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3 16: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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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覽世界史,一個民族的崛起或復興,多以民族文化的復興與民族精神的崛起為先導和標志。當前,我們正處于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關鍵當口,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在這個關鍵階段,中央將對歷史和傳統文化的弘揚提上重要日程,尤其是倡導領導干部要讀點歷史、學習國學,當可收鑒往知來之效,而更重要的是,這無異于啟動一項關乎偉大復興的“基因工程”。
加強對歷史和傳統的學習,有助于對歷史規律性的正確把握。唐朝名相魏征向李世民進諫說:“夫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史為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賢相智語,今猶在耳。歷史并非簡單的重復,但往往呈現出某些驚人的相似。回望也是遠望,通過對歷史規律認識的不斷深化和準確把握,能夠為當代人找到未來的正確方向和正確道路。說,領導干部學習歷史,要落實在提高歷史文化素養上,落實在提高領導工作水平上。而具有歷史文化素養,最重要的是要具有歷史意識和文化自覺,即想問題、作決策要有歷史眼光,能夠從以往的歷史中汲取經驗和智慧,自覺按照歷史規律和歷史發展的辯證法辦事。
中圖分類號:D920 文獻標識碼:A
法治是現代國家治理的基本方式。由于發展不均衡,農村由管理向治理的轉型相對緩慢,加上鄉土社會固有的封閉性、保守性和相對獨立性,農村社區在某種程度上仍徘徊于國家法律控制的邊緣,國家主導推進的社會主義法治在農村并沒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基層治理法治化仍任重而道遠。新時期的農村法治發展應以農村法律文化的培育為切入點,通過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創新現代文化,培育農民的法律意識,進而完善農村的法治機制,最終實現鄉村的良法善治。
一、法律文化是農村法治建設的基礎
農村法律文化是指生活在農村社區的農民對于歷史法律傳統和當代法律現象的認知,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情感,包括與法律精神內核緊密相連的各種文化現象,如鄉村習俗、生活習慣、倫理傳統和社會評價標準等。法律文化具有濃郁的傳統沿襲性,是鄉土農民從事各種社會交往活動的文化心理基礎,是調處基層矛盾、推進鄉村有序治理、實現農村法治的重要前提。
法律文化是農村法治發展的基礎。2010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然而,完備的法律并不代表法治的實現,尤其是在農村,法律所預期的理想秩序與當下的農村社會秩序并不一致,干部和農民傳統觀念中的“官本位”、“權本位”思想并未去除,權力的濫用、誤用時有發生,公正文明的行政執法尚有較大的差距,農民對司法的信任和親近仍未形成,農村居民的重法守約意識仍然淡薄。究其原因,既有國家普法以及執法司法過程中釋法的不足,也有農民對倫理傳統戀戀不忘的因素。“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如何才能形成農民的法律信仰?在傳統觀念影響下,農民對法律產生的是畏懼感,認為其只是的工具,而忽視了其保護人權和關注民生的一面。制度層面的建構并不能解決農民的法律信仰問題,而文化層面的理念具有潛移默化的功能。通過農村法律文化的創新,使之與現代主流法治文化相銜接,能使農民認識到法律可以為我所用。李交發先生曾說,法律文化是法治扎根的土壤,是一切法律制度和思想賴以存在、運作的條件。從這個層面來說,法律文化在某種程度上能使農民認可和接受法律,并使之在農村產生親和力,從而也有利于培養農民的法律信仰,實現農村基層治理的法治化。
二、傳統法律文化對農村法治建設的影響
重禮輕法的觀念影響到農村糾紛的依法調處。傳統法律文化以儒家文化為主導,以“禮”為核心,以宗法為本位,以親情倫理為基礎,禮法相融。受禮的影響,長期以來,農村形成了典型的熟人社會,主要依靠倫理規范來調整人們的行為,深刻地影響著廣大農民的法律心理和行為,制約著人們的法律態度和對法律的認同感。
由于農村環境閉塞,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局限在一個較小的地域范圍內,基本上形成了一個以血緣關系為基礎、親疏遠近有序的倫理關系圈,即“差序格局”。在這種文化的影響下,由于農民感覺到依靠國家正式制度下的法律途徑解決糾紛有經濟和時間上的不劃算,更容易選擇通過家族權威或鄉村精英來調解糾紛。當政府部門執法不文明或所依據的法律與當地習俗不相符合時,農民很少去考慮法律的權威性和執法的公益性,圍觀者往往選擇“幫親不幫理”,最終導致嚴重抗法事件的發生。當農村出現山林、土地等糾紛時,由于沒有完善的登記制度,主要依靠長者的印象才能確認權屬,很容易發生偏袒,導致家族之間相互庇護甚至出現群毆的情形。盡管做證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但是村民之間的糾紛很難取證,農民由于害怕得罪糾紛雙方的任何一方而拒絕做證或者做偽證的情況時有發生。由此可以發現,盡管法律客觀公正,卻無法沖破基于血緣聯系而存在的倫理關系圈,在法的權威與人際親情間,情重于法。
重權輕法觀念影響了農村民主法治的進程。傳統法律文化以權力為本位,盡管有法律,卻只是“以法治國”,法律工具主義思想濃厚,是典型的“人治”文化。目前一些農村的基層干部權力意識仍然明顯,借助政府的權威在農村基層耀武揚威,盡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負有農村管理職能,但從法律角度而言,村級實行的是民主自治,基層政府不能通過簡單的“行政命令”交辦事項和干預治理。但是,實踐中,鄉鎮干部仍通過各種“手段”左右村民委員會的決策和影響村民的行為。比如說農村產業結構調整中的行政指導往往就蛻變為行政命令,這與行政指導的非強迫性明顯不符。傳統倫理化的法律文化以嚴格的等級思想為基礎,片面強調國家、集體的秩序和利益,這種理念指導下的農村法律文化主要體現為對宗族利益的維護和以封建家長為權威的個人崇拜。盡管當前農村村干部權力來源于民主選舉,但是仍然有不少村干部受重權輕法思想的影響,搞“一言堂”,踐踏民主。比如,在農村城市化進程中對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征地補償問題,不召開村民會議進行民主決策,而是個人拍胸脯,最終導致村民集體上訪。又比如,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中,搞硬性攤派,缺乏勞動力的家庭苦不堪言,名為服務,實則造成新的不穩定。
重刑輕民觀念影響了國家法律在農村的親和力。中國古代法律以刑法為核心,諸法合體,民刑不分,民法規范只表現為刑事法律中的民事責任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被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相對輕視,而代之以刑罰制裁,過分地強調法的懲罰功能。這種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泛刑罰主義”和“工具論”, 使農民產生了對法律的畏懼與規避。現代農村社會中,部分村民仍然保留著這種觀念,認為法只能被動地遵守,不能為我所用。由此,現代民主法治理念、市場經濟觀念和契約意識找不到載體,民法所調整的利益和權利得不到重視,公民平等的人身權、財產權被漠視,即使農民偶爾去法院打個官司也只是為了“不輸氣”或“迫不得已”。重刑輕民意識支配下的農村社會,現代法治理念難以植入,法律保護人權和關注民生的一面被忽視。對農民而言,法只是帶強制性的他律性機制,只是被束之高閣的“陳設品”,應疏而遠之。
三、培育農村法律文化的幾點思考
(一)挖掘傳統文化,培育現代法治理念
解決傳統與現代法治沖突的重要出路,不僅僅在于嫁接西方法制,還在于更新傳統的法律文化觀念,通過對傳統法律文化的創造性轉化,解決制度性法律文化與觀念性法律文化的沖突。梁治平先生認為:“歸根到底,法的觀念是被塑造出來的,它不能夠越出它置身其中的文化的界限”。盡管傳統法律文化產生于皇權制度之下,以人治為基本特征,以宗法倫理為價值取向,為維護階級統治服務,但傳統也不等于徹底的腐朽,其中仍然不乏合理性因素,我們必須在批判地繼承傳統法律文化的基礎上發展切合于當代農村社會實際的法律文化。由此,農村法律文化的現代化應當是對傳統的繼承、更新和超越。
傳統法律文化中的許多合理性資源已被運用到現代法律制度中。例如傳統中的“孝”即被《婚姻法》和《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等予以確認,當我們宣揚“贍養”、“扶養”、“相互忠誠”這些現代法的觀念時,即可通過傳統文化的重申來使農民得以了解。“天人合一”觀念在被賦予新的內涵后,轉化為了現代法律中的“和諧”理念,運用到了《環境保護法》《森林法》等相關法律中。而傳統法律文化中的道德教化制度,與許多行政法律規范中的“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相一致。
傳統法律文化中仍有合理性資源需要挖掘。筆者以為,在當前的農村治理的現實環境下,“無訟”的觀念不應作為現代法治的不和諧因素被批判。表面上看,“無訟”是對通過國家公共權威機構裁決糾紛的一種排斥,實則蘊涵了人們對和諧人際生活的追求。“中國的立法者們主要的目標,是要使他們的人民能夠平靜地生活。他們要相互尊重,要每個公民在某個方面都依賴其他公民。因此,他們制定了最廣泛的‘禮’的規則”。孔子曾言,“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這里,“無訟”所追求的是通過非法律手段來解決糾紛。“鄉下事鄉下了”,這是“私了”觀念的源頭,與現代法治建設主張的法治化的基本治理方式相比較存在偏差,不利于定紛止爭,國家法律的權威性受到影響,不利于現代法治的推進。事實上,訴訟并不是解決糾紛的唯一手段,“無訟”理念最核心的價值也不在于抵制訴訟,而在于建立和諧的人際關系,“無訟”所體現的是一種理想化的追求。即使我們從“無訟”的表面形式來詮釋,也應將其理解為通過調解而不是司法裁決解決普通民事糾紛,既能節約司法資源,也有利于人際和諧。
(二)扎實普法,增強農民的法律意識
連續六個五年普法教育盡管被人們指責為流于形式,但是如果沒有國家主導持續地向農村社會灌輸現代法律理念,今天的農民將對法律更為陌生。通過政府組織普法教育,在某種程度上更有利于農民樹立公民權利意識,接受現代法治文明。就當前現狀而言,應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在普法內容的選擇上要注意實用性。應注意選擇與農民生活和其所參與的經濟社會活動緊密相聯的內容進行宣傳。二是在普法目的的確定上要注意觀念性。普法的目的在于促使農民實現法律文化觀念的更新,在普法過程中,要把現代法治精神、民主理念、平等觀念、權利意識等灌輸給農民。正如法學家田成有所說:“我們不一定要每個農民懂得法律的具體規則、規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讓農民懂得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什么,權利受到侵犯后,救濟的辦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權威和地位有多高。”[5]三是要重視用法技能的培訓。讓農民清楚基本的訴訟規則和勝訴的必要條件。
(三)改善執法司法過程,增進農民對法律的信任
農民法律信仰的形成源于對法律實施效果的認可,執法司法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容易使農民喪失對法律的信心,改善農村執法司法是培育農村現代法律文化的關鍵一環。一方面,權力部門要徹底擯棄“權大于法”的觀念,樹立“權源于法”的理念,嚴格按照法律授權的目的和范圍行使職權。另一方面,要加強對權利運行的監督。要破除基層干部“山高皇帝遠”的觀念,建立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對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濫權行為要嚴肅查處,讓法律的利劍在農村高懸,讓農民切身感受到法的公平與正義。在農村執法、司法的過程中,相關人員要學會運用民間規則、傳統倫理、鄉村習俗等詮釋國家法律的精神,培養農民對國家法律的認同感,同時,要關注鄉風民俗,注意法律實施過程中適當的靈活性,使農民在看到法律權威性的同時,也感受其合理性。
參考文獻:
[1] [美]伯爾曼著.法律與宗教[M].梁治平譯.北京:三聯書店,1991.
它的運作機制是讓大腦的犒賞情緒與懲罰情緒對合規行為的結合。即讓合規與犒賞情緒綁定,這樣,合規行為就會使人感到一種愉悅,人們稱它為榮譽感;同時讓違規行為與懲罰情緒綁定,這樣,違規行為會感使人到一種難受,人們稱它為恥辱感。人們提倡什么,唾棄什么,就是對正面情緒與負面情緒的分配的過程,這種自然的結合即為文化本源。情緒經過人為的干預重新與推崇的事件相結合,即為文化建設。
二、違規經營和違規操作屢禁不止的原因與傳統文化的影響有關。
文化建設的優點是文化一旦建立就有相對的穩定性,難點是合規文化面臨著傳統文化的挑戰。當合規犒賞情緒遭遇親情、友情的犒賞情緒時,往往前者不敵后者,就在尋求兩全其美之策時,違規也就悄然而至。因此,合規文化建設與傳統文化之間常常會有遭遇戰。在開展合規文化建設的時環境尤為重要。
三、規范的治理結構是合規文化生存的“環境土壤”。
3.1監督者要給經營者制造壓力。壓力的最好來源是機構內部的實時監督
3.2監督者要受到重托才能充當守望者。那么又怎樣防止監督者自身去指使下層違規呢?監督者同樣需要一種情緒支撐,這就是信任、榮譽感,它需要給予重托來建立。給予每一聘任級的聘任權才能建立重托,進而激發信任感、榮譽感,實現一個代表的職責。而相互制衡的機制是既沒有信任也沒有壓力的工作環境,它是導致現實中不忠實的主要原因。
鎮為貫徹“法治文化進鄉村”精神,按照依法治村工作要求,大力宣傳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強化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引導鄉村村依法自治,幫助健全村組織、民主管理、完善村規民約,實現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在此過程中,村積極響應組織號召,率先錘煉,獲得“省級法治示范村”稱號,村如今也正以青出于藍,更勝于藍的姿態創新推進“法治文化進新村”工作,力爭成為鎮下一個法治示范村。
二、法治文化進新村工作經驗和做法
(一)建設法治主題長廊。將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定期載入法治宣傳專欄,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漫畫、掛畫,等置于廣告牌,觀光道兩旁,涼亭之內等位置,結合具體事例“說”法,確保法治宣傳貼近群眾,貼近基層。
(二)建設農村法治圖書角。“水景家園”建成后,以文化活動室、農家書屋為依托,建立法律圖書室,并配備一些常用法律書籍,定期對群眾開放,并配備一名專業的“法律明白人”,為群眾解決法律疑難,增強群眾的法律意識,引導群眾養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習慣。
(三)定期開展法治小講堂活動。成立一支由村主任為首,各組組長為成員的專業的法律宣傳隊伍,每月開展一次開展法律宣講活動,宣講內容以最新的法律法規及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婚姻法、土地法、農業法等。
(四)加強法治文藝建設。充分利用村婦女文藝隊平臺,編排群眾喜聞樂見、易于接受的法制文藝節目,深入聚居點,開展法制文化宣傳活動,把法治文化理念滲透到群眾心里。
(五)結合本地新村人文地理環境特點,大力傳播“法為上、人為本、調為先、情為牽、和為貴、讓為賢”的傳統理念,重點從“法、理、情、德、利”方面進行闡釋,利用道德詞匯、動漫繪畫、典型事例、燈籠、對聯、壁畫等群眾通俗易懂、喜聞樂見的形式,潛移默化傳播法治文化和法治理念,樹立起群眾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識。
三、問題和困難
(一)群眾法治觀念淡漠。在傳統觀念中,人們普遍有一種恥訟、賤訟觀念。受傳統法律意識影響,農村群眾重視傳統禮俗,輕視法律規范,法治觀念淡漠,習慣于按傳統觀念參于社會生活,評判他人與社會、解決糾紛及維護自身權益。如部分農村群眾重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重視訂親、結婚儀式等形式,忽視婚姻登記,由此引發婚姻關系糾紛。一些農村基層干部在處理矛盾糾紛時,以息事寧人為目的,往往憑自己的權威、經驗和習慣來解決,把法律規范拋之腦后,結果卻往往是“壓下了這頭,翹起了那頭”。
(二)群眾文化生活匱乏。我鎮農村經濟和社會文化事業發展相對滯后,造成鄉村文化生活貧乏蒼白。大部分群眾僅能通過電視、報刊等有限的渠道接受外界信息,內容不豐富,形式單一,范圍不廣。文化活動場所和文化設施建設較為滯后,農村文藝作品缺乏,文化活動品味普遍不高,不能滿足廣大農村群眾精神生活需求。致使一些群眾轉向賭博、搞封建迷信等一些不健康的活動。
(三)農村普法效果不佳。普法宣傳教育往往在法制宣傳日,逢場之日,在人流量較大的城鎮區域開展,在距離城鎮相對遠一點的村子,在普法的次數和質量上明顯下降,個別偏遠的如箭桿林村、白馬村一年難以接受一次法治教育。普法宣傳手段單一,往往以發宣傳資料、上法制課、掛宣傳標語等傳統宣傳形式為主,加之農村群眾文化程度普遍較低,對普法宣傳內容接受度不高,興趣缺乏,致使普法效果大打折扣,無法取得預期效果。
四、下一步努力方向
農村法治建設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培育法治文化對于加強農村法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必須讓群眾真正參與其中,才能有效構建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良好環境。
(一)融入新村建設,打造農村法治品牌。村“水景家園”,村“茶苑新居”作為我鎮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的重要抓手,對于改善農村群眾居住環境,提高農村群眾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要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生產與生活、物質與文化同步提升。在培育農村法治文化的過程中,要堅持把法治文化塑造與新村建設有機結合,根據新村聚居點建筑風格,在新村聚居點高標準建立一批法治文化廣場、法治文化公園、法治文化長廊、法治文化墻,形成各具特色的農村法治品牌,讓群眾在休閑娛樂中得到法治文化的沁潤,接受法治理念的傳播。
(二)弘揚傳統文化,豐富農村法治元素。指出:“中華文化是我們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最深厚的源泉,是我們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的重要途徑。”傳統文化根在農村,儒家思想主張“天人合一”、“中庸之道”,推崇的“仁、義、禮、智、信”,無不追求人際關系的和諧,對于基層社會治理具有積極意義。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必須注重法治文化的表現形式,要充分利用皮影、剪紙、山歌、快板、對聯等群眾基礎性好的傳統藝術形式,把法治文化的理念與它們有機融合,大力開展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讓群眾在參與中逐漸喜愛法治文化,接受法治文化。
(一)少數民族人口長期外出,無法實現有效的基層政治參與
少數民族人口的有序政治參與是實現政治權利的重要形式。民族地區的民主政治發展與少數民族人口有序政治參與的廣度、深度是分不開的,少數民族人口有序政治參與也是民族地區政治現代化的標志。所謂公民的有序政治參與,是指公民在認同現有政治制度的前提下,為促進國家與社會關系良性互動、為提高政府治理公共事務的能力與績效而進行的各種有秩序的活動,它包括各種利益表達、利益維護的行動。[7]然而,民族地區大部分青壯年少數民族人口長期在外務工經商,其工作生活重心在流入地的城市,致使其在家鄉的基層民主政治活動中缺席,使得民族地區基層民主政治的參與主體缺失。因為長期外出,大部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民族地區難以享受到民利,較少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及民主監督等公民基本權利,這對民族地區民主政治建設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一般來說,青年的政治意識正在漸進成熟階段,他們能夠接受新東西、新觀念,但是往往政治責任感不牢固,參與政治活動的興趣不高。尤其是一些長期外出打工的年輕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返回民族地區后,對于民族地區公共事務的興趣不大。調查發現,哈尼族村寨的年輕人即便偶爾回來,時間較短,對村寨公共事務并不關心。[8]當然,他們即便是在流入的城市中也無法享有應有的政治權利,而在流出地又無法真正享有政治權利,成為民主政治權利享有的“盲區人群”,陷入到真正的權利貧困境地。民族地區留守的弱勢群體對政治活動的熱情也不高,“當前民族地區由于大量年輕人外出,而留下的人很多缺乏社區認同感,不愿參加社區活動。”[4](P176)留守人群不愿意參加社區政治活動,而流動人口無法參與,民族地區的基層政治活動難免流于形式。
(二)少數民族人口流動對民族地區基層干部隊伍建設產生了一定影響
在民族地區鄉村中,黨支部、村委會等正式權力組織中的干部是國家政權在民族地區的代言人、決策者,不僅代表著國家在基層社會中的形象,還影響著民族地區的政治經濟生活。把一些有能力的少數民族精英選拔到基層政權中,對貫徹執行國家政策、帶動百姓富裕、推動民族地區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青壯年因為文化程度較高和外出務工的經歷,民主意識和政治認知等高于其他年齡層的人們,具有更高的政治素質。有研究者發現,西北少數民族地區文化程度高的青年少數民族人口,對政治符號的認知水平明顯高于老年人,其中男性又比女性高出13%左右。[9](P107)但這個相對精英階層的人口卻大規模流出,而留守在民族地區的人口大多整體素質較低,致使難以選出較高水平的基層干部,影響到民族地區基層干部隊伍的精英化與能人化。此外,早期流動的一部分少數民族人口中,有一些就是民族地區農村基層干部,他們多為思想活躍、思路清晰且有一定知識的農村精英。他們的外流導致民族地區農村基層干部隊伍不穩定,再加上稍有能力者多在外打工且不愿擔任村干部,使得農村干部后繼乏人,極大地削弱了民族地區農村基層干部力量,使得基層政權運營處于胡亂維持狀態。雖然某些少數民族精英的回歸為民族地區基層干部隊伍建設注入了新鮮的血液,促進了民族地區民主政治的發展。但是,少數民族人口流出的規模化、精英化程度遠遠高于回歸的數量,這使得民族地區基層干部選拔范圍變得狹窄。部分少數民族人口因為外出不僅取得較豐厚的經濟收入,擁有較廣的人際關系網絡,而且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等了解加深,政治素養得到較大的提升。但是,他們參與基層政治活動的愿望并不強烈,只愿意成為經濟好手,而不愿意參加到基層政治中。已有經驗研究顯示,廣西仫佬族流動人口中的農村精英絕大多數忙于商業活動與生意,對參加競選村干部沒有什么興趣。[1](P112)這不利于民族地區基層政治的發展。
(三)少數民族人口流動導致民族地區非正式權力組織功能弱化
大部分民族地區的基層權力格局中,呈現出正式權力組織與非正式權力組織并存的形態。基層的正式權力組織如黨支部和村委會代表的是國家基層政權,非正式權力組織如鄉老集團、宗教組織等代表的是宗族、宗教的權力等。傳統上,非正式權力組織中的鄉老享有民間承認的權威地位,宗教組織掌握著民族地區宗教的話語權。然而,少數民族人口流入城市中,自身思想觀念等都產生了變化,打破了民族地區傳統、同質的社會狀態,促使民族地區社會權力結構功能的變遷,民間權威逐漸由傳統老人型向經濟精英型讓渡。鄉老對于社區公共事務決策及協調的功能開始弱化,部分民族地區的宗教組織也開始萎縮、衰落,正式權力組織在民族地區公共事務中的作用逐漸突顯,民族地區基層社會治理模式由禮治型向法治型過渡。例如,在新坪藏族地區,人們對于民間糾紛的調解上,傳統社會主要依靠鄉老們調解。現在則不同于過去全部依靠鄉老的調解,出現了尋求基層正式權力組織解決的情形。34.3%的人找村干部解決,23.9%的人找傳統權威即鄉老解決,41.8%的人私下解決。[2](P237)同時大量人口外流使得民族地區的一些宗教組織出現傳承危機,宗教組織的聲望逐漸下降,難以發揮其原有的功能。比如,新坪藏區非正式權力組織包括宗教組織“苯苯”階層、“吉巴”、“牌子”和鄉老集團。“苯苯”呈現衰落趨勢,年輕的“苯苯”開始外出打工,“吉巴”、“牌子”組織趨于癱瘓,原有的一些功能現在逐漸無法發揮。[2](P235)由于民族地區的大部分非正式權力組織在少數民族人口的社會生活中發揮著協調矛盾、間接影響社區事務決策等作用,是維系民族地區傳統文化的重要力量。民間非正式權力組織的弱化對于民族地區傳統社會的正常運行、社會力量的整合、基層事務的開展以及傳統文化的傳承與保存是非常不利的現象。
二、少數民族人口流動對民族地區文化傳承的負效應
過去,民族地區因地理環境封閉、交通閉塞、人口流動較少等原因,文化的變遷與傳播等較為緩慢,文化傳統、、儀式實踐等有著較強的穩定性與較高的權威性。隨著人口流動規模增大,民族地區信息流通更快速、更加開放,原來的禮儀規范、儀式實踐、風俗習慣等受到外界的沖擊而發生改變。我們知道,文化傳播是促進文化變革和創新的活性機制。回歸民族地區的流動少數民族是外來文化傳播的載體和文化發展的推動力。他們把城市的現代文明、先進的經營理念和現代化的文化帶到民族地區,當地人們的思想意識和傳統觀念受此影響發生變化,促進本元文化的生成和發展,從而使民族文化從傳統走向現代。[10]頻繁的人口流動造成民族地區傳統民族文化的傳承主體群體萎縮。“對于其原屬群體來說最顯著的變化就是主體流失,群體萎縮,表現在文化的后果上,就是原屬群體的社會文化傳承主體逐步減少,文化的承繼問題凸現。”[11]在外來文化的強烈沖擊下,民族地區的傳統文化正逐漸失去市場,其傳承遭遇危機。
(一)民族語言使用空間日益萎縮,甚至有消失的危險
受少數民族人口流動的影響,作為民族文化重要組成部分的民族語言,其使用的場所逐漸在減少,比如,“朝鮮族人口流動引致的朝鮮族居住形式和各地區人口比重的變化,將朝鮮族傳統文化特別是對朝鮮族語言文字、風俗習慣等方面產生深刻而深遠的影響。”[12]民族地區的很多年輕人多不會說民族語言,致使某些民族語言有消失的危險。有研究者以朝鮮族為例指出,“由于朝鮮族遷往城市的速度加快,民族語言環境正在逐漸消弱,朝鮮族后代正在面臨喪失民族語言的趨勢。”[13]其他民族地區存在類似的情形。比如,在湖北苗族地區,人口的大量流動削弱了教育的民族文化傳承功能,一些孩子隨父母流動到流入地漢族學校讀書,一開始就處在與民族語言文化完全隔離的狀態之下。即使留守兒童,其父母也要求他們說漢語,學好普通話,并且囑咐長輩不要跟孩子說土語(即民族語言),認為土話跟不上形勢,教娃娃講土話,長大后吃不開,與外面交流不方便。[14]因為流動,年輕人體會到民族語言的不便以及普通話的好處,感到民族語言的消失是必然的;而老年人雖然擔心民族語言失傳但為了孩子們的長遠發展而沒有辦法教授民族語言。顯然,人口流動的因素導致民族語言失去了傳承的場域與主體,跟隨父母在外流動的孩子沒有機會學習民族語言,而在家鄉的留守兒童同樣則不讓學習民族語言。
(二)民族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主體出現流失與斷層
隨著民族地區人口流出加劇,民族傳統文化承繼主體大量流失。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而言,無論是口頭傳統還是儀式實踐等都存在文化傳承斷層問題。口頭傳統的傳承主體逐漸缺失。口頭傳統是民族集體記憶及身份認同的重要媒介。調查發現,哈尼族古老的火塘邊唱哈巴被現代流行歌曲代替,一些古老的民族神話傳說、史詩歌謠等出現無人繼承的情況。村寨核心文化人物和傳統文化代表莫批離開村寨外出打工,致使村寨的儀式無法進行。巫師年齡普遍偏大,而青年人則對古老的儀式興趣不大,哈尼族的口頭文化遺產青黃不接無法傳承,有失傳甚至消失的可能。[15]其他民族地區的很多口頭傳統文化亦面臨著消失的危險,較少有年輕人愿意花費時間學習類似東西。傳統儀式實踐及生活實踐的主體面臨流失。各類實踐活動都需要人操作實行,由于民族地區外出務工的人口增多,傳統生活實踐傳承主體相應減少,出現后繼乏人的情況。例如,坡芽村外出打工的年輕人走出了壯族文化所包圍的傳統社會,融入了一個更為廣闊的文化氛圍。大多數人已經不再會唱壯族民歌、不再穿本民族的服飾、不再做鞋墊送情人、不再會織布……[16](P136)同樣朝鮮族的人口外流,也使一些傳統的民族體育實踐開始衰落。例如,朝鮮族傳統體育項目秋千和跳板,過去很受群眾喜愛,一般朝鮮族集居的地方都有秋千架子。隨著秋千和跳板運動逐步消失,盡管國家每4年舉辦一次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把秋千納入競技項目,但是現在要練秋千的人越來越少。[17]這表明民族地區傳統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踐的載體變少,民族傳統文化失去傳承主體進而越發沒有市場。民族地區傳統的勞作實踐隨著人口的大量流出而面臨發展困境。比如,紅河哈尼梯田2013年并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大量哈尼族人口外流使哈尼梯田面臨發展危機,甚至出現無人耕作而廢棄的情況。作為梯田耕作主力的哈尼族青年成為了打工仔,精壯勞動力的流失使得哈尼梯田逐漸荒棄。哈尼族青年一代遺忘了祖先傳承下來的很多傳統技藝如手工藝技能、稻作技能,農業遺產有滅絕的危險。[15]在其他民族地區,民族傳統實踐活動同樣遇到傳承無力的情形,甚至其文化內涵因為外在環境的變化而發生了功利化的改變,民族地區的傳統價值觀與受到了沖擊,“就連原本非常神圣的一些原始宗教儀式,現在也成為了一種為獲得經濟利益而進行的表演行為,而使其內隱文化的觀念內涵失去了依附的基礎。”[18]
(三)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攜帶的外界文化沖擊了民族傳統文化
基于少數民族人口外流與回歸而帶來的外界文化對民族地區傳統文化形成了巨大的沖擊。美國著名人類學家萊斯利•懷特認為,“文化是一條交互作用的要素所組成的河流,某一特性對其他特性有作用,它們反過來又對這一特性有反作用。某些要素已陳舊過時并被淘汰;新的要素又補充進去,新的排列、組合和綜合持續不斷得以形成。”[19](P373-374)人口流動使得民族地區傳統民族文化發生變遷,民族文化因子不斷被創造也在不斷流失,一些傳統習俗開始消失。外在物質文化受到的影響最明顯。民族服飾穿著的時間日漸減少,很多人改穿流行服飾,只有在重要節日、婚喪嫁娶時才穿民族特色服飾。民族地區飲食文化發生較大變化。食材、食物中多了流入地的飲食習俗,少了民族特色。外來文化的沖擊打破了原本的飲食結構。比如,藏族地區的傳統食物所占比例已大大減少,糌粑、酥油茶等已從餐桌淡出,主食變為了大米和面食;飲料種類增加了諸如可樂、碳酸汽水等;開始經常吃各類時令蔬菜等。一些少數民族傳統餐具逐漸被日常餐具取代。民族文化空間也發生了變遷。民族地區人們的價值觀、思維方式及審美取向等受人口流動而有所改變,使得傳統文化空間正在不斷地縮小甚至消失,其中住宅建筑空間變遷較為明顯。房屋的形制與結構發生了變化,傳統吊腳樓與干欄式建筑被現代瓦房與樓房取代,比如,近十年來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小王村建房者不再建“土筑瓦蓋”的干欄式建筑或土家吊腳樓,而是修建小洋樓。32戶人家中,有16戶修建了小洋房或者平房,土家吊腳樓淡出了小王村村民的生活。[5]這與人口流動所接觸的高層建筑審美文化有關。房屋的內部設計、裝修等不再按照民族傳統的房間格局布置,導致一些民族特色建筑空間不斷消失。比如,火塘被看作一個小型的家庭公共空間,一家人圍坐在火塘旁吃飯、烤火或者聊天等,還舉行一些民族特色活動,如哈尼族在火塘邊唱哈巴,彝族祭祀火塘等。現在民族地區的新式住宅中較少修建傳統火塘,圍繞火塘所展開的活動也相應減少。像仫佬族聚居的鳳梧村地區,新式樓房中不再設有火塘,火塘逐漸消失。[1](P140)一些曾經發揮特殊功能的傳統房屋正在消失。例如,坡芽村中的新建房屋中不再修建女兒房。在傳統的壯族社區,每家每戶在大門外的左右兩邊建蓋有側房即女兒房,是專門給成年的女兒夜晚對歌、談戀愛準備的。由于人口流動數量的上升,壯族人戀愛方式也相應發生變化,因為夜晚對歌、談戀愛的習俗漸漸消失,女兒房慢慢失去原有的功能意義。[16](P136)民族地區具有特定文化特色的古建筑民居正在逐漸被現代建筑取代,失去了以往的民族風情。民族地區的公共建筑空間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作為民族地區村落公共活動的祠堂與作為民族信仰中心的廟宇等,在人口外流的影響下,呈現出兩個極端的發展情形:要么是由于人口外流過多,人們把重心放在務工經商與個人家庭上,對公共祠堂與宗教場所少人問津,導致這些作為公共活動空間的場所逐漸敗落;要么是很多人在城市里獲得了財富,復興傳統民族文化的意識覺醒,進而組織起來把公共祠堂與宗教場所按照現代審美標準修建得富麗堂皇,而失去了其作為民族傳統建筑的符號意義與文化內涵。
三、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對民族地區社會穩定的負效應
隨著少數民族人口的外流及其回歸,民族地區的社會結構發生了變化。局部地區出現了貧富差距拉大與貧富分化趨勢,社會分層現象日漸顯現。傳統意義上的婚姻變得不穩定,夫妻關系受到沖擊。民族地區出現了一些新的社會問題,比如留守婦女問題、留守兒童問題、老年人問題以及、盜竊搶劫財物等違法犯罪問題,民族地區社會穩定面臨一定的壓力。
(一)通婚圈擴大導致民族地區出現“娶妻難”問題
受人口流動的影響,民族地區通婚圈不斷擴大,跨地域婚姻增多,比如,在廣西壯族地區那善屯,屯內婚、村內婚、鄉內婚減少,跨鄉婚、跨縣婚、跨省婚增加,通婚圈逐漸擴大。[20]民族地區外嫁其他省市的女性人數上升。比如,在土家族聚居區,“出現了遠嫁遠娶現象,各村都有數對遠距離異族通婚者,他們涉及云南、貴州、重慶、湖北、安徽、浙江、河南、湖南等省市。”[14]通婚圈的擴大還表現在族際通婚數量的上升。比如,廣西仫佬族鳳梧村,目前村內仫佬族人與壯族通婚的有32對,與漢族通婚的有18對。[1](P120)由于民族地區婚嫁年齡的男女性別比相差不大,再加上外嫁女性的數量增加,一些未婚男性青年被排除在傳統通婚圈外,有些地方出現“娶妻難”甚至“光棍村”。一些人在本地找不到媳婦轉而迎娶外地媳婦或者入贅外地家庭等;或者在同一年齡組內找不到轉而到下一年齡組尋找對象,出現“婚姻擠壓”問題。比如,新坪藏族地區的通婚圈擴展后,但是女子外嫁的現象日益突出,漢族女子內嫁的比例并沒有增加,反而外出入贅男子的比例上升,這就意味著,通婚圈的擴展在事實上只是加大了新坪藏族女子的通婚范圍,對男子而言,通婚圈的擴展又造成了他們自身通婚范圍的萎縮。[2](P137)朝鮮族地區同樣存在類似的情形。未婚女青年大量外流,農村男青年“娶妻難”問題有所突出……某些男性青年因找不到對象而對社會產生怨憤情緒,影響了地方社會穩定。[21]顯然,女性的大量外流,導致農村未婚男女比例嚴重失調,在很多農村看不到未婚女性,致使很多適齡男性找不到結婚對象,出現了“光棍村”現象。[22]民族地區找不到對象的男性青年對于當地社會而言是一個潛在的“問題群體”,不利于當地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對于那些有著民族通婚禁忌的少數民族而言,他們習慣在本民族內通婚,若是在本民族內找不到對象,一些人將會到外民族如漢族中尋找對象,最終會導致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繼承與延續出現問題。此外,受人口流動的影響,民族地區的婚俗逐漸朝著簡化和城市的方向變遷,這不利于民族傳統婚俗文化的傳承與保存。
(二)人口流動導致民族地區家庭穩定受到影響
少數民族人口流動影響到民族地區的家庭關系穩定,部分家庭夫妻之間的關系日趨緊張,最終婚姻破裂,家庭解體。比如,“在朝鮮族流動人員家庭中,因客居異地條件差、經營上的矛盾、借貸問題、經營失敗而破產等多種原因,出現一些家庭不和甚至離異的現象。”[12]至于離婚的原因則是與女性外出、長期分居、感情破裂等有關。“長期的夫妻分離導致了離婚率的急速上升,直接影響和動搖家庭的根基,嚴重影響延邊地區社會的穩定發展。”[22]當然也與男女差距拉大有關。夫妻中一方外出打工后,外出務工的丈夫進城見了世面,獲得更大的現代性,而留守的妻子則沒有改變任何情況,導致丈夫往往看不上家鄉的妻子導致離婚。
雖然協商民主理論興起于西方,但是協商民主在中國早已得到了廣泛的實踐。黨的十報告中明確提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作為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提出來[2]22。農村是探索協商民主發展的基礎,如何充分保障農民的參與權,如何調動農民有序地參與協商民主,如何實現鄉村治理中協商民主制度化,是我們首先必須考慮的問題。
一、鄉村協商民主的含義
簡單地說,鄉村協商民主就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利益攸關方的村民通過平等的對話、討論等方式,圍繞鄉村社會中的公共問題達成共識,從而賦予決策以合法性的過程。在協商民主框架下,村民之間、村民與政府之間、村與村之間的協商地位是平等的。
鄉村協商民主最早的實踐形式是浙江溫嶺的民主懇談,隨后在我國中西部地區,協商民主得到了廣泛的發展。在河北地區,鄉村協商民主呈現了多樣化的發展趨勢,主要包括咨詢會、議事會、談心會等多種協商形式。正如馬克思對民主給予的高度評價:“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國家制度的已經解開的謎。在這里,國家制度不僅自在地,不僅就其本質來說,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現實性來說,也在不斷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現實的基礎、現實的人、現實的人民,并被設定為人民自己的作品。”[3]39-40作為民主形式的協商民主同樣是人民的作品,鄉村協商民主是村民在實現自身權利過程中不斷探索出來的。
二、河北鄉村治理中的協商民主
(一)鄉村治理中協商民主的探索
由于中國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特別是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會在一定程度上制約政治發展。例如,江浙地區經濟發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相對較高,公民組織發展迅速,這些因素使得公民政治參與得以有效進行。不可否認的是,在一些貧困地區,村民的參與意識和參與能力也較高,但是從整個民主運行環節來看,經濟因素對民主參與起到了更為基礎性的作用。
在河北,協商民主形式是隨著河北社會經濟發展而不斷豐富起來的。與江浙地區相比,河北經濟發展處于中速發展狀態。從產業結構角度看,河北農村經濟結構依然以農業為主,農村大量的青壯年流入城市,或者外出到北上廣等大城市打工,農村空心化比較嚴重。這些現狀導致河北鄉村協商民主的發展依然處于一種探索的狀態,但是在黨的十之后,河北鄉村協商民主獲得了快速的發展,探索出了許多形式。比較典型的鄉村協商民主治理形式主要有以下兩種。
1.月協商制度
月協商制度是河北基層協商民主的一種形式,主要通過月協商座談會形式開展,每個月舉行一次。大名縣和寧晉縣在探索月協商制度上取得了有益成果。大名縣和寧晉縣政協為了進一步發揮政協在協商民主中的作用,搭建了政協委員常態化履職平臺,建立了月協商制度。特別是大名縣政協正式出臺了《關于建立月協商座談會制度的意見》,這是大名縣政協拓展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形式、增加協商深度、提高協商成效的有益探索。
一般來說,月協商制度主要是每月上旬,以專題協商座談會的形式,圍繞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開展協商,每次就一個專題達成共識,最終形成科學決策。月協商制度在河北各縣得到了很好的發展,并且月協商制度已經擴展到鄉村一級。月協商制度類似于農村一事一議制度,同樣是圍繞農村治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展開的,“作為農村基層社會的一種民主實踐形式,一事一議制度也是一種農村基層民主決策和民主治理的形式,它主要采用協商、討論、對話的方式來決定農村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注重的是討論而不是投票’。”[4]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兩個層面:一是協商的議題,月協商制度的議題主要是農村中重要經濟與社會問題,是農民當前關注的主要問題;二是協商的主體,月協商制度是基層政協探索出來的協商形式,在向農村開展過程中縣級政協及政協委員發揮著帶頭作用。
2.搭建三個平臺
隆化縣政協為了更好地實現協商民主功能,充分搭建獻諍言、出良策的三個平臺,為全縣改革發展穩定獻計出力。具體來說,搭建了協商議政平臺、建言獻策平臺、履職盡責平臺,這三個平臺有效地將協商民主從縣級擴展到村級。
搭建協商議政平臺,主要是從縣級政府層面對全縣經濟社會問題開展協商,進一步完善、深化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和基層民主協商,進一步完善各項協商工作機制;深入開展以專委會議、常委會議、主席會議為平臺的協商議政活動。搭建建言獻策平臺,主要是圍繞教育、醫療、養老、環保等問題,以專題形式開展調研,政協委員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深入鄉村與群眾建立聯系,通過撰寫調研報告、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搭建履職盡責平臺,主要是完善政協聯絡工作制度,表現為橫向和縱向兩個維度進行協調溝通。從橫向上看,加強政協常委成員與政協委員之間、專委會與政協各個界別委員之間、政協委員與政協委員相互之間的聯系;從縱向上看,加強政協委員與人民群眾之間的聯系。通過三個平臺的搭建與建設,有效地搭建了鄉村與政府、鄉村與鄉村之間的溝通平臺,充分發揮了隆化縣政協的協商民主功能。
(二)鄉村協商民主存在的問題
河北省在鄉村治理過程中對協商民主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從前文分析的兩種典型協商民主形式看,我們認為,月協商制度和搭建三個平臺主要體現了一種自上而下的推動,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著村民主動參與或參與協商過程中主動性與積極性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公共問題意識不足
協商民主是利益攸關方的村民通過平等的對話、討論等方式,圍繞鄉村社會中的公共問題達成共識,從而賦予決策以合法性的過程。公共問題是協商的關鍵因素,它背后體現著村民的公共意識問題。如果村民僅僅圍繞一些家長里短式的問題提出自身的利益訴求,那么這些訴求并沒有進入公共問題范圍。例如生活垃圾問題,這是農村社會一個重要的公共問題,即針對村民的生活垃圾亂扔、亂倒現象,村民與干部、村民與村委會就如何治理該問題進行協商。但是,如果村民僅僅因為自身利益,就如何治理自己門前垃圾問題進行協商,那么這有悖于協商民主精神。在一些鄉村,村民自身利益問題時常超過鄉村公共利益問題,使得一些問題在公共協商的框架內無法展開,這種公共問題意識的不足最終會損害村民自身的利益。
2.組織化程度不高
在河北鄉村協商治理過程中,組織化程度不高主要體現在缺乏必要的組織將相關利益整合起來。在一些農村,村民的利益訴求始終處于一種碎片化形式進行表達,而這種碎片化的訴求會同時發生在不同的農村,那么這種碎片化的利益訴求如何整合到公共問題中?有的學者提出,可以通過村委會之間必要的協商進行整合;也有的學者認為,需要建立專門組織對某一公共問題展開協商。針對第一種解決方式,我們知道在村民自治過程中,少數村委會成員有時會追求自身利益,特別是政治精英掌控著很多資源,很難與村民進行有效的協商,這是影響協商民主開展的重要因素。因此,通過建立一些專門組織將村民利益整合起來,同時該組織又能與政協委員建立聯系溝通機制,這有助于發展鄉村協商民主。
三、完善鄉村協商民主治理的路徑分析
鄉村協商民主是我國基層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實現鄉村治理的有效途徑。針對河北鄉村治理中的協商民主問題,為了進一步促進協商民主的發展,提高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需要通過以下路徑解決。
(一)發展鄉村組織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村民出現分化,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體,例如私營企業主、互聯網商戶等,這種結構性分化造成村民針對公共問題會產生不同的利益訴求。在這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過程中,河北鄉村結構也發生巨大的變化,主要體現在鄉鎮企業異軍突起、農村務工人員增加、農村大學生流入城市。一方面,農村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另一方面,河北農村老齡化、空心化不斷加劇。如何在農村開展有效的協商?如何在協商過程中保護老年人、婦女和兒童的利益?這是協商民主在河北鄉村發展面臨的重要課題。
鄉村組織是發展協商民主的重要載體。從協商民主過程來看,鄉村組織能夠有效地將相同利益群體組織起來,從而更好地代表和表達群體的利益。針對某一公共問題,鄉村組織召集利益相關群體開展協商,在組織內部首先達成共識;同時,鄉村組織與鄉鎮黨委、政府進行協商,表達該組織的利益訴求,通過有效溝通協商,最終達成共識。當然,在現實協商過程中,由于農村問題的多樣性和復雜性,鄉村組織協商平臺需要進行反復的溝通與協商才能達成共識,這可能會提高協商成本,但是從長遠角度來看,鄉村組織能更好地發揮自身的協調優勢。
(二)培育協商文化
一、加強法治文化的重要性
法治文化既是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重要組成,也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法治文化是一個內容博大,內涵豐富的大概念,是法制宣傳教育深入發展你的必然產物,是諸多法制文明的綜合體現表現在立法、司法、執法、法制宣傳、法律服務、法律監督等方面。
(一)加強法治文化建設是提高公民素質的必然要求。
加強法治文化建設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對內是促進和諧的一種保障,對外是可彰可顯的法治國家的一種新形象。十七大報告要求,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從“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經歷了從中重點宣講法律文件、法律解釋的具體規定到面向公民闡釋法律精神,啟發抽象化的法律權利意識,從宣揚“法律無情,疏而不漏”到宣傳“法律是人民維權的利器”,從倡導公民作一個守法者到鼓勵公民成為一個積極的護法者的不斷完善、更富成效也更加人文化的過程。這種歷程實際上就是從法律制度層面深入到法治精神內核,從法治體系構建深華到法治文化培育。
(二)加強法治文化建設是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
十七大報告指出,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法制建設和法治工作才能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才能健康發展。首先,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必須堅持以人為本。要用以人為本這一核心理念審視、反思立法、執法、司法,切實把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利、促進人的自由平等發展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作為一條紅線貫穿于法治工作全部過程及其各個環節。其次,要立足于經濟社會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科學發展觀的第一要義是發展,發展是當代中國的主題,也必然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主題。我們應該認真研究法治發展的戰略思想,把法治發展引入科學發展的軌道。第三,法制建設要做到全面協調和統籌兼顧。做到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三)加強法治文化建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法治文化建設本身也是和諧社會建設的基本內容 一,因為法治文化與和諧社會的目標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和諧社會追求的就是化解矛盾、解決沖突,使社會歸于和平與安寧。人類社會是由若干個不同方面,不同組織和個人結合而成的,他需要一系列的規則來維系。這些規則有道德、有紀律、有傳統、有習慣,但其中最明確的無疑是法律。而法治文化正體現著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民主法治,必須以法治文化作為思想基礎,而和諧社會追求的公平正義,也恰恰是法治謀求的最高理想。法治文化在推動和諧社會的建設發展上,不僅能為和諧社會提供制定藍圖,而且能為人們提供重要的觀念,為和諧消除矛盾,提供守法意識。
二、法治文化建設的目標。
法治文化建設是一個漸行漸遠的實踐過程,必須通過不斷地培育、升華,逐步實現由偏重法律知識普及到注重法治精神倡導的轉變,實現由偏重政府推進到注重政府推進與民間自覺相結合的轉變,實現由偏重法制宣傳教育到注重法治實踐的轉變。凸顯公平正義、權利本位、崇高法治的文化取向,是法治文化建設的重要指標,把培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作為“六五”普法依法治理的重要任務。
三、當前法治文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治文化建設缺乏基礎
當前基層法治文化建設普遍缺乏一定的基礎。雖然基層有著源遠流長的法律文化,作為統治中國數千年的儒家禮法思想對大多數人仍有相當大的影響,封建“人治”、“德治”的觀念在一部分人心中還根深蒂固。儒家的禮法思想蘊涵的是人治理念,無法為法治文化建設提供建設基礎。用托馬斯潘恩的一句名言改過就是“在人治的社會里,國王就是法律;而在法治的社會里,法律是國王”。同時中國古代法治注重“刑治”與現代的法治不能相混同。現代基層法治文化建設中存在著諸多與現代法治文化建設不相和諧的問題,但分析這些不和諧問題的深層因素,關鍵在于還未在基層形成于法治文化建設相適應的法治文化基礎。
(二) 傳統文化的影響
中國傳統文化提倡“以和為貴” ,重關系、講人情的傳統和習俗幾乎滲透于現代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當然,人情和親情是社會生活和交往不可缺少的劑,缺少人情的社會也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就像任何事物都有兩面一樣,熟人社會過分發達的人情倫理也有其自身的弊端,特別對現代文明所認同的法治文化更是具有瓦解和剖壞作用。這就是為什么有時“以情壓法”、“以情代法”、“以情亂法”等現象在當代中國行政執法和司法實踐中層出不窮的深層原因。社會公眾的普遍心理是,一旦面臨訟爭,首先想到的不是運用法律維護權利,而是能如何做到息事寧人,如何運用各種方式尋找關系和人情資源。在崇尚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理念的同時,人情與法治并非絕對向左,但情之于法需要一定的尺度和界限。所以基層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法治文化建設中必須要處理好這種重情輕法的文化傳統,引導人們重新進行法律價值目標的選擇,逐步培育人們的法治精神和對法治的信仰。
(三) 經濟因素的影響
法治文化的形成以發展受制于物質生活的條件和經濟活動的發展程度。基層尤其是農村地區經濟和社會文化事業發展的相對滯后,造成鄉鎮文化的貧乏。在農村,大量的農民固守土地,沿襲著傳統的 農業生產方式,收入主要來自種植業,參與經濟活動的單一性制約著人們觀念的改變,使法制宣傳效果不高。同時,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發展與社會矛盾凸顯的重要關節,發展中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問題依然突出,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的物質基礎還比較薄弱。建設法治國家、培育法治文化既要增強緊迫感,又要具有長期努力的思想準備。站在新的歷史起點,需要保持高度敏感與警覺。全面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法律素質,使法治成為全體公民的一種精神信仰和生活方式。
四、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的途徑
(一) 進一步推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建設
法治理念和其他文化種類相比,基層法治文化是一項嶄新的建設領域,必須堅持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為根本任務,以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要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改革創新為動力,弘揚中華文化,提高全民文化素質。
首先要確立發展的理念,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必須在黨的堅強領導下,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以人為本、與時俱進,尤其是在建設法治型政府、公正司法執法、社會平安和諧、經濟法治建設、社會管理創新等領域,進一步加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有力推動法治文化的協調發展。
其次,推進法治文化建設重在堅持和發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要建設的法治文化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其核心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依法治國、人民當家作主與黨的領導三者的有機統一,不可有所偏離。在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同時,還應認識到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還出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在理論和實踐的層面還處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在理論和實踐的層面都有很多新的情況、新的問題、新的矛盾,需要認真去梳理、去探索、去研究。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在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框架下,不斷地去豐富、去探索、去發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并在這一理念的指導下不斷推進法治文化建設。
第三,要強化服務群眾的理念“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決社會矛盾的最佳途徑”。在利益表達方面,弱勢群體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時,往往素手無策,少數激進的人可能會采取極端手段來尋求利益表達和利益訴求。目前,農民工、流動人口、城市拆遷戶等社會問題還未到達到根本性的解決。因此,我們必須把服務基層、滿足需求作為履職為民的宗旨,使工作著力點前移,深入實際生活,及時掌握人民群眾所思所想、所缺、所盼,努力做到以法治精神塑造人、以法治信仰引導人、以法治實踐提高人、以法治文化熏陶人,培養高度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最終實現人的法治意識、法律素質的提升。
最后,推進法治文化建設,提高人民法律素質是基礎。要在發揮好黨委和政府在法治建設方面的重要作用的同時,更多地注意依靠社會力量來推進法治建設。因此,提高人民的法律素質,激發人民參與法治建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是我們推進法治文化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從實際情況來看,公民的法律素質現狀與法治文化的目標差距還很大,必須繼續在深入推進法制宣傳教育方面下功夫,積極探討如何在社會法治理念的指導下,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創新與發展,努力將法治精神、法治意識、法治觀念融入頭腦,融入人們的日常行為當中,努力在全社會形成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風尚。
(二) 加強法治理論研究,創新形式,著力營造良好氛圍
理論是實踐的指導,要把握法治建設的新特點和新規律,加強法治文化理論研究和解決問題的應用對策研究。注重在法治實踐中豐富和發展法治文化理論,更好地指導法制宣傳教育和法治實踐。由于中國法治文化的缺乏,目前,對法治文化內涵的研究基本都是以西方的法治文化為坐標,所以,在法治文化的研究培育工程中,要注重繼承吸收傳統的法治元素,并大膽借鑒和移植外來的先進法治文化,同時使之民族化、本土化。
但加強法治文化培育和移植同時要梳理中國傳統的法律思想觀念,形成有中國特色的法治文化。中國傳統法律思想中盡管沒有西方法治文化中的法治精神,但中國傳統法律思想是經歷了幾千年發展形成、積累和流傳下來的,其內容博大精深,影響深遠,體現著中國的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民族性建設。現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權、私權神圣、權利制衡等觀念,還要注重中國法治文化的現代性建設。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中國走上了一條以經濟趕超西方發達國家為中心的國家現代化道路,與之相適應的法治現代化道路要求用全新的法律規則來保障和維系市場經濟的發展,重塑一種法律主治的現代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應以市場經濟為根據,進行理論創新和理論更新,以一種新的形式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我國的法治文化建設也要剔除傳統法律文化中的人治思想、特權思想等,形成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權力至上的觀念以及信仰法、崇尚法和尊重權利的法治精神和良法主治的現代法治文化。
加強法治文化建設,需要先進文化的價值取向和思想理念作支撐,即要創新法治文化的表現形式。所以要借助各類傳播載體,改進方式方法,使依法治理特別是法制宣傳從過去的灌輸式、被動式向感性共鳴、理性思考、自覺接受方向轉化。同時,推進法治文化建設要采用接近大眾、群眾喜聞樂見的法治文化表現形式,依托各種媒介,如公益廣告、手機短信、普法網站,運用圖片、文藝節目、法制動漫等多種形式開展工作,增強法治文化的滲透力。
(二)開通權益表達新路徑,利于創新民族地區公共治理模式首先,開通權益表達的新路徑。在大力發展民族地區社會建設、全面發展當地經濟的同時,還需要確保少數民族地區的各個群體、階層中的整體利益表達可以有充分表達的路徑,這能實現社會各大階層利益實現進一步統籌,科學處置好社會中存在的各類矛盾。將廣大少數民族群眾的訴求真正納入到規范化、法制化的道路上來,進一步拓寬少數民族群眾的利益表達路徑,全面尊重廣大少數民族群眾的權利訴求,這是實現社會穩定的有效手段。只有如此,才能在處理民族地區社會矛盾時,進行耐心的引導,有效疏導民族地區社會矛盾。其次,利于創新民族地區公共治理模式。創建新的表達機制,并且創建適宜民族地區的公共治理模式。原來的民族地區的公共治理往往是自上而下開展,這本身會導致一些政策落實上不到位,不利于維護民族地區的社會穩定,這主要是因為訴求機制是公正與公平的表達機制,這能為推動民族地區的公共治理進程。
二、行政法語義下困擾民族地區公共治理模式構建的因素
(一)財政困境、經濟困境方面的束縛民族地區財政困境重點體現在以下多個方面:一是財政收入少。民族地區的基礎政權所獲得的財政收入不多,特別是在國家開展稅費改革之后,民族地區的基礎政權收入大大減少,并且民族地區經濟欠發達,在進行必要支出后,基層政府不得不采用借貸的方式進行維持,這直接導致基層政府的赤字規模在持續擴大,債務負擔也越來越大。二是政府的公共職能難以落實。民族地區的基層組織在進行資源爭奪、項目建設的過程中,行政成本也進一步增加,在支援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國家財政資金對民族地區的支持量也持續增加,不同地區之間因為基礎條件等多個方面的差異,就會陷入到項目的爭奪中,不得不負債去想辦法,這樣就會導致政府公共職能難以實現。三是行政成本增加,收效不高。民族地區人口、環境差別大,這導致成本的投入高,并且收效不佳。雖然政府撥款增加,但由于民族地區地理環境等方面的特殊性,這樣就會使通訊、交通和技術等方面的利用比較困難,伴隨服務職能的進一步強化,行政成本就進一步增加,使一些有限的資金投入,獲得不了很好的公共治理效果。經濟困境主要表現在生態環境方面。從表面上來看,生態環境不應該被界定在經濟范疇內,這是經濟層面的問題。民族地區本身的發展水平低,在長期發展的過程中,也一直處于發展的不平衡狀態,這將會導致貧困、自我發展能力上的束縛,過分依賴環境。并且還有些民族地區的群眾居住在一些自然障礙區,這些地區本身就不適合人居住,在貧困與惡劣自然環境的相互作用下,漸漸形成惡性循環。有的民族地區為了加快發展步伐,不得不加劇對自然資源的濫用,付出了破壞當地生態環境、耗費自然的沉重代價,引進了屬于高污染的制造產業,這進一步加劇了對當地環境的破壞。
(二)民族地區文化本身的復雜性民族地區往往是多民族聚居地帶,在這些地區,人口數量少的一些少數民族處在劣勢地位,民族特點以及本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很好地實現,民族文化的保護就陷入困境,會讓這些民族有自卑感,這是導致社會出現不穩定的重要因素。此外,民族地區少數民族群眾處在不同的交往中,不同少數民族的價值觀、不同的信仰與不同的文化間交互碰撞,這樣就會出現一些不必要的矛盾,也直接影響到不同民族間的團結。在當前大力推進城鎮化的大背景下,民族地區有些地方過分關注經濟效益,并不尊重少數民族信仰與風俗,這樣就會導致群眾、干部之間的關系緊張,人際關系進一步淡化。一般來講,少數民族文化是民族地區重要資源,是為了全面融合民族地區的各個民族,全方位培養少數民族感情的紐帶。
三、行政法語義下民族地區公共治理模式構建的策略
行政法語義下的民族地區公共治理模式解構
(一)確定公共治理主體,建立基層公共治理評估機制
1.確定公共治理主體傳統的民族地區公共治理都歸入到民族問題內予以解決,采用的是族際主義治理模式,該模式對科學處置民族地區糾紛,創建新型的民族關系起到了關鍵性作用。然而,伴隨現代化進程的進一步提速,民族地區的現代化轉型已經提升到重要的議事日程,由此出現的民族地區的穩定問題、發展問題、環保問題等并不能看成是單一性的民族問題,而是民族地區的治理問題。要解決好這些問題,只依靠傳統的解決問題的模式是很難實現的,主要是因為這些問題往往呈現出一定的區域性,需要開展全面治理。因此,探索適宜民族地區的公共治理模式。公共治理模式是在對民族地區的區域特點進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可以從解決該區域矛盾的問題基礎上,制定具體政策。但是這一治理方式也因為只是考慮到民族地區的局部性情況,并未從民族地區的發展大局出發,所以,結合傳統的模式,實現傳統治理模式與現代公共治理模式進行有機結合,是非常有必要的。要使民族地區公共治理取得一定實效,地方政府和基層政府結合建設雙重治理主體結構,不同主體都是圍繞民族地區公共治理進行協作,全面發揮各自優勢,解決好民族地區在公共治理中面臨的復雜因素。中央與地方政府都要在治理過程中發揮宏觀性指導作用,比如,確定整體規劃、提出宏觀性政策等,而基層政權需要充分考慮民族地區的差異性,讓中央、地方政府提出的一些政策得到貫徹落實,才能提升民族地區的公共治理效果。
2.建立基層公共治理評估機制在民族地區建立基層公共治理評估機制,能全面激發基層治理的運作的活力。民族地區基層政權開展的績效考評、人事任免等采用的都是量化指標與上級考核的模式,該模式不僅操作便捷,而且也方便上級政府對基層政權的管理。然而,這一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如短期的量化指標未科學反映該民族地區的治理情況,還存在不科學的量化標準,未能全面發揮民族地區基層工作人員創造性。要從《憲法》規定出發,民族地區的基層政權有一定的自,然而,當前采取的績效評估方式,導致基層部門人員為了避免出現錯誤,不愿意進行大膽實踐,因此,在民族地區公共治理模式下,要明確民族地區基層主體的地位,發揮其自力。所以,需要創建基層公共治理評估機制。該機制需要將綜合性績效管理作為目標,舍棄簡單做法,對民族地區的基層部門工作人員考核,將會對公共治理效果長期影響。但需要指出的是,這一類型的基層公共治理評估機制,評估操作復雜,需要廣大民眾的廣泛參與,有效糾正公共治理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使得基層政權能全面投入到公共治理中來,因地制宜地提升民族地區公共治理水平。
(二)經濟發展中堅持多元化發展道路,公共產品實現多元化供給模式
1.經濟發展中堅持多元化發展道路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發達地區相比,經濟整體競爭實力并不占優勢,但也有一些局部性優勢,比如,自然景觀、天然資源、礦產資源等。從民族地區發展實際出發,在民族地區不能照搬市場經濟發展模式,這需要與民族地區的實際相互結合,進行科學地創新與選擇,探索適宜民族地區經濟發展之路。從民族地區實際出發,可以采用以下幾種適宜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道路:一是在資源相對豐富的一些民族地區,并且當地的生態環境相對好,可以堅持市場化的開發機制,但需要做好監督管控工作,保證在資源開發內的綜合性輻射效應。二是在旅游資源相對豐富的地區,可以開發當地的旅游資源,假如外部資金引入存在一定困難的話,需要從利于區域公共治理的長效性出發,維護好民族地區少數民族群眾的長期利益。三是在生態環境相對脆弱的地區,但是蘊含大量的礦產資源,資源開發價值高,需要避免采用“殺雞取卵”性開發模式,堅持走集體開發之路,創建好的機制,確保環境保護與開發有機結合,做到地區綜合發展的一致性。四是在資源相對匱乏或者農業生產不發達的地方,可以發展一些特色經濟,比如具有民族特色的工藝品、特產等。
2.公共產品實現多元化供給模式民族地區農村在公共服務上面存在結構失衡、供給不足、效率不高等多個方面的問題,這和民族地區的基層政權建設滯后性、建設能力低等有著密切關系。所以,采用建立公共服務型的基層政府,提升對當地群眾的公共服務供給能力,這是改變民族地區公共產品不到位的重要選擇。創建民族地區基層服務型政府,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出發:一方面,全面適應民族地區公共服務需求特殊的經濟條件與文化環境,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建立科學、職能分布相適應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另一方面,在社會公共服務供求體系中,還需要創建回應性制度機制,采用該機制,能全面反映少數民族群眾喜好,提供的公共物品的類型與服務等也能實現多元化,更好滿足民族地區群眾的需要。
深化誠信,多措并舉,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在文化品牌建設工作中促進了文化品牌建設與中心工作的深度融合,一幅幅“航道維護遒勁有力、經濟發展乘勢騰飛、黨建文化春風化雨、民生關懷沁人心脾、文化成果百花齊放、品牌成效百尺竿頭”的畫面躍然漫漫航路上。
人文人本,忠誠真誠,深化誠信鑄品牌
誠信,是該局一直倡導、堅持和弘揚的組織文化,凝聚了全局干部職工的思想和智慧,對單位的發展壯大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正是基于多年來一貫秉承的誠信文化,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才得以改革發展的浪潮中不斷破浪、乘風、遠航。為進一步發揚誠信文化,做到在內容上擴充和深化,適應單位科學發展、轉型發展、跨越發展的客觀需要,自2011年來,局黨委全面啟動誠信文化建設系統性開發工程,在認真開展調研的基礎上,通過“講、念、樹、踐”,從忠誠和真誠的角度去理解、踐行誠信文化,持續推進了“人文人本、忠誠真誠”這一具有鮮明誠信特色的文化品牌建設工作。
1、由表及里講“人文”
在文化品牌建設過程中,注重加強在日常工作、學習和生活中對職工的人文關懷,充分體現“愛黨、愛國、愛局”的“頌三愛”要求,從廣大職工的具體需求出發,用航道文化、誠信文化、管理文化、民生文化激發大家對單位的無限熱愛,對航道事業的無限追求,不斷營造團結友愛、生動活潑、互助互學的良好氛圍。
2、因勢利導念“人本”
在單位發展過程中講求以人為本,充分考慮職工的特點、性格和興趣,用人本的理念、用長江航道建設發展的大好形勢激發、引導大家對工作和事業的盡心盡責,鼓勵廣大職工在共同事業目標的追求中實現人生價值,形成組織發展和職工進步相輔相成、共同提高、相互促進的良好局面。
3、抓好結合樹“忠誠”
在實踐中,到要擴大文化品牌建設的覆蓋面和影響力,必須與航道發展結合起來,與強化暢通服務、穩定和諧結合起來。著力提倡“雙向忠誠”的理念,要求職工對單位、對事業忠誠、熱愛,明確單位需要對職工忠誠、負責,讓忠誠單位、忠誠事業、忠誠同志成為組織內每個人遵循的自覺行為。
4、化虛為實踐“真誠”
文化品牌建設不能直接產生經濟效益,如何將“虛事”做成“實事”?在品牌建設過程中,該局不斷夯實人與人、組織與組織之間真誠友好關系的基礎,將真誠的理念立足于中心工作,待人以真、贏得朋友,對事以誠、贏取伙伴,讓真誠相待、協作共贏成為全體職工的自覺行動,用誠信打造單位的“金字招牌”。
在“人文人本、忠誠真誠”文化品牌建設過程中,突出“人”、“誠”二字,充分強調個人的素質對“誠信執業”的重要性,以“忠誠”、“真誠”為要義,著力培養了一支忠于事業、敢于擔當、求真務實的干部職工隊伍。
厚積薄發,勵志篤行,多措并舉強推進
如果將“人”文化和“誠”文化各比作一個圓,那文化品牌建設工作歸納起來,簡而言之就是在兩個圓中“選交點、找切點、強特點、顯亮點”,始終自覺堅持把文化品牌建設工作放在中心工作的背景下來統籌謀劃、實施和推進。
1、厚積——異中求同選交點
緊緊圍繞文化品牌建設目標和單位職能,結合航道維護工程單位實際,選好文化建設和品牌建設、組織和個人的交點,尋找“人”與“誠”共性,立足于把品牌做精、把工作做實的目的,在“異”中求“同”的寸土之間因地制宜、深度耕耘文化品牌。
文化宣教入基層。自2011年以來,局黨委領導連續兩年親自帶隊,行程幾萬公里,在全局所有基層單位和一線項目部、工程船舶中,集中開展了文化宣教、安全檢查和高溫慰問等工作,對職工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加以分析、引導,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措施,確立了“高立意、低切入”的文化建設工作基本原則。
品牌文化互通融。文化建設和品牌建設都需要人去推進,同時個人發展和組織發展都需要秉承誠信之本,最終達到以組織發展服務個人成長、穩步增強單位綜合實力的目的。該局以貼近員工、喜聞樂見的中國傳統文化、人類文明結晶為著力點立體鋪開,通過“精氣神”書法、“和祥瑞”音樂和紅歌力量、“真善美”攝影、“風骨雅”詩詞四個切入點大力組織實施文化建設,推動了“人·誠”理念與文化建設工作的融合。
2、薄發——立足服務找切點
文化品牌建設工作不是無土之木、無源之水,如何產生實實在在的效果,該局從細微之處著手切入,以堅實的創建陣地保障,用持久的舉措推進。
找準“窗口”切點。通過在全局范圍內推行以“力爭誠信一流,力爭服務一流,力爭管理一流”為主要內容的“三個一”服務舉措,積極探索了優質服務的新理念、新內容,努力將“三個一”服務措施打造成服務長江水運的平臺、服務沿江經濟的橋梁、服務流域百姓的窗口。
找準“作風”切點。堅持以加強機關作風建設促進文化品牌建設,以“誠”待人,強化“管理就是服務”的機關管理觀,通過加強組織領導,采取有力措施,治理和轉變機關“懶、散、拖”等不良作風,促進了局機關由“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由側重“管”向側重“理”轉變,端正機關對基層一線的態度,增進對基層一線的感情,提高貫徹黨的群眾路線的自覺性。堅持體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誠心誠意為基層一線辦實事、辦好事、解難事的作風,使文化品牌活力四射、單位事業歷久常青。
找準“先進”切點。以“學習雷鋒,奉獻他人,提升自己”為主題大力開展學雷鋒活動,引導職工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營造誠信光榮、勞動偉大的良好氛圍,培育知榮辱、講正氣、作奉獻、促和諧的良好風尚,鼓勵單位干部職工爭做航道建設的“活雷鋒”。
3、勵志——創新精神強特點
文化品牌的名稱相對固定,內涵卻在延伸拓展。它需要在全局性工作中努力填補“空白點”,在經常性工作中積極挖掘“閃光點”,通過創新精神,突出特點,連接起品牌建設中各方面環節,形成樹一個品牌、帶一片區域、強單位發展的生動局面。
蔚藍色打造品牌新特色。通過實施蔚藍色系列文化建設工程,大力打造特色文化,暢通了單位內部溝通新渠道,開啟了全員心智新模式,營造了良好的發展氛圍。“蔚藍色故事”、“蔚藍色講座”、“蔚藍色論壇”分別從“看”、“聽”、“思辨”三個角度,通過看文化故事、聽講座授課、辯發展大計,將睿智思辨之美、務實求真之美、包容和諧之美融于“蔚藍色”特色文化之中。蔚藍色工程推動了單位“信息通暢、齊心協力、穩定和諧”發展局面的形成。截至目前,蔚藍色故事已出刊45期,涉及誠信文化、溝通藝術、執行藝術、管理藝術等近10個主題共156則故事;蔚藍色講座分別以《機關文化與組織發展》、《溝通協調與個人成長》等內容為主題進行了多次講授;蔚藍色論壇中主題帖數十條、跟帖量千余條。
座右銘帶出品牌新氣象。要求機關每一名工作人員親自撰寫自身座右銘,并置于辦公區域,體現出發自心底的人生感悟、自律之聲,“海納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無欲則剛”、“立世德為先、律己廉為首”等名言警句座右銘時時提醒著自身的言行,將敬業、負責、忠誠、勤奮、服務等文化觀念自覺轉變為行動。
4、篤行——統籌推進顯亮點
以“外化、內化、實化和默化”四方面工作為著力點,不斷彰顯文化品牌的亮點,讓品牌建設在“萬紫千紅”中爭當“一枝獨秀”、在“百家爭鳴”中力求“一鳴驚人”。
塑造形象力,品牌形象外化于形。一是通過連續舉辦長江航運“精氣神”書法南京、重慶、蕪湖、南通、宜昌展,并于2012年10月,將“人文人本、忠誠真誠”文化大旗和“精氣神”書法作品在海拔4600米的長江正源沱沱河進行了展示,進一步弘揚、展示了干部職工不畏艱險、勇攀高峰的“精氣神”。二是結合航道工程單位和航道維護工作特點,將黨建品牌建設和文化品牌建設有機結合,不斷夯實基層品牌工作基礎。如指導上海浦東機場項目部將“人·誠”文化品牌融入黨建創新工作中,對項目案例進行了總結提煉,并通過基層黨建創新典型案例申報、邀請地方媒體宣傳等措施擴大了品牌影響力。
凝聚向心力,品牌理念內化于心。將“人·誠”文化理念融入文化作品之中,在內部出版《“精氣神”職工書法作品集》、《“和祥瑞”音樂欣賞、紅歌力量Ⅰ、Ⅱ》、《“真善美”職工原創攝影集Ⅰ》、《“風骨雅”職工原創詩詞集Ⅰ》等文化作品的基礎上,完成了《局機關職工座右銘錄》、《廉政風險防控手冊》、《安全生產漫畫集》、《蔚藍色故事集》、《安全指南》、《文化擷英》等十余本安全文化、廉潔文化、特色文化作品的內部編輯出版工作,通過層出不窮的文化成果讓“人·誠”理念在職工中潛移默化。
――法律權威還未完全形成,公權濫用現象仍然存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建成,但法治觀念還沒有完全深入人心,以權壓法、以言代法等現象依然存在。一些官員在決策時頂不住來自各方面的壓力,缺乏捍衛法律的精神;部分執法者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對法律也不夠忠誠;少數基層干部、行政執法人員沒有完全嚴格執行相關制度法規,存在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現象,缺位越位、違反程序的情形時有發生。這導致一些群眾到相關部門反映問題,部門相互推諉扯皮,群眾有怨無處訴、無法訴,最后病急亂投醫地到處上訪、鬧訪、纏訪,加大了矛盾糾紛化解的難度。
――法治宣傳教育不夠深入,全民愛法護法的習慣尚未養成。當前,如何引導群眾依照法律程序表達民生訴求的工作做得不夠,導致群眾形成一種“大鬧大得、小鬧小得、不鬧不得”的畸形心態。一些政府部門經常“運動式”地治理問題,關鍵時期怕上訪造成惡劣影響,全面動員、全員參與,集中解決突出、尖銳的矛盾糾紛,調動大量人力和物力資源“做工作”買平安,從而使一些群眾對法律失去信仰,在心目中造成“政府怕我上訪”的錯誤觀念,一定程度上縱容了他們不依法解決問題,寧愿以身試法去“撞南墻”,最終導致“有理的要上訪,無理的也要上訪,特殊時期更要集中上訪”的局面。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無論是傳統文化心理的遺毒,還是當前公權濫用的積弊,都不可能在短期內迅速革除。因而,引導人民群眾理性表達民生訴求,必須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努力培育公民法治觀念,大力推進法治文化建設。
第一,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在全社會樹立法治基本導向。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這就要求以法治政府的建立促進法治社會的發育,以司法的嚴謹、執法的嚴格來培育公民守法的自覺,真正讓廣大人民群眾從正常的渠道表達民生訴求。一方面,要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各級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不斷解決群眾合理利益訴求。同時,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另一方面,要充分發揮司法公正對于社會公正的引領作用,并在此基礎上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嚴格依法辦案,“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健全權責一致的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努力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從而讓人民群眾在每一件具體的司法案件中建立對法治的信心、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感受到法律的權威,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對法律的敬畏和信仰。
第二,強化基層治理,夯實法治基礎,在基層大力培育公序良俗。要從區域實際出發,壯大基層力量,整合基層資源,強化基礎工作。深刻領會“禮法合治、德主刑輔”的治理理念,在廣大基層大力培育、宣傳公序良俗,把“政社互動”、“鄰里自理”、“街坊共治”作為基層治理的新模式,和諧鄰里關系、家庭關系,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傳統民事矛盾糾紛,從源頭上為群眾解憂。積極發揮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社會事務、維護公共利益、救助困難群眾、幫教特殊人群、預防違法犯罪的機制和制度化渠道。全面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援助范圍,健全司法救助體系,保證人民群眾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訴求暢通,及時獲得有效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