術學院學報雜志要求:
{1}獲得基金資助產出的文章應在文章首頁地腳以“基金項目:”作為標識注明基金項目名稱,并在圓括號內注明其項目編號。
{2}本刊有權對所有稿件進行修改,如不同意修改,請在投稿時注明。由于本刊工作量較大,恕不退稿,請作者自留底稿。
{3}各層次標題都要簡短明確,同一層次的標題應盡可能“排比”,即詞(詞組)類型相同,意義相關,語氣一致。
{4}參考文獻按GB/T 7714-2005《文后參考文獻著錄規則》采用順序編碼制著錄,依照其在文中出現的先后順序用阿拉伯數字加方括號標出。
{5}以提供文獻內容梗概為目的,不加評論和補充解釋,簡明、確切地記述文章重要內容。摘要中盡量避免使用“本文”“作者”等字眼。務求簡練,一般不宜超過250字。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