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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合同模板(10篇)

時間:2022-06-02 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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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合同

篇1

簽訂日期:

簽訂合同地點:

本合同由(以下簡稱“出讓人”)與(以下簡稱“受讓人”)簽訂。

受讓人以總金額(即成交金額)萬元人民幣(用大寫數字書寫)向出讓人提供相關服務:

經雙方協商,同意按下列條文執行:

1. 本合同供、需雙方必須遵守國家頒布的《民法典》,并各自履行應負的全部責任和義務。

2.出讓人保證按合同條款規定的時間和方式付給受讓人應交付的貨物,并承擔應負的責任和義務。

3.受讓人保證全部按合同條款規定的內容支付出讓人到期應付款項,并承擔應負的責任和義務。

4.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4.1本競價文件;

4.2受讓人中標的響應文件;

4.3合同書;

4.4合同條款;

4.5 (政府采購機構) 發出的中標通知書;

4.6附件:

4.6.1 采購方在競價期間的所有補充通知;

4.6.2 受讓人在投標期內補充的所有書面文件;

4.6.3 受讓人在投標時隨同響應文件一起遞送的資料及附圖;

4.6.4 在商洽本合同時,雙方澄清、確認并共同簽字的補充文件、技術協議。

5.合同范圍和條件

本合同的范圍和條件應與上述規定的合同文件內容相一致。

6.貨物及數量

本合同所提供的相關服務詳見競價文件的要求及受讓人響應文件中的承諾。

7.付款條件

本合同的付款條件在競價文件中有明確規定。

8.合同金額

合同總金額見合同書,分項價格在受讓人的投標報價表中有明確規定。

9.交貨時間和交貨地點

本合同中 的(完工時間) 、(地點) 在競價文件中有明確規定。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供、需雙方委托人簽字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如招標申請公證的,合同需經公證機構公證后生效。

11.合同的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出讓人執 份,受讓人執 份;副本一式 份,出讓人執 份,受讓人執 份,主管部門執 份。

12.合同的失效

本合同在合同價款結清后失效。

出讓人受讓人

單位名稱(蓋章):單位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

聯系人:聯系人:

篇2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_________》、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_________》,雙方根據公平、有償原則,特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采礦權,其礦區范圍內的礦產資源所有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采礦權在有效期內,依照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和進行其它經濟活動,但轉讓、出租、抵押和進行其它經濟活動期限不得超過采礦權有效期。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采礦權屬狀況:

地理位置:_________,開采礦種:_________,儲量:_________,礦區面積:_________平方公里。

礦區范圍拐點坐標: 序號

x坐標

y坐標

序號

x坐標

y坐標

開采深度:_________米至_________米。

第四條 乙方取得本合同項下采礦權的方式:_________

(一)申請審批;

(二)協議;

(三)招標;

(四)拍賣;

(五)掛牌。

乙方在按本合同規定繳付采礦權價款后,進行采礦許可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后,依法取得本合同項下的采礦權。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采礦權價款,按如下方式繳付:

(一)乙方向甲方繳付_________元人民幣;

(二)乙方繳付采礦權價款期限為: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應當按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采礦權使用費。

第七條 乙方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將本合同項下應繳納的有關費用匯入甲方指定單位的銀行帳號內。

乙方如不能按時繳納有關費用,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2%支付滯納金,逾期60日仍未繳納,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采礦權,不退還履約保證金(定金),乙方必須按成交價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乙方取得本合同項下采礦權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_年(有效期間見采礦許可證副本)。采礦許可證到期后,乙方依法享有采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權,并按本合同的約定另行繳納采礦權價款。但是國家法律法規有新的規定除外。

乙方在采礦許可證期限屆滿前30日內,未向甲方提出延續采礦許可證登記申請,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井巷工程由甲方無償收回,甲方有權重新出讓本合同項下的采礦權。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延續采礦許可登記權,本合同項下的采礦權甲方有權重新出讓。

(一)未取得礦山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的,或者礦山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被吊銷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國家稅費的;

(三)存在導致吊銷采礦許可證的違法行為;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不得辦理延續采礦登記的情形。

第十條 本合同項下采礦權被甲方收回、注銷、吊銷或乙方喪失延續采礦許可登記權,乙方必須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將生產生活設施、設備撤離礦區。逾期仍不撤離礦區的生產生活設施設備,視為乙方自動放棄所有權,由甲方處置。

乙方不得對礦山井巷工程進行破壞,如有損壞,乙方將承擔修復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經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方案、礦山生產安全方案,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乙方應當按經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采,乙方必須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工藝。

乙方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土地、勞動安全、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

第十二條 甲方不對本合同項下采礦權有關地質儲量資料的經濟性、客觀性負責。乙方自行承擔本合同項下采礦權有關地質儲量資料的一切經濟風險。但是,本合同項下采礦權有關地質儲量資料是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第十三條 甲方應當維護乙方合法采礦權益不受侵犯,并會同有關部門保障乙方正常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侵犯和破壞。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合法采礦權益受到侵害的,乙方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第十四條 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函或其它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報告。

不可抗力的定義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

第十五條 乙方在采礦權有效期內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不退還采礦權價款。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約定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簽訂。

第十八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單位蓋章后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書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篇3

受讓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職務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______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______項目。(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用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定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采用_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____ 乙:_______________(章)

(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簽字)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項目)

一、界樁定點

1.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____日內,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用地者依圖驗明紅線所標示座標的各拐點界樁。面積核定無誤后,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重新埋設。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用地者在用地紅線圖興建建筑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筑物的性質規定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附屬建筑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建筑容積率(建筑面積密度)__________________;

(4)建筑覆蓋率(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總建筑面積不超過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6)建筑層數,最高/平均__________層;

(7)綠化比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室外地面標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設計均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筑設計標準、規程的規定。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三、公益工程

3.1 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紅線范圍內一并建造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費提供使用。

(1)________蹲位公廁

(2)小區公用停車場

(3)自行車棚

(4)配電室(開關站)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3.2 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紅線范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設計、施工、竣工

4.1 紅線范圍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用地者負擔。

4.2 用地者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日內應按批準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積不少于________平方米。

4.3 規模大的、特殊的復雜工程,其動土施工時間按上述要求進行有困難的,用地者至遲應在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____日內,向市(縣)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夠理由延建申請,且延續期不得超過____日。

4.4 用地者應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____日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其《國有土地使用證》,其地上建筑物無償歸國家所有。

五、建筑維修活動

5.1 用地者用地紅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所屬建筑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壞紅線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占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準。

如需臨時使用紅線以外土地,應與該用地者協商;若屬政府未批準土地,應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定交納土地費用。

(2)未獲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3)用地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泄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用地者對該地段內的所有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5.2 用地者不得開辟、鏟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5.3 在興建建筑或維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須摸清地段或相鄰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龍喉管)、電纜、電線以及其他設施的位置,并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用地者在未獲批準之前,不得動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用地者負責。

六、供水、供電

6.1 用地者所需的用水,應與市自來水公司簽訂供水合同。

6.2 用地者所需的用電,應與市供電局簽訂供電合同。

6.3 用地者接水、接電及開設路口,所需費用均自行負責。

七、監督檢查

7.1 在土地使用期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用地者紅線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篇4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面積為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項目。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用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定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___.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由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人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 )項辦法解決:(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 ;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

傳____________ ;

傳____________ ;

真____________ ;

真____________ ;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 ;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 :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采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

篇5

乙方(受讓方):身份證號碼:居住地址:手機: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房地產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買賣房地產情況甲方擬將位于的房地產(房屋平面圖見附件一)轉讓給乙方(yifang)。方對甲方擬轉讓的房地產作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地產。該房地產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平方米,土地使用權類型為,房屋建筑面積為平方米,該房地產甲方于年月日向申請產權登記,領取了《房地產權證》,證書號碼為,房地產權共有(用)證號碼為。

第二條買賣房地產價格、付款方式甲、乙雙方議定該房地產交易總金額為(幣)元整。乙方應于合同簽訂后天內支付甲方定金(幣)元整。乙方于年月日前支付第一期房款(幣)元整。乙方于年月日前支付第二期房款(幣)元整。最后一期付款(幣)元整,在辦理好轉讓手續并核發新的《房地產權證》時付清。已付定金將在最后一期付款時沖抵,付款方式為現金。

第三條登記過戶手續辦理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甲、乙雙方應攜帶有關資料辦理過戶手續。乙方支付最后一期購房款時,甲方應同時將辦理過戶后的《房地產權證》交付給乙方。

第四條房地產交接雙方同意于年月日由甲方將該房地產交付給乙方使用。

第五條權利保證約定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或其他權利限制,若發生買賣前即已存在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概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六條違約責任甲方決定中途不賣及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產時,作甲方中途悔約處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應在悔約之日起七日內將所收定金及購房款退還給乙方,另賠償乙方(幣)元整的違約金。乙方決定中途不買及逾期15天仍未付清應繳購房款時,作乙方悔約處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所交定金,甲方不予退回,已付購房款甲方在七日內退回乙方,另賠償甲方(幣)元整的違約金,由甲方在乙方已付房款中扣除。

第七條稅務承擔辦理上述房地產過戶所需繳納的稅費,由方負責。

第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種方式解決: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九條合同未盡事宜處置及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6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畝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三章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本合同簽訂后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受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出讓人確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合法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視為放棄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村(居委會)同意,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受讓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簽字):(簽字):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電報:電報:

篇7

(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_;郵政編碼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房產(或_____部分房產),其使用范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_______房產使用土地位于____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___。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范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準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房產樓層____層,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為_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的__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即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_房產使用范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的條件。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年,自_________起算。

第五條 _____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文件為___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讓金總額_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后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后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或:乙方出租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雙方抵押____房產后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帳號,銀行名稱:_____銀行____分行,帳戶號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出售(出租;抵押)_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出租;抵押)房產占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本合同規定。并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為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后,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內沒有糾正,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七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提請仲裁機購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縣)簽訂。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

乙方:_____(章)

(自治區、直轄市)____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篇8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職務_____。

受讓方: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郵政編碼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職務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并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定義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區域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設施。

第三章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地塊編號為_____。(見附件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年。自頌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準許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同意后,經甲方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十二條該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乙方同意從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幣等)。

第十六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定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銀行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它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并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資額達到總額的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乙方在作出轉讓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稅)。

第二十一條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合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條二十四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和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后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本合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除國家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或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

本合同可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后執行。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應負責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因延期而造成的損失索賠,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

第三十八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除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外,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第完成日期;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加或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要求要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乙方:

法定名稱_______;法定名稱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

電傳_______;電傳_______;

傳真_______;傳真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電報掛號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采用中___兩種文字書定,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乙方:____(章)

篇9

行政合同之所以成為行政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最根本的特征在于行政合同本身是執行公務或履行行政職責的手段。因此,行政合同必須服從它在整個執行公務或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的地位、作用和目標,要按照行政法的規定和行政法律規則簽訂、履行。

從幾個案例說起

判例一:泰豐大酒店有限公司訴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土地使用權出讓糾紛案。

山西省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因泰豐公司未在約定期限內交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于1994年9月30日決定:解除1993年11月23日與泰豐酒店有限公司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該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所發土地使用證注銷登記,泰豐公司已經支付的定金120.6868萬元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79.33萬元不予退還。泰豐公司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訟。

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由此可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出讓方與受讓方之間,是平等的民事關系。被告市土地局與原告泰豐公司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符合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原則,是有效的。《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規定,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協商可以采用保證、抵押、給付定金等方式來擔保合同的履行。市土地局與泰豐公司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的15%作為合同定金,該條款成立,應當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三)項規定:“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泰豐公司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交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不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無權要求返回定金。至于泰豐公司已交納的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暫行條例》并沒有“不予退還”的規定,土地局沒收部分資金,于法無據。

在該案中,法院的判決明確指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民事合同,體現了平等的民事關系。

判例二:山東省煙臺市土地局與山東煙臺長城科工貿(集團)公司等土地行政處罰決定糾紛上訴案。

1999年6月30日,煙臺市土地局作出當年第1號《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以長城公司、龍晴公司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工程建設為由,決定無償收回該公司受讓的82.2107萬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長城公司、龍晴公司對處罰決定不服,于1999年7月12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為了履行合同,長城公司曾數次向煙臺市建委行文,要求盡快完成拆遷工作,交付中標土地,以期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建設任務,且在部分中標地幅拆遷完畢的情況下,即進行了部分開發和建設,完成了附樓的建設工程。由于煙臺市土地局未能及時向長城公司提供達到“五通一平”條件的地幅,致使長城公司未能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后的27個月內完成全部建設任務。1998年4月1日,煙臺市開發辦、煙臺市拆遷辦與龍睛公司三方簽訂的《土地拆遷交接協議書》中載明,“現龍晴大廈項目區內拆遷已全部完畢并在協議簽訂之日將該地塊正式移交乙方使用”。上述協議證明煙臺市土地局向長城公司提供達到“五通一平”條件地幅的時間應為1998年4月1日。按照合同中完成建設工期為27個月的約定,龍晴大廈完成的最終時間應為2000年6月。1999年6月30日,煙臺市土地局作出的處罰決定中認定長城公司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期限開發利用土地,并作出無償收回出讓土地行政處罰,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長城公司、龍晴公司關于被告嚴重違反《合同書》,并提出判令被告承擔因其違約給原告造成的一切損失的訴訟請求,因不屬于行政訴訟的范疇,長城公司、龍晴公司可另行。煙臺市土地局不服判決,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行為,屬于土地管理的一種方式。土地使用者認為土地管理部門違反合同的約定并請求賠償,符合《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第二,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提出的賠償請求不屬于行政訴訟范疇的認定,缺乏法律依據。第三,煙臺市土地局與被上訴人長城公司簽訂的《合同書》中,未約定達到“五通一平”條件的地幅交付的具體時間,被上訴人提出上訴人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在該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指出了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行為是土地管理的一種方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是行政合同,應當由行政訴訟法調整。

判例三:湖北省武漢市土地局與武漢興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行政糾紛上訴案。

1993年11月17日,興松公司與武漢市土地局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批租合同》(以下簡稱《批租合同》)。雙方就履行期限等問題作出約定,其中第四條約定:乙方興松公司承擔的拆遷戶還建安置,從發出拆遷線之日起,必須在兩年內完成。第六條約定:本合同項下的批租地塊,其用途為寫字樓、商住樓、還建住宅,乙方同意自1993年11月17日起,4年內完成規劃確定的項目建設;4年內未完成又無正當理由的,甲方武漢市土地局有權要求乙方按甲方確定的標準補交該地塊的市值地價差價,直到收回該土地的土地使用權。1997年4月16日武漢市土地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市規劃局于1993年11月25日發了拆遷線,到立案調查時已過三年零三個月,還建工程建到框架三層后長期停工,多次督促仍未復工,致使該片拆遷戶共發生七次堵塞交通事件,給社會安全帶來嚴重影響,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決定無償收回該合同中批租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興松公司未在合同約定的四年期限內完成規劃項目建設,是武漢市土地局對其實施處罰的前提條件。而在武漢市土地局作出處罰時,距拆遷線發出的時間為三年零三個月,尚未超過合同約定的期限。武漢市土地局在興松公司未違反合同第六條約定的期限,不具備對其實施處罰的前提條件時,作出處罰決定收回興松公司已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興松

公司與武漢市土地局簽訂的《批租合同》系武漢市土地局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格式合同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判決確認武漢市土地局行政處罰決定違法,向興松公司賠償690.5638萬元及80%的利息損失。

武漢市土地局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興松公司違反《批租合同》第四條的約定,根據《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其予以處罰是正確的,一審判決確認被告的行政行為違法,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屬典型的行政合同,不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一審判決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屬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院在判決中指出,《批租合同》第四條的內容不存在兩種以上的理解,一審判決適用《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確認格式合同的解釋不當,應予糾正。但基本上維持了一審判決,也沒有從正面對該類型合同的性質下定論。

從對以上三個案例的分析看出,對于我國土地出讓合同的法律性質,司法界的認識還處于不確定的狀態。

行政合同的主要特征

行政合同的特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在主體上,行政合同當事人中必須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體。這是行政合同的基本標志,也是行政合同的形式特征。一般情況下在行政合同中,一方是從事行政管理、執行公務的行政主體,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對人,且行政主體處于主導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權。

在目的上,行政合同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行政合同之所以成為行政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其中最根本的特征在于,行政合同本身是執行公務或履行行政職責的手段,因此,行政合同必須要服從它在整個執行公務或履行行政職責的過程中的地位、作用和目標,要按照行政法的規定和行政法律規則簽訂、履行。

在內容上,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與相對一方當事人之間設定、變更、終止行政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一點是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的最本質的區別。行政合同中包含了當事人為實現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應承擔的行政法上的義務,不包含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合同不是行政合同。

在法律適用上,行政合同應適用不同于民法的特殊法律規則,即行政法規則,行政法是設立、變更、終止行政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據。行政合同的內容除少部分受民商法調整外,總體上是受行政法調整的,行政合同糾紛通常通過行政法的救濟途徑解決。

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中,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或稱當事人雙方地位的不完全對等性。合同貫穿行政優益權原則,即在行政締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中,雙方當事人并不處于平等的地位,行政主體可以選擇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在合同中賦予自己對合同履行的監督、指揮權。還可以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單方面行使合同的變更、解釋權。而相對人則沒有這些權利,處于相對被動和劣勢的地位。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行政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契約性。土地出讓合同作為合同,具有合同的一些基本特征。

第一,從合同簽訂的原則來看,土地出讓合同是基于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而簽訂。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之時,出讓方和受讓方按照要約一承諾方式,就某幅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條件進行商定,出讓方和受讓方在是否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上,不存在管理與服從的關系,出讓方不能利用行政權強迫受讓方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第二,從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來看,在不違背有關土地和房地產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土地出讓合同主體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土地出讓合同的大多數條款屬法定性規范,雙方當事人不得協議廢棄或變更,但一旦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則意味著合同雙方對這些法定條款的認可。除法定條款外,其余內容則屬雙方協商約定,如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則合同便可依法成立。

第三,從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來看,土地出讓合同除國家意志優越于民事主體意志外,出讓方與受讓方的權利義務內容具有一定對等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分別規定: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土地出讓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否則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土地出讓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四,從法律適用來看,土地出讓合同也應遵守民事法律中一些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行政性。應當看到,在土地出讓合同契約的法律形式下卻蘊藏著濃烈的行政色彩。土地出讓合同作為國有土地管理權的行使和體現的一種方式,在法律上則充分地體現出行政性或權力因素,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主體的恒定性。土地出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有一方必是行政機關,即出讓方必須是行使國家土地管理權的行政主體。其他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無權簽訂,否則簽訂的合同無效。出讓方與受讓方之間存在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不能被簽訂合同過程中的“雙方主體平等”所淡化和抹煞。

第二,合同目的的執行公務性。土地出讓合同簽訂的目的是為了貫徹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規和政策,行使國家職權。按照市場方式配置土地資源,取得最佳土地利用效益。依法出讓土地是土地管理部門法定的行政職權;不行使出讓權或越權行使,土地管理部門應負行政責任,而非民事責任。

篇10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和《_________________探礦權采礦權拍賣成交確認書》,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法將拍賣標的“_________________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給乙方。

探礦權采礦權出讓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查開采礦種:煤。

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煤炭資源/儲量估算報告》。

第三條 本合同出讓的探礦權有效期_____年,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計算;本合同出讓的采礦權有效期___年,自頒發采礦許可證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本合同出讓的標的僅為探礦權、采礦權,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及其他物權。

本合同出讓的探礦權不得延續、轉讓;出讓的采礦權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依法轉讓和抵押,轉讓、抵押的有效期不得超過采礦權有效期。

第五條 _________________探礦權采礦權拍賣出讓價款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___萬元)。此價款不包括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登記費、采礦權登記費及其他有關法定稅費。

拍賣成交后,乙方同意在簽訂《_________________探礦權采礦權拍賣成交確認書》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內(含節假日,下同)繳納成交價款的____________%(含履約保證金在內);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內再繳納成交價款的____________%,余款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內全部付清。

甲方指定收款單位、開戶銀行及帳號:

收款單位: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個月內,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備齊相關資料并持繳清全部拍賣出讓價款憑證到甲方辦理探礦權登記手續。

甲方在受理乙方探礦權登記申請之日起____日內,依法為乙方辦理探礦權登記手續,頒發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

第七條 乙方應當在探礦權有效期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備齊相關資料,到甲方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

甲方自受理乙方采礦權登記申請之日起____日內,依法為乙方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頒發采礦許可證。

第八條 乙方在受讓的探礦權采礦權范圍內所進行的勘查、采礦活動,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履行各項法定義務,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對礦區范圍內的礦產資源,乙方必須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編制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采用科學的采礦方法開采,依法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最大限度地保護當地生態及地質環境。

第十條 乙方在礦產資源勘查、礦山建設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涉及土地、林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事項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其法律責任及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 因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需要,影響本合同履行的,按照國家屆時的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政策處理。

第十二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期限屆滿,本合同自行終止。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土地復墾等法定義務,并辦理采礦權注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開采本合同約定的礦區范圍內剩余煤炭資源,應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____日前,向甲方提出采礦權延續登記申請。符合繼續辦礦條件的,甲方可依照屆時法律、法規的規定將采礦權出讓給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義務或者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甲方有權不批準乙方申請。

第十三條 任何一方對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不負違約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輕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 乙方逾期未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采礦權拍賣出讓價款或逾期不辦理探礦權、采礦權登記手續,視為自行放棄探礦權、采礦權,所交履約保證金和已交探礦權采礦權拍賣出讓價款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無權要求獲得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采礦權,甲方有權對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采礦權再行出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第十五條 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_______個月內必須委托有資質的地勘單位,依據地質勘查設計,開展地質勘查工作。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約定的采礦權______個月內必須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后3年內必須投入采礦生產。乙方逾期不進行勘查或者逾期不投入采礦生產的,視為自行放棄探礦權、采礦權,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勘查、開工建設延遲或者逾期投入勘查、采礦生產的除外。

第十六條 因甲方過失致使乙方未能按期取得本合同項下的探礦權、采礦權,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依法賠償。

第十七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因執行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十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字和蓋章后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采用中文書寫,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捌份,雙方各執肆份。

甲 方(簽章)乙 方(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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