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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規范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17 18: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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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規范論文

篇1

二是法律服務人員魚龍混雜。目前從事法律服務的人員主要有律師、法律服務人員、公證人員、公、檢、法的離退休人員、還有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除此之外,在法律服務市場中還存在著一部分“黑律師”、“土律師”,也就是形式上不合法且根本沒有法律服務的資格,卻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活動的人。律師與非律師不管在法律知識上還是在執業水平上都存在著很大的差距,非律師們在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上沒有統一的標準與統一的監督機構,他們的非法執業嚴重地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的秩序,損害了律師的形象,直接阻礙了法律的正確實施。

三是服務市場不健全,服務面過窄。目前的法律服務市場主要集中在糾紛解決領域,而對糾紛的預防方面參與不夠,整體來看,法律服務市場訴訟事務的比重遠遠大于非訴訟事務,這也是法律服務市場不健全、不成熟的一個表現。

二、規范法律服務市場的對策

一是從立法上確立律師的訴訟壟斷地位。我國目前的律師制度發展還不完善,我國的國情決定不可能由律師壟斷全部的法律服務業務,但隨著庭審方式的改革,非律師從事訴訟或辯護已不適應強化控辯職能的需要,尤其是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只有受過專門法律教育,具有執業經歷的律師才能完成控辯平衡的任務,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所以實行律師壟斷訴訟業務的制度是庭審方式改革的需要,有必要從立法上直接賦予律師訴訟業務壟斷權,取消了其他非律師從事訴訟業務的合法依據,可以使非律師人員借無償的幌子行有償法律服務的行為無法可依,也就整頓了訴訟領域的服務秩序。

篇2

2施工現場的規范化管理的實施

施工組織設計的規范化管理為了保證油氣田地面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的管理更加規范化,管理者首先要進行施工組織設計的規范化管理。從工程施工全局出發,根據工程的特點和設計圖紙,按照工程項目的客觀規律及項目所在地的具體施工條件和工期要求,統籌考慮施工活動中人工、材料、機械、資金和施工方法等五大要素,對全部工程的施工工藝、施工進度和相應的資源消耗等作出科學合理的安排,為施工生產活動的連續性、協調性、均衡性和經濟性提供最優方案,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而編制的指導性文件。另外,在進行審核的過程中,項目管理者要保證編制內容的規范化,既內容需包括工程類別簡介、施工圖簡圖和現場平面圖布置圖等多種內容,進而進行施工組織設計的規范化管理。

2.1施工過程的規范化管理

為了保證地面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能夠得到規范化的管理,管理人員還要做好施工過程的規范化管理。首先,管理人員要保證施工現場的封閉作業。具體來說,就是要求施工人員全部進行統一工作服、安全帽的佩戴,安全監督人員以及現場管理人員不定期的進行施工人員勞保著裝的檢查,確保施工現場的規范和有序。其次,項目管理人員要在施工現場進行開料作業區的劃分。而這是因為開料加工時會產生大量的廢料、噪聲和灰塵,進而使施工現場一度發生紊亂。所以,項目管理人員可以通過劃分開開料區域和施工區域來進行這種現象的避免,進而更加規范的進行施工現場的管理。再者,項目管理人員要在施工現場開展文明生產,進而使施工人員養成良好的施工習慣。而這樣一來,不僅施工人員的施工效率可以得到有效的提升,還可以使施工材料得到一定程度的節省,進而使施工現場的生產管理變得更加規范化。另外,項目管理人員要合理進行施工工序的安排。具體來說,就是要根據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科學且合理的進行施工工序的安排,從而使各工種的施工人員按照施工計劃進入場地施工,進而避免交叉作業而導致的施工事故的發生。所以,進行施工工序的合理安排,也可以使施工現場的管理更加規范化。

2.2施工質量驗收的規范化管理

為了使油氣田地面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得到規范化的管理,項目的管理人員要使施工質量驗收管理更加規范化。一方面,在現場施工完成后,管理人員要使每個施工工種按照規范的施工質量驗收標準進行施工質量的自我檢查,并記錄下施工人員的工號。而這樣一來,施工人員就能更加清楚施工質量的驗收標準,進而更加規范的完成工程項目的施工。另一方面,項目管理人員要按照規范的施工質量驗收標準進行施工質量的檢查。而一旦發現施工質量存在一定的問題,就要追究相應的施工人員的責任,并要求施工人員進行重工,從而保證施工的質量,進而使施工現場的管理更加規范化。

篇3

對這一問題的討論,主要有兩種觀點:市場調節論和政府規范論。

(一)市場調節學說

市場調節學說認為,如果市場是完全有效的,那么公司的財務報告如何呈報應由市場調節來決定,沒有必要做更多規范。支持這一學說的有理論、信號理論和私有合同理論。

1.理論

理論認為:公司的投資者與公司的經營者之間存在委托關系,這種關系是通過簽定契約來實現的。在簽定契約時,雙方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契約的實現就是他們的利益最大化的實現。財務報告體現的是經營者管理公司的業績,是投資者評價公司的經營者是否履行契約的最可靠的依據。因此,公司的財務報告呈報是經營者自愿履行契約的行為。如果有人懷疑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那么投資者可聘請審計師,通過審計鑒證來解決。

在公司經營者的報酬與公司的利潤存在一定的相關性的前提下,對財務報告的規范越多,公司編制財務報告的成本就越高。因此,公司的經營者就不會贊成市場對財務報告需要規范。從投資者的角度看,只要他們手中有衡量經營者業績的依據,即契約中的各項規定很詳實有效,他們也不希望對財務報告有更多的規范,因為規范越多,他們支付的監督費用也就會越大。

2.信號理論

信號理論源自于市場競爭,市場競爭向供求雙方發出產品供銷的信號。公司定期向市場呈報財務報告,這也是市場經濟競爭機制的產物。如果公司自愿向市場公布財務報告,公司財務報告披露的信息越充分,公司的籌資成本就越低,公司就能贏得競爭,帶來經濟利益的最大化。這個結論已被美國許多學者的實證研究報告證實。因此,經濟利益的驅動是公司能夠向市場公布財務報告的核心。公司自愿呈報財務報告信息有三種情況:經營好的公司,有動機公布公司好的財務信息,因此,這些公司會自愿公布財務報告;經營中等的公司,因為怕被認為經營不好,所以也有自愿呈報財務報告的動機;經營不好的公司,如果不呈報財務報告,就可能被市場默認為是經營不好的公司,因此有壓力去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營業績,也會自愿呈報公司的財務報告。

因此,信號理論認為,市場已有一只“看不見的手”來規范公司財務報告的呈報,就不需要再有更多的對公司財務報告的規范。

3.私有合同理論

對于上述的兩種觀點或許有人會提出:公司呈報的財務報告的信息并不能滿足個別使用者的需求。對此私有合同理論認為,他們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去設法得到它,即通過簽訂私有合同或出資去購買。

如果市場上存在職業的財務分析家,那么財務報告的信息使用者就可以通過與職業財務分析家簽訂私有合同,來獲得需要的信息。如美國證券市場上的機構投資者。另外,信息使用者也可以通過購買專業的報紙或雜志來獲得所需的信息。購買時發生的支出,就是信息使用者為獲得財務信息所支出的成本。這也可歸結為是市場常常利用“看不見的手”,來調節信息產品的供求關系和價格,從而達到對市場上的信息產品進行合理的配置。

私有合同理論進一步提出,公司的財務報告是一種信息產品,政府并不需要對公司的財務報告的信息如何披露,進行強制性的規范。公司的財務報告如何編制和呈報,完全可以由市場上的供求關系來決定。因此,對公司財務報告的規范應采用放權(Deregulationofdisclosure)的政策。

(二)政府規范論

政府規范論認為,一個完全有效的市場事實上是不存在的。因此政府必須對公司的財務報告進行規范,同時,這也是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目標和利益的。

1.市場并不是一個完全有效的,有時往往失靈。有以下三個具體理由:

(1)如果政府不對公司的財務報告進行規范,那么市場上就會出現生產信息產品的壟斷者。

如果市場是一個競爭的、但不規范的市場,那么生產的競爭就會帶來壟斷。其后果是,壟斷產品的價格提高了,生產的數量減少了,最后導致市場上產品的短缺,使產品的使用者購買和消費這一產品的成本增加。公司的財務報告在市場上是一種信息產品,它同樣符合其他產品在市場上進行競爭的一切規則。因此,根據成本效益原則,政府應該對財務報告這一信息產品進行規范,才能有效抑制信息產品生產壟斷者的產生,降低全社會信息產品的購買和使用的成本。

(2)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的失誤,會導致財務報告的信息的質量下降。

盡管公司有向市場自愿公布財務報告的動機,但是如果政府不對財務報告進行規范,就可能會影響到公司財務報告的質量。因為公司經營者對財務報告編制的方法的選擇性一般較大,各公司間的財務報告的信息的可比性較差,如果沒有統一的財務報告信息規范的標準,就市場的總體來看,財務報告信息就會失去可比性,導致財務報告的信息質量不高和有用性程度的下降。而如果審計師在審計時缺乏統一的審計依據,則可能導致審計的失誤,即沒有發現公司財務報告中存在的問題。

公司的財務報告的信息的質量問題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至關重要。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要依靠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的信心,而投資者對資本市場建立的信心來自于高質量的財務報告的信息。因此,政府必須對財務報告進行規范,使會計信息能夠滿足財務報告使用者的需要。

(3)公司財務報告具有“公共產品”的特征。

公司的財務報告作為該公司會計的信息產品,具有公共產品的基本特征。最明顯的有兩個:一是消費的非排他性;二是生產的非競爭性。消費的非排他性表現為可以被所有與它相關的使用者免費使用,因此它的生產成本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補償。如果在一個市場生產的產品是可以被消費者進行免費使用的,那么生產者就不愿意生產這種產品,導致這種產品在市場上的短缺,這就是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的表現。顯然,如果會計信息產品是短缺產品,這樣的狀況是不利于市場的健康發展的,因此政府必須對財務報告進行規范,以防止和解決信息產品的短缺問題。

但是這樣做也會帶來另一個問題,即規范所帶來的成本應由誰來承擔。如果由政府承擔,就成為政府對財務報告信息呈報的公司的一種“補貼”,這會導致公共產品的生產過剩;如果由公司承擔,就會增加公司的經營成本,公司則不會贊成政府這樣的規范。對于這個問題如何解決,我們將在本文的第三部分討論。

2.社會經濟發展的目標和社會經濟利益的驅動,要求政府對公司財務報告進行規范。

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是:能夠使全社會的資源得到最優的配置,使社會獲得最大的利益。為了達到這一目標,僅依靠市場的調節是不夠的,政府必須對市場進行必要的規范和調整。因為在一個不規范的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信息產品的生產者和使用者各自所擁有的信息是不對稱的,如果不糾正這種信息的不對稱,那么市場的競爭就可能不公平。對此,政府規范學說認為,規范財務報告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市場競爭的公平性,使市場上的生產者和消費者都具有對稱的信息;法典理論解釋:規范就是為了解決社會各個集團之間的利益的合理分配。規范具有公開性和民主性。因此,對財務報告進行規范,是完全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和基本利益的。

二、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對財務報告進行規范

(一)財務報告規范的性質

對公司財務報告進行規范,看起來是一種經濟行為,實質也是一種政治行為。規范本身具有政治行為的性質,它與政府行為具有密切的關系。如我國對財務報告規范機構主要是政府,財政部代表國家政府行使規范的職能。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盡管是一個民間組織,但得到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強有力的支持。SEC是美國的一個準立法機構。1973年SEC公布的第150號公告(ASR150),闡述SEC與FASB的關系。“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通過其公告和解釋性文件所頒布的原則、標準和實務,將由本委員會作為具有重要的實質性的支持來加以考慮,而那些與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公告相對立的意見將被認為不具有這方面的支持。”

(二)財務報告規范的行為

財務報告規范的行為是指參與制訂規范的主體的行為。規范的成功與否,規范的參與者就顯得特別重要。特別是政府作為財務報告規范的主要參與者,對規范行為有著極大的影響。以美國為例,FASB在制訂會計準則的過程中遵循的程序是,準則的起草、準則的討論、舉行聽證會、投票表決。而最后準則是否能夠在市場上由各公司采納,取決于SEC的認可程度。從美國的歷史看,國會和SEC都曾有否定FASB已制訂的會計準則的先例。SEC的官員曾這樣認為,由民間組織FASB制訂會計準則、然后由SEC批準會計準則的實施,這是最好的模式,因為既能發揮專家在制訂中的作用,又能體現準則實施過程中所必須的政府的權威性。而我國的財務報告的規范主體是政府,這樣的規范主體顯然代表了我國國家和政府的利益。

(三)財務報告規范的影響

財務報告規范的影響是指財務報告規范實施的后果。財務報告規范的實施會影響到方方面面的財務報告的使用者,涉及到他們各自的經濟利益。

WattsandZimmerman(1978)的實證研究表明,對于即將公布的規范財務報告的新準則,財務報告的使用者的影響是不同的:1.對于政府來說,政府一般會支持新準則的制訂與實施,以更好地規范市場經濟的運行。2.對于公司的經營者來說,如果新準則能夠給公司帶來更多的收益,那么公司的經營者會積極地應用新準則;反之,則會反對應用新準則。3.對于審計師來說,在一般的情況下,審計師會支持新準則的應用以減少審計師的審計風險。但是,如果新準則要求公司財務報告的信息披露越多,那么審計的風險就會越大,審計師就可能反對新準則。4.對于財務報告信息的免費使用者(Free-riders)如財務分析家來說,他們一般都會支持新準則的應用,并希望新準則越多越好。在這種情況下,準則的制訂者就應十分謹慎,因為財務報告的規范越多,就意味著公司編制財務報告的成本就越大,這些成本應由誰來承擔?這是準則制訂者必須考慮的一個問題。

三、市場經濟條件下財務報告規范理論給我們的啟迪

(一)在制訂財務報告規范時,必須要考慮它所產生的經濟后果

既然財務報告規范的主體是政府,它的行為是一種政治行為而不是經濟行為,那么規范所產生的影響有多大、經濟后果如何就應成為規范時最重要的問題。如美國把財務報告規范研究歸為“會計政治經濟學”(PoliticalEconomyofAccounting)。在美國會計學術界,如何規范財務報告、改進財務報告已成為會計理論研究的主流。

我國目前正處于市場經濟的形成和財務報告的規范的探索階段。1992年至今的8年中,我國頒布了十多個會計準則,但對會計準則的頒布和實施產生的經濟后果、經濟影響,會計學術界卻研究得不多。如我國在八十年代初就引進了西方國家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的思想,但至今在企業的會計實踐中卻應用得并不廣泛;穩健性原則是西方會計中常采用的一個基本原則,但為什么在我國應用時有些企業愿意采納,有些企業卻不愿意采納;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采用會計準則來規范公司的財務報告,可使公司會計人員有更多的選擇公司會計政策判斷機會,但我國會計準則實施后也會產生如此的影響嗎?

筆者十分贊成劉峰、李少波(2000)的觀點。他們撰文認為當前我國在制訂會計準則中存在的問題,可歸為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會計理論的研究不夠而引起的知識存量不足,對會計準則制訂產生不良影響;二是我國制訂和公布的各項會計準則都體現了很強的英美取向,即會計準則無論在外表上還是在具體內容上,都借鑒了英美模式。他們認為:我國目前為止的會計研究總體水平不高,很多研究是對同一問題在低水平上的重復。

(二)重視對公司財務報告規范所產生的成本,解決好“公共產品”的成本分配問題。

公共產品的成本分配問題,是由政府對公司財務報告的規范具有強制性這一特征所帶來的。如果規范財務報告的準則過多,就會帶來公司編制財務報告的成本的增加和準則在應用上的困難。盡管人們認為美國是一個對公司財務報告規范比較完善的國家,但是美國也有許多會計學家批評FASB制訂的準則過多,目前FASB制訂的準則有130多個,每年的費用高達1500萬美元,制訂的成本過大。我國在制訂準則的過程中必須引以為戒,不能認為制訂的準則越多越好,也不能認為大、中、小公司都必須應用同一的準則,更不能認為所有的企業都應與國際接軌。會計準則的制訂和實施應與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結合,以減少不合理的成本的支出。另外,過去對于“公共產品”的成本分配問題,會計界研究的不多。SEC曾設想:隨著財務報告規范的增多,編報成本的增加部分應由財務報告信息的使用者來承擔。但究竟如何操作還有待于在實踐中探索。

參考文獻:

1.王松年,薜文君.(1999).《論財務報告的改進》.《會計研究》第7期

2.劉峰,李少波.(2000).《會計理論研究對我國會計準則制訂的影響》.《當代財經》第6期

3.馮淑萍.(1999).《市場經濟與會計準則》.《會計研究》第1期

4.葛家澍.(1999).《美國關于高質量會計準則的討論及其對我們的啟示》.《會計研究》第5期

篇4

關鍵詞:構建;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

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一種以集合投資為目的的企業組織形式,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托管人托管、監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作資金的證券投資,具有投資額小、費用不高,專家理財、風險較低,買賣方便、變現性強,專人保管、安全性高等特點,對活躍證券市場、滿足中小投資者的投資需求,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深受廣大中小投資者的青睞。近年來,在我國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的政策驅動下,基金業快速發展,基金業在我國整個金融體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而如何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建立完善投資基金監管體系,加強對投資基金的引導和管理,已成為我國基金業規范、穩健運行的迫切需要。

1監管的原則

1.1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

在基金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投資者不可避免地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綜觀世界基金業的發展歷程,投資者利益的保護都被各國的金融管理部門和證券市場監管部門放在極其重要的位置,保護投資者利益成為基金立法和基金監管的基本原則。通過建立嚴格的監管體系,來抑制欺詐客戶、操縱市場等證券違規行為,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投資者保護基金作為對投資者的保險系和賠償基金,不僅是對投資人信心的保證,也會為經營不善的基金公司盡早退出市場掃清障礙。

1.2依法監管原則

這是世界各國都嚴格執行的原則。規范、有序的基金市場離不開嚴格的法律法規,無法可依、濫用監管權必將導致基金市場的混亂和危機。因此,有關投資基金的法律體系必須健全,可操作性強;監管主體的地位及其權利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并嚴格依法監管,防止濫用監管權;監管者要提高自身專業水平和獨立性,保證規則制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專業性和監督的有效性,加快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社會公眾的再監督,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3政府監管和自律監管相結合原則

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包括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組織的自我管理這兩大規范基金發展的杠桿。政府通過制定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設立監管機構,對基金業進行全面的監督和管理,這是基金監管的主旋律。由于基金業的復雜性、技術性、龐大性,政府監管必須輔之以行業自律組織自我管理。沒有行業自律,政府監管難以達到預期目標,從業者的自我管理是基金市場規范運作的基石。

1.4穩健運行與風險預防的原則

基金監管要以保證金融部門的穩健運行為原則。為此,監管活動中的組織體系、工作、程序、技術手段、指標體系設計和控制能力等都要從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健出發。當出現異常情況時,如有金融機構無力繼續運行時,監管機構要促成其被監管或合并。

2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

基金的監管屬于資本市場監管的一部分,基金監管體系的構成是建立在資本市場監管體系的基礎之上的。我國當前的資本市場實行的是集中型模式,即由政府制定專門的基金法規,并設立全國性的監督管理機構來統一管理的一種體制模式。具體來說,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應包括以下幾個層次:

2.1政府行政監管

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提出,政府有兩大特征:政府是一個對全體社會成員都具有普遍性的組織;政府擁有其他經濟組織所不具有的強制力。因此,基金市場的監管主體首先應該是政府機構。《證券法》從法律上確立了中國證監會在證券市場集中統一監管體系中的核心地位,中國證監會對投資基金的監管包括對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和證券投資基金設立申請的核準以及信息披露等日常監管。當前我們應著力提高證監會的監管效率,使其能夠真正履行監督管理證券投資基金的職責,即制定投資基金管理有關法律和政策,設計投資基金市場的總體發展規劃;監督基金法規的實施,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對基金發行流量計存量的總額或結構進行調整,從而引導基金市場和立派之社會資源,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機構投資者。

2.2基金行業的自律監管

自律監管能夠彌補政府因監管成本過高和失靈所造成的監管效率不足,它在基金監管體制中是必不可少的一環。建立行業自律性組織,有利于減少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國外基金成長史證明,基金的發展需要行業自律。為提高基金管理水平,我國在2002年12月4日成立了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投資基金業委員會,在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輔導、合作和自我管理等方面作了許多工作。其職責包括:監督基金日常運作;培訓基金從業人員,對其進行資格認證;出版基金管理專業刊物,普及基金知識;仲裁基金糾紛,并與政府主管機構及國際同行溝通。

2.3證券交易所的監管

基金市場的監管是一項相當復雜而艱巨的任務,涉及面廣,沒有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的配合,國家監管部門難以實現有效監管。因此,各國都比較注重證券業交易所的管理,以發揮證券交易作為第一道監管閘門的作用。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提供與證券發行和交易相關的各項服務,它的角色和職能決定了要加強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它的一線監督地位,也是其他任何機構所不能代替的。證券交易所除對基金上市管理外,對基金投資的監管包括兩各方面:一方面是對投資者買賣基金的交易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管;另一方面是對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市場的投資行為進行監控和管理。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于每月終了后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交易行為月度監控報告。證券交易所作為上市證券集中交易的場所,容易及時發現問題,能夠對整個交易活動進行全面的實時監控。因此,加強證券交易所對市場的實時監控,就有助于及時發現和查處問題,防止風險和危害的擴大。

2.4社會公眾監督機制

完善的社會監督機制能形成強大的外在壓力促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行為趨向理性化、規范化。加強社會監督體系,第一,要利用審計、會計等中介機構制定完善的審核程序,標準及內容,選擇經營規范、信譽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銀行進行審計;第二,建立基金信用評級體系。基金信用評級應由獨立的信用評級機構來進行,根據基金的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對基金整體運作做出綜合的評判;第三,發揮媒體的監督作用。在加強基金監管的過程中,媒體的力量是不容忽視的,應該對其加以正確的引導,推動基金業的發展。

2.5投資者監督機制

整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主要是圍繞對基金管理人的外部制約建立起來的,如對治理結構、內控制度等的強制性要求等。但是,基金持有人才是基金利益的享有者和損失的承擔者,是基金管理人非法行為的直接侵害對象,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是最充分的,不存在問題。但由于基金持有人的分散性,只有制度設計上減少基金持有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本,才能使基金持有人監督機制具有可操作性。社會公眾監督機制包括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兩類,事前監督主要是持有人大會制度,事后監督主要是持有人訴訟制度,即基金持有人對侵犯其作為基金持有人權益的行為而提起的訴訟制度。對持有人大會制度,《證券投資基金法》作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對持有人訴訟制度僅作出了原則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訟”。

2.6基金內部監管機制

當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有效機制尚未完全建立,無論是封閉式還是開放式基金,基金內部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作用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導致基金制衡機制弱化。要建立規范的內部監管及制衡機制,就必須在投資基金內部形成權力、經營和監督“三權分立”而又“三權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注意發揮獨立董事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3構建多渠道監管體系的保障措施

3.1完善法律法規,嚴格執法監督

在基金比較發達的國家中,通常都有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對基金也進行監管,我國目前適用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一些部門制定的規范指引,總的說來,還需要進一步對公司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激勵、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操作細則等方面進一步立法和規范,這樣才能使法律覆蓋顯示,為基金行業進一步創新發展打開空間。

3.2完善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機制

基金立法應當繼續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前監督機制。監管機構應出臺相關法規進一步擴大持有人的權力以事前監督基金管理人的行為,如減少持有人召集會議的所持基金份額,賦予基金持有人大會更大的權利。同時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后監督機制,建議建立我國的“基金持有人代表訴訟制度”,以使持有人的利益在受到基金管理人的損害后,能夠通過行使訴訟權得到有效的賠償,有益于維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3.3完善競爭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場

設立基金托管人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獨立性和監督基金資產運作的合理性和合規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對基金持有人大會或基金董事會(公司型基金)負責。從這個意義上說,證券投資基金的托管機構其實不一定是由銀行來擔任。但為了防止托管機構出現道德風險,挪用基金資金,將基金委托銀行保管是最合適的。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資產外,更重要的一個職能應是會計監督。基金托管人的選擇要有一個公正的程序,同時,基金的會計應由托管人負責,會計信息披露的責任人應為基金托管人,這樣可增強基金托管人監管的主動性,同時加大托管人的監督責任,加大對托管人的約束性。

3.4完善基金治理結構

篇5

那么目前,人工智能在中國的發展條件如何,中國距離成為真正的人工智能強國還有多遠?7月13日,《中國人工智能發展報告2018》在清華大學主樓接待廳。

報 告中稱,目前中國人工智能的發展已經具備非常優越的條件,然而要成為真正的人工智能強國,中國還任重道遠。中國在論文總量和高被引論文數量上都排在世界第 一,但中國在人才總量,以及杰出人才占比偏低。在產業上,中國的人工智能企業數量排在全球第二,不過,中國人工智能領域的投融資占到了全球的60%,成為全球最“吸金”的國家。

報 告指出,中國必須加強基礎研究,優化科研環境,培養和吸引頂尖的人才,在人工智能的新基礎領域實現突破,保證人工智能發展的根基穩固。同時,要大力鼓勵產 學研合作,讓企業成為人工智能創新的主導力量。積極參與到人工智能全球治理機制的構建中,在人工智能未來的技術發展、風險防范、道理倫理規范制定等領域發 揮中國獨特的作用。

這份報告由清華大學中國科技政策研究中心、清華公共管理學院政府文獻中心、北京賽時科技有限公司、科睿唯安、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和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聯合。

論文總量世界第一,杰出人才占比偏低

報告中稱,在論文產出上,中國人工智能論文總量和高被引論文數量都是世界第一。中國在人工智能領域論文的全球占比從1997年4.26%增長至2017年的27.68%,遙遙領先其他國家。

高校是人工智能論文產出的絕對主力,在全球論文產出百強機構中,87家為高校。中國頂尖高校的人工智能論文產出在全球范圍內都表現十分出眾。

不僅如此,中國的高被引論文呈現出快速增長的趨勢,并在2013年超過美國成為世界第一。

但在全球企業論文產出排行中,中國只有國家電網公司的排名進入全球20。

從學科分布看,計算機科學、工程和自動控制系統是人工智能論文分布最多的學科。國際合作對人工智能論文產出的影響十分明顯,高水平論文中國通過國際合作而發表的占比高達42.64%。

專利申請上中國專利數量略微領先美國和日本。中國已經成為全球人工智能專利布局最多的國家,數量略微領先于美國和日本,三國占全球總體專利公開數量的74%。

全球專利申請主要集中在語音識別、圖像識別、機器人、以及機器學習等細分方向。中國人工智能專利持有數量前30名的機構中,科研院所與大學和企業的表現相當,技術發明數量分別占比52%和48%。

企業中的主要專利權人表現差異巨大,但中國國家電網近五年的人工智能相關技術發展迅速,在國內布局專利技術量遠高于其他專利權人,而且在全球企業排名中位列第四。

中國的專利技術領域集中在數據處理系統和數字信息傳輸等,其中圖像處理分析的相關專利占總發明件數的16%。電力工程也已成為中國人工智能專利布局的重要領域。

雖然在論文總量和高被引用論文數量上中國排名領先,但在人才投入上,中國表現并不突出。

根據該報告,截至2017年,中國的人工智能人才擁有量達到18232人,占世界總量8.9%,僅次于美國(13.9%)。高校和科研機構是人工智能人才的主要載體,清華大學和中國科學院系統成為全球國際人工智能人才投入量最大的機構。

然而,按高H因子衡量的中國杰出人才只有977人,不及美國的五分之一,排名世界第六。企業人才投入量相對較少,高強度人才投入的企業集中在美國,中國僅有華為">華為一家企業進入全球前20。

中國人工智能人才集中在東部和中部,但個別西部城市如西安和成都也表現十分突出。國際人工智能人才集中在機器學習、數據挖掘和模式識別等領域,而中國的人工智能人才研究領域比較分散。

中國人工智能企業數量全球第二,但投融資規模最大

報告稱,中國人工智能企業數量從2012年開始迅速增長,截至2018年6月,中國人工智能企業數量已達到1011家,位列世界第二,但與美國的差距還非常明顯(2028家)。

中國人工智能企業高度集中在北京、上海和廣東。在全球人工智能企業最多的20個城市中,北京以395家企業位列第一,上海、深圳和杭州也名列其中。中國人工智能企業應用技術分布主要集中在語音、視覺和自然語言處理這三個技術,而基礎硬件的占比很小。

風險投資上,從2013到2018年第一季,中國人工智能領域的投融資占到全球的60%,成為全球最“吸金”的國家。但從投融資筆數來看,美國仍是人工智能領域創投最為活躍的國家。

在國內,北京的融資金額和融資筆數都遙遙領先其他地區,上海和廣東的人工智能投資也很活躍。從2014年開始,國內人工智能投融資活動的早期投資的占比逐漸下降,投資活動日趨理性,但A輪融資還是占主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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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國內外經濟環境的變化,房地產業的發展呈現了一種不健康的狀態,為了使人們真正的住有所居,安居樂業,加快完善房地產行業的市場規制,引導房地產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一、我國房地產制度的發展

說起我國房地產的發展,得追溯到1998年,國務院下發通知,對城鎮的住房制度進行了改革,從此結束了長達40年的住房實物分配制度,從此房地產有了市場。同年5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銀發(1998)190號]出臺,隨著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越來越多的群眾熱衷于貸款買房,更加加速了房地產的發展。隨后的5年里,房地產瘋狂的發展,房價也一路走高。隨后,2003年8月,《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18號文”出臺,促使了房地產由熱到狂熱。直到2005年,國家意識到了房價過高帶來的弊端,于是在《政府工作報告》中,第一次明確提出抑制高房價。隨后,國家陸續出臺了限制購房、提高首付款等等措施,然而都沒有起到根本的作用。房地產市場仍然蓬勃發展,房價仍然是居高不下。

二、房地產市場規制現狀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制度的完善,我國房地產行業的規定制度方面也有了一定的發展,然而面對殘酷的房價,不的不承認我國房地產市場規制方面還是存在著問題,還是有提升的空間ID機遇。

(一)法規之間缺少協調性

同其他的市場規制一樣,房地產市場規制是指現行的房地產市場的法律規范等。一個健全完善的法律體系是一個內部協調一致、內容豐富并且功能完善的動態體系。反觀我國房地產市場規制中的各法律規范,缺乏內部的協調一致性。既有同級法律規范之間的不協調,又有不同級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他們在內容上的設定有著一定的聯系和重合,然而在重合的事項上,兩條法律對責任人的行為認定以及處理方式上不同,由此導致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兩個法律之間產生沖突。再比如《反壟斷法》和《產品質量法》,雖然都可以用于特殊的行業上,然而兩條法律在法律主體以及監管對象上存在著交叉和不同,于是給執法者、守法者都帶來了混亂和沖突的情形。

(二)法規內容方面有缺失

一是房地產市場規制的內容不完整,尤其是缺乏市場退出機制。我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相關制度體制已然健全,然而卻是重進入,輕退出。退出市場的相關法律和機制不健全,缺乏執行力度。由此,很大一部分的市場主體決定退出市場時,不是選擇按照程序進行退出,而是通過不理會、逃避年檢的方式來進行逃避債務和法律責任。這些行為增加市場中的不穩定因素,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對于完善房地產市場規制是根本。二是市場規制缺少程序性規范。與宏觀調控法相比,房地產市場機制的立法更加重實體輕程序。在很多法律中,條文款項是無不具細,命令禁止的條文大家也是耳熟能詳。然而,對于如何實施法律的相關程序性規則則是很少或者是空白。

(三)執法不嚴難以起到效果

一是市場規制的執法理念需要改變。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也有了進一步的完善。然而從社會行為和社會制度方面來說,社會行為較容易改變和被人所接收,而思想意識卻是根深蒂固的,是需要時間來,慢慢轉變的。我國由計劃經濟時代轉向法制的市場經濟社會,無論是人民群眾還是執法人員,都需要及時轉變觀念。二是市場規制執法的主體多,職權不清楚。從我國的政體監督來看,紀委是反腐的第一線。然而,紀委在上級紀委的領導下,要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同時,人事、工資等等都隸屬于同級的黨委領導下,由此,對于紀委而言,是難以對家長來實施反腐的。從我國的經濟實體來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主要的執法主體,但是,它也是雙向領導,由此導致無論干什么都是捉襟見肘,難以發揮市場中本來應該的執法作用。即使進行執法也難以保證執法公正性。三是市場規制的執法程序不規范。就我國而言,房地產市場規制法的程序規范方面是比較缺乏的,或者是缺乏相應的程序性規定,或者即使有也是很簡陋的規定,難以在具體實踐中操作實施。

三、淺析房地產市場規制的建立

(一)明確房地產市場規制的適用范圍

上面我們說到,房地產市場規制就是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為維護房地產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對影響房地產市場秩序、偏離市場的行為進行規制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因此,對房地產市場規制法的范圍界定尤為重要。

1.明確界定市場準入與市場退出關系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市場的參與主體越來越多,實力和水平也是良莠不齊,市場主體之間的相互影響越來越密切,因此,提高市場經濟主體的整體素質,有利于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一是要提高市場準入資格,從源頭提高市場經濟主體的素質。二是完善市場退出機制的執行性,對未按照規定退出市場的,一經發現,嚴肅懲處,從而增加市場經濟主體的違法成本。

2.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在西方經濟理論中,市場被認為是一只“看不見的手”,對資源進行著最有效的配置。然而,市場的調節是存在失靈的現象的,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是需要國家的宏觀調控的,而宏觀調控的核心就是保證市場公開透明的競爭。相對于此,市場經濟體制也是以維護公開透明的市場競爭秩序為核心目的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方面是市場本身的優化資源配置作用,一方面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體制,還有重要的一點就是加強自律。

3.房產質量保證

市場經濟主體進入市場,進行經營活動的核心目的是獲得利潤。但是,市場經濟主體的素質是高低不一的,因此,在利潤面前,在市場機制未健全的情況下,有些市場經營者會利用法律漏洞,提供劣質產品。后進入市場之后會為社會提品和服務。但是房產屬于特殊的商品,它的質量直接影響著人們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質量。因此,為了保證人們真正的安居樂業,一方面要加強房產質量的硬性數據規定,保證質量。一方面要加強監管,提高執行力。最后,要增加法律的執行力度,提高違反法律的機會成本,從而減少人們的以身犯險。

(二)建立科學的房地產市場規制

房地產作為一個關系民生的大市場,對行業進行市場規制規制體系的建立是極為有必要的。首先,由與房地產相關的諸多法律部門按照一定的原則和位階層次形成的一定的市場規制法律規范表征樣態,然后在科學合理的立法模式下,把市場規制理論內容上升為法律規范內容并用來指導實踐,從而建立起科學的完備的市場規制法體系。

(三)加強房地產市場規制的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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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工作版權所有

全面落實了“三項整治”工作和“三次集中整治”工作。全年共開展以“三項整治”工作為重點的各類市場專項整治工作16次,其中組織食品安全及節日食品安全專項整治6次,組織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專項整治2次,組織開展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工作3次,省局“三項整治”督查組在對我局“三項整治”工作進行檢查后,對此項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開展了鹽業市場專項檢查,切實整頓規范了鹽業市場秩序;對流通領域的成品油進行了質量監管,對全縣的成品油進行了兩次質量抽檢;組織開展了“紅盾護農”農資打假專項行動;加強了蠶繭市場管理,進一步規范了蠶繭市場秩序;對全縣鐵路沿錢廢舊收購站點進行了全面清查,規范了廢舊市場收購秩序;對轄區煤礦、非煤礦山、旅游景點、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戶進行了安全生產大檢查,消除了部分安全隱患;對新進駐我縣的5家保險企業進行了監管,規范了經營行為;全年共辦理違法違章經濟案件6件,其中兩件免予經濟處罰;開展了服務消費領域監管調研工作,形成了“完善食品安全監管機制,構建和諧社會的調研論文”;在食品安全、農資監管領域實行了監管“關口前移”,初步建立了行政執法、企業自律、社會監管“三位一體”的食品安全和農資監管機制;成功地籌辦了漢陰2006年“三月三”商品貿易大會,積累了辦會經驗;積極投入創建衛生縣城的各項工作,全面擔負了分解給我局的各項創衛任務。

二、工作特點版權所有

1、工作全面,效率高。在全局率先完成了罰款、規費收入任務,以點帶面地促使了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

2、加強了橫向協作。在搞好自體工作的同時,加強了股室間的協作,增進了信息共享,改變了“各自為陣”的思維及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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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資本市場也完成了從無到有、從嘗試探索到深入發展的巨大轉變。目前,中國資本市場正處在一個歷史性的發展階段, 如何認識當前的資本市場, 如何保持資本市場發展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如何在人民幣升值和流動性過剩等金融環境下大力推進資本市場發展,如何利用資本市場的平臺推進包括商業銀行在內的金融體系的結構性調整和市場化改革, 這都是我們應當關注的重要問題。而要解決好上述問題,必須對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歷程和目前制約其健康發展的因素有一個明確的認識。

一、我國資本市場制度變遷的簡單回顧

資本市場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具體來說,資本市場的產生是與股份制的產生和發展相伴而生的。我國現代資本市場的建立始于20世紀80年代初期,發展至今大致經歷了一個從起步、規范到發展的過程股票,基本可歸納為以下三個階段:

(一)從1980年到1990年基本處于起步階段

我國資本市場的興起是從1981年首期國庫券的發行開始的論文開題報告。在這一階段資本市場中發行量最大的是國債。從1981年至1984年,國庫券每年發行量為40億元,到1990年底共發行10年、5年和3年期國庫券484.92億元。從1988年起,國家陸續發行了財政債券、國家建設及特種國債等,期間發行量列第二、三位的分別是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而發行量最[1]小的是股票。我國股票發行試點始于1984年7月,到1990年底,全國共發行股票45.9億元。在整個20世紀80年代,我國資本市場基本處于起步階段,投資者意識淡薄,市場規模狹小,主要以一級市場為主,且極不規范。

(二)從1991年到2005年是中國資本市場的探索期

1.1991年到1995年的初步發展階段

流動性是證券的重要特性,面對國庫券和股票黑市交易現象的存在,政府以柜臺交易為試點進行嘗試性探索。柜臺交易市場的發展使整個社會逐漸認識到了證券投資股票,尤其是股票投資的巨大的潛在利潤,一舉扭轉了國債和股票發行的困難局面,相對降低了發行成本,促進了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并為成立全國性的證券交易所奠定了基礎。1990年12月,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成立,1991年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營業。在國債的一級市場承購包銷發行方式的成功,標志著我國資本市場步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從上市公司看,到1996年底,已由最初的十幾家發展到530家,投資基金已有75只,對境外投資者共發行B股85家、H股23家。從股票二級市場交易額看,1990年為18億元人民幣,而1996年已達22693億元。

2.1996年到2000年的規范化發展階段

自1995年以后,我國資本市場無論在市場規模、市場結構方面股票,還是在法制建設、投資主體構成、管理體制等方面,都呈現出新的變化,使我國資本市場發展步入了一個倡導理性投資、加強規范化建設的新階段。至1998年底,深滬兩有上市公司851家,總股本為2345.36億元,總流通股本為740.94億股,總市值為19506億元,投資者已達3700多萬戶,證券公司近百家,證券交易營業部達2400多個論文開題報告。1998年12月29日人大審議通過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對證券發行制度做了重大調整。這標志著我國資本市場逐步走上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1】

3.2001年到2005年的制度創新階段

1990年中國股票市場剛剛問世,面對種種不確定性以及要保持“公有”的特性,中國政府對股票發行上市采取了“規模控制+實質審批”模式,確保股票上市進程的平穩和有序進而弱化供給沖擊。其基本操作模式是:中央政府事先確定一個年度總規模,然后按行政分配原則在不同部門、省市進行分配。2001年4月股票,中國證監會正式取消實行了9年之久的審批制和指標制,代以“核準制+通道制”的發行模式,為加速資本市場的發展打下了基礎。在這將近15年的探索期間,我國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都有了長足的發展。

(三)從2005年5月以后中國資本市場進入快速成長期

針對股權分置下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利益不一致問題,我國從2005年4月29日開始啟動股權分置改革,對這一存在缺陷的制度設計進行了革新。這次變革將從根本上解決長期困擾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頑癥。2005年5月以后,中國資本市場解決了制約市場發展的股權分置的制度平臺,進而為國內資本市場的市場化、國際化,為中國資本市場建立有利于上市公司長期發展的激勵機制打下了基礎。【2】

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完成之后, 由于中國資本市場不同利益主體之間利益關系的理順, 投資者預期發生了重大調整。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人民幣升值預期和國際化趨勢使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面臨更優的金融環境。中國資本市場在2006之后迎來了一個歷史上少有的快速發展期——短短2年時間, 股票市值從2005的3萬億元增長到當前的30余萬億元。更為重要的是, 隨著市場規模的擴張, 內地市場對大盤藍籌的承受能力不斷增強, 2007年全年, 新入市資金逐月走高, 中國石油、神華股份、中鐵等公司的發行凍結資金量均在2萬億元~3萬億元,這標志著目前的內地資本市場已經具備了相當強的需求論文開題報告。

二、我國資本市場目前存在的問題

發展資本市場是一項重要的戰略任務,對我國實現本世紀頭20年國民經濟翻兩番的戰略目標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有利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大程度地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將社會資金有效轉化為長期投資;二是有利于國有經濟的結構調整和戰略性改組,加快非國有經濟發展;三是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資比例,完善金融市場結構股票,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維護金融安全。目前,我國資本市場主要存在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資本市場結構方面的問題

1、投資主體結構不合理

我國資本市場投資主體結構不合理,投資者現在還是以個人投資者為主,機構投資者數量相對來說較少,兩者比重相差較大。【3】個人投資者的投資行為主要是以投機為主,其投資行為取決于個人對證券產品的投資偏好,這種投資偏好的市場隨機性很強,增加了不穩定性;而機構投資者則更注重對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選擇策略投資對象進行理性的價值投資,是穩定資本市場的重要力量。但是目前市場上養老基金、保險基金等機構投資者還比較弱小,難以適應投資機構化的需要,阻礙了這種穩定資本市場功能的發揮。

2、上市公司結構不合理

(1)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不合理。主要體現在:①國家股、法人股等過于集中,導致“一股獨大”現象;②公眾流通股的比重低,絕大部分股份不能上市流通(非流通陸續解禁后也有限售期);③流通股過于分散股票,機構投資者比重小;④上市公司的最大股東不是自然人,通常是一家控股公司。這樣,上市雖然有助于企業在市場上直接得到資金從而緩解經營困難,但長期來看對其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未必理想。同時,在國家股和法人股始終占主導地位的情況下,流通股規模較小,很容易形成機構大戶操縱市場的局面,并且由于國有股不能自由地交易和轉讓,由市場所決定的資產兼并重組就不可能發生。在股市上所進行的企業并購只是在政府部門授意下才可能發生,這就決定了我國的股市難免投機盛行。

(2)上市公司組成結構不合理。主要體現在:①國有企業比重大,非國有企業比重小;②大中型企業比重大,小企業比重小;③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多,企業整體上市公司少;④傳統產業上市公司多,高新技術產業上市公司少。例如,滬深兩市2000多家上市公司中股票,通過直接上市和買殼上市的民營企業所占比例只有16%左右;行業分布存在較大缺陷,傳統產業的上市公司數量太多,競爭性領域企業數量超過85%論文開題報告。

3、金融產品結構不合理

(1)傳統金融業務產品結構單一。在銀行業,業務集中在信貸等傳統的零售業務領域,即使在傳統的零售業務中,也缺乏為企業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務的系列產品,金融中介等批發業務嚴重不足;而國外銀行業在企業的整個發展期、成熟期,甚至二次創業中都會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務品種。在證券市場,中國股票市場相對于債券市場發展迅速,同樣存在法人股、國有股的流通問題以及A股和B股的合并問題。

(2)金融衍生工具發展滯后。衍生工具是企業規避或分散經營與投資風險的重要手段之一。1991年中國建立了期貨市場,但交易品種局限于綠豆、有色金屬等商品期貨,至今尚未推出利率、匯率、股指期貨以及期權、貨幣互換、股權互換等來規避金融風險。【4】由于缺少組合投資所必需的金融衍生品,各類投資者行為趨同,容易形成市場的單邊運行,在宏觀經濟運行和金融調控方向發生變化時可能導致風險積聚。

(3)金融手段創新不足。在金融業全球化、一體化的發展潮流中股票,各國金融業已借助電子技術的發展迅速實現金融業的電子化、網絡化,為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提高競爭力、拓展生存與發展空間。中國銀行業和證券業已基本實現電子化,銀行、證券業務網絡化也已起步,但與國外發達水平相比還有很大差距。同時,由于體制問題,金融機構在電子化與網絡化過程中各自為戰,如各銀行的自動取款系統和結算系統獨立運行、互不兼容,增加了金融業電子化與網絡化的發展成本,也因規模不經濟和便利性不足而抑制了自身的快速發展。

(二)資本市場制度方面的問題

1、體制方面的問題

我國資本市場制度方面的問題主要是體制問題。我國資本市場由于政府和行政機構的介入,行政化色彩較濃,是“計劃”的資本市場論文開題報告。首先,資本一級市場受到行政壟斷,影響了市場融資體系的社會化和融資渠道的多樣性,地方政府為了保證地方財政收入,在選擇上市公司時很少考慮其成長性。所以股票,企業將主要精力放在“政府公關”和“包裝上市”上,而不是放在生產經營和結構調整上。很多上市公司上市前并沒有實質性改制,主要目的是“圈錢”,但沒能有效地利用圈來的錢。此外,發行市盈率也受到限制。券商不能發揮職責的原因之一就是一級市場“包賺不包賠”式的運作,投資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護。

2、機制方面的問題

從某種程度上說,體制方面的問題是造成我國資本市場緩慢發展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體制滯后,我國資本市場存在競爭機制失效、約束機制弱化和激勵機制不健全等問題。(1)競爭機制失效。在上市公司中,首先缺乏產權關系明確的市場主體,其次缺乏競爭機制形成的市場價格,導致資本市場不能形成有效的資源配置機制,行政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市場機制。(2)約束機制弱化。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有國有企業改造而來,存在著“轉軌”不轉制現象。主要表現在:一是“翻牌”。將未根本改制的原名企業改為股份有限公司并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論文開題報告。二是“圈錢”。在上市中按溢價募集資金,力保配股資格,達到圈錢的目的。上市公司中股票,國有股處于控制地位,處于“產權虛置”狀態,上市公司原主管部門以國有股代表的身份對企業進行干預,又不對后果負責;而且董事會的成員大部分來自大股東和企業內部,很難真正發揮監督的作用。(3)激勵機制不健全。發達國家上市公司的經營者實行即時薪金與長期薪酬相結合的收入形式,具有較大的激勵作用;而我國只有即時薪金的激勵辦法,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的變化與公司決策經營無利益關系。因此,導致了經營者不太重視企業的長遠發展,往往為了眼前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我國資本市場存在的種種問題,嚴重制約了它的健康發展,必須采取有效的對策與措施,促進其進一步發展,并趨于成熟和完善。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借鑒國外資本市場成功的經驗,針對我國資本市場存在的結構和制度方面的問題股票,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不斷完善投資主體結構,建立金融產品創新機制,不斷完善金融產品結構,優化資源配置,不斷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健全我國資本市場體系,豐富證券投資品種,逐步建立滿足不同類型企業融資需求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參考文獻:

[1]邊小東:我國資本市場制度變遷的回顧與思考.《會計之友》2009年1期下.

[2]吳曉求:對當前中國資本市場的若干思考.《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07年9期.

[3]應展宇:中國資本市場證券供給政策的回顧與戰略前瞻.《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3008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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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好!

我的論文題目是《我國汽車出口貿易現狀及對策分析》。這篇論文是在我的指導老師劉文華老師的悉心指點下完成的,在這段時間里,劉老師對我的論文進行了詳細的修改和指正,并給予我許多寶貴的意見和建議。在這里,我對他表示我最真摯的感謝和敬意!下面我將這篇論文的寫作研究意義、結構及主要內容、存在的不足向各位老師作簡要的陳述,懇請各位老師批評指導。

首先,我想談談為什么選這個題目及這篇文章的研究意義。

我當時之所以選擇《我國汽車出口貿易現狀及對策分析》這個題目是因為近幾年來,尤其是加入WTO之后,我國的汽車出口貿易進入了一個市場規模、生產規模迅速擴大,中國汽車出口貿易的快速增長,引起了世界對中國汽車業的關注。中國的自主品牌已成為國際汽車市場上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全面融入世界汽車工業體系的時代,中國現已成為具備完整的汽車工業生產體系的生產大國,汽車產品出口方面也取得了很大進步,呈現出自主品牌出口占主導地位的新特點。在經濟危機的影響下,中國汽車產品出口形勢不容樂觀,缺乏規模經濟、產品科技含量低、售后服務體系不健全等問題仍然存在。在國際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制定中國汽車出口的長遠發展策略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研究中國目前汽車出口的現狀,根據汽車出口貿易的總額和特點,研究分析當前中國汽車出口貿易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的措施,有利于中國汽車出口貿易向一個良性的趨勢發展,有利于中國對外經濟和貿易的發展,同時有利于塑造我國對外的一個更好的形象。

其次,我想談談這篇文章的結構和主要內容。

我的論文主要分為以下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通過海關總署汽車出口貿易總額的數據,分析近幾年來汽車出口貿易的特點及其出口優勢。近幾年來,我國汽車出口貿易的主要特點表現在:汽車產品及整車出口加速;自主品牌汽車成為出口主力;出口市場多元化態勢;出口規模加大、向發達國家延伸;我國汽車出口貿易的優勢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分別是:后發優勢、低成本優勢、企業產品出口意識不不斷的增強。

第二部分找出了汽車出口貿易中存在的問題,通過綜合各種貿易總額數據和各種文獻以及自己的思考,我認為中國汽車出口貿易主要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缺乏規模經濟;缺乏自主品牌;服務體系不健全。

第三部分是基于問題提出的對策分析,主要從政府和企業兩個層面,提出了相關的對策分析。

政府方面的對策主要有:加快國內汽車企業的兼并重組,實現規模經濟;整頓出口秩序,規范出口行為;引導強化企業自主研發能力;加強物流業發展。企業方面需要主要是:提升自主的研發能力;研發和推廣新能源汽車;重視產品的售后服務。

我的論文結論是:我國汽車出口貿易存在許多優勢,但同時也存在許多的問題,我們需要政府和企業共同努力,解決好汽車出口貿易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陷,進一步提高我國汽車出口貿易的核心競爭力。

最后,我想談談這篇文章存在的不足。

篇10

引論

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決不僅僅是市場機制獨自運作的結果,只有靠法律保駕護航的市場才能無“悖論”、才能不“失靈”。政府一方面要給予人們最大限度進行經濟活動的自由,另一方面又必須以完善的法律制度確保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為此,首要的是制定民商法等架構,保障私人交易制度得以有效運作;而后還必須建構另外一種法律規范體系以彌補民商法調整市場交易關系的不足①,使民商法的在此的作用得以正常發揮。世界發達國家和地區在這方面十分相似的立法實踐表明,這種法律規范的存在是必要且有效的。美國稱之為反托拉斯法;德國稱之為反對不正當競爭法、反對限制競爭法;日本稱之為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禁止壟斷法;英國稱之為限制性商業行為法、公平貿易法;歐洲聯盟稱之為競爭法;我國臺灣地區稱之為公平交易法。我們稱之為市場規制法②。

市場規制法是調整在國家權力直接干預市場,調節市場結構,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市場規制法就是調整市場規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們認為,市場規制法是經濟法的有機組成部分①,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的研究也必將為進一步研究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提供強有力的支持②。

一、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問題概說

部門法的基本原則是該部門法觀察問題和處理問題的基本出發點和指導思想③,是該部門法的靈魂。當前研究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是有其現實意義的。其一,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是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重新整合④、市場規制法律體系走向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標志;其二,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的確立,能夠彌補市場規制法律規范和條文的缺陷⑤,指導市場規制法的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全過程以及市場規制法學的教學與研究。

(一)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問題的研究概況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深入,市場規制法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但由于學者們多是從具體的法律制度研究著手,因而在市場規制法基礎理論方面的研究就略顯不足,專門討論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的文章就更加寥寥。目前,關于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問題,有代表性的觀點有以下幾種:

1、“李說”①,該說認為,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有四,即誠實信用原則,保障公平合理競爭原則,保護消費者利益原則以及維護市場秩序原則。

2、“楊說”②,該說認為,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是合法原則、中立原則、社會利益原則、安全與效率原則、授權與限制并舉原則。

3、“劉、崔說”③,根據該說,各國市場規制法基本都遵尋相同的原則,即保護競爭主體平等競爭地位的原則,促進自由、公平競爭的原則,保護中小型企業的原則以及保護國家利益的原則。

4、“徐說”④,該說認為,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包括自治(自愿)原則、實質公平原則、整體效率優先原則。

(二)研究概況簡析

筆者認為,上述對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的表述中,有些是值得商榷的,也有些是可采信的。摘要分析如下:

1、值得商榷者。如“誠實信用原則”、“自治(自愿)原則”有將民法的基本原則錯位為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之嫌。按照該原則,市場關系中的當事人在進行市場交易活動時必須具有誠實、善意的內心狀況,講求信用、不欺詐對方等,這是對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產及與財產有關的人身關系的基本要求,用于市場規制法對市場規制關系的調整似有不當。再如,“中立原則”、“安全與效率原則”、“授權與限制并舉原則”等有將非法律原則認定為法律原則之嫌。又如,“保護消費者利益原則”和“保護中小型企業的原則”有將具體法律規范的原則擴大使用之嫌,因為單就上述兩原則而言,無一能涵蓋市場規制法之全部和整體。還有如,“維護市場秩序”應是市場規制法的一個具體任務,雖然法的原則應該體現法的任務,但二者畢竟不能等同。最后如,“保護國家利益”則是所有法的一般性共同價值目標,并不能確切體現市場規制法的特殊性。作為經濟法的下位概念法的市場規制法,也當然具有社會本位的性質,它保護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而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絕非同一概念(雖然在社會主義國家里,大多數情況下其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是相一致的)。

2、可以采信者,如“保障公平合理競爭原則”、“保護競爭主體平等競爭地位的原則”、“促進自由、公平競爭的原則”,“社會利益原則”、“整體效率優先原則”等,它們都比較準確地反映了市場規制法的本質特征,體現了市場規制法的任務,因而是可以采信的。

二、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標準

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有密切的聯系,是法律規則的基礎或來源①。法律原則也是一種價值觀念,體現法律追求的價值目標②。

任何法律部門的基本原則的確立都應遵尋一定的標準,市場規制法也不例外,依筆者之見,這些標準應該包括:

1、法律性標準。即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應該具有法律規范的特性,可以作為執法和司法的依據。

2、抽象性標準。即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必須是從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中歸納和演繹出來的一般的具有抽象性的可以普遍適用的規則,而不是僅顧及那些特殊的、具體的情形和細節。這也就說明了法的基本原則作為一種特殊的行為規范,只作類的調整而不作個別調整,只作高度概括而不作具體規定。

3、表征性標準。即作為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要體現該法律部門的基本內容,反映該部門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征。部門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其基本內容的集中體現,也是構建部門法體系的基礎。不同的社會關系由不同的法律部門來調整,而不同的社會關系的特質決定了調整該社會關系的法的基本原則的獨特性,也是與其它部門法基本原則的區別所在。

4、統率性標準。即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應該統率該部門法的具體制度,是其具體法律制度的淵源,它們是綱與目、源與流的關系。市場規制法各具體法律制度只不過是其基本原則的展開。

此外,作為部門法的基本原則不宜過多,否則紛繁復雜的表述只能損害基本原則的權威性,使之在實踐運用中難以真正奏效。基于上述標準,筆者認為,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有三:國家干預適度原則、保護公平競爭原則以及社會公益原則。

三、市場規制法三大基本原則解讀

(一)國家干預適度原則①

1、含義。國家干預適度原則,就是要求國家干預經濟生活要從社會公益的角度出發,把握適度、得當②。在國家干預適度原則中,“適度”是一個高度抽象的、彈性的標準。“市場失靈”要產生效率損失,國家干預則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挽回這種效率損失。但是,由于國家也是一個有限理性的經濟主體,它在干預經濟活動挽回一部分效率損失的時候,也可能會導致效率損失。當國家干預能以最低的效率損失挽回最大的效率損失時,就是最佳的、最理想的國家干預,即國家干預的適度。

2、國家干預適度原則之解讀。③

首先,自亞當·斯密后世界經濟理論的發展蘊育了國家干預適度原則的經濟理念。斯密時代,市場機制在經濟發展中尚未充分發揮作用,因而其經濟理論核心是解除對“看不見的手”的禁錮,將國家干預經濟的職能限制在極小的范圍內。其后,李斯特經濟理論充分注意到了國家干預職能的積極作用,但他的國家干預思想實際上主要是貿易保護主義。再后,凱恩斯經濟理論強調國家對經濟的全面干預,這種極力推崇國家干預優越性的理論在北美和西歐二戰后經濟恢復中得到各發達國家的認可,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當發達國家經濟復蘇后,再推行這種政府意志主導的經濟政策,就顯然不符合資本主義經濟自由發展的本質要求了。因此,從70年代開始凱思斯主義遭到了廣泛的批評。供給學派正是在抨擊凱恩斯主義的浪潮中誕生的,它主張削弱國家干預,重視市場自發調節機制,迎合了回歸自由主義的思潮。總之,這種態勢體現出一種彈性變化:反對國家干預(亞當·斯密)宣揚國家干預(李斯特)鼓吹國家干預(凱恩斯)削弱國家干預(供給學派)。與之相應,各國經濟政策總是圍繞著國家干預這根軸心線上下波動,始終在尋找一個最佳的平衡點,試圖實現對國家干預經濟的適度把握。

其次,十九世紀末以來的社會經濟變遷史暗示了國家干預適度原則的形成。國民經濟一體化形成以后,客觀上要求市場自發調節機制和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機制同時發揮作用。然而市場機制發揮作用時可能會出現“市場失靈”,這使得國家必須干預市場機制,維護市場自發調節。因此,從十九世紀末開始,國家干預經濟運行已成為時代的必然。民法調節經濟活動游刃有余的歲月一去不復返了,國家干預成為經濟運行的時代特征。各發達國家調整經濟運行的經濟法律無一例外地圍繞著是削弱國家干預還是加強國家干預而有所不同。從市場規制法來看,因時代不同,國家不同,各國對壟斷組織或采用打擊、限制或采取扶持、縱容的兩手作法;因國家所處的國內、外環境不同,各國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與打擊方式也有所區別。然而,不論是反壟斷立場上的左右搖擺,還是反不正當競爭的大同小異,國家干預經濟都必須掌握一定的“度”,“適度”可以促進經濟發展,“不適度”(干預過度或干預力度不夠)則會影響經濟前景,十九世紀末以來的社會經濟變遷暗示人們:國家干預是不可避免的事實,而國家干預適度則是經濟長盛不衰的秘密。

再次,發達國家的經濟立法昭示了國家干預適度原則的成功運用。以市場經濟發達的美、德為例,其經濟立法的發端都是市場規制法,雖然兩國的立法實踐軌跡不同,但對國家干預適度的把握均較為得當,并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績效。美國干預市場自發調節的初衷是反對托拉斯,而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似乎關注并不很多,或將不正當競爭行為列入反托拉斯法中調整①,并且其市場規制法的反壟斷立場基本上一直未變。德國干預市場自發調節的最早動機是反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卡特爾基本采取放任態度,后來甚至轉向扶植。二戰后才回歸世界反壟斷的潮流,現在基本形成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并存的立法態勢。總之,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道路上,世界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從來沒有忽視過國家干預的作用,只是干預的出發點和目的因各國國情、所處時代、國際國內環境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最終目標都是試圖通過對國家干預適度的把握,以保障市場機制調節功能的充分實現。

(二)保護公平競爭原則

1、含義。保護公平競爭原則是指,國家要為當事人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和競爭條件,使他們能夠在相同的條件和外部環境中參與競爭,促進競爭機制在市場中發揮積極作用。在此原則中,我們對公平競爭加上“保護”之修飾,表明國家在維護市場經濟及其競爭秩序中的積極能動作用,表明市場規制法所保護的公平競爭決不是法對市場主體的一般性要求②,而是從宏觀層次追求充分、適度的市場競爭,通過抑制微觀之正當、公平的競爭以實現宏觀的公平競爭①。同時,“保護”公平競爭也表明了政府在這方面的積極性義務,表明政府在追求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時的政策性和強制性,以及法律對國家或政府在這一問題上的限制。

2、保護公平競爭原則之解讀。②

首先,保護公平競爭原則是在市場規制法受命于危難,彌補市場的缺陷、克服民法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局限性的過程中確立的。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隨著壟斷資本主義的迅猛發展和不正當競爭的不斷加劇,市場主體間的公平競爭化為泡影,經濟關系走出了民法所維護的秩序范圍,時代呼喚新的法律形式的出現。市場規制法作為一種嶄新的法律形式,從創設之初就以創造市場平等競爭條件和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為己任,它超越了國家不干預私人經濟生活的民法傳統,改變了民法對社會關系采取的自由放任的態度,在民法肯定自由競爭的基礎上運用國家之手,強調對公平競爭的保護。世界各國大都以國家干預的方式制定了保護公平競爭的法律,這些立法雖然由于各國政治、經濟和歷史背景不同而相異,但其精神實質卻是相同的。從美國的《謝爾曼法》至今,公平競爭法已途百年,其間也歷經修改,但其立法宗旨中滲透的保護公平競爭理念卻始終如一。法律原則是對法律價值的反映和提煉,正是由于保護公平競爭這一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價值目標在人們的觀念層次及整個市場規制法的運轉機制中所占據的重要地位,決定了它將被作為市場規制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其次,保護公平競爭原則作為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當然具有國家干預性和社會本位性特征。國家干預性是保護公平競爭原則最明顯的特征。市場規制法在本質上就是國家為彌補民商法調整的不足而自覺地干預市場的產物。國家干預性特征使該原則與民法的平等互利原則區別開來,兩者分別代表了社會整體調節機制和社會個體調節機制。社會本位性是保護公平競爭原則的另一大特征。市場規制法保護的既不是單純的國家利益,也不是完全的市場個體利益,而是同這兩者既有密切聯系又有明顯區別的社會公共利益。市場規制法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是通過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的維護來實現的,無論是對壟斷結構和壟斷行為的規范,還是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制止,以及對消費者權益的特別保護,都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的。保護公平競爭原則的這一特征實際上是對國家和市場主體行為的引導和限制,要求國家和市場主體都必須對社會共同盡責。

再次,保護公平競爭原則在現代經濟繁榮過程中有了新的發展。隨著市場競爭理論和實踐的發展,保護公平競爭不再是要完全消除壟斷,而是要將其控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也就是說,對公平競爭的保護一方面表現為對國內市場上非法壟斷的抵制,另一方面則表現為要利用規模經濟等合法性壟斷來克服國內市場上過度競爭的無效性以及應對日益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這兩個方面相互交織,相得益彰。由此可見,保護公平競爭原則在內容上有了新的發展,如果說在國家壟斷資本主義初期,這種新變化已初露端倪的話,那么在自二戰以來直到當今的現代市場經濟時期,保護公平競爭原則所蘊含的這一新信息正逐步得到全面體現。

(三)社會公益原則

1、含義。社會公益原則是指,國家規制市場經濟生活要以社會公益為基本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也就是說,在國家干預市場,調整市場結構,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過程中要始終以社會公益為基本尺度。在此原則中,我們所強調的“社會”是嚴格區分于“國家”的①,而“公益”則涵蓋了政治、經濟以及道德等社會各方面的諸多利益②。具體說來,社會公益原則應當包括“社會公共利益至上”和“社會整體效益優先”兩層涵義。

2、社會公益原則之解讀。

首先,社會公共利益至上。在市場規制法領域,一切價值判斷都應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最高標準,這個標準應當貫穿于整個市場規制法的法制建設過程中,并且是各種市場規制法的法律規范不得違反的。不論是反壟斷法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原則上都要依據供求規律、市場競爭規律等經濟規律,來實現保障市場機制有效運作,維護有效競爭,但對符合經濟規律卻有損于社會公共利益,釀成弊害的壟斷和限制競爭、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法律必須加以限制,以保護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利益;而對于一定時期,一定條件下的有違經濟規律卻能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必要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法律則必須予以保護和鼓勵,如危機卡特爾、不景氣卡特爾、出口卡特爾等。從而實現保障基本人權,維護社會穩定,最終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的目標。同樣,在判定一個行為究竟是不是壟斷、是不是不正當競爭,應不應該進行規制的時候,一個很重要的參照系就是看該行為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這一點,世界各國也都是這樣規定的。①

其次,社會整體效益優先。保證社會整體效益的不斷取得,始終都是市場規制法所要追求的最終價值目標。自市場規制法誕生以來,它就以鮮明的整體效益價值傾向與傳統法律部門相區別,并在協調市場經濟中個體效益與社會整體效益的矛盾時,以維護社會整體效益為根本指導準則。傳統民法理念認為,個體追求效益最大化的行為會最終實現社會的整體效益,但其調整經濟關系的歷程使我們清楚地看到,無限制的個體效益的追求不可避免的導致壟斷的出現,市場失靈,扼殺了其他個體的效益追求,最終犧牲了社會整體效益。因而,市場規制法只有在國家干預適度的前提下,以社會整體效益優先為宗旨,才能補充民法調整的不足,真正協調個體效益與社會整體效益之矛盾,為市場經濟創造一個良好的運行環境。凡是制定了市場規制相關法律的國家,其立法的首要政策目標無一例外的是要通過禁止壟斷、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從而排除市場競爭的障礙,維護自由、公正、民主的市場經濟秩序,以獲得最大的社會整體效益②。

當然,社會公共利益與社會整體效益不會永遠協調一致,這兩個標準在實踐的適用過程中必然會并且經常會產生沖突,那么“社會公共利益至上”與“社會整體效益優先”何者更為先呢?筆者認為,要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先,由社會整體效益做出一些讓步或犧牲。因為,從根本上說,只有滿足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求才能夠實現社會的穩定,只有實現了社會的穩定才能促進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所以,從更長遠一點的角度看,當社會公共利益標準優于社會整體效益標準時,二者是相一致的,是并不矛盾的。③

結論

國家干預適度原則、保護公平競爭原則和社會公益原則是市場規制法的三大基本原則。首先,它們揭示了從簡單商品經濟到市場經濟過程中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形式的變遷;其次,它們反映了市場規制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市場規制法的價值取向;最后,它們蘊含著豐富的法哲學、經濟學信息,是極富有彈性的、具指導意義的法律原則。

總之,國家干預適度原則是市場規制法存在與運行的基礎和前提;保護公平競爭原則反映了市場規制法調整經濟關系的手段和過程;社會公益原則是市場規制法立法、執法與司法的最高標準與最終歸宿。市場規制法的這三大基本原則是有機統一的,它們共同支撐起市場規制法的規范體系,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三者都相得益彰、缺一不可。

AbstractThemarketregulationlawplaysanimportantroleinthedevelopmentofthemarketeconomy.Afterthereviewingoftheseveralrepresentativedomesticviewpoints,theauthormakesastatementonthethreebasicprinciplesofthemarketregulationlaw──the"properstate''''sadjustmentprinciple",the"equalcompetitionprotectingprinciple"andthe"socialbenefitsprinciple".

[作者單位:山西大學法學院]

①民法自身的特性決定了它在調整市場交易關系過程中必然產生諸多缺陷,例如,它是確權法,不是限權法,因而不能通過對行為人權利的限制來均衡各方利益;它是以個人而不是以社會為立法本位,因而不能拋棄個人利益而從全局的高度直接考慮社會利益;它是私法,不是公法,因而當交易行為有直接負外部性(即強烈的社會危害性)時,由于該交易不直接涉及特定的第三人,既無法依據合同責任也無法依據侵權責任對其,此時的民法調整或者力不從心或者成本過高,等等。

②即便是國內,“市場規制法”在學術界也并不是一個公認的、統一的稱謂。有學者認為這部分法律規范應稱為“市場調控法”,即調整市場調控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參見李昌麒:《經濟法學(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71頁。也有學者認為這部分法律規范應稱為“市場管理法”,參見王保樹主編:《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頁。還有學者認為這部分法律規范應稱作“競爭法”,參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條法司:《現代競爭法的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劉劍文、崔正軍:《競爭法要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鐘明釗:《競爭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等等。雖然這部分法律規范被學者們冠以不同的名稱,但其內涵大都指與市場機制的維護和完善有關的法律法規。筆者認為,“規制”之義并不等同于“管理、調控和調整”,它包含有“規整、制約和使有條理”的含義,表明外部力量對某一事物企圖達到一定狀態的矯正設計。規制的發生是以規制對象的偏頗為前提的,如前所述,正是由于市場自身以及民法調整市場的偏離,新的法律規范才應運而生,所以“市場規制法”這個稱謂更能精確地反映其所包含的具體法律制度的調整對象、手段及本質。實際上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規制(Regulate)”一詞就已反復出現于西方發達國家的政府法令和學者著作中。為了行文方便,本文將在論述過程中統一使用“市場規制法”這個稱謂。

①市場規制法與宏觀調控法共同構成了經濟法。參見王繼軍、李建人:《經濟法是市場規制法與宏觀調控法的有機結合》,《法律科學》1999年第1期。

②一直以來,我國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討論與研究從未間斷過,也取得了諸多成果。例如漆多俊先生的“一原則說”、邱本先生的“二原則說”、史際春和鄧峰先生的“三原則說”、李昌麒先生的“七原則說”等先期的早已為人所共知的成果;再如“國家適當干預與合理競爭二原則說”(參見魯籬:《經濟法基本原則新論》,《現代法學》2000年10月)、“維護社會整體效益與維護社會公平二原則說”(參見劉桂清、佘勝勇:《論經濟法基本原則》,《當代法學》2000年第5期)等最近的比較有代表性的成果。但是,大多數研究都是直接從經濟法總論下手,采用演繹法得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免流于空泛,說服力不強。

筆者認為法律原則的討論還有另外一種進路,即采用歸納法,先分別對經濟法的下位概念法的基本原則進行研究,之后再將所有下位法的基本原則進行歸納總結和升華,最終提煉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例如,民法的“誠信原則”,起初就只是合同法所遵尋的基本原則,進而成為債權法的基本原則,直至上升為整個民法的基本原則,并最終被奉為民法的“帝王條款”。這樣得到的部門法的基本原則更具有說服力,因而這種研究進路也應當被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所借鑒。

③孫國華:《法學基礎理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64頁。

④法律是典型的上層建筑,因而它必然決定于經濟基礎,并不斷調整自己以與之相適應,在此過程中為之服務。因而建國初期,我國的法律被打上了深深的計劃經濟的烙印。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與深化,我們必然要對已有的法律規范做大幅度調整,對應有而又沒有的法律規范做新的立法嘗試,整個社會主義經濟法律體系都要進行重新整合以適應經濟的快速發展。

⑤法應當是確定的和精確的,但在一定時期內,人們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作為法律載體的語言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立法者即使制訂再多的法律,也必然會有遺漏;即使采用再準確的語言,也不可能完全消除立法意圖與法律文字表現的背離。在實踐中,對于成文法而言,其自身的局限性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律原則來彌補的。

①參見李昌麒:《經濟法學(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75頁。

②參見楊紫火亙主編:《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67頁

③參見劉劍文、崔正軍:《競爭法要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頁。

④參見徐士英:《競爭法論》,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3頁。

①美國法學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法律制度》中指出:“原則是超級規則,是制造其他規則的規則,換句話說,是規則模式或模型。……‘原則’起標準作用,即是人們用來衡量比它次要的規則的價值或效力的規則。‘原則’還有一個意思是指歸納出的抽象東西。從這個意義上說,原則是總結許多更小的具體規則的廣泛的和一般的規則。”參見[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46頁。

②在法律英語中,“原則”(Principle)有下列含義:1、法律的諸多規則或學說的根本的真理或學說,是法律的其他規則或學說的基礎或來源;2、確定的行為規則、程序或法律判決、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對之證明或反駁,它們構成一個整體或整體的構成部分的實質,從屬于一門科學的理論部分。《布萊克法律辭典》“原則”條,西方出版公司,1979年版。轉引自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7頁。

①應當認為,這里我們將“國家適度干預”這個學界常用的提法置換為“國家干預適度”不是簡單的文字游戲,而是有深刻意義的。與英語相反,漢語的表達方式通常是將所要強調的部分放在句子的末尾,而將所有的修飾語往前提。例如,“保護公平”強調的是“公平”,是保護“公平”,而不是保護別的什么;相反的,“公平保護”強調的是“保護”,是以公平的方式進行“保護”,而不是以其他方式進行“保護”。具體到該原則中,我們所要強調的是“適度”,而不是“干預”,國家“干預”經濟是早已為經濟法學界所共同認可的,當前的任務只是要論證國家干預的“適度”性問題,而不是強調“干預”性問題,因而,應該將“干預”放前,“適度”放后,這種語序上的差別是不應當被忽視的。所以,本著嚴謹的治學態度,我們認為將該原則稱為“國家干預適度原則”更能精確表達其深刻內涵。

②此外,也有學者對該原則進行過另外的解釋,認為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應當在充分尊重經濟自主的前提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一種有效但又合理謹慎的干預。其作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確切內涵有二,即正當干預和謹慎干預。魯籬:《經濟法基本原則新論》,《現代法學》2000年10月。

③相關資料可參見李建人:《國家適度干預原則——經濟法基本原則研究》,山西大學2000屆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

①例如,《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12——14條,對虛假廣告的規定。

②譬如民法的公平原則,它只要求稍稍超出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地位和權利義務之形式平等,在微觀層次上略微實現某種實質的平等。

①如微軟收購Intuit軟件公司,雙方企業和股東皆大歡喜,Intuit的股東希望通過其企業被收購而由微軟對Intuit注資,并由微軟龐大的國際分銷網獲得好處;微軟則希望獲得Intuit公司開發的已占有個人財務軟件市場近70%份額的Quicken軟件。就此交易本身而言可謂平等互利、公平絕倫,然而美國政府擔心收購完后微軟會獨霸全美個人財務軟件市場,執意向法院,最終挫敗了此項交易。參見:《美國司法部將微軟收購Intuit之舉提交法院》,《國際電子報》1995年8月7日,第39版。

②相關資料可參見趙劍飛:《試論保護公平競爭原則》,山西大學2001屆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

①過去只講國家利益,而將社會利益包含于國家利益之中,這是過去“國家——社會”一體化的政治經濟體制的反映。只知有國家,不知在國家之外或之上,還有與之并存的相對獨立的社會和社會利益,社會的一切由國家代表或包辦,社會淹沒于國家權力與國家利益之中。雖則社會主義國家本質上是人民的國家,社會主義國家與社會主義社會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畢竟二者利益不能等同。象自然資源與生態的保護,環境的保護,城鄉公共設施的興建與維護,社會醫療衛生、社會保險與社會救濟、社會福利與社會優撫安置以及社會互助等,都是相對于國家和集體、個人的特殊的獨立的利益形態,即公共福利。確認社會利益形態的相對獨立性,并在立法上予以單獨保障,一方面有利于避免國家過多負擔社會事務,或過多干預乃至侵犯社會利益;一方面也可防止或遏制某些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非法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參見郭道暉:《法的時代呼喚》,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31頁。

②比如,我們在具體制定和實施反壟斷或反不正當競爭法律規范的過程中,有時是純粹出于經濟發展的考慮,但有時也必須考慮到國際關系、對外政策或者國內各地區間、各民族間利益協調等諸多政治因素的影響,甚至要考慮到此種立法將對社會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產生何種影響等道德上利益的得失問題,而不僅僅是經濟利益的得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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