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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對個人鑒定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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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對個人鑒定

篇1

__x同志工作成績進步大,悟性較強,能很快適應新的崗位,能隨時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工作方法和端正心態,不斷反思自己,注重個人成長,能有效改進自己的 工作方式,從而在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

__x同志勤懇務實,善于學習,對本職工作兢兢業業,注重個人成長;工作成績進 步大, 業績發展迅速, 或有效改進自己的工作方式,從而在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 悟性較強,能很快適應新的崗位,在新的業務區域可以立即開展工作;能隨時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工作方法和端正心態,不斷反思自己,注重個人成長;能在業余時間精專業務知識,提高工作能力;悟性高,工作認真勤奮,吃苦耐勞,進步很 快,在新人中起到了榜樣作用

__x同志辦事方法有改進,工作有進步,該優秀員工做事情踏踏實實、做人本分,能夠虛心接受市場招商經理的建議,努力學習不足之處;大力開發所負責區域的空 白品種,并積極和經理進行各種環節的溝通;在 __ 年 x 月份進步異常迅速;對待工作兢兢業業,處處為公司考慮,不記個人得失;

__x同志工作認真,積極勤奮,進步很快。在短時間內掌握工作要點,在內勤中 起了榜樣作用。

學習態度__同志積極主動,態度端正。實習期間,她主動要求到各部門了解學習,努力從多方面開拓自己的眼界。她先后去了財務管理科、招標辦公室、計劃財務部、人力資源部、辦公室、法律事務部、設備管理科、法制辦公室等主要業務部門。通過學習書面材料和與各部室人員的交流,她比較全面地了解了我單位科室的主要職能和重點工作,還協助完成了一些她力所能及的行政事務工作。這種積極主動的工作態度獲得了各科室人員的一致好評。

×××同志謙虛謹慎,勤奮好學。他主動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努力從多方面開拓自己的眼界。通過學習書面材料和與領導、同事的交流,比較全面地了解了我單位科室的主要職能和重點工作,還協助完成了一些他力所能及的行政事務工作。這種積極主動的工作態度獲得了我單位領導和同事的一致好評。他比較注重理論和實踐相結合,能將大學所學的知識有效地運用于實際工作中,虛心聽取其他同志的意見,表現出較強的求知欲。該通知在工作中能夠仔細觀察、切身體驗、獨立思考、綜合分析,靈活運用自己的知識解決各種問題和困難。

工作認真負責,積極主動,服從整體安排,愛崗敬業,業務知識扎實,業務水平優秀,與北區各位經理相處融洽,樹立榜樣,勝任北區大區經理工作;人品端正、做事塌實、行為規范、對待所負責區域進行有效指導,并提出建設性意見;高度敬業,表現出色。

工作上勤勤懇懇,任勞任怨,認真負責,業務水平也在學習中不斷提高,關心同事,非常值得大家學習,新晉社會如此努力難能可貴。

×××同志踏實肯干,吃苦耐勞。有創造性、建設性地獨立開展工作的思維;具有一定的開拓和創新精神,接受新事物較快,涉獵面較寬,在××××領域不斷地探索,有自己的思路和設想。能夠做到服從指揮,認真敬業,工作責任心強,工作效率高,執行領導指令堅決。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加時加班、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工作上勤勤懇懇,任勞任怨,認真負責,業務水平也在學習中不斷提高,關心同事,非常值得大家學習,新晉社會如此努力難能可貴

工作務實。該同志在工作中能堅持用心謀事、務實干事,做到勤勤懇懇、任勞任怨。該同志作為重建組的工作人員,始終能做到服從領導及辦公室主任的安排,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與同事經常加班加點勤奮工作,較好地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一是積極協助辦公室主任做好辦公室日常事務處理、重建組與相關單位之間的協調工作,推進了工作整理合力的形成。如:協助恢復重建項目單位辦理開工前的相關手續、布置

重建組工作會議事務安排和需各恢復重建項目單位通力合作的重點工作等。二是發揮自身較豐富的基層工作經歷和工作經驗,積極向領導諫言獻策,為辦公室內部管理、重建組工作加快推進盡了一份力量。__x專業技術水平優秀,為人誠實正直,處事公正。工作認真負責,積極主動,服從整體安排,愛崗敬業,樂于助人,與同事相處融洽,能帶領全體組員積極工作,保質保量完成生產任務,深得員工的尊敬和信任。

篇2

第19號

《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現予, 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科學技術成果(以下簡稱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管理,正確判別科技成果的質量和水平,促進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廣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成果鑒定是指有關科技行政管理機關聘請同行專家,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科技成果進行審查和評價,并作出相應的結論。

第三條 科技成果鑒定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保證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四條 科技成果鑒定是評價科技成果質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國家鼓勵科技成果通過市場競爭,以及學術上的百家爭鳴等多種方式得到評價和認可。

第五條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科委)歸口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歸口管理、監督本地區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管理、監督本部門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

第二章 鑒定范圍

第六條 列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計劃(以下簡稱科技計劃)內的應用技術成果,以及少數科技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

科技計劃內的基礎性研究、軟科學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驗收和評價方法,由國家科委另行規定。

第七條 下列科技成果不組織鑒定:

(一)基礎理論研究成果;

(二)軟科學研究成果;

(三)己申請專利的應用技術成果;

(四)已轉讓實施的應用技術成果;

(五)企業、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一般應用技術成果;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的專門機構審查確認的科技成果。

第八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環境和資源造成危害的項目,不受理鑒定申請。正在進行鑒定的,應當停止鑒定;已經通過鑒定的,應當撤銷。

第三章 鑒定組織

第九條 鑒定由國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組織鑒定單位)負責組織。必要時可以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鑒定,或者委托有關單位(以下簡稱主持鑒定單位)主持鑒定。

第十條 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可以根據科技成果的特點選擇下列鑒定形式:

(一)檢測鑒定:指由專業技術檢測機構通過檢驗、測試性能指標等方式,對科技成果進行評價。

(二)會議鑒定:指由同行專家采用會議形式對科技成果作出評價。需要進行現場考察、測試,并經過討論答辯才能作出評價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會議鑒定形式。

(三)函審鑒定:指同行專家通過書面審查有關技術資料,對科技成果作出評價。不需要進行現場考察、測試和答辯即可作出評價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審鑒定形式。

第十一條 采用檢測鑒定時,由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指定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專業技術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測試。專業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是檢測鑒定的主要依據,必要時,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可以會同檢測機構聘請三至五名同行專家,成立檢測鑒定專家小組,提出綜合評價意見。

第十二條 采用會議鑒定時,由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聘請同行專家七至十五人組成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列會專家不得少于應聘專家的五分之四,鑒定結論必須經鑒定委員會專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或者到會專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數通過。

第十三條 采用函審鑒定時,由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聘請同行專家五至九人組成函審組。提出函審意見的專家不得少于應聘專家的五分之四,鑒定結論必須依據函審組專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數的意見形成。

第十四條 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聘請的同行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特殊情況下可聘請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級技術職務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對被鑒定科技成果所屬專業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展的狀況;

(三)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

被鑒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任務下達單位或者委托單位的人員不得作為同行專家參加對該成果的鑒定。公安、安全、國防等特殊部門確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規定。

非特殊情況,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一般不聘請非專業人員擔任鑒定委員會、檢測專家小組或者函審組成員。。

第十五條 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在鑒定工作中應當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進行全面認真的技術評價,并對所提出的評價意見負責。

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應當保守被鑒定科技成果的技術秘密。

第十六條 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在鑒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獨立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進行評價,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充分、詳實的技術資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資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提出質疑并要求作出解釋,要求復核試驗或者測試結果;

(三)充分發表個人意見,要求在鑒定結論中記載不同意見,可以拒絕在鑒定結論上簽字;

(四)要求排除影響鑒定工作正常進行的干擾,必要時可以向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提出中止鑒定的請求。

第四章 鑒定程序

第十七條 需要鑒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根據任務來源或者隸屬關系,向其主管機關申請鑒定。

隸屬關系不明確的,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其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八條 申請科技成果鑒定,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約定或者計劃任務書規定的任務;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人員名次排列異議的權屬方面的爭議;

(三)技術資料齊全,并符合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

(四)有經國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科技信息機構出具的查新結論報告。

第十九條 組織鑒定單位應當在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明確是否受理鑒定申請,并作出答復。對符合鑒定條件的,應當批準并通知申請鑒定單位。對不符合鑒定條件的,不予受理。對特別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申請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可以報請上一級科技成果管理機構組織鑒定。

第二十條 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由組織鑒定單位從國家科委或者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科技成果鑒定評審專家庫中遴選,申請鑒定單位不得自行推薦和聘請。

第二十一條 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應當在確定的鑒定日期前十天,將被鑒定科技成果的技術資料送達承擔鑒定任務的專家。

第二十二條 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在收到技術資料后,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準備鑒定意見。

第二十三條 科技成果鑒定的主要內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要求的指標;

(二)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并符合規定;

(三)應用技術成果的創造性、先進性和成熟程度;

(四)應用技術成果的應用價值及推廣的條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第二十四條 鑒定結論不寫明"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的,應退回重新鑒定,予以補正。第二十五條 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核,并簽署具體意見。鑒定結論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應當及時指出,并責成鑒定委員會或者檢測機構、函審組改正。第二十六條 經鑒定通過的科技成果,由組織鑒定單位頒發《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

第二十七條 科技成果鑒定的文件、材料,分別由組織鑒定單位和申請鑒定單位按照科技檔案管理部門的規定歸檔。

第五章 鑒定管理

第二十八條 參加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規范,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對鑒定工作的干擾,保證科技成果鑒定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十九條 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請鑒定過程中,應當據實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包括真實的實驗記錄、國內外技術發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結論的參考文獻等。

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參加鑒定的有關人員贈送禮金(含有價券)和禮物。

第三十條 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應當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進行實事求是的評價,評價結論應當科學、客觀、準確。

第三十一條 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應當嚴格控制鑒定會的規模,除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和少數必要的管理人員外,不得邀請其他人員參加。 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對在科技成果鑒定中出現的不正之風,應當及時制止并嚴肅查處。

第三十二條 國家科委對正在進行或者已經完成的科技成果鑒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責令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及時糾正;錯誤嚴重而又處理不當的,有權組織復核和查處。

第三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正在進行或者已經完成的科技成果鑒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責令授權組織鑒定的機關及時糾正;錯誤嚴重的,可以直接進行查處。

第三十四條 對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組織鑒定單位可酌情發給技術咨詢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オ

第三十五條 完成科技成果的單位或者個人竊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鑒定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組織鑒定單位應當中止鑒定。已經完成鑒定的,應當予以撤銷。已經給國家、社會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鑒定工作中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玩忽職守,故意作出虛假結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并取消其承擔鑒定任務的資格。

第三十八條 參加鑒定的有關人員,未經完成科技成果的單位或者個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轉讓被鑒定科技成果的關鍵技術的,應當依據有關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給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涉及國家秘密技術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的有關規定處理。

篇3

本辦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二年四月七日

**市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鑒定范圍

第三章鑒定組織

第四章鑒定形式

第五章鑒定委員會、鑒定專家小組、函審專家組

第六章鑒定程序

第七章鑒定內容和鑒定證書

第八章鑒定管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科學技術成果(以下簡稱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管理,保證鑒定質量,促進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應用和推廣,按照國家《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規定和《**省科學技術成果鑒定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成果鑒定是指有關科技行政管理機關聘請同行專家,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科技成果進行審查和評價,并作出相應結論的行政管理行為。

第三條科技成果定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保證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四條科技成果鑒定是評價科技成果質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本辦法鼓勵科技成果通過市場機制以及學術上的百家爭鳴等多種形式進行鑒別、評價和得到社會的公認。

第五條**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組織全市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由**市科委主持或授權委托縣(市)、區科委主持鑒定。

第二章鑒定范圍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包括:

解決生產過程中科學技術問題的、具有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計和生物、礦產新產品等。

在成果應用、推廣或消化吸收引進技術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取得新的科技成果。

闡明自然現象、特征、規律及其內在聯系的,在學術上具有新見解,并對科學技術發展具有指導意義的科學理論成果,包括基礎研究理論成果和應用研究理論成果。

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對促進科技、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起重大作用的具有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第七條下列科技成果,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

執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包括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委以及國家指定的科技計劃項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申報科技成果登記、科學技術獎勵的科技成果;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指國家有關法律、國務院有關法規及國務院有關部委頒布的有關規章、政策規定等)應當進行鑒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第八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視同已通過鑒定。

已經生產實踐證明技術上成熟,取得經濟、社會效益,由實施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證明,并提供技術水平證明。

經技術合同登記機關登記的技術項目,已經按合同約定驗收合格,在生產實踐中應用后取得經濟、社會效益,有技術合同當事人出具的財務部門的經濟效益證明或社會效益證明,并提供技術水平證明

經中國專利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實施后取得經濟、社會效益,由專利實施單位的財務部門出具的經濟效益證明或社會效益證明。

申請視同鑒定的科技成果,應填寫《科學技術成果視同鑒定證書》并附有關技術資料和效益證明,報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機構審批后生效。

視同鑒定與其他鑒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鑒定組

第九條**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成果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全市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組織或委托縣(市)、區科委及市級主管部門主持鑒定。

第十條國家特殊專項產品的鑒定,按國家有關規定,由產品歸口管理相應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第十一條沒有組織鑒定權單位組織的鑒定為無效鑒定。

第四章鑒定形式

第十二條科技成果的鑒定,可按照成果的不同性質和特點,經組織鑒定單位審查確定,分別采用以下形式

檢測鑒定:由組織鑒定單位指定經過省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市級以上法定專業技術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企業標準(須在市技術監督局備案),對有關技術指標進行檢測和評價,并出具測試證明和測試結論。必要時可邀請少數專家參與咨詢、評價。

驗收鑒定:由組織驗收單位邀請少數同行專家,按照計劃任務書或所規定的驗收標準和方法,進行現場測試、驗收,作出評價結論;

通訊鑒定:對不需要進行現場測試,能用書面材料反映研究全貌和技術水平的成果,可由同行專家對科技成果提供學術和有關技術資料,以書面形式進行審查、評價,并由組織鑒定單位匯總后作出鑒定結論。

會議鑒定:指由同行專家組成鑒定委員會,采用會議形式對科技成果進行審查、評價。需要進行現場考察、測試,并經過討論答辯作出結論的,可以采用會議鑒定形式。

以上四種鑒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組織鑒定單位應對鑒定結論進行認真審查,對鑒定合格的科技成果按照國家科技部統一規定的格式,頒發《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

第五章鑒定委員會、鑒定專家小組、函審專家組

第十三條科技成果鑒定實行專家負責制。

鑒定委員會、鑒定專家小組和函審專家組是受組織鑒定單位的委托,由組織鑒定單位聘請同行專家組成,對科技成果進行技術鑒定的專家組織,專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應占三分之二以上。

申請鑒定單位不得自行聘請專家。參加鑒定工作專家的增補或變更必須取得組織鑒定單位的同意或認可。

第十四條采用會議鑒定時,鑒定委員會由五至十三人組成。鑒定結論必須經過鑒定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十五條采用函審鑒定時,函審組由五至九人組成。鑒定結論必須依據函審組專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數意見形成。

第十六條聘請的同行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該行業或該領域的高、中級技術職務;

(二)對被鑒定科技成果所屬專業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展的狀況;

(三)具有良好的科學態度和職業道德。

選聘專家應盡可能同時有教學、科研、生產三方面的專家參加。

對于專業技術職務偏低或沒有專業技術職務,但確實學有所長,并被同行專業技術人員所承認的人,經組織鑒定單位聘請,可以作為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非特殊情況,一般不聘請非專業人員擔任鑒定委員會、檢測鑒定專家小組或者函審專家組成員。

第十七條成果完成單位、任務下達單位或者委托單位的人員和其它與該成果有密切關系的人員以及不具備對該成果進行技術鑒定能力的其他人員,不能作為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

第十八條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應當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進行全面認真的技術評價,并對通過的鑒定意見簽名負責。

第十九條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在鑒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權利:

1、獨立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進行評價,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2、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充分、詳實的技術資料,向被鑒定單位或個人質詢成果的未詳情況,要求復核試驗或測試結果;

3、充分發表個人意見,要求在鑒定結論中如實記載不同意見,可以拒絕在鑒定意見上簽字。有權向組織鑒定單位反映對鑒定意見的不同看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

4、要求排除影響鑒定工作正常進行的干擾,必要時可以向組織鑒定單位或主持鑒定單位提出中止鑒定的請求。

參加鑒定的成員,應對所鑒定的科技成果承擔保密義務。鑒定委員會應對鑒定結論的正確性負責,主任委員應對鑒定結論負技術責任,鑒定委員會在對科技成果的審查和評價中產生不同意見時,可按多數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同時應將不同意見在鑒定意見中注明。

第六章鑒定程序

第二十條申請鑒定的條件:

1、申請科技成果鑒定,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已完成合同的約定或者計劃任務書規定的任務要求;

②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人員名序異義和權屬爭議;

③資料齊全,并按規定建立科技檔案;

④應用技術成果已經過必要的規定和時間的試產、試用考核階段,其測試數據準確、完整,符合有關要求。能證明成果的成熟性和具備推廣條件。

⑤軟科學研究成果應經有關單位采納或應用。

2、提交鑒定的技術資料及其文件名稱,應根據不同行業、專業和領域的特點而定:

①應用技術成果的技術資料主要包括:計劃任務書或技術合同、研究報告、技術指標測試報告、有關設計技術圖表、質量標準、用戶證明材料、國內外技術情況對比材料、實施條件、應用情況、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分析和技術經濟分析和環境影響的評價等。

②軟科學成果的學術資料主要包括:計劃任務書和技術合同、總結研究報告、專題論證、調研報告及有關背景材料、模型運行報告、國內外研究情況對比材料有關單位采納或應用效果的證明材料等。

③科學理論成果的學術資料主要包括:學術論文,國內外學術刊物或學術會議發表情況的說明,國內外學術情況對比材料,后被引用情況等。

對填補國內或國內外空白的科技成果,應由經國家科技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省科技廳認定的科技信息(情報)機構出具查新結論報告,非國家、省認定的科技信息(情報)機構出具的查新報告無效。

第二十一條申請鑒定的成果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能同意鑒定:

1、不屬于本辦法規定鑒定范圍的;

2、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申請的;

3、不具備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申請條件的;

4、應用技術成果的應用情況不清楚的;

5、一個項目分拆成幾個不能獨立應用的項目,要求分別鑒定的;

6、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人員有名序異議和權屬爭議的;

7、有剽竊行為或弄虛作假的;

8、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環境和資源造成危害的。

9、其它不夠科技成果鑒定條件的。

第二十二條組織鑒定單位收到鑒定申請后應認真審查,并自申請之日起二十天內,作出如下決定:

1、不同意鑒定,應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2、同意鑒定,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鑒定單位。內容包括:鑒定形式、鑒定委員會名單和鑒定日期等。

第七章鑒定內容和鑒定證書

第二十三條科技成果鑒定的主要內容:

對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數據準確性、設計科學性、技術成熟程度、經濟合理性等進行認真的審查;

審查是否完成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要求的指標;

對應用技術成果的科學價值、創造性、先進性和技術水平、學術水平,應用價值等進行正確的評價;

對成果的應用價值及推廣前景及其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

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對不寫明摯嬖諼侍鈹和摳慕餳麛的鑒定意見,應退回重新鑒定,予以補正。

第二十四條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核,簽署同意鑒定意見后生效。

第二十五條鑒定結論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應當及時指出,并責成鑒定委員會或者鑒定專家小組、函審組補正。

第二十六條生效后的鑒定證書是科技成果管理部門頒發的證明文件,是科技行政機關確認科技成果通過鑒定的合法證明文件。

第二十七條《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由組織鑒定單位頒發,正式鑒定證書不超過二十份。

第八章鑒定管理

第二十八條市科委及市級主管部門、縣(市、區)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機構,必須加強對鑒定工作的管理,嚴格要求鑒定質量。對提交的技術資料及文件要認真審查。凡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給予必要的指導。尚不夠鑒定條件的,不能同意鑒定,也不能報請上一級科技成果管理機構組織鑒定。

第二十九條提出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應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有兩個以上計劃任務來源的科技成果鑒定,均應取得計劃下達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條與市外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可聯合申請鑒定。鑒定申請書須由完成單位共同填報。

第三十一條鑒定未獲通過,不能形成相應的鑒定結論的,由主持鑒定單位將鑒定情況如實記載,以紀要形式報組織鑒定單位備案。待該成果具備鑒定條件時,可重新申請鑒定。

第三十二條參加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規范,抑制各種不正之風,保證科技成果鑒定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三十三條組織和主持鑒定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鑒定會的規模,除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和少數必要的管理人員外,不得邀請其他無關人員參加。

鑒定會不能與企業產品介紹、推銷、訂貨等其他內容的會議合并進行。

參加鑒定會總人數一般不超過20人。

第三十四條市科委對正在進行或者已經完成的科技成果鑒定,發現有錯誤的,有權直接糾正或有權責令市科委委托主持鑒定機關及時糾正。錯誤嚴重的,可以直接進行查處。

第三十五條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對在科技成果鑒定中出現的不正之風,應當及時制止并嚴肅查處。

對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酌情發給技術咨詢費。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科技成果鑒定中有關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個人,組織鑒定單位、主持鑒定單位以及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或有關人員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按國家《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第六章法律責任辦理。

篇4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六十六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穩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第六十七條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公證證明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第六十九條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鑒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鑒定人鑒定的,應當由鑒定人所在單位加蓋印章,證明鑒定人身份。

第七十三條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篇5

請問:鑒定程序是否有問題?鑒定中心是否失職?誰來糾正鑒定中行政問題?

易安網友

易安網友,你好:

由于你描述的事實不夠準確,尚難以給出準確意見。根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針對你的問題給予解答,可以參考:

第一,職業病診斷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和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依據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進行綜合分析,由三名以上單數診斷醫師進行集體診斷,作出診斷結論。診斷機構獨立行使診斷權,并對診斷結論負責。當事人對診斷結論不服,可依法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依法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即一次診斷、兩級鑒定。

第二,職業病診斷需要以下資料:

(一)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四)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五)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上述資料主要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也可由有關機構和職業衛生監管部門提供。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等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有爭議的,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其他資料,如勞動者不掌握,由職業病診斷機構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提供。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依法提請用人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

第三,職業病鑒定需要以下資料:

(一)職業病鑒定申請書;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申請省級鑒定的還應當提交市級職業病鑒定書;

(三)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申請職業病鑒定的當事人應該提供職業病鑒定申請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已作首次鑒定的需要提供鑒定書)。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職業病鑒定的辦事機構調閱有關的診斷、鑒定材料。也可以向有關單位調取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材料。

第四,對職業病診斷結果或者職業病鑒定結論有異議怎么辦?

篇6

2、委托鑒定由辦案單位進行,不授理以個人名義委托的法醫學鑒定;

篇7

本辦法所稱刑事醫學鑒定是指刑事訴訟涉及的下列鑒定:

(一)對人身傷害的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

(二)對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需要作精神病鑒定的;

(三)對收監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而需要鑒定的。

第三條  刑事醫學鑒定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  刑事醫學鑒定由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提出(以下統稱為要求鑒定方)。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刑事醫學鑒定工作;任何人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鑒定人員。

第六條  刑事醫學鑒定按下列分工進行:

(一)精神病鑒定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二)其他刑事醫學鑒定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當地醫院進行。

第七條  醫院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確定鑒定人。并將鑒定人名單報省衛生、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進行人身傷害重新鑒定和保外就醫鑒定的鑒定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醫院在職職工;

(二)五年以上臨床經驗;

(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

(四)醫德高尚,醫風正派。

第九條  進行精神病鑒定的鑒定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醫院在職職工;

(二)十年以上臨床經驗;

(三)擔任主治醫師五年以上;

(四)醫德高尚,醫風正派。

第十條  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個人提供鑒定所需要的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配合鑒定人的工作。

第十一條  鑒定人應當做到:

(一)認真履行職責,科學、及時地作出鑒定結論;

(二)解答要求鑒定方提出的與鑒定結論有關的醫學問題;

(三)為要求鑒定方保守秘密。

第十二條  參加鑒定的人員應當遵守《刑事訴訟法》有關回避的規定;并不得索要或者接受要求鑒定方或者被鑒定人及其親屬的饋贈、宴請。

第十三條  要求鑒定方應當填寫《刑事醫學鑒定委托書》,并向醫院提供鑒定所需要的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  鑒定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被鑒定人進行醫學檢查,作出鑒定結論,填寫《刑事醫學鑒定書》并簽名。

刑事醫學鑒定結論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特殊情況經批準的,可適當延長。

第十五條  醫院應當對鑒定人的鑒定結論認真審查,同意鑒定結論的,在《刑事醫學鑒定書》上加蓋本醫院公章。不同意鑒定結論的,應當責令鑒定人重新鑒定。

第十六條  對因某些傷害、疾病體癥隱慝等原因需要留院觀察鑒定的,醫院應當向要求鑒定方說明,可在要求鑒定方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留院觀察鑒定。

第十七條  要求鑒定方對原醫院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要求原鑒定醫院或者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醫院重新鑒定。醫院應當做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醫院作重新鑒定時,應當另外指定鑒定人并聽取省內有關專家意見。重新鑒定,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要求鑒定方對重新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省刑事醫學鑒定委員會進行終局裁定。

第十八條  刑事醫學鑒定必須由三人以上進行。

第十九條  進行刑事醫學鑒定的醫院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視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取消其刑事醫學鑒定資格:

(一)不按規定條件確定鑒定人的;

(二)不將鑒定人名單報送省衛生、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的;

(三)拒不履行鑒定職責或者拒不出具《刑事醫學鑒定書》的。

第二十條  要求鑒定方徇私舞弊、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鑒定的,或者鑒定人徇私舞弊、作虛假鑒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8

《烏魯木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5月8日起施行。

市長:雪克萊提扎克爾

二00三年四月七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已建成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過房屋安全檢查、房屋安全鑒定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險房屋及其他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檢查,是指對房屋結構和附屬設施的安全可靠程度進行查勘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及使用狀況是否安全進行鑒別、評定。

第四條房屋安全管理應遵循預防為主、定期檢查、及時鑒定、綜合防治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市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室(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受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建設、規劃、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設計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結構,不得拒絕、阻撓對房屋的維修和安全檢查。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不得侵占或者損害。

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共同維護房屋安全,不得損害毗連方的利益。

第七條在暴風、雨雪季節,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工作。在房屋發生險情時,應及時采取排險解危的措施。

第八條房屋使用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改為衛生間;

(三)安裝影響房屋結構的動力設備;

(四)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向鑒定機構申請安全審定,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實施:

(一)在房屋上設置大型牌匾、廣告或鐵塔等設施的;

(二)變動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三)改變房屋用途,明顯加大荷載的。

第十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不得出租、出借或用作拆遷過渡的周轉房。

第三章安全鑒定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向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達到或者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

(二)基礎、墻體或者其他承重構件有明顯下陷、裂縫、變形、腐蝕的;

(三)因毗連新建、擴建、裝飾裝修等,主體結構受到損害的;

(四)大中型公共場所用房5年未作安全鑒定的;

(五)其他需要安全鑒定的。

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檢查發現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人未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應責令限期提出申請;逾期拒不申請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可以指定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房屋使用人發現房屋有不安全因素,可要求房屋所有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所有人拒不申請的,房屋使用人可自行申請。

第十三條在建(構)筑物密集區建設可能危及周圍房屋安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申請鑒定機構對周圍房屋實施跟蹤鑒定。

第十四條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填寫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件及資料:

(一)房屋產權證或者證明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租賃合同或其他能夠證明與被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證件;

(二)被鑒定房屋的勘查、設計、施工、竣工等技術和管理資料。

申請人無法提供前款第(二)項規定資料的,由鑒定機構現場勘查、測試。

第十五條鑒定機構受理申請后,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房屋安全鑒定,提出處理意見,制發房屋安全鑒定書并送達申請人。

第十六條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鑒定作業證書后,方可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房屋安全鑒定應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聘請專業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第十七條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專業技術標準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按規定收取鑒定費。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所有人承擔;屬于非危險房屋的,由申請人承擔。

建設單位申請對施工區周邊房屋進行安全鑒定的,鑒定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應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并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備案。

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治理責任人應當對危險房屋及時采取解除危險措施;需拆除重建的,房屋所有人應持鑒定文書和危險房屋通知書,到市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并可按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第十九條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治理責任人拖延或拒絕履行治理責任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應發出限期治理的書面通知。逾期拒不治理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可采取加固修繕、改建、避險疏散、臨時搬遷等適當的排險解危措施,所發生的費用由治理責任人承擔。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申請安全審定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不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可指定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并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一)經鑒定為危險房屋,不按照限期治理通知及時履行治理責任的;

(二)經鑒定為危險房屋,仍然出租、出借或者用于拆遷過渡周轉房的。

第二十四條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一)將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的;

(二)將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鑒定時間而發生事故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篇9

一、引言

電子工單是電信運營管理的重要技術手段,其涉及計費、結算、營業和賬務等電信敏感業務,因此,對電子工單進行責任鑒定是電子工單處理過程中不可或缺的環節。

目前電子工單責任鑒定主要有兩種方法,第一種方法認為工單責任單位就在工單處理單位內,鑒定員從工單處理單位中指定責任單位。因為工單處理單位很可能是責任單位,這種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幫助鑒定員做出正確的判斷。但是并非所有工單都是如此,易造成責任鑒定片面化。第二種鑒定方法是由鑒定員從所有單位中指定責任單位。該方法考慮的范圍擴大,同時也增加了責任鑒定的難度。兩種責任鑒定方法都是通過鑒定員個人的判斷實現,存在一定的主觀片面性,而且對鑒定員的技能要求很高,容易出錯。

隨著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電信運營商需對客戶反映問題快速響應,并責任定位、措施到位,以不斷提高客戶滿意度,因此,對電子工單責任鑒定方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基于規則庫的責任鑒定流程

基于規則庫的電子工單責任鑒定流程主要包括如下步驟:

1、維護責任鑒定規則和單位屬性信息,生成相應的數據記錄;

2、接收到工單責任鑒定請求后,查找工單滿足鑒定規則條件的工單屬性;

3、根據滿足鑒定規則條件的工單屬性值匹配是否有單位包含該屬性值,若匹配,則該單位列入疑似責任單位;

例如,責任鑒定匹配結果矩陣如表1所示:

4、統計輸出所有疑似責任單位及其責任量。

基于規則庫的責任鑒定流程如圖1所示。

三、責任鑒定規則定義

責任鑒定規則作為責任鑒定的基礎,是各種鑒定需求的具體體現,也是公平、準確鑒定責任的關鍵,需要根據責任鑒定需求定義、動態更新,并將規則存儲于規則庫中。責任鑒定規則包括規則條件和責任比重兩部分。規則條件即單位具有工單的哪些屬性才可判定為滿足該鑒定規則,責任比重為滿足該責任鑒定規則的單位應該負有多大比重的責任。規則條件和責任比重都根據鑒定專家組意見和業務特點定義。

例如,定義責任鑒定規則如下表2所示。

同時,需要相應維護電子工單涉及單位屬性信息。比如單位所屬區域、服務品牌、服務類型(營業廳、裝移機或故障維護)等。

如果責任鑒定需求變化,則僅需相應增、刪鑒定規則或調整責任比重;如果單位信息變更,則需更新相應單位屬性。

四、結論

本文提出的電子工單責任鑒定的技術方案,以鑒定規則作為鑒定的基礎,解決了對鑒定員技能要求高的困難;系統自動匹配工單屬性和單位屬性,避免了主觀判斷存在偏差的問題;單位屬性動態管理維護,能滿足單位涉及業務的變化需求;鑒定規則可以靈活的配置和擴展,從而使本方案便于移植、維護。

篇10

城鎮化的大力發展,大規模的房屋建設也在急劇加速,管理上的疏漏,再加上各種人為的原因,使得各種各樣的建筑事故頻頻出現,人員傷亡率也在緩緩上升。目前,我們急需思考如何使房屋建筑的安全管理更完善,不再出現安全方面的事故。

1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中的問題

1.1房屋建筑目前面臨的狀況

我國很多地區還擁有有很多破舊的民房、學校。由于經濟能力有限,或者是城市規劃的原因,危房改造就受到了制約。在房屋建設過程中,不能夠很好的設計,導致很多漏洞的出現。同時受經濟能力的限制,建筑施工中選用了價格較低的材料。施工過程中得不到嚴格的管理,質量無法達到國家制定的標準。當房屋建好出售后,人們就根據自己的愛好,對房屋的格局進行改變,把房屋的結構進行了拆改。這樣很可能會使房屋的重荷增加,安全隱患也就伴隨而來。在房屋建設施工的過程中,多數為流動作業,建筑物的施工變化極大,毫無規律性,非常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如果遇上自然災害,建筑物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另外,房屋周邊的環境,也有可能影響建筑物的安全性,例如爆炸、車輛撞擊等。

1.2房屋安全管理的現狀

我國現有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管理方的法規,只針對在房屋建設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幾乎沒有涉及到房屋的安全管理。再加上我國的房屋安全管理法不完善,和國外相比還有很大差距。由于房屋安全鑒定的費率低,工人工資和管理費用都比較低,導致專營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中介組織越來越少,在實際工作中他們做不到現場勘查、測繪,鑒定結果也就不盡如人意。在現有的國家法律規章制度中,對于公共建筑物的房屋沒有強制性的檢測鑒定,而個人房屋只有房屋的主人才能提出對房屋的檢查和鑒定。如果房屋的主人沒有提出房屋鑒定,就不能強制性的對房屋檢查,房屋的安全性也無法保證了。

1.3房屋安全鑒定執業人員水準不高

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物業管理已經進入了房地產業中。他們是通過當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就給房屋安全鑒定發出了作業證書。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根本就沒有接受系統的教育培訓,僅憑個人的實踐經驗。不具備專業的操作能力,房屋安全鑒定結構報告的正確性也會存在疑問。而且房地產主管部門還沒有把危房的信息整合建立危房管理系統。在當前,房地產主管部門對危險的廢舊房屋持有觀望的態度,并沒有建立跟蹤危險房屋的信息系統。無法登記,注銷危房,也就無法實時掌握危險房屋的情況。

2房屋安全管理的策略

2.1要嚴格審核房屋建筑設計

為確保工程安全,必須對設計單位的資料進行檢閱,做到現場勘察,要求設計單位做好防震、防火、汛澇等的災害發生。對建筑物的周邊環境也要做到安全管理。施工單位一定要按照所設計的文件進行施工。檢查所用的建筑材料、工程的質量。要保證每個環節都要達到施工要求。每個工程的特點各不相同,監理單位針對其特點制定了相應的規劃和細節。參照原有的、經檢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及規范的監理。對于施工設計圖的文件,要按照修訂后的抗震標準,由審查機構進行嚴格審查。經審查發現,凡是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證書。

2.2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動態信息系統

主管部門通過該系統可以及時有效的得到房屋的安全、防汛、災害等全方位的準確數據;可以了解房屋受災情況,同時建立危房登記注銷等。為了實現讓全民了解房屋的安全意識,應該規范各部門、單位、社區的有關安全制度,要求各部門全力配合,全民也要自主監督,確保萬無一失,控制災情造成更大損失,通過以往的經驗,不斷總結完善。

3加強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措施

房屋安全鑒定的文件中,鑒定收費沒有統一的標準,案卷的格式也不統一,鑒定執行的標準也不相同,房屋安全鑒定質量就不能太樂觀。只有規范鑒定文件,才能加強房屋安全鑒定管理,保證房屋安全鑒定的質量,完善房屋安全的鑒定。(1)既要做好房屋安全鑒定的工作,又要在思想上得到更高的認識。房屋安全鑒定直接關系到房屋的安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單位、部門要對鑒定報告的重要性徹底了解,充分認識,要加強對房屋安全鑒定的管理,培養大量高素養鑒定人員,提升鑒定報告的質量。安全鑒定工作最好按地區設立分點機構,按照職責進行分工,每個分機構管理各自鑒定工作,這樣會提高鑒定的質量,鑒定人員的工作量也不會加大。各個分機構要依法認真的管理,履行各自的職責,做好鑒定的各項管理工作,各個分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絕鑒定機構履行其職責。(2)要準確的做好房屋安全鑒定,就要嚴格要求鑒定標準。房屋鑒定要求的專業性技術很強,各單位要掌握安全鑒定的規范制度,嚴格按照要求標準,能夠有效的做出鑒定報告。要按照《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執行,對于特殊情況和要求的鑒定,除了標準,還要遵循國家的有關規定的標準。(3)對于鑒定報告,要統一管理,建立案卷,規范管理。為確保鑒定報告文書的法律效力,要加強對鑒定報告資料的管理,各單位要從第一項收集資料開始,直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最后整理全部資料結束,確保規范資料的管理。申請安全鑒定可以是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主人也可委托他人辦理鑒定房屋的有關事宜。涉及房屋損壞所產生糾紛的,應由雙方到場,共同向有關單位提起申請鑒定,提供雙方的有關資料證明等有效證明。涉及司法糾紛案的,須由司法部門提供有關鑒定委托書及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4結束語

房屋建筑是人們生活、休息、娛樂的重要場所,與人們的生活和工作息息相關,房屋建筑的安全工作得不到保證,從某種程度上來講也就是人們生命安全得不到保證。因此,相關人員要重視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從多方面采取措施促進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開展,為人們生活和工作創造安全的環境。

參考文獻:

[1]李妍,韓曉偉.淺談房屋安全鑒定的技術問題[J].吉林建筑工程學院學報,2014,(4):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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