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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基本法模板(10篇)

時間:2023-11-14 10:10:01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醫療衛生基本法,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一、調整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起付標準

(一)適用范圍:公費統籌對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

(二)調整內容:

1、醫保年度內第一次住院起付標準從三級醫院1200元、二級醫院1000元、一級及以下醫院800元調整為三級醫院900元、二級醫院700元、一級及以下醫院500元;

2、醫保年度內第二次住院起付標準減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設起付線;

3、特殊病種門診起付標準從800元調整為500元。

二、提高基本醫療統籌基金支付比例

(一)適用范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

(二)調整內容:

一個醫保年度內住院及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累計在起付線以上至18000元部分、18000元至36000元部分,36000元至54000元部分,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從在職70%、76%、82%,退休72%、78%、84%,調整為在職75%、80%、85%,退休80%、85%、90%;54000元至7*元部分,統籌基金對退休人員的支付比例從92%調整到95%;7*元以上部分按重大疾病商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賠付(詳見附表1)。

三、提高基本醫療保險自負過多人員補助待遇

(一)適用范圍:公費統籌對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

(二)調整內容:

1、降低補助起付線:公費統籌對象補助起付線統一調整到6000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補助起付線統一調整到4000元。

2、提高補助比例:將補助起付線以上部分的補助標準從30%-50%統一調整到50%(詳見附表2)。

3、設定最高補助限額:一個年度補助金額不超過40000元。

4、適當擴大醫療費支付范圍:在原辦法基礎上,按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將下列醫療費列入補助資金支付范圍:

(1)治療性西藥、中成藥中的丙類藥品費用

(2)乙類限用藥品費用

(3)醫用材料超過限額以上部分費用

(4)單項金額在200元以上的丙類醫用材料

5、申請程序: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隨帶醫療費原始發票(已結算隨帶發票復印件、報銷結算清單)、費用匯總清單、相關病歷資料和身份證復印件,于次年1月底前上報市社保中心,填寫補助申請表。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后發放補助。

6、列支渠道:補助資金從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中列支。

四、城鎮居民醫保與城鎮職工醫保險種變更的待遇享受

參保人員在城鎮居民醫保待遇享受年度內,變更醫保關系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處理:

1、原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繳費年限不折算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未生效時,仍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待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生效后,按就高原則享受。

2、原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繳費年限折算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之日起不再享受城鎮居民醫保待遇。城鎮職工醫保待遇按規定從參保繳費4個月后的次月起享受。

五、商業保險參保人員雙重賠付辦法

基本醫療保險對象(包括公費統籌對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居民醫療保險參保對象)同時參加商業醫療保險的,在商業保險公司賠付后,可憑其蓋章的票據復印件和理賠單,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結算,商保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累計金額超過醫療費總額的,按醫療費總額補差支付,待遇累計金額低于醫療費總額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六、其他

1、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普通床位費限額標準從每日每床不超過32元調整為不超過35元。

2、參保人員就醫在本市定點醫院和定點零售藥店用醫保IC卡刷卡結算后,因特殊原因在定點單位采用手工方式退醫療費的,只退個人自付部分金額,個人帳戶支付部分和醫保統籌基金支付金額不直接退還給參保人員。定點單位每月5日前將手工退費人員信息以報表形式上報社保中心(注明醫療單號、退費總額及個賬支付金額和統籌基金支付金額),退還費用中的醫保統籌基金支付部分,在月度結算時扣除,個人帳戶支付部分由社保中心劃入參保人員個人帳戶。退費時定點單位應按嚴格把關,杜絕任何套用醫保基金的行為發生。

3、參保人員因病按政策免費用血(血制品)需退還有關費用的,須憑發票和費用清單經社保中心審核后退費,根據社保中心核定的金額,個人自付部分和醫保基金支付部分由醫院(中心血站)分別退還給個人和社保中心,退還給社保中心的費用每月結算一次。

4、參保人員因病需轉市外醫療機構就診的,除按原辦法辦理轉院手續外,特殊情況也可由本人或親屬提交書面申請并隨帶醫保IC卡和醫保專用病歷(本市市級醫療機構醫師記載病情記錄)到社保中心備案后轉院。

5、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對象發生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分娩醫療費、宮外孕醫療費可按醫保待遇結算。

企業女職工既參加生育保險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發生宮外孕手術,允許其在生育保險待遇、醫療保險待遇中選擇,但不得重復享受。企業女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而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發生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分娩醫療費、宮外孕醫療費可按醫保待遇結算。

篇2

    為確保醫療保險辦法順利實施,請你們根據省里制定的有關配套文件,結合實際,抓緊制定相關的配套管理辦法,認真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加強領導,精心組織,于今年下半年組織實施。

    附:福建省省、部屬駐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閩政[1999]15號)精神,結合省、部屬駐榕單位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建立省、部屬駐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第二條  建立省、部屬駐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

    (一)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省級財力和駐榕省、部屬單位承受能力相適應,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

    (二)省、部屬駐榕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執行福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一政策;

    (三)建立分擔機制,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籌集、支付和管理;

    (六)建立醫、患雙方有效的制約機制,實現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杜絕浪費。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范圍及對象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下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一)省、部屬駐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包括改制成為企業的原省直機關及其享受省級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

    (二)養老保險已由省社會保險局直接經辦的部屬駐榕企業及其職工;

    (三)依據本實施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中,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人員。

    上述用人單位的職工不包括聘用的境外人員。

    鐵路、電力等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本實施辦法的統一政策,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單位繳費:用人單位按其職工工資總額的8%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個人繳費:職工個人按其月工資額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職工退休后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保時,應預交1個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作為啟動基金。

    第五條  個別困難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數,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為準。

    第六條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資金來源按規定的醫療費開支渠道列支。

    第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管理、監督檢查及處罰辦法按照國務院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及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金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用人單位繳費確有困難的,應提前1個月向省醫療保險基金征繳機構提出申請,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查批準,用人單位與省醫療保險基金征繳機構簽訂緩繳合同后,方可緩繳,緩繳期一般為1個月,特殊困難的,最長不超過3個月。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滿后應當如數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利息。

    第九條  用人單位因宣告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終止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償其所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其利息;同時應按用人單位實際退休人數,以福州市上年度用人單位和職工人均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為基數預留10年,一次性繳清。

    第十條  用人單位合并、分立或轉讓的,其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利息由合并、分立的新單位或受讓方負擔。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的建立

    第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構成。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記入其個人賬戶。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根據不同年齡段、按不同比例分別劃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依照國家標準GB11643-1999《公民身份號碼》,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一個終身的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來源為: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劃入個人賬戶后的剩余部分;統籌基金利息;滯納金和其他資金。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資金來源為: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中按比例劃轉記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個人賬戶利息。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具體比例為:

    (一)40周歲以下(含40周歲)的職工按本人月工資額的1%劃入;

    (二)41周歲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按本人月工資額的2%劃入;

    (三)退休人員按本人月退休金額的5%劃入。劃入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的月金額低于35元的,按35元劃入。

    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為參保人員所有,只能用于本人醫療費支出,可以結轉使用,但不得提取現金和挪作他用。職工變動工作單位,其個人賬戶隨之轉移。參保人員死亡,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沒有合法繼承人的,個人賬戶結余資金劃歸統籌基金。

    第五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

    第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按各自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

    參保人員可在所有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也可持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的門(急)診醫療費用,除規定范圍內的門診特殊病種和治療項目的費用外,由個人賬戶支付或個人現金自付。

    第十六條  年度內,參保人員門診特殊病種和治療項目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為福州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2%。

    年度內,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依住院次數的增加而遞減,參保人員首次住院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為福州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年度內多次住院的,逐次下降3個百分點,直至零。

    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賬戶支付或個人現金支付。

    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福州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

    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數額,根據省統計局公布的福州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的住院醫療費用,以及屬于規定范圍內的門診特殊病種和治療項目醫療費用,達到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但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

    職工個人具體負擔比例為:

 ---------------------------------------

|                     醫院級別  |   三級醫院   |   二級醫院   |  一級醫院 |

|住院和門診                     |---------------|(含基層醫 |

|特殊病種費用                   | 甲等 | 乙等 | 甲等 | 乙等 |  療機構) |

|--------------------------------------|

|起付標準-5000元           |18%|16%|15%|13%|   10%  |

|--------------------------------------|

|5000元以上-10000元   |15%|14%|12%|11%|     8%  |

|--------------------------------------|

|10000元以上-20000元 |12%|11%|10%|  9%|     5%  |

|--------------------------------------|

|2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額 |10%|  9%|  8%|  6%|     4%  |

 ---------------------------------------

    退休人員個人負擔比例為職工的68%。退休人員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與職工相同。

    第十八條  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門診特殊病種和治療項目目錄及相應的管理規定。超出規定范圍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病種和治療項目的費用,統籌基金不予付。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經批準緩繳期滿仍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暫停其職工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此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全額負擔。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后,方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并由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按規定比例補記職工個人賬戶。

    第二十條  長期駐外機構的職工、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以及參保人員因公出差期間(不含境外)和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職工在福州市區以外因病需在當地住院就醫的,必須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參保人員在境外期間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轉診轉外就醫、設立家庭病床實行審批制度。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職工連續參保時間(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6個月的,在該期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額為1萬元;滿6個月不滿2年的,在該期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額為2萬元。個人負擔比例按本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除急救和搶救外,未經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批準,參保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和購藥發生的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條  企業職工的生育和工傷的醫療費用,分別按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規定執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必須參加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工傷和生育醫療費用由原資金渠道開支。

    第二十五條  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等意外風險時所發生的直接醫療費用,由省人民政府撥付專款解決。

    第六章  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和考核年檢制度。

    第二十七條  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經批準開業的福州市區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均可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申請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并提供有關材料,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衛生廳、藥品監督局、財政廳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發給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本著中西醫并舉,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職工就醫購藥和有利于管理監督的原則,具體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簽訂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人群、質量以及醫療費用、藥費的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與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共同做好各項管理服務工作。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要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嚴格執行省物價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的價格政策,接受參保人員和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的監督。

    第三十條  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檢查和費用的審核。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要及時、準確地提供與費用審核所需相關資料及賬目清單。

    第三十一條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要會同衛生廳、物價局、藥品監督局等部門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提供基本醫療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可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并通報衛生廳或藥品監督局給予批評,直至取消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資格。

    第三十二條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要成立由有關專家組成的省、部屬駐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爭議仲裁機構,妥善處理醫療保險爭議案件,保障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和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的合法權益。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員持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發放的醫療保險IC卡到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結算應由個人賬戶支付的醫療費用、藥品費用。醫療保險IC卡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省級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第三十五條  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負責本實施辦法范圍內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支付,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統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的事業經費由省級財政預算解決。

    第三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三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及利息收入免征各種稅費,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利息收入(不含個人賬戶利息),并入統籌基金。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主動配合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定期向職工公布年度工資總額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交情況,接受職工的監督。如出現遲繳、少繳、不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情況,職工有權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及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九條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職工工資水平、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對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率、個人賬戶劃入比例、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等提出調整意見,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篇3

基本醫療衛生制度應建立面向全社會、覆蓋全社會、保障社會全體成員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這樣一項普遍保障的法律制度。為了實現普遍保障,確保我國衛生體系能以較低的衛生支出為全民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建議加快加強總額預付、均等性法律機制、社區保健與初級保健、醫保基金跟隨病人等四項法律制度建設。

總額預付法律制度,即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資金籌集、支付和服務提供的組織安排都由政府負責,政府通過總額預付的機制和辦法,對公立醫療機構進行預算管理(李玲:“英國模式:國民衛生服務體制”,《瞭望》,2007年第9期),對民營醫療機構則由政府大宗概括購買服務,以減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管理環節,降低管理成本。

均等性法律機制,即建設一套強調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均等獲得的法律機制。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主要不是根據支付能力,而是基于病情、可獲得的醫療技術、治療效果、費用測算和年齡、社會公正性這些因素,經倫理評估,將有限的醫療衛生服務資源盡可能多地投入到那些效果好、受益廣、費用低廉的診療護理項目。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衛生資源,杜絕過度醫療和浪費。

社區健康服務與初級衛生保健法律制度方面,一是對居民的就診地點實行必要限定,患者只能在經常居住地所在社區選擇自己的全科醫師、診所或門診部;二是初級保健主要供給病人的一般健康保障需求,如患大病需要轉診,需經全科醫師、診所或門診部安排或介紹,才能到醫院獲得專科服務。通過發揮社區全科醫師和全科診所的“守門員”作用,實現有序醫療,從而確保衛生資源獲得更有效利用。

當然,實行社區健康服務衛生與初級保健法律制度,可能帶來患者選擇性較差、候診時間過長、甚至被全科醫師為難等問題。對此,可借鑒英國現行做法,改革服務方式,尊重患者的選擇權,實行醫保基金跟隨病人制度,讓病人能夠選擇就治的地點,醫療機構就有了更大的動力去縮短排隊等候時間并提高質量。對病人而言,也能夠給病人更多的選擇空間,使患者獲得個性化的醫療方案,最終達到有針對性治療的效果(黃清華:“英國衛生體系基本法研究”,《法治研究》,2012年第8期)。

立法上實現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普遍保障,需要把以上四種制度和機制融入到“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法”之中。

二、醫療保險加國家救助制度

我國實現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普遍保障離不開醫療保險加國家救助的雙重作用。必須意識到,為了保障社會全體成員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僅僅強調社會保險(含新農合)是不夠的。我國依靠領取社會救濟金度日的那部分低保人群同樣缺乏購買醫保的經濟條件。這部分人群需要國家提供醫療救助。

國家救助實求“國家對那些沒有足夠收入的人,負有特殊責任提供必要的醫療保險和衛生保健設施”,并在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方面“防止任何國際上禁止的歧視,尤其是有關健康權的核心義務”(董文勇:“健康權的標準及其實現”,《中國社會科學院院報》,2004年6月4日法學版)。在法國,政府為經濟確實困難的人員投保,就是以社會保險為基礎,以國家保障為后援。2005年法國政府衛生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例和衛生總費用比例,分別為14.2%和79.7%,以社會保險加國家保障的方式,不僅滿足了醫療衛生服務普遍保障的需要,而且提供高質量保障。

英國則更為“激進”。英國《國家衛生服務法》確立了(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國家保障制度,即國家作為唯一的支付主體對NHS(英國國家醫療服務體系)實行國有化,國務(衛生)大臣負有提供能滿足所有合理要求的綜合醫療衛生服務的義務。而此項義務又(反過來)成為國務(衛生)大臣向議會申請衛生財政支出的法律依據。2005年,英國政府衛生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例和衛生總費用比例,分別為15.8%和87.0%。由此可見,在(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方面,英國政府甚至比法國政府承擔了更多的政府責任。英國對(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實行國有化的考慮是:第一,醫療服務的市場機制,即由消費者通過保險計劃或在需要的時候“自由”地購買醫療服務,其本質是以市場的力量配置衛生資源。市場機制盡管有某些優點,例如,可以阻止不適當地使用醫療服務。然而,醫療服務的市場化并不可取,它不能解決那些無能力負擔醫療費或商業健康保險費的人群的生存和病痛問題。第二,醫療服務的市場機制妨礙疾病的早診早治,延誤治療,增加治療康復成本。第三,醫療服務并不存在一個自由的市場。有效的市場部分地依賴于知情而有自主能力的消費者。由于醫患之間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等原因,病人并不像其他消費品的購買者可以自由選購醫療服務(黃清華:“論建立統一的健康保險法律制度”,《中國醫療保險》,2013年第3期)。

有人擔心,我們的國情和國力還達不到對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實行社會保險加國家保障的水平。只要了解一下英國國家衛生服務的歷史和演變就可消除這種憂慮。英國1946年頒布《國家衛生服務法》決定為英國全體居民提供免費衛生服務之時,剛剛從“二戰”的廢墟中爬出來,物資供應極為匱乏,面包和衣帽等生活必需品均憑票供應。正是《國家衛生服務法》執行病人和公眾(健康)中心主義的社會政策,鼓舞了國民戰后重建的信心,激發了戰后重建的熱情。我國建立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社會保險加國家救助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消除人們的依賴心理,避免吃“大鍋飯”現象;又可以確保政府對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必要的投人,使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普遍保障成為“有源之水”,讓人們感受到國家和政府的溫情。

從立法上實現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社會保險加國家救助,需要確認一項憲法原則,即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是公民基本權利,并在“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法”立法中界定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內涵和外延。同時,也要相應地適當修改現行《社會保險法》,明確國家在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領域參與社會保險的范圍,使社會領域的這兩部基本法律協調起來。

三、基本保障制度

從長遠來看,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應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病人需求免費向全體居民均等提供,其范圍、項目和水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其財力和衛生總費用確定,中央財政對經濟落后省份以轉移支付的形式予以補貼。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則根據病人的支付能力提供。例如,假設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可為病人提供每天40元的病床費,超出部分則由病人自費支付。這樣一種富有彈性的制度安排,有利于確保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可普遍獲得性。

醫療衛生服務的基本保障同樣需要從法律制度上作出相應安排,除了從保障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角度規定基本藥物制度外(基本藥物制度作為我國一項基本衛生制度,應當主要體現在藥品法中),以下兩方面尤為重要:一方面,明確中央財政與省級財政的轉移支付關系。如《加拿大1984年健康法》作為聯邦立法,主要調整聯邦政府對省級政府為落實健康保險計劃而發生的財政轉移支付關系。為此,該法的主要內容就是規定健康保險聯邦財政轉移支付的標準、條件和程序。另一方面,在個人與政府的關系上,也需要“硬”法調整,即建立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個人追訴機制,允許個人就沒有享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訴諸司法審查。英國1987年在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Social Services(國家社會服務大臣)一案中,被告社會服務大臣曾批準過一項額外的整形外科服務計劃,后由于資金短缺,這項計劃被擱置10年。本案原告認為其所在地區沒有提供足夠滿足需要的整形外科服務,根據1977年《國家衛生服務法》第3條第1款的規定,主張社會服務大臣擱置這項計劃的決定違反了其職責。英國上訴法院確認,社會服務大臣提供能滿足所有合理要求的綜合衛生服務這一義務,“并非是絕對的并且受制于可獲得的(衛生)資源”(黃清華:“法治視野下的英國NHS及其優點與啟示之以司法措施實現基本保障”,《醫藥經濟報》,2013年1月18日醫改版)。本案盡管原告(患者)敗訴,但其積極意義卻是告誡政府要注意衛生資源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并且讓政府及時知悉患者與公眾對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正當訴求。有人擔心,就基本醫療衛生制度進行立法會束縛政府的“手腳”,制約政府。英國的這一案例表明:第一,建設法治政府應當為政府職責立法,這是建立問責制的前提。第二,政府并不會因此而處處被動,相反,政府仍有許多正當理由使自己免于問責;而問責的程序促進了社會與政府的互動,保證了社會與政府之間的力量平衡。

因此,為了實現基本保障,確保人人享有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權利,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應當實行省級統籌;“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法”必須明確中央財政對省級財政轉移支付的標準、條件和程序,必須建立中國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個人追訴機制。

四、傾斜保護制度

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應實行傾斜保護,即通過協助和關懷,增進社會弱者對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等公共產品的可及性(龔向前:“眾善之首:健康權析論”,《醫學與哲學》,2009年第3期)。這是因為兒童、婦女、老年人、殘疾人對健康服務各有特殊需求,法律上規定給予一定的特殊照顧,實行必要的傾斜,使生理上的弱者真正享有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這是社會立法的重要特征(沈春耀:“關于加強社會領域立法的若干問題”,2009年4月23日訪問中國人大網)。對兒童、婦女、老年人和殘疾人等弱勢人群的健康權利和其他社會權利實行傾斜保護,是國際社會公認的價值觀和原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有關其實施的第14號一般性意見等國際法律文件,都確認了傾斜保護原則。

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實行傾斜保護,其本質是“強調獲得健康保健和衛生服務的平等性”。傾斜保護使我們的社會更多文明和關愛,因此也是“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法”框架下的一項基本制度。

五、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制度

就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而言,公益性和非營利性至少應有下列四層含義:

其一,并非所有的醫療衛生服務都應具有公益性和非營利性。非治療性的隆胸隆鼻等整形手術,昂貴藥物保健、豪華病房……諸如此類的醫療衛生服務,非滿足人的生命、生存和基本尊嚴需要所必須,具有非基本性,顯然不應從公益或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然而,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事關人的生命、生存和基本尊嚴,應當體現公益性和非營利性。這意味著國家應通過政府對其合法居民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負有責任。

其二,基于國家為全體屆民均等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責任,建設中的我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立法上應將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定性為公共服務,對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公立醫療機構按公益性、非營利性原則依法治理,使之在投入、政策目標和法人治理結構等核心問題上區別于營利性醫療機構。

其三,在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不足的方面,宜由政府向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大宗概括購買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以平抑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價格。與此同時,為了防止公立醫療機構憑借因制度而產生的壟斷地位怠于履行服務職責,也由政府出面組織營利性醫療機構參與競爭,而不是將市場交易和競爭法則簡單地引入醫療衛生服務領域。

其四,在非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方面,雖然引入市場機制,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其前提是對公益性與商業性、非營利性與營利性加以嚴格區分。首先保證有足夠數量和品質的公立醫療機構提供具有公益性、非營利性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這就涉及體現社會政策的醫療機構立法問題。按照國際經驗,如加拿大安大略省《公立醫院法》和英國《2000年照護標準法》,應就公益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與營利性醫療機構分別立法,適用不同的法律調整。

為確保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體現公益性和非營利性,我國公立醫院立法和其他類型醫療機構立法,應在“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法”的框架下作具體的制度設計。例如,有關縣級醫院的功能、作用和補償渠道的法律安排,從法治層面保障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公益性和非營利性。

六、民主管理制度

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設需要實行民主管理,確保病人與公眾廣泛參與:

1.病人和公眾(健康)中心主義應是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和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核心理念,應當體現到“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法”中來。

2.公眾應當參與有關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的立法,不僅參與制定“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法”,還參與公立醫院法和藥品(管理)法的制定、修改。

3.應圍繞尊重、保護和實現病人權利,從醫療立法上推動轉變醫療服務運行模式,逐步實現醫療機構從提供醫療(技術)服務到健康關懷的轉變。

4.立法推動公立醫院法人治理結構改革,從法律制度上確保公立醫院管理層有能代表醫院所在社區民意的公眾代表參與,并能根據公立醫院章程行使表決權。

5.建立省、市、縣級“患者和公眾健康參與委員會”,依法建設“病人權利論壇”(《2009年國家衛生服務約章》),公眾可以通過論壇來表達對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訴求。相關部門對公眾訴求的反饋情況,應作為對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民意考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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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質是指個體通過法制環境影響和法制教育訓練所獲得的、并按照法律要求自覺地規范自己行為的內在穩定的特征和傾向。它是一個內涵豐富的綜合性概念,涉及人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識、法律知識、法律情感、法律行為等各個方面。

一、醫學生法律素質培養的重要意義

培養法律素質是當前醫療市場的需要, 醫療行業是一項服務于患者的高風險職業,疾病種類多,情況復雜,轉歸又難以預測。醫護人員需要應對競爭激烈的醫療市場,滿足患者不斷提升的健康需要。所以必須樹立強烈的法律意識,既維護患者的權益不受侵犯,也維護醫護人員自身的權利,只有時刻將法律意識貫穿整個醫療過程,才能確保醫療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醫患矛盾、糾紛。

1、培養醫學生的法律素質,是構建和諧醫療關系的需要。和諧醫療關系的構建是和諧社會、和諧文化建設,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幾年來,醫患糾紛上升幅度十分明顯,令人擔憂和警惕的是,在目前的醫療糾紛中通過正常途徑解決的不多,許多糾紛演變成了沖突事件,嚴重擾亂了正常的醫療秩序。中國醫師協會的調查顯示,90%的受訪醫生對自己的職業環境不滿意。醫學生是未來的醫務工作者,培養醫學生的法律素質,采取醫學與法學相結合的方法,是醫學生將來走上工作崗位,構建和諧醫療關系的良策。

2、培養醫學生的法律素質,是完善和優化醫學生的知識結構和文化素質的需要。醫學生是我國未來的醫療衛生事業建設的骨干力量,在市場經濟的競爭下,對人的素質有更高的要求。醫學生應當具備更高層次、全方位的知識能力,不僅要具備扎實的專業知識,而且要具備相應的其他學科的知識;不僅要有良好的文化素質,而且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心理素質、身體素質等。法律素質是現代人才素質的重要內容。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大學生必須學習法律基礎課,掌握法學基礎理論和基本知識,努力完善和優化自己的知識結構,才能成長為不致被淘汰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要求的專門人才。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提高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管理社會的本領。我國的社會主義改革和各項建設事業、對外交往,都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學法、不懂法,沒有相應的法律知識,將不能適應時展的需要。

3、培養醫學生的法律素質,是堅持依法治國方略,推進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需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客觀要求,也是全黨和全國人民需要經過長期的努力才能完成的艱巨任務。醫學生學習法律基礎課,懂得基本的法學基礎理論和基本法律知識,有助于了解并充分認識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性、必要性、長期性和艱巨性,了解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特色及其規律,進一步增強民主法制觀念,提高法律意識,自覺地積極投身于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國家的實踐中。

二、醫學生法律素質的培養方略

1、注重學習和掌握法律修養的基本知識

法律修養的主要內容是法學基礎理論、基本法律知識、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法律修養的學習重點,在法學基礎理論部分,掌握法的本質特征和涵義,了解法律的形成和發展的簡要過程,了解法治的本質、特征和作用等。在憲法部分,了解憲法的本質及其產生和發展歷史,了解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在部門法部分,掌握我國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經濟法、訴訟法等基本法律部門的基本原則和制度。結合醫學院校的特點,側重培訓《民法通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醫療衛生法》等,由最基本的“民法”入手,到與醫療行為息息相關的“醫法”,使醫學生對其有相當層次的了解和熟悉,加強自我修養、培養法律素質。

2、安排典型案例分析

在教學過程中,適當安排與醫療糾紛有關的案例分析。在學生掌握了有關基本知識和分析技術的基礎上,教師精心策劃,對臨床上曾發生過的具有代表性的醫療事故、醫療糾紛,針對問題,進行詳細解析,將學生帶入特定事件進行案例分析,通過學生的獨立思考或集體協作,提高其識別、分析和解決某一具體問題的能力。正如美國法學院的一句名言所說的那樣,案例教學的目的是“訓練學生像律師那樣思考”,學生從司法審判和法庭辯論的角度去閱讀案例,尋找依據,進行推理,得出結論,學習過程帶有很強的“務實”色彩,通過案例學習,學生能夠得到相當數量的法律運用和能力的訓練。

3、注重理論結合臨床再教育

在臨床實習中,要求學生在進行各項臨床實踐時都能從法律角度去分析、理解、體會。防范在醫療過程中如執行醫囑、護理操作、醫學檢驗、配藥發藥、文件書寫、與患者接觸溝通可能會出現的潛在性問題,使學生對醫療行為中常見的可能的法律問題有較為感性的認識,也就是將法律知識滲透到醫療實踐中,更牢固地培養法律意識。

4、注重知行統一,在踐履中學習

前人說過:“修以求其粹美,養以期其充足,修猶切磋琢磨,養猶涵育熏陶也。”知行統一,強調踐履,這是由法律修養的特性所決定的。學生通過學習討論掌握了法律知識,這謂 “知”。但“知”并不是法律修養的最終目的,“知”的目的是為了“行”,是為了“踐履”。中國古代思想家早就指出,“不行不為真知”。因此加強法律修養是知、情、意、行辯證統一的過程,只有通過個人的主觀努力和親身實踐,在學中做,在做中學,不斷增強自我教育、自我約束、自我激勵的能力,慎獨自守,防微杜漸,才能實現提高自己法律修養素質的學習目的。

醫學生法律素質的培養,對提高其綜合素質,和諧醫患關系的構建,都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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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供給即是指制度的生產,是基于對制度需求的回應,為主體的行為提供某些準則或規則。當這種回應不能滿足主體發展對制度的需求時,就會導致制度的供給不足,由此會導致制度出現真空或者低效運行。” 就我國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的現狀而言,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的缺乏是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發展落后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對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進行研究與完善。

一、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發展相對落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業發展屢創新高,農村發展進步迅速,農民生活水平有了質的飛躍。然而與城市相比,農村發展仍處于相對落后的狀態,城鄉基本公共服務發展極不平衡。

(一)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相對落后

城市擁有完善的水、電、能源供應系統,和完善的道路交通系統。城市居民生產生活已經達到一個較高水平,基本實現了生產生活現代化。農村生產生活基礎設施與城市相比相差甚遠。截止2011年,農村發電量僅為1756.7億千瓦/小時,不到全國發電量的4%,人工煤氣、天然氣等生活必須能源使用率極低,村際公交系統幾乎沒有,大多數農民出行都是自備交通工具。

(二)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發展相對落后

近十年來,我國農村醫療衛生事業有了較大發展,但與城市醫療衛生服務相比,無論是在投入還是醫療機構、設備,人員構成又或者是醫療保障上都存在著一定的差距。

一是醫療衛生投資上的差距。近年來,我國醫療衛生開支大幅度增加,從2008年的14535萬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27846萬億元,增長將近1倍。但截至2012年,城市衛生經費總開支仍舊是農村衛生經費總開支的3.11倍,城市衛生人均經費開支也在農村人均衛生經費開支的2.81倍。

二是醫療衛生人力資源上的差距。目前,鄉村醫生和衛生人員僅占全國衛生人員的12%左右。在城市每千人口中,衛生人員為8.55人,其中執業(助理)醫師為3.19人,注冊護士為3.65人;而在農村每千人口中,衛生人員為3.41人,其中執業(助理)醫師1.40人,注冊護士為1.09人。這三項數值的城鄉比值分別為2.50:1,2.28:1,3.34:1。

三是醫療衛生機構與設施城鄉差距明顯。2012年,我國醫療衛生機構床位為5724775張,城市每千人口所有的醫療衛生床位為6.88張,農村為3.11張。考慮到醫院設立和鄉村醫療機構設立成本的巨大差距,農村醫療衛生的落后是很明顯的。

(三)農村義務教育發展相對落后

近年來,我國義務教育事業有了長足的進步與發展。但總體來說,農村義務教育全面落后于城市義務教育。與城市相比,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仍舊存在不足的現象。 以2011年為例,城市普通初中教育經費為18,783,919萬元,農村普通初中教育經費為22,879,621萬元,但城市普通初中只有7437所,而農村普通初中則有15135所,是城市的2倍。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普通小學的經費預算上,農村普通小學平均教育經費可能不到城市的2/3。

經費不足造成農村中小學教師待遇偏低,全國農村小學、初中教職工人均年工資收入分別僅相當于城市教職工的68.8%和69.2%。骨干教師、青年教師人才流失嚴重。在師資結構上,農村中小學中高級職務的教師較少。在部分省份,農村中高級職務教師比例甚至不到30%。在專業科目上,農村中小學普遍存在外語、音樂、計算機老師不足的情況,教師中堅力量嚴重不足。

(四)農村社會保障相對落后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包括養老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制度。農村社會保障主要是在養老與醫療保障制度上落后于城市社會保障。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是以2009年《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為依據建立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至2011年,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參加人數達2.8億人,參保人員人均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為5950.67元,而新農保參加人數為3.2億人,參保人員人均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為327.69元。在同期各項比值中,城市養老保險數據是農村養老保險數據的15- 21倍左右,考慮到城市參保人員只有農村參保人員的87%,城鄉養老保險實際差別還要更大一些。

農村醫療保險也存在同樣的問題。盡管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衛生保險基本實現了全國范圍的覆蓋,但與城鎮醫療保險相比,仍舊存在著很大的差距,2011年,城鎮基本醫療5.3億人,總籌資5543.6億元,是當年新農合總籌資的3.4倍,人均籌資1045.9元,是當年新農合人均籌資的4倍。

二、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相對落后的法律制度因素

多數學者認為,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相對落后的重要因素在于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存在缺陷。而在二元體制下,城市和農村實際上分別依據不同的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與城市相比,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供給嚴重不足。

(一)與“三農”有關的專項法律不多,效力層級低下

我國包括地方立法在內的各種法律文件早已超過10萬件。然而,與在中央層次上,與三農領域有關的法律文件共計114件, 在我國立法體系中只占有很小的比例。多數法律文件以條例、意見、規定、辦法為主,效力層級低下,部分法律文件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中并不是作為必須依據的規范,而僅僅作為裁判的“參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2、53條規定)。因而,大量“三農”問題其實沒有剛性制度作為保障,在發生糾紛時,農民的權益很容易遭受侵犯。

(二)法律以城市為參照,許多規定與農村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

從法理上說,法律必須要能容納當下社會的先進生產力,否則就會阻礙社會的進步與發展。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曾經說過:“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因此,法律的內容就是人們的生活,就是代表著先進生產力的人們的生活。在我國,城市生產生活毫無疑問是當代中國社會生活的主流。我國法律就是城市人的生活,與農村生活存在一定距離。因此,法律對于農村的規制是有缺陷的,存在著許多空白。例如,集體生活、集體所有制是農村生活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集體物品與設施既是農村的財富,也是農村公共服務的依托。《物權法》第58-63條規定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本運作模式,然而這5條很難涵蓋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全部內容。

(三)頂層設計缺乏,法律內容落后于農村社會實踐

改革開放以來,城鄉藩籬在逐漸打破,城市和農村的交流增多,農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農村出現空心化現象。我國現行立法體系仍舊以城鄉二元分治為指導,對于農村流動人口尤其是農民工及其子女的社會保險、勞動與就業保障、醫療衛生、教育等尚未建立起統一規范制度,因而無法滿足農村公共服務需求。從國家層面來看,由于制度落后于農村社會實踐,農村公共服務出現無序發展的狀態,跨地區公共服務難以銜接。

(四)農村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制度缺乏配套制度

我國法律對于農民權利的保障是相當粗放的,一般僅僅規定公民(農民)具有享有(各項)公共服務的權利,但權利如何從紙面規定轉化為實際享有權利,政府應當如何促進公共服務權利的實現,則少有規定,或者多用一些靈活度較高的《決定》、《意見》等加以規范。在實踐層面上,造成諸如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等諸多權利在實現過程中倍加艱難。

(五)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法律體系混亂

均衡的法律體系應當在結構和功能上應當協調、融洽。“法律與法律之間、調整同類性質的社會關系的規范應當一致;同一個法律的前后規定也不能互相矛盾;法規、規章中的規范要同法律一致;行政法規之間也不得互相矛盾;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互相矛盾。” 但在現有條件下,我國農村公共服務法律體系是相當混亂的,沒有專門的《公共服務法》,農民的各種權利散見于不同層級(通常是層級較低)的法律文件中,且立法技術上較為粗陋,一條多義的現象很多,法條中的漏洞較多,上下級法律文件、部門法律文件的規定時有沖突,農民的權利實際上難以保障。

三、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建設的法治對策

發展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必須實現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建設的法治化,具體而言就是要打破城鄉隔閡,完善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制度框架,明確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內容,規范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程序。

(一)構建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

建立城鄉均衡的公共服務供給機制的核心在于權利必須明晰,為城鄉居民享受均衡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制度依據和法律保障,也是消弭城鄉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失衡的關鍵。我國基本公共服務法律體系實際仍舊是以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為基礎建立的城鄉二元式的法律體系。以1958戶口登記條例為核心的戶籍管理制度存在著兩大弊端,一是城鄉戶口的二元化管理,二是遷徙不自由,這從根本上遏制了城鄉之間的人口流動,加之我國基本公共服務待遇往往與戶口掛鉤,形成了基本公共服務二元供給體系。因此,我國應該制定《戶籍法》消除城鄉二元結構,打破城鄉壁障,從源頭上消滅基本公共服務城鄉二元體系。

(二)完善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的框架

我國基本公共服務的概念在2005年以后才逐步成形,2012《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才可以說是明確了基本公共服務在國家社會發展中的核心地位。因此,我國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法律框架還不明確,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框架還需完善。更為重要的是,我國亟需制定《基本公共服務法》,用《基本公共服務法》來明確“公民權利-政府權力”的關系。《基本公共服務法》不應當是一部囊括全部基本公共服務內容的法律,這樣的立法內容太過龐雜,不利于法律體系的梳理和整合,是不切實際的。因此,需要厘清《基本公共服務法》的內容,針對中央與地方基本公共服務職責不清,分工不明的情況,以法律的形式規范政府的工作重心、權限職能以及發展方向,明確政府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時所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這也就意味著《基本公共服務法》應當是政府的責任框架,而非人民權利的說明書。

首先,必須明確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上的責任,這不僅是對于社會主義政府合法性的回答,也是對于我國政府未來發展方向的回答,具體而言就是要構建服務型政府。政府必須從管制思維的框架中脫離出來,以公共事務為主,以基本公共服務為主,使用公共權力實現公共利益。這意味著我們必須將“服務型政府”作為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引入憲法和基本法律之中,明確政府在農村基本公共服務上的供給義務。

其次,需要明確界定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的內容。《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中已經指出,“基本公共服務范圍,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住房保障、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公共服務,廣義上還包括與人民生活環境緊密關聯的交通、通信、公用設施、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公共服務,以及保障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費安全和國防安全等領域的公共服務。” 這是我國農村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的基礎,這就意味著,我國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必須涵蓋教育、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住房保障、文化體育等幾個方面,構成規定農民權利的社會法體系。

最后,應當從法律層面上確定基本公共服務全國范圍內的最低供給標準。我國的基本公共服務并非沒有最低標準,但一是不全,許多重要基本公共服務缺乏統一的標準,二是層級不高,最低標準的存在形式往往是國務院的補充性決定,在法律體系中處于低階層。如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在《社會保險法》中就沒有體現,而是由《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第6條加以規范。因此,有必要在相關基本法律之中明確提出全國統一的最低供給標準,防止出現地區差異和城鄉差異。

(三)完善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程序法律制度

基本公共服務程序就是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過程。在我國,基本公共服務的程序就是行政程序。構建《行政程序法》,完善監察制度和救濟制度是我國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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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示之二:只有建立有利于人民健康的法律體系,深化醫改才有堅強的后盾。港澳臺地區法制觀念都較強,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有利于保障健康權益的法律體系。以法律制度來推動健康事業改革與發展,即先有法律制度,再去執行。如臺灣制定了《臺灣健康保險法》,對健康有關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明確了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三地對法律的執行力也很強,任何人和單位都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動,執行政策法律也不會走樣。而我們的深化醫改是以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作為目標,以政策形式出現,沒有上升為法律法規層面,也就是說先做,后形成制度。由于沒有法律的約束力和強制力,在執行過程中會受到很多方面的制約,有的想“打球”,有的對自己有利的就執行、不利的就不執行,工作推進難度大、效率低。因此,抓緊建立保障健康的基本法律制度顯得相當緊迫,目前,應優先考慮出臺《基本醫療衛生法》。

啟示之三:只有構建科學統一高效的健康管理體制,深化醫改才有較高的效能。三地的健康管理體制是比較科學先進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僅僅是一個醫療衛生行政部門,還涵蓋了跟健康有關的其他部門的職能。如香港的衛生行政部門———“香港特別行政區食物及衛生局”,下設公營醫療和私營醫療兩個管理部門,公營醫療管理部門又設衛生署和醫管局。臺灣的衛生署領導全民健康保險小組、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委員會、中央健康保險局。臺灣衛生署還負責藥品的生產和定價管理,特別是藥品定價管理,不是由物價部門負責,而是由衛生署組織醫院的專家,并收集10個其它國家和地區的藥價作參考,最終確定合理的價格,避免了定價與用藥的脫節,防止了藥品流通中的腐敗行為,減少了群眾在藥品上的開支,從而緩解看病貴問題;同時,還可以避免部門之間協調難的問題,能有效地控制運行成本。而我們有8個部門在管理衛生工作,工作交叉、相互制約,以部門利益為重的現象比較普遍,造成了人多內耗大。因此,從改革管理體制入手,徹底改變目前這種脫節、扯皮、內耗等效率低下的狀況,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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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背后有著復雜而穩定的制度系統,引導和支撐著公立醫院的行為。研究表明,盡管醫院效率隨著規模擴大而提高、邊際成本隨著規模擴大而下降,但公立醫院并沒有停留于這一階段,而是繼續擴張進入到“規模不經濟”階段。這說明公立醫院具有規模擴張的內在動力,也說明醫院所處的外部環境鼓勵醫院追求規模最大而不是追求經濟最優。

1.醫療服務需求急劇增長背景下資源配置不平衡與無序就醫之間形成的惡性循環是公立醫院規模持續擴張的基本推動力隨著經濟社會轉型發展,加之人口老齡化、疾病譜轉變等因素的影響,群眾對優質醫療服務的需求日益增長。近年來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快速發展和不斷完善,更是直接刺激了群眾醫療服務需求的快速釋放。2004-2012年,醫療衛生機構年診療人次由39.9億增長到68.9億,其中醫院診療人次由13億增長到25.4億,幾乎翻了一番;醫療機構年入院人數由6676萬增長到17812萬,其中醫院入院人數由4673萬增長到12727萬,增長了1.7倍。由此,對醫療服務供給系統形成了巨大沖擊。同時,長期存在的“條塊分割”體制造成醫療資源配置不平衡,公立醫院集聚了最優質的資源和技術,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才短缺、能力不足,各級各類機構間缺乏分工銜接機制。民營醫院發展受阻,難以形成對公立醫院的有效競爭,公立醫院處于壟斷地位。特別是公立大醫院,經濟效益和技術水平提高較快,有能力再投入基建設備和技術發展,并對下級醫療機構產生虹吸作用,進一步加劇了資源配置的不平衡,由此形成推動公立醫院持續擴張的惡性循環。因此,2003年以來的規模擴張是公立醫院在無序就醫模式下回應社會醫療需求井噴式增長的應激反應,對解決衛生資源短缺和衛生服務供給不足具有一定積極意義。

2.財政投入機制不完善是公立醫院規模持續擴張的根本原因我國財政對公立醫院投入長期嚴重不足,2012年財政投入占衛生部門醫院總支出的比例僅為9%,業務收入成為公立醫院收入的主要來源。在巨大的自我補償壓力面前,醫院不得不通過規模擴張來增加經濟收入。同時,現行財政經常性補助主要與床位數量掛鉤,專項撥款也以固定資產投入為主,在客觀上誘導了公立醫院規模擴張的偏好。由此形成公立醫院規模擴張的壓力與動力。現行經濟管理政策為醫院規模擴張提供了條件。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對公立醫院實行“全額管理、定額補助、結余留用”的經濟管理政策,賦予醫院大部分投資決策權,限制醫院發獎金,鼓勵醫院投資于基本建設,同時還要求醫院收支平衡。這種政策安排使醫院可以把大量結余資金用于建設,為解決醫療資源嚴重短缺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形成了醫院規模自由擴張的內在機制。而在其他國家(地區),公立醫院的基本建設和社會醫療保險支付都在嚴格的預算管理下運營,收支結余的自主使用范圍有限,不能自由擴張醫院。

3.定價與支付制度不合理是公立醫院規模持續擴張的外部條件現行“基本醫療服務項目價格低于成本、高精尖項目價格高于成本”的“二元式”醫療服務定價制度激勵公立醫院熱衷于追求高端技術設備,因此需要通過擴大床位規模、提高服務數量來分攤成本;按項目付費的支付機制為醫院提供了通過增加業務量獲得經濟收入、回收投資成本的合法補償渠道,因此醫院能夠不斷擴大規模。可見,現行定價與支付制度使醫院熱衷于追求規模最大化和收入最大化,而不是成本最小化和利潤最大化,為醫院規模持續擴張提供了外部條件。

4.治理能力滯后削弱了政府對公立醫院行為的調控力良好的治理結構是政府實現設立公立醫院目的的制度保障。當前,我國分散的管理體制和薄弱的監管機制使得公立醫院的所有者虛化、資產管理職能虛置,政府治理能力滯后,無法有效調控和約束公立醫院的行為。從經濟手段看,由于財政對公立醫院長期投入不足,政府對醫院的控制能力下降。而作為規范醫療服務市場基本手段的醫保制度目前管理仍較為粗放,對醫療行為進行精細化監管的能力不足。從行政手段看,院長的工資由人事部門決定,院長的任免由組織部門決定,業務主管部門難以有效約束院長行為。從法制手段看,我國始終缺乏一部基本法,對國家、政府與醫院管理者之間的權、責、利做出基本界定,公立醫院管理者享有大部分投資決策權和剩余索取權,卻不需要承擔因決策失誤和行為偏差造成醫院資產損失的責任。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政府在對公立醫院放權讓利的同時,沒有同步建立起相應的問責制度,使得不受約束的公立醫院既不對政府負責,也不對公眾和員工負責。從技術手段看,由于缺乏立法、經費、組織、監督、問責等保障,區域衛生規劃缺乏權威性和強制力,在執行過程中彈性過大、剛性不足,難以發揮對醫院規模的調控作用。從監管評價機制看,現行評價體系將對院長的考核等同于對醫院的考核,過多地關注醫院規模、硬件設備、業務收入,忽視管理水平與服務結果等軟實力,使許多公立醫院院長的“業績觀”等同于醫院擴張,而極少關心醫院的經營和成本核算,由此引導醫院走上規模擴張的粗放式發展道路。

5.地方政府、醫院管理者和職工的利益追求成為公立醫院規模持續擴張的內部動力公立醫院的規模不僅是醫院本身技術實力和市場地位的象征,更是一個城市或地區醫療服務技術水平的標志,是地方投資軟環境的重要內容。因此,大型公立醫院往往成為地方政府追求的重要政績目標之一。地方政府一般對公立醫院規模擴張采取默許或鼓勵態度,并在土地劃撥、金融貸款、專項投資等相關政策上給予優惠和支持,由此進一步推動了醫院規模持續擴張。另外,公立醫院規模擴張也符合醫院管理者和職工的利益。由于院長、科室主任和優秀醫生大多擁有事業單位編制,他們的職位升遷與公立醫院規模有著很大的關聯,規模越大的醫院可以帶給他們的期望利益越多。因此,公立醫院院長在任期內擴大醫院規模不僅是自身政績的最好體現,還可以增加醫院和職工收入、提升職工職業發展所需的專業平臺,易于獲得職工的支持和認可。可見,公立醫院規模擴張是在轉型時期服務需求快速增長,而體制機制改革相對滯后的環境下,內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規模擴張只是表象,制度因素才是導致這一問題的根源。因此,控制公立醫院規模擴張的著眼點不應局限于對擴張行為進行直接干預,而必須從制度層面進行系統改革,單純通過規劃等技術手段難以實現控制目標,建立一個有效滿足群眾醫療服務需求并引導醫院追求成本最小化的制度環境才是根本。

二、控制公立醫院規模擴張的建議

控制公立醫院規模擴張,應當與深化醫改重點任務緊密結合、同步推進,采取以疏為主、疏堵結合的方式,注重激發公立醫院的內生動力,建立長效機制。

1.從允許醫師多點執業入手,有效疏導群眾醫療服務需求控制公立醫院規模擴張必須以更好地滿足群眾醫療服務需求為目的。床位擴張只是解決服務需求的方式之一,進一步解放和發展健康服務領域生產力才是根本。“勞動者”是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是發展生產力的核心。因此,應當允許醫師多點執業,使醫療資源更合理、更規范地自由流動,完善醫療服務供需機制,打破長期形成的資源配置“倒金字塔”結構。應鼓勵符合條件的醫師發展私人診所,鼓勵其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立和民營醫院建立合作與受雇等關系,改變基層能力不足狀況,促進民營醫院發展壯大,打破公立醫院壟斷地位。在此基礎上,建立、完善分級診療體系,將分級診療、雙向轉診作為醫保支付的前提條件之一,擴大不同等級醫療機構醫保補償比例的差距,通過經濟杠桿調整居民就醫流向,減輕公立醫院服務壓力,并促進資源配置結構的優化。

2.以保障公立醫院公益性為落腳點,完善財政補償機制控制公立醫院規模擴張必須以更好地保障和發揮公立醫院公益性為前提。首先,應圍繞“公益性”要求進一步明確公立醫院功能定位,科學確定公立醫院的數量和布局,加快推進部分公立醫院改制重組。在此基礎上,切實落實政府對公立醫院的舉辦責任,合理確定公立醫院補償渠道和補償比例,大幅提高財政補償比例,減輕公立醫院業務創收壓力。其次,改變以床位和固定資產投入為主的補助方式,實行公益性補貼、專項補助和績效考核補助等多種投入方式,把醫院基本建設、設備配備、技術發展、教學科研、公共衛生、政府指定的公益性任務、政策性虧損等作為財政補償內容,逐步實行預算管理制度,扭轉公立醫院業務創收動力。最后,改革醫院基本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將醫院資產負債率以及人床比、床護比等指標作為建設評審的先決條件。

篇8

一、新形勢下醫患關系的界定及特點

醫患關系是醫務人員與患者及家屬在診斷、治療、護理過程中結成的一種雙向的特定的人際關系。隨著社會改革的深入與發展,人們的道德觀念、價值觀念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人們參與意識、法律意識、自尊意識、競爭意識日益增強,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醫患之間的信任危機已經嚴重沖擊著醫療服務市場,已經成為社會不和諧因素。

新形勢下醫患關系主要呈現出三個特點:以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為原則建立的一種契約關系;以社會主義法制為保障而建立的信賴關系;以醫療技術為保證,與救死扶傷有關的委托關系。

二、我國醫患關系的現狀及其信任危機的成因分析

(一)我國醫患關系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醫患關系主要表現在醫療沖突呈多發趨勢;醫療糾紛賠償額不斷刷新,醫院運營風險增加;高額經濟賠償催生的非醫療過失糾紛——“醫鬧”行為出現;醫療糾紛處理難度加大,司法途徑成為首選,解決成本加大;患者的生命健康權益更加受到重視和保障;社會群體和媒體一般都會同情和關注弱者,甚至帶有明顯的傾向性;醫德醫風在社會環境誘導下有所下降;醫患信任出現危機,亟待重建。患者對醫生不信任,醫生同樣對患者也不信任。

(二)我國醫患關系信任危機成因分析

1、政府政策以及經濟方面

(1)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帶來的沖擊。一是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要求各級醫療單位逐漸改革吃皇糧的習慣,增強自我創收、自我生存的能力,必然導致醫療行業要注重經濟效益【1】。二是醫療保險體系的建立要求加大個人負擔醫藥費用的比例,使老百姓再也很難像從前一樣享受大比例減免甚至免費的醫療服務。

(2)市場經濟的影響日益擴大,一些醫院辦院方針出現偏差。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許多醫院辦院宗旨出現了偏差,開始忽視社會效益,而更多關注經濟利益;醫院自身管理和建設的不力,利益上的對立傾向,尤其是一些民營醫院、個體醫生的不法行為導致社會對整個醫療行業“治病救人”的能力和誠意的不信任。

2、醫院層面

(1)部分醫護人員醫德低下,直接傷了患者的心。近年來醫德建設的滯后、社會經濟觀念的沖擊,使得一批醫護人員經不住金錢的誘惑,過度強調自身的待遇,開始“操刀下海”,借職務之便為自己謀利,忽視病人個人權利和隱私,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頻出等,極大地破壞了醫患關系,影響了整個醫療行業的形象。

(2)部分醫護人員醫患觀念出現偏差,醫療行為不當。近年來高科技的發展使得部分醫護人員越來越依賴于設備檢查,忽視了必要的醫患交流和親身檢查,疏遠了病人,使醫患關系物化【2】;市場經濟條件下,部分醫務人員更多地看到了醫患之間的消費關系,使醫患關系利益對立化等。

3、媒體層面。由于患方和醫方始終處于醫療信息不對稱的狀態中。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普通大眾對這些醫療事故的認知主要就是通過媒體的報道來做出自己的判斷的。因此,媒體在塑造大眾的價值觀、引導社會輿論等諸多方面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如果報道有失偏頗會加大社會對醫療行業的誤解,這在很大程度上誤導了廣大患者,加劇了醫患信任危機。

三、醫患關系改革的對策

(一)政府層面:

1、科學進行衛生體制改革,健全醫療服務法律制度體系。首先應進一步完善并確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作為醫療機構的“基本法”地位,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形勢作出與時俱進的更新。其次需建立公平有效的醫療制度。各級政府對醫療衛生事業的投入比例應該向廣大農村傾斜,必須形成制度,以制度的強制性來快速改變存在的醫療不公平現象。最后要建立高效的醫療糾紛仲裁制度,法律可以從根本上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利益。

2、確立醫療衛生事業的公益性,加大對醫療衛生事業的投入。由于政府降低對醫療衛生領域的財政投入,各級醫療機構只好“以藥養醫”,對醫療衛生事業帶來了很大沖擊。我國人口占世界總人口的22%,而衛生總費用僅占世界衛生總費用的2%,而且出現逐年下降的趨勢。因此,政府必須把醫療衛生事業明確作為公益事業來抓,加大對公立醫院的投入。

3、建立全面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據相關數據顯示:我國有44.18%的城鎮居民和79.11%的農村居民沒有任何醫療保障,屬于自費醫療,全國每年大約有1000萬人因病致貧或返貧。因此應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險體系,同時應建立完善的全民醫療保險制度,并發展多種形式的商業保險,各級政府應該根據不同社會群體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參加醫療保險的制度,使社會的各個階層都能享受到醫療保險。

(二)醫院層面:

1、端正醫院辦院方向,堅持質量建院,重樹良好的社會形象。調查表明,醫患雙方都認為加強醫院管理是當前改善醫患關系最重要的途徑之一。醫院要建立起良好的社會形象,獲取病人信賴,就必須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辦院方向。

切實加強醫護人員醫德建設,提高醫護人員醫術水平。當前應當重新弘揚“救死扶傷,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不謀私利”、“禮貌服務、慎言守密”的醫德精神,建立嚴格的醫德醫風考核制度和獎懲制度,完善醫德醫風檔案。

2、加強醫患雙方溝通,完善溝通機制。要轉變觀念,增強服務意識,加強醫患溝通教育。同時規范工作程序,詳細記錄患者情況。醫院應不定期的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衛生宣傳活動,提高人們的醫藥知識水平。

(三)媒體層面

新聞媒體應該客觀報道有關醫療糾紛,加強醫德醫風的正確引導。應該堅持正確輿論導向,既要宣傳保護病人權利,又要宣傳維護醫院正當權利,以正面宣傳為主,中肯的批評也不可少,關鍵把握好一個“度”,為全社會形成良好的醫患規范提供一個良好的輿論環境。

篇9

取消數量和地點限制,為社會辦醫打開空間

洪鵬(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神經外科醫生)

鼓勵社會力量辦醫,擴大醫療健康服務供給,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健康服務需求,是醫改的一項重要工作,深圳走在了前面。

即將實行的《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的突破體現在:

市場準入。市場準入是允許社會辦醫的第一道關口,是醫療機構開辦的準生證。現實中社會辦醫需要花費大量時間、經歷重重難關和手續才能獲得批準。

區域規劃。即使社會辦醫突破了市場準入的難關,往往還會受阻于醫療資源區域規劃。區域規劃長期以來的做法是,首先滿足公立醫療機構的需要,讓社會辦醫起拾遺補缺的作用。

從地點上看,這表現在讓社會辦醫去市場條件不好的邊緣地區、城鄉結合部等人口不多、交通不便利的地點,而公立醫療機構卻占據著最為有利的地理位置。在服務項目和大型設備上,也是首先限制社會辦醫。

取消對社會辦醫機構數量和地點的限制,這一條是重要突破,為社會辦醫打開了發展空間。

鼓勵社會辦醫,規劃有很多,關鍵看落實。

既有事實顯示,在基本醫療補助、學科建設等各方面,當地政府對公立和民營也一視同仁。

比如,社會辦三級醫院只要取得三級乙等和三級甲等資質的,深圳市政府分別一次性給予1000萬元和2000萬元的獎勵。社會辦專科醫院取得二級甲等資質的,政府一次性給予500萬元的獎勵。

康莊正路,也需要有“欄桿”

劉遠翔(地方公務員)

按照國家衛計委網站的數據,社會辦醫療衛生機構數已達到43.8萬所,占比為45%,其門診量占全國門診總量的22%。這樣的數據說明,民營醫院在市場化競爭中快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做大了醫療資源蛋糕,緩解了整體不足的狀況。

但現實遭到了段子手們的揶揄。他們說,官網首頁是行風建設、學術會議、研究進展等內容的是“好醫院”,而掛著24小時在線咨詢窗口、主治各種疑難雜癥的則是“壞醫院”。

一個基本的判斷應該是:社會資本進入醫療領域渠道應該暢通,社會辦醫應該鼓勵。畢竟,無論是從政策層面,還是在實踐層面,社會辦醫都是改革的重要路徑之一。

但即便鼓勵社會辦醫,走的是康莊正路,也需要有“欄桿”。監管不嚴,劣幣淘汰良幣就會發生。不論公立醫院還是社會辦醫院,非法行醫、出租承包科室、虛假廣告等病灶都必須切除。

說到底,對于民營醫院,需要促進其生長,但必須是有序的生長。除了監管,如何給予社會辦醫在醫生從業、醫保報銷等方面以同等待遇?如何實現公立醫院與民營醫院的差異化發展?如何更大范圍實現包括醫療資源規劃、醫院資質認定在內的信息共享?這些,其實都可以是對社會辦醫的有效服務和引導。換個角度看,唯有以自律加他律,以管理加引導,更好地形成行業規則,確立嚴格規范,才能贏得市場的認可和信賴,獲得長遠發展。

畢竟,社會辦醫不能總是停留在“電線桿上貼小廣告”的水平上。

做強公立醫院公益性的同時,規范與發展市場化的社會辦醫,才能既有公平又有效率,真正以“全民健康”助力全面小康。

辦醫院如開面館,市場說了算

李靜(民營眼科醫院院長)

取消床位規模起點要求及區域內醫療機構數量與地點限制,可以說具有革命意義。

硬性規定辦一家醫院必須要有多少床位、一個區域內只能開辦多少家醫院,甚至連醫院建在區域內的具置,也要由政府說了算,這無疑是一種計劃經濟思維。本質上說,辦醫院跟開面館并無多大差別,置多少床位跟擺多少張飯桌一樣,都是由具體的市場供需狀況決定的。何況起步小一點,風險可控,發展空間大,又有什么不好呢?

還有一點很重要,那就是將社會辦醫納入醫保定點范圍。不管是公立醫院還是社會辦醫院,百姓就醫時考慮兩個問題:一個是醫療技術與水平,另一個是費用,能否報銷,報銷多少,這決定著百姓走向哪種屬性的醫院。

是否能夠納入社會醫保的定點范圍,是影響社會辦醫發展的重要原因。長期以來,社會辦醫難以進入醫保定點支付,造成了病人不足。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機構納入定點范圍,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政策;要求不能將醫療機構的所有者性質作為醫保定點的條件,不能以定點數量已滿等理由排除社會辦醫進入醫保。有了這兩點,患者才愿意去就醫,醫生才愿意去行醫,鼓勵社會辦醫才能真正有看得見的效果。

此外,社會辦醫機構缺乏學術發展的條件,這是無法吸引醫療人才進入社會辦醫的重要原因,而缺乏人才又是阻礙社會辦醫發展的重要原因。要在職稱評定、科研課題、成果評價等方面,給予社會辦醫和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

開放社會辦醫,不會加劇“看病貴”

張琦(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醫療改革與醫藥產業發展研究基地副主任)

社會辦醫的反對者說,醫療服務具有“供給誘導需求”的特征,如果放手讓社會辦醫,那么必然導致醫療衛生費用的增加,加劇“看病貴”的問題。

首先,“供給誘導需求”,并非醫療服務所獨有的特性,幾乎一切商品都具有“誘導需求”的能力。

再者,有多種因素都可以導致醫療衛生總費用增加,例如,原先被壓制的醫療需求突然釋放,或者人口結構、疾病譜、人均收入、消費結構變化。

也就是說,即便在當前公立醫療機構占主體的格局下,全面放開社會辦醫果真導致了醫療衛生總費用增加,也不能證明這是由“供給誘導需求”導致的。再說,“醫療衛生總費用增加”并不一定是壞事。

最后,關于“看病貴”的問題。首先,“醫療衛生總費用增加”和“看病貴”是兩碼事,前者是總量概念,后者是價格概念。

從單價來看,“看病貴”不利于患者,但有利于醫生,我們怕“谷賤傷農”,就不怕“術賤傷醫”嗎?

另外,真正放開醫療服務價格,“看病貴”的問題就不會愈演愈烈。

其一,放開社會辦醫,同時放開醫療服務價格,假設短期內醫療服務價格上漲,那么就會吸引更多的人學醫、從醫,增加醫生的數量,醫生之間展開競爭,將使醫療服務價格下降,這是最簡單的市場供需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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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學職業精神教育引入法治思維的必要性

1.1民主法治時代的必然需要

法治思維不可能在人的頭腦中自發產生,只有通過教育才能培養人具有法律知識,并學會運用法律知識分析、思考、解決自身職業發展過程中的問題。當代醫學教育培育的人才勢必要融入民主法治的發展進程中,他們不僅擔負著治病救人、救死扶傷的醫療使命,同樣也是實現民主法治的主力軍。因此,在醫學職業精神培養過程中必須引入法治思維培育。

1.2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需求

醫療衛生事業正走向制度化管理的軌道,而醫療衛生事業制度化中法制完善是必然之勢。隨著各種新的醫療技術不斷應用到醫療領域,每有新技術、新理念的應用,都需要法律做出明文規定,用法制調整、規范它們在醫療實踐中的應用。作為未來的醫務工作者應及時更新法律認知,明確自己在醫療工作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既可以及時運用新技術、新理念,又可以維護自己和患者的權利,從而推動醫療衛生事業有序發展。

1.3和諧醫患關系的重要條件

和諧醫患關系是醫療領域發展的目標取向。目前,醫患關系日趨緊張,醫療糾紛是醫患關系不和諧的主要表現。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醫療過程中醫學技能尚有不足,另一方面是醫療工作者人文醫療的缺失,而人文醫療能力的培養過程不僅是溝通、倫理的培育,也應該包括法治思維的培育。醫德與醫學法律的功能互補是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維護醫療秩序的必要方式[1]。在醫學職業精神的培育過程中,應加強醫學生對依法行醫的認知,讓學生通過學習《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相關醫療法律法規,既可以保護患者利益,又能維護醫療工作者的權益。在此基礎上,學生應學會運用法律法規依法行醫。如在診治過程中明確向患者履行告知義務、規范病例書寫、保障患者隱私權等;在遇到醫療沖突時會合理運用法律法規維護醫療工作者和患者雙方的權益,及時解決一些矛盾。醫學職業精神培育過程中有效強化法治思維可以轉變醫療觀念,確保醫療工作的安全,預防或減少醫患矛盾,防止醫療糾紛的發生,促進和諧醫患關系的形成。

2將法治思維引入醫學職業精神教育的措施

2.1豐富醫學法律理論知識

醫學院校對于醫學生的教育以培育醫學技能為主,輔以醫學倫理知識,相關的醫學法律知識普及較少。醫學生進入工作崗位后,在診療、護理環節能很好地從醫學角度處理、解決問題,但如果缺乏必要的醫學法律知識,將可能會在醫療工作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糾紛。如不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度、章程進行醫療操作,一旦出現問題勢必引發醫療糾紛,既無法保證患者利益,更無法維護自身權益。因此,醫學院校應開展醫學法律理論知識的教育,培育醫學生在醫療工作過程中應具有的法治思維。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我國出臺了各種醫療法律法規,如《醫院工作人員守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既能保證患者權利,又可以維護醫療工作者的合法利益。讓醫學生在校及實習期間學習相關醫學法律知識,學習過程中明確從醫實踐中的權、責、利,讓醫學生認識到合格的醫務工作者不僅要有高超的醫療技能,還要具備基本的法律理論素質,逐漸培養他們依法行醫的思維。培育醫學生具備法律知識可采取多種手段,如:傳統課堂的理論教學;在臨床實習中依據醫療實踐進行專題學習,開展案例教學,讓學生感觸到醫學職業不僅是醫學知識的承載,也需要具備一定的法治思維能力。

2.2培養醫學法治思維習慣

法治思維建立在具有法制知識的基礎上,能運用法律的價值進行思考、評價、分析,法治思維培育過程的關鍵是培養醫學生養成法治思維的習慣。將法律知識轉化為法治思維習慣,就是要讓學生在掌握法律知識點的基礎上將所學的法律常識應用到醫療行為中,積久成習。法治思維習慣一旦養成,會使醫務工作者在醫療過程中能關照各方利益,有效減少醫患矛盾沖突。一是法律主體意識的培養。在法律基礎知識講授過程中靈活指導學生的思維行為,讓學生從身邊的事情出發,自覺與法律知識相結合,運用民主法治的原則表達自己的主張和立場。二是法律平等價值的深化。懂得尊重他人的權利和愿望,明確行醫過程中患者與醫者平等的理念,作為醫者不僅要依法捍衛自身權利,更應從患者角度思考問題,依法維護患者的隱私權、知情權等。

2.3提高醫學法律實踐能力

法治思維包括對已掌握的法律常識、法律意識的實踐運用,因此,法治思維的形成在醫學生職業精神培養中應該提升實踐的能力,這需要在教育及實踐中加強。

(1)創建法治環境:培育醫務工作者的校園和實習場所應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使醫學院校的各項活動運轉過程中滲透法治理念,使學生融入法治環境氛圍,讓醫學生認識到運用法治思維解決問題在社會實踐中切實可行,實踐能力必然得以提升。

(2)規范醫療法律行為:培養醫學生不僅是讓他們熟練掌握和運用醫療技能,也應讓醫學生依照各項醫療法規來規范醫療行為,強化他們行醫規范的培養,并在實習期間讓學生按程序、按法規開展實踐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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